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基层单位审核意见

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文1

XX县认真解决“一公里问题”

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作者:飞机倒档

XX县民政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一公里”问题,针对过去管理使用城乡低保资金过程中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死亡人员领取低保等“一公里”问题,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学习贯穿始终,将查摆整改贯穿始终的要求,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一、建立城乡低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和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管局长组成,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为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总结通报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并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做好验证记录。被保障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和终止手续,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受乡镇(园区)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被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及保障人口、保障标准进行张榜公示。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家庭每月的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人员和条件转好人员,村(居)委会、乡镇(园区)要在一个月内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对迟报、隐瞒不报造成保障资金流失的,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对人情保、关系保及对象认定不准者,一经发现,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涉及的违纪资金,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涉及金额较大者,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城乡低保月报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死亡、条件好转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城乡低保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每月25日,由乡镇长(管委会主任)、民政所长签字,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将该月本辖区城乡低保死亡、条件好转及新增人员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园区)月报表和增减花名册进行及时调整。

四、规范城乡低保申报程序,实行县乡两级审批制度

乡镇(园区)是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机关,村(居)委会只有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受理申请、民主评议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乡镇(园区),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且在评议时只能评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困难程度,为乡镇(园区)核定低保对象提供参考依据,不能直接确定申请人的低保对象资格。

乡镇(园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评议,并及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园区)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文2

宜丰县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0]71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托管两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0]27号),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农经字[2021]3号])等省、市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及标准

    根据我县历年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2021年扶持对象为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全县共扶持6家市级示范社,每家扶持5万元,扶持资金总额30万元。优先支持带动产业扶贫的农民合作社。

二、扶持内容

(一)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二)成员教育培训。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

(三)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识认证,鼓励合作社争创国家及省级著名商标品牌称号。

(五)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销售窗口和“农超对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市级示范社。

    (二)其他优势条件

产业基础好、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内容全、社会效果好、管理民主化。

四、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程序及项目管理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局上报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后在指标范围内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复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扶持,重新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要成册装订,不能出现文件夹式的活页,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于2021年3月25日前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到13870522801@163.com。

(二)资金拨付程序。申报的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确认符合条件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申报单位开始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有关程序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二)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使用方向正确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合作社要面向全体成员公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3.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对上述工作和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021年12月25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

  

附: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

 

 

 

 

附: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

 

申  报  书

 

农民合作社全称:

申报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制日期:

 

 

 

 

 

宜丰县农业农村局  宜丰县财政局制

 

 

 

目      录

 

 

1.表一: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基本情况表

2.表二: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表三: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审核意见表

4.表四: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安

排表

5.营业执照、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资产负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项目说明

 

 

 

 

 

 

 

 

 

 

 

表一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情况表

实施单位:

农民合作社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

建设

内容

 

  项目总投入

(万元)

 

  其中:

申请中央财政

扶持资金

(万元)

 

  预计完工时间

 

  预计产生效益

 

  表二            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合作社名称(公章)

 

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

 

联系电话(手机)

 

注册登记机关

 

注册登记时间

 

入社社员总数(户)

 

其中:农民社员数

 

带动农户数(人)

 

社员出资总额

(万元)

 

带动贫困户(人)

 

2020年带动贫困户增收总额(元)

 

产业类型及经营范围

 

基地、产品获得

认证及证书编号

 

注册商标名称

 

主要种养(或服务)品种及规模

 

农机拥有量(台、套)

 

销售(服务)收入(万元)

 

标准化生产率(%)

 

成员主要生产资料

统一购买率(%)

 

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

 

2020年培训社员期数/人次数

        /

2020年底资产总额(万元)

 

2020年召开社员

(代表)大会次数

 

2020年合作社总收入(万元)

 

2020年可分配

盈余总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三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审核意见表

农民合作社意见

本社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农业

农村局

县财政局

意见

经组织专家初审,并经合规性审查,同意推荐上报。

 

农业农村部门           财政部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

单位

账户

收款单位:(本单位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开户头的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备注

 

 

 

表四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单位人员安排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在合作社中

的职务

 

 

 

 

 

任务分工

 

 

 

 

 

联系方式

 

 

 

 

 

备  注

 

 

 

 

 

 

 

项 目 说 明

一、任务计划

(一)项目实施目的及背景,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二)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及分项金额

(三)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院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本组织所属独立法人等)及事项

二、合作社有关情况

(一)合作社简介:包括注册登记部门、时间,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有关情况,成员人数、分布,主要业务范围及特色,合作社成立和发展过程,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户)情况。

(二)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产业发展及前景等情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文3

[关键词]白名单;稽查;监控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053-01

一、白名单稽查

(一)指标定义:

1. 指标基本定义:营销稽查监控白名单是指不符合主题校验阀值规则,但现场属于正常现象的情况记录。对已列入白名单管理的异常问题,在冻结周期内不再出现,视为正常情况。通过稽查监控分析或在线稽查、现场稽查人员处理稽查工单时,发现的因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偏差,以及因个别地区、单位的特殊政策或规定,导致稽查监控主题触发条件无法剔除的稽查监控对象,可申请白名单。为确保白名单的真实性而进行的稽查。

2. 数据来源:稽查监控系统、现场核查资料。

3. 统计方式及频度:按月对各单位白名单申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解冻,从而提高营销工作质量。

4.对合格白名单占比进行考核:即对当月新增白名单进行核查,合格白名单数/当月新增白名单总数*100%。

(二)历史情况:

1. 历史数据:自营销稽查监控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客服分中心针对业务项疑似问题较多的指标,特别是居民大电量多达600条,指标持续改善效率较低,每月重复出现的申请白名单,使得白名单申请明细增加,但白名单的真实性就需要进一步核实。

2. 发展趋势:通过分析疑似问题较多的指标,主要是居民大电量,由于电价执行等方面原因,疑似问题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为此,积极开展营销违规行为整顿工作,建立稽查监控“白名单”制度,对白名单用户进行专项稽查,现场核实无误的异常问题,通过纸质表格,由抄表员确认,供电所负责人签字,营销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存档。对现场不相符的给予取消白名单,特别是电价执行不到位的及时进行整改,使白名单得到了控制,并逐渐减少目前的54条。

二、管理思路及做法:

(一)管理思路:

1. 工作思路:白名单逐级审批,加强抽查,确保实事求是。

2. 措施规划:对白名单的申请和解冻管理制定流程,加大稽查力度,通过稽查监控分析或在线稽查、现场稽查人员处理稽查工单时,发现的因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以及因个别地区、单位的特殊政策或规定,导致稽查监控主题触发条件无法剔除的稽查监控对象,方可申请白名单。

(二) 管理措施:

1.白名单可以在稽查监控分析过程中由监控分析人员直接提交申请,也可以在稽查工单处理过程中由稽查处理人员提交申请。白名单需经各单位稽查信息专责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到公司审批。

2. 工作方法:

稽查监控分析过程中申请白名单时,监控分析人员根据异常问题具体情况,并结合所属单位反馈信息,设定白名单冻结时间,将《稽查白名单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由稽查信息专责审核签字。审核完毕后,将表格及现场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到营销稽查监控系统,提交公司进行最终审批。

对于已经成功申请白名单的用户,定期进行复核,对因现场已经不具备申请白名单条件的,或客观环境变化未到解冻日期需要提前解冻的,应进行白名单解冻申请。由稽查信息专责对稽查白名单解冻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做白名单解冻处理。

三、典型案例:

(一)背景介绍:

白名单稽查对于客服分中心来看,主要是居民大电量和农业生产大电量申请白名单,自营销稽查监控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客服分中心针对业务项疑似问题较多的指标,主要居民大电量与农业生产大电量指标,辖区由于原建设小产权房较多,2014年居民大电量用户申请白名单的就有476户,通过建立白名单申请制度,对原白名单现场核实不符的进行整改并解冻,目前2015年白名单还有54条。农业生产大电量白名单的2014年有9户,通过建立白名单申请制度,对原白名单现场核实不符的进行整改并解冻,目前无。

(二)具体做法:

1. 建章立制:建立白名单申请制度,强化白名单稽查。申请白名单前,必须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或掌握相关供电法律法规,经判定属于正常情况方可申请白名单。

2. 考核管理:在同业对标管理中制定了合格白名单占比考核项:即对当月新增白名单进行核查,合格白名单数/当月新增白名单总数*100%。

3.主要做法:对居民大电量的,月度电量超过1000kWh,农业生产大电量月度电量超过2000kWh的用户明细,必须现场核实到位,农业用户的电价执行须有营业执照等证明,同时对这些核实需要申请白名单的用户还要提供现场用电情况相关照片等佐证资料,注重资料的真实性,确保每个申请白名单的资料要合格。

其次对于在抄表管理,售电量、电价执行等异常数量较多,特别是电价执行作为重点整改指标,对力调执行、分时电价执行、居民大电量、农排大电量、特殊电价用户等问题,要求对这些用户只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核查无问题的在系统申请白名单,一种是核查存在问题的必须走整改流程。

(三)取得成效:

1. 管理成效:通过对提交的白名单,佐证材料准确详实,严控把关,把及时暴露营销管理中的隐患和不足,进行整改。实现常态稽查,实现营销稽查管理的高效运转。全程跟踪,实现营销稽查监控的闭环管理。

2. 经济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营销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质量和电价执行准确性有了大幅提高。

四:自我评价及建议:

(一)自我评估:

1. 优点评估:能使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更加科学,减少企业运行中的误差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显著提高营销工作的质量。将以前的事后监管转化为稽查过程中的实时监控,这样能有效的激发各个电力营销企业的工作积极性。稽查系统能依照所设定的阀值和监控时限及时发现隐患,动动鼠标就能将所监控的业务和监控指标中的问题暴露出来。一旦有异常情况便能自动报警,并使监控面更大,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减少了人力劳动。

2. 缺点评估:基层单位对问题整改的重视度和执行力度都不尽相同,这就使得其中存在较多的疑似问题,可纳入整改范围的又较少。特别是电价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执行有差错的用户,有时检查出来也无法在一个整改周期内改正过来,工单回复耗时也较长,使此类问题可能连续几个月都存在。

(二)参考建议:

1. 相关建议:加强监控分析,严格审批,强化工单质量。持续整改,实现疑似异常数量的大幅降低。

2. 优化措施:

一是强化现场核查,常态稽查,定量考核?。

二是在对稽查异常数据分析时,一定要认真、准确,先仔细查找异常数据产生的原因,确定解决办法后,再行处理,确保稽查业务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文4

我代表__公安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县公安民警(含领导干部)。

(二)服务对象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咨询及办公、办事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民警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前来(或电话)报警、报案、投诉、举报、求助、咨询、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文明用语、认真负责,一律实行首问登记制度。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经办人(业务受理人)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三)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接待人要耐心解释,尽己所能给予帮助。

二、推行警务公开制

(一)警务公开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

(二)警务公开形式和办法。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它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2、设置公示栏,公布警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性质、任务、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基层单位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制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单位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报送省公安厅。

(二)依据《__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严格户口(来源:文秘站 )审批程序,规范户口审批手续,对公民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关系重大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根据《工作规范》规定凭相关原始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三)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公民因私出国、往来香港或澳门、赴台湾等申请,及时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

(五)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手续材料齐的,一次办结;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应补充材料,待手续材料补齐后,第二次办理完毕。

(六)提供“延时服务”。对来办事办证的群众,负责办理的单位和窗口,视当天工作量适当延长办公时间,做到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结。

(七)全面做好派出所便民利民服务工作。派出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设立报警点,公布报警电话,保证群众有事能同派出所及时取得联系。

四、落实限时办结制

(一)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时限不超过3个月。对申办《临时身份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户籍变更申请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

(三)对公民因私出国、往来香港或澳门、赴台湾等地申请,须在15天内办结。

(四)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在接到处警指令后,消防武警、巡警在1分钟内出警,交警、派出所民警和其他处警警种在2分钟内出警,并按城区5分钟内,农村20分钟内及边远地区派出所第一时间内的规定赶到现场。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要视情尽快处理。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按照警务公开的时限按时办结。

(七)办理 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警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视其情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故意导致违反上述制度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反上述制度行为,或相同过错重复发生的;

3、干扰、阻碍对违反制度行为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二)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影响较小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处分。

(三)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

基层单位审核意见范文5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市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市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委托,可以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房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金融、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为核对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救助工作的需要,核对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第三章核对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养老保险、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粮食直接补贴等,计入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土地类别(山地、丘陵、平原)和养殖种类,分类确定收入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其家庭收入;从事劳务输出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外出劳务从事行业和具有技术、特长情况,按照市场平均工资标准,分类确定工资收入范围,结合实际务工时间计算家庭收入。

第四章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市直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核对机构以及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城乡低保的,经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镇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核对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委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房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诉,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市房管部门通知核对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核对机构的书面说明统一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九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负责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核对机构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房管、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个人信用情况;

(九)家庭成员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情况;

(十)学生入学情况;

(十一)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市直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由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向核对相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相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应当在20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并反馈社会救助审批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核对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直接反馈政府相关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社会救助实施部门的申请,重新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二十九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核对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三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