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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范文1
【关键词】股权激励 方案 因素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原则上可以包括所有专职员工及兼职员工,但需避免不合理的利益输送行为,以及向关联方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利益输送。从最近的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激励对象在拟上市主体的任职情况,近五年工作简历。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激励对象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或增资)的资金来源需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产权纠纷。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激励对象资金来源可以是自筹资金或者借款。如果是自筹资金需要提供历年合法收入的证明信息。如果是借款需要与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由其他人垫付资金而形成委托代持的情形;借款人需要有合理的借款背景和经济实力。拟上市主体不能为激励对象垫付资金。
三、定价合理性
从目前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定价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价方式,见表1。
表1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几种定价方式
激励方式 定价方式 说明 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 无偿转让 股东无偿赠予 高德红外、启明星辰、东华测试
每股净资产 实际操作中也有参照净资产折价或溢价情形 梦洁家纺、黑牛食品
1元/股 通常情况下低于净资产价格 正泰电器、东方财富
协商定价 根据公司未来盈利及管理团队贡献协商确定 加加食品
增资扩股 1元/股 通常情况下低于每股净资产;在国资案例中不具有操作性 浙富股份、吉峰农机
每股净资产 实际操作中也有参照净资产折价或溢价情形 蓝色光标、爱施德
协商定价 根据公司未来盈利及管理团队贡献协商确定 陕鼓动力(国资)
以上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均可被监管部门接受,但各种方式下各方承担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公司实际情况不同,适用的具体案例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四、税收问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和上市后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一)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
1.股权转让方式下
(1)无偿转让。该种方式可以理解为股东向激励对象赠予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85号文精神,结合各个地方税务实践,受赠所得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纳税所得额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由于各个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实践上的差异,具体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2)按每股净资产转让。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一般按照每股净资产减原始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或25%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增资扩股方式下
因为不存在存量股权转让,增资出资方式为现金的条件下,不涉及税收问题。
(二)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1.以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公司制存在双重征税,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公司首先要缴一道企业所得税(25%/15%)。在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为自然人,利润分配时需交个人所得税(20%)。
2.以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8]159号等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直接持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直接持有奖励的股权时,在分配利润及转让股权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免10%;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激励需履行程序
(一)股权转让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无上述限制,但如股权转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增资扩股方式下: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考虑
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范文2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政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政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政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将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并获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
2.科学设定纳税环节。从理论上讲,个人在行权环节、股票转让环节均为“取得”了应税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将其设定为纳税环节是基本合理的。但为了鼓励受益人在行权后继续长期持股,建议采用国外激励股票期权的递延纳税办法,即在行权时,只要个人不马上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或模拟股票的现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纳税,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并计算出该行权收益应纳的所得税,到个人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按规定缴纳。对于个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暂不征税。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经验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从我国国情看,目前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以及鼓励公司实施为雇员“真实”购买股票的股权计划,可考虑对行权收益的摊计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建议是:对模拟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实际取得所得的当月算起);对实际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出售的当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1年但不满2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2年及以上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对于个人转让除股票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按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二是按规定应支付给高管人员的年薪。对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观点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不应厚此薄彼。根据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利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真正理顺,董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等的监督力度也较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税收上加以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以防止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名,滥发工资、奖金,随意支出和分配利润,侵害国家和其他股东利益,侵蚀税基。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年薪(工资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同等数量工资则必须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这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3.从实施股权计划的条件和目的看,这种计划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实施。如果企业无增量资本或税后利润,就不具备实施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也失去了实施该计划的意义。正如我国已实行的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做法一样,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之中拿出资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支出也应与税后利润相联系,即只能或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以真正体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和目的。
(三)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确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授予对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规定申报纳税及缴税的方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未马上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报送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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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范文3
目前,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总局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按照规定,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行权时,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股权激励和税收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仅必须在行权时即纳税,而且通常使用最高税率。纳税义务时间早、税率高,已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两座大山,于是直接催生出借钱行权这一A股股权激励中最常见的现象。但因借钱的利息成本太高,不是每个人都能拿来使用的。相较于借钱,也有不少上市公司高管为达到行权要求,不得不选择出售股票筹集资金来缴税。
在上述问题的限制下,“市场先生”发明了一种“曲线股权激励”方法。过往经典案例如三特索道、康缘药业等公司,通过向特定的公司高管进行定增的方式,达到获得股权行使股权激励的目的,也不失为一种聪明的办法。
若上述办法都无法满意,比较极端的案例就是离职走人。一些上市公司规定,离职后若干时间内即可将手中股票全部套现,此种办法看似实属无奈,却总比一步步按照股权激励的要求减持,来得快一些。综合来讲,这种办法对高管来说获益空间更大。
今年以来,两市近百家上市公司都推出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预案,激励方式各异,主要有定向发行股票、授予期权、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数量最多的为南玻A,股票激励数量高达9000万份。但是,“金手铐”仍旧难掩离职潮尴尬。除了业绩压力外,有不少是为了减持股票做铺垫。
人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身上体现的最为明显。在深交所挂牌的科技型上市公司数量不少,这类企业不依赖于固定资产投入盈利,而严重依赖于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这些科技类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有着强力的需求。
但迄今为止,除公司主观因素和市场因素外,税负高企问题无疑是影响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重要原因,这种制度性的安排看似合理却不合情,严重影响着股权激励的效果。如股权激励对象为缴纳税款,甚至不得不故意压低行权日股价套现,这就违背了股权激励政策的长期激励目的。从这点来讲,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凸显,监管层推行的股权激励的效果仍待进一步观察。
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目前采用的均是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在实际变现后再缴税的模式。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国家都在采用类似规定,可以给A股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变现再缴税是完善当前股权激励政策是一个良策。一方面,可以缓解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行权压力难题,有助于股权激励发挥出长期效应。另一方面,让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将纳税标准和二级市场价格变化相结合,解决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造成税负高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范文4
关键词: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雇员(包括董事、经理或员工)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即在签订合同时向雇员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规范化股票期权运作一般包括赠与、授予、行权、出售四个基本环节。其中“赠与”是公司与雇员签订合同确定酬劳金额,即公司决定将一定数额的股票期权作为薪酬支付给雇员。“授予”是指公司根据雇员工作进度实际支付股票期权。如果该项股票期权是针对过去劳动的酬劳,则可以马上一次性授予;如果是针对未来的劳动则可以规定在未来某时点之前一次性或分批授予。“行权”是指按赠与股票期权的约定价格实际购买股票。一般是在授予日之后到股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时间段内行权。最后一个环节是期权股票的出售,即雇员实际行权购买股票后,可以根据股票市场价格情况选择合适的时点出售持有的期权股票。
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巨大成功。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企业、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为适应这种情况,大多数国家都在税收上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使股权期权能够起到一种“长期激励”作用,确保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股票期权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股票期权税收制度上存在明显不足。目前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通知中,即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iage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些制度对推进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落“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政策具有中大意义。然而,滞后于股票期权实践出台的税收政策,存在明显的不足,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
一、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设定的纳税环节难以达到长期激励效果
公司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员工过去工作业绩的肯定与奖励。在激励对象转让已行权的股票环节和因已行权的股票拥有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获得鼓励环节征税,可以发挥税后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但是对于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选择在激励对象授权环节和对于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选择在激励对象行权环节纳税缺乏合理性,税收只注重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而忽视了股票期权“长期性激励”的意图。对于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授权环节没有获得任何物质收益,却要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付出高额的税收成本。虽然在行权环节不再纳税,但激励对象还要为行权付出购买成本。按照现行规定授权日和行权日的是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而对于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虽然在授权环节不纳税,而行权环节纳税却给激励对象带来了在同一时间既要承担购买股票成本,又要承担纳税成本的双重资金压力。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激励对象很可能选择在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而对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立即出售股票的高管人员来说,在无法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将放弃行权。
2.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未对授予额度作出规范,将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股票期权授予额度是指股票期权计划中授予员工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票总数量的最高比重。参加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行权后,拥有继续持有或转让出售股票期权的权利。如果继续持有,则员工将以股东身份分享公司净资产和剩余收益,参与公司管理活动,从而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如果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则稀释每股股票市值,缩减原有股东的收益。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数量越大,上述影响也将越大。因此,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必须对股票期权授予额度做出规定。
3.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没有确定的税收优惠,难以体现税收政策的“激励性”
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不分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时间的长短,一律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即使延长股票持有时间在税收上也无延迟的税收优惠。这样很可能导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内容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并可以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以获得高额差价收益。
二、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1.明确纳税所得与纳税环节,在股票期权出售环节对股票期权所征收所得税
为了发挥股票期权的“长期性激励”的目标,确保员工不因资金压力参与股票期权计划中来,建议对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选择在激励对象出售环节纳税,对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选择在激励对象行权环节纳税。这样可以减少员工资金压力,保证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我们建议对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选择证券交易所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股票持有人出售该股票时代扣代缴该股票行权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保证税收的安全、及时收缴,由证券交易所登记已行权但未出售的股票,当股票价值低于其行权收益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时,由证券交易所强行出售该股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由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代扣代缴。
2.规定股票期权税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趋势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实施股票期权的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更有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最初激励目标的实现,更能防止经理人操纵利润和股价。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目前各种股票期权收益均试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鼓励股票期权行权受益人长期持有股票,可以考虑对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接收人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出售股票,如超过1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享受减
税优惠。对于期权接收人持有股票时间越长,其享受的减税比例越大,直至免税。这样可以防止期权接收人的短期行为,从而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3.明确股票期权的行权额度,保护股东的权益
行权额度直接影响激励的力度,激励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越高,则激励的的力度越大,同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授予额度愈大,未来员工所能认购的股份就越多,则将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进而影响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国家应该对股票期权授予额度做出同一规定。
此外,由于股票期权涉及到跨国公司和外籍人士,所以必须加强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和建立良好的国际间税收协作关系,这样既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又能有效地控制税款的流失。
三、结论与启示
我国的股票股权激励制度处在起步阶段,股权激励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在推进我国相关股权激励改革过程中,税收政策作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的一个重大影响因素,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既有利于调节激励对象的个人高收入,又有利于提高股权激励的效果,一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股票,扩大股票期权激励的正面效果。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既要公平,又不能忽视效率,既要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和个人收入的分配调节作用,又要赋予税收“激励”长期的意义。因此,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证税收调节收入的本质,又要发挥其长期激励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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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范文5
关键词: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管理层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
(一)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含义
管理层股权激励就是让管理层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其能成为本上市公司的股东,将管理层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让管理层需要致力于通过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来增长自己的个人财富,也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管理层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
(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 委托理论
如今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将权利委托给人管理公司。但是双方所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公司所有者需要的是公司整体的价值最大化,而管理层追求的却是自身相关利益的实现,未能完全的统一。只有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做到共赢。
2. 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资本,能一定程度上较大地确定着未来公司未来收益与价值提高,是维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源泉。人力资本作为特殊的财产形式,因其所有者归属于个人,所以需要激励机制去激励人力资本发挥积极作用,使其能为公司发展有更好的效用。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遵循的设计原则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作用就是为了将管理层利益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放在一起,公司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着双方的利益,促使管理者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也是自我利益实现的需要。
2.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1)管理层股权激励能降低上市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节省了为约束与监督经理人发生的支出。(2)管理层股权激励能让管理层更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利益,减少短期决策,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3)管理层股权激励能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管理层人才的退出成本,有助于公司留住人才资源。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在推行股权激励制度,企图以此来约束与激励管理层行为,促使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趋于一致,提升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我们不能单单期望于一种激励方式来解决所有问题,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作用也大受影响。其重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我国有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通过原有国有企业完成的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在前期所有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以继续存在,所有者缺位也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重要变现,管理层会为短期利益而忽略公司的长线发展,不利于整体价值提高。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尤为必要。
1.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三权相分立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看三权分立的制度从执行到管理上都能达到相互促进相互约束的作用,是非常好的管理制度。但也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制约着作用的更好实现,这样不仅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2.上市公司考评业绩体系不够全面
在中国的特殊股票资本市场,股票投资具有较强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股票价格的高低不一定完全是由经营管理者的业绩来决定,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操纵股价行为或一些市场信息等其他因素。所以以此来考评管理者的经营业绩的体系是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资本市场还不完善
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管理层股权激励行为是否行之有效是以是否有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为前提的,这样股权激励的作用才能被充分利用起来。股权激励的实施实际上就是为了将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共同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促进公司的价值提高。
1.证券市场不成熟。
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公司制改造并不彻底,存在着如“所有者缺位”等严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最为严重,极大的损害了包括国家与全体股民的利益。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弱度市场,市场的调配制度并不是完全合理有效的,这些都不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以及作用的体现。
2.财税政策与会计制度的不足。
针对我国股权激励后产生的征税问题并没有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使得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透明现象与管理层接受股权收益成本加大,挫伤了股权拥有者的积极性,同时没有较为统一完善的税收优惠,使征税问题的标准成为了争议问题。
3.设计与操作制度不健全。
股权激励的设计直接关系到是否行之有效和能否产生积极效果的关键,同时也是公司制定股权激励是否值得应用必须考虑的因素。同时在操作执行上,选择何种方式方案都是至关重要的,怎样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激励效应。但在我国股权激励过程中在这方面的规程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受阻。
(三)外部环境的缺陷
1.经理人市场不够成熟。
很多上市公司的高管的任用选拔不是完全的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很多潜在的规则制约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同时也促使了上市公司的腐败现象的提升。
2.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
面对市场信息的不断变化,股价不一定能完全体现市场的反应,存在着市场投机行为影响股价与违法违纪的幕后操纵股价行为,对于进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激励目的势必会大大削弱。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股票大多是通过发行新股与股票回购来获取,但在我国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这些方面有明文的规定,禁止上市公司回购与获得新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票的获取来源。在税收政策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征收多种税,增加了上司公司的发行成本,也降低了股权激励对于管理层的吸引作用,其激励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三.发展与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建议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股权激励才能表现得更有价值,才能有较好的正向作用。上市公司要加强公司改革,建立现代化公司制度,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二)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立相关管理制度来防范内部操纵股价以及幕后交易的行为。加强社会媒体、证监会等的监督力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透明度。增强市场流动性,让市场能真正的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掌控权,增大资本市场对对管理层行为的约束力度。
(三)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1.促进经理人市场的进一步建立。
股权激励的效果发挥需要依靠健全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才能有较强的约束激励效果。对于完善经理人市场需要从下面几方面着手:公平选拔制度;建立考评人才工作绩效制度;加大管理层继续学习投资建设。
2.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现在的上市公司对于管理层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考核,如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而忽略掉很多有价值且对长期企业发展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单从股价去判断公司管理层业绩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股价受很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真实的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弥补股票期权制度不足。
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里大多采用单一的激励工具,而缺乏多种激励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没有发挥不同激励工具所拥有的优点,而且多种组合更能够降低管理层取得报酬的风险,对于管理层来说是有利的,也更能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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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范文6
关键词:股权激励;关键因素;建议
一、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的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股票为标的物的长期激励制度,它是企业股东在经营者实现了其设定的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奖励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分配形式。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出发点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建立一种持续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使人力资本能为企业做出持续而稳定的贡献,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我国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是: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现代企业与古典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相互分离,企业所有者将经营权让渡,而保留剩余索取权;而经营者接受股东的委托管理其资产。为了平衡经营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需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问题。
建立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捆绑,使得两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目标趋于一致。一方面,让经营者取得激励股权,能够获取股票的资本利得与红利,另一方面,也让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营业风险,使经营者关注短期收益,同时更注意公司的长期发展。在理论上,这种创新的产权和分配方式能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让企业的高级人力资源发挥最大效用,提升公司价值。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1)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决策水平。如果做出决策后既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又间接影响个人利益,那么经营者会谨慎对待。决策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可能选择出最佳可行方案。其次,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股权激励制度会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竞争意识、责任感和创造性。经营者在利益导向下努力工作,一般可以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管理效率会大幅提高。最后,股权激励有利于避免短期行为。经营者在任期和固定薪酬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报酬,可能会牺牲企业的未来发展机会。所有者一般更关注于企业未来的价值,而经营者只在乎任职期的业绩,因此就产生了短期行为。股权激励可以提高经营者的报酬,减少其短期行为的发生并给予长期发展的眼光。
(2)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公司委托成本
委托关系的建立基础即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作为财产委托人需要支付包括以薪金、红利为主的显性成本,同时还包括由于经营者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作为丧失发展机会所造成的隐性成本。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做出高质量的决策,降低隐性成本;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避免了公司支付大量的流动性资产作为经营者的报酬,因此节省了显性成本的支出。简言之,股权激励使得经营者通过努力改善企业经营水平,提高盈利能力,从而抬高公司股价,经营者通过激励股票收益。
(3)股权激励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因此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权激励,可以为公司股东结构注入新鲜血液,使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多元化构成规范的治理结构。股权激励使企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优化决策机制。股权激励的推行还可以将分配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紧密联系,顺应企业改革号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股权激励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1)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影响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主要受到法律法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等因素影响。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从税务、会计、审计等角度规范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其次,经理人市场机制的完善度有利于推动形成有效的优胜劣汰用人机制,企业选择出最适合公司成长的经营者,从而一定程度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最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越高,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越好。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QFII等投资队伍的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股价更接近其内在价值。
(2)行业状况
股权激励有效成功实施的主要行业因素包括:企业自身性质、行业生命周期以及行业垄断情况。一般情况下,传统行业对人力资源的依赖性低于新型经济企业,因此股权激励制度可能在新型经济企业中发挥优势。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多数利润来源于其特性的行业性质,但是经营者的管理决策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最有效的发挥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
(3)公司情况
从公司情况层面,实施股权激励过程需考虑公司的战略、现金流量以及绩效考核制度。第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与公司未来的战略相结合。为了更好、更快的实现战略目标,企业会在技术、产品、研发人力等环节制定具体战略计划,而股权激励可以把多环节有机串联,形成协调效应。第二,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也决定了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如果企业考核制度不科学完善,考核制度流于形式,这可能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锅饭”心理形成逆向淘汰,甚至出现奖懒惩勤局面,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基于此种情况,股权激励方案无法实施的作用。
四、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更需要结合我国实际经济情况与国际经济背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
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完善《公司法》明确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专门职能部门与专业人员;提高股权激励对象出售股票的比率限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另一方面,相关税务部门修改完善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纳税、何时纳税、向谁申报;其次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准予企业扣除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股权激励的相关成本、降低股票期权持有方行权的所得税率,这有利于推动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有利于我国企业建立建完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完善薪酬指标及考核体系
企业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将其中的股权激励政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避免激励过度造成激励成本大于其激励价值或激励过低约束机制失效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同时,企业必须建立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股利激励作用。企业股东可以参照内国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相关业绩指标结合自身情况横向纵向比较,从经济环境、政策环境、企业文化与战略多方面设计定性、定量指标,并要求经营者不得低于历史水平,从而激发管理能力。
(三)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存在弱效应,加之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等因素造成了股价与公司价值的偏离,因此在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督。首先,具有股权激励方案企业需要设置相关部门,定期对外宣布执行情况包括重大意外情况、会计政策等;其次,加强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列报制度,以表内项目在企业财务报告与经营报告中反映,相关司法部门应重点关注打击虚假披露,引导建立股权激励制度;最后,充分发挥社会审计要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执行、结果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黄柱坚.论股权激励的风险控制[J].企业经济,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