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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范文1
关键词:质检工作;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主要做法;经验与体会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32-02
一、加大打击力度,提升执法威慑力
针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逃漏检多的特点,2007年,义乌局党组审时度势,经研究组建了专业的执法稽查队伍,增加执法经费投入,配备了两辆执法稽查专用车,以外贸仓库为重点,开展执法稽查工作。自成立专业稽查队伍以来,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3204起,涉案货值2.03亿,其中查处案件数占浙江检验检疫系统总量的60%以上,有效震慑了市场采购商品出口逃漏商检以及其他违反商检法律法规行为。2011年共查处案件822起,涉案货值4653万元,比成立专业执法队伍前的2006年分别增长了198%和190%。加强与海关、工商局、质监局、市场主办单位――商城集团等部门单位间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协作,查获大案要案,2011年与公安联手,赴深圳开展追查,捣毁义乌、深圳两地制售假证窝点两个,现场查获伪造印章20余枚,伪造的检验检疫证书4份,并查获大量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和检验检疫证书。涉案13名案犯除一名在逃外,其余全部受到法律应有惩罚。加强与兄弟局的协作,2011年共完成协查案件16起,罚没款41万,提升了系统的整体执法合力。
通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出口主体法律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报检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2011年共受理报检106275批、货值27.23亿美元,比成立专业执法队伍前的2006年分别增长了198%和247%。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行动力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由于“品种杂、外贸主体多元”,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为了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有效性,我局积极创新手段,针对“违法行为夜间高发”的实际,建立了24小时不间断稽查机制;为了提高查处的有效性,加大了《义乌检验检疫局举报出入境货物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宣传力度,拓宽案件来源,鼓励群众参与检验检疫监督,2011年共接到群众举报线索17条,全部做到及时处理,查实立案处理的11条、简易处罚的1条,并对一名查实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了5000元的奖励。为了提高协查案件的处理能力,制定了《义乌检验检疫局外来移送案件管理规定》,对外来移送案件的责任处室、立案、调查及信息反馈作了详细规定,确保跨部门协作的有效性。建立了由局长、法制工作分管副局长、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在处理的众多案件中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三、借力科技手段,提升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义乌局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手段助力执法监管工作、提高执法效率,自主研发了多项信息化服务平台,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为了拓宽案件来源,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自主研发了案件信息举报投诉平台,通过网络举报投诉,改变了过去举报投诉只能靠电话、邮箱,互动性差的不足,引入交互式理念,交流方式更加灵活,为检验检疫举报信息的报送提供了新途径,并积极配合做好12365的开通运行工作;针对辖区普遍存在的“高价低报”现象,建立了涵盖15万种商品的价格数据库,对每种商品设立了稽查涉案货值、检务报检货值、中国小商品价格指数和义乌海关报关数据,核价人员可以根据商品描述进行归类,以这些数据为参考进行基本准确的核价,大大降低了检验检疫规费收取、输非监装商品核价、涉案货值认定的随意性;组织构建了知识产权产品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了8643个国内及世界知名品牌,为外贸流通领域以假充真案件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支撑。研发了案件自主处理平台,做到了执法文书的自动生成,在降低工作差错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配合浙江局执法稽查软件的投入运用工作,建立了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实时管理平台,实现执法稽查人员将执法现场照片、查获案件信息现场录入,提高执法公正性、透明性。
四、落实党风廉政,提升执法战斗力
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直面外贸企业和行政相对人,做好党风廉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义乌局党组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一岗双职,层层抓落实,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向企业述职述廉,企业执行廉政情况与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相挂勾,警示企业若向我局工作人员行贿就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聘请社会各界人员担任我局的行风监督员,不定期地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积极发挥检验监管本的功能,对检验检疫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制,积极推行处罚案件事后回访制,构建了党风廉政全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管理网络,全局未发生一起违法违规事件,在每季一次的满意度调查中,党风廉政满意度更是达到100%。
五、助力综合改革,提升执法服务力
积极投身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把检验检检疫法制建设与“抓质量 保安全 促发展 强质检”总体要求相结合,着力解决广大进出口企业和外贸从业人员密切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探索,针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向总局争取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出货急的特点进行检验检疫流程再造,创新前置检验模式,在出口商品报检之前,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出口商品预先检验,把检验服务工作做到前面去。积极参加市政府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设,把检验检疫信用信息及时传输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平台上,同时把其它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为我所用,真正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控的立体信用管理平台。针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贸易主体多元的特点引入了组货单位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覆盖检验、监管、稽查、放行等环节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了正常出口的工业企业和组或单位分类管理覆盖率达100%,运用评分评级确立不同的信用等级进行监管,分别实施信用放行、验证放行和检验放行模式,引导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制定了新形势下的稽查工作制度,把法制稽查工作与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及义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相融合,运用科技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手段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管得住,通得快“提供保障。制定了工作评价制度,对市场采购商品预检验工作制度、监管工作制度、放行工作制度、稽查工作制度、风险管理规定、信用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抽批工作制度等制度以及其他的有关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检验检疫改革措施进行评价,确保各项制度行之有效。
1、上级指导是动力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是一项崭新的课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很多工作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在总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局大胆创新,认真研究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规律和特殊性,形成了一套适应义乌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检验监管机制,制定了一批指导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较好地适应了义乌市场需要。尤其在义乌市获批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之后,总局、浙江检验检疫局领导多次莅临我局指导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研讨,对进一步创新义乌市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给予了大量政策支持。
2、普法宣传是基础
义乌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普法宣传工作,将普法工作作为推动检验检疫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对内、对外普法工作。对内坚持和完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倡导全员学法。在今年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中,全局有86名同志进入全国前万名行列,其中包括局党组四位同志。积极动员法制工作骨干总结案件查处业务,提升办案能力,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将出具的每份单证、报告视为“法律文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浙江工业大学建立合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和法治工作研究,召开法制探讨会,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对外普法工作上,注重宣传手段的多样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做到“处罚与教育”并举原则,坚持“处罚到哪,宣传到哪”的工作方针,确保宣传效果,拓宽法律宣传的普及面,提高稽查工作的社会教育作用。
3、队伍建设是保障
近年来,义乌局不断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法制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局共有法律研究生1名,本科生4名,法律专业聘用人员5名。除每年开展多层次集中普法培训外,各处室结合处室业务工作,开展多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交流。并针对执法岗位党风廉政风险较高实际,定期开展执法岗位风险排查,2011年共对全局执法岗位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执法风险排查工作。共排查行政执法风险点 70个,对重点敏感岗位制定了防控措施。开展15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出整改问题10项、改进建议4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地方支持是关键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2
一、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新股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做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独立作出判断:
(一)关于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员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是指(1)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
(3)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是指(1)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未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中;
(3)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是指(1)公司与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明确界定资产的权属关系;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独立完整,全部足额到位,并完成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2)公司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3)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制人进行。
公司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生产环节以及商标使用权等方面与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关系,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与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重大事项予以公告,在本次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还应确定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4)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二)关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因资产或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等)金额、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
2、公司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
3、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水平;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应收帐款的增幅是否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其他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存货的总量和结构;公司的现金总流量净额是否为负,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为负;
4、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主承销商关于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原招股文件所披露的内容逐一对比,包括项目计划投入金额与实际投入额、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实施进度、项目变更情况与变更原因、预期效益水平与实际效益及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
2、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如30%以上未投入使用),且公司无合理解释;
3、从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看,存在投资项目转出公司的问题;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频繁;以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论证不充分,致使项目不能实施而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甚至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4、从前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看,公司出现发行后效益显著下降的问题;如前次发行为增发,公司出现未实现盈利预测的情况,甚至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的80%;如前次发行为配股,公司出现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甚至亏损。
(四)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
(五)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2、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与比例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漏提和少提折旧的情况;
3、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等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是否存在将收益性支出挂帐作为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开办费的确认与计量;
4、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和虚计收入的情况;
5、公司资产置换收益、资产转让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批准程序是否满足收益确认的要求;
6、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关于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公司最近三年资金闲置的金额;
2、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3、资金存放是否安全,公司是否能够有效控制;
4、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本次股本融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七)关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风险,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或有负债水平,主要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包括抵押)情况,担保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该项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必要,被担保方是否具备相关履行义务能力;
2、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其可能承担的仲裁或败诉风险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或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
(八)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应当关注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报告中陈述的意见,以及公司根据会计师的建议所进行的整改情况。
(九)对于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3、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长趋势;
4、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是否相匹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如涉及跨行业经营,公司是否在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做好准备,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具备跨行业经营的能力,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实施办法;
5、公司受政策性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主承销商就公司发展前景的分析与说明。
(十)关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应当关注公司最近一年内是否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应当关注以往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又出现类似问题,例如公司是否继续存在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人员未分开等问题。
(十二)关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进行整改,及在其后的运营中是否出现类似的问题。
(十三)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应当关注公司是否提出充足的理由,以及前任会计师对解聘原因是否作出不同解释。
(十四)关于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其重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对价是否已结清,不存在遗留问题;
2、有关重组的信息披露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重组后的公司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做到“三分开”,且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4、公司重组后是否业务方向明确,经营状况已发生实质性好转;
5、公司管理层是否稳定;
6、置换到公司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五)关于主承销商的信誉,应当关注担任主承销商并负责推荐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的证券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是否因在发行承销工作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公开批评。
(十六)发审委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3
【摘要】 目的:探讨原发性肾病综合征(NS)患者临床肾小管功能异常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的相关性。方法:回顾性分析2006年5月—2008年9月确诊并行肾穿刺活检的原发性NS患者82 例,观察肾小管间质病理改变,并进行半定量评分;同时测定患者肾小管功能损害指标——尿视黄醇结合蛋白(RBP)、尿α1微球蛋白(α1MG)、N乙酰βD尿氨基葡萄糖苷酶(NAG)水平,观察肾小管功能异常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的相关性。结果:不同病理类型的原发性NS患者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及尿RBP、α1MG、NAG水平均不同(P<0.05);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重的患者尿RBP、α1MG、NAG明显增高(P<0.05)。结论:原发性NS患者肾小管功能异常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密切相关,肾小管功能测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患者肾小管间质病理损伤程度。
【关键词】 肾病综合征 肾小管间质 病理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ubular dysfunctions and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 in patients with idiopathic nephrotic syndrome(NS).Methods:The pathological changes of 82 patients with idiopathic NS and the biochemical tests about renal tubular functions,retinolbinding protein(RBP),α1Microglobulin(α1MG)and NAcetylbetaDGlucosaminidase(NAG),were investigated.Results:The degree of tubular dysfunctions and levels of urine RBP,α1MG and NAG differed between different forms of glomerular diseases(P<0.05).Patients with more severe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 presented with higher RBP,α1MG and NAG levels(P<0.05).Conclusion:Tubular dysfunctions are closely correlated with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Urine RBP,α1MG and NAG can serve as biochemical markers for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
Key words nephrotic syndrome;tubulointerstitial;pathological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NS)是肾脏内科常见病,表现为大量蛋白尿(>3.5 g/24 h),低白蛋白血症(<30 g/L),可伴有水肿和高脂血症。NS常合并肾小管间质病变,后者是影响NS治疗及预后的重要因素[1]。因此研究NS患者肾小管间质病变具有重要意义。肾小管间质病变程度通常要通过肾脏病理学检查判定,后者为有创性检查;临床肾小管功能检测是否能反映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国内外研究很少。本文对82 例原发性NS患者的肾脏病理资料及肾小管功能测定结果进行了分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5月—2008年9月收治的资料完整的原发性NS患者82 例,其中男54 例,女28 例;平均年龄(37±15) 岁;均为初发患者,未接受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肌酐清除率≥40 mL/min;无并发症及其他伴发疾病;排除继发性NS。
1.2 研究方法
1.2.1 肾脏病理学检查
肾活检石蜡切片常规行HE、PAS、PASM和Masson染色,光镜观察肾组织病理学改变。病理诊断按照WHO(1995年)肾小球疾病分类标准进行分型。
对肾小管间质病变进行半定量评分。肾小管间质病变包括间质炎症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间质纤维化。按照病变范围评0~4分。无病变为0分;病变范围在0%~5%为1分;病变范围在6%~25%为2分;病变范围在25%~50%为3分;病变范围>50%为4分。每张切片至少计数9个高倍视野,取平均值[2]。根据病理损害评分分值为0~1组、1~2组、2~3组、3~4组,共4组。
1.2.2 肾小管功能测定
留取随意尿标本,采用ELISA法测定尿视黄醇结合蛋白(RBP)和尿α1微球蛋白(α1MG)(上海德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水平,采用比色法测定尿N乙酰βD尿氨基葡萄糖苷酶(NAG)(上海德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水平。
1.3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t检验。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P<0.05认为差异具有显著性。
2 结
果
2.1 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
82 例患者中微小病变肾病(MCD)患者14 例,膜性肾病(MGN)患者15 例,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症(FSGS)患者9 例,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MSPGN)患者36 例(其中IgA肾病29 例,非IgA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7 例),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MPGN)患者8 例。部分患者肾组织可见间质单核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间质纤维化等改变。不同病理类型之间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不同(P<0.05),MCD组和MGN组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较轻,两组间差异无显著性(P>0.05);而FSGS组、MSPGN组和MPGN组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较重,三组间差异无显著性(P>0.05)(见表1)。
2.2 不同病理类型NS患者肾小管功能测定结果
不同病理类型NS患者尿RBP、α1MG、NAG水平不同(P<0.05),MCD组和MGN组尿RBP、α1MG、NAG相对较低,两组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而FSGS组、MSPGN组和MPGN组明显高于MCD组和MGN组(P<0.05),三组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1)。
2.3 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患者肾小管功能测定结果
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组间尿RBP、α1MG、NAG水平具有差异无显著性(P<0.05)。随着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的加重,尿RBP,α1MG,NAG均明显增高(P<0.05)(见表2)。
大量蛋白尿不仅是NS的临床特点,而且是促进肾小球硬化、肾小管间质纤维化,进而导致肾功能丧失的独立危险因素。经肾小球滤过膜漏出的蛋白质在肾小管重吸收,持续的蛋白尿会导致的肾小管损伤,促进炎细胞浸润[3]。炎细胞释放各种细胞因子,后者促进肾间质成纤维细胞的分化成熟,导致肾间质纤维化。本研究中也观察到部分NS患者肾间质单核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和间质纤维化等。表1 原发性NS不同病理类型肾小管间质损害评分和肾小管功能测定表2 原发性NS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与肾小管功能测定组比较P<0.05。2)与1~2组比较P<0.05。3)与2~3组比较P<0.05。
肾穿刺活检对于诊断NS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决定治疗、判断预后具有重要意义。但肾穿刺活检有其局限性,如有的患者有出血倾向、高度肥胖、严重高血压、孤立肾等不宜行肾穿刺活检;肾穿刺组织仅为肾组织的一小部分,如果病变仅累及部分肾单位,肾穿刺未取到病变部位,则不能反映肾脏疾病情况;一些基层医院尚无肾穿刺活检条件。因此,寻找准确、安全、简便的肾小管间质损害检测方法非常必要。近年来尿液中的生物标志物的检测引起关注,有学者认为可以替代肾活检术判断疾病的进展、监测治疗反应及判断预后[4]。RBP、α1MG和NAG就是常用的尿液生物标志物。
RBP是一种小分子蛋白,可由肾小球自由滤过,绝大部分经肾近曲小管重吸收。在正常情况下尿RBP排出量甚微,近曲小管受损时,排出量明显增加。RBP在酸性尿液中稳定性较高,特异性较强。α1MG为小分子球蛋白,主要在淋巴细胞和肝细胞产生,可以通过肾小球滤过膜,大部分被近端肾小管吸收和分解,维持尿中恒定水平。α1MG浓度升高是近段肾小管损伤的标志。NAG是一种位于溶酶体内的酸性水解酶,广泛存在于各脏器内,肾脏含量最高,近曲小管上皮细胞含量特别丰富。由于分子量大,血清中的NAG不能通过肾小球滤过膜,尿中NAG主要来源于近曲小管的溶酶体。尿中NAG升高主要见于肾小管损伤,并可提示病变活动[4]。以上3个指标均能较好地反映肾小管间质损害,因此我们检测了尿中RBP、α1MG和NAG浓度,探讨了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伤的相关性。
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组间尿RBP、α1MG、NAG差异具有显著性,随着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的加重,尿RBP、α1MG、NAG水平均明显增高,提示三个指标均能反应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同时也发现不同病理类型间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不同,MCD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较轻,而FSGS、MSPGN和MPGN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较重,与Bazzi等[3]报道一致。本研究中MGN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也较轻,可能与我们选择的是初治病例,病理诊断均为早期MGN,尚无肾小管间质受累有关。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轻的MCD及MGN患者尿RBP、α1MG、NAG水平明显低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重的FSGS、MSPGN和MPGN患者,也说明了尿RBP、α1MG、NAG水平能较好地反映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
综上所述,RBP、α1MG和NAG等尿液生物标志物的检测与肾组织病理损害的相关性好,为原发性NS患者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提供了准确、无创、简便、经济的检测方法,具有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Branten A J,du BufVereijken P W,Klasen I S,et al.Urinary excretion of beta2microglobulin and IgG predtict prognosis in idiopathic membranous nephropathy:a validation study[J].J Am Soc Nephrol,2005,16(1):169174.
[2]Ikezumi Y,Suzuki T,Hayafuji S,et al.The sialoadhesin(CD169) expressing a macrophage subset in human proliferative glomerulonephritis[J].Nephrol Dial Transplant,2005,20(12):2 7042 713.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贯彻实施<**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本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区政府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等单位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认为有关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区政府申请规范性文件立项,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和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区法制办负责审查并报区政府审议确定,确定立项的,应明确起草单位。
第五条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区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相关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区政府办收到起草单位送审请示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转送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起草单位报请区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参考的有关资料;
(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区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区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区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区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不予审议。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署后,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区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编号为“建政规发[年度]××号”。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应当间隔30天,不足30天的,需要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区政府负责,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区法制办对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三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和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各一份。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5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全市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
会议指出,在当前经济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是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认识不足。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形势,如何趋利避害、转化不利因素、减少负面影响,缺乏必要的、积极的前瞻性研究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二是经济增长后劲趋弱。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趋缓。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0,增幅比一季度回落49.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落48.5个百分点。②外贸出口形势仍较为严峻。今年以来,我市受禽肉封关的影响,造成出口受阻,创汇下降,至今周边国家还未对我市外贸的冻品开关。出口产品缺少高创汇、高附加值、高退税率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支撑。出口市场主要局限于日韩等地,制约性较大。③企业资金不足。一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资产负债率和两金占用持续升高,资金风险压力加大。三是软环境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个别部门重罚款收费轻服务管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有不规范、不文明、吃拿卡要等行为;“三乱”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个别地方社会治安秩序不理想,存在欺生排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四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富即满,小进即安,富而思进的敬业进取精神不强;有的企业追求眼前利益,对人才认识不足,临时工、技工用的多,大中专毕业生用的少;有的民营企业任人唯亲,产权封闭,没有走出家族化的桎梏;人才市场发育滞后,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和有技术、有能力的专业科技人员难招、难留;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少数中青年,素质偏低,特别是农村科技推广网络不健全,给农业“三化”战略实施带来困难。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抓住机遇,强化措施,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宏观经济走势。面对宏观调控形势,谁能扬长避短,防范、化解不利因素,掌握主动权,谁就会在新一轮经济发展大潮中实现大跨越。要积极组织力量,针对当前市场变化,不断开拓信息渠道,对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趋向、宏观经济发展、外部企业动态、生产资料市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超前分析,科学论证,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尽可能的减少宏观调控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第二,全面推进结构调整,努力构筑布局合理、活力强劲的经济框架。一是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工业“立市、强市”战略,以园区建设为依托,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大范围、大跨度实施资产重组和产业整合,努力培育优势产业群和核心企业群。二是积极发展融合型经济。借助半岛城市经济圈的形成,加快推进我市与半岛经济的融合发展,促进我市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三是以推进农业“三化”为着力点,加快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紧紧抓住当前国家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机遇,积极扶持大企业,培育小企业,快上新企业,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农业出口创汇生产基地,全面增强龙头辐射能力,提高农村经济运行质量。四是高度重视第三产业发展。通过制定扶持政策、科学规划布局、加大建设投入、完善市场管理等方法,加快三产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第三,努力扩大招商引资,积极创新开放局面。继续把招商引资作为统领经济工作全局的牛鼻子,围绕招商引资任务分配,逐级落实责任,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招商引资大格局。要将企业推向招商引资第一线,充分发挥企业招商引资的客户优势、资本优势、人才优势。要继续加大外贸工作力度,大力培植新的出口增长点,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保持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要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档次,形成一批产品结构好、创汇能力强的企业群体。
第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要切实解决好 行政管理和执法服务过程中政令不畅的问题。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修订完善各项措施,并将监督、实施责任落实到相应部门和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二要切实解决好资金短缺的问题。在继续抓好政策性融资的同时,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要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的广泛参与,激活民间资本。争取各类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强区域资金实力。加快企业股改和上市融资,做好得利斯、新郎、化工的上市准备工作,为成功上市奠定基础。三要切实解决好工业用地不足的问题。要强化土地利用效益,依法收回闲置土地,调整已批未用土地,分轻重缓急,优先满足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我市实际的项目和骨干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6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间衔接,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
第五条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
第六条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市级专项规划在每年年初编制计划下达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
第九条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衔接审核
第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在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为主衔接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五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第十六条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让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