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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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1

关键词:双轨制;并轨;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76-04

随着人口老龄化危机的日益迫近,养老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长期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差异,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保障的不平等,造成现实中,企业单位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领取到的养老金金额也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激化了不合理性与不公正性等弊端,已经成为阻碍了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在2015年1月,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并轨制”的养老保险机制改革。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使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和公平基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原来实施的养老金双轨制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特殊转型时期,我国在1995年开始实行了企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双轨制。所谓养老金双轨制,就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实施的养老金制度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两个不同的轨道上实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退休制度与针对社会企业单位实行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养老金另一套退休制度并行的养老金体系。在这样并行的不同的两套养老制度运行方式下,导致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的人员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出现差距差异,据统计,平均差距大约在3到5倍左右,不同行业产生的差异有些可以达到月差异额10000元,标准实在是悬殊。

二、现行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出现的养老不公的问题。从此次养老金并轨制改革的目撕突本原则不难看出,通过此次改革,遵循的“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实施后,将使我国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独立的优越的退休保障制度,转变为统一的社会公众公平的基金化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其次,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逐步有效化解因为退休金待遇差异导致的社会矛盾问题。再次,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促进我国人才流动合理化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逐步实现。最后,实施养老金并轨制改革,可以有效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弥补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金的巨额缺口的难题。

三、养老金并轨制实行中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阻碍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发展多年至今,我国也没有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因此,至今我国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依旧不够完善全面,这样就自然会导致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导致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多重,不但要对本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与管理,还要对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因为我国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对外公开制度,因此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方面的监督也是欠缺的。

(二)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遭遇的思想观念障碍

长期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来的特权、养尊处优的思想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而此次并轨制改革的主要实施对象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险金到必须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金,导致实际收和待遇会有所减少,在职人员在思想观念上难以接受此次改革,而且还有可能影响他们在未来工作中的积极性。势必使得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遭遇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阻力。

(三)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待遇差距与转制成本的问题

在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解决也是必将遭遇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平衡改革实施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支付压力如何缓解等难题,这些就是所谓的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待遇差距与转制成本的问题。首先,平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养老待遇,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企业的年金制度,希望通过此举措从制度上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会降低,但年金制度实施毕竟需要较长时间才可以在退休后实现,而目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因为需要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减少了实际收入,怎么解决?于是,在2014年底以来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许多地区的公务员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都进行了一定的上涨,但事实上并未大幅度的上涨,去除需要扣除的养老保险金以外,平均工资的涨幅约为300元左右,而这个数字很显然与这个群体原来的预期差距非常大,故而可能会造成一些原来福利较好待遇较高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不满以及对未来待遇的忧患不安心理,使得并轨制度的实施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其次,此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制改革带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所构成巨大的转制成本。因为在此次养老金并轨后,在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前提下,将对己经退休的员工保持原有的养老金领取方式。而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实施新的并轨制度进行供款,而这二部分带来的转制成本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更多的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来说,其并轨制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金缺口需要由国家财政将之补齐,并提供相应的财政预算进行养老保险的支付。那么等该部分人员退休后,在养老金中间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填补,这部分转轨后形成的潜在的转制成本巨大,也必将大大增加了各地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养老金并轨影响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人才流失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国家的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给予的特权优待,使得此次养老金并轨制度实施后,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由于需要与企业职工一样,进行个人承担部分养老金费用的缴纳,导致每月都需要从原有的工资里扣除缴纳的费用,而且在其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这种由于并轨制带来的巨大的待遇差异和心理落差将会严重的影响这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出现部分人员因为追求高收益高待遇,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跳槽到企业单位,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失现象发生。

(五)“隐性双轨制”可能出现

实施养老金并轨制度以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国家引入这种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是希望通过年金的设置,从制度层面给予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单位,实施职工的企业年金制度,事实上无法做到保证在每个企业都能够按规定施行该制度,由于企业员工的用工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自身利润追逐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在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这种年金制度都是形同虚设的,因此出现的年金制度上的“隐性的双轨制”,而这种隐性双轨制演变的后果则是,在退休之后出现真正实施年金制度的单位员工与没有实施年金制度的单位员工的退休人员因为这种年金制度的“隐性的双轨制”所领取到的养老金,依然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导致最终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公平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缓解。

四、推进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需求分析,尽快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环境是对持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因此,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改革的推行更加迫切需要可靠的健全的,甚至是专门的立法保障,在此次改革中涉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能够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有效实施,更是约束涉及到劳动者行为,强制其履行在此次改革中应当执行的直至和义务的有利法律依据保障,避免出现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瞒报虚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额的现象发生,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要保证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改革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制度,同时一定要加大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的力度。此次改革中在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将其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地建设账目,保证这部分基金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区别开进行管理。其次,要改变原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多重职能,单独明确各地各级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项监督与管理范,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设立统一的财政专户进行单独管理,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改变并轨制改革实施中公众的思想障碍,提升公众对改革的认同

在此次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通过合理的工资改革相挂钩,确保并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会出现大幅的下降,通过合理的工资调整覆盖其涉及的个人缴费部分,消除他们的负面情绪,以减轻改革阻力,积极配合并轨制的发展。为了建立多重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施并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短期看,也许会暂时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分析,更大范围的广大民众依然是最终受益的。此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同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来及时了解改革中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进行回复解答,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对改革的参与和认识,认真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与目标,化解公众的思想障碍极其对改革的质疑,提升公众对改革的认同。

(四)实现新老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降低转制成本

在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制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中,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对接和过度是否平稳,是决定转制成本高低的关键问题。如前所述,首先要确保在并轨制转制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不能因为转制而降低,同时提升全社会范围的保障标准。其次,解决降低转制成本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一些新的补偿方式,除了借助国家财政的直接支付填补并轨后的转制成本缺口之外,还需要依赖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自行消化,可以尝试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金额进行转制成本的填补。

(五)健全年金制度杜绝“隐性双轨制”

在养老金并轨体制实行以后,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加强相应的并轨制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之外,要加快推进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设立,通过立法给予年金制度有法可依的保障,并且实现在并轨制改革的原则中的“五个同步”基础上,渐进式的成为一种在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通过年金制度的补偿来稳定民心。尤其注意监督企业单位年金制度的落实实施,不能仅仅在体制内为公职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制度,而忽视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年金保障,避免在年金制度上出现再次的隐性双轨制,真正实现未来养老金制度的平等性。

五、结语

总之,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展实施的养老保险金的双轨制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金共同经历了几十年的双轨的分轨制度,这种区别性的双轨制度造成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这种待遇上的不均等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公众不满,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实施养老金的并轨势在必行。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并轨改革进程中,难免会遭遇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是只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思想障碍,保证并轨制度实施后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扭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在待遇上差别,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有效地运转。同时,在法律法规上,给予并轨制度实施有力的保障,促进确保年金制度的真正实施,必将可以排除万难,共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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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胡海春.浏丽霞魔,婷.统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探析[J].法制与社会,20l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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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卫东,郭建民.职业年金:成功破冰值得期待田中国社会保障,2011(6).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税费;土地出让金;物业税;年租

近些年过高的房价已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而开征以物业税为代表的房地产保有税成为税费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诸项举措中备受关注的内容。然而自中央于2003年提出“物业税改革”以来,截止目前仍没促成一套全国性的物业税改革方案和实践办法。即便在试点房产税的上海和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也并没有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程度。与此同时,自梁季阳表达了“房地产市场的病根在于土地垄断,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观点以来,长期存在的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困局也再次受到全面关注。

在学术界,许多学者曾提出“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按年征收”思路,白彦锋阐述了“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征收”思路。然而,类似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思路皆因可行性不强、争议不断而难以付之实施。上述两种房地产税费改革思路为什么不可行?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核心难题是什么?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本文展开深入研究。

一、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1.房地产税收费用体系和土地出让金制度问题严重

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主要包含房地产税收体系、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项三大类。

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为促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市场管控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也呈现出“重流转、轻保有、增长慢、租税费混乱且不均衡、免税范围过大、内外税制不统一”等等与经济科学发展不相符的诸多问题,亟待改革优化。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为我国早期的城市化快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制度已经呈现出两大不足:(1)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前提下,现有土地出让金制度下产生的“土地财政”现象既剥夺了后届政府和后代子孙公平使用土地及其权益的权利,又严重削弱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2)房价、地价相应影响,高地价高房价的恶性循环在挤占生产资料、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同时,也在不断蚕食中国居民非住房产品消费能力最终会导致全国性产业结构扭曲。

2.同步开征物业税和优化土地出让方式的必要性

邓宏乾等多位学者从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和泡沫现象,完善所得税、财产税、商品税三大税制,统一地方政府财权事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论证了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杜雪君也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来探析房地产价格、地方公共支出与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

由于地价与房价的紧密关系,房地产税费(物业税等)与房价、民众税负、政府财政收入之间直接关联;与此同时,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还必须进行产权明晰行为。因此,改革现有房地产税费体系,寻求一条既能实现物业税开征又能优化土地出让方式的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同步改革、兼容共存之路成为共识。

二、两种房地产税费改革思路的不可行性分析

1.“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按年征收”思路

该思路主体为将土地出让金和现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各种费用等税费进行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按年统一征收物业税。该思路着力于同步改革物业税、土地出让金制度和现有房地产税费体系整体,兼顾政府财税和社会大众以及房地产企业的利益。

然而该思路存在两大争议:

第一,理论层面。土地出让金是资本化地租,依托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而物业税是税收,依托于公共管理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体现,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租税的性质、功能不同,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和分配关系,不可混同。

第二,实践层面。一方面,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来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取消土地出让金将难以合理调控土地资源配置,严重削弱土地资源价值属性,政府对宏观经济和产业布局的管理能力势必将弱化。另一方面,现阶段的土地出让金对于地方财政至关重要。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按年征收会直接危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继而恶性传导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引导能力地巨大削弱。

2.“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征收”思路

白彦锋认为,我国应在保持现有土地出让制度的前提下赋予物业税一定土地出让金的功能,将由于政府公共支出或投资建设而使房地产增值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到物业税中统一征收。该思路继承了“开征物业税和优化现有土地出让金制度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观点,重点关注土地出让金中具有物业税政府财税特征的部分,突出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联系。

然而,该思路也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理论层面。尽管土地出让金中存在具有物业税相应特征的部分,但是这部分始终是资本化地租,依托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不管该部分土地出让金以何种方式何种时间征收,均不能和物业税混同,更不能使用“以支定收”的国际惯例和整合现有房地产税收。

第二,实践层面。住宅市场的高需求,土地供给市场的刚性,再加上土地获取成本的高度可转移性和以“价高者得”为指导方针的“招拍挂”土地供给方式,使得土地供给价格居高不下,高房价远远超出居民支付能力。该思路因为既不能有效降低土地出让金,又不能减少新购房者房地产保有税费额,反而会增加房屋保有期“税费贷”支出总额,最终受限于居民实际收入约束而无法实行。

三、国际(地区)经验启示

国际上物业税通常是发达国家(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西方国家的财产税收入能占国民收入的5%左右,占全部税收的10%以上;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在国家调节收入过程中往往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相比之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数据,我国31省市2007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9609453元,占地方税收比重4.99%,占全国GDP比重为0.37%,占全国税收比重为1.94%,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如此低的比重使仅合并我国现有房地产保有税种的物业税改革方案不足以支撑使物业税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征收具有现代意义的物业税为是我国房地产税费改革的重点。

国际(地区)上物业税征收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地区)绝大多数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物业税实质上是财产税,是对私有财产征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我国的物业税征收对象不能包含地产。

注意到香港地区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土地公有制,与内地一样。香港的土地出让金主要包含“地价”和“年租”两部分。地价是一笔总付的费用,须在30日之内付清除;除此外,承租人须由批出之日起,每年缴付相当于当时物业价值3%的年租。大陆的“土地出让金”类似于香港的“地价”,但是大陆并没有土地“年租”。因而大陆土地市场有三大弊端:一是土地市场准入门槛过高而不利于市场发育,二是政府无法获得未来土地增值的收益,三是政府容易形成短期利益依赖,存在“寅吃卯粮”现象。香港房产保有税是指“差饷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和建筑物)应课差饷的租值,是假设物业在一个指定估价依据日期空置出租时,估计可得的年租。香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重要经验在于指出了同样土地资源稀缺的大陆应该将现行土地出让金分离出按年征收的部分,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征收年租。

四、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核心难题

1.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核心难题

解决我国目前房地产税费体系和房地产市场诸多问题,并且适用于我国土地公有制度的关键措施在于开征以物业税为代表的房产保有税和以年租为代表的地产租用年金,而核心难题仍在于“解决物业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兼容性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地方财政收入主体变换和民众税负变化问题”。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3

一、引言

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具有应对长寿风险的保险功能和强制储蓄功能外,还可以通过选择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方式实现代际收入再分配,甚至通过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或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实现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Aaron,1966;Diamond,1977;Atkinson,1987;李绍光,1998)。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从经济学理论看可以这样理解:个人通过参加公共养老保险得到退休后获取养老金的权益,形成养老金财产;但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水平是由各个时点的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决定的,因而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不一定相等;这其中的差额,即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与受益关系的养老金纯受益就是通过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收入转移。如果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则不存在收入再分配,如果养老金纯受益不为零,则认为存在收入再分配。这样只要估计出某种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下不同群体的养老金纯受益就可以描述该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收入转移状况,考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在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下,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相等,即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而在现收现付制或部分积累制下,则有可能存在收入再分配。理论上,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不仅有可能改变各代人的消费和劳动供给行为,通过资本储蓄影响未来代际的收入水平;也可能会扭曲资源配置,影响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因此,对某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进行具体的量化分析,不仅可以为考察该种养老制度的储蓄效应和劳动供给效应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为学术界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或融资方式以及抉择机构确定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1997年《决定》)中,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目标,并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①在向部分积累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保费收缴率逐年降低以及养老金收不抵支等问题。这些现实问题引发了经济学者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注,出现了不少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②对产生“空账”的根本原因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即中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时,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成本,而是期冀通过提高新制度下的保险费率的方式逐步将其消化。在这种融资方式下,新制度的参保人的缴费不能完全形成本人的养老金资产,有可能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大于一生中领取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发收入转移,实现收入再分配。

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指出养老保险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会影响人们加入新制度的动机和缴费积极性,主张以建立完全的基金积累制来形成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不过该文没有对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进行具体的定量分析。任若恩等(2004)利用代际核算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包括事业机关在内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分配状况,发现未来代的代际账户值比2002年新出生一代高66%到102%。但要考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为今后的政策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显然还需要来自微观角度的验证。本文的目的就是从反映个人一生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受益关系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这样一个微观角度,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到底有没有收入转移?如果有,不同群体间收入转移的程度是多少?并以此来定量考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③国外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从这种微观角度估计养老保险制度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文献(HurdandShoven,1985;Nelissen,1987);近年来,又有Feldstein和Liebman(2002)、Borelia(2004)分别估计了美国和意大利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④这些研究构成了本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思想基础。

继1997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2005年1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2005年《决定》)。该决定坚持了1997年《决定》的部分积累制的目标,但对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做了调整。最新改革方案下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养老金纯受益势必与1997年方案不同。那么2005年《决定》的调整,到底是增加了个人的养老金待遇还是减少了养老金待遇呢?本文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回答人们关心的这个问题。因此,本文利用中国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个人在1997年《决定》的改革方案下和在2005年《决定》的改革方案下的养老金纯受益,并比较分析不同改革方案下的收入转移状况。本文的第二部分将介绍分析方法和使用数据;第三部分描述定量分析结果,分析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的代际代内的收入分配效应;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二、分析方法与数据

要估计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终生纯受益,需要知道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几十年,制度趋于成熟,那么就应该存在个人从开始缴纳保险费到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的数据。利用这样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个人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的现值,得到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比较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考察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不过10来年,还不存在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和受益关系的数据。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虽然有这样的数据,但很难提供给研究者使用。所以国外的研究文献在分析养老保险中的收入转移时,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几年的个人收入调查数据,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估计。本文也是利用国家统计局进行的住户调查数据,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估计个人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本文的具体估计程序如下: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城市住户调查的微观数据估计个人的工资收入函数,之后根据函数的估计结果得到个人工资年收入的预测值,并在一定的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的假设条件下,估计出每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分布;再根据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算出每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费、终生养老金纯受益额等变量,讨论代际内和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资收入函数及终生工资收入

我们以个人工资收入的对数值为被解释变量,以个人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特征为解释变量来估计工资收入函数。

根据上面的工资收入函数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由(2)式得到个人在某一时点的工资年收入的预测值。但这样得到的工资预测值只反映了年龄—收入效应,而没能反映工资收入的年龄群体效应(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计算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的(3)式中,我们加入了每个时点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终生受益与终生缴费

我国在1997年《决定》中,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了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即通常所说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规定计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现实中,人们参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龄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划分与年龄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但如果作为一种标准模式,假定人们20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的话,则2002年时65岁以上的人属于“老人”,26岁至64岁的人属于“中人”,25岁以下的人属于“新人”。本文选取的样本是2002年年龄在20-59岁之间的就业人员,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假设计算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额为退休至死亡期间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总和的现值;“新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额为退休至死亡期间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和的现值。这样,根据1997年《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分别由(4)、(5)、(6)式求得个人一生中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在2005年《决定》中,由于调整了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所以个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7)、(8)式进行计算。

1.基础养老金(1997年《决定》方案

4.基础养老金(2005年《决定》方案)

下面我们介绍个人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计算方法。1997年《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业缴费部分对企业来讲也是雇员人工费用的一部分,从经济学含义来看这部分成本最终也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所以本文在计算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缴费时,设定企业负担的部分按个人工资水平所占份额分摊给个人,保险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8%计算。另外,私营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的保险费率,根据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为本人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18%。在2005年《决定》中这一比率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同时,1997年《决定》和2005年《决定》都对保险费的缴纳设有上下限,即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其缴费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个人,按60%计算。这些规定都反映在本文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工资收入的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中。

(三)数据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002年对全国进行的城市住户调查。该调查涉及住户成员个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资产等内容;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到个人在2002年的工资年收入、年龄、开始工作年龄、就业状态、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等信息。本文选取了代表东北地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辽宁、广东、四川的样本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计样本数为26072人,实际用于本文的工资收入函数估计及养老金纯受益估计的样本为20-59岁的就业人员,共计8576人。

三、主要估计结果

利用上面介绍的分析方法,我们得到了工资收入函数的估计结果(见表1),(12)并以此得到样本人员8576人一生中各个时点的工资收入预测值的贴现值以及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额的贴现值、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的贴现值,从而可以计算出每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纯受益额,描述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状况。我们首先用终生纯转移率(终生养老保险纯受益额除以终生工资收入额)这一指标来测度代际间的收入转移程度。

注:1.*、**、***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

2.省略变量分别为女性、高中、个体/私营、一般职员、批发零售餐饮业、广东。

3.下行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2年住户调查数据。

图1给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辽宁、广东、四川三省分年龄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分布,纵轴表示各年龄组所有样本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平均值,横轴表示2002年时的年龄。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岁左右与横轴相交,也就是说35岁左右的人员,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比35岁年轻的人员则缴费贡献大于养老待遇。这意味着这些年代的人员的养老金内部收益率低于资本收益率,通过养老金制度他们一生工资收入的1%-10%左右被转移给其他人员。从保险精算公平的角度看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对35岁以下的人员的待遇设定不合理,他们逃避加入改革后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合理的经济行为选择。

图2是对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较。由于从图1中我们已经知道三省的分布趋势是相同的,所以这里我们只选取了辽宁和广东两省作比较。图2的结果表明:第一,与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终生纯转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领取更多的养老金;但养老金的边际增长率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的年代变为30岁左右的人员,缴费贡献大于养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员,被转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为一生工资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来讲,与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轻一代的养老

金待遇,但同时加大了中老龄年龄组的收入差距。

表2显示了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转移率和终生纯受益额在不同年龄分组中的分布情况(1997年方案)。20-29岁的年龄组和50-59岁的年龄组,按每5岁分组和按10岁分组的结果趋势相同,所以表2中这些年龄段只给出了10岁分组的结果。从表2中我们看到:终生纯转移率的变化趋势三省都是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减少;终生纯受益额则在不同年龄组显示出不同的结果,即比30岁年轻的人员和70%的30-34岁的人员的终生纯受益额为负值,40岁以上的人员为正值;终生纯受益额的变化趋势在不同年龄组也不同,比45岁年轻的人员,终生纯受益额与终生纯转移率的变化趋势相同,即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减少,但45岁以上的人员,其终生纯受益额则基本上是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岁以上的年龄组中存在着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移的逆向收入转移倾向,但在比45岁年轻的人群中则没有这样的逆向转移,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转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转移的倾向(宋晓梧,2001),通过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图1分年龄分省份的终生纯转移率

注:(1)终生纯转移率=(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终生保险缴费额)/终生工资收入额×100。

(2)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等为2002年时点的贴现值;年龄为2002年时点的岁数。

图2分年龄分省份的终生纯转移率比较

我们还根据2005年《决定》的规定作了同样的分析,发现与1997年方案相比,通过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逆向收入转移的年龄段降低了,由原来的45岁以上变为40岁以上,而且逆向转移的程度加大了。图3显示了两种方案下逆向转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还按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析了不同年龄组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分布情况,发现按1997年方案估计的话,在国营企业和三资/股份企业工作的35岁以下的职工以及在集体企业工作的30岁以下的职工,其终生纯转移率为负值;而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终生纯转移率在各个年龄组均为正值。只是这样的估计结果是在以下前提条件下得到的,即该人员从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可以按制度规定获得各项养老金。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话,不能领取到基础养老金,则他们一生的养老负担与受益的关系将发生变化。我们又按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计算了终生保险费率(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终生工资收入额),发现在35岁以下年龄组的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终生保险费率为30%-40%,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为了老后领取到全额养老金,必须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状况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样存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在养老保险的覆盖之下。但从以上分析结果看,如果没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辅助,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就会发生生活困难,可能即使想参加养老保险也无法参加。

图3(a)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受益额比较

图3(b)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受益额比较

四、主要发现和结论

本文利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城调队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对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性的定量分析,从中获得了一些有意义的分析结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际人员为2002年时35岁左右的那代人,比35岁年轻的代际人员是缴费大于待遇,他们一生收入的1%-10%通过养老保险制度被转移给其他代际的人员。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的代际人员为2002年30岁左右的人员,他们被转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为一生工资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说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转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时40岁以上的群体中存在较明显的逆向收入转移倾向,且逆向转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强。其三,在不同年龄组表现出的养老金终生纯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龄和工资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说越年轻的人员,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员,其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的纯受益越小。从终生养老金纯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较低的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受益最大。但从终生保险费率看,他们的负担也最重,参加养老保险变得不现实;所以要想扩大覆盖面,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有参保的积极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4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仍然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其需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1、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统一做出法律规定,立法滞后。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不足。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养老保险模式,不能单独、有效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3、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制度不合理,造成养老负担过重。提前退休不利于劳动力作用的发挥,且会造成养老负担。提前退休一方面会使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减少,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会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增加,加大保险基金支出,使社会保障负担更加沉重。4、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基金管理不规范。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4类:(1)福利型。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共济型。“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3)国家保障型。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实行这一模式。(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运作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世纪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英国、美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1.英国“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英国为完善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许多改革举措:(1)增收节支,提高社会保险税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财源;(2)彻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公民过上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恢复国民对养老金制度的信心;(3)养老保险项目实行私有化,强调雇主的责任,改变国家统一付费的体制;(4)规范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

2.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进入21世纪,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发展趋势:(1)养老保障机制多重化。突破由政府履行保障职能的单一保障方式,以私营保险为主、政府保险为辅、自愿性保险为补充,组成多重保障机制。(2)养老保障私营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各项免税优惠政策,加强对私营社会保障业的管理,促进私营社会保障市场的发展。(3)年金保险储蓄化。强制性储蓄和自愿性储蓄相结合的职业年金保险将成为未来美国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4)弹性退休制度将取代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在70岁以前,仍有权继续就业。

3.新世纪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新加坡政府正在制定面向21世纪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如:扩大养老金来源,鼓励国民参加商业人寿保险;增加新的公积金投资计划,适当扩大投资范围,拉动消费需求;在不影响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下,适当降低总投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等。

根据我国国情,得到如下启示:(1)财政支出方面应减负;(2)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3)养老金的筹资模式必须拓宽渠道;(4)多层次养老保险结构中,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应适当增加等。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进入21世纪,为适应历史潮流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农村养老保险另行单独立法,建立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有9亿农民,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刻不容缓。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办法,加入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实行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三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模式,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养老基金的筹集渠道、途径可多样化。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应该开拓思路,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措施

1.努力扩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2.加强管理并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一是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合理确定基金在各渠道的最高运作比例。二是建立基金投入运营准入制。三是政府应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制定保护性政策措施。

(四)重新设计退休年龄,制止违规提前退休,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5

我国的退休养老金政策一直实行的是双轨制。所谓双轨制,是指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即使是同等的学历,职称与级别,退休后的能够获得的养老金也往往有很大差异。在这种双轨制下,收入不均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不断的激化。因此,研究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极高的社会意义。

二、社会调查

(一)问卷调查

我们对市民们进行了有选择性和偏重点的关于养老金并轨问题的问卷调查,我们调查的对象多数都是36―50岁在职人员。养老金制度未来是否改革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的看法更具有参考价值和代表性。当然我们也对其他年龄段的人进行了调查,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他们现在正面临着养老的问题;51―65岁,他们都是即将或者刚刚面临养老问题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21―35岁,他们中大多数人正面临着父母亲养老的问题;20岁以下的年轻人,他们是我们在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们,他们对我们养老制度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建设意义,而且新一代人的看法或许能为我们带来更多更好的新思路和新观点。

调查者中间,一半以上的人月收入在2000―10000之间,而且他们之中有一半的都在事业单位上班工作,而在政府、企业及社会团体任职的人员占了另百分之五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人对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并不是很满意,而超过86%的人都认为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有11.42%的人认为应该是家庭,而仅有不到2%的人认为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接近一般的人对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持不满意态度,42.39%的人持基本满意态度,仅8.38%的人持满意态度。而当问到对我国的养老金并轨改革是否了解时,55.58%的人选择看过相关报道但不清楚具体情况,基本了解和非常了解的人所占比例之和不超过20%,竟有25.38%的调查参与者是完全不了解的。当问到“您觉得我国现处的社会情况是否应该立即实行养老并轨”时,大家则是各持己见,但总体来说,还是认为应该实行的人占了绝大多数。36.55%的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应由政府和工作单位共同承担,35%的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应由政府全额承担,28.43%的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应由政府、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35.79%并不愿意个人支付一部分养老金并轨改革需要的额外费用,不到一半的人的人则勉强愿意支付,而只有17%的人选择十分愿意。

(二)走访调查及不同阶层的看法

1.公务员对养老制度并轨的看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养老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形成了多轨制,公务员可以说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上是受益者。公务员不用交养老金,退休后还能领到工资替代率约为80%左右的养老金。这让事业单位职员、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觉得是严重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国家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决定实行并轨制改革。虽然正式的改革方案还没有下达,但以深圳这个改革试点来看,改革之后对于公务员来说可能影响不算特别大。深圳为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以一个每月工资约为4000元的公务员为例,每月就需要多交约320元。这320元也不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当期消费。但是,我们普遍担心的问题是,改革后,公务员需要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而退休后我们是否能拿到比现行方案更多的养老金,我们不希望改革后会降低我们应有的福利。很多人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影响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应该情有可原的。公务员的工资并不算高,这份职业唯一的好处就是福利待遇高,这也是吸引大多数人选择做一名公务员的原因。如果优越的福利待遇不再存在,可能公务员这份职业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抢手了。

2.医生对养老制度并轨的看法:

医院是事业单位,以现行的养老制度来看,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金是仅次于公务员的。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并轨改革的大方向与公务员相似。简单而言就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其中单位个人分别缴纳8%。这样算来,单位和个人的总费率最高将达44%。但以我自己的医院来看,给医务人员购买养老保险是一项巨大的开支,而国家财政并没有予以支持。医院现行的制度是支付相当于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退休金。然而,医生的工资收入主要是靠当月奖金及津贴,基本工资只占很小一部分。可以说,退休后的消费水平与现在相比会大大降低。所以,我很期待国家实行的养老制度并轨改革,但面对养老金的缺口问题,希望国家能拿出财政预算支持医院购买养老保险,改善我们退休的生活质量。当然,养老制度的改革也是社会公平化的体现,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的福利提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3.自由职业对养老金并轨制的看法:

自由职业者的工作单位归属于社会团体,月收入在2000-5000之间,对于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理解仅限于看过相关报道有部分了解,在这部分有限的了解中,自由职业者对于现今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并非完全赞同,对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否保障以后的退休生活表示担忧。自由职业者认为,应当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为政府,同时,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弊大于利的。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分开对待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不能完全接受。养老金双轨对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养老金并轨改革应尽快实行,而因为改革产生的资金缺口应由政府承担大部分,个人支付另一部分额外费用,但比重最好不要超过20%。养老金并轨改革对还未退休的员工心理必定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在这之前退休的员工可以接受并轨改革。自由职业并不从属于国企、机关等有固定生活保障的事业单位,对未来生活的诸多疑虑是可以理解的,而目前的养老金体制也不能很好的缓解他们的这部分担忧。

4.工人对养老金并轨制的看法:

工人的工作单位性质属于企业单位,月收入也仅在2000-5000之间,由于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原因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养老金保险的话题,对我国现行的养老金保障有基本了解,但对其持不太满意的态度。不过,工人阶层认为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基本保障以后的退休生活。与自由职业者相同,工人认为应当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应为政府,并且对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弊大于利的。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分开对待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不太赞同,会影响到社会公平,应在相关区域进行试点改革并作相关分析后再大面积推广。由于并轨改革而产生的自己缺口应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但同样的,工人作为与自由职业者相同的低收入群体,希望自己所承担的额外费用比重不要超过20%,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养老金并轨改革对还未退休的员工心理会产生一定影响,或许也难以得到已在此之前退休的员工理解。但工人阶层认为,养老金并轨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机关与企业的公平为人心所向,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试点实施,即使万事开头难,但有了群众支持的基础,会被大众理解并取得成功的。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制设计

通过大量的文献和数据研究,结合访谈资料的分析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考量,我们认为大多数人对我国双轨制的养老制度持不满意态度,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我国的养老制度改革一点都不了解!我们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的知识普及工作。在养老金承担主体上,大多数人都认为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有能力的家庭和企业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养老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并不是像美、德、法等国家一样采用“收入关联型”养老金保险,也不是像英、澳、加、日等国家一样采用“社会福利型”养老保险。我国主要是以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因此,我国有着独特的养老保险机制,为了更好的实现养老保险机制,我国制定了一些的政策,如延长退休时间、养老保险并轨制等,这些方式能使绝大多数人受益。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旧有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小组根据调查问卷给出的社会意愿,给出了关于养老金改革的一些建议。

1.我国应该尽早实现养老金并轨

养老保险并轨已是大势所趋,在调查采访中,大多数人是了解并乐意实行养老金并轨的。企业单位人员对此秉持积极态度,认为养老金并轨有助于减轻他们退休后的负担,使他们现在的工作更有价值和意义。而公务员也对此持中立态度,他们对于养老保险并轨给予理解和支持,也称当初选择公务员的绝大多数原因并不予保险金相关。企业单位职工希望尽早实现养老金并轨,而不是单单地提出这一制度,让他们老有所依。因此,我国需尽早实现养老金并轨。

2.加强养老保险的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3.建立养老保险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范文6

200*年是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改革攻坚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为构建和谐*提供体制保障,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年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障碍,促使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重点与分工

200*年,我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以深化国企和国资监管改革、农村改革为中心,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加快科技体制创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着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抓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重点研究探索政府机构的重组与优化,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能分工,明确管理权责,创新管理方式(市编办牵头)。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减行政审批环节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制订《*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做好*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市发改局牵头)。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与中介组织分开,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国资委、经贸局、发改局负责)。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法制局牵头)。继续深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市编办、民政局牵头)。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思路,以转换用人机制和完善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分行业实施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尽快制订出台争取《*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探索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新途径(市人事局牵头)。

3.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争取尽快在全市全面铺开。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将市直二、三级预算单位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不断推进县、区改革试点,逐步确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管理中的基础地位。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管,不断扩大“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制定改革配套措施,推行“镇财县管镇用”改革试点(市财政局、发改局牵头)。

(二)深化国企改革,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迈出重要步伐。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有机结合。学习借鉴各地实施国有资本金收缴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快建立健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国资委牵头)。

2.做好国企改制、重组、退市工作。对已确定改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一企一策等方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争取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退市的目标和任务(市国资委牵头)。

3.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市科技局牵头)。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取多种手段,支持金融担保、创业辅导、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金融办、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好土地承包政策,坚决维护农民自主经营的合法权益,尊重、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施土地流转规范操作,依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及农村征地遗留问题(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科学经营(市林业局、财政局牵头)。

2.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健全乡村债务控制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努力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市农业局牵头)。

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抓住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有利时机,联合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拓宽信用社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建立农村投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农户互助合作的信贷担保组织,组建多层次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允许各层次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反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市金融办牵头)。

4.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施“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以市、县(区)就业训练中心、乡镇培训基地和技工学校为依托,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推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转移,通过小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乡镇企业等,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增加劳务收入,带动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发展(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5.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粮食宏观调控载体,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扩大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布局结构调整,利用粮食基础设施,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市粮食局牵头)。

*.继续推进农村价格改革,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完善农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物价局牵头)。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发展战略,形成扩大就业与发展经济良性互动的岗位开发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把当前行之有效的、专门的、过渡性的政策上升为长效性制度,形成一整套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地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新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从劳动者需求出发,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九统一,一加强”建设,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开拓社会保险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积极做好以失地农民和计划生育纯二女户为保障对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金,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行重点突破,重点解决高风险行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和城镇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积极研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救助机制,探索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五)完善市场功能,积极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1.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地方商业银行改革,提高地方商业银行竞争力。建立金融准备金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稳定协调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市金融办牵头)。

2.规范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加快发展产权市场,推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市国资委牵头)。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稳步推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继续规范发展人才市场(市人事局牵头)。

3.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积极发展适合新时期农村消费特点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市经贸局牵头)。

4.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加快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

5.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深化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改革,以行业协会民间化、中介组织市场化为突破口,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思路,建立行政机关宏观监管、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与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管理条例》,研究制订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市经贸局牵头)。

(六)深化科教文卫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牵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市教育局、财政局牵头)。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督(市卫生局牵头)。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市物价局牵头)。

三、推进改革的措施

(一)加强对改革的领导,为推进改革创造条件。市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推进改革。

(二)充分发挥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作用,整合改革资源,建立改革专家咨询小组,吸收经济社会和政治法律方面的相关专家,参与改革的决策咨询评估,为推进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建立改革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征求意见制度,必要时采取听证制度,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

(三)积极开展改革试点。要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改革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新途径。

(四)加强改革经验的推广交流。完善经济体制改革联络员制度,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改革联络员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改革工作联系。没有改革联络员的县、区和部门要按《印发20*年*市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府〔20*〕*4号)要求,确定改革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