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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3-200-02
就我国现状来看,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激励方式推进得比较缓慢。原因为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相应的会计核算也不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财政部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的公布,对股权激励的应用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使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有了规范的会计处理准则。以此为契机,国内各公司纷纷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近50家上市公司了股权激励方案。要使这一激励方式得到推广,相应的税收规定也应进一步明确。
股权激励政策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的内容。
一、从个人所得税上看
在财税[2005]35号文件出台前,对于员工参与股票期权计划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节和缴纳问题,税法并未明确规定。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的出台,满足了上市企业在这方面的政策需求。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股票期权在授予时,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行权时,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存在问题是,财税[2005]35号文件仅是笼统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未能把员工细分为普通员工和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两种,应针对两种人员作出不同时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管购入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能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且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上市公司高管待授予的股份可转让时,现时股价低于成本价出现亏本,从而导致无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这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理。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把员工细分为普通员工和高管两种。普通员工转让可行权的股票,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行权后即可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行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执行;高管转让可行权的股票,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在行权时,暂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推迟六个月后按可转让日的公平市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七日内缴纳入库。
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的稳定性,员工实施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金额巨大(个人缴纳超过100万元),建议可否采取均衡入库的原则,平均分为三个月缴纳。因为缴纳期限太短,员工在可行权日,纷纷抛售手中股票套现及时缴纳税款,导致公司股票非理性下跌,这样达不到实施股票期权的积极效果。
二、从企业所得税上看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的内容,即因实施股票期权在会计上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尚未明确可否扣除。
(一)在会计处理上,股票期权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情形
1.以权益结算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分为三种形式:(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3)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处理:第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第二,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2.以现金结算的,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税务处理上,现在还处于探讨阶段,尚未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两种观点的共同点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同点在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可以,另外一种则提出相反的意见。
观点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刘磊处长在2008年4月8号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文章提出以下见解:(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三种形式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尚未直接规定内容。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观点2:“国内税法答疑第一人”高金平教授著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提到: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无论是现金结算还是权益结算,凡支付的对象是本单位雇员,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本期记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而实际行权时,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应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调查研究,比较赞同观点2。
三、结束语
综合地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决了股权激励的一些基础,对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起到了直观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细节、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应对此制定较为优惠、利民的税收政策,以此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范文2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情况,在税法方面,除了免税资产重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的。如果要说差异,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的暂时性差异则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后的总额之间的差异。对于这个暂时性差异来说.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况,都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来计量并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照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还应计算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有甲、乙两公司,且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的一幢厂房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厂房与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均为9 5 0万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时发生了律师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现假设该投资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且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 5 %,因为是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会计上,甲方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8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原值 9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万元
资本公积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万元
合并中各项费用,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律师咨询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5万元
在税务处理方面,因为厂房的转让所得为100万元(950—850),相关费用则为2 0万元,所以,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调增应交所得税30万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是合并双方企业自愿的经济行为,所以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这类投资是按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为投资所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之和作为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对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益应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持有期间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两种。按照相关准则规定,采用成 本法进行核算则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都确认为当期投资益。而采用权益法的话,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按照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持有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持有期间内,能够对企业的经济利润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我们要对其成本与收益、股息等进行核算与划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资收益的积累计算法。这就是将所持有长期股权从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润与本金和股利与之相应的计算与不同时期累计的收益做比较,正确的判断出企业自投资起到清算长期股权这一时间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终确定利润时后,再与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应确认的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投资收益相减,就可确定出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期间的收益与利润,为持有长期股权的企业做出明确的判断,未来季度与年度,是否继续持有该股权。
在长期股权持有期间,持有企业还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进行调整。在企业长时间持有股权,不准备出售时,投资企业即被看成是被投资方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限。在会计上,权益法在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按照最初的投资成本计价,在整个长期持有该股权的期间里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发生亏损时则相反。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并以此来进行纳税调整与管理。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股权投资 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
一、前言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既相互独立,又联系密切。在纳税过程中,企业纳税人,不仅要遵守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事项进行有效的计量和确认,而且必须按照我国税法制度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运算。但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处理目的及对象都不同,所以企业在股权投资时要了解两者存在的差异,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在股权投资收益中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收益确认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将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两部分。1、短期股权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仅局限于处置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处置收益和股权持有时期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第一,成本核算法。成本核算法主要是投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企业股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投资收益只是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所形成的纯利润分配额累计数值,而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出了投资后的累计数额部分,将作为投资资本回收来处理。第二,权益核算法。权益核算法主要是投资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之后,将必须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年度达到的纯利润或者形成的纯亏损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投资损益,并依据当期投资的损益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投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应有的收益数额并用来冲减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税务处理
税法制度将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归入股权投资核算中,却将处置收益归入股权投资损失或者转让所得中。由于税率不同,所以税法制度将这两种收益分来处理。在税法制度中规定,当被投资方对投资企业产生的分配支出额,超过了被投资方的没有分配利润及累计盈利剩余数值的公积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将最为投资资本回收处理。同时将超出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将作为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制度将短期的股权投资收益局限于转让收益或者损失收益上,而税法却将转让收益和持有收益区分开来,企业投资所得收益的确认时间是在投资方会计分配利润的时候,并不是投资方实际获得股息的时候。2、两者在再用成本核算法计算企业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时没有明显差异,但是在采用权益核算法的时候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会计制度上规定在企业会计的年度末,要依据应该享有的被投资方当年达到的利润的份额来明确企业当年的投资收益。而税法制度中却规定被投资方在做会计利润分配的时候可明确股权投资损益,但是却不能把被投资方的亏损认为是企业股权投资的损益。
三、在股权投资差额中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在使用权益核算法来计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和应该享有被投资方所得权益份额中的差额被认为是股权投资的差额,同时企业股权投资产生的差额将按照投资原则进行分期处理,并将其归入股权投资损益中。
(二)股权投资差额税务处理
我国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在实行对外股权投资所用成本不能折旧或者摊销,也不能将其归入企业股权投资当期所用金额直接扣除,但是企业的资产在转让或者处置的时候,企业可以从获取的财产中扣除,并运算出企业财产转让后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制度上规定,被投资方分配出来的股票股利,投资方不能作为会计账务来处理,但是要标注企业股权投资添加的股数,以此来表明企业股份存在的变化。而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获取股票,要按照企业股票的票面价值来明确企业的投资所得收益,导致投资方在获取股票股利的时候,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会计制度上规定,短期股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必须定期的累计股权的减值预备金额,并将其归入企业当期股权投资损失收益中。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必须按照成本准则来确定企业股权投资成本,在运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金额的时候,短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金额不能在纳税前扣除。
四、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差异
(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股权投资,就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支付一系列税费来作为企业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存在补价的情况,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来明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股权投资形成的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即企业在获取补价的时候,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明确的所得收益及其应该支付的一系列税费再扣除补价后剩余的金额,就是企业的初始股权投资成本。企业在支付补价的时候,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支付一系列税费及补价,就可明确企业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
(二)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处理
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如果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来实现股权投资,主要有股份企业的法人代表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来向股份方采购股票时候,企业应该在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将股权资产分解为非货币性资产及投资项目所得税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点主要体现在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中,会计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主要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主,而税法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主要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主。2、税法制度规定企业在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必须通过计算来明确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而会计制度上只是在获得补价的时侯才会明确企业收益或者损益。
五、在计税成本及账面价值调整中的差异
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短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现金股利应该在实际获得的时候,用来冲减股权投资产生的账面价值,但是对于已经记录在应收股利上的现金股利要扣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中分为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一)权益核算法
企业应该在获取股权投资的时候,严格按照应该享有或者应当分担被投资方当年达到的纯利润或者纯亏损金额来调整企业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企业应该按照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企业应该获得的部分收益,以减少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企业在明确被投资方出现的纯亏损金额的时候,企业应该将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减值数值限制为零。被投资方各个时期达到的纯利润,投资方应该将其计算在收益平分额超出没有明确的亏损分配额后,按照超出没有明确的亏损分配金额,来恢复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
(二)成本核算法
除了增加股权投资,将分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转变为投资或者收回投资之外,长期的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出被投资方能接受投资后所形成纯利润分配金额,可以作为企业收回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用以冲减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税法制度规定,被投资方对投资企业分配的支付金额,如果超出被投资方累计没有分配利润及累计剩余的公积却小于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就可以将其归入投资回收中,用以冲减股权的投资成本。成本核算法在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及计税成本形似,所以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纳税人在核算投资成本的时候,必须采取成本核算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史成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通讯,2010(04):78—79.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析
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从2006年后都按照第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是不完整的。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影响报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的规定,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
案例:海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海天公司的股票在20×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海天公司20×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4年为4.1%,20×5年为4.2%。
海天公司授予甲、乙两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海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至20×4年12月31日,甲、乙两人都未离开海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3、20×4年度海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3和20×4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海天公司20×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 000×5×1/2) 5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票的公允价值(20 000×12.5×1/2) 125 000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 000×4.5×1/2) 45 000元
内在价值 80 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元
20×3年度,海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 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 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 000-50 000) ×25%] 7 500
所得税费用 (20 000-7 500) 12 500
20×4年度:
对于乙而言,海天公司20×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仍在海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4年12月31日,海天公司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 000×5-50 000=50 000(元)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 000×6×1/3=100 000(元)
借:管理费用 15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 20 000×12 240 000元
乙个人部分 50 000×12×1/3 200 000元
合计 440 000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 20 000×4.5 90 000元
乙个人部分 50 000×6×1/3 100 000元
合计 190 000元
内在价值 250 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金额 62 500元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元)
应确认的资产所得税资产 42 500元
同样,截至20×4年度,海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 000(50 000+150 000)元。而截至20×4年度,海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 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 000元中,30 000元已在20×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 000元部分应在20×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000×25%)
5 000
所得税费用 (42 500-5 000) 37 500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S].2012.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范文5
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帮助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优秀人才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阐释,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针对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
一、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第一,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同时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范文6
近年来,有关个人投资所得的纳税争议也越来越多,对非现金资产出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非现金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个人应如何纳税?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了现金或现金资产。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组行为,个人只是改变了持股方式,并未转让,就不应征税;如果以非现金资产交换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该将纳税环节递延;如果个人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换取其他资产,或者个人投资者用非现金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增发,则应该完税。
我们从一个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资环节、持有期间、股权处置三个环节,来看每阶段对应的税务问题。
转股不缴税,转财产征税20%
提示:投资环节,先确定投资成本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债务、股权、知识产权入股,还是接受赠与、继承获得某公司的股权?不同的“入股”形式,将决定税的成本。
投资环节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投资成本,这是未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关键。
Q&A投资成本的八种认定形式
Q1.个人以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怎么认定?
A: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发生中介费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凭据也应计入投资成本。
Q2.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财产(含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发,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实现,要求纳税人在投资环节另筹资金纳税不切实际,建议税款缴纳的时间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环节,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部分转让股票时,允许扣除的成本按照转让股票数量与持股数比例对投资成本分配确定。
Q3.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
A:非现金资产交换与非现金资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对非现金资产交换不征税,持股人能通过换股方式取得现金。因此,应分解为转让财产,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想要转让股份给B,可以让B出资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两方换股,视为投资,从而避税。
Q4.接受捐赠的股权,是否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是的。但有两个例外。
如果个人将股权捐赠给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赠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受赠方接受捐赠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政策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5.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要交税。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单位在编正式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允许职工个人(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对公司增资,其优惠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与任职受雇有关,应首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目前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上市前,同股不同价――高管以每股1元认购,而战略投资者往往以数倍的价格才能买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时取得的股权,交税吗?
A:公司合并,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替代,待将来转让合并方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与公司合并一样,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
Q7.送转股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相应追加投资成本。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资成本处理。
Q8.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境内、境外上市,两套原则
提示:持股期间,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红利、股息是否要缴税
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现在的股息、红利收益,是有折扣的――“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而言。
Q9.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投资者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股息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宣告分配时还是实际支付时?
A: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11.个人投资者受让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以宣告分配为标志,因此,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投资前实现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都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确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递延到个人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时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让股权时,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购”。无论转让方、受让方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是我国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这种税务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分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税务机关对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虽然可以多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将企业资金用于滚动发展,公司发展了,则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将更多。税法“鼓励企业不分配”。
为避免“公款私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以费用报销方式加大企业成本,或者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不归还等方式逃避税款行为的监管。如果个人股东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指超过一年)不归还,又不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Q13.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按面值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10%
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
提示:股权处置的税务问题最为复杂,避税途径也最多
条件越苛刻,避税空间越大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转让个人持有的境内外股权,以及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均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来源地判定原则,外籍人员转让境外的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Q14.外籍人员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股权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税法尚不要求征税。
对这类避税行为,应当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何时发生?
A:以股东变更是否实现为参考。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16.个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哪?
A: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Q17.受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A:追缴税款+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00%的罚款。不收滞纳金。
Q18.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改变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归属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受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公式: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2)转让方承诺放弃目标公司债权
个人转让股权、债权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权投资成本和债权投资成本(本金),其结果是债权转让所得为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3)受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
股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因此,凡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或者“目标公司放弃转让方债权”,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Q19.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Q20.转让以不同价格分期取得的股权,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有三种确定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目前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主要用三个步骤:资产处置、按顺序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标公司股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股权比例。其中:
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经营期累计留存收益+(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资成本)×20%。其中: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成本(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成本与目标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资成本是指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对于个人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成本往往高于目标公司个人股本。
Q22.个人溢价减资,是否视同转让股权?
A:减资是股东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存在溢价,则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通过减资方式逃税非常多。
Q23.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标志是目标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的投资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除非纳税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否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无法享受。
Q24.个人转让“原始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
Q25.个人股权(不含股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处罚吗?
为了防止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等直接亲属的,无须对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Case
张先生转让M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出资额300万元,股权转让价800万。
第一种情况:基准日,M公司债权3000万,债务2500万,净资产500万(有200万留存收益),所以应纳税收入1300万元。应纳税额=(1300-300-1300×5/万)×20%=199.87万元
第二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的债权为420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放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420万元。
张先生取得的转让价格800万元中有420万元是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债权的收回,剩余38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印花税)×20%
=(380-300-380×5/万)×20%=15.96(万元)
第三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不再偿还(应纳税收入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300-1200×5/万)×20%=179.88万元
Case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700万元,占70%,李先生300万元,占30%)。后来,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对甲公司增资,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资),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万元。增资后,张、李、王股权结构为:35%:15%:50%。
随后,甲公司用资本溢价对全体股东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总额变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申请减资50%,即1500万元,减资后剩余股本为1500万元。个人股东取得的减资额,相应于股权转让收入,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按照出资额的50%确定。
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减资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张先生减资额:1500×35%=525万元,张先生应纳税额=(525-700×50%)×20%=35万元
李先生减资额:1500×15%=225万元,李先生应纳税额=(225-300×50%)×20%=15万元
王先生减资额:1500×50%=750万元,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750-2000×50%=-25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Tips投资成本
指为取得股权付出的代价。由于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资成本的确定也有差异,税收认定也不同。
Tips 投资VS交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指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非现金资产交换是指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法人或个人,以换取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Tips 红利&股息
股息是指现金股利,红利是指公司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缴税?
自然人股东不仅有股票持有人,还包括基金持有者。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Tips “股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空子。
如果股东已经变更,只要股权转让款没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纳税人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时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全部实现很难找到证据。
Tips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Tips 限售股转让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