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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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文1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苏州高新区

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按规定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国家如此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之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状况如何,怎样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K州高新区FQ街道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际情况

苏州高新区FQ街道是在苏州城的西部,我们选取了FQ街道的失地农民,共发放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60份,涉及到关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相关问题41题。同时对部分村民进行面对面的访谈,通过整理问卷及访谈结果,我们将调研情况整理如下:

1.关于土地征用

苏州高新区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从前大多以种地为主要收入来源,2002年的时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业、基础设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业,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项目的问题调查中,15%选择用于公益事业,23%人选择基础设施建设,62%人选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将包括征地范围、征地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文件张贴公布,但他们虽知道政府张贴了这些信息,并没有过多注意。政府征地后,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安置补偿,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得到货币安置有46人,得到就业安置有24人,得到农业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为60人。村民对于安置补偿结果并不太满意,对现行国家土地补偿是否满意问题上,30人表示非常满意,30人比较满意,而20人不太满意,在被采访的两位阿姨中,一位称政府赔偿的安置房,11万左右,买两套房不够,装修费难以凑齐;另一位称征地后政府补偿了16万多一点,买房用了十多万,剩下的钱不够装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仅1%人认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机会会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认为补偿过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则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情况,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没有,还有24%人则表示不清楚。

2.关于土地流转

高新区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权流转的情况,主要以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两种形式为主。当时村集体受政府要求,决定实行土地流转,村民被动参与土地流转。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所在村也设置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大多数居民表示实行土地流转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对于土地流转补偿费问题,多数人说能够及时发放,但对土地征用后生活满意度问题上,57人表示满意,127人表示不满意,76人则表示说不清。在对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调查中,统计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处于农业种植收益低因素考虑。58%家庭参加入股,选择的入股方式多以资金入股为主,少数有资产入股,大多人表示对去年股份分红基本满意。在去年股份分红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问题调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认为如果没有股份分红或者股份分红金额很小,对他们的家庭影响也不大,但多点经济收入会更好。

二、苏州高新区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村民理论知识的缺乏

我们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调研小组成员给他们解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们才有所知晓。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识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维护其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权益上就处于劣势地位,这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从而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影响农业问题。

2.村组织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从他们的反映中,我们得知当时虽有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现象。部分村民反映他们所在村开会较少,村干部的处事方法也不如现在民主,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公正的现象,他们将此解释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数人表示,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

3.征地补偿金额数少

法律虽然规定了维护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可在补偿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购土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将土地供应市场实际占有,农民只有少部分补偿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却被政府所掌控。事实上,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金,完全没法与实际拥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农民的实际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补偿金过少,征地过程中的搬迁买房等还需自己贴钱。

4.农民缺少利益表达权

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农民在土地价格中没有主宰权,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没有发生逆转,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尽管知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但FQ街道康佳社区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时也缺少组织机构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农民没有办法保护好土地财产,更谈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从土地上收益。

三、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体所有制虚拟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化,谁拥有权力谁就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成为了农民无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充当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一问题在苏州高新区FQ镇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明显存在。同时,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的边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分离,即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能归农户,但对这些权能的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主体对自己责任权利边界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但目前集体资产运用效率不高,未能为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发挥应有作用。除部分地区通过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之外,大部分地区的经营管理权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而对于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个别经营管理者甚至与外部主体合谋,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运营等过程中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而对大量的个体农户来说,不能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凡此种种,必然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期低效运行,大量的农民集体财产不能为农民获取应有的财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存在偏颇,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经济的增长,以经营城市为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少地方政府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识有待提升。粗暴执法,需要增强法律知识,加强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存在问题。以GDP作为考核干部主要标准的制度,导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时效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失了长久的利益;四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土地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分开,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过大过宽,缺乏限制。

3.农村居民对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不拥有完全的产权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拥有”,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对宅基地具有明确的财产归属权,因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就排除了个人所有,可见,所谓的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只是一种“不脱离农民集体”的有条件的使用权,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个人财产权。农民住房产权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买卖,也难以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偏远农村流动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这样,农民的房屋几乎成了“死产”,既浪费了资源,也切断了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苏北地区农民受到区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土地和房屋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上来分析,要实现农地的顺利流转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必须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强化农地承包权。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一是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要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总体领导,负责产权改革的总体协调,县乡分级配合,各地紧密联系,形成工作整体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各部门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外界监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开。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结合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及确权、登记、颁证和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工作,具体可出台相关确权办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土地流转要以市场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有偿自愿、效率优先的原则,完善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有偿流转。一是要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对农村土地进行有偿流转,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村土地流转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规模化经营转变,建立城乡一元化土地流转市场。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土地流转中介是土地流转市场的媒介和桥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为供需双方提供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咨询、预测和管理等服务,提供规范的交易程序,约束交易主体行为,明确流转违法成本,及相关法津责任,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与风险,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双方利益,为农村土地流D提供通畅的组织渠道。三是要建立动态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考虑土地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土地随时间推移的升值潜力,要对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评价、分等定级。构建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与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

3.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应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包括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三种,让农民拥有真正的权利,成为真正的股东,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则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基层干部应转变怕失权、失利等思想,严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参与管理,预防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东要加强对董事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化和规模经营。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到目前为止,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混乱和征地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应加强土地征收法制建设,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征收的行为。一是可以参照国外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条款,为土地征收补偿确立法律依据。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纠纷的处理程序。在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基础上,从法律与法制的角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应按照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政策的总体思路,参照城镇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来逐步确定土地征用使用权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围。

参考文献:

[1]何茂文.农村土地管理与经营[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

[2]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蒋月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5]陈志福.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6]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文2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但是,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无农不稳,农村问题不可忽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容,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利用。但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与农民的利益切身相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亟须解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了解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分析具体情况,找到一条符合国情、农村现况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更好地实现经济的绿色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产生背景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其生产要素和经济流通都在不断集中,逐渐由传统的小农型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农村土地城镇化必不可免,即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镇用途土地。这也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主要有两方面特点:其一是土地所有权转变,即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其二是土地性质的变更,即指传统农业特点用地转变为城镇工、商、运、建等用途用地。经过几轮改革,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因而,要想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性质土地,只能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再利用一定方式实现土地用途合法转换。土地征收可以说是现代的特殊产物,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和城镇化的需要。之后虽然逐步建立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制度,但是有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诟病。提出了改革开放,工作重心也随之转移到了经济上来,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也不断扩大,原有的城镇国有土地规模早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发展需求,土地征收便成为解决这一瓶颈的突破口。但随着不断的土地征收,也带来了许许多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现实作用

第一,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利益。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土地就是他们基本生活的最佳保障,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也绝不能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损害了农民利益,都必须进行赔偿。第二,缓和社会矛盾。征收必然需要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合理是双方能否达成一致的前提。必须要让农民的损害最低化,且要有合理合法的征收需求和征收缘由,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这样才能使农民接受征收,避免激化矛盾。第三,维护政府公信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拥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但要是没有了限制和监督,就容易滥用权力,甚至是以权谋私,只有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严格限制和规范权力,才能使政府有权而不任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政府具有公信力。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存在空白。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专门性法律,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由于集体产权主体缺乏明晰性,往往导致利益补偿主体不明确,利益相关者相互竞争。第二,征收程序不规范。现行法律制度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缺少规范性,在土地征收时往往会利用行政强制手段,甚至是利用合法名义来掩盖非法占地的事实,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地方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到手的补偿款远远无法满足城市生存发展,但却并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兜底,这在保障农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

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策略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依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虽然给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权限,但地方法规不仅法律效力低,而且给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这明显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国家层面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至关重要,有利于统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制度规范,用法律的利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惩权力滥用,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引入农民全程参与机制。农民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手段。要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程序。首先,在研究和制定土地征收相关政策之前,必须建立土地征收通知程序,让农民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援助程序。努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矛盾纠纷方面法律服务。最后,建立征收补偿民主论证程序。有关部门可以与专家学者、民意代表进行研讨磋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心声,确保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做大同心圆,满足被征地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三,制定合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首先,根据土地实际用途,按市场价格补偿经营用地,并充分考虑预期收益,以市场定价。其次,要货币补偿为主、多种补偿方式共存。除了补偿经济损失以外,还可以考虑其他安置方式,比如: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一些有固定收益的项目,可以让农民把土地作价抵资入股,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完善征地农民保障体系。相关政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将失地农民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忧患,共享改革红利。对于那些失去土地、没有安全保障的人,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低保救助体系,并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可以统一进行就业技能学习,增强农民融入现代社会的信心和本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文3

 

甲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互惠的基本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互换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甲方互换土地

总面积(亩)

甲方互换地块总数(块)

甲方互换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2、乙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乙方互换土地

总面积(亩)

乙方互换地块总数(块)

方互换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互换期限

日起至

日止。共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费及支付方式

互换土地不完全均等,经双方同意,需要一方向对方给付流转费的,填写以下项目:

(一)流转费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流转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权利和义务

1、承包土地互换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交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交换。

2、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3、承包土地互换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4、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因互换土地的面积、等级、价值不对等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可以在本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签定补充协议。

7、互换土地补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款的,补偿款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成的,征地补偿款归互换后的地块承包人所有。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甲方:

乙方: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甲方:

乙方: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互换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文4

论文关键词:破坏土地资源 土地流转 职务犯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土地犯罪中主要包括破坏土地资源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两大类。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5个罪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赔偿等过程中发生的“村官腐败”问题。

一、花都区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统计,近五年来(2007-2011)花都区共受理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25件/37人,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上。查处的“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几乎所有都与土地征收、赔偿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分析,发现土地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中,受政策影响大。2007年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相对宽松,土地案件的数量较少,适用缓刑较多;2007年后,随着确保18亿亩耕地的政策要求,开始严厉打击土地犯罪案件,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上升,适用缓刑较少。

2.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的“窝案”多。在“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由于存在村主任和村支书之间的相互制衡,所以在村干部腐败案中一般都是村支书、村主任相互勾结,所有村委会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共同腐败、共同分赃,结果是“查出一个,带出一窝”。

3.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集中在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款上。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村官”作为连接政府和拆迁户的纽带,具有协助各级政府进行土地赔偿款的征收等职权,利用职权以贪污、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是土地职务犯罪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4.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上下勾结、内外串通、共同作案的特征。村官自身一般没有实际处分公共财产的职权,而土地案件中的职务犯罪,均是针对国家赔偿款等公有财产,这就需要与政府机关内部审核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利益均沾。

5.从处理结果上,量刑偏轻,轻缓刑适用率较高。从法院判决上看,对于破坏土地资源类的犯罪中缓刑所占的比重较大,占该类案件的近50%;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通常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导致整体量刑也偏轻。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复杂,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也有法制意识淡薄的主观原因。要遏制“村官”腐败的势头,必须从规范国家公权和社会治权的权力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民维权或监督基金、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程度等方面入手,形成防治“村官”腐败的合力。

1.民主意识薄弱,权利意识缺位,内部监督缺失。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民主选举机制由于受到农村宗派、家族观念的影响,部分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被推选为村官,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权力的滥用,成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滋生职务犯罪温床。

2.财务管理管制混乱,财务制度公开有名无实。在村级财物管理中,财物、会计和村长、村支书等一般均有亲属关系,钱账不分,财物支出缺乏制约,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为“村官”腐败提供了条件;而村财务公开中“选择性公开”成为一种惯例,存在“看不懂”、“说不明”、“管不了”的问题。

3.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打击不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上级监督缺失、同级监督不力、专项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村民自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村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村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并没有相关的权力直接监管村内部财务的使用,无法成为有效的制约;专项监督仅仅针对某一特点款项的使用,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存在监督制约的困境。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人员,在当地人脉资源深厚,社会影响力大,司法机关在查处时办案压力较大,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偏轻的情况。

4.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农村深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意识淡薄,而基层干部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各种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个别干部甚至认为通过虚构土地赔偿款等途径侵占公共财产,村民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是对村干部协助国家从事相关工作的合理补偿。

5.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和“从事公务”的范畴规定不完善。在农民基层组织的人员构成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农村经济联合社等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认定,导致对上述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认识存在分歧;同时,我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规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等相关公务时,才属于法律规定才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罪,但在具体界定“从事公务”的范围时,无法清晰的界定“从事公务”和农村“集体事务”的界限,特别是对于贪污、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款项,由于无法界定资金性质,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三、土地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

对土地犯罪中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应当从完善基层组织、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等多方面进行,建立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监督制约的前提,土地犯罪中基本都存在基层组织成员“暗箱操作”的情况,监督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运行和财务公开制度,通过明确公开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等,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公开检查,能够从根本上遏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与之相关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防止腐败的发生。

2.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权力的约束、制约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大会具有选举、监督、制约甚至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职权,但目前由于村民大会并没有常设机构,无法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动态监督,可以通过设立“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对“村官”权力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制约,并审核和批准“村官”提出的预、决算方案;“村官”提出的重大施政措施,必须在取得“村常委”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后才能实施等。同时,建立村官的罢免机制,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或“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可以终止其职务,强化对农民基层组织成员的监督。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文5

一、政策执行力的概念界定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被认为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罗豪才就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这里的行政行为执行力,即指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这一概念在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就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它够使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我国有学者认为,“执行力就是指组织执行战略,实现组织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在形成了决策、制订了具体的计划之后,达成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构成了执行力”〔1〕 。企业管理领域的执行力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能力及技术体系。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将执行力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领域。政策执行力,即政策执行机构实际具有的整体执行政策能力与它投入某项政策的执行过程的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问题的性质,即涉及问题的相依性、动态性、时空性及受影响之标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标的人口的分殊性、标的人口的数目多寡、标的人口行为需要调适的程度);政策执行的资源,包括人员、信息、设备、权威等资源;政策执行人员的意向,一般来说,执行人员对政策目标的认同感越高,执行时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组织结构,政府组织结构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主要有标准作业程序和行政权责分散化两个方面;政策目标团体的顺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执行,就需要目标团体顺服政策,采取合作态度,加以配合;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以及政策沟通状况等因素。本文从中选取一些因素为切入点,并以土地征收政策为视角,来研究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强弱状况。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根据现行征地制度,全国各地征地得到的补偿一公顷在15000―150000元之间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让价一般一公顷在150万元以上,有的可高达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刘守英指出现行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权侵犯财产权〔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离开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

在县这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县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监督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走上系统化、法制化轨道。但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就县级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着外部监督缺失、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如《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土地的监督机关,但条文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监督是正确使用权力的前提。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严重偏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

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同时要诚实可靠,不搞形式主义。在职业技能方面,政府执行者必须具有执行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一切管理思想、技术、方法甚至管理艺术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腐败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在农用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农用地或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使许多官员毫无顾忌进行违法征地或不按规定程序征收,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必要前提。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职、责、权一致。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是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则责任追纠只是一纸空文、口头禅而已。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通过将土地征用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标准进行跟踪评估,对未完成执行任务、执行效果不佳,或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其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政治、法律、道义等责任,如执行人员引咎辞职以负的政治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根据职权责一致原则,以保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更准确有效地执行政策。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必须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由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地方政府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于地方非法征地行为,没有一个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敢于违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职责的。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的监管,必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进行改革,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要强化农民土地登记工作,通过土地登记,为农民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政策范文6

5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解读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第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第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我国的土地不是归国家所有就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何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实地勘察。

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7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偿性。

2008 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9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地块数(块) 面积(亩)质量等级(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