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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条例范文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87]2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凡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标的物应当维持原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
三、此类案件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土地管理法条例范文2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问: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问:土地调查采用的地类标准是什么?
答: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为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调查的组织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同时,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二是,明确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条例规定,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项条件。
三是,明确调查的人员要求。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四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土地调查人员的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二是,规范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等工作。
三是,明确调查成果的应用。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条例范文3
关键词 工程管护;现状;问题;对策;江西贵溪
中图分类号 F3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345-01
为了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运行管护,使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最大效益,贵溪市农发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土地治理项目的运行管护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具体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 项目建设情况
贵溪市自2002年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来,土地治理项目完成投资5 352.4万元,改造中低产田4 893.33 hm2,项目区实现了“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路沟渠桥涵闸相配套、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管护工作没有跟上,严重影响了项目效益的发挥。
2 项目运行管护的现状
2.1 项目运行管护的总体情况
提出“人员、组织、制度、经费”四落实的管护工作基本要求,制定了《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建成项目运行管护办法》,并就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运行管护与项目区乡镇签订了责任状,项目区乡镇又与项目区村签订责任状,落实了管护内容、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保证了项目区工程的持续良好运行。
2.2 项目运行管护的主要形式
在组织领导上,采取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方式。县级由农发办牵头,成立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管护小组。各项目乡镇相应成立了工程管护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农技、林业等部门人员为成员。村级由村长负责,每个村民小组配备2名管护人员。近年来,对管护机制进行了改革:一是将资产移交给乡镇,再由乡镇向受益村逐项办理资产移交;二是将资产使用权、维护权一并过渡给集体和农户,每年按工程使用情况收取承包费用[1-2]。
2.3 项目运行管护的主要措施
2.3.1 明确产权,健全制度。对一个村受益的工程,由乡镇政府将产权移交给受益村,由受益村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对跨村工程,则由乡镇政府将产权移交给乡镇水利站,由乡镇水利站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同时制定了工程使用、管理、维护等制度和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2.3.2 强化领导,建立队伍。成立了管护领导机构,定期检查督促,及时解决管护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项目村成立了由老党员、老干部和有较高威望的群众组成的管护队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查看和维护。
2.3.3 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一是泵站运行管护。泵站指定专人管理和维修。在农田需水时,能够立即抽水,出现小的故障能当日排除。二是水利配套工程及林网管护。水利配套设施,即桥涵闸渠等工程完工后,由管护小组指定专人管护,对人为损毁的工程由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和完善[3]。农田林网,植于大沟、干渠边的,由管护小组统一管护;植于农户田头、地边的,由农户自行管护。工程维修和管护经费,一部分由农业综合开发管护资金负担;一部分由受益村或村民小组负担;一部分采取工程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用于工程管护和维修。
3 存在的问题
3.1 产权难以界定
农业开发不仅资金构成复杂,而且受建设、使用、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影响,使农业综合开发产权界定困难。工程产权不明确导致工程的管护存在“群众不愿管”、“村里无钱管”、“乡镇无权管”的现象。
3.2 产权制度改革难度大
对公益性较强的工程,如电灌站,在进行承包、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时难度较大。因为产权归属个人后,在用水时不利于乡(镇)村的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同时由于产权变更给个人,会出现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再者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加,还会出现延误工程使用的黄金时间、错过农时的现象。
3.3 管护资金来源不足
由于政府对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村集体又没有资金积累,使建成项目的管护缺乏一定的资金支持。
3.4 管护工作不平衡
水田多的地区管护较好,旱地多的地区管护较差;村组干部责任心强的地区管护工作做得较好,责任心差的地区管护较差;工程设施发挥作用好的地区管护较好,发挥作用差的地区管护较差。
4 对策
4.1 完善管护办法,落实专项管护经费
实行专门管理与群众管理结合、归口管理与行业管理结合、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岗位职责管理与承包管理结合。将管理费用纳入工程运行成本,由受益人分担[4];新建工程坚持建设与管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逐年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护资金的比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4.2 明晰项目产权,确定管护主体
根据实物的运营作用及实物形态,进行分类分级,明确产权主体[5]。如固定渠、田间林网等分散型基础设施应明确为集体资产;排灌站、干支渠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应明确为国有资产;在产权的管理上,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职能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属于集体资产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4.3 创新管理机制,加强管护监督
对项目区的小型水利设施和建筑物,由受益者进行管护维修;对主要建筑物和大型设施,从受益者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管护维修;各级产权管理人员必须明确责任,人为造成农业综合开发资产流失的,要明确追究责任人的责任[6]。
4.4 加大管护宣传,做到建管并重
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群众的管护意识以及管护农业开发资产的自觉性,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风气[7]。
5 参考文献
[1] 王鸣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12):25-27.
[2] 蒙海波,江跃华.荔波农发工程管护四到位[N].经济信息时报,2008-10-22(3).
[3] 张苏林.产权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的薄弱环节[J].中国财政,2004(8):41-42.
[4] 李红征,傅友谊,孙志岩.草原建设亟待明晰产权[J].吉林畜牧兽医,2005(7):24.
[5] 王晓光.浅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现状及建议[J].新疆农业科技,2012(2):3.
土地管理法条例范文4
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 、B 两种类别。
(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 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 类证书。持A 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 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
第三条 持A 类、B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持A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持B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 类或B 类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
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
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
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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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时间表
说明: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以集团公司注册地为准;未纳入主体企
业煤矿以煤矿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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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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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汇总表
集团公司(煤矿)名称(盖章): 经办人: 手机:
1、本表后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换证申请表、照片; 2、本表电子版、照片电子版在换证时提交给换证审核部门。
附件4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资料接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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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条例范文5
引言
我国现阶段非常重视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用于约束和管理土地征收以及融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乌鲁木齐市也紧随其后,相继推行出了《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等用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的法例条令,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整和改进。
一、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的成效
回首刚刚过去的2015年,乌鲁木齐市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在仅仅跟随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去年全市的经济生产总值与2010年相比翻了一番,地方财政收入与同期相比增长了1.36倍,在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上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15年度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计划得知,2015年度计划收储21宗地,计划收储面积31798.81亩,实际完成19宗地,收储面积21978.81亩,已经批准到位的资金额达15多亿人民币。2016年计划收储13宗地,面积12321亩,目前已完成7宗,面积约77880.81亩[1]。
二、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的存在问题
(一)补偿期望过高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标准或评估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实物补偿,受到政策、资金等问题因素,能支付的补偿资金有限,而被征收人存在“靠征地发家”的思想,往往期望值远大于补偿价格,拒不配合谈判,从而使征收工作影响征收。
(二)群众法律意识较弱
虽然乌鲁木齐市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经在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体来看在实际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些许细小问题,首先部分市民存在法律意识单薄,对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年龄稍长老人,基本不了解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人员存在偏见和误解,因此没有最大程度的支持与配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工作。
(三)宣传工作深入不到位
目前乌鲁木齐市对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比较少,特别是明确土地征收工作内容和意义的宣讲活动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宣传工作还都停留在城市或乡镇,并没有深入到村庄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四)征地补偿速度较慢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对被征收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办法条令》中规定,因补偿款或安置方案上存在争议时,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是法律调停等方式进行磋商解决,而这样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耗被征土地者大量的实践和精力,降低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工作效率,群众的满意程度也大受影响[2]。
(五)增信措施增加风险
乌鲁木齐市现在拥有几大政府融资平台用于解决土地征收的融资问题,但是这些平台通常需要承担收益率极低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想要通过运营建设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和贷款利息变得十分困难。
三、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与融资管理的办法
(一)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制度
乌鲁木齐市根据国家推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前需要发出的公告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尤其是要求在公告中需要明确标明被征土地的面积、使用权类型、用途等,以及办理补偿款登记的时间地点等,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划,因此本市需要严格遵守制定和推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将其落实到位。
(二)加大征地宣传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不是政府单方面就能够完成的,需要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乌鲁木齐市还应该在在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土地征收工作的实质内容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宣传至各个村落,考虑到本市的地域特殊性,在宣传队伍中应积极加入熟练掌握“双语”的宣传人员,并且在派发的宣传教育手册上同时印上汉语和维吾尔语,方便一些不懂汉语的老者能够了解土地征收工作。
(三)做好征地补偿,保障群众权益
所有土地被征者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款和安置方案,因此乌鲁木齐市首先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对被征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该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偿费用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中要求给予被征者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在明确具体补偿金额之后应尽快督促被征者前来领取[3]。
(四)拓宽融资渠道并加强管理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省的省会城市,城市中有近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少数民族,因此我国给予乌鲁木齐市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扶持措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和复兴“丝绸之路”的政策领导下,本市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性优势,除了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交流之外,本市还应该继续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筹措渠道,同时辅以政府的宏观调控,利用市场的自身调节性将投资渠道彻底打开,不断吸纳各种民间资本,为建设本市提供充足必要的资金支持。
土地管理法条例范文6
关键词:西部地区 煤炭资源 环境破坏 生态补偿制度
一、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材料。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查明资源储量约占全国的61%,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我国目前对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问题基本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国家是补偿的主体,尚处在政府是主要补偿者的单一补偿主体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法规,有关矿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要求体现在许多相关的法律中,如《矿山资源法》等;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生态补偿制度仅仅体现在个别法条的原则性规定上,如: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中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耕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立法也有涉及到生态补偿的内容,如2006年1月颁布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写进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尽管立法有关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现有的一些规定只能说是涉及到生态补偿而已,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制度。对于西部地区这种特殊区域,则更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了。因此,我们需要将生态补偿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
二、建立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外政策借鉴
煤矿开发活动往往伴随着资源损耗与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影响。随着人类珍爱自然、保护环境意识的提高,矿业首当其冲,成为最早被纳入规制的行业之一。各国普遍在有关矿业开发的政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并通过对开发者征收权利金的做法实现对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耗损的补偿,这为资源的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而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如矿地复垦,作为矿业政策和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巴西、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美国与资源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FLPMA,1976年颁布,2001年修订)、《露天采矿控制与复垦法》(SMCRA)、《资源保护与复原法》、《矿产租让法》(1920年颁布,1987年修订)与《综合环境效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CERCLA)等。这些法律法规均对矿产资源开采中所涉及的资源、生态和环境规定了明确的补偿要求。
三、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
第一,划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界限,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例如,将矿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分为法律前和法律后,使矿区生态损害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明确,对于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100%进行修复。而对于法律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
第二,国家设立“恢复(治理)基金”用于修复废弃矿山的生态损害。国家废矿恢复治理基金的构成,主要按照规定征收恢复治理费和对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征收的使用费,减去养护该土地的开发后余下的款项以及任何个人、公司、协会、团体、基金会等为本法所述目的而提供的捐款等。“国家恢复(治理)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治理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已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新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与修复。将开采许可证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挂钩。开采者应获得许可证并递交内容翔实包括恢复治理的规划申请书,对有复垦(恢复治理)信誉的矿山主优先审批许可证,而对于不遵守相关条例规定的矿山主,有权中止、吊销或撤回其开采许可证,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损害的补偿与修复。
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有关理论研究,寻求建立一种可行的补偿机制和综合治理保护矿山环境的新途径,从法律角度规范矿区开发与生态平衡。从而促进我国矿山环境的改善和矿业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胡振琪.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科技导报,2005.1
[2]李文光.中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概况,化工矿产地质,2000.3
[3]库建刚,刘殿文,张文斌.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及展望,矿产保护利用,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