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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范文1
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
(1989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政纪处分:
(一)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二)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第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条例》第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条例》第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19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43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范围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报批。处分决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违纪单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处分意见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处理。
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资源 管理 法律价值 应用 研究
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平衡是衡量土地有效管理的标准,同时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对土地管理是否具有价值。国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承担着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利用法律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规划,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等多方面[1]。法律价值有效管理重点是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市场调节。土地资源有效管理涉及到经济、民事、行政等制度,必须要协调完善这三种制度才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1 土地资源有效管理分析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我国人口众多,由于以往没有注意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出现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成为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与土地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提高土地资源有效管理而出现的,人们按照法律要求获得土地资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不明显。没有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合理规划,也没有达到土地资源有效管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要利用法律调整好土地资源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协调这三个方面的管理,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优化配置流程见图1。
图1 土地有效利用结构
其中,土地的经济效益决定因素在于土地的用途、土地的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的产出等,在很多情况下土地有很多利用方式。土地社会效益的决定因素在于养育人类的功能,那么决定土地的社会因素有人口数量、生产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等。土地的生态因素在影响生态系统的因素,也取决于土地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经济等原因。利用法律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要明确土地资源效益的相互关系,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是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的保证,体现了法律公平价值[3]。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公平的对待人们的各种需要,单纯的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不能达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关系,能够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时间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土地资源有效管理存在的法律困境
随着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推行,总结关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宪法规范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两项基本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侵占买卖土地和采用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第二,土地行政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土地行政规范、土地行政行为规范、土地行政救济规范等,是关于土地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体现在土地保护和耕地保护以及建筑管理等方面[5]。第三,土地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中不动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物权的法律规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范围、取得、变更和行使等内容,都是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制。第四,经济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土地利用规范以及国家的经济行为规范,财政法律规范、税收法律规范、价格法律规范等。第五,刑事的诉讼法律规范要规定,要加大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力度,诉讼解决有关土地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率不高,社会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资源效益出现失衡,其中难点在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公平和效率的选择。管理制度的维护和认可依赖社会主张的价值观念。目前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稀缺,不同主题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土地资源的生产过程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分配使用,获得人们的生产和分配占有预先决定的,产品的分配在人们生产体系和分配体制占有重要地位,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生产利益的冲突。土地的产权制度按照共有财产的私有化模式,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问题,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5]。法律制度在土地资源管理中也存在单调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差,任何制度都是静态不变的,产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安排制度,单一性的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差都是影响土地资源有效管理的法律问题。
3 法律制度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实施
一方面,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明确规范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是自上而下的过程,下级的规划政策必须要服从上级,在利用规划和实施这方面要动国家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经济在土地利用中受到损失要提供经济补偿。采用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地的有效管理要加强土地利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各个方面的追求责任,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违法现象要严格追求法律责任。
结束语:
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受到各个方面的关注,建立法律管理机制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强调了环境、经济、社会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法律机制能够有效的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合理利用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廖建求.土地资源安全风险的法律克服[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4)
[2] 崔光明.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思考[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 黄静芳.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研究[D].重庆大学,2005..
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范文3
为规范我省地产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禁炒卖土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用地。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给制约需求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要通过收回、调整使用等手段尽快将闲置土地利用起来。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利用闲置土地。新增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审批。
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要严格控制,施工临时用地要及时退地还耕,交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公路两侧,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区以外的耕地,应按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在公路两侧随意占地搞违章建筑。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制止炒卖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厂房),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省土地局审批,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其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布。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超过一年不办理用地手续的,不予供地。
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进入市场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处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范文4
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予以,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
前款所称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承租权、通行权等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土地登记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土地证书。
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初始土地登记。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分别向开发区、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登记;
(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
(四)土地他项权利由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申请土地登记的,可以委托人办理。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跨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 对土地申请经调查审核无误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准予注册登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给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印章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填发机关是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条 《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土地属于乡(镇)农业集体所有的,颁发给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机关印章用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填发机关是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初始土地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登记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十四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登记区的划分;
(二)申请登记的期限;
(三)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还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进行地籍调查。
第十七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逐项审核,并依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土地权属尚有争议的,暂不办理登记;
(二)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土地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确有差错的,复查费予以退还。
复查费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的70%收取。
第十九条 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并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分别颁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条 尚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初始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或者增减时,应当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准予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发土地证书或在原土地证书中注记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更名登记;
(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出让、转让合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因赠与、交换、买卖、继承、分割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建筑物、附着物的获得者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租、抵押和土地使用期满等原因而终止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原土地使用者应持土地出让证明文件、合同、抵押合同,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抵押合同及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划拨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混合宗地中因分摊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而引起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原土地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期申请土地登记。逾期不申请土地登记的,其登记费应比照规定的登记费标准,每逾期一个月加收20%。
第三十三条 1983年全市城镇房产和土地清查换证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不办理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一块土地。
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土地档案,档案管理,开发利用
土地档案是国土资源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光盘、声像、电子文件等材料。它是一种很重要的信息,是城镇和农业用地发展的真实反映。我们要想最大限度地挖掘他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同时对于它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开发利用。
1 规范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1.1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
这是档案工作规范化、完善化的基础。首先,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关于档案的法律法规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人员对于自己的工作要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其次,对于档案管理、档案资料的保护加大宣传工作,单位也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对档案负有责任的意识。档案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档案职业道德规范,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把自己放在一个档案工作者的位置上,把档案收集和保管工作做到最好。
1.2 文书处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点
文书处理在档案工作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大量的实践表明,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虽然任务不同,但两者之间是联系密切的一个整体。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要把握文书处理的规范,用纸质量好的公文纸张,尺寸规格统一,使用横写横排的格式,在左侧装订。检查制发公文是否符合签发的规定,是否在审批权限以内,所写标题是否准确无误,主送抄送单位与要求是否一致,同时注意标明日期等。另外公文字迹一定要清晰,不要选择易褪色的材料,方便以后长久的保存。整篇行文要文种合理,格式规范,不使用简称和不规范的字。
近几年,国土资源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方法的改革,政府在土地档案建设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土地档案是确定土地归谁所有,怎样管理土地的根据。利用土地档案可以进行征用土地,对于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也要一次为凭证。土地档案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重要的技术资源,根据它我们可以更好地管好、用好土地。
总之,土地档案汇集着各个时期的土地制度和措施,记录着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科技成果。可以用它作为一个根据来进行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土地档案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档案的一部分。现在社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和科学,各种新型技术也陆续出现,导致我们更要加强土地档案的综合利用率。因此,社会发展的新局势下,我们对土地档案的开发利用也要越来越全面。
2 提高土地档案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2.1 做好土地档案的收集工作
2.1.1丰富馆(室)藏量,优化馆(室)藏结构。
大量的研究表明,馆(室)藏量的大小与档案利用的效果呈现出正比例的关系。为了增大档案的收集范围,丰富馆(室)藏内容。我们要做到以各种法律法规为参考对机关文书等档案进行整理和规范。在土地占用、土地审批、建设用地补偿使用费征收及使用上我们要更加地重视。努力增加馆藏量,建设一个门类齐全,分类正确的档案体系。我们还要注重档案鉴定,及时销毁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做到保管的成本最低。
2.1.2规范土地档案的管理
(1)在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我们要下大工夫。使档案信息量形成一个充足、完整、真实的档案系统,为整个社会更好地服务。
(2)土地档案要制定成标准化的文件。使档案管理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标准可以进行参考。
(3)完善的土地档案检索体系的建立可以提高社会各界在土地档案信息的利用率。
(4)加大土地档案在编研工作上的培训,是档案服务更具有针对性。
2.2 加大土地档案的科学性指导
处在新时期我们就要有新的要求,我们要把科学的技术运用在在土地档案的管理工作上。这要求我们大力推进计算机在土地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新世纪已经到来,各行各业都要求效率的提高,所以信息化就变成我们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之一,土地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土地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更加要求其实现信息化。我们可以将土地档案与土地信息系统两者相结合,通过分门别类的形式把各信息录入系统中,比如地籍信息,用地信息,监察信息等,同时我们对文本、影像、图表等信息载体进行统一管理,彻底提高土地档案服务的高效性。在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同时,进行土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的目的还包括从在平时工作上杜绝工作人员在土地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随意涂改、修改等的不良习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延期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
2.3 加强土地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的培训
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管理,是档案的直接接触者。档案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都与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档案人员素质的培训工作。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人能否保持优良工作作风的根本,我们要给档案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一个合格的档案工作人员要有档案相关的知识背景。这要求其不但要学习档案的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的知识,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其他社会、科技知识都能融会贯通。这说明一个档案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全面的文化知识及熟练的专业技能才能做到将档案材料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开发利用。档案工作要讲究与时俱进,档案人员的服务观念,文化知识,都要及时地创新,跟上档案事业发展的步伐,做到时时在发展、时时在创新。档案工作人员要遵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甘于奉献的职业操守,严格保守档案机密、必要时宁愿自我牺牲也不出卖国家,保护档案的信息安全。另外,我们还应合理地利用档案,从而更好地提高土地档案的利用率。
3 提高土地档案利用率的意义
改革开放让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市建设项目开展的如火如荼,土地档案工作已不满足与已有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更多地是要进行档案的开发利用。我们加强对土地档案的管理利用,不仅可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且还可以作为凭证和依据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土地档案利用的越充分,其得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会越大,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能带来越大的好处,我们要重视土地档案工作,提高土地档案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中土地档案利用的合理合法是充分提高档案利用率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土地档案的合理开发作为一种服务于民、服务于社会的工作,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下,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力开发利用,来增强档案管理在整个社会中的生存活力,使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变得越来越好,使土地档案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利用档案资源为规划土地事业服务兰台世界-2000(8)
[2]论地籍档案管理效能提高之我见兰台世界-2013(z2)
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范文6
1褐色土地的概念
褐色土地(Brownfield)是一个与“绿地”(Green-field)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已开发、利用过的土地,而绿地是指以前未开发过的土地(Greenbergeta.l,2001)[1]。国外学者对褐色土地的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不同国家和区域对褐色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美国环保署(USEPA)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1997)的定义被美国最广为接受,即指“废弃、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工业或商业用地及设施,因客观存在或有潜在的环境污染,而使再开发和利用过程变得复杂”。本文将褐色土地的内涵概括为闲置的、废弃的、已开发利用的、存在污染的、有环境危害和风险的、具有再利用潜力的土地
2美国褐色土地再开发管理实践
美国褐色土地的开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运行机制。在褐色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立法、资金筹措方式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等方面都形成了有效的运行体系,为褐色土地的有效开发提供了保障。
2.1美国褐色土地再开发运行机制褐色土地开发涉及污染治理问题,在美国对这些地块的开发需要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清理标准,因而,褐色土地的开发需要高额的开发成本,许多私人开发商和投资者不愿意参与。针对褐色土地开发所面临的挑战,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褐色土地再开发委员会”专门负责褐色土地的开发,涉及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研究机构、非赢利性组织、私人开发商以及社区居民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美国环境保护局是褐色土地再开发利用的最高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褐色土地清理基金、协调各方工作等。联邦政府制定褐色土地经济振兴计划,授权各州政府、社区及所有权利关系人共同合作,对褐色土地进行合理的评估、清理和再利用。重点在于褐色土地评估技术支援、相关权利关系人权责的确认、受污染社区居民的工作训练以及提供再开发贷款等。联邦政府的城市住房与都市发展部、商业部等部门都以各种方式参与到褐色土地再开发进程中来。州政府通过制定自愿清理计划,在污染责任、清理费用、财政援助、税收减免、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褐色土地的开发商以最大的支持。如纽约州政府制定多样的清理标准,根据地块用途的不同,污染物清理情况要求也不相同,可以有效地降低褐色土地开发的成本,增加褐色土地开发商和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到褐色土地的开发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策略,获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技术资金援助,并具体与开发商展开合作。同时,地方政府协调开发商和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对褐色土地的清理整治和开况进行监督,是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及社区居民最直接的沟通渠道。研究机构和非赢利性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污染清理技术、清理标准、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褐色土地开发商和投资者通过商业评估,与地方政府合作对褐色土地进行开发,获得商业利益。社区居民是褐色土地再开发利用最关心的利益相关者,褐色土地的开发对社区环境、基础设施、社区经济等多方面都有影响,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居民也能够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开发进程。因而,对于褐色土地的开发而言,各利益相关群体需要展开深入的合作,促进褐色土地的再开发顺利开展。
2.2美国褐色土地再开发管理实践美国康涅狄格州的雷丁镇位于纽约市东北大约65英里处,吉尔伯特和本尼特金属丝工厂是雷丁镇税收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变化,由于缺乏更新,工厂逐渐走向没落,并最终破产。曾经繁荣的商业社区成为了荒废的建筑物,在土壤中发现了过去制造业遗留下来的铅和锌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燃油和其他污染,这些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造成这一地区房地产价格持续走低,居民变得越来越少。针对这一问题,当地政府成立总体规划委员会,开展城镇复兴计划。通过规划专家的建议,雷丁镇采用“咨询邀标”、公/私合作等方式,对这些褐色土地进行出售,并要求开发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场地进行开发。在康涅狄格州环境管理机构和美国环保署的密切关注与帮助下,开发商完成了场地的环境调查,并通过了专家评审。项目规划经过审批和修改,通过了地方各部门以及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各机构的批准和许可。根据规划,除了大约30万平方英尺(2.79万m2)的零售、办公、轻工业和市政用途的商业空间,这个项目将有416个居住单元,包括俯瞰池塘的独立住宅、联排住宅、便宜的老年公寓、便宜的艺术家工作/居住单位等,使乔治城区重新焕发活力。作为对可供借鉴的“智慧增长模式”的表彰,美国环境保护署授予雷丁镇“智慧增长成就国家大奖”。这个奖励是对雷丁镇吉尔伯特和本尼特工厂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类问题的协作方式的认可。
3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3.1统一管理,综合规划从雷丁镇的开发案例可以看出,综合规划对于褐色土地再开发项目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统一管理机构有利于制定合理的规划策略,另一方面,在制定综合规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再利用类型问题(哪种类型可以实现长期利益和长远目标)、风险状况(如污染的责任风险问题)、市场条件(如再开发的土地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和财政资源(开发成本及完成后的税收收入)等。
3.2政企合作,公私合营褐色土地再开发的关键在于开发商的资金投入,国外非常注重吸引私营企业的参与,一项研究表明,英国褐色土地再开发计划中,私有开发者占到75%。在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政府可以统筹协调褐色土地的供应和开发,有时政府也充当开发商的角色。政企合作、公私合营,是我国目前倡导的一种经营模式,企业可以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开发,改善褐色土地地区的环境和发展状况,同时获取经济利益
3.3财政奖励,税收激励美国各州政府通过税收激励措施,有效地降低褐色土地开发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也为褐色土地的恢复创造了更多的机会。雷丁镇的褐色土地再开发项目,通过使用创新的可持续能源和绿色技术,获得美国财政部提供的7200万美元的创新基金,并获得美国环境保护署授予的“智慧增长成就国家大奖”。许多成功的褐色土地开发案例证明,政府财政奖励和税收激励措施是褐色土地开发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