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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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种类

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1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 合作社

产权关系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以农民为主。由于文化水平所限,大部分农民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以及管理模式了解不够,也不会主动去关注金融方面的新闻以及动向。对于很多文化水平较低的社员来说自己能获得多少利益是最直观也是最让他们关心的。其中还有大部分的农民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所享有的权利,导致社员的产权一直无法明确。可以说农村合作信用社在产权结构方面的问题逐渐成为了扼制其发展的关键所在。

管理体制不完善。时代在变迁,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显已经跟不上r代的潮流,无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对于其盈利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目前也依旧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三方面的相互制衡的机制,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也不够完善,同时每个雇员的分工也不是很明确。从自身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实在匮乏,无法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未来发展的真正领导者。而从监管方面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权相对来说较为严重,这也是缺乏相互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其发展所避不开的一个话题。

历史包袱沉重。为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厘清在产权关系方面的问题,对于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央银行通过发行相应的专项央行票据来置换它的不良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缓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多年亏损情况。而政府还对其减免了相应的税收来减轻它的包袱。大量的国家政策以及央行手段对于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质量和提高其盈利水平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措施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么多年来的问题而言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依旧存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风险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之前多年的基础不稳固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上看,它的发展前景依旧不容乐观。

贷款方式不合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逾九亿的国度,发展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大部分农民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为主的。但是为了规避相应风险也考虑到大部分农民的偿债能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一般以小额贷款为主。且相对大城市大企业的贷款成本而言,农民以及农民企业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贷款成本相对更高。除此之外,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旧存在着“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是所有不良贷款中占比最高的,且不易发觉,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发生风险的情况首先可能是贷款方的资金实力不足,不符合放款条件,贷款到期后可能就会存在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贷款客户缺乏自愿还款的意识,客户的契约精神差,这些贷款到期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而言更是非常难处理的情况。

无论是产权关系问题,管理体质法人结构问题,历史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当务之急。近年来,政府开始着重推进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首先,农村信用社改制可以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更加清晰。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是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其明晰产权的必要步骤。最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可以使其抛开沉重的历史包袱,可以更好地适应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的多元化竞争,也为我国更好地建设新农村添砖加瓦。

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2

关键词: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人才培养模式;供销社

近年来,山东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等项目开展了一系列改革,2014年又配套实施了“六项创新提升工程”,使社有企业得到大力发展,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地更是如火如荼。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山东省供销社系统投资领域涉及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各类金融机构,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普遍开展资金互助业务;2014年山东省供销社又牵头成立了山东供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6亿元。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对该专业人才,尤其是对高职层次本专业人才产生了巨大需求。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了人才培养的结果,下面从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培养规格确立及专业课程体系开发、人才培养模式三个方面做以重点阐述。

一、培养目标的确定

通过对山东省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参与投资的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及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调研,了解到本专业毕业生将来主要在县市区、乡镇农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因此该专业学生除了掌握基本的金融理论知识、技能外,还必须对农村经济发展特征具有一定的了解;另外,相对于城市,基层县市区、乡镇的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所以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吃苦精神和坚定的意志。因此,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可描述为:培养对农村经济特征具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金融理论基础、熟练掌握金融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具备较强金融业务技能和会计核算技能、具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以及创新意识,能够胜任各类与农村金融业务相关一线工作岗位的高水平技术技能型金融职业人才。

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立及专业课程体系的开发

专业调研是专业人才目标确定的基础,也是人才培养规格确定及专业课程体系开发的基础。可以说,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立过程与课程体系的开发过程是一体的,因此下面两个过程合二为一进行介绍。另外,在课程体系开发过程中重点详细介绍专业核心课程的开发,公用基础课程的开发由于与其他专业相差不大,因此将一带而过。

(一)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确立及课程体系开发流程。

在刚刚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文/张清亮(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潍坊)开设本专业时,应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单位,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部分基层中小企业开展专业调研,详细了解本专业所对应的核心岗位(群),结合岗位(群)所要求的技能和素质提炼出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确立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进而根据需要掌握的知识选择专业核心课程,最终整合出课程体系。待专业开设以后,还应定期(一般一年一次)开展相关的专业调研,及时了解本专业核心岗位(群)的变化情况,结合最新岗位(群)所要求的技能、素质需求,对所需的理论知识进行调整(从而完善人才培养规格),不断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确立及课程体系的开发。

经过广泛调研,我们得出适合高职层次农村金融人才的常见岗位有四个,依次为柜员岗、信贷岗、金融会计核算岗和大堂经理岗。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拟招聘岗位多数为信贷岗、大堂经理岗,也有部分柜员岗有人才需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拟招聘岗位更多为信贷岗,也有少量金融会计核算岗的人才需求;有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招聘需求的更多的是柜员岗、金融会计核算岗;一般基层企业的金融会计核算岗有一定的人才需求。通过汇总调研结果,总结出了上述四类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及完成该任务所需的能力及素质,并进一步推理出应掌握的专业知识,确立人才培养规格,找出支撑的专业核心课程,最终整合出专业课程体系,具体开发流程如下:柜员岗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是储蓄业务处理、个人贷款业务处理及中间业务处理。完成这些任务应具备的能力有:能够规范办理重要凭证、印章等的出入库,能够正确使用和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机具等,能够具备熟练操作个人储蓄、贷款、结算、、外汇等业务能力。培养以上能力所需的专业知识有:存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种类、操作流程、利息计算等,结算业务相关操作规程与手续处理,业务种类、基本规定与操作流程,外汇业务种类、操作流程与处理手续,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支撑课程有金融基本技能和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信贷岗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有授信业务受理、授信业务调查、授信业务审查与审批、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及贷款收回。完成以上任务需具备的能力有:信息收集和调研分析,财务分析,授信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可行性分析及撰写调查报告,审查审批信贷业务能力,签订授信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与风险管理。培养以上能力应掌握的知识有:授信业务基本类型,目标市场分析、信贷营销策略,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款环境和借款需求分析,客户财务分析、信用评级,贷款项目评估和贷款担保分析,贷款合同签订与管理,贷后检查等。对应支撑课程有小额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大堂经理岗常见典型工作任务有服务管理、业务咨询及产品推介等三项。完成上述任务需具备的核心能力有:维护大厅秩序并解决一般客户纠纷,能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各类业务流程单,圆满完成产品营销任务及并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咨询服务。培养以上能力需掌握的知识:基本礼仪规范、大堂经理日常工作流程、金融产品与服务营销卖点分析与技巧及客户投诉处理技巧。支撑课程有金融基本技能、个人理财规划实务、风险管理及保险原理与实务。金融会计核算岗常见典型工作任务有存贷款业务核算、支付结算业务核算、往来业务核算及年终决算。完成以上任务需具备的核心能力有:能够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业务凭证,能够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内容和操作流程,能够熟悉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规范,具备凭证填制、审核记账、报表填制及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年终决算。培养以上能力需掌握的知识有:各类存款核算手续及存款账务登记方法、结计利息规定、存款利息计算和核算方法,贷款业务核算手续、利息计算与核算方法、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往来核算科目、核算原理和手续,各种结算方式的核算手续、会计科目及核算。相应支撑课程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及农村合作金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包括该专业人才培养需具备或培养的能力、素质和知识。上述分析已经分岗位详细介绍了所需的能力和知识,而素质由于与岗位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所以没有进行分析,在此进行概括分析:从农村合作金融的专业特性来看,所培养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有:具备基本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文素质及身心素质,还要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尤其能吃苦耐劳、耐得住寂寞,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避免职务犯罪。综上,不难得出本专业课程体系包含以下专业课程:金融基本技能、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农村合作金融会计、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小额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个人理财规划实务、风险管理及保险原理与实务等。此外,公共基础课程应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财经应用文写作、体育与健康、计算机文化基础等。

三、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形式,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通过探索学习,我院总结出农村合作金融专业适合实施“校企共育、能力递进”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共育”是指人才培养过程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来培养学生,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专任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的优势;“能力递进”主要是遵循学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逐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专业基础能力、岗位核心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三层能力培养逐步递进。该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过程可描述如下:第一个阶段(第1、2学期),人文素养和专业基础能力培养。利用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室,通过开设综合素质课、品德实践课,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通过开设金融基本技能、基础会计、微观经济学等课程,培养学生专业基础能力;第二个阶段(第3、4学期),专业核心能力培养。利用理实一体化实训室,通过开设专业核心能力课程,培养学生熟练操作柜面服务、信贷服务、金融营销服务等岗位业务的专业核心能力;第三个阶段(第5、6学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第5学期,利用理实一体化教室、校内实训室,重点学习专业拓展课,并开展金融业务综合实训;第6学期,利用校内生产性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开展校内校外“轮岗”实习,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从毕业生就业调查结果看,通过该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较好实现了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对口就业率达到90.8%,毕业生受到供销系统内单位一致好评。

主要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3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专业为纽带,农户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经营为基础,技术为后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会员收入为目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相互带动的一种新型农村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实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示范工程,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培育竞争主体,使原本单家独干的养殖、种植户联合起来,集约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吸纳能力,培养、锻炼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强大活力。

二、实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原则

实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必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放手让农民自己办事,自己管理。

2、坚持滚动发展的原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能提不切实际的目标,不能定不合发展的规划,要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

3、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根据组织的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利益分享办法。

4、坚持风险共担的原则。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在分享利益的同时,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共同承担经营产生的风险。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形式

要按照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各种类型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支部加协会”运作模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会员收入。二是由农村专业大户或个体种养户牵头,联合从事同一产业的农户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三是由农村能人牵头,围绕主导产业建立行业协会或合作社。四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牵头,吸收本村及周围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民建立联合会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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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改革

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并有着“农村血液”之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但其法律性质未得到准确定位之前,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法律性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的改革方向可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将其定位为合作性金融组织,二是将其改制成农商银行,其法律性质定位成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性质改革具体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其发展与竞争的重要凭依。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其法律性质改革的两大方向,提出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这一示范章程实际发挥了立法作用,即使是示范章程,但在实际中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章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9项;①而《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4项。②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比较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借贷、结算和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很明显其经营范围体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生存和竞争的劣势,其以传统的业务为主却没有新型业务和特色业务为依托,很难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即使有国家扶持优惠等优势也无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现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现状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向发生扭曲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发生了扭曲,原先是以互助为手段服务并支持“三农”发展,现在以追求利润为主,部分已异化成徒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名的商业银行。尽管立法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方向进行了与合作社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却以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享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未能享受到,反而连商业银行同业的同等待遇也尽被剥夺。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在业务监督上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同商业银行;而在支援“三农”、面向农民贷款问题上又要求加大力度,要体现出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性。③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主导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向发生扭曲,误导人们对其经营范围的认识,更是对其服务“三农”的否定。

2.业务范围过于单一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回购业务这几个方面,由于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没有开办诸如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复杂的金融工具,也就无法通过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④这些业务的开展虽能解决社员一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困难的问题,但难以有效解决农村投入不足之顽疾。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单一更是导致其经营缺乏特色,无法与自己的优势相结合形成特色的品牌,无法与其他银行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在被其他商业银行日益挤占市场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生存则成重要问题,扩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则成为关键。

3.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及本社区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上,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限于本社区;在服务对象范围上,限于本社区成员,在充满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无疑是好的,服务对象确定为农民,服务地区限定是农村。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意味着也可以服务于非社员,而非社员是否必须是农民,则没有明确。如果服务对象可以是非农民的非社员,则可能会导致该资金流出农村以外的地区。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农民扩展为非农民,服务地区可以突破农村地区U展至非农村地区。这种扩展和突破会导致对农民服务质量的降低,资金流出农村的比重与概率被盲目地提高了。

4.法规政策大量留白

我国法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定位,所以对其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随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尽管都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方面,必须以服务“三农”为要旨,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原则。比如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宗旨,其发放贷款中对本社社员发放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但对这一规定深究,什么情况下属于“资金有余”,其实很难判定。令人深思的是,法律存在大量留白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竟然都不健全。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可依。有学者提议对特殊行业效仿英美国家进行特殊立法“一法一企”。⑤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立法,否则都无法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思路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措施主要依据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商业银行两个主要方面着手,不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位为何种法律性质,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经营方向则要坚持。因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合作金融组织或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有差异的。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为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同上面所列及的多数一致。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在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其经营范围应参考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限制在“三农”方面,否则开通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摆脱不利地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经营范围。以下的业务均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主要扩展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小额信贷。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指基于农户的个人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其发放的无须财产抵押和担保的贷款。这里的农户主要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⑥完善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经营业务体系,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社员最大限度获利。这种业务可以参考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入社社员,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购置贷款等社员的固定资产的消费,目的是改善社员生活。⑦

(2)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竞争是以后金融领域竞争的重头戏,但现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中间业务相较商业银行颇为滞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说,中间业务不仅能给其带来新的利润来源,也可以为其现阶段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增加金融服务种类、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创造条件。⑧农村信用社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是传统业务的延伸,主要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业务,而以网上银行、咨询理财等知识密集型、科技要求高的产品却是少之又少。

(3)特色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找准市场定位,坚持“立足三农、服务社区”的办社宗旨。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小企业评级授信工作,开办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等业务品牌,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满足和超越三农和广大客户要求。⑨特色业务的开展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自己地缘优势和人脉优势将业务范围拓展,这样才能在与其他银行竞争时保持绝对优势。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则其法律性质定位为法人。根据上述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以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虽然,其可以取得与商业银行一致的经营范围,但是必须面向“三农”开展金融服务。因此,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受到为“三农”服务原则的适当限制。

(1)担保业务。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承办担保业务,对于社会商业资本和闲置资金向不能发挥聚集作用。担保业务本应是广大农民和各种农业经济组织获得外部资金的重要有效渠道,由于商业银行有此业务,城市居民和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条件获此服务,但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由于条件所限不能享有这,这对于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来说极为不公。⑩因此,其被改制成农商银行时的业务范围可扩展担保业务,同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2)拓展城区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地域业务范围是农村,一旦业务范围涉及非农村则是违反法规政策。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开展城区服务。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旦改制成农商银行即可拓展城区业务。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滞后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农业逐渐被现代股份制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及高效农业所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的农商银行在未来定将成为有竞争力的社区性商业金融生力军,必然要抢占城区市场,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11

(3)禁止高L险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定位在农村,必须全力为“三农”服务,这是其经营方向。即使被改制成农商银行,这也是应当坚持的。商业银行涉及高风险业务,比如股票、基金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则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禁止。因为高风险业务不利于服务“三农”,农民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一旦接触高风险业务,极有可能会血本无归。因此,在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经营范围所涉及的高风险业务应被取缔。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路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改革思路的分析。通过结合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从而对以后其发展模式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阐述。下面将合作性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分别罗列,为以后确定经营范围提供参考。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于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还是以原先的经营范围为主,但是其经营范围仍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尤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办理银行卡业务;比如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业务;

(6)办理相关特色业务;例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业务;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其与原先的经营范围比较主要有下列变动:一是取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业务目前存在的第5项“买卖政府债券”和第6项“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发挥金融作用,涉及这些业务不利于发展;二是增加了办理银行卡业务和办理特色业务两类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缺乏特色的业务导致其在竞争中与其他银行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特色业务的开展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与商业银行一致。由于农商银行有服务“三农”的特殊宗旨,其经营范围不能完全照搬商业银行。因此,农商银行需形成适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办理相关特色业务;

(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从事银行卡业务;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业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通过借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形成了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进行比较有以下变动:一是删除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第5项“发行金融债券”和第9项“买卖、买卖外汇”。因为作为发展“三农”的农商银行,需规避风险,防止损害“三农”的根本利益。因此,将其取消但保留了风险稍低的政府债券;二是增加了办理相关特色业务。农商银行的发展需要与自己特色结合起来,才能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有利竞争。否则,在每个银行争夺有限市场时必然会淘汰;三是变动了部分业务范围,将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第3项“国内外结算”改动为“国内结算”,第7项“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变动为“买卖政府债券”,主要原因仍是规制风险,为“三农”的发展做长久之计。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的路径无非有两种,无论被如何定位或改制都是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它们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存、取、贷业务,比如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另一部分是与农业相关的业务,比如办理特色业务为农村青年发放创业贷款。传统的村、取、贷业务基本是每个金融组织都涉及的经营范围,与农业有关联的业务都是基于服务“三农”的目的而开展的。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无可厚非。当然,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也存在区别。一是农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同业拆借和担保业务,可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允许。二是农商银行允许开展有关债券和信用证业务,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均不开展这些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开展业务的原因一是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二是基于“三农”利益的衡量,不利开展高风险业务。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何种发展方向,但其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面对市场时要及时调整,否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当然,在适应市场发展时,不能忘记最根本的经营方向是为“三农”服务。一旦脱离这个引领全局的经营方向,国家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毫无意义。

注释:

①主要包括:(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5)买卖政府债券;(6)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提供保险箱业务;(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5条与此相同.

②主要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③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7―68.

④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86.

⑤参考郝爱军.英美等国关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3):156.

⑥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4.

⑦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

⑧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02.

⑨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24.

⑩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07.

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5

一、我国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1.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统计,目前,全国建立了十几万个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包括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数专业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专业协会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协会每年向社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提供技术、信息、运销服务为主。大多数专业协会不直接为社员销售产品,没有销售收入。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由企业、农技推广单位、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少量的农民社员组建成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多数有自己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

但总体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相当缓慢,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宏观政策环境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运作。粮、棉等大宗农产品长期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内部人控制合作社运作,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

2.把供销社等服务组织改造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合作社创立之初,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强化,供销合作社变成了国有商业的组成部分,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从实际情况看,过去10几年期间尽管供销社在探索“民办”体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历史包袱太重、人员过多、管理不善、机制不活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供销社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萎缩,亏损严重,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已基本丧失。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社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丧失为农民服务的能力。目前,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事实上是由国家控制的。原先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定性是农民自己入股,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来就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

3.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下,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在一起的,农民既丧失了私人财产权,也丧失了独立经营权。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第一步改革,就其内容来讲,主要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方式,逐步改革为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是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在农村改革后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村改革以来,由于农户具有了积累的功能,虽然集体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但农民逐渐在集体的公地上不断地积累起私有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已经成为一个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东西。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已逐步退化为主要承担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的组织,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而明显缺乏对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改造为企业化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总体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积累功能弱化、封闭性强、合作属性较弱以及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等一系列问题。

4.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仅有的几个行业协会都靠政府“输血”,业务范围往往仅是引入新的品种,指导生产,几乎不涉足流通领域。建立农民协会的设想虽然8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二、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

1.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对社员以服务为宗旨。

发展合作经济,没有必要简单重复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又如,一人一票原则,使少数有效率的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大多数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在一些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外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灵活性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部在定义农民合作社时,使用的四个主要标准是:1合作社必须是由使用者拥有的组织;2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年股份分红一般不应超过8%;3与非成员的业务不能超过与合作社成员的业务量;4合作社应按惠顾额向成员返还利润。为了适应与私人公司进行竞争的需要,一些合作社开始逐渐突破这些规定。例如,美国最大的合作社农地产业1990年前实行一人一票制,其1400个基层合作社每个只有一票权。为了吸引基层合作社更多地参与到农地产业的经营中来,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开始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额来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由于近10年来美国农场和合作社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规模却不断扩大,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业务在稳步扩大。农地产业目前与其成员的业务占2/3,而与非成员的业务占到了1/3。总的来看,传统的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压力,正在转向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甚至逐步走向企业化、股份化。

2.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可以是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可以是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可以是一些协会、研究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版权所有

探索和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对所属成员实行自律,政府也可以授予协会某些管理权,如市场信息、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市场价格协调与管理、行业损害调查和纠纷处理等。

事实证明,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关系界定之后,将其设定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在信用社改革中,不应再过多地强调其合作制的性质,而应该从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的选择组织形式。

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6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主权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 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