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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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

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人力资本;双因素激励

当前,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股权激励机制的运用日益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等社会各方的关注。其从产生之日起,便旨在将企业所有者权益与经营者权益结合起来,从而解决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与此同时实现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经过实践证明股权激励确实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实现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促使上市公司经营人员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效遏制其短期行为。

1.股权激励的内涵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便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成本的出现,进一步引发了道德风险,企业绩效无疑受到了负面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通过改善利益分配方式成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本文所指的股权激励是一种对公司经营者采取的薪酬政策,即一种薪酬支付方式,旨在解决委托问题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以此促使管理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挖掘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绩效。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加企业绩效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对其激励效应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争议,但其无疑是现代企业乐于采用的一种有效激励手段。相对于传统的奖金、津贴等短期薪酬模式而言,股权激励是相对比较有效和持久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股权激励兼具激励和约束的特点,经营者要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必须完成契约设定的业绩目标,也就是说股权激励是以约束为前提的,具有收益性、风险性和延期偿还性的特点。

2.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核心内容是提供一种有效地激励机制,促使人根据委托人的预期目标尽职尽责,双方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双赢格局。现代企业中可以说委托关系处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委托论试图制定合理的产权结构安排并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考察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所面临的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和激励模式之间的关系。

股权激励之所以产生,起源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人力资本的提供者(管理层)和物质资本的提供者(所有者)两者间职能的分离。激励机制的功能就在于可以降低这种成本,控制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成本,最好的方式是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结构机制,基于这种考虑,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比较先进的现代企业激励手段。委托理论说明将公司管理人员的收益和企业绩效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会起到更大程度的激励效果,而传统薪酬工具如工资、奖金等作用是难以企及的。

(2)人力资本理论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发表了《人力资本投资》一文,第一次提出人力资本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人力资本是相对于传统的资本而言的,类似于物质资本,同样属于财产的一种形式,当然存在产权问题,不同的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体并且和个体不可分离,只有受到一定激励才可以调动。人力资本理论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对经营层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通过采用股权激励模式,管理人员可以获得部分股权,这是对其提供的人力资本价值的认可和奖励。股权激励模式之所以优越在于其把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和反映其经营成果的股票市场价格联系起来,督促经营者为取得高回报从而努力经营使公司达到高绩效。不仅如此,股权激励可以吸引公司需要的优秀高端人才,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才的重要性对于处于日益严峻竞争的上市公司来讲不言而喻。

(3)企业剩余索取权理论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企业剩余指的是一定时期内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根据合约必须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支付的“合约收入”(工资、利息、原材料、地租等)之后的余额。经营者和企业的股东、债权人一样,享有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即剩余索取权。但是现实社会中企业经营者能否享有剩余索取权及能获得多少剩余收益是需要委托人和人之间多次博弈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现代企业中可以通过制定一套契约关系,使委托人和人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将管理者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企业的经营绩效结合起来,从而使其为了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4)交易费用理论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是指使用市场机制时发生的“制度费用”,以国际贸易为例,主要包括搜寻成本、协议成本、订约成本、监督成本、违约成本。市场上存在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等因素造成市场交易费用高昂,公司的产生便是为了节省这种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实在劳动分工的机制。企业可以把管理者看为公司的并购对象,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使其内部化,成为企业本身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和企业所有人保持利益趋向一致,降低交易费用的同时提高资本收益。

(5)契约理论

根据契约理论,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企业契约不能列出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时间。企业是一种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组成的不完契约,契约的不完备性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得到固定的事先确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合理的,经理人的报酬除了固定收入之外,还需要一部分与企业价值联系起来的股权收入,这是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的,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企业给经营者的定价不足,股权激励带给管理者的收益决定于管理者本身的素质和经营管理,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

3.结论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一种薪酬激励方式,是现代激励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基础。近些年来,企业股权激励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和管理学关注的前沿和热门话题。众多国内外从不同视角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做出多种理论解释,比较经典的有委托论、人力资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双因素激励理论等,本文以此为基础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观点对股权激励的产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为现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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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秋霞,陈晓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济绩效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09,11.

[5]蔡吉甫,陈敏.控制权性质、管理层持股与公司治理效率[J].产业经济研究,2005(3):65-69.

作者简介:

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文2

[关键词]经理人期权价值;期权成本;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80-04

[收稿日期]2009-10-22

[作者简介]郑晓玲(1970-),女,湖北鄂州人,苏州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自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试行规范的股票期权激励,为配合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效地运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中关于激励性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要求对激励性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作费用化处理,并且对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计价。这样计价对经理人以股票期权形式支付的薪酬就是昂贵的,那么股票期权对高层经理人的激励是否就是高强度的,从而达到股东和经理人利益一致的目标呢?理论研究表明,经理人私人认可的股票期权价值和公司从会计角度作费用处理的股票期权成本并不一致,通常应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这种公允价值法计价的公司期权成本并不等于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两者是有较大差异的。

一、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在经理人股票期权计价中的应用及其局限性

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公式的有效性,依赖于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采用动态投资组合策略的能力。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构造了一个股票和期权的无风险投资组合,还假设在股票和期权市场中存在以下假设条件:无摩擦的市场;在整个时间上,短期利率为已知的常数;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不支付股息和进行其他分配;期权是欧式的;在整个时间上,股票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默顿进一步证明了在利率是随机变量、股票存在股息支付和期权可以提前执行的情况下,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仍然成立(默顿,2005)[1]。因此,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是可以用来作为看涨期权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计价的。

在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广泛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对这种看涨期权计价。例如,在衡量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相应变动关系的薪酬―绩效敏感度指标中,Jensen和Murphy(1990)[2]、Guay(1999) [3]、Hall 和Liebman(1998) [4]等都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对股票期权薪酬计价。199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B第123条,推荐公司采用期权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作费用,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和相近的估价模型,此时,FASB依然允许公司继续按原有条款报告,授予期权的价值可以在附注中作另外的披露。2004年后国际财务准则和美国FASB都要求使用公允价值法来对期权费用做会计处理,推荐的方法重点就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

然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计算的是可交易型股票期权的价值,而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不可以交易的,经理人的风险偏好也不都是模型中假设的风险中性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计算出来的股票期权价值是站在外部投资者的角度衡量的愿意为期权支付的金额,是发行给外部投资者所能得到的金额,所以这可以是风险中性的公司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机会成本或经济成本。在经理人持有激励性股票期权后,通常由于公司对其交易的限制及经理人能力的限制,假定其不能进行自身风险分散和平衡,经理人的风险偏好是多样的,建立在风险中性假设上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等标准模型就不适合用来计量股票期权对经理人的私人价值。因此,如何来计量经理人私人的股票期权价值就成为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经理人对股票期权价值的认可,直接关系到其行权行为及对公司的决策行为,从而产生相应的激励效应。

二、经理人期权价值不等于公司期权成本的理论框架

Lambert 等(1991)[5]首先采用“确定等价法”(certainty equivalence approach)来估计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这一方法是以经理人愿意用来交换股票期权的无风险的现金报酬金额来计价,即将现金报酬作为股票期权的确定等价物,两者对经理人的效用相等。Lambert 等l利用这一研究发现,若经理人50%的个人财富都是在公司股票上,经理人的风险厌恶度是2,则股票期权对经理人的价值还不到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估值的50%。若经理人只有10%的个人财富在公司股票上,其风险厌恶度为0.5,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也比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估值低10%。Murphy(1999)[6]进一步利用“确定等价法”计算经理人期权价值,他通过给定相关参数计算的结果显示,随着经理人风险厌恶度的增大,经理人财富与企业联系程度越紧密,经理人期权价值就越低。

现代期权定价理论的核心是,持有期权者能够通过交易潜在的股票或采取类似的行动以实现风险对冲。标准的期权定价模型提供了外部投资者将支付的合理的估价(即公允市场价值),因而用以衡量公司授予期权的成本。然而经理人的期权是不可交易或出售的,也禁止通过卖出公司股票来对冲风险,如此规定明显破坏了授予期权的基本目的,成为只是连接经理人和股东利益的方法。此外,外部投资者倾向于财富多元化,而公司经理人内生地不是财富多元化的,因为他们在公司以人力资源投资,可以合理假设经理财富是非多元化的。经理人员有可能通过投资银行的金融衍生工具来对冲或解除期权的风险,但对冲期权风险是较困难的,因为法律对经理们减持他们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交易他们的股权和限制性的股票和以及用证券作担保品是不允许的。期权成本的概念在公司看来比收到期权的人看来较高,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它来自一个基本的理念:个人对薪酬需求的风险承受程度有所不同。如果经理人评价其价值等同于公司认同的期权成本,经理人将愿意接受全部以期权支付薪酬,而不是现金形式。

Hall 和 Murphy(2002)[7]构建了一个既能计量股票期权对经理人的价值,又能计量股票期权提供的激励的模型,该模型采用“确定等价法”来估计不可交易的股票期权对风险厌恶型、财富未多元化的经理人的价值,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除了受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中的无风险利率、行权价、股票市价、期权有效期、股票波动性、分红六个基本计价因素的影响外,还受经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初始财富及其多元化程度的影响。利用该模型,确定合理的相关参数,Hall 和 Murphy(2002)[7]计算出了在不同条件下,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和以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计价的公司期权成本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激励效应。他们认为,经理人期权价值与经理人的风险厌恶度与成反比,与经理人持有的与公司无关的财富的数量成正比,其结论对有关参数的合理的变化不敏感。

对于财富未多元化、风险厌恶型的经理人而言,公司期权成本不等于经理人期权价值,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差异是设计有效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关键。运用公司期权成本不等于经理人期权价值这一基本思想,可以对激励期权实践中的有关现象进行解释,下文即用该理论对股票期权激励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解释或应用。

三、经理人期权价值不等于公司期权成本理论的应用

1.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的衡量

Hall 和 Murphy(2001)[8]合理假设经理人风险厌恶和其财富未多元化,描述出经理人期权价值和期权成本的差异。风险厌恶型的经理理智地将用标准模型计价的期权价值予以折扣后作为其认同的价值,而经理人期权价值大小直接影响着激励的效率问题。

上图中,经理人期权价值线描述的是中度风险厌恶和中度财富未多元化的经理人的期权价值的情况,在股价对应的每一个点上,经理人的期权价值低于公司的期权成本。OEZ线表现的是期权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即期权到期或被执行的期权的价值状态。

Hall 和 Murphy(2001)[8]认为经理人期权价值对期权成本的比率衡量了期权作为薪酬激励形式的有效性。如果该比率接近100%,则期权是有效地传递了薪酬激励的内含。相反,如果比例接近于零,则期权的激励作用相对无效。如果期权的行权价高于现在的市场价,或者行权价多次上升,或期权有一个较长的授予时期,这个价值成本的比率实质上很小。当股价下跌时,公司成本和经理人期权价值一起下降。但是,经理人期权价值比期权成本下跌得快,因为风险厌恶型的经理针对期权在到期时处于价外状态的这种高可能性,其对期权价值大打折扣。经理人期权价值线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溢价期权(行权价高于授予日市价的期权)不流行,因为溢价期权有一个较低的价值成本比率,因此对风险厌恶型的经理提供相当弱的激励。

2.激励股票期权的风险溢价

近年来,许多公司推出了以现金薪酬来交换股票为标的的薪酬。交换有多种形式,大多涉及到交换现金奖金、现在和将来的基本薪酬或限制性股票和期权的增加。参与交换的经理通过接受股票期权而不是现金,收到“风险最大化”。假设经理人以限制性股票(可视为行权价为零的期权)或股票期权来替换$100,000的现金薪酬,Hall和 Murphy[7]“确定等价法”计算出经理人的期权价值,该价值即为经理人接受期权而放弃的现金价值。要取得对经理人支付100,000的现金薪酬的同等激励效用,考虑到经理人的期权价值低于公司的期权成本,公司支付的期权成本应为包含了风险溢价因素等的估算出的期权价值。下图表示对经理人激励的无差异曲线及对应的公司期权成本。

上图表明期权的风险溢价比股票的风险溢价高,溢价期权的风险溢价更高。如果一个经理被要求以股票或期权的方式来交换价值100,000美元的现金薪酬,对经理人而言,他持有150,000美元的限制性股票(50%风险溢价)和100,000美元现金没有什么不同。类似的,如果公司要让经理以公允价值来接受期权而不是现金,公司应该授予以期权定价模型决定的期权成本是250,000美元(150%的风险溢价),而让经理人放弃相等效用的100,000美元现金。如果将行权价格定位在现在市场价的两倍,公司经理将需求的是模型计价的达到430,000美元的(330%的风险溢价)期权成本。溢价期权比公允价值期权(行权价等于授予日市价的期权)更高溢价,因为其更可能在到期时处于价外状态,同样,公允价值期权比股票更高风险,期权风险越大,风险溢价越高。可见,股票期权是一种昂贵的表达激励的薪酬形式。

3.激励股票期权的最优行权价的确定

在公司期权成本一定的要求下,使用经理人期权价值方法去计算最优行权价,它能提供一个最高的激励效率(Hall & Murphy,2000)[9]。下面有两种情形要分别予以考虑:

(1)对已存在的竞争性薪酬,公司将期权以附加的薪酬形式授予经理人。这种情况中给定的公司期权成本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成本。当期权以附加形式授予,在行权价接近或等于公允市价时激励最大化。因为在较低的行权价处,授予的期权数量增加多可以抵消单位期权价值减少的激励。但在较高的行权价处,期权数量增加不足以抵消单位期权价值减少的激励,因为风险规避型的经理对价外期权大打折扣。

(2)公司通过授予经理人股权薪酬来减少现金薪酬。当经理减少现金薪酬来取得股权薪酬时,授予限制性股票或很低行权价的期权将使激励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授予期权的“净成本”是布莱克――斯科尔斯成本减去经理人期权价值的部分。在较低的行权价处,期权的价值成本比率相对高,经理人在期权总成本中有效地得到了一个较高的比例支付,因此在给定的净成本条件下,公司能做一个较大强度的期权薪酬授予。授予限制性股票是更廉价有效的薪酬激励方式,限制性激励股票有几个好处:经理人持有公司股票提供相对稳定的激励而不去过分关注股价;相比一个持有平价期权的经理人而言,一个持有价外期权的经理人将有承担较高风险投资的激励,对于持股经理人员来说,投资激励不依赖于股价;持股而不是持权的经理人最好的激励是去追求合理的分红政策。既然期权的回报只来源于股价,而不是总的对股东回报(这包括分红),持权的经理人有强烈的激励去避免分红和股票的回购,因此,应该向那些风险厌恶型、财富未多元化的经理们授予限制性股票而不是股票期权。

4.行权时间的确定

Hall 和 Murphy(2001)[8]认为,早行权的政策即持有期权者通常服从行权要求被允许较早行使期权,这种政策也双赢:它提高持权者期权价值的同时降低了股东们的成本。风险厌恶型的持有期权者偏好此政策,是因为它能使经理人早日行使期权以锁定期权的收益,股东们获利是由于较早行使期权引起持有期权者丧失期权价值的一部分(特别是,持有期权者通常丧失期权价值的很大一部分――位于期权价值分布的尾部,这部分他们估价不高是因为他们是风险厌恶型)。允许经理人在期权到期前早些行权增加了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价值,降低了公司期权成本(从外部投资者角度),缩小了期权对企业的成本和经理人股票价值之间的差距,从而提高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效率。

Hall 和 Murphy (2001)[9]通过观察实践及对不同行权计划的价值成本比率的分析,发现要求持权者在行权前持有期权数年是较合适的结果,特别是,授予即可行权的期权和那些在2年~4年后行权的期权在价值成本比率上几乎无差别。因此,公司能通过行权要求的设置来取得保留的激励收益。但当经理人被迫持有期权4年之后期权价值成本比率显著下降,所以实践中2年~5年较短的待权期较常见,较长的待权期几乎观察不到。

四、对我国企业股权激励薪酬实践的启示

为使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证监会已于2005年底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对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拟定了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股票期权激励问题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热点。为提高股票期权激励的效果,经理人期权价值不等于公司期权成本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的实践有以下启示:

1.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的董事们在制定高管人员薪酬计划时要正确认识激励期权的成本是期权的机会成本,是一种昂贵的薪酬表达方式,上市公司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合理地估计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作费用化处理 。薪酬委员会正确理解期权的成本和经理人期权价值可能的不一致,是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的关键所在,其直接影响期权激励效果。

2.在薪酬结构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高管人员的初始财富(与企业无关的财富)、风险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在薪酬结构中基本薪水和绩效奖金仍应占一部分比例,以保证高管人员无风险的现金收入的取得。对于风险厌恶型的高管人员,其对期权价值的估价低于公司的期权成本。风险厌恶度越高,经理人期权价值越低;在总财富中经理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比例越大,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越小。因此,公司应尽量了解和测度高管人员的风险态度,设计出个性化的最优股权薪酬计划。如果难以测度高管人员的风险态度,可以在保持薪酬支出成本不变的多个方案中由高管人员加以选择。如果高管人员是明显的风险中度以上厌恶的类型,公司以减少现金薪酬来授予股权薪酬,限制性股票(视为行权价为零的期权)较股票期权是廉价有效的薪酬激励方式。

3.合理确定行权价。对于风险厌恶型和财富未多元化的经理人授予期权,要最大化其激励效果,最关键的是确定行权价,当公司将期权以附加薪酬的形式授予经理人时,最优行权价是等于或接近授予日股票的市场价格。

4.在行权政策方面,可允许在有效期内早行权,或规定授权后2年~4年可行权,这样既可降低股东们的成本又可提高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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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eory of Executive Stock Option Value and Its Application

ZhengXiaoling

(School of Business,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 215021, China)

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文3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模式选择

一、股权激励产生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关于企业激励问题的研究一直是管理学的热点,20世纪初泰勒首先提出了对激励问题的看法。后来经济学从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将激励理论与管理理论联系在一起,得到了新的突破。此外,学术界中很多经典理论,如:委托—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都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动机,阐述了股权激励对企业股东利益和公司长效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由大股东经营公司的管理模式不再适用。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来维持企业日常的运作与长期的发展。由于双方追求的目标不同,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这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代企业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问题,对于股东来说,控制权逐渐被弱化;对于管理者来说,固定的工资和有限数量的奖金难以满足自身的私欲,导致双方的利益越来越背离。

因此,在学术研究取得重大成果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双重背景下,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为问题的解决以及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可能。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公司将目光集中在人才竞争上。传统的激励方式与简单的合同契约已经不能保证公司人才的不流失。而股权激励这种新方式的出现无疑为公司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二、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况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对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授予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进而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权力,使他们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与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管理层/员工收购。不管上市公司采用哪种具体的股权激励模式,它的作用不外有以下三种:

1、激励作用。公司给经理人或高管层分配部分股份,可以激励他们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更加积极的工作。此时股权发挥纽带的作用,将双方追求的利益尽可能的趋于一致。另外,公司也减少了对高管层的监督成本,一举两得。

2、约束作用。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通过股权激励使双方结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若经营者因消极工作或其它原因导致公司股价严重下跌、利益受损,经营者也要相应的分担损失;其二是通过一些限制条件(比如限制性股票)使被激励者不能随意离职——如果其在合同期满前离职,则会损失一笔不小的既得经济利益。

3、稳定员工作用。股权激励既可以使双方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很多激励工具都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兑现套现附带限制性条件,使其不能轻言去留,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公司的稳定性与凝聚力。

三、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

1、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

① 股票期权

该模式是目前一种最经典、使用最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指的是给予被激励者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内以事先确定好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的权利。拥有期权的人只享受权利而不一定履行义务,因此经营者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但是期权本身不能转让。在股票期权真正行权时,公司的现金流会增加,股份增多但企业自身并不需要付出现金,因此没有现金支付的压力。

② 限制性股票

这是除股票期权外使用较多的一种模式。限制性股票是指预先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做出特殊限制,只有完成特定目标后,他们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如若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可能将股票收回或者按照当初出售的价格进行回购。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限制性股票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而且对于被激励者而言,即便股价下跌仍旧有收益,只是收益相对会受损。所以对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一致性上没有股票期权那么强。

2、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因素

归纳总结后,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 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

任何企业或公司的发展道路选择与战略的制定都离不开宏观的经济背景与金融市场环境。二者对于股票激励模式选择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体现在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上。而股价的高低往往影响着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和所有者、经营者的既得利益。

② 股票来源

相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给上市公司提供有效的支持。如《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政策表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从新发行的股票中预留股份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此外,法律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的上市公司无法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取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股份。

③ 行业类型

行业类型不同,所需要的经理人或管理层的需求和要求是不同的。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对管理层的需求更严苛,简单的薪酬激励或短期的现金激励很难满足他们的要求。只有使他们的利益也得到相应的最大化——真正持有公司股份——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股东因此才能受益于公司的发展,所有者的利益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

④ 企业不同发展阶段

即使在同一行业中,由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也可能影响激励模式的选择。对于处于初始阶段的且有较大增值空间的企业,可考虑使用期权类型的激励模式。通过这种方式,把被激励者的经济收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而对于稳定的大中型企业,股价变动空间较小,企业可以从稳定的利润中提取部分奖励用于激励,这样既不会造成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也可使受益人获得切实的回报。

⑤ 企业财务状况

在针对不同的企业选择不同的激励模式时,还应考虑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如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若现金流量不足,当期不能支付较多现金用于激励,企业则应采用股票期权等所产生的现金压力较小的模式,这样既避免了现期的资金流问题,也有助于企业获得长期发展。

四、结论

依据上述分析,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受宏观金融市场、股票来源、行业类型、企业发展阶段、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等条件的影响。选择的具体合理的股权激励模式也因地因时而异。我国对股权激励的研究与实践虽有了一定基础,但与国外相差甚远。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仍要慎重。

我国目前经济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大多数上市公司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尤其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产业,当期可能缺乏现金流,但是未来股价有很大的上涨空间。因此当前适于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给予受益者从未来上涨的股价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在行权时还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特别适用于高科技、高风险的企业或者是正处在初创期或者扩张期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主要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股票持有者获取收益有限制条件,而且个人收益直接受到股价涨跌的影响,对成熟稳定期的公司较为适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人员监督体系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逐步改良,公司对经理人或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模式将会更加多样化,更有利于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的矛盾,促进上市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1]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 上海人民出版.2002.397-505

[2]陈勇,廖冠民,王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 2005(2)

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文4

【关键词】 林权; 质押; 评估

林权质押贷款是我国进行林业投融资改革中催生出来的一项新的金融产品,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林权)作质押的贷款。开展以林权证为基础的林权质押贷款业务,有利于缓解信贷支农资金紧张、盘活林业存量资产、促进农民增收等。开办林权质押贷款的重要保证是对特定的林权资产准确进行评估。因此,对林权质押评估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作为一项价值分析估算的过程,会涉及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要素。本文将从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出发,对林权质押评估基本要素的特殊性进行探讨。

一、评估主体与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指资产业务评估的承担者,具体包括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以及由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由于林权质押评估的技术性强,要求质押物必须由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质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评估资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贷款人确认备案。在林权质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考虑以质押为目的林权资产的性质、功能、作用等,从而合理对林权资产进行估值。

资产评估的对象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资产。林权质押评估的评估对象概括地说就是林权。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林权的定义如下: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这个基本权能派生出来的一系列附属权能或称作他项权利,即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抵押权、收益权等。而在本文中涉及到的林权主要是指可用于质押的林权。2004年国家林业局颁发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八条归纳了可设置质押权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此外,林木所有权质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质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同时,《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得质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1.生态公益林;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二、评估目的与评估依据

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资产评估所要达到的目标。林权质押评估目的是由引起林权质押评估的特定行为所决定的,它对评估结果的性质、价值类型有重要的影响。林权质押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时必须首先明确的基本事项,也是界定评估对象的基础。林权质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为各利益主体签署质押合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依据就是资产评估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经济行为文件、重大合同协议以及取费标准和其他参考依据。目前,林权质押评估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等。

三、评估原则与评估程序

评估原则是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是调节评估当事人各方关系、处理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林权资产评估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是林权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方针。评估师对委托方指定的以质押为目的的特定林权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应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林权资产评估工作中要以掌握的资料为依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平性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工作中要摆脱业务当事人的影响,并始终保持第三者的立场客观地进行评估;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林权资产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应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把握不同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得出准确的评估结论。

林权质押贷款中林权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评估工作维护当事各方经济利益的基本保障。除此以外,评估执业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为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提供技术依据和保证的一些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具体的操作原则,具体包括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贡献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日期原则等。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评估项目的洽谈与签约、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估数据的分析与整理、评定估算、撰写与提交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与相关资料的归档。

四、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

林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是指林权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林权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基础条件是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而资产自身的条件对其评估价值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同功能的资产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相同资产在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下也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形成,不仅与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与被评估资产自身条件有关,还与市场条件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依据市场参与者的数量、交易时间、交易双方素质、信息占有情况及处事方式等因素,林权质押评估依据的市场条件分为:公开市场条件和非公开市场条件。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抵押价值。

林权质押贷款中林权资产评估,作为专业资产评估,在传统的资产评估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基础上,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被质押的特定目的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特点,发展和衍生出了一些林权质押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和类似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在林权质押评估中,具体包括市价倒算法、现行市价法等。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林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林权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林权质押评估中,收益法主要包括收获现值法、假设开发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期望价法等。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林权质押评估中,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序列工序法、林地费用价法等。

五、评估假设与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假设是指依据有限事实而对资产价格作出合理推断。适用林权质押评估的假设有以下几种: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用于质押的林权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公开市场假设是指假定在市场交易的资产,即基于市场客观存在的现实,资产可以公开买卖,各类资产的行情不同。

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者转换用途继续使用,评估时就不能按资产拆售零部件所得收入之和进行评估。

清算假设是指资产所有者在某种压力下被强制进行整体或拆零,经协商或以拍卖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资产的价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是确定委托评估对象在某一时间点的公允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这个评估值就是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目前我国林权质押贷款正处于试点规范阶段,将林权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质押,在我国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针对林权质押贷款相关概念的专题讨论,并且,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而我国尚未形成专业的林权资产评估交易机构,现有的评估机构资质较差,导致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较大,评估价值不能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因此,要对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从评估基本理论到评估方法的应用进行探讨与评估管理,并将其纳入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中,为林权体制改革提供有效的服务,从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又好又快地发展,帮助广大林农增收增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发展。

【参考文献】

[1] 尉京红,王淑珍,等.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S].1996.

[3] 董新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物[M].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

[4]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著组.资产评估[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文5

论文摘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东不出资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股东之间合作破裂、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鉴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对处于该僵局下的诚信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营的好转,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依据现有立法解决该类纠纷的缺陷,并主张应当尽快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确立股东失权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2006年初,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以被告具有煤炭经营资质为条件,与原告的另两名自然人股东李某、张某达成合作意向.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以煤炭运销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方经协商约定:李某出资350万元,张某出资1o0万元,被告盛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以上出资由全体股东于2006年2月28同之前缴足。

2006年4月21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龙腾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工商登记记载李某、张某、被告分别亨有70%、20%7~U10%的股份。后原告发.[见,被告存在如下违约、违法事实:1.公司成立后不久被告即借时任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原告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的便利,将50万元的出资抽逃。2.被告根本不具有协商时所声称的煤炭经营资质,这一事实原告后经当地煤炭局查证得。3.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原告公司任职高管期间利用便利,变相侵r吞公司资产数十万元,现已被依法近究刑事责任。本案如何处理,涉及到《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实务问题,即股东的失权程序。由于我围《公司法》尚没有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很多类似的股权纠纷难以得到妥适的处理。这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东不出资的救济及其缺陷

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身份因登记而取得,股东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当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公司法实务中许多有限公司动辄以股东未出资为由,提起确认该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之诉,或干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做法显然是值得探讨的。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将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资股东要对不出资股东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意味着公司法人被否定,股东之间实际是合伙关系,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末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未抽逃出资的股东同意或协助抽逃的,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己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股东权的首要利益是扶取股利,而公司营利的基础需要充足的资产,股东不出资直接影响公司的营利,甚至会招来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出资股东如照样拥有股权,照样参与利润的分配,明显违反权利义务一致、收益风险共担的民商法原则,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第三,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不出资除公司资产不足和经营管理困难外,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现行立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从上来讲,主要包括三种情况:l、对其他发起人、股东的违约责任。2、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3、承担其疵出资行为对公司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现有规定.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已出资股东或公司可以采取四种救济方式:1.已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退出公司米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这对于那些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已经付出巨大心并且仍愿继续留在公司的诚信股东来讲明显不公平。2.解散公司。如果公司部分股东拒不履行资义务,造成经营管理上的困难,使公司陷入僵局,己出资股东可能被迫选择解散公司来救济,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其设立公司的初衷,也是其不愿看到的。3.公司要求末出资股东履行瑕疵出资责任。这种救济方式固然使公司资本得到充实,但是,因末出资股东的违信事实可能导致公司的人合性受到影响,使股东间今后的合作很难继续。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法院在判决股东应履行}}{资义务后,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这时已出资股东的权益依然难以救济。4、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这是合同责任中展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股东利益的_一种补救方式。但这仅是股东在合同一卜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不能解决公司因股东不出资而陷入僵局的种种问题。

三、设立股东失权程序的依据

失权程序是指在股东不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或股东有权通过自身的力量,给予不出资股东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尽快出资,不出资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公司有权将其除权的一种程序。这个程序能够保证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主动有效地获得救济。它具有以下优点:1.具有便捷的优点。失权程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单方宣告不出资股东没有股东权。其宗旨是为了防范因股东不出资而妨碍公司资本的筹或使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等的风险,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具有效益理念。例如本案中为了股东出资问题曾多次召开股尔会或董事会,一直无法解决,给公司经营造成很大困难,开股东会盛泰公司照样参加,开董事会,代表盛泰公司的董事也照样参加,从公司成立至今虽有营利但从未分红。设立失权制度后,这些问题都将会迎刃而解。盛泰公司失去股东资格,公司运营就可以转入正常,摆脱困境。2.可以封堵法律上的漏洞。有利于防止小出资股东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坐享其成甚或从事非法目的,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3.失权程序也有利于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失权程序中的失权后果是绝对失权,己被宣告失权的股东嗣后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能恢复其股东资格。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果担心不出资会导致失权的话,他必定是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失权程序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并不少见。从国外的立法看,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或股东可以催告其在~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即丧失股东权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l条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下,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个待定的宽限期限内履行支付,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德国《股份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可以确定一个有警告的延长期限,期满后将宣布他们不再拥有其股票或支付款。”

日本商法第179条规定:“股份认购人不按第177条之规定缴纳时,发起人可规定日期,到期仍未进行缴纳时,可向股份认购人通知其权利的丧失。”“发起人发出前项的通知后,股份认购人仍未进行缴纳时,其权利丧失。在此场合,发起人可对该认购人认购的股份,重新募集股东。”

失权程序在我国已有雏形。1987年l2月30H为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中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末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股东失权程序的具体适用

对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司法机构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还是本着公平原则在履行了相关的程序之后,再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上应当研究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个案的具体情况,不一定得出惟一_的结论。一般而言,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有一个弥补、挽救机制,不一定宣布该股东身份丧失。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责令未出资股东限期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到期确实不能履行的,则应否定其股东资格,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法做出裁决。

2.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退出公司应当履行相关的程序,并非简单将其股东资格剥夺。

(1)可以考虑由其他民事主体参加到公司中来,以原出资合同确定的价格受让该部分未出资到位的股权。

(2)在上述目的不能实现时,可由现有股东自愿认购,按各股东所能接受的条件,以及股东之间承诺的最佳受让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

(3)在现有登记股东不愿受'止该部分股权时,可向社会公开拍卖该部分股权,由社会上的第三人根据拍卖所得享有公司股权。

(4)以上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确定可由股东会决议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予以变更注册登记,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从注册资本中核减,降低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激励的激励理论范文6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工业事故频繁发展,人们在与各种事故斗争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提出各种不同的事故归因理论。事故致因理论是从大量的典型事故的本质原因的分析中所提炼出来的事故机理和事故模型。这些机理和模型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规律性,能够为事故原因的定性、定量分析,为事故的预测预防,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从理论上提供科学的、完整的依据。事故归因理论是一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有所不同,特别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以及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的变化,相应地生产了不同的事故归因理论。事故归因理论是人们认识事故整个过程以及进行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经历了超自然归因理论、单一因素归因理论、人物合一归因理论和系统归因理论四个历史时期。

2 安全事故致因理论的发展

2.1 超自然归因理论

在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落后,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处于表面阶段,经常把事故的发生理解为上天对人类的惩罚或不可违抗的命运,因此用祈求神灵的方式来保佑自己及家人的安全。超自然归因理论是对事故原因的不可知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各类技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类与技术安全事故斗争的实战中不断总结各种经验,探索事故特征与发生的规律,相继提出了十几种关于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事故致因理论。

2.2 单一因素归因理论

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工业已经初具规模,蒸汽动力和电力驱动的机械取代了手工作坊中的手工工具。这些机械在设计时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操作的安全与方便,几乎没有什么安全防护装置。工人没有受过培训,加上长时间超负荷劳动,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早在1911年英国的格林伍德和伍慈对许多工厂伤亡事故发生次数的数据进行了统计。通过泊松分布、偏倚分布和非均等分布的检验,结果发现,工人中的某些人较其他人较容易发生事故。随后,在1939年,法默和查姆勃等人确定了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是指个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稳定个人的内在倾向,也就是认为工厂中存在少数具有事故频发倾向者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化、生产工艺的复杂化和操作过程的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取代了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具有监控功能的安全系统的广泛应用,取代了人对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任务,使安全保护更准确、更迅速、更完备,人对生产过程的主观干预程度降低。因而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在减少,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增加,人的不安全行为更多地凝结在物的不安全状态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认为有些人较另一些人容易发生事故是与他们从事的作业有较高的危险性有关,不能把事故的责任简单地归结成工人的不注意,应该强调机械的、物质的危险性质在事故归因中的重要地位。明兹和布卢姆建议用事故遭遇倾向论取代事故频发倾向论。事故遭遇倾向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仅与个人因素有关,而且与生产条件有关。尽管事故频发倾向论把工业事故的原因归因于少数事故频发倾向者的观点是错误的,然而从职业适合性的角度来看,关于事故频发倾向的认识也有一定可取之处。

根据海因里希的研究,大多数安全伤害事故都是由于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即使一些安全伤害事故是由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则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产生也是由于工人的缺点、错误造成的。因为海因里希理论也和事故频发倾向论一样,把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因于工人。从这一认识出发,海因里希进一步追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为人的缺点来源于遗传因素和人员成长的社会环境。

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事故因果连锁关系。一颗骨牌被碰到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到。如果移去中间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海因里希认为,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以上理论都摒弃了不可知论的错误,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这些理论从个别人、人的本质以及管理人员(非直接生产人员)角度逐渐深化了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认识。然而这些理论又都不同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工作环境所固有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影响。迄今有无数的研究者对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科学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探讨,本人认为不能片面评价事故频发倾向论和事故遭遇倾向论以及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谁对谁错以及谁好谁差,它们只是从不同侧面来认识事故所得出的不同结论,虽然它们都是具有片面性:事故频发倾向论主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角度来认识事故而把事故归因于人;事故遭遇倾向论主要从物的不安全状态角度来认识事故而把事故归因于物;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主要从变化发展的观点来认识事故演化的过程并分析事故的原因。但三种理论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事故发生发展的不同本质特征,应当同时综合三种理论来看待事故。

2.3 人物合一归因理论

人物合一理论反应了人们对事故归因在时(连锁过程)空(人、机、环境)上的较为全面的、完整的认识。这个理论及其派生的事故归因理论目前在事故分析时仍处于主导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飞速进步,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新材料和新产品给安全生产和人们的生活面貌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危险。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一个根本原因,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事故的责任应该注重机械的物质的危险性质。约翰逊指出的,判断到底是不安全行为还是不安全状态,受到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取决于他对问题认识的深刻程度。斯奇巴认为,生产操作人员与机械设备两种因素都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并且机械设备的危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作用更大些。实践证明,消除生产作业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大幅度地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情况下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又互为因果。实际的事故并非简单地按照上述人、物两条轨迹进行,而是呈现非常复杂的因果关系。轨迹交叉论认为,在事故发展进程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事故归因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空点,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同一时空或者说人的不安全轻微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遇时,将发生事故。

近代工业的发展起源于各种形式能量之间的转换,1961年,吉布森提出了解释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的能量以外释放论。他认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1966年,哈登完善了能量以外释放论,提出“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移”,并提出了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伤害的分类方法。从能量在系统中流动的角度,应该控制能量按照人们规定的能量流通渠道流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对能量的控制,超越了人们设置的约束或限制,就会发生能量违背人的意愿的意外释放或逸出,是进行中的活动中止而发生事故。

调查安全事故原因发现,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正常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引起的。并且,这种过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使得能量或危险物质失去了控制,是能量或危险物质释放的导火线。美国矿山局的札别塔基斯依据能量转移理论建立了新的事故因果连锁模型。他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及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基本原因是企业领导者的安全政策及决策、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

二战后人们逐渐地认识了管理因素作为背后原因在事故归因中的重要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时工业是固定直接原因,必须加以追究。但是,它们只不过是其背后的深层原因的征兆和管理缺陷的反映。美国前国际损失控制研究所所长弗兰克?博德提出了基于管理控制不足的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该理论认为管理者的失误造成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现代因果连锁理论的核心在于对现场失误的背后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差错或疏忽、企业领导者决策错误或没有做出决策等失误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该理论把考察的范围局限在企业内部,用以指导企业的安全工作。实际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一个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等诸多社会因素,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和预防有着重要的影响。

2.4 系统归因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设备、工艺及产品越来越复杂。人们在研制、开发、使用及维护这些大规模复杂系统的过程中,逐渐萌发了系统安全的基本思想。于是,系统安全理论应运而生。系统安全理论包括很多区别于传统安全理论的创新概念,第一,在事故归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归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第二,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但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宁可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彻底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第三,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世界是不断运动、变化着的,生产过程中的诸多因素也在不停地变化着。针对客观世界的变化,对于事故的原因分析也要随之改进,以适应变化的情况。

约翰逊发展了吉布森等人提倡的能量意外释放论,他把事故定义为一起不希望的或意外的能量释放,其发生是由于管理者的计划错误或操作者的行为失误,没有适应生产过程中物的因素的变化,从而导致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破坏了对能量的屏蔽或控制,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损伤。陈宝智教授具体地列举了可作为事故潜在因素的9种变化,包括企业外和企业内、宏观和微观、计划内和计划外、实际和潜在的可能、时间、技术、人员、劳动组织、操作规程,认为事故发生往往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含着一系列的变化――失误连锁。

本尼尔认为,事故过程包含着一组相继发生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可能由于行为者不能适应的“系统外界影响的变化”(扰动),使系统动态平衡过程受到破坏,而造成事故。本尼尔的这种对事故的解释被称为扰动理论,也叫P理论。事件是指生产活动中某种发生了的事物,一次瞬间的或重大的情况变化,一次已经避免了或已经导致了另一事件发生的偶然事件。

战略武器研制、宇宙开发及核电站建设等使得作为现代科学技术标志的大规模复杂系统相继问世。各影响因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非线性的作用关系。系统的非线性作用使系统的行为状态具有多样性和动态复杂性。如何遇见系统的未来状态,如何进行合理的事故归因并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是安全领域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