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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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

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文1

关键词:合作社;交易成本;合作成本;收益分配

在新乡村建设②的历次会议上,乡建精英们对于合作成本的支付总有很大的意见分歧。这需要我们理清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存在哪些合作成本,以及通过与合作收益的比较,分析一下合作成本的收入与支付格局,并探讨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

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由于人类的任何行为都会涉及成本问题,而合作成本无疑是由合作带来的。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为什么要合作?

我们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出解释。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每天都在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有很多种类型,③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交易,都会存在交易的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可称之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使人们寻求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于是,合作行为就产生了。

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使人类对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步。以至于人们发现,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里面假设的经济世界,几乎是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涉及到交易,涉及到交易必须发生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界定产权成本、维护交易秩序成本等等。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才会产生克服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比如,面对交易成本,是选择组织一个团体进行合作,从而将交易成本内部化呢?还是不选择合作,继续支付交易成本?这时候,就有人采取了合作行动,组建了克服交易成本的组织,企业就这样诞生了。这就是制度经济学的重大发现。在合作行动的选择上,也就变成了两种成本的比较:一种是个体或团体组织与外界进行交易的成本,可称为交易成本;另一种是同类型的个体之间寻求合作,或团体组织内部维持良好合作状态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可称为合作成本(也常被称为契约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大于合作成本,人们就会倾向于合作,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产生合作收益;如果合作成本大于交易成本,人们的合作也就变得不划算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分田到户的农民形单影只地站在市场组织(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公共组织)面前,既无谈判经验,也无谈判能力,从而不得不忍受高昂的交易成本,由此而凸现了农民合作的必要性。比如,面对强大的现代化市场,农民在其生产与生活资料购买、产品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问题,以至于达成交易的信息、谈判、防止假冒伪劣与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成本十分高昂,④而“争取”(毋宁说“接受”)到的交易条件对自己十分不利,所以我们看到伤农、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总是此类事件的最大的受害群体。再如,面对政府征税、征地、维护自身权益和要求合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等,同样存在单个农户无法克服的交易成本。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有理性的政治实体,有其自身的目标函数,它追求的是政治支持最大化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了实现其双重目标,政府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会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需求;作为交换条件,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安排,往往有利于强势集团。农民要想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必须参与对政府的讨价还价,而这又是单个农民几乎无法承受的交易成本。⑤既然单个农户无法承受这样的交易成本,又不甘于忍受任人宰割的命运安排,合作起来就变得十分必要。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显示,农民通过合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能力。⑥国内现有的各个合作社,也是因为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显出了特殊优势。这使得面临双重压榨以至于没有利润的个体生产与经销,通过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从而由于成本的节约而变得有利可图。

但是,农民合作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又由于合作产生的经济收益有限,而使得支付有限的合作成本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合作成本:显性与隐性

实际上,与其他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的方式相比,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其组织成本是极低的。在合作社能够利用的五大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土地资源、金融资源、自然资源)上,几乎都不需要支付成本。连最具有逐利性的金融资源,目前各个合作社将其动员出来的成本也是极其低廉的。因为目前合作社对社员股金和资金互助股金,几乎都没有支付红利,社员们普遍也没有支付的要求,因为他们已经达成了一种互惠性的合作交易。这是任何一个外部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无法做到的。作为乡土社会,内部人使用农民的资源,几乎都是免费的,而外部人要想使用这些资源,每一步都需要成本(尤其是最不可避免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使用成本)。外部人即使愿意付出成本,也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问题。农民合作社的巧妙之处在于将农村的资源,几乎无代价地在农村社区内部资本化了。

但即使这样,农民的合作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组织与管理费用,而非资源使用价格的费用。这些相对于资源价格支付已经非常微小的费用,在合作社收益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也构成了合作社目前运转中的沉重负担。对于这些成本,本文依照易于被农民朋友理解的方法,将其分为两类:

1.显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并最终表现为现金或实物支付的现实成本。比如交通费、电话费、电费、招待费、网络使用费、车辆损耗费等等。这些成本是合作社实际上已经付出并且拿不回来的费用。合作社骨干们所讲的成本支付,也主要是针对这部分成本而言的。显性成本的分布是极其不均衡的。因为大部分社员几乎不用负担上述费用,而合作社骨干们却为此支付甚多。实际上,在隐性成本的支付上,也是如此。

2.隐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时间和劳

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文2

专家认为,农产品的下游超市已经是现代化产业,而上游的农民和合作社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产品供应链中各方位置不对称是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惠农好事遭遇阻碍

“太受气了,总觉得比人家矮半截。”哈尔滨新兴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辉谈到与大型超市合作时说。

哈尔滨新兴蔬菜加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蔬菜、大豆、豆油等农产品的采购、加工和配送。2008年,该公司开始尝试“农超对接”模式,从种菜大户和农村合作社采购农产品,销往沃尔玛、新一百等大型超市、商场。

张辉说,一些大超市进店门槛较高。除非在当地规模、名气都较大,否则很难有机会进入大型超市。农产品进驻大型超市投资大、扣点高、回款周期长,加上经常需要配合超市搞各种特价、促销等活动,做不好甚至会赔钱。

遭遇类似烦恼的还有哈尔滨市连升特色果菜专业合作社。据合作社负责人郑连升介绍,超市对农产品的质量、卖相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而且超市根据销售量而不是进货量与合作社结账,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比如合作社卖给超市时的蔬菜是130斤,但由于中间损耗,最终超市卖出的蔬菜可能只有100斤。超市账面上显示的销售量与合作社供货量有时相差较大,差额部分只能是合作社“吃哑巴亏”。

哈尔滨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总经理向记者介绍,该超市从2010年起开始实行“农超对接”,在政府部门协调下通过农产品公司与农民对接,以签约形式订购指定品种、数量的农产品,农民按照超市方面的要求种植,农产品质量和供应有了保证。但在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不是蔬菜质量不达标,就是供应不及时,或者中间断货,这也让超市非常犯愁。

供应链各方不对称阻碍平等对接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蔬菜处处长于凤芹介绍说,早在2004年哈尔滨市就启动了“农超对接”,但现在能直接和超市对接、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合作社或者配送中心只有十余个,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哈尔滨市的合作社和配送中心规模相对较小,由于冷库造价高,检测中心成本大,导致储存蔬菜难,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合作社、配送中心的发展。

据了解,“农超对接”主要是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平台,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物流成本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作社与大型超市的对接却因为双方地位、经营理念和现代化程度等因素不同而出现一些问题。郑连升等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合作社在与大型超市合作过程中双方地位不平等,合作社没有主动权。进店门槛高,合同不平等,这是他们与超市合作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定寰介绍说,农产品的下游超市已是现代化产业,而上游的农民和合作社还都处于初级阶段,农产品供应链中各方位置不对称是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农超对接”尚需多方给力

商务部日前表示,当前我国超市农产品经营水平还比较低,农业生产组织化有待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农超对接”发展机制。

胡定寰认为,“农超对接”是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的苗头,发展“农超对接”的关键是要提高农业、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合作社带头人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市场意识,培养出优秀的组织和管理人才。

此外,要通过社会和高校力量加强对农民、农村带头人的培养。一方面组织各种社会教育力量,对合作社带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使他们具备现代农民的素养和能力。另一方面增开高校涉农专业,培养更多的农民大学生,让更多的人才流向农业、农村。

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文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谋求共同利益开展专业合作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它的迅速发展,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20xx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

我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xx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号);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xx年和20xx年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场会;从20xx年起,省财政每年专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经费;20xx年,省编办专门批准成立了“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从20xx年起,我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训工程、农超对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20xx年的×个发展到×个,同比增长×倍。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看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这与政府部门扶持指导和服务不够密切相关。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加强引导,从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提高合作质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

截止20xx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家,比20xx年增加×家,增幅×%。其中京山县、钟祥市、长阳县等×个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家,京山县达到×家。

2、领办主体多

一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占×.×%。孝昌县冠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果品产销大户程国庆领办的。二是科技人员创办型,占×.×%。沙洋县曾集镇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由该县曾集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蔡代兵牵头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占×.×%。湖北长阳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省级龙头企业湖北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异地投资组建的。四是村级组织牵头型,占×.×%。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由郧县胡家营镇土地沟村支部书记湛宏远牵头领办。

3、覆盖产业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村能源、林业、水利等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占×.×%,养殖业占×.×%,其他行业占×.×%。

4、典型示范强

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为成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20xx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级指导扶持×家,各地指导扶持×家。老河口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创办者姚凤君同志,是当地果树行业的老专家,该合作社引进培育了×多个果树新品种,推广了×多项新技术,并有多个新品种和新技术在国内领先。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联合销售达×%以上,统一培训、修剪、机防、嫁接率达到×%,还有冷藏保鲜、品牌经营,办公和培训大楼等,为成员增收节支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合作知识的宣传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国家20xx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组织管理、设立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够,又往往停留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认识不够。近几年省里通过开现场会和培训会,解决了各级政府和农业(经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培养了一批合作知识辅导员,但还是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各地也开展了一些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但培训人数太少,合作社对成员的培训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术性培训。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政府官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又不纳税,没有好处;有人还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部门指导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特色产业和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领办者带领成员共同致富的奉献精神,没有懂合作知识和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人去指导,很难做到依法办社,很难成为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抓手,也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过去政府部门指导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识的辅导员太少。每个县(市)只有×-×人参加过培训,而且往往只有×个专职人员,有些还是兼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职人员。村里基本没人管,指导服务很难到位。二是深入农村指导服务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现在的指导最多只能跑马观花,很难做到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和指导。而这项工作唯有直接向群众宣传,有针对性地指导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解放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指导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够。典型示范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门指导不够,导致典型示范太少,规范运作欠佳,服务效果有限。四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我们的基层指导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和“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路,缺乏“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个县(市)、一个行业做几个盆景式的合作社,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最后必然影响发展。老百姓看不到好处,影响加入的积极性,合作社也可能没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难加大力度。只要能办出一部分规范的合作社,让广大农民偿到甜头,夯实合作社服务基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就会加快发展,政府也就会下定决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这是合作经济的实质。实际上,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规定得既有原则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我们的领办者和指导者一般只有企业、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往往凭借经验管理和指导合作社,恰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质,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只要合作社领办者和指导者都能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弄清了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过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得到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增值利润的好处。就不难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在为成员服务时,往往局限于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和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这种服务对农户成员确实有好处,但他只是一种盈利的市场买卖行为,而合作社行为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让成员分享生产资料和购销产品带来的增值利润。二是行业协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者社员联合起来,既为生产者社员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又以保护价收购生产者社员的产品,既为加工者社员带来稳定的货源,又为生产资料供应商带来薄利多销和稳定的销售渠道。这种运行机制看起来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得到好处,互利共赢,其实,还是“企业+农户”的翻版,核心问题是,往往生产资料和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没有分给生产者社员,只是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加工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的一种营销策略,还可以减免税收,或争取政府资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员运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几个能人大户联合发起,作为核心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地一些小型生产者农户参加,作为“一般成员”,不在工商登记。“核心成员”完全按股份分红,“一般成员”则以购销合同结算。当然“一般成员”还是享受了进入市场、改进价格和技术服务的好处。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在运行中应当依法规范,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要让合作社知识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合作知识。三是通过各级党校、高等农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涉农培训机构开设合作社专业课程。四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合作知识和管理人员。五是通过合作社向成员以及农村青少年宣传合作知识。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的领办者一般都是农村能人大户、农技人员、龙头企业等,生产的都是优势特色农产品,而且是专业化、规模化、无公害化生产经营。合作社的发展既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又能提高农业效益,最大的好处是能促进农民增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好。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扶持。各级财政应当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目前,我省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主要是对示范性合作社给予补助,一般一个县(市)只有一个,而且资金额度只有×-×万元,只能用于规范化建设和一般。对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加工销售问题,资金是个重要瓶颈。一般农民社员资金都有限,贷款又没有什么抵押。要想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一是争取金融部门出台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建议省财政每年拿出×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从发展现代农业看,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社,才有能力运用农业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建设的支点,它能把农民的组织化、现代农业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机制。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农民、农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与会计;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697(2020)04-0024-06

作为广大农民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经过10余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体表现为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日益丰富,合作方式不断多样,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作为三大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渐成为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之一。但由于我国的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无论是宏观层面的制度体系建设,还是微观层面的运行机制都处在边发展、边探索的阶段,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在微观管理方面的财务与会计方面的问题更显得突出,可以说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与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建设与和管理水平,保障合作社的规范有序运行,已成为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与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机制与制度不健全

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由于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缺乏设置专职财务岗位及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内在动力,加之收入水平的制约,也很难吸引专职财务人员到合作社就业,导致大多数合作社均未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財务人员。从调查情况看,各合作社普遍采取聘用社会记账人员或合作社内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家属)兼任财务人员的方式开展财务与会计工作。从调查情况看。合作社的内部兼职人员多数缺乏比较专业的财务与会计专业教育背景,并且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即使一些合作社聘用了专业的会计人员开展记账工作,但由于所聘人员普遍缺乏农业行业从业经历,甚至部分记账人员根本不知道有专门针对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导致其对合作社的业务开展核算时不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而是随意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来核算合作社的业务,最终导致合作社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同时,由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缺陷导致财务约束机制执行乏力,内部操作混乱,聘用社会人员记账,从机制上弱化了财务会计人员对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参与度,合作社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导致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极高。

2.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合作社的财务风险高。尽管财政部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但现行制度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混在一个制度体系下,未能单独制定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使得本来业务素养不高的合作社财务人员理解起来就更有一定难度,导致各合作社普遍缺乏用以指导和规范财务工作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使各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工作失去了财务制度的保障。

与此同时,由于受合作社经营者经营观念及财务管理能力的制约,多数合作社未形成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从调查情况看,多数合作社连基本的内部牵制机制都没有,如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规范、支票管理与使用规范、业务开支审批规范、网络银行账户的优盾管理与使用规范、发票管理与开票规范等;同时采购与收入不入账,合作社的资金体外循环现象比较普遍;缺乏基本的资产核算与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缺乏明细核算、存货随买随用、农产品采收直接出售而不做入库或出库的会计处理,导致合作社的资产数据严重失实;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不健全,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的职责不清,导致合作社由少数人说了算现象比较普遍,监事会对合作社财务的监督缺位,财务公开流于形式。上述情况的普遍存在,导致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普遍偏高,合作社内部矛盾突出。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1.部分合作社不按照规定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调查中发现部分合作社由于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不了解国家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而是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开展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资料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相背离。

2.不按照规范设置会计账簿。具体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不规范的账簿;账簿设置不完整,如普遍缺少固定资产卡片、存货类资产随买随用而不入账、多数合作社没有成员账户等;不按照规范使用账户,会计账簿启用不规范、账簿内容登记簿完整、期末结转不规范、不按年度更换会计账簿等;个别合作社存在有表无账的情况。

3.不按照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具体表现为:部分合作社的记账凭证不附原始凭证;以白条或收据代替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没有审批人签字,或由监事人代替审批人审批,或者经办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个人等情况都比较普遍。

4.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会计档案不分年度进行整理和归档;不按照规范保管会计档案;会计人员更换没有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材料遗失的现象比较普遍。

5.会计核算手段落后。尽管农业农村部很早就开发了供合作社免费使用的合作社会计核算软件,但多数合作社由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仍然采用手工核算,手工编制会计报表,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较差。

6.不按照规范编制会计报表。具体表现为:部分合作社仍然采用小企业的会计报表体系进行合作社的会计报告;部分合作社的会计报表缺乏会计账簿的数据支撑,凭想象和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部分合作社由于会计核算不完整,导致会计报表的数据也严重失实。

(三)盈余分配不规范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采取首次分配按贡献,二次分配按权益的双重分配机制开展盈余分配工作,且按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对剩余盈余的分配,应以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和捐赠财产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的份额的合计数作为计算依据进行分配。但从调查的情况看,由于合作社缺乏科学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建设,以及财务会计工作的不规范,导致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比较混乱,其具体表现为:

1.以价格返利代替盈余分配。调查中发现,很大一部分合作社通过社员交易过程中优惠价格作为返利来代替盈余分配,在这部分合作社中的负责人认为开展盈余分配比较麻烦,或者是缺乏准确的会计信息作为分配依据,而采取用價格返利的形式代替盈余分配。

2.分配依据不规范。部分合作社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依据和标准进行盈余分配。如在首次分配过程中未考虑社员的贡献,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或者仅以出资额为依据进行分配;在二次分配时仅以原始出资额为依据进行分配,并未纳入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和捐赠财产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的份额的合计数为依据进行分配;部分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分配中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的标准确定不合理,或者根本就没有标准,由理事长或主要成员制定分配规则,因此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决策程序,理事长想怎么分就怎么分,随意性比较大;部分合作社通过随意调整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来截留盈余分配;还有些合作社负责人尽管想科学分配盈余,但由于缺乏科学完整的会计核算信息做支撑,也导致了盈余分配标准的混乱。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普通社员的积极性,导致合作社负责人与社员的矛盾突出,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不规范

近年来,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各级政府得到的专项资金也越来越多。但从近年来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与会计核算的检查来看,问题也比较突出,其具体表现为:

1.专项资金的投入缺少整合,资金效能低。由于不同政府部门为了体现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多口径同时投入、重复投入同一项目或同一合作社的现象逐步显现,从而导致资金的效能降低。

2.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由于部分地区对专项资金管理与检查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未能做到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与专款专用。

3.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具体表现为: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部分未能形成专项基金,并量化到成员账户;将专项资金错误的列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不能正确结转已完工项目资金,多数合作社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仍存在专项资金挂在专项预付款账上的情况;同时由于各地方政府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有的采取报账制、有的采取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社的情况,还有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使得有些合作社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够根据具体的管理要求适时调整会计核算,而导致会计核算的混乱。

(五)投融资风险高

由于农业产业的低利润、对自然条件依赖度高、农产品的保质期短、农产品上市集中等特点,所以农业产业也存在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加之合作社的专业化投资人才普遍短缺及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更是叠加了投融资风险的强度。从融资情况看,由于合作社自身的发展规模及资产体量及会计报表的数据准确性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普遍缺乏可作为担保的财产及准确性的信用评估体系,使得多数合作社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融资,使得部分合作社在合作社员股金及留存收益不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缓解资金紧张的困局,导致其财务成本与财务风险普遍较高,可以说,投融资问题已成为各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一个困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问题比较突出的原因,是内外部因素叠加的结果。

(一)外部因素

1.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政府为了扶持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使其发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作用,在其起步阶段,无论是注册条件,还是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着重扶持、轻监管的思想,从而导致以套取国家专项补助为目标的“空壳社”的大量存在。尽管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与健康发展。但从执行情况看,管理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效果还没有明显提升。

2.政府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规范化建设问题,涉及到国家11个部委,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还是操作部门各自为政,互相封闭,缺少必要的沟通联系与协调,重数量、轻质量,重扶持、轻监管,重审批、轻引导,重典型、轻全面发展的情况比较突出,从而导致资金重复投入,资金使用效能不高,典型突出,整体发展弱化。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及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由于具有操作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缺失,以及合作社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缺位。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合作社性金融,但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与方式创新明显不足。

(二)内部因素

1.合作社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合作社负责人财务知识与素养薄弱,合作社管理者主观上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财务的观念,也是导致了合作社财务与会计工作的不规范。

2.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低及普遍性的记账机制,使得财务会计人员参与管理的能力及影响力程度低,更是导致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缺乏规范直接原因。

3.合作社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增大了金融部门为合作社放贷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其融资的难度。

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规范与引导相结合,强化政府的监督与引导作用

政府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近年来关于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各项要求,应该打破目前多部门平行管理的机制,应在明确十一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基础上,明确牵头部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清理掉那些“靠补贴维持的、没有盈利能力的和财务存在问题”的问题社及“空壳社”。同时,要注重培养一批财务会计工作示范合作社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其在内部治理、财务管理、带动农民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发挥其示范与引领作用。

创新监管新机制,建议将专项资金扶持与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考核融为一体,政府各部门针对合作社的各项专项资金在立项申报环节,逐步纳入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指标,尤其是要将相关财务报表及制度建设和体现合作社对农民发展带动作用的指标作为项目资金申报的依据,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引领作用,并真正将专项资金发给那些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的合作社。

(二)从国家层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最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启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向各省及自治区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此次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中,能够结合合作社发展与管理的现实情况,抓住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主要矛盾与关键点,做到既易于操作,又能发挥实效。

同时,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应克服原制度过于简化和笼统的弊端,力争涵盖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并将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新业务融入核算制度之中。总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普遍偏低的现状,制度设计宜细不宜简,避免造成会计人员面对业务而无所适从的情况发生。

(三)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合作社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与成本

政府与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大涉农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创新针对农民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与指标体系,在考核其财务状况的同时,将已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及年限、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合作社已取得的“三品一标”等纳入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之中,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力度,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

(四)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相继启动了高素质农民和职业经理人的培育项目,但从各地的培训课程体系设计来看,普遍是重经营、轻管理。因此,建议在开展相关培训的过程中,应增加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为载体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课程的要求,不断提升农民專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与专业技能。在相关财务规范化的培训中,必须强化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只有负责人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提高了,才能使其重视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也才能从根本上为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五)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记账机制

鉴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也无力聘用高素质会计人员的现状,以县级政府管理部门为单位,探索将统一聘用具备记账资质的财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县所属合作社的记账业务,建立由记账机构与合作社共同对合作社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的机制,并通过对记账人员进行针对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的统一培训,由此既解决了合作社无法合格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困难,又为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与会计工作多了一份保障,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

(六)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

只有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才能调动合作社社员参与管理和建设合作社的积极性,因此主管部门应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强对合作社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检查与督导力度,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合作社的社务及财务公开机制,保障合作社大多数社员所代表的整体利益,为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奠定机制基础。

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契约选择;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

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 ( 20110146110008);国家现代农业(柑橘)产业技术体系(MATS)专项(CARS2707B);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2MBDX002)。

作者简介:刘 洁(1983-),女,河南商丘人,管理学博士,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经贸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与流通研究;祁春节(1965-),男,湖北黄冈人,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研究;陈新华(1982-),男,湖北武汉人,管理学博士,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经贸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2)05-0027-06 收稿日期:2011-11-24

引言

由于产权结构的变迁及其多样化安排,实践中的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发展模式呈多样化态势。这种多样性不仅指组建方式和组织模式的多样性,而且还包括结构、功能与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例如,有些合作社在融资约束的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股份化(资本化)倾向,严重偏离了合作社固有的公平原则;有些合作社则从一开始就是由企业(家)发起的“冒名顶替”的产物,为的是顶合作社之名而获得一些“潜在利润”,由此导致当前合作社管理陷入“真假不分”、“虚实不明”的处境。在小农生产为主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究竟应选择何种发展模式?其组织模式的选择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契约选择”为研究视角,分析合作社内部的契约类型;通过构建理论模型的方法,量化契约选择的影响因素,并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契约模式选择影响因素的研究,一方面解释合作社组织模式形成的原因,另一方面找出制约合作社契约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研究结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交易成本与契约选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方总是会在自身的约束条件下,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安排,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威廉姆森(2001)分析了不同类型的交易与不同契约安排和治理结构之间的匹配问题,认为交易者将会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契约安排和治理结构。Jensen等(1979)认为,大多数组织只不过是一种“法律虚拟”,是充当组织个体之间的一张“契约之网”。由于契约规定了组织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对于决定参与者的行为、从而决定整个组织的行为都十分重要。表现在企业中,就是产权安排与契约性质对整个组织产出的影响。众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交易成本是产业纵向协调方式的决定性因素(Grossman et al, 1986; Joskow, 1988; Klein et al, 1978)。其实,除了组织间的纵向协调过程,在组织内的模式选择的过程中,交易成本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Coase(1937)、Williamson(1979, 1985)都认为,交易成本是生产组织形式的重要影响因素,生产者增强组织紧密程度的行为是为寻求生产和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另外,国内学者从生产者和产品经济特征、交易成本和资产专用性等维度也证实了农业产业组织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郭红东 等,2005;应瑞瑶 等,2009)。这些成果均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从已有理论研究来看,合作组织的模式选择从本质上看是组织内部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必然受到内部组织特性和外部环境特征的影响。然而,将交易成本作为一项影响因素纳入其中,并从实证角度分析其对组织模式选择影响的文献并不多见,其原因可能在于指标选择和测度的困难。本文拟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合作组织自身的特点,从契约选择的视角将交易成本因素纳入实证模型,从组织结构、环境因素和交易成本3个方面实证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组织内契约模式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相关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契约类型

在现实中,无论是农民出于增强市场谈判能力目的所产生的横向联合,还是他们出于获得产品附加值目的所发生的产业链纵向协调,最终都会形成一个以合作为目的、依靠契约关系维系且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的组织或集团。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合作经济组织类型视为由一系列或松或紧的契约关系所构成的“契约集”,那么,对合作社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实际上就是对该组织内部契约模式的选择①。不同的合作社组织形式,其内部契约模式也不尽相同。

第一,在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间主要是通过商品契约形成合作。成员缴纳会费或份额大致均等的股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利润分配方面,实行按交易额分配或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但在二者相结合的组织中,仍然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

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收绩效;服务功能;内生转换模型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4-0057-10

引 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其成员自愿联合组成,并为满足成员共同服务需求的自助经济组织[1],其组建、经营的要旨在于提高社员农户收入,增进社员福利。(1)通过组建、参与合作社,小农户能够节约由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而产生的交易费用[2-6];(2)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能帮助小农户实现规模经济[7-9];(3)通过联合分散的小农户:增强其市场谈判能力[10-12];完善社员与合作社间的利益联接机制,使其获得利润返还[13];分配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经营中产生的增值利润[14-15];提高农产品品质获得产品溢价[16-17]等。

实证研究诸多证据表明农户参与合作社能显著改善其福利状况。然而,从既有研究的方法和内容看,对合作社增收绩效的考察仍有待完善和拓展。就方法而言,目前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成本收益比较法[18]、基于OLS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13,19-20]、倾向得分匹配法(PSM)[21-25]、处理效应模型(treatment effect model)[26]以及基于自然实验法的双重差分模型(DID模型)[27-29],等。当然,若农户是否入社是外生给定的,那么成本收益比较法和OLS模型足以评价合作社的增收效。但作为理性的个体,农户的行为往往是追求最优化的自我选择结果,上述两种方法由于忽视了农户自选择问题,其结论可能有偏。PSM法作为一种改进,能有效消除由年龄、受教育水平、经营规模等可观测变量引起的样本选择偏差,但面对农户兴趣、合作意识、先天能力禀赋等不可观测变量则显得无能为力。处理效应模型能弥补PSM法的缺陷。该方法通过估计农户入社决策模型,计算农户入社的概率值,并将其作为自变量纳入收入决定方程,由此可消除由不可观测变量带来的样本选择偏差。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方法忽视了社员和非社员的结构性差异,没有考虑处理效应的异质性[30-31]。DID模型尽管是当前评估政策效果应用最广泛的研究工具之一,但DID模型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样本满足随机性和同质性假设前者是指实验对象必须是被随机选入处理组和对照组,即不存在样本选择偏差;后者要求实验组和对照组除实验者所操纵的实验变项不同外,其他各方面都应达到近乎相同或完全相似的程度。。显然,对合作社增收绩效的评价并不满足DID模型的前置假设。

就研究内容而言,学界对合作社增收机制的探讨暗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合作社能否提高农户收入不仅取决于农户是否参与合作社,更在于合作社向其社员提供了哪些服务,换言之,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是否得以发挥。然而,已有的研究仅仅是将农户二元划分为社员和非社员,而未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并伴随出台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以来,我国合作社在经历数量急剧扩张的同时,合作社“假、空、死”等异化现象备受诟病,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也趋于弱化[32]。在这一背景下,若不考察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而将获得服务与未获得服务的社员“混为一谈”,显然会造成研究结论的偏误,这会相应低估“真实”合作社此处的“真实”合作社并非指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七项原则的经典合作社,而仅指真正发挥服务功能的合作社。的增收效果。当然,也得承认部分学者未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考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研究多是针对某一地区的典型案例,数据多源自某一个或几个典型合作社。但该类研究的结论难以推断全国,对当前我国合作社的增收效果也难有全局的把握。

本文将采用Maddala[33]等提出的内生转换模型(ESRM)来弥补既有研究在方法上的缺陷。ESRM综合考虑了可观测和不可观测变量导致的样本选择偏差,从而弥补了PSM法的不足。此外,ESRM分别拟合社员和非社员的收入决定方程,并结合反事实推断分析,能突理效应模型中关于两组农户处理效应同质的不合理假设。当前,ESRM在国外的项目效果评价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Ma Wanglin & A. Abdulai[34]更是将其用于评析合作社的福利改进效果,这为本文提供了方法论借鉴。此外,针对当前合作社出现异化、服务功能弱化的基本现实,本文将根据社员农户从合作社获得的具体服务来审视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发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将社员进一步划分为获得和未获得服务两个组别,结合非社员样本构成两个子样本,比较分析合作社对两组社员增收绩效的差异。

来自全国10余省份1 243位农户的数据表明,合作社能否提高社员的收入水平取决于合作社能否有效发挥其服务功能。在合作社发挥其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参与合作社对任一随机农户的处理效应为0.706。并且,非社员在参与合作社的反事实情境下,其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明显高于既有社员,因此,一个基本的政策启示是在保证发挥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鼓励扶持非社员组建并参与合作社。另外,通过多种方法的比较研究,我们还发现对可观测变量或不可观测变量造成的选择偏误的忽视,均低估了“真实”合作社的增收绩效。处理效应模型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选择问题产生的估计偏差,但没有考虑处理效应的异质性,内生转换模型才是目前更为严谨的分析方法。

一、内生转换模型和处理效应估计

(一)内生转换模型(ESRM)

其中,Yi 为农户i的家庭农业年收入(取对数);Ci为农户i是否为社员的虚拟变量,且Ci=1表示农户i为合作社社员,Ci=0则反之;Xij为一组影响农户收入的其他变量,包括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农业收入主要来源、农业经营规模、专用性投资、村庄外部环境特征等;由于本文采用的数据为2009年和2015年的混合截面数据,因此(1)式右侧还加入了年份虚拟变量;此外,为了控制地域差异对农户收入的影响,(1)式还控制了省份虚拟变量;μ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残差项;α和β分别为对应的估计系数。

正如前文所述,若农户是否为社员是随机给定的,那么基于(1)式的OLS回归便能得到农户收入的无偏估计,α则刻画了合作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然而,不少研究均表明农户是否为社员并非随机给定,而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21-26],并且,这些因素可能同时影响农户的决策与收入水平,由此产生样本选择性偏差。

二、样本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源自“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机理与发展对策研究”和“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课题组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的农户调研。其中,前者覆盖全国23省1 004位农户,后者涵盖25省1 032位农户。由于两次调研并非追踪调查,故本文视其为混合截面数据,并对其做如下处理:(1)根据受访者对“您家附近是否成立了合作社”的作答,剔除农户因附近未组建合作社而无法参与的情形;(2)在此基础上剔除关键变量缺失和逻辑明显错误的样本;(3)为排除测量误差的影响,本文删除0.5%的最高收入样本和0.5%的最低收入样本。处理后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 243个,分布于全国15个省份2009年的数据来自安徽、河南、江西、湖北、浙江、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四川、广东、福建、云南、甘肃、内蒙古、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山西。2015年的数据在2009年的基础上还涵盖了广西、宁夏、陕西等数据,但不包括湖北的数据。处理后的总样本分布于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江西、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和浙江。 ,其中,社员样本213个,非社员1 030个。表1比较了社员和非社员的基本信息,均值T检验的结果表明两组农户在户主特征、家庭生产经营特征、外部环境特征以及对合作社的认知等方面均呈现出高度异质性,并且,社员的家庭农业收入明显高于非社员。

此外,本文试图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具体的思路是依据社员能否从合作社获得相应的服务,将社员样本细分为社员Ⅰ和社员Ⅱ,其中,前者是指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任一服务(调研中,合作社提供了多种服务形式)的社员,后者则是未获得任何一种服务的社员。同样,表1给出了两组社员农户(社员Ⅰ和社员Ⅱ)的基本特征,发现除在农业劳动力人数、农业收入来源及对合作社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外,二者的其他特征趋于一致。社员Ⅰ的家庭农业收入则明显高于社员Ⅱ。

(二)对合作社服务功能的考察

向社员提供服务是合作社组建运营的逻辑起点,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社可以通过向社员提品销售、农资集体采购、农产品包装保鲜及加工、技术信息与培训以及信贷服务来帮助小农户解决在现代市场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难题[8]。从表2可知,农产品销售服务是当前我国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形式,2009年从合作社获得该服务的社员比重高达67.01%。

农产品销售服务本质上是合作社的一种产业化功能[37],它源自我国1978年以来的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目的在于解决分散农户与现代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随着合作社实力的壮大,其产业化功能将逐渐拓展,典型的包括将农产品的加工环节纳入其经营范围,从而获得农产品加工附加值。但受制于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当前合作社向其社员提品加工服务的较少,2009年这一比重仅为37.11%,2015年更是降至22.41%。

农资集体采购、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属合作社的合作化功能,其目的是以横向一体化解决纵向一体化问题[37]。通过集体采购来扩大农资采购量,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力,进而获得优质低价的农资;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作为一种低门槛、规模效应和扩散效应明显的服务形式,同样备受合作社与社员的青睐。2009年获得合作社农资采购服务、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的社员占比高达62.89%和64.95%。

信贷服务是以资金互助的形式解决部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资金紧约束。同样,信贷服务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合作社的实力,2009年和2015年仅15.46%、12.07%的社员能够获得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按股或按交易量分红本质上并非合作社的一种服务形式,但由于分红是合作社服务功能发挥的产物,并直接关系到社员农户的收入水平,因此,本文同样将其视为合作社的一种服务形式。样本中,2009年仅27.84%的社员从合作社获得分红。

综合视之,2009年社员Ⅰ的比重高达72.16%,但至2015年这一数值降至65.52%,社员获得不同类型的服务的比重也均有所下降。尽管2009年和2015年的数据并非追踪调研数据,但在随机抽样框架下,2015年社员Ⅰ所占比重较2009年下降近7个百分点反映出前我国合作社服务功能弱化的趋势。

三、实证研究结果

实证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在不考虑合作社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用1 243份农户数据(全样本)拟合内生转换模型,并根据模型的拟合结果实现反事实推断,估算合作社对社员农户收入的处理效应。其次,本文尝试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具体操作是将社员Ⅰ、Ⅱ分别与非社员组成子样本Ⅰ和Ⅱ,并分别拟合ESRM,进一步比较参与合作社对两组社员农户的处理效应差异。最后,本文将基于全样本和子样本,分别采用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评价合作社的增收效果,并进一步比较各方法的优劣。文中模型估计采用STATA 13.0软件实现。

(一)总样本回归结果

表3中的Model 1是采用总样本回归的结果。就选择模型(即农户入社决策模型)而言,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是影响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该变量的系数为0.7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与张晋华[26]、伊藤顺一[21]等的实证Y果一致。其次,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禀赋越丰富,其参与合作社的可能性越高。原因可能在于该变量表征农业在农户家庭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家庭农业劳动力投入越多,农业的地位越高,农户越寄希望于合作社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问题。农产品的生产特性、专用型投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村庄地势特征对微观农户的决策影响不显著。就户主特征而言,相比男性,女性更倾向于参与合作社,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作用不显著。

进一步比较Model 1中社员和非社员的收入决定方程,我们发现诸多解释变量对两组农户家庭农业收入的影响不同,这也凸显了OLS模型和处理效用模型的固有缺陷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均假设两组农户的收入决定机制同质。 。在表3的Model 1中,农户的年龄、农业劳动力数量、专用性投资均显著作用于非社员农户,但对社员农户的影响不显著;生产规模的扩大将有助于提高社员与非社员的收入水平,但对非社员的贡献将明显高于社员;和感性认识一致,农户所在村庄位于山区不利于其收入提高,并且这种削减作用对社员更明显;相比经济作物或养殖业,主要从事粮食经营的农户其收入水平显著偏低,并且,这种负向作用对社员农户的影响更大。最后,ρμ1 υ显著,农户的选择模型与其收入决定方程的联合独立似然比通过检验,说明有必要纠正由不可观测变量引起的样本选择偏误。

为反映合作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本文根据(7)和(8)式计算出了在消除样本选择偏差后,两组农户的农业收入水平(取自然对数Ln)。此外,还根据(9)和(10)式分别计算出社员在不参与合作社以及非社员在参与合作社两种反事实情境下的收入水平。最后根据(11)和(12)式计算出ATT为0.236,ATU为0.428。说明加入合作社能显著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并且非社员农户参与合作社,其增收幅度将更明显。

(二)子样本回归结果

当然,以上分析并未考虑合作社服务功能发挥与否。对此,本文将分别基于子样本Ⅰ和Ⅱ,重新拟合ESRM。模型拟合结果分别见表3中的Model 2 Model 2中,选择模型的估计结果和Model 3同样十分接近,为节省篇幅,本文并未给出。和表4中的Model 3。在Model 2中,非社员农户收入决定方程的拟合结果和全样本回归的结果十分接近,各变量无论是系数方向、显著性均表现出一致。在社员农户方面则表现出不同,具体而言,户主的年龄、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对社员的收入有显著作用,而年份变量则变得不显著。Model 2下半部的诸多证据同样表明有必要纠正由不可观测变量引起的样本选择性偏误。

为了更清晰地反映合作社对农户的增收效果,本文给出了两组农户分别在两种情境下家庭农业收入的概率密度分布(见图1 a和b)。图1a显示,若社员农户不参与合作社,其收入的概率密度分布曲线将明显左移,说明在剔除样本选择偏差的情况下,社员参与合作社能有效提升其收入水平,ATT为0.548。图1b则显示,非社员在参与合作社的反事实情境下,其收入的概率密度分布曲线大幅度右移,因此,若非社员农户参与合作社,其收入将大幅提升,进一步比较发现,其收入提升的幅度(ATU=0.718)明显大于社员收入的提升幅度。因此,一个基本的政策启示在于当前应鼓励非社员农户参与合作社。

在Model 3中,ρμ0 υ和ρμ1 υ 均变得不显著,联合独立似然比检验也未通过,说明对选择偏误的纠正没有必要,基于OLS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便能得到(1)式的无偏估计。表4中的Model 4为OLS模型的估计结果,其中“参与合作社”变量为负,但统计上并不显著。换言之,若农户不能从合作社获得相应的服务,参与或不参与合作社对其收入并没有实质性影响。

(三)多方法的比较研究

表5给出了全样本和子样本Ⅰ基于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的研究结果文中未给出PSM法估算结果的原因是在计算PS值时,显著影响农户决策行为的变量较少,这可能影响匹配的效果,从而给研究结论造成偏差。。比较发现,OLS模型由于忽视农户行为决策的内生性问题,从而造成研究结论的严重偏误;处理效应模型尽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样本选择问题产生的估计偏差,但是没有考虑到处理效应的异质性问题。当前,对合作社增收绩效的考察,比较严谨的方法是内生转换模型。此外,比较子样本Ⅰ和全样本的研究结果,我们还能得出的结论:忽视合作社服务功能,均会不同程度地低估“真实”合作社提高社员农户收入水平的作用。

四、结论、启示与讨论

(一)结论

基于全国15个省1 243份农户调研数据,本文首次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性纳入实证分析框架,并结合内生转换模型考察了合作社对社员农户家庭农业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合作社并不必然提高社员农户的收入水平,合作社的增收效应能否发挥关键取决于其服务功能性是否得以充分发挥,换言之,社员农户能否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是合作社提高农户收入的前提条件。对合作社服务功能性的不加考察,明显低估了“真实”合作社的增收效果。(2)合作社在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其对任一随机农户的平均处理效应为0.623,并且非社员农户在参与合作社的反事实情境下,其收入的提升幅度将明显高于社员农户(ATU>ATT)。(3)基于不同方法的比较研究发现,内生转换模型既消除了由可观测变量和不可观测变量引起的选择偏误,又考虑了处理效应的异质性问题,具有OLS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无法比拟的优势,是当前评价合作社增收绩效较为严谨的方法。

(二)启示

本文的政策启示是规范合作社运营,促使其服务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保证社员切实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然而,针对当前我国多数合作社异化和服务功能弱化等事实,本文以为要转换合作社“先发展,后规范”的发展路径,在保证合作社增量的同时,重点优化存量,通过制定激励和监管并重的合作社发展政策,实现我国合作社发展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升的转变。当然,在肯定加大对合作社的监督考核的必要性时,将何种指标纳入监督考核体系显得尤为关键。是参考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七项基本原则,还是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五原则?本文认为应立足社员,考察社员能否从合作社获得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合作社最终能否带动社员增收才是根本。诚如徐旭初所言,现实中的合作社是否为合作社,不在于他们理论上符合某种原则,而在于实践上究竟如何[38]。

(三)讨论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引申出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即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真如部分学者[39]所言,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联合?合作社是否真的能带动小农户?换言之,农民合作究竟是哪些人的合作?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农民合作更多地体现为农村“精英”,或农村弱势群体中的“精英”分子的合作,合作社存在“精英俘获”问题。样本选择偏差的存在是“精英俘获”问题的有力证明,社员和非社员特征变量的差异也适当地反映出这一问题。当前,若政府决策部门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需要谨慎地看到政策受益群体的局限性,若一味地扶持现有合作社发展,以实现当前社员农户收入的提高,将有可能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政府决策部门应在保证合作社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非社员组建并参与合作社。

需要说明的是,数据的局限性使得本文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例如,尽管本文尝试将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纳入实证分析框架,但在操作层面上也仅是根据社员能否从合作社获得服务而将其做简单的二元划分,处理方式略显“粗糙”。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本文并未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服务对农户增收效果的差异,以及多种服务可能存在的叠加效应。此外,基于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掌握的资料,也并未克服已有研究的一个通病,即忽视合作社对非社员的“溢出效应”。由于村民之间的频繁互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市场信息等可能在社员和非社员间传递,从而间接影响非社员的收入水平。最后,合作社自身的异质性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也是本文考察的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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