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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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

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范文1

2010年,有关部门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即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

如何看待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首先,此方案是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其次,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此方案,主要是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再次。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过渡性制度安排有着过渡的实际意义。既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还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

显而易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两个转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应允许或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眼下,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即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即由农业银行控股和不控股均可、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即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不是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他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均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即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在此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一、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按照有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营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营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二、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

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但是,如果允许组建的话,也不要只允许(或者说最好不要)组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而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和鼓励组建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理由很简单,农业银行自身离规范的股份制要求的商业银行标准还差得很远,还面临着很繁重的规范化改造任务。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中由农业银行控股不利于农村合作银行的规范化组建和发展。如果农村合作银行从一开始组建就不能走上一条规范化的发展之路,那还不如不组建,以避免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向社会募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不但对银行治理结构和银行管理制度的内部要求高,而且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的外部要求也高。因此会相应付出更多的改革成本。但如果不能坚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话,从长远看,则必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范文2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范文3

目前,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按其结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单元金字塔模式

该模式是指农村合作金融只有一个系统,最上层是全国性统一联合组织,中层是地区性联合组织,底层是信用合作社,就象金字塔一般。这种体系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德国。最高层的全国性统一合作金融联合组织,是1895年创办的普鲁士中央合作银行;中层的地区性合作金融联合组织,是莱茵河农业合作银行成立后才开始出现的;最基层的是雷发巽银行,目前约有3000余家。德国雷发巽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地区合作银行的资本金则绝大部分来自于基层雷发巽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大部分资本金除由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外,政府为了表示对合作银行的支持,也参入一定的股份。根据《德国合作银行法》规定,政府最高可参股25%。中央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要经政府同意。

2、多元复合模式

该模式是指农村合作金融由多个不同系统组成,各系统内部又是由多级组织构成。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丹麦。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协会、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等组成。合作银行是在1933年《农业金融法》通过后成立的,除了中央合作银行外,12个农业信贷区各设有1个合作银行。但每个区的合作银行须接受所在区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督导。合作银行初期由国家出资创办,1968年还清了国家拨款,现在完全归农民组成的农业合作社所有。丹麦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雷发巽式的合作社系统,与其他国家的雷发巽银行在合作原则及经营方针上相差无几;二是储蓄银行系统,是根据《特别法》而设立的劳动者自治的金融机构;三是农民贷款合作系统,是借款人自主的团体,但它能依据政府

《特别法》发行债券;四是合作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与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农业信贷业务的协调。

3、半官半民的“两节鞭”模式

该模式是指中央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是政府财政拨人的,地区和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是农民自愿投入的。其主要代表是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它是按三级法人制建立的,由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银行组成。地方合作银行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地区合作银行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目前共有94家;中央合作银行是按公法建立的,受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与监督。

地方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的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中央合作银行则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

4、“二三三”模式

该模式是由二重结构(既有政府投入,又有农民投入)、三个系统(农业、渔业、林业)和三个层次(上、中、下级)所构成的。只有日本实行这种模式。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由全国农协、渔协、林协和联合会等政府部门投资设立。另外,组织了全国约一万个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并分为上中下三个不同的层次,上面是农林中央金库,中间是农林中央金库的分支行,下面是众多的协同组合,形成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逐渐从分散走向统一,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形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合作金融网络组织。(2)自下而上地控股,建立合作银行体系。各国在合作银行成立时基本上都是基层信用社向地区合作银行投资人股,地区合作银行再向中央合作银行投资入股,但中央合作银行一般都有政府资金投入。(3)各国合作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多级法人制,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4)合作金融组织都实行民主管理,这也是合作金融性质的最重要体现。(5)西方国家的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都采取保护与支持的政策。

二、国内比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模式分析

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比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起步晚,发展道路曲折。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发展前景较好。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设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

1、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是按严格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组织起来的信用合作社。主要内容包括:(1)自愿原则,即农民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信用合作社,不受其他人为因素的限制。(2)交易返还原则,信用合作社一般不直接对社员分红付息,而是通过交易返还(即贷款利率较低)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3)公平原则,在信用社投票选举时,不是按人社资本的多少来决定票数,而是一人一票制。

可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农村信用社能更好地面向“三农”,提高社员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缺点是无法突破社区的限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形成区域和全国性的统一组织,不便于在更大范围内抵御风险。

2、一级法人制的合作银行模式

在我国苏南等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所创新,有人将这种创新称这为苏南模式。它是在原有乡镇信用社基础上进行合并,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级联社,或称之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原来的各乡镇信用社取消法人资格,成为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但这种合作银行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以盈利为目的股份合作金融组织。

3、分散化的商业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设计者主张将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化,即将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众多分散的小商业银行,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联合经济体、农村乡镇企业等经济主体共同出资,出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信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而是银行股东与银行的关系。经营目标就是纯粹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方式严格按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运作。其经营范围也与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同。

诚然,这种模式可望能改变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和管理模式,从而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摆脱经营困境。但缺点也比较明显,由于农业生产的资金使用效益低于一般服务业和制造业,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追求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将资金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市投资,从根本上背离“三农”方向。

4、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根据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在各乡镇信用社的基础上按行政区划建立起县级合作银行,在县级合作银行的基础上建立起省级合作银行,在省级合作银

行的基础上再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业合作银行,乡、县、省和国家级合作银行都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还有人提出,不一定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四级体系,而只需按社区或经济区划,自愿联合,设立三级体系即可。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开拓业务,但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来说,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设想事实上就等于再造一个

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控股的“二节鞭式”的二级法人制合作金融体系。

这一体系就是将现有的乡镇级农村信用社改造成规范的合作经济模式,然后按自下而上地控股原则,建立起县级合作银行,或将现有的县级信用联社改造成县级合作银行,使其体制成为按股份制构建、按合作制运行的“准合作银行制”。再由各中国农业银行的市级分行对各县级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控股,并实施管理指导和业务渗透,从而通过现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合作金融体系。

三、问题与症结: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深层矛盾

1、机构理顺与定位不明确的矛盾

我国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虽然自立门户,但却没能理顺各机构之间关系,建立自律管理体制。如地市级以上由人民银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临时过渡性管理机构,对外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内是农金科,既管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又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使基层农村信用社无法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所处的地位以及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如何定位不明朗,这就势必阻碍其健康发展。

2、保本经营与管理水平低、经营环境恶化的矛盾

目前,我国一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潜在风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成的,其表现是资产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基本上为信贷资产;低息存款少,负债成本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和内在激励机制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经营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保值储蓄的保值部分一直挂帐未消化,而其他商业银行的保值部分都由财政负担;“农转非”资金难以消化,许多企业借改制、破产为名,逃废和悬空信用社债务;不健康的债务文化蔓延,形成新的道德风险;经营负担过重,承担了农村90%以上的农业贷款,其政策亏损无法得到弥补。而且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工商等部门把信用社作为税费重点征收对象,取消了对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更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

3、“三农”方向与资金投向结构的矛盾

由于目前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贷款量有限,农业产业化进程和规模处于初级阶段,信用社又大都采取稳健经营的方针,从而使其真正投入“三农”的资金相对有限,而是将大量资金投入到了城镇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结果是大量的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镇,违背了农村发展合作金融的原始初衷,加速了城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同时使信用社储源陷于枯渴,资金周转出现梗阻,反过来又限制了合作金融自身的发展。

4、自成体系与联行条件不成熟的矛盾

从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来看,农村信用社走向联行和自成体系是其必然趋势,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县乡两级营业机构通存通兑面与商业银行有明显的差距。农村信用社没有独立的联行体系,结算渠道不畅成了阻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瓶颈因素,致使许多由农村信用社扶持起来的企业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转户其他金融机构。有的农户汇学费给孩子不得不跑到城里商业银行,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服务市场的拓展。

四、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要实现向目标模式的过渡,首先就要按合作制原则完成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改造,再按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建立县级合作银行。同时明确法人责任制,完善合作银行核算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所处地域、资产质量、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然后再实施中国农业银行控股,建立全国农村统一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建议将我国目前从上到下都有

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组成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只从事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再从事信贷活动。原有的资金如果是县级信用合作联社的则划回到县级合作银行,剩余资产划拨到中国农业银行,用于对县级合作银行的控股,同时各市级农业银行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控股投资,并对县级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与渗透。

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几经周折,至今仍未定型,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因此,必须在总结农村信用社近50年发展历史,广泛征求基层农村信用社、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管理体制、扶持政策等进行规范,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首先,在成立县级合作银行后,应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基层信用社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加强对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其次,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积极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单一化状况。如为配合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可对购买或建设商品房、门面住房发放按揭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工资等业务;参加全国银行拆借网,提高富余资金的运作效益等。再次,可建立省级农村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该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中央、省政府共同出资,其中中央财政应返还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补贴作为中央财政的出资,省级财政以农村信用社收购农村“两会”资产的数额出资。通过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基层信用社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为提高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的能力,可考虑将目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从1%提高到1.5%。

4、尽快落实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且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效益低,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贯予以扶持的产业,而服务于这一产业的农村信用社就应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这包括:(1)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如对农村信用社免交所得税,对于在贫困地区和粮棉大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2)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如国家应把政策性支农扶贫款、农村专项开发、科技扶贫、农村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业务权还给农村信用社;加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力度;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浮动政策等。(3)各级地方党委

、政府应尊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自,维护金融债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建立农村金融“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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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制度改革;支农

一、改制的背景及模式的选择

1.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按股分红,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原则进行操作和管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典型代表为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即苏南模式。

2.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由辖内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出资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由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按股分红,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3.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和县、乡镇二级法人结构。一级法人结构,即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做到战略统一、制度统一、机制统一。二级法人是指在一些企业组织关系中,不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们的下属机构也具有准法人的地位,这些下属机构就是二级法人。比如说国有银行,除了总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其他的各地分行都是二级法人。但它不存在破产,只有总行有权撤销某个分行。江苏农信社的体制改革,即“江苏模式”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二、国外农村合作银行的介绍及启示

(一)法国农村合作银行

1.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农业信贷互助组织的基层组织,其前身是农业信贷合作社。它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建立,由成员入股组成,成员有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其中,农民是基本成员。成员入股时需缴纳股金,不论每个成员的股金多少,都实行一人一票,每个成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同时也是后者的领导机构;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是完全独立的官方行政机构,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构,受中央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双重领导与监督。

(二)结论与启示

1.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明晰。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在其成立之初,产权是清晰的,即便是存在政府参股或控股,其股份的数量是十分清楚的,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政府投下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却未体现在账面价值上,但政府实际上掌握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不明晰的产权,使政府陷入被“搭便车”的境地,也是政府承担了几乎无限的责任,为政府日后的退出制造了巨大障碍。

2.政府适时逐步退出。政府的投资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的产生和发展,但当社员和农村信用社的实力强大起来后,政府便从投资人角色适时退出,还股于社员。中国农信社问题产生的最大根源是政府至今尚未从实际投资人的角色退出,政府不退出,民间投资就不可能到位,国家承担其一切风险,使得农信社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

三、鄞州银行制度选择的理论分析

一般而言,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分散的农户所需的小额信贷服务带来的利润也比较少,对金融企业缺乏吸引力。

虽然鄞州联社(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前身)是国内最早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管理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但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鄞州联社仍然沿袭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产权结构特征。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

目前鄞州区已有中小企业2万多家,农业产值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已经成为该区的主体经济。在鄞州银行创立初期,其第一产业的比重仅为6.13%,而到2008年底,三大产业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7%,64.72%和31.58%。

四、绩效分析

1.与传统合作制相比,农村合作银行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其股权结构设置有利于提高股东、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自主经营能力。长期以来,鄞州银行服务区域经济、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各项业务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到2007年底,各项资产达258亿,其存贷规模已在宁波市农村金融合作体系中处领先地位。

2.服务三农的贷款深度和广度加大。改制后,鄞州银行加大了对农户贷款的倾斜力度,推出了“联户担保贷款”业务,以满足当地农业领域的资金需求。鄞州银行扎根农村,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每年的贷款大部分用于支持三农事业。截至2008年末,鄞州银行用于全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20多亿元。①在2003—2007年期间,三农贷款历年发放额比重保持在6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五年累计投放827亿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3.收益增加,经营效率提高。鄞州银行的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上,使得其在区域内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截至2008年底,银行存款余额为2664612万元,较上年增长18%;各项贷款余额为1928578万元,较上年增长16%,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55亿元,占总贷款额的80%。②改制后的鄞州银行营利状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在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等方面,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在不良贷款的控制上,自2003年以来,资产质量持续提高,贷款不良率持续下降,从2003年的11.83%下降至2008年的1.93%,资产质量已经达到优秀银行的水平,直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对农信社改制的思考及成功原因的分析

1.产权得到明晰,产权结构更加合理。从股权结构的变化看,相比于原联社,鄞州银行的改进是明显的:(1)明晰的产权结构。改制后,其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全部由私有股权组成,增强了所有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力和规避有损所有者利益的行为。(2)外部投资入股强化了民主监督和管理。改制后,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占了整个银行股本的58.96%,而法人股仅占41.04%,这体现了股权分散和以外部投资入股为主的原则,有利于实行民主管理、扩大资本实力。

2.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比较容易。如鄞州区政府应允返还部分营业税,用于消除历年负债;当地人民银行在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拓展、开办新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助和推广,而如果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则不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因地制宜,不忘支农。在非农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鄞州地区,鄞州银行始终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只是“贷贫不贷富”、“支农不支商”的做法,向城镇扩展,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产和新兴的股份企业提供服务。

4.丰富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功能。在产品设计和创新上,鄞州银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推出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贷款等一系列新的支农业务。

六、鄞州银行改革对其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启示

1.农信社改革的模式选择。在中国,农信社面对的经济环境差异性很大,农信社改革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农村合作银行是以“合作制为体,股份制为用”的改革模式,一般适应于经济比较发达,农信社经营状况较好的地区。以鄞州银行为例,其所处的浙江省农村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经济运行中源自农业领域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相对递减,而来自工商业经营所需相对增加,农信社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的愿望比较迫切。因而,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而言,“鄞州模式”更具借鉴意义。

2.改制后的市场定位。我们应该看到,农村合作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一定的商业化经营,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客观要求。立足于服务三农,不断满足当地种粮大户的资金需求以及为农民、失业人员以经商等形式的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不论是对于缓解当前金融危机下大量返乡农民的就业压力,还是进一步发展三农,增强农民自身“造血”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多元化服务设计。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多样化。因此,合作银行除满足农户的资金需要外,还可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服务平台:(1)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为农户提供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正确的投资方向,提高贷款的安全性。(2)资产租赁服务。根据需要,适当发展抵贷资产或自有资产租赁等非贷款资产业务,方便农户生产生活并实现资产多样化、经营多样化。(3)贷款重点支持商品基地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持农业科研新品种的种植及新的种植技术推广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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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广文.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范文5

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形势下,如何认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把握农业科技供给及农民需求状况,构建合理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关乎到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与稳定。笔者以农业大省的山东省为例,根据问卷调查和政策分析,研究基于农民需求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构建问题。

1山东省农业科技供求的现状

为了解山东省农业科技供求状况,笔者所在课题组于2010年12月~2011年3月对山东省17个地市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回收问卷418份,有效问卷389份。本次调查主要是针对农民对农业科技的认知、对农业科技的需求情况、政府提供农业科技的状况、获取农业科技的途径及评价、影响获取科技的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解,以此探求农业科技供求规律,从而构建一种能够真正满足农民需求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笔者所用数据均来自课题组的调查。

1.1农民具有强烈农业科技需求,但使用效率偏低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的文化科技意识有了普遍的提升,绝大多数农民都认识到了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从调查统计来看,84.1%的农民认为农业科技非常或比较有用。但是,农业科技的经常使用率却很低,仅为27.5%。大多数农民没有将农业科技持续、稳定地应用于农业生产,调查中49.6%的农民认为获取农业科技不方便。

1.2农民实际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建构了较为完善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科技供给体系。但是,现实中农民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渠道却很单一。调查表明,“向邻居亲友学习”所占比例最高,为29.3%,24.4%的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书报查阅”获取农业科技信息,从“政府和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下乡”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比例仅仅为13.4%和9.1%。可见,政府的科技供给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真正切实的满足农民的需求。当问及农民“最有效的科技获取方式”时,36.3%农民希望农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指导,11.5%的农民希望农业专家进村培训。可以看出,农民对政府和农业专家提供的科技服务寄予较高的期望。现实中农村科技的有效供给与农民科技需求存在着一定差距。

1.3农民需要实用的农业技术和农产品销售信息调查显示,农民最需要的是实用、高效的农业技术,超过半数的农民认为最需要的是能够直接增加产量的农业技术,其中31.6%的农民最需要的是农药良种选用技术,27%的农民最需要的是病虫害防治技术。因此,农业科技供给应当从农民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调整农村科技的供给结构。除了生产技术需求,50.6%的农民还选择了“农产品销售信息”。因此,农业科技的供给链条要延伸到流通环节,切实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为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咨询与指导服务。

1.4政府的科技下乡及科技培训工作实效不显著调查显示,48.6%的农民没有接受过农业科技学习培训,偶尔参加过的比例为37.5%,经常参加的仅为13.9%。当问及农民“政府的科技下乡培训工作情况”时,60%的农民承认政府不同程度地做了相应工作,但是半数农民表示政府的科技下乡培训工作只是偶尔进行。可见,政府对基层农民的科技培训在供给的覆盖面和长效性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缺位现象。而且,17.7%的农民认为目前的培训工作存在着培训内容不符合需要,11.1%的农民表示听不懂,34.0%的农民认为没有时间,17.4%的农民认为培训方式过于单一,15.2%的农民认为遇到问题后不能得到及时指导等问题。可见,山东省农民普遍认识到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对实用性生产技术和农产品销售信息有迫切的需求,而现有的农业科技供给却难以有效满足其需要。从农民实际需求出发,建立有效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素质、繁荣农村的一个根本问题。

2基于农民需求的“一体两翼型”农业科技供给模式的构建

结合山东省省情,从农民需求出发,需要构建以各级农业推广机构为主体,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村合作社为基础的“一体两翼型”农业科技供给模式。

2.1以政府为主体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各级农技推广部门为主体的供给模式仍然是欠发达地区农业科技供给的主要渠道。调查表明,36.3%的农民希望农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指导,认为这是获取农业科技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在新形势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运行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运行机制不活、农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1],需要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来恢复重建,使之成为一支高效、真正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农技供给主力。同时,政府担当着宏观调控、政策扶持与引导的主导角色,负责协调社会多元力量,建立健全相应运行机制,保障农业科技供给的长效性和普遍性,从而为农民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一体化科技服务。

2.2以农业院校和科研院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两翼美国实行的是农业高校“教学、科研、推广”体系,一方面把农业研究成果输送给农民,使之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又把农民的需求反馈给农业高校以寻求解决方法[2]。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具有丰富的、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在农业科技供给中具有其他主体无与比拟的优越性,不仅能够发展与创新农村科技,而且能够实现“产、学、研”和“农、科、教”的紧密结合,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与推广。山东省具有农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等社会资源,应当充分发挥农业专家在农业科技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并建立起长效的协调机制、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民主组建起来的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同时农民合作社也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山东省是农业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1万余家。在国家合作社政策环境日益优化背景下,山东省应该积极开发和利用好合作社资源,充分发挥农业大省优势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普及、应用中的作用,包括对农民社员的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服务,对非社员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积极的示范效应、辐射作用。这种农村科技供给模式的建构要充分依靠政府合作社政策的支持、农技专家的技术指导与信息咨询。#p#分页标题#e#

3促进“一体两翼型”农业科技供给模式有效实施的对策

3.1继续深化对现有农技推广部门的改革山东省要以满足农民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根据中央精神继续深化对农技推广部门“三权”的上收改革,明确基层农技推广的公益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农业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目标是盈利最大化,而农业本身具有的准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省内农技推广部门“三权”必须彻底上收至县(区),以确保农技推广工作“人、财、物”的充分保障,从而不断提升基层农技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在充分总结国内各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建立县农业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农技推广人员岗位责任制,实现推广人员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要建立自下而上的技术需求反馈机制和以农民满意为主的绩效考评制度,实现农技推广人员收入、工作业绩与农民需求有机结合的农技推广激励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农技服务的公信力与实效力。要发挥民营企业的作用,引导涉农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这就需要政府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3]。还要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促进其在农业科技创新的中的作用。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4]。此外,要建立中央和省级政府农技推广的专项基金,完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有足额的财政支持开展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定期对农技推广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农技人员技术素质与服务意识,切实为农民提供高效、高质的技术服务。要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农技推广队伍中来,充实与提高农技队伍的力量与素质,要激励农技推广人员创新多样化的、自下而上的、有效满足农民需求的农技推广方式。

3.2推动农业院校与科研院所充分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农业院校与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供给中具有充分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如何使其充分出来并实现持续供给呢?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两方面着手。

3.2.1要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各地政府要详化实施办法。随着农业科技需求日益多样化与供给主体多元化,粗线条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已经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广法》中围绕政府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职责、资质要求、基层支持与配合及推广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较宽泛的规定,但是涉及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推广行为的规范条款较少,更重要的是缺失具体的实施细则、奖惩办法和监督机制。因此,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专家,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立足于农业科技的供求状况,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

农村合作社如何盈利范文6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路径选择;智猪博弈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下的小型土地经营格局经营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少数几个大的生资企业就可以控制市场,在农产品销售、生产环节,在资金市场、在技术市场上,农民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现行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面临着迫切的制度变迁问题,为了克服在市场竞争中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合作成为必选之路。

一、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路径选择

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体或者群众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其主体是个体或者特定的组织。与此相对应,历史上中国农民合作化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也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

实践证明,往往是那些由于农民强烈要求而自发组建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更能创造出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农民发展合作社,在于通过合作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自己头上再找一个“二政府”。只有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发建立的合作组织,才是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才能在农民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也具有发展的活力。如果农民不能自主选择自己的管理组织,就没有积极性去参与、完善、发展这类组织。

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农民合作社的构建,需要大量的资源条件,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处于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此合作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包括合作立法支持、政策上的鼓励、税收减免、资金合作等。

从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下,各项农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在一系列的农村制度变迁(比如乡镇企业转制、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和控制受到削弱,如何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成了一个新的难题。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加以引导,使之顺应政府的农业产业发展战略,成为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可以迅速地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因此在政府引导支持下,通过农民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最优的实现农民合作的制度变迁路径。

二、“大户组建,小户加入”模式是达成自下而上农民合作社形成的有效路径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事实证明农民合作社它能够为加入的农户提供类似于实现规模经济、外部型内部化、降低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外部利润”和“公共物品”。

农民合作社优势的实现,必须以其建立为前提,但是对普通的小农户而言,出头创建合作社并不符合个人理性,因为对个人而言,“外部利润”的分配是分散的、有限的,而且别人能够“打便车”,因此没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就不会有合作社。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要得以建立,必须有人出来挑头。浙江省在2004年举行的全省农业博览会1200多家参展单位中,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类组织占了1/3强。而这些农业合作组织大部分都是通过先由当地农业大户或者能人积极主动地创建,小户或普通人跟进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农业大户(能人)不畏艰难首先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承担各种风险和成本,其他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在确认确实有利可图时,再积极加入,这里本文将这种模式概括为“大户挑头组建,小户等待加入”模式(简称为“大户组建,小户加入”)。

三、以“智猪博弈”理论分析“大户组建,小户加入”型农民合作社的形成机制

由于不同的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估算,人们在合作过程实际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那么究竟是什么激励着农村能人(农业大户或能人)积极主动的去创建各种农民合作社呢?大户(能人)与小户(普通人)是如何博弈的呢?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农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行为,把当地农业大户(能人)看作“智猪博弈”中的“大猪”,小户(普通人)看作“小猪”。

在博弈论经济学中,“智猪博弈”(pigs′ payoffs)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例子。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按一下按钮,将有相当于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按动按钮所需付出的“劳动”,要消耗相当于2个单位的猪食。每只猪都必须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问题是按钮和食槽分置笼子的两端,付出劳动按动按钮的猪跑到食槽的时候,坐享其成的另一头猪早已开吃。如果大猪先到,大猪吃到9个单位的猪食,小猪只能吃到1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同时到达,大猪吃到7个单位猪食,小猪吃到3个单位猪食;如果小猪先到,小猪可以吃到4个单位猪食,而大猪只能吃到6个单位的猪食。如果用净进食量表示大猪、小猪的得益,则“智猪博弈”可以用图1的得益矩阵表示出来。

左上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如果两只猪同时跑去按按钮,又同时跑到食槽前,大猪吃进7个单位的猪食,付出2个单位猪食的劳动,净进食量即得益为5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3个单位的猪食,付出2个单位猪食的劳动,实得1个单位的猪食;右上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大猪跑去按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吃进6个单位猪食,付出2个单位用于劳动,实际得益为4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4个单位的猪食,因为没有付出劳动,实得4个单位的猪食;左下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大猪等待,小猪跑去按按钮,大猪先吃进9个单位的猪食。实际得益是9个单位猪食。小猪吃进1个单位的猪食,但付出了2个单位用于劳动,因此净进食量为-1个单位;右下方的一组数据表示双方都在饿着肚子等待对方去按按钮,因此双方得益均为0。

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对小猪行为的判断。如果小猪去按动按钮,大猪当然乐于等待在食槽旁吃掉9个单位的猪食。如果小猪等待,那么大猪将去按动按钮再跑回来以获得相当于4个单位的猪食,这总比饿着肚子等待要好。对小猪来说,情况非常明了,无论大猪如何行动,它最好是等在食槽旁边。因此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每次都是大猪去按动按钮,小猪先吃,大猪再赶来吃。此时双方的得益如上图矩阵中黑体数字所示。

在运用“智猪博弈”理论模型分析农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的农户行为(见图2),可以把农业大户看作是“智猪博弈”中的“大猪”,把小户或普通人看作“小猪”。在大户和小户的博弈中,双方都面临主动组建和等待加入两种策略选择,他们的收益和损失既包括经济利益,又包括名誉等非经济方面的收益。

在构建博弈模型前,首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假定农业大户(能人)和小户(普通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目标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二,假定不管由谁组建,其为建立农民合作社付出的代价相等,为l。第三,假定农民合作社一经建立就得到有效运作经营。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组建,其给当地农民带来的总收益均为t,并且在此不考虑时间因素。第四,假定在组建农民合作社过程中,对影响合作组织建立的其他变量不予考虑。第五,假定m是在由大户建立农民合作社,而小户待建立后再加入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六,假定n是在由大户和小户共同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七,假定p是在由小户建立农民合作社,而大户待建立后再加入情况下大户的得益情况。第八,假定在大户和小户均不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情况下,两方得益均为0。而在现实情况中,这可能为负。

左上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如果大户和小户都选择主动组建策略,大户的得益为m,同时付出l单位的代价,净得益为m-l,t-m为小户的得益,t-m-l是小户的净得益;右上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在大户主动组建,而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大户有n单位的得益,但要付出l的代价,所以其净得益为n-l,t单位的总得益扣除大户的n单位得益,余下的为小户的净得益;左下方的两个表达式表明,在小户主动组建,而大户等待加入时,大户有p单位的得益,因为是坐享其成,不需要付出代价,所以这也是大户的净得益,总得益扣除大户的得益和组建合作组织的代价即为小户的净得益。

下面运用“划线法”找出该博弈矩阵的纳什均衡解。

在小户主动组建的情况下,大户选择主动组建或等待加入对于小户的得益有重要影响。显而易见,前一种情况下大户和小户协同合作,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大户坐享其成,由小户完全承担组建的代价,易得出t-p-l<t-m-l,从而p>m,进一步p>m-l,所以如果小户主动组建,对于大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小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对于大户来说,n-l>0,选择主动组建是占优策略。

在大户主动组建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组建或等待加入对于大户的得益也有影响。可以证明大户组建农村合作组织的得益会由于小户的坐享其成而打折扣,m-l>n-l,从而m>n,t-m-l<t-n。对于小户来说,选择等待加入是占优策略。

在大户等待加入的情况下,小户选择主动组建往往得不偿失,t-p-l<0。对于小户来说,其理性选择是等待加入。

至此,可以得出大户主动组建,小户等待加入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双方均没有改变策略的动机,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由农业大户(能人)挑头组建农民合作社,小户(普通人)先是等待然后纷纷加入,进而有农民自上而下自发组织农民合作社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具有现实中的可行性,因此也成为农民合作以及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优选路径。

参考文献:

1、王星,张天银.“捏”与“滚”的差别[N].农村大众,2004-09-29.

2、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三联书店,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