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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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文1

农村合作社运行特点而言,缺乏长期性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在社会主义经济繁荣发展前景下,农村合作社经济实力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就全国范围内来讲,多数农村合作社并未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民成员并不是合作社产权的所有者,而产权所有者主体则大多是政府、供销社、企业等。第二,由于产权主体的区别,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方式也不是以农民为主,而是由农村合作社的创办人决定利益分配方式,并制定相关的决策。例如创办者常常是董事兼经理,一切发展项目计划皆由其做主,普通的农民不具有决策参与权,农民的真正利益诉求被置之度外。第三,农村合作社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同时也导致了合作社的发展不能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是要受到其政策和管理的影响,依赖性较强。第四,合作社的财政管理水平低,没有健全的财政制度,成员大会或者董事会也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延后或者取消召开,这些都对合作社的发展有着消极影响。农村合作社之间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网络体系,相互之间的沟通程度较低,这也是其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国际发展的经验分析,当某种组织的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而进行合作,合作社之间进行合作能够扩大规模效益,对于各自的功能也是互为补充的,更能维护好既有利益。国内的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尚未出现规模较大的合作体系,这与其区域发展不均衡有关,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合作社的覆盖率还是比较低的,自下而上实行农村合作社的联合较为困难,大多数农民成员的意识也未达到这一层次,已经出现的联合社也是由政府干预的,具有政治化倾向的社团组织,而不是自发性的。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来支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并强调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在财政支出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鼓励农村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项目的壮大,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我国现在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时代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至今日,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改变了我国经济面貌和人民精神面貌,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断推进其稳步状态下的优化升级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这样的视域下,要进一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须得从理论建设、制度制定、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不断完善相关理论的建设,是提高农村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国情又将该理论用于经济建设中,这是我党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最为典型的方式,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也不例外。坚持将理论作为彰显农村合作社实现现代化完善的基础,结合各个区域的实际问题,对这一形式进行彻底改造,让农村合作社从较为封闭、狭小的天地里走出来,逐渐向着社会化大农业的发展方向前进。因此要在农业生产上深化改革,采取联合劳动方式,实现合作社之间的互利共赢。确立农民主人翁的地位是坚持理论的重要内容,从而在利益分配上就可以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可以对其经营的领域实行自主管理,并按照其实际要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进行必要的投入。当然在理论建设中,还要突破关于国有土地利用的理论,必须和我国的农业实际相结合,将落后的农业散户生产方式改造为小规模联合经营形式,进行农民股份制分成也符合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样还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其次,制度创新是农村合作社在市场经济视域下发展的外在保障。理论创新一定要体现到具体制度上,具体执行起来才有章可循。实现制度创新首先就要变革农地产权制度,将剩余的土地资源和闲置的耕地充分利用起来。例如将农村土地股份化,形成集体产权制度。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大面积耕地被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但也应该看到这些土地恰恰能成为扩展农村合作社的基础性资源,而资源也只有在流动的过程中才能产生更大的效益。所以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一方面是合理配置资源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推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必要途径。自然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表明自然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农村合作社就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同时,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等于将土地资源按照人均分配,量化到了每位村民那里,这时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农民具有承包经营权,当合作社采用盈利方式使用土地时,就要与入股的农民一起分红。农村合作社实行股份制也是对其进行科学、高效管理的方式。采用股东大会形式来实现民主合作原则,归属明确清晰、权责落实到位的现代产权管理制度更有助于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此外,对农村经济制度的改革也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为村民供给生产或生活产品,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有交集,但是职能未经统一明确划分,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要重新明确农村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能,突出其社会管理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管理力度,而将发展经济的重任向农村合作社倾斜,为其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导,实现政经分离管理。同时也要明确划分财务管理与决策程序执行的界限,提倡农民自主经营和资本所有相一致,在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为基础之上,突出农村合作社经济职能。综合以上管理方式,在分配方式上就要切实贯彻以按劳分配方式为主、联合按股分配的形式。除去投入生产、组织管理、缴税和公积金以后,农村合作社的收入要在入社全员之间进行分配,不仅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同时也兼顾资产、管理、技术等要素,是对以往农村经济分配方式的突破和创新。最后,实现农村合作社的组织创新是确保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形势下,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外在制度的建设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支持,关键是要增强自身的实力,提高组织本身的建设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要求。针对内部结构的科学管理,首要任务是保证入社农民成员的主置不动摇,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指出,入社成员中农民社员要占到80%,少于80%的农村合作社不具有登记资格。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结构也要不断地升级优化,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了基本的组织形式,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理会,实行内在监管机制,与农民社员之间利益直接相关问题要通过社员大会方可定夺。降低政府对农村合作社内部事宜的干涉,完善利益分配制度,确保农民的积极性至关重要。

三、结语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文2

一、“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试点的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供销社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和上级社的联系沟通,争取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开展。区供销社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提出工作方案。区成立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区关于推进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尔后,区政府又连续两年召开全区“三位一体”建设工作推进会,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经过大量扎实工作,区成立了由区农办、区农林局、区供销社、区信用联社和区科技局共同发起,吸收全区各涉农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村部分种植、养殖、营销大户共67个成员参加的区农村合作协会,作为“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的协调运作机构,并逐步建立生产、流通、金融、信息、科技等的服务体系,开展多方位的合力扶农服务。

㈠加强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渔农产销组织化程度。近几年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较快发展,农林、海洋渔业等部门积极利用各自资源,把农户组织起来,以领办种植、养殖、加工各类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供销社更是利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专业合作社建设。一是充分发挥自身组织体系、经营网络和相关人才优势,区和基层社联动,围绕各地特色农产品的产销,做好对一家一户农户的宣传发动,以投入资金产权连接着力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到目前全区供销社已领办专业合作社14家,拥有入社和带动农户2800余户,社员股金536万元。同时,加强规范化建设,有4家被评为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社针对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的状况,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种植、养殖、加工基地建设,提高产销能力。积极向全国供销总社、省、市社争取专业合作社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基地建设。引导、扶持有一定实力的入社农户和周边农户发展不同主导渔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面积。龙头企业则加大投入,建设规模大、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对农户带动力强的基地。如马目泥螺专业合作社的泥螺养殖加工基地,皋泄香柚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基地,翔羽鸭子养殖专业合作社鸭子养殖基地等已形成了相当规模。全区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已拥有种植养殖基地面积6550余亩。三是大力引进、研发和推广渔农产品新品种,种植、养殖新技术、加工新工艺,提高生产加工科技水平。如兴达果蔬食品专业合作社开发的以水果、蔬菜为原料的系列休闲食品,金塘李子贝母专业合作社开发的有较高营养价值的李子酒,滃山高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引进种植的玉米新品种市场前景看好。在提高科技水平的同时,注重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好产品绿色、无公害等认证,打造品牌,共有5家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注册商标。其中马目泥螺、皋泄香油、滃山玉米被评为省、市优秀农产品,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10年1-10月份,全区供销社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收入2860万元。

㈡着力抓好农产品的经纪人协会建设,拓展农产品营销。供销社是立足城乡商品流通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中,区供销社加强联合与合作,注重系统内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与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生产主体的连接,在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各类农产品营销方面不断扩大双向流通。尤其是抓好领办的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中的重要载体作用。一是把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育农产品经纪人作为基础工作抓好。区供销社积极与乡镇政府联系,做好各地农产品经纪人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于2010年上半年举办了全市首期供销社特有工种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班,经省供销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老师系统授课,学习相关专业课程并经考核,有58名学员取得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认证的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7月,又组织参加了市供销社举办的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班。至此,全区获得国家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已有74人,使广大经纪人更好地掌握了理论知识,提高营销本领。二是加强对协会工作的协调和支持、扶持。为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有序、有效运作,区供销社加强与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经纪人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争取工商、金融、税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相应资金支持。区供销社还每年召开经纪人协会年会,交流工作、增加合作。做好对经纪人业绩考核,自行出资对协会成员按年农产品营销额给予相应奖励和运输费用补贴,近3年达12万元,充分调动了广大经纪人的营销积极性。三是提供各类农产品综合信息和供需交易平台服务。区供销社设立以农产品供求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供销信息网”,建立与本岛蔬菜、果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做好与区内各类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大户、经纪人的信息沟通,并与“农民信箱”联网,实时收集、农产品供求信息,提品行情、技术指导、市场拓展、合作交流等信息服务。同时,多次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参加省、市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展示推销名优特农产品。2009年,区供销社还与全省13家县级供销社在萧山共同建立名优特农产品流通网络平台,组织农产品经纪人扩大农产品市外营销。由此,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队伍不断壮大,功能更加完善,沟通产销、助农增收作用显著。协会的金塘农产品经纪人陆兆祥在金塘贝母营销中发挥了龙头作用,2011年出席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供销总社领办的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成立大会,被选为理事;2009年又被评为“全国百佳农产品经纪人”。2012年马岙镇蔬菜、水果种植户因“和邦化工事件”引发农产品销售困难,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充分发挥各方面营销渠道作用,着力帮助农户推销各类农产品,受到了当地政府好评。据统计,协会自2010年下半年成立至2010年10月底已累计推销水果、蔬菜、药材、畜产品等各类农产品26860吨,销售额达10590万元。

㈢建立农信担保公司,积极探索面向农业的金融服务。随着农村金融商业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融资难仍然是一个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在推进“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中,区把拓展面向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服务作为重点,组建农信担保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农户提供农信贷款担保服务。2011年7月,由市供销社、区国资委和区供销社共同出资200万元(分别占25%、25%和50%),成立了区为民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核定最大担保额度为注册资本的6倍,即1200万元。自运行以来,公司坚持稳健经营,注重规范运作,着力以有效的农信担保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一是逐步扩大担保授信范围。农信担保公司利用分布在全区农村的基层供销社人员做好调查摸底,掌握各类生产经营户经营动态和对资金需求情况,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项目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农户等进行贷款信用担保,自运作以来,担保授信范围不断扩大。2012年起还把“农家乐”经营列入贷款担保范围,扶持其发展。二是不断推进优质服务。在信贷担保运行中,注重根据各类经营户的需要,积极与农村金融部门协商,改进担保业务流程,简化手续,方便信贷,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担保收费,降低经营户资金使用成本。三是注重防范风险。遵循“到户调查”、“眼见为实”的原则,对每笔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操作中采用他人信用、无形资产、其他物权反担保等手段防控担保风险。对已授信经营户加强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和经营状况,进一步控制风险。公司成立3年多来,已累计提供农信担保96笔,为1711万元农信贷款提供了担保,且担保损失为零。带动被担保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农户实现产值5300余万元,助农增收显著。如永兴葡萄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基地面积及建造大棚中遇到资金困难,担保公司及时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使项目顺利推进,合作社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经济效益大幅增加。马岙镇白鹅养殖户利用获得的担保贷款,对屠宰房、冷藏室等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并购优良品种母鹅,促进了生产销售发展。

二、“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成立的农村合作协会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作为运作机构,区农村合作协会如向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缺乏有效举措,使参与各方没能更好地利用自身工作职能,发挥好合力助农的功能,且现有提供的服务,不管是内容或是方式都比较单一,亟待完善。

㈡专业合作社建设规模和质量需切实提高。专业合作社建设是“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的基础。尽管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由于受农业自然资源制约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存在着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加工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情况。且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化建设须不断加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和自身经济效益有待提高。

㈢农信担保尚处于初创阶段,进一步拓展有一定困难。为民农信担保有限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小,使贷款担保的辐射面狭、总量小,且由于公司以服务为目的,担保收费较低,在运作中又有一定的费用产生,造成自我盈利、发展能力弱。同时如果长期不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很可能会出现公司股本金由于担保出现风险而亏空的情况。

㈣“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尚缺乏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推进“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涉及有关部门流通网络建设、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经营扶持等方方面面工作,但由于是注重社会服务效益,如没有统筹建立相应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则会出现工作力度不大或难以为继的情况。

三、对进一步推进“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的建议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从我省先行一步并取得较好成效的瑞安等地实践看,“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就是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后盾,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和管理为保障,为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而结成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功能齐全、分工明确的服务联合体。所以,这是市场经济加快发展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沟通城乡经济交流,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必要举措。从我市区的试点情况看,在我市推进“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既有实际需要,也有现实的条件,为此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㈠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推进合力。“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是推进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要把构建“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渔农业公共服务的良好机遇,按照逐步将公共服务交给社会中间组织承担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和扶持,在不断完善区试点工作的同时,在我市稳步推进“三位一体”建设。要注重指导协调,按照省要求,建立由市渔农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发展渔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三位一体”工作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组织形成和运行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建立“三位一体”运作协调机构——渔农村合作协会要在相关部门设立精简的工作机构,明确参与各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定期议事协商和日常工作协调制度,做好为渔农提供综合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切实有效的多方位服务。

㈡深化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改革,强化为渔农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综合性为渔农服务组织,要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和经营、服务创新,重点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服务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参与新型渔农业社会化服务。要统筹谋划制定我市供销社新一轮流通服务网络建设5年规划,面向系统内外发展以资本、品牌、管理等为纽带的合作,培育龙头企业,并积极采用现代营销方式提高网络运行水平。着力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通过农超对接、供销合作、订单生产等方式,积极搭建渔农产品流通平台,拓展渔农产品的高效流通。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是“三位一体”的金融支撑,要进一步把渔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经济活动纳入到信贷支持范围,在贷款授信、优惠利率、农信担保、结算方式等方面进一步为渔农业产销提供优质服务。

㈢切实形成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合力,提升办社层次。专业合作社建设是新形势下发展现代渔农业的有效组织载体,要切实纳入“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之中,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改变各自为政的状况,统筹利用各涉渔农部门和乡镇组织多方面优势和资源,合力引领和扶持各类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我市推进渔农产业化经营需要和现有专业合作社实际,要注重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民主管理、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机制,通过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的带动,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渔农产品的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的科技水平,积极做好各项渔农业认证工作,打造有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做强做大。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文3

目前,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按其结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单元金字塔模式

该模式是指农村合作金融只有一个系统,最上层是全国性统一联合组织,中层是地区性联合组织,底层是信用合作社,就象金字塔一般。这种体系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德国。最高层的全国性统一合作金融联合组织,是1895年创办的普鲁士中央合作银行;中层的地区性合作金融联合组织,是莱茵河农业合作银行成立后才开始出现的;最基层的是雷发巽银行,目前约有3000余家。德国雷发巽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地区合作银行的资本金则绝大部分来自于基层雷发巽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大部分资本金除由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外,政府为了表示对合作银行的支持,也参入一定的股份。根据《德国合作银行法》规定,政府最高可参股25%。中央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要经政府同意。

2、多元复合模式

该模式是指农村合作金融由多个不同系统组成,各系统内部又是由多级组织构成。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丹麦。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协会、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等组成。合作银行是在1933年《农业金融法》通过后成立的,除了中央合作银行外,12个农业信贷区各设有1个合作银行。但每个区的合作银行须接受所在区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督导。合作银行初期由国家出资创办,1968年还清了国家拨款,现在完全归农民组成的农业合作社所有。丹麦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雷发巽式的合作社系统,与其他国家的雷发巽银行在合作原则及经营方针上相差无几;二是储蓄银行系统,是根据《特别法》而设立的劳动者自治的金融机构;三是农民贷款合作系统,是借款人自主的团体,但它能依据政府

《特别法》发行债券;四是合作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与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农业信贷业务的协调。

3、半官半民的“两节鞭”模式

该模式是指中央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是政府财政拨人的,地区和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是农民自愿投入的。其主要代表是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它是按三级法人制建立的,由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银行组成。地方合作银行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地区合作银行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目前共有94家;中央合作银行是按公法建立的,受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与监督。

地方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的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中央合作银行则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

4、“二三三”模式

该模式是由二重结构(既有政府投入,又有农民投入)、三个系统(农业、渔业、林业)和三个层次(上、中、下级)所构成的。只有日本实行这种模式。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由全国农协、渔协、林协和联合会等政府部门投资设立。另外,组织了全国约一万个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并分为上中下三个不同的层次,上面是农林中央金库,中间是农林中央金库的分支行,下面是众多的协同组合,形成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逐渐从分散走向统一,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形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合作金融网络组织。(2)自下而上地控股,建立合作银行体系。各国在合作银行成立时基本上都是基层信用社向地区合作银行投资人股,地区合作银行再向中央合作银行投资入股,但中央合作银行一般都有政府资金投入。(3)各国合作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多级法人制,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4)合作金融组织都实行民主管理,这也是合作金融性质的最重要体现。(5)西方国家的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都采取保护与支持的政策。

二、国内比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模式分析

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比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起步晚,发展道路曲折。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发展前景较好。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设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

1、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是按严格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组织起来的信用合作社。主要内容包括:(1)自愿原则,即农民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信用合作社,不受其他人为因素的限制。(2)交易返还原则,信用合作社一般不直接对社员分红付息,而是通过交易返还(即贷款利率较低)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3)公平原则,在信用社投票选举时,不是按人社资本的多少来决定票数,而是一人一票制。

可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农村信用社能更好地面向“三农”,提高社员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缺点是无法突破社区的限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形成区域和全国性的统一组织,不便于在更大范围内抵御风险。

2、一级法人制的合作银行模式

在我国苏南等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所创新,有人将这种创新称这为苏南模式。它是在原有乡镇信用社基础上进行合并,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级联社,或称之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原来的各乡镇信用社取消法人资格,成为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但这种合作银行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以盈利为目的股份合作金融组织。

3、分散化的商业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设计者主张将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化,即将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众多分散的小商业银行,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联合经济体、农村乡镇企业等经济主体共同出资,出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信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而是银行股东与银行的关系。经营目标就是纯粹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方式严格按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运作。其经营范围也与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同。

诚然,这种模式可望能改变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和管理模式,从而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摆脱经营困境。但缺点也比较明显,由于农业生产的资金使用效益低于一般服务业和制造业,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追求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将资金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市投资,从根本上背离“三农”方向。

4、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根据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在各乡镇信用社的基础上按行政区划建立起县级合作银行,在县级合作银行的基础上建立起省级合作银行,在省级合作银

行的基础上再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业合作银行,乡、县、省和国家级合作银行都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还有人提出,不一定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四级体系,而只需按社区或经济区划,自愿联合,设立三级体系即可。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开拓业务,但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来说,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设想事实上就等于再造一个

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控股的“二节鞭式”的二级法人制合作金融体系。

这一体系就是将现有的乡镇级农村信用社改造成规范的合作经济模式,然后按自下而上地控股原则,建立起县级合作银行,或将现有的县级信用联社改造成县级合作银行,使其体制成为按股份制构建、按合作制运行的“准合作银行制”。再由各中国农业银行的市级分行对各县级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控股,并实施管理指导和业务渗透,从而通过现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合作金融体系。

三、问题与症结: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深层矛盾

1、机构理顺与定位不明确的矛盾

我国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虽然自立门户,但却没能理顺各机构之间关系,建立自律管理体制。如地市级以上由人民银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临时过渡性管理机构,对外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内是农金科,既管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又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使基层农村信用社无法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所处的地位以及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如何定位不明朗,这就势必阻碍其健康发展。

2、保本经营与管理水平低、经营环境恶化的矛盾

目前,我国一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潜在风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成的,其表现是资产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基本上为信贷资产;低息存款少,负债成本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和内在激励机制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经营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保值储蓄的保值部分一直挂帐未消化,而其他商业银行的保值部分都由财政负担;“农转非”资金难以消化,许多企业借改制、破产为名,逃废和悬空信用社债务;不健康的债务文化蔓延,形成新的道德风险;经营负担过重,承担了农村90%以上的农业贷款,其政策亏损无法得到弥补。而且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工商等部门把信用社作为税费重点征收对象,取消了对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更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

3、“三农”方向与资金投向结构的矛盾

由于目前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贷款量有限,农业产业化进程和规模处于初级阶段,信用社又大都采取稳健经营的方针,从而使其真正投入“三农”的资金相对有限,而是将大量资金投入到了城镇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结果是大量的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镇,违背了农村发展合作金融的原始初衷,加速了城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同时使信用社储源陷于枯渴,资金周转出现梗阻,反过来又限制了合作金融自身的发展。

4、自成体系与联行条件不成熟的矛盾

从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来看,农村信用社走向联行和自成体系是其必然趋势,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县乡两级营业机构通存通兑面与商业银行有明显的差距。农村信用社没有独立的联行体系,结算渠道不畅成了阻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瓶颈因素,致使许多由农村信用社扶持起来的企业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转户其他金融机构。有的农户汇学费给孩子不得不跑到城里商业银行,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服务市场的拓展。

四、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要实现向目标模式的过渡,首先就要按合作制原则完成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改造,再按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建立县级合作银行。同时明确法人责任制,完善合作银行核算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所处地域、资产质量、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然后再实施中国农业银行控股,建立全国农村统一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建议将我国目前从上到下都有

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组成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只从事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再从事信贷活动。原有的资金如果是县级信用合作联社的则划回到县级合作银行,剩余资产划拨到中国农业银行,用于对县级合作银行的控股,同时各市级农业银行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控股投资,并对县级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与渗透。

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几经周折,至今仍未定型,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因此,必须在总结农村信用社近50年发展历史,广泛征求基层农村信用社、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管理体制、扶持政策等进行规范,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首先,在成立县级合作银行后,应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基层信用社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加强对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其次,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积极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单一化状况。如为配合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可对购买或建设商品房、门面住房发放按揭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工资等业务;参加全国银行拆借网,提高富余资金的运作效益等。再次,可建立省级农村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该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中央、省政府共同出资,其中中央财政应返还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补贴作为中央财政的出资,省级财政以农村信用社收购农村“两会”资产的数额出资。通过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基层信用社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为提高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的能力,可考虑将目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从1%提高到1.5%。

4、尽快落实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且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效益低,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贯予以扶持的产业,而服务于这一产业的农村信用社就应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这包括:(1)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如对农村信用社免交所得税,对于在贫困地区和粮棉大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2)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如国家应把政策性支农扶贫款、农村专项开发、科技扶贫、农村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业务权还给农村信用社;加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力度;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浮动政策等。(3)各级地方党委

、政府应尊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自,维护金融债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建立农村金融“安全区”。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文4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文5

1. 基本情况

荔波联社全辖20个营业网点,其中正常营业网点15个,便民服务点5个,现有员工129人。截止7月末,各项存款余额69542万元,较年初增加7966万元,增幅12.94%,市场份额42.1%;各项贷款余额63209万元,较年初增加7721万元,增幅13.91%,其中涉农贷款余额57944万元,占比91.71%,比年初增加7055万元,其中农户贷款39065万元,农村经济组织贷款1450万元;农村工商业贷款17429万元。贷款市场份额76.4%,存贷款份额均居全县金融机构之首。

2. 荔波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农业组织化建设问题,强调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手段。在这一前提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大的发展,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截止到2010年7月末,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27个,带动农户2862户,已全部在工商部门登记,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产值567.1万元。全县已有13家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商标,注册商标13个,绿色食品认证2个,无公害食品认证7个,产品产地认证5个,统一包装2个,制订标准化生产规程2个。

3. 主要做法

3.1深入调查,统一认识。我社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打造‘糖蔗、畜牧、桑蚕、林果、蔬菜、茶叶’六大特色产业”的要求,确立了“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现支农大效益”的服务“三农”新思路,并且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联社成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制定了《荔波县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方案》;二是深入调研,主动对接。我社主动与农办、农业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信息;三是及时组织人员到全县27个专业合作社、各乡镇政府进行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印发调查问卷、与农民面对面交谈等方式,了解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了解合作社社员的想法,掌握他们的需求。对此,我社及时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统一思想,研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荔波县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施方案》,以期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

3.2创新服务,方式灵活。通过调研发现,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方式多元化:有的是专业大户创办,有的是村集体组织牵头创办,有的是部门牵头引办等。我社根据其组建方式的多元化,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原则,对已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合作社采用授信,直接办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采用社员贷款。并不断创新贷款方式,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社员”和“中介担保+专业合作社+社员”等多种模式使信贷支农服务向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各环节渗透,有效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目前,已向112户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475万元。

3.3独立授信,方便快捷。为进一步探索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需求较大,但缺乏担保抵押保证,融资较为困难,金融扶持难以落实的困难和问题,我社在通过认真、仔细调研后,组织各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深入专业合作社、农户了解掌握资金需求状况,找准信贷投放切入点,及时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制订了《荔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业务,先由信贷员收集合作社的管理素质、经营发展情况、业务往来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填写调查表建立档案;再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信用状况等主要指标对其进行评级;最后进行授信。我们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流程,及时授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贷效率,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3.4担保创新,解决难题。针对专业合作社贷款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资产,我社树立破除“抵押物崇拜”理念,突破依赖抵押的传统信贷模式,采用信用担保、信用贷款和林权担保的方式,通过创新并推行“多人保证、联合保证”等做法解决“担保难”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以保证方式为主发放贷款,对保证人条件没有苛刻要求,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证人。由于合作社寻找单一的有实力的保证人存在较大困难,为此,我社接受多名保证人的联合保证。把合作社贷款偿还责任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挂钩,要求其夫妻提供共同保证。

3.5多方帮扶,助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社积极主动与政府沟通协调,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社在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的有关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难,赢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县委、县政府同意对我县信用社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补贴,减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压力,同时也降低了我社经营风险。县委、县政府累计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社社员贴息达56万元。在这个情况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7年不足10家增加到现在的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总额从2007年的92万元增加了567万元。

4. 取得的成效

4.1有效带动当地农民增收。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全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帮助其增加服务能力,逐步转向产、供、销为一体的社员服务上,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效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我社向荔波弘信土枇杷专业合作社社员42户农户发放112万元贷款,用于种植优质蜜柚。通过支持,蜜柚种植面积从原来不足100亩的扩大到了300亩,今年产值达240万元。种植蜜柚的社员年人均收入从单一种植玉米的2500元增加到6000元。

4.2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带动新产业。过去全县农村主要以种植水稻为主,农业资源的开展利用程度不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较低,通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后,部分农户也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将高效农业作为发家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除种植水稻外还加入茶叶合作社、蔬菜合作社、血橙合作社、旅游开发合作社等都是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增收致富的门路。从事农副土特产品运输、加工、销售的个体经营户逐步增多,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活跃地方经济,带动了新产业。如发放荔波县益丰源血橙专业合作社贷款150万元,合作社成员115万元开发种植血橙基地700余亩,带动农户78户,每户年均增收2000多元。

4.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促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很好地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有效地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完善和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展专业性生产经营活动。如朝阳蔬菜合作社、瑶山鸡养殖合作社、瑶山血橙合作社、驾欧旅游开发合作社等都是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起来的,其产业分布非常明显。这种区域产业化十分有利于促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之路,有利于农业区域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4.4缓解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我县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资产,无法得到贷款支持,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发展迟缓,规模小,无法壮大自身实力,承担经营风险能力较弱。自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业务后,通过“多人保证、联合保证”等方式解决部分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取得信贷支持。

4.5拓展了服务领域,为信用社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业务的开展,体现了我社支持“三农”及农村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生产的真心诚意,在当地政府和农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大提高了信用社的声誉,为我社起到了以贷引存的作用,不少经济组织和农户原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存款的,现已改到信用社开户存款。截止7月末,我县对公账户比年初增加55户,各项存款余额69542万元,较年初增加7966万元,增幅12.94%,市场份额42.1%,充实了我社资金实力,提高了信用社支持“三农”的能力。

5. 几点建议

5.1切实落实扶持措施。一是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大力扶持,搞好服务,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税收优惠;二是努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在支农资金中的比重,建议财政部门在财力上要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充分发挥整合支农资金作用。建议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准化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入户项目、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项目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扶贫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三是由政府建立贷款激励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扩大贷款发放规模,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5.2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引导。建立农村合作社指导员制度。组建以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涉农部门科技人员和干部为主的合作社指导员队伍,建立指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做好合作社发展的培育、帮助、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范文6

一、绿色经济背景下的我国农业

1、绿色农业发展的必要性

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仍旧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尽管农业经济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性,但是在经济质量上存在着十分眼中的问题,同时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遭遇到极为严重的制约。问题集中体现在土地资源匮乏、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几个方面。从最新统计的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实际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二分之一。即便在现有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将出现极为严重的耕地缺口。据测算,2020年,我国耕地缺口可能近3亿亩。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超过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我国每年水土流失的总量已经超过50亿吨。水土流失所导致的土地养分流失,已经造成全国4%的耕地处于地产状态。草场退化,土地沙漠化的程度日趋严重,水土流失总面积超过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水土流失还引发了各种次生灾害,例如洪水和泥石流。长期以来,剧毒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问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如果按照传统的生产方式,其发展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少,而且无法满足未来人口需求,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走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之路。

2、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前景

绿色经济是以生态经济为基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经济模式。绿色农业经济是绿色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一种农产品安全为目的的标准化农业,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由于绿色农业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种植、田间管理、产品收获、加工、储藏、营销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加之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基础向来薄弱,尽管政府每年在农业上的投资超过数千亿,但是面对绿色农业生产基地的前期投入,仅仅依靠政府的补贴是难以为继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补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补贴的形式也过于单一,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补贴体系。同时,绿色农业经济的早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补贴,但是如果没有稳定和持久的经济支撑,必然不可能有长足的发展,更谈不上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利用资本市场为自身的发展服务。但是,我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金融市场的不但没有发展,反而严重萎缩,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政府的补贴能力有限,严重制约了绿色农业经济项目的实施。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大规模退出农村市场的举动,股份制银行更是无意去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所留下的商业空白,县级以下地区,几乎看不到银行的踪影,被撤销的银行分支机构共有31000多家,这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失。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民政互助储金会以及供销社等具有辅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也纷纷撤销,进一步恶化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功能上,以及供给上出现了极为严重的短缺。从理论上而言,金融服务体系应该是以银行为主导的,证券经纪与交易也、保险也、信托投资业相互配合的综合体系。据此分析,我国农村地区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因此也不可能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由于正规的金融部门确实,非正规的金融部门根本不可能承担起市场责任,因此必然会出现贷款结构失衡的情况。真正用于农业的贷款是少之又少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起,乡镇企业的贷款始终远远高于农业贷款,因此农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低速状态。

2、农村金融体系功能上的缺失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正规的金融机构,因此必然缺乏正规的金融服务能力。这种功能上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因此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很难有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二十多个省的农村地下信贷总额将近8000亿,只有50%的农户选择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从非正规渠道借贷,意味着承担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会进一步抑制农民投资绿色农业项目的积极性。

3、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上的不足

从1995年起,农村地区每年的金融缺口已经超过了5000亿,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缺口正在不断地加大。以2007年为例,政府在农业上的补贴也就在4400亿左右,远远无法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金融供给不足,导致农民贷款难,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农村金融部门缺乏营销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缺乏金融服务意识。同时,贷款办理手续,程序复杂,贷款方式过于单一等,都不利于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从现有统计数据显示,农业银行只能够满足5%-8%的资金需求,根本就没有发挥到金融机构应有的金融供给作用,70%以上的农户只能够依靠民间借贷,或是私人借款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的问题,因此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对策

1、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结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善的金融服务是以完善的金融体系结构为前提条件的,完善的金融体系结构主要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金融为导向、商业金融以及民间金融作为补充,农业保险作为支撑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农村合作金融在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应该占主导地位,合作金融作为当前世界最为主要的农村金融模式,其主要依托的是民主决策与法人治理机制。合作金融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社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我国农村地区大规模实行合作金融并不现实,一方面由于农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同时缺乏制度保障,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结构:首先,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在县级以下地区增设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设置强制性的标准,明确规定金融分支机构的数量,从而确保其能够在农村地区发挥吸收存款的作用,进而限制农村地区因资金外流所导致的供给紧缺。

2、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并不意味着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多主体的。不同的金融机构,其所承担的市场责任,以及服务功能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以农业银行为例,其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资金储备上具有非常雄厚的实力,其主要的服务对象应该定位于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当这些企业从事有利于绿色农业经济的项目时,农业银行应该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地方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促进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企业以及农业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定位于农村地区的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该服务于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作为当地政府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将绿色农业经济项目作为政府重点项目,在项目的建设上可以采用商业化模式,利用市场机制尽快将项目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改善农村致富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应该逐步形成综合性业务体系,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平台应该尽快完善。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应该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在信贷方式上应该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是一定要注意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在贷款的方法上注意严格性与及时性的平衡。截止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合作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贷款余额超过13万亿元,直接受惠的农民超过7258万人次,并且为全国1.33亿农民建立了信用档案。同时,还要积极发展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模式,为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人,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金融机构的服务应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例如创设小额贷款,微型贷款等金融产品,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偏远地区的农民,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帮助其缓解燃眉之急。同时,可以将在城市中已经运作成熟的金融产品,引入农村地区,例如投资理财、信用卡、收付费等业务。

3、完善农业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