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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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115 ― 02

引言

土地问题是农村三农问题的关键,而三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由于立法建设不足,在其流转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不相符,出现了很多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对立法建设非常重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及其特征

1.1概念

从广义与狭义上来划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广义上主要指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其他农民或经营者获得土地原承包人对所属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只要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暂不考虑承包地用途是否改变。在狭义上,其主要是在坚持其物权属性基础上,确保无敌所有权归属与农业用途不变的基础上,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抵押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占有、所有、收益及处分权转嫁农民或经营者,这一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对土地占有、所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的流转。

1.2特征

(1)、封闭性。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规定不多,这是基于其内部安全与方便流转过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不但可以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会为其他成员利益带来风险。但在其向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流转时,就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法律流转程序比较严格。这种不同的内外部流转形式,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封闭性比较显著。(2)、特定性。相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能力,土地农业用途不能改变。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与用地占比不大,耕地面积对我国粮食总产量有很大影响,一旦土地农业用途改变,就会降低耕地面积,无法保障粮食生产,从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3)、限制性。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获得发包方同意。其次,在流转中,双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权及其农业用途。在相关流转法律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流转客体,属于物权性质的用益物权形式,这也说明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土地农业用途与粮食产量及农村社会和谐问题紧密相连,因此在经营权流转中,双方没有权利改变土地r业用途。(4)、契约性。其经营权流转时间性是在承包期限内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超出承包期限。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针对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签订有效合同加以约束,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责任纠纷。(5)、自愿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明确规定,必须要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性,能够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其流转效率,增强土地使用价值,承包方权益获得保障。

2我国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重要意义

2.1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形式,这就使得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普遍不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业现代与产业发展。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开展大规模集中化的产业化经营,能够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农民不断涌向城市,使得部分农村土地被弃耕抛荒。这一现象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初中,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所需主体可自由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集中开展规模化经营,尽最大可能发挥土地使用价值,促进的有序发展,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与产业化经营。

2.2提高农民收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二、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随着产业发展劳动力需求量也不断提升,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民工群体不断涌现,大量土地被抛荒,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农民工的土地收益逐渐消失。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通过出租或转包等手段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经营者,土地资源得到优化,农民也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市场价值,收入增加。

2.3加快了城镇化建设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成就显著,农民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日益加剧的城乡发展,使得城乡发展不平衡现象日益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但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模式,就要积极促进城镇化建设,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安心进程务工并安家落户,以此促进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

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1颁证流程缓慢

国家明确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确权颁证工作需要5年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权登记比较落后。比如某市土地流转率已经达到70%,且很多地方开始土地流转,但在实际工作中,本地区还未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这就增加了风险隐患。土地流转后进行整理,流转前土地承包界限不存在,这就为日寇土地确权颁证埋下了安全隐患。

3.2土地流转不够规范

土地流转制度约束不够完善,不规范的流转行为普遍存在,使得流转问题不断出现。首先,流转行为不规范,使得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产权不明,利益分配机制发展不平衡,使得土地流转激励措施流于形式,难以顺利开展土地流转。其次,流转行为不规范削弱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土地是农民的生计手段,没有土地就代表着其失去了生存基础,在此背景下,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使得农民失去了流转信心,不愿主动分局国家或集体要求对所有土地进行流转。

3.3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保障不足

权益保障,是土地流转目的实现的基础,权益保障制度不合理,就难以实现预期流转目的。在实践中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比较多,目前针对这些纠纷,我国还未建立程序、规范化的解决机制,同时各地政府与法律工作者自身法律素质不高,不能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

3.4监管制度有效性不足

目前我国土地流D还处于自发阶段,针对土地流转管理,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还未颁布统一的办法,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监管,服务认可度不高,流转市场比较混乱,信息传播不够流畅,经营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3.5法律属性与主体不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属于一种复合型权力,包含身份、物及债等权利。受复合性质影响,权力行使比较混乱,法律属性不明确。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积极细化权力,明确权利主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其主体是流转合同的实施与签订者,如果主体不明确,就会影响权益划分,法律保护对象不明确,保护方法不够完善。从目前来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明确,难以统一规定,出现理解误区,公信力不高。

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4.1要明确立法任务与目的

在立法过程中,要以为基础,确保现有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积极听取农民建议与意见,允许农民可采用不同的土地流转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明确相关法律的立法任务与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维护与保障流转人合法权益,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2明确土地流转原则与前提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在承包关系与稳定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及平等协商与有偿等各项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考虑农民基本诉求与意愿,在平等基础上自由协商,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农民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获得相应利益,实现共赢,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3明确流转主体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流转主体,即所说的出让与受让方。其中出让方要排除村委会主体地位,把承包户或组织、单位等作为主体。村两委会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属于权利所有人,不能完全知晓承包经营,如果让其参与土地流转,就会出现干扰。将其主体地位排除在外,能够有效预防主体不合法性及基层干部造成的破坏,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性。

4.4增强政府服务职能

在行政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基础上,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从行政角度出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如积极财政政策的制定、优惠税收与贷款政策等,为土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设立离农补贴与奖金,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从而提升保障水平;在土地流转中规范政府扶持经营、财政补贴等行为;对于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而言,政策扶持是重要推动力,对农田水利设施、电网改造、土地整理及测土配方施肥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农业问题中,土地问题是非常关键,其对我国农业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积极有效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受关注。但目前,相关流转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明确立法任务与目的、流转原则及前提、流转主体。才能更好的做好土地经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黄河.试论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09:33-39.

〔2〕王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实证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熊夏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改革与发展

一、基本情况

1.土地流转情况:汝州是个农业大市,辖区97万人,下辖11个乡、4个镇、5个办事处,有456个行政村,农村人口83.2万人,总农户数21万户,土地总面积232万亩,耕地面积94万亩,流转土地面积7.5万亩,流转面积占比8%,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10%,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村为273个,占总村数的60%。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有四种:一是租赁;二是置换;三是托管;四是土地拍卖转让使用权。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途及租金的支付:一是承包土地种植粮食,这是目前广大农村最常见的土地流转形式,占目前土地流转形式的85%,其租金的支付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按每亩地每年约250-350斤小麦给付,有的是按当时小麦价格折算人民币给付,也有的是把小麦直接折合成面粉分期给付;二是租赁比较贫瘠土地建设临时性厂房,汝州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建设临时性厂房主要是粉碎矿石或者堆积矿渣等,租赁年限不等,视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而定,占目前土地流转形式的5%,其租金的支付是按每亩地5080元的价格按年给付;三是土地拍卖转让使用权,这主要是政府,其用途是公路建设、城市规划及大型厂矿企业建设用地,占目前土地流转形式的5%,其租金的支付是按每亩地不低于80000元的价格由政府一次性给付;四是极少部分农民利用耕地的有利位置建设私人住房,这主要是位于交通方便、临近公路的耕地,其住房有自用,也有出售。

二、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

1.农业发展对土地流转的制约。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农田水利特别是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损毁比较严重的情况仍然普遍,粮食生产靠天吃饭的特征仍比较明显。目前,汝州市缺乏灌溉条件的“望天田”有21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2.3%,灌溉水利用率平均60%,工程完好率为50%,缺水问题限制了粮食的进一步增产,打击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也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二是农业科技推广力量有限,制约了粮食单产的提高,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经费缺乏、设施落后、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据汝州市农业部门反映,因推广资金不足,当地多数增产技术只能小面积示范推广,无法大面积转化成生产力,而在粮食产量较低的情况下,部分农户认为种粮收益低下,还要花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得不偿使,从而不愿承包土地。三是农村留守人员力量薄弱,没有精力承包土地。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留守人员在种好自己土地的同时已是困难重重,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关注土地的流转。2008年底汝州市劳务输出总人数达24.5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26%,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不断转移,种植的农作物缺乏先进和有效的科学管理,造成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率低下,而留守人员由于自身精力有限,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去承包土地,进一步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

2.企业发展环境制约着土地的流转。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新建企业投资处于观望等待状态,以期政府在土地使用价格上有所优惠,如汝州市电石厂的建设征地,按规定每亩地不低于80000元,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以每亩地50000元的价格出让土地,其差价由政府补贴,出现了政府征地倒贴的现象。

3.土地仍然成为外出打工人员生活的最终保障。目前,企业受发展环境的影响,大量缩减规模,裁撤人员,使外出打工人员生活不稳定,预期收益减少。在对农民工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受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外出打工人员工资由原来的平均每月1500-3000元左右,减少到800-1500元左右,生活的不稳定,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土地仍然成为农民工生活的最终保障。

三、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承包土地实现集约化经营难。1982年在全国农村实行的,各地基本上采用的是将土地平均分为若干份,采用抓阄的办法,随意的分包到千家万户。这样做的结果是“一土变多土,大土变小土”,使得各地的土地更加分散。业主想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农民想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今后生活没有保障。多数村组的土地流转,仅限于本村之内或邻里之间,且流转的规模较小,普遍以解决双方地块零星分散,方便生产经营为目的。有的乡镇好不容易引进了有实力的业主,但是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承包户漫天要价不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而使当地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成功,影响了流转的速度,制约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诸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难。

2.农业生产费用高、收益低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的积极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对种粮的信心不足,认为粮价的上涨赶不上物价的上涨,特别是与粮食生产相关的农药、化肥、机械用工费用等的生产成本上涨幅度远远高于粮食价格的上涨,种粮不赚钱已是粮农的普遍心态。通过对07和08年的农用物资的调查,我们发现,尿素价格每吨由原来的1650元上张到1900元,复合肥每吨由原来的1900元上张到3200元,钾肥每吨由原来的2200元上张到3200元,农民种一亩地春秋两季的成本由原来的530元上涨到了580-610元左右,增加了50-80元,以每亩土地最高产900小麦和1100斤玉米计算,每亩地的最高毛收入为1350元左右,再扣除种地成本和租金,每年每亩地的净收益大约在400-450元左右,一年的收入远远不如外出务工一月的工资,而汝州市的小麦平均亩产仅696斤,如遇天旱则秋粮颗粒无收的现象也时常存在,土地收益的低微,严重影响了他们对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3.流转行为不规范,多为口头性协议。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通过私下口头协议,将土地流转给邻居或亲属,没有签订合同,导致承包费兑现难而引发纠纷,难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农户间口头约定流转土地的现象。

4.农村土地仍然存在“无偿”流转以及撂荒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存在着“谷贱伤农”潜在因素,主要表现在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涨幅过高,导致粮食生产成本过高,国家的直接补贴等优惠政策被农资涨价所挤占,种粮收益甚微。二是一些地块和田块位置偏僻。一些土地地势较高,位置偏远,质地瘠薄,自然条件又差,操作起来十分不便,无人愿意接受流转承包。三是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出,也是造成土地撂荒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建议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达到集约化经营的目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以提高农作物产量,提高农民收益,推动土地流转步伐的加快,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围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加大对内涝田及中低产田的改造投入力度,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健全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实科技人员,大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土地出产率,增加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集约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照四到户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利益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037-02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流转收益便自然地成为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流失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流转违背了农民意愿。地方政府的适度参与对于流转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的形成提供良好的条件。但是,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在多种利益目标的诱导下,对土地流转的参与性过强,在流转中扮演着十分强势的角色。如有的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下指标、限时间、限面积,强迫农民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湖北省2006年对9个县(市)的40个村200户农户实地调查资料显示,19.7%的农户反映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服从村里的安排[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分配不合理。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合理的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般是由集体组织与农民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协商达成的。但由于各地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在流转市场发育较完善的地区,市场已经具有根据供需自发形成价格的能力,但在交易案例少、土地市场不发达的地区,价格的随意性就很大。加之客观上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对其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缺乏科学的认知,在流转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低价流转或漫天要价的极端情况。二是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在流转合同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按每年一定数额现金的方式予以确定,由于没有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可能会损害农户利益。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村土地被擅自改变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方从农民手中拿到土地后,由于缺乏科学论证,业主经营不善,导致项目搁置,土地抛荒,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有的经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了达到短期内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办厂、造鱼塘、修圈舍等,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土地用途改变后短期内很难恢复原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民的后续生计问题凸显。一是面临失业的风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民到城里打工,打工收入称为他们的主要收入。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就业技能差,他们多集中于第二、三产业中技术要求不高、就业门槛较低、人员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一方面,这些行业因进入门槛低而竞争激烈;另一方面,随着资本有机构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用工相对减少。二是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出现许多问题:首先,基本的生活费用的明显增加。转换身份进入社区生活的失地农民,需交纳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燃气费等,根据不同地区生活水平的不同,年户均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多支出千元到几千元不等。其次,其子女教育支出增大,部分农民不堪重负。虽然现在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学生减免了学费,但伙食费、住宿费、补课费等却相应地提高了,总支出没有实质性变化,农户中有子女在上大学的,每年家庭开支至少在万元以上,这对大多数农民工家庭来说是很重的负担[2]。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虽然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大体方向上的规定,但具体到细节问题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对于强制流转和擅自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现象,各地也只是用行政性指导意见的方式予以禁止,这就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受损埋下了隐患。另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法律支撑,登记体系不完善,流转主体不清等问题制约了流转工作的开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不完善。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在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的趋势,个别经管站鉴证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留下了许多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隐患。虽然各地纷纷出台规定,禁止强制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巡查力度的不够或者监管的不到位,违反农民意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机制不健全。如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包括市场主体、客体及场所还未形成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缺乏正规的中介组织[3]和土地产能的评估机构,不能对土地价值进行合理的定价,使农民无法及时获得准确、权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使土地被低价流转或在长期流转中出现明显的薄利现象,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供求互动,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率。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压力以及现实条件的限制,绝对数量庞大的农民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正因为如此,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和保障功能非同一般。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土地进一步流向农村中的少数人,而脱离了农业劳动、尚未摆脱农民身份的这部分人(如农民工)在失去土地之后,为应对现代社会中的种种风险必然要求农村社会保障有新的内容和新的制度。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很多农民即使在非农产业中已经得到了一份比较固定的职业,也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视土地为在外经营的一条生活退路,这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阻碍了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而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护农民利益的建议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第一,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杜绝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和擅自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情况的出现,依法保护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利益。第二,完善各地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意见,做好有益补充。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新出现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及时给予指导意见,以对其进行规范或禁止。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第一,加大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力度。不仅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而且要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教育。第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建立有效的动态机制进行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可在村级层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队伍,及时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机制。第一,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进行规定,促使其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例如可规定按每亩一定数量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来计算流转价款。第二,设置土地产能的评估机构,使农民及时获得准确、权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形市场,这个有形市场不仅要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且要有三个完善机制: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谈判机制,三是规范的管理机制。第四,建立公正合理的调价机制。可对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4.完善政府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第一,采取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将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第二,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逐步完善村一级的社会保障,要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方来负担一部分本村集体成员的保障基金。第三,积极宣传和鼓励农民参加农村社会新型养老保险。筹备阶段要积极组建办事机构、完善配套措施、对业务人员展开培训;宣传动员阶段可以借助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同时要开展资料准备和人员信息的收集工作;具体实施阶段,要全面展开新农保的参保工作,并注意进行阶段性总结。

参考文献:

[1]王春超,李兆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困境:来自湖北的农户调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8,(7):51-56.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文5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3:17-18.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法范文6

1引言

我国农村实行的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农户经营规模狭小,无法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障碍,迫切需要对土地进行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再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张红宇认为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征收、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刘国超[2]提出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文研究对象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目前,国内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形式研究;二是土地流转动因研究;三是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研究;四是解决对策研究。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起步较晚,土地流转研究文献综述较少。文章综述了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动因、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方面的研究成果,系统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趋势,为进一步全面开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奠定基础。

2土地流转形式研究现有理论研究

主要是针对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展开的。也有部分学者对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实证分析。骆东奇等对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表明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主要以租给企业搞规模化生产和入股为主。石敏[4]对广东省农村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广东省主要采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反租倒包两种形式。徐江等[5]对嘉兴和重庆两地的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研究,嘉兴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了“两分两换”的土地流转新形式;重庆市则建立了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目前对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等方面,对农村土地银行、国有永佃制、土地私有化等创新模式的理论研究较少。此外,对转包与互换、出租与转让、入股与股田制等流转模式的基本发展态势研究也较少。

3土地流转动因研究

3.1经济动因研究现有研究表明,土地流转主要受经济、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促进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之一。蔡运龙等研究表明,土地流转能够换政绩、换资金是地方政府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之一。李春华对土地流转进行实证分析后,提出经济发展是引起土地流转的内在驱动力,经济利益的驱动则是促进土地流转的外在驱动力。胡钰[8]对郑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土地流转潜在的获利动机会超过农民自己种地的所有收益,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张照新[9]认为各方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利益动机会促进土地流转。对农民而言,只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务农的边际收益就会转出土地;对村组集体而言,通过土地流转能够顺利实现上级政府部门的各项任务,同时可以促进集体经济与社区发展的双重目标,因此,村组集体对土地流转起一定的推动作用;对政府而言,土地流转可以增加税收,减少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对工商业主而言,其投资农业生产往往选择效益较高的开发项目,能够支付相对较高的租金,对农村土地流动产生一定的拉力。祝志勇[利用博弈理论对农地承包者和农地所有者之间、农户与公司之间以及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博弈均衡收益合理化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刘洋等]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动因进行分析后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相关主体对各自的成本收益进行预期分析,按效益最优化进行配置的结果。徐旭等[12]从制度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认为推动土地流转的4个主体分别是农民、村集体、各级政府、工商业主,当土地流转付出的机会成本低于土地流转的收益,或者土地流转有利于节约生产成本时,这4个主体就会推动土地流转。

3.2法律、政策研究近年来国家实行的一些法律、政策也是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尹奎杰等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当前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也是全面落实“三农”政策的基本要求。汪晓海[14]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可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业市场话语权,改变农业弱势产业的被动局面,增加农民收入,从而落实好“三农”政策。张照新[9]认为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也对土地流转提出了必然的要求。袁铖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兴起源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的法律、政策允许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放宽了农民落户城镇的条件,少数农民进城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驱动着村组内农户之间或者亲戚之间自发地进行土地转包。后期,国家为保证农村土地流转能够顺利进行,相继实行了一些了法律、政策。如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制止土地抛荒的压力政策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拉动力。认为农业比较收益低下,法律、政策对土地流转的肯定和支持等都是推动土地流转的深层次原因。综上分析,现阶段对土地流转动因研究主要是从经济、法律、政策角度进行的,从政治学角度对其进行系统深入分析的并不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制于具体的宏观经济环境,实践的需要是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动力,但学术界往往脱离具体的宏观经济环境来抽象地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就造成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政策与实践相互脱节的现实困境关注不够这一问题。

4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研究

4.1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研究黄祖辉等提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是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显著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主要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养老、教育、医疗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土地流转存在后顾之忧。王银梅等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畅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被赋予了社会保障功能。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缺乏与农民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中;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模式难以为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等。

4.2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朱秀茹等提出土地流转存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模糊,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利益主体虚化等问题。李文政[提出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制约着农村土地交易的范围。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经享有较多的权利,却不享有土地处分权,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并不完整。芮云风等从土地产权制度法律规定模糊且政府在农地流转微观运作上介入过多等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4.3土地流转其他制度、机制理论研究于晓阳等[19]26提到土地流转制度自身还不是很完善,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规范。特别是相应的合同制度、土地纠纷仲裁制度、土地价值评估制度等没有建立与完善,而且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李文政[23]提出土地流转存在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张会萍等[27,28]提出市场中介组织的缺位限制了承包经营权的大范围、长期的流转。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工作主要由村集体包办,缺乏农地评估机构、土地保险服务机构、土地融资服务机构等。

4.4其他方面理论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张宗亮[29]提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参考文献[30]的研究表明,农民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强烈欲望以及土地的非商品性抑制了土地流转。已有研究表明[31~33]农村定期、不定期的土地调整(包括频率、范围)与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呈反向关系,土地调整严重限制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4.5土地流转实证分析黄祖辉等[17]对浙江省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土地流转都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这种“散户—散户”的自发性土地流转速度慢、规模小,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孟庆珍[34]对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后,提出土地流转规模小,短期行为严重,流转的土地不能发挥重大效能甚至遭到破坏。李晓等[35]对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土地流转存在着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于晓阳等[19]对西双版纳州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后,也提出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的运作过程这一问题。综上分析,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土地产权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其他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的,对城乡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较少。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会随着农民非农收入的提高而减弱,农地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对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影响程度如何,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实证分析,还需一步研究。此外,新时期以来国家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等一些强农惠农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农地流转、农业投资的影响如何,目前经验研究还没有,有待进一步实证分析。

5对策研究

从现有研究来看,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集中在完善立法,建立高效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社保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等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在土地流转机制、流转模式、土地产权制度上寻求新的突破与创新。农民不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狭义的使用权,还应拥有处分权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即将其农地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变单一的土地使用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权利。农民按自己的意愿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农民流转自己经营的土地只需要登记,不需要批准,同时国家应给予农民永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