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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1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第十四条 集体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八条 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第十九条 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双方经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的合理 意见建议,承包方应予以接受。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拟将全部或者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转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和质量等级;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用途;
(六)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违约责任;
(九)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到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一)制度缺失问题
一方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固化,农民心存顾虑;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强,尤其是农村土地抵押机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价体系,无法有效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交易信息、价格评估、经营权转让等相关服务。另一方面,与广大农民息息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标准低、覆盖面窄,导致农民难以摆脱对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赖,仍然视土地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进城务工经商,宁愿将土地临时转给亲戚邻居代种、甚至弃耕抛荒也不愿流转,更不会轻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二)法律障碍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农户普遍享有的主要财产性权利之一,是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资格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目前仍然难以逾越法律上的鸿沟。没有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风险防控问题
与其他抵押贷款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潜在的社会风险,违约的几率可能更高,无法偿还的风险可能更大。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农民抵押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承接对象,也无法快速变现,光靠自身经营承包地收回贷款,风险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长,现实无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演变成一种奢望。对农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农民就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失土困境,从而导致农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发潜在的社会矛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贷款的主要探索模式从相关资料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解决涉农贷款供给不足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模式:
(一)“太仓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2个创新。一是主体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场合作社为抵押融资主体。农场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农户要好,把农场合作社设为抵押融资主体,既有助于解决银行信贷道德风险问题,又有利于规模承包经营权抵押违约后便于市场化处置。二是监督机制创新。为确保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资金安全,银行、财政、农业等多方共同监管资金用途。比如开设贷款专户,执行受托支付,监管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得用于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财政部门负责各类政府补贴资金在专项账户内封闭运作,农经部门负责监督农业收益及时转入专用账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农地农贷、农贷农用、农用农管、农管农收、农收农还”的良性循环。
(二)“宁夏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试点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农户以不超过承包地总数的40%自愿加入,会长、副会长及常务会员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协会账户,作为共同偿债基金。贷款额度一般每667m2不超过3000元,期限1年。若贷款到期农户无法偿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便转给代其还款的担保人,或由协会转给有意为其偿还贷款的其他村民,贷款农户还清贷款后还可重新获得承包经营权。该模式主要将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作为贷款或担保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农民从银行贷款所需的担保,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物抵押给担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给银行。如成都市连续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等,详细规定了抵押当事方的责任分担、债权实现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
(四)“重庆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农户签订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作支撑。如重庆市着重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工作,出台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允许抵押范围、所需要件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化,将极大地释放土地资产的流动性,从市场和商业的角度提供一条解决农业融资的途径,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要遵循市场规律,扫清法律障碍,破除机制僵局,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
(一)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实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和建立市场化经营权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扶持农民以承包土地出资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运行。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奠定产权基础。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财政出资的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实施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采取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担的办法,从而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风险系数。商业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矛盾与问题;对策和建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目的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2.1原始记录缺失,依据不足
原始记录包括土地帐簿,承包土地会议记录及一些相关说明等,这些原始的记录能充分说明,当时承包土地的各项情况,有利于分析与解决村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别距今很多年了,当时的土地承包帐簿,会议记录有部分遗失的、有部分缺页的、有部分记录不全的,虽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存档,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与纠纷。还有当时的经手人,见证人,测量人等能说明当时情况的相关人员,因搬迁、死亡、外出打工等原因,一部分人已不能来现场说明情况,所以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2.2历史遗留的矛盾与纠纷,有待解决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只是按照土地承包帐簿登记的数字,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重新科学测量,村民们对土地亩数大多没有疑意,但是邻里之间的土地界线有存在矛盾的,当时没有解决。另外还有多家土地相互流转,在流转过程中,由于采取估计的办法,没有正规测量,出现亩数或多或少,矛盾不是特别大,但是这样的矛盾特别多,村民平时忙于改善自家经济条件,一但确权工作队入村,这些矛盾可能都会激化,使确权工作进度变慢。
2.3确权工作量大,任务繁重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农民,其工作面广、量大、时间长是最突出特点,这项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整个确权过程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每项基本情况,例如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等要一一弄清楚。按照这次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要求,要全面丈量土地,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其中的测量一项就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需要反复调查核实,同时还要解决大量矛盾纠纷,需要经管、村建、土地、司法等各部门同时介入,才能有效地推进与完成此项工作。
2.4思想认识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剩余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人与儿童,他们对国家政策认识有限,对确权这件事了解不够,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发证问题。另外他们对自家田地的情况有时也不了解,不清楚亩数、界线等相关情况。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存在观望的态度,以为这就是政府的表面工作,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导致了此项工作动力不足,很多情况需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给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
3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正确认识
一是通过电视、网络、条幅、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法规,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让流转双方都能吃下“定心丸”,消除他们的疑虑和观念障碍。二是通过村民会议来宣传发动,调动农民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重要作用。
3.2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
首先要对乡镇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后,进一步抓好村组干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都能熟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要领、操作方法等,增强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能力。此项工作涉及与广大农户接触,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非常重要。农民的土地矛盾与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激化矛盾和积累问题,工作人员通过沟通与协商,要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必须要有耐心、有信心、有决心,有责任心。
3.3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进行土地权属确认与实地测量工作中,难免要遇到各持已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反复调查核实,听取各方意见。当然在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化解矛盾,再民主协商。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搞好公开公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
3.4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矛盾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由于国家对土地种植有补贴,农民对土地的收益寄予了希望,所以对于土地四至不清、界线不明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必须妥善处理好,用实事求是来说明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赵鑫.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J].农民致富之友,2016,(11):237.
[2]王东.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J].华北国土资源,2016,(5):47-48.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4
1、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一是起草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府办发[]149号)和《关于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函[]50号);二是积极与确权登记业务技术实施单位衔接,并测算试点镇鄢家镇工作经费等,为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2、切实做好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调解仲裁业务,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各项配套制度,以规范的工作程序受理调解案件。
3、全县10个镇、109个村分别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并建立了有关工作制度。
4、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实行了大宗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并对截止年12月31日单起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及时上报了调查登记表。
5、开展了耕地撂荒情况调查,并撰写了调查分析报告。
二、积极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1、积极开展“小集中”试点。今年,有、2个镇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工作,已经实施土地“小集中”的组7个,土地“小集中”涉及农户419户,面积1963亩,配套的基础设施投入资金1153万元。
2、帮助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连片流转农民承包地发展规模经营。
3、建立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服务指导工作。在去年10个镇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是健全和完善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相关配套制度。
4、为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规范、有序、稳妥进行,出台了《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试行)》(府办发[]90号)。
5、建立土地流转管理系统。利用《市土地流转信息网》,在网上土地流转信息,向市上报了6条土地流转新闻信息。
三、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健全完善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县、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统一了“一事一议”文本表格,严格审核审批“一事一议”方案,县农业局配合县综改办、县财政局参与了对全县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年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及时发放监督卡。全县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7.17万份,在5月底以前发到户达95%以上。
4、坚持和完善了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做好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涉农收费公示。对全县107个村农民权益义务预算方案和10个镇(涉及96个村249个项目)一事一议筹资进行了严格审核审批。县农民负担监管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和县监察局共同审查涉农收费项目31项,备案保留31项,并及时上报了审查备案情况;各镇均公示了主要涉农收费项目,通过《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将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和现行主要农村政策公示到农户。
5、加强和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今年,先后开展了2次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并迎接了省、市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农民负担专项审计53个单位,审计金额269.4万元。
6、认真做好粮食直补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油菜、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面积核实工作。继续开展了在4个镇确定的20个调查村20户调查农户农民缴纳税费动态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监测资料。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
1、抓好示范社建设,继续做好对原省级示范社的帮扶指导。今年,成功申报并由市农业局命名了4家市级示范社,成功申报并由省农业厅命名了1家省级示范社,全年新发展专合社13个。
2、在被评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专合社示范社中全面推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并组织17个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社参加了市开展的理事长和会计培训。
3、及时掌握专合社发展动态,完成了专合社名录库更新申报工作。
4、为专合社搭建宣传和营销平台。组织了2家专合社参加了第三届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农产品迎春大联展,反响较好。
五、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1、认真做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宣传和贯彻工作。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的名义联合转发了该《办法》(农发[]66号),并提出了贯彻的相关要求。
2、组织完成了对全县村、组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全面清理工作,并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完善了固定资产台账,对村、组的资源实行了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3、积极推行会计委托。截止目前,全县实行会计委托的镇7个(涉及村74个)。
4、切实开展村组财务公开工作。以县农业局、县监察局的名义联合转发了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并提出了加强对村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检查监督等要求。及时开展了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切实做到常公开、真公开。
5、认真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一是指导各镇开展村组“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和村干部任期责任等审计工作。全年共审计村组537个,审计金额9067.55万元。二是由市、县、镇三级联审了1个村(鄢家镇新安堂村)。
六、认真开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等统计工作
使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按时按质完成了各项统计报表,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完成了3篇统计分析材料。
七、其他工作
1、认真办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年共接待16起23人次有关土地承包、惠农政策等方面的来电来访,并进行了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复。
2、积极开展农经调研。围绕农民增收,农民权益维护,耕地撂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内容,共完成了4篇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八、下年工作打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
1、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基本完成全县试点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审查鉴证、纠纷调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镇建立健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工作。
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
(二)农民负担管理
1、健全完善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认真搞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发放、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
2、开展农民负担明察暗访,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
3、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
4、继续在4个镇20个村20户开展农民负担动态监测。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抓好示范社建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及时掌握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动态。
(四)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提高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的水平和能力。
2、继续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电算化。
3、做好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继续开展对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财务审计;市、县镇联审1个村。
4、建立健全村组债务债权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
5、继续贯彻实施《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抓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农村制度创新;户籍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宅基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42-02
宁夏县域内农民就近转移与住房置换战略的协调实施,将会有效减少宁夏农业人口、富裕农民;加快宁夏以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乡集镇及中心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城镇化;推进农村产业集中、人口聚集、土地集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集合,引领宁夏农民尽快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户籍制度创新
1.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宁夏应全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按自治区行政区划和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宁夏城乡公民身份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让所有公民在同一制度平台上仅凭个体能力(资金、技术、知识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初步打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基础,方便宁夏农民择业和转移。我们的调查说明,少数人对取消城乡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心没有根据:中国西部地区的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和云南,在革除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后并没有引起经济、政治、社会的动荡;截至2007年,在发达和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已经施行和宣布施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的10个省市,也没有出现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安定问题。
2.取消农村城镇人口准入指标和准入门槛
农村城镇(含县城、县级市和建制镇)的户口要全部放开,既要取消传统户籍管理沿用的城镇准入指标,又要取消第一轮户籍改革时为大中小城镇设定的准入门槛,让市场或价格直接调节农民的流向、流量、定居和择业。这一制度创新可以降低政府对人口迁移的管理成本,提高农民转移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只有依靠这样的户籍制度创新才能充分实现城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放开农村城镇户口、废除进城门槛,不会使农民不顾一切涌进城镇和导致太大的农业人口流动风险。因为,农民在向心仪的农村城镇转移之前都会搜集相关信息、进行最起码的成本收益分析。即便是部分农民考虑不周流入了城镇,假如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栖身之处,不论这个城镇如何美好,他们中大部分都会自动返回近在咫尺的家乡农村。有人认为,城镇不设置门槛会使农民过量流入,以至于在城镇边缘和城中村形成类似于拉美国家大城市的贫民窟。我们在对宁夏境内各县市的调查中,也发现部分城镇存在类似贫民窟(比如,银川市红花渠两岸的城中村、固原市原州区清河路至东红村两侧的平房区,以及部分县市城区的城乡结合部等)。但我们认为,对这一现象也要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试想,既然农民宁愿生活在城镇“贫民窟”而不愿回到农村,这岂不是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城市“贫民窟”的生活质量要高于农村吗?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违背农民意愿、不许他们在这里居住和生活呢?现行准入门槛阻止农业人口自由进入农村城镇参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和增进福利原则。如果说,城镇政府没有为这些新的城镇建设者兴建福利房的经济实力,但总是有承认和保障农民工在城镇自由居住的能力。
其实,包括“贫民窟”现象在内的“城市病”在更多层面上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城市管理上的问题和城市本身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而非农民流动本身必然产生的问题。发达国家依靠经济发展和科学的城市管理已基本上治理好了“城市病”,同样,中国的城市政府也有能力解决“城市病”问题,城镇政府不能总是以“城市病”的存在为理由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城市病”问题,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说严重以及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对农业人口进城的限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创新
单一的户籍制度创新无法完全消除施行农民转移与住房置换战略的障碍,还必须与相关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性创新相结合。2001年户籍改革允许农民“带土”进入县级以下城镇,但仍然禁止农民处置其承包的土地。农民不能把土地使用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因而不能彻底“离土离乡”、融入城镇,只能选择城乡两栖、亦工亦农的“农民工”生存方式。这种农业人口的虚假转移现象,阻碍宁夏农村城镇化进程,妨害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有效转移,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迟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所以,要实现农民战略转移,除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外,还必须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性改革。
我们的思路是,以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双层经营制度不变为前提,重新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村集体象征性拥有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并向永久化过渡,或试行农村土地永佃制,并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修改时承认这些创新;允许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物化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入股、转让、抵押和继承,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货币化、资本化和上市交易。这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特点是,农民流转出去的只是承包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仍旧在承包者手中。一旦流转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权又重新回到承包者手中。
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设计可以:(1)避免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引起的利益再划分导致的制度变迁成本,可以抑制土地大量兼并,防止发生农民失业;(2)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者;(3)可以增加农民收入;(4)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5)为农民提供一个最现实的保险和融资渠道,使农民能够在短时间内筹措到向非农产业和农村城镇转移的资本。
三、农村宅基地上市交易
人类的首创性首推交易的发明,农民住房当交易而不进行交易就是浪费,是潜在交易各方的损失:农村房主得不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初始资本;买房人无法以公开合法方式买到自己需要的住房;政府不能从民房交易中获取税收,因而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持续稳定的财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的内在驱动力向农村的延伸,农村房产市场将不可能继续封闭。否则,它将会继续在地下以扭曲的形式运行。
农村改革开放后宁夏农民收入不断增长,进一步刺激农民原本高昂的建房热情,30年来农村住房已经过四五次更新。但与此同时,大量农民陆续迁入城镇定居,在宁夏广大农村留下许多闲置空房。据我们的调查,目前宁夏农村住房空闲率在20%~30%。由于现行法律、政策仍然限制农民住房的自由转让,农村不存在合法、公开的房地产市场。所以,这些闲置空房无法在城乡流转和循环利用,其中大部分只能任凭自然损毁,造成宁夏农村财富的巨大浪费。
我们对宁夏农村房产流转问题的研究发现,农村大量住房闲置浪费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土地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限制。所以,解决农民住房置换和闲置问题的唯一途径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行的思路是,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逐步开放农村二、三级房地产市场。这种改革思路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根据。众所周知,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价值。农民住房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同是公有制,为什么不能像城镇那样采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办法,让农民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拥有合法、完整的房屋产权,然后上市流转自己的房产?在农民住房流转这个重大问题上不能把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否则,将损害农民利益,阻碍农村发展,拖延宁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出售自己的住房后农民会流离失所,影响社会安定。其实,这是一个没有根据的推测。因为,农民如果没有其他固定住所也不会轻易卖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另外,政府还可以法律和政策形式禁止农民转让其唯一的住房。此外,现在城镇不是也存在不少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吗?可是,国家并没有因此禁止市民出售住房;在宁夏所有城镇,有谁见到大量市民因卖掉住房而夜宿街头的现象?在农村,虽然法律、政策不允许农民住房随意公开转让,但仍有农民因故自行出售自己的住房。而且我们在宁夏广大农村的调研中,没有发现因卖掉房屋而无家可归的农民。所以,政府应该努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城镇住房保障问题,而不能本末倒置,一味限制农村住房的流转。
也许还有人担心,允许农民住房自由转让不利于农村耕地的保护。其实不然,中国早就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政策法规,只要严格秉公执法,不会出现大量侵占农村耕地的现象。事实上,农村征地和农户拆迁的低成本,才是促使农村耕地大量变为建设用地的潜在经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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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ecurity of Implementing the Nearby Transfer of Rural Population and Buying or Exchanging Housing Straegedy:the Innovation of Main Rural System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 Ningxia
DONG Hong-lin1, DONG Xue-yuan2, HUANG Ya-ling1
(1.The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Ningxia Academ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Sciences, Yinchuan 750002, China; 2.The School of Law,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范文6
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一)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农业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布署,结合农经站工作实际,组织全站干部职工认真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农经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3月底开始,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底至4月底已结束。通过深入动员,组织学习培训,各股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农经工作调研活动。第二阶段从5月上旬至6月底,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一系列活动,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紧扣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在活动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增强信心,进一步明确了农经工作的目标,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精神和农业局党组部署上来。
(二)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农民负担“四项制度”,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贯彻落实“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做好筹资酬劳监督管理,今年4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村民筹资上限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实施。
3、为更好地做好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全面准确地了解直补政策,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行力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1、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全面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步伐,力争近期能够全面完成补换发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全面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会议,并负责起草《**市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报**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政府申批后下发各县(区),推动各县(区)工作的开展。
2、组织申报2009年省级财政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及时布置,认真组织收集审核汇总上报19个项目。
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站。
4、完成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计财处。
7、组织开展2008年省级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对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到位、管理使用以及实施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涉及检查项目项目7个,通过市县两级的检查,没有发现项目资金被挪用、截留等违纪情况。资金到位及时,管理规范。目前,除宁洱县民安村仔猪养殖协会项目还在实施当中,其他项目已按计划实施结束,通过项目实施,部分已初见成效。
8、认真做好项目挂牌工作。截至2008年**市得到省级财政扶持项目35个,为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市农经站组织各县(区)农经站对2004—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单位全部进行挂牌,设立示范项目标识牌,并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 加强农经统计工作
2、按时完成上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
(六) 加强“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信息网络体系
1、开展业务培训情况。2009年5月31日前,全市共举办“数字乡村”工作培训29期,475人次,其中县(区)级11期,69人次,乡(镇)级18期,406人次。
3、网站维护及信息情况。我4、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通过网络、电话、报送进度统计表、到实地督查等方式检查促进我市“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工作,使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1、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按照农业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完成各个阶段的任务。
2、加强对村级财务委托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及2009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伐,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力度,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年初制定的50个的发展目标。
4、认真抓好农业部、省农业厅各项统计报表的培训、布置工作,做好2009年各项统计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全面、准确。认真开展下半年农村入户调查工作。重点做好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资料整理、预测和分析。
5、认真抓好“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服务“三农”的信息通道工作。完善和稳定工作机构,加强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下半年市级计划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一期。
充实完善栏目内容,突出信息的重点。加强对本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扩大我市名特优农产品的知名度,发掘我市各地乡村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潜能;提供劳务信息、产品供求信息的,培育农村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劳动力转移、乡村旅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