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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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管理法

新版土地管理法范文1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积的80%。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际,确定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逐级下达到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村社。

第七条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平原和丘陵一、二台土的水田和旱地;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按两级划分:

(一)高产、稳产农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计划实施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占用基本农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占用3亩以上20亩以下的二级基本农田);

(三)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成都市和重庆市占用2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00亩以下、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规定的,依照下列标准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耕地造地费):

(一)一级基本农田每亩按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下同)的2倍计算;

(二)二级基本农田每亩按征地费的1倍计算。

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工程项目,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耕地造地费。

第十四条耕地造地费由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对收取的费用,按省、市(地、州)各20%,县(市、区)60%的比例分配,并交当地财政专项储存,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以及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耕地造地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按50%的比例安排使用。

耕地造地费的具体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制定的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施有机肥、保持和培肥地力。在土地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在使用、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绩显著的;

(二)对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有重大贡献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乱占滥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措施①在体制上,国家成立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②在机制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同时,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

新版土地管理法范文2

Abstract: Town cadastral survey is the important work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and is important for economical and intensive use of land, government decision making, related departments' plan making and the comprehensive, balanc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aking the town cadastral survey in Fugu County of Shaanx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main techniques of town cadastral survey, which is of important instructive significance for practical work.

关键词: 城镇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宗地;数据库

Key words: town cadastral survey;ownership investigation;cadastral survey;parcel land;data base

中图分类号:P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170-03

1 概述

1.1 城镇地籍调查的目的及任务

为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整套地籍数字化管理体系,以达到科学和规范管理土地的目的。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及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府谷县城区13.93km2土地进行了数字化地籍测量调查工作,已获取和表述了有关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一系列基础资料。

1.2 调查区概况

府谷县位于陕西省最北端,黄河西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地处晋、陕、蒙三省(区)接壤地带,世界煤田之一,神府煤田腹地。介于北纬38°42′至39°35′,东经

110°22′至111°14′之间。本次调查为府谷县城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1°01′54″-111°04′49″,北纬39°01′11″-39°03′31″。

1.3 技术路线

在权属调查和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原有的地籍调查资料,采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测制符合要求的数字线划图,将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与数字线划图套合,经整饰后制作城镇地籍图,同时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4 作业主要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F1014-2007);③《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1-93)(以下简称《规程》);④《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998)》(以下简称《细则》);⑤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及其评定标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试行);⑥《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⑦《全球定位系统(GPS)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⑧《1∶500、1∶1000、1∶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4)(简称《地籍图图式》);⑨《陕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陕西省二调办);⑩《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2 技术准备

技术实施方案是依据国家及省市土地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针对府谷县具体情况而编写的作业技术指导书。内容主要有控制测量、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绘、数据建库等几大部分。

3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整个地籍调查工作的关键和重点,在调查中严格按照《规程》、国家有关法律文件和权属资料进行确权定界;并结合实际情况定界,做到确权合法有效,调查资料完整齐全。

3.1 调查区范围、街坊的划分与地籍编号

3.1.1 调查区范围。调查区范围为府谷县城区。东至府谷县老城,西至府谷新区,北至高石崖村,南至黄河。调查区面积13.93平方公里。

3.1.2 街坊的划分。调查区所属府谷县府谷镇,调查区划分为1个街道,以001代表府谷镇。街坊的划分按“规程”要求,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按“Z”字型编排。全调查区共划分49个街坊。

3.1.3 地籍编号。地籍号采用三级编号方法。即:001(街道)、012(第012街坊)、103(第103宗),如:001012103。凡集体土地在地籍号末尾加字母“J”,代表该宗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集体土地。变更区域权属调查依据调查《规程》及《变更细则》要求,其编号方法为:合并后宗地号以合并前原宗地最小宗地号后加支号表示;分割宗地号以分割前原宗地号后加支号表示(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3.2 界址点设定

一个宗地界址点一经认定,则在实地以三角形喷涂标志为准。界址点位于地物上的,只要能喷涂上的均采用喷漆进行标志喷涂。地物作为界标物,固定地物和非固定地物的分界处,均设置界址点。对于界址线类别变化处及房屋与围墙分界处均设置了界址点。固定且永久性的界址拐点间距大于0.12米者,均加设界址点。对住宅的门墩一般没有加设界址点。单位门口内八字形以外墙取齐,外八字形按现状测定。

3.3 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及与本宗地有关的其它要素的实地记录。绘制采用2H-3H铅笔按概略比例尺绘制,方位为概略北方向。特别大的单位的宗地草图用计算机打印。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斜线字头垂直斜线书写。主要内容有: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四至的统编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及道路名称或相邻地物;以及指北线、丈量者和丈量日期。对于四至不邻道路又无宗地的均注记成空地。

4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2002年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测绘队在府谷县城区建立了四等GPS控制网,经实地踏勘,原布设的13个GPS点,现有FG01、FG03、FG04、FG09、FG11五点保存完好,点位稳固,观测环境良好,可作为本次E级GPS基础控制网的起算控制点使用。E级GPS网观测以4台阿什泰克马克2GPS接收机,采用载波相位静态相对定位方法;网内边连接观测;卫星高度角≥15°;有效观测卫星数≥5;时段长度≥1小时;PDOP≤6;数据采样时间间隔为15S。施测方式采用静态作业方式,13个GPS点组成34个同步环,24个异步环。网形结构全部采用边连式,布网合理,网形结构坚强,检核条件和多余观测量多,有效的保证了整网的精度和质量。(见图1)

5 地籍图测绘

5.1 地籍细部测量

采集的内容为界址点和地物要素,街坊全部界址点,街坊内部明显界址点。采集数据时均在图根以上控制点设站,测距均不超过150米,杜绝由不同线路的控制点对间距很短的相邻界址点进行测量。对于街坊内部困难地区,界址点和地物点用支导线方法进行了一条边的支站,最长不超过100米。在支站前重新进行了定向工作,并对支站点进行了检核,合格后方进行使用。极个别外业无法采集到的隐蔽界址点和部分地物要素点采用量距解析、距离交会、支距等方法,据实测元素按相应公式解算出坐标。

采集数据时,仪器严格整平,定向后用另一个点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作业。检查点坐标闭合差均小于2厘米,并做了测站检查记录。使用的全站仪均进行了检查,半测回观测后自动计算出坐标值,并将其储存在仪器中。测定过程中视情况随时检查定向方向以确定仪器是否变动,搬站后均采用重复点进行核对。

5.2 地籍图测绘

5.2.1 地籍图表示的内容和要素 各级平面控制点(E级GPS点,一、二级导线点,图根点),地籍编号,界址点(点号)及界址线,街(巷)名称,在宗地内能注记下的单位名称,河、沟(渠)名称,必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地类号、宗地面积。地籍宗地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统一按乡镇—街坊—宗地三级编号。

5.2.2 地籍图的测绘方法 ①地籍原图的测绘使用全站仪进行野外采集,成图软件采用南方CASS成图系统做平台,结合测绘的界址点坐标和宗地草图,进行展绘和装绘。采用装绘法成图时,应根据界址点坐标数据文件在计算机内展绘,使用测量的界址点、线控制误差,对有矛盾和超限的地方,均进行实地检查、修改,并在实地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②根据街坊图和调查表将街巷名称,用地单位名称注记上图。根据行政区划图及有关资料,结合本次调查资料将行政界线标注上图。③每幅地籍图绘制完毕后,作业组到外业进行巡视检查,对错漏进行纠正并接边,然后交技术组专检。

5.3 数字化成图

将外业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微机中,用南方CASS测图软件对所传送的信息编辑成图。输入数据库,进行数据入库工作。首先以街坊为单位进行地籍总图的编辑,绘制和整饰严格按《图式》进行。各种文字注记规范,图面美观大方。地籍分幅图成图比例尺为1:1000,按50×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以西南角坐标编号22.5.—5.0,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以公里为单位取至百米。图幅外的注记整饰有:图幅号、图名、四角坐标、接图表、测图单位、比例尺、责任表、图式规定的坐标系、执行图式、测图日期等项说明。各种符号及各类注记均符合《规程》和《图式》的要求。对当天采集到的数据及时传入微机进行绘图,并按权属调查的宗地草图圈定宗地界线。同时在地籍图上反算出界址边长与宗地草图上的界址边长100%进行核对,对误差超过±5cm者,第二天及时到现场重新测量,核对后及时改正,确保成图质量,决不允许问题积压。对于超过100米的界址边长和有障碍物阻挡的界址边长,以解析边长为准,并进行了第二次测量,确保无误。

5.4 宗地图制作

宗地图根据地籍图的数据,结合面积计算的数据及其界址点链表,利用程序自动生成,用70g-80g双胶纸张绘制。其规格以新版土地证书的幅面为准,比例尺分母应为100的整倍数,用激光或喷墨打印机输出。

宗地图应表示的内容包括:地籍编号、宗地号、所在图幅号、使用者名称、地类号、宗地面积、相邻宗地号、门牌号、界址边长、界址点号,以及宗地内部的建筑物等。其中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写在宗地图的中央位置,宗地号和地类号用分子、分母表示,边长写在界址线的中间,平行于界址线,字头向北或向西,门牌号写在实际开门处,平行于界址线,字头向北或向西。

6 面积计算、统计汇总

6.1 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分宗地面积计算和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宗地面积计算全部采用界址点坐标法计算,其公式如下:P=-∑Xi(Yi+1-Yi-1)或P=-∑Yi(Xi+1-Xi-1)。无解析坐标的虚宗(无具体使用者的土地)及街坊虚设点采用图解坐标。虚宗及街坊虚设点均编号,街坊内虚宗一般为道路、空地,从500号开始编写宗地号;一个完整街坊也按一个虚宗进行编号,编号为1000,并计算其面积,以便与街坊面积总和进行校核(其差值在数字凑整误差范围内进行平差,将误差分配给虚宗);街坊虚设点一般在道路中心(与行政界线重合除外),且相邻街坊互相公用,其坐标在图上量取,虚设点编号在街坊内各自编排(不能与街坊内界址点点号编重)。面积计算分两步进行:一是在权属调查时用几何方法计算,以便及时确定合法与违法用地面积;二是在地籍勘丈结束后,用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在计算机上进行。在计算前将界址点(虚设点)坐标,宗地(虚宗)信息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录入计算机,并进行严格的校对,然后计算宗地面积和相邻界址点间距。用计算边长与调查边长进行比较,若其误差超限,应进行检查、纠正,保证数据准确。建筑占地面积在生成宗地图时,由计算机根据编排的信息自动进行计算,然后以街坊为单位自动生成表格文件,进行输出。

6.2 统计汇总 统计汇总前应进行街坊宗地面积校核和相邻街坊的拼接,保证相邻街坊无裂缝无重叠,然后按《规程》的附录进行分类在计算机上进行统计汇总。

7 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建立

将CASS外业测绘软件编辑的数据文件和图形文件经数据导出和导入检查处理后,形成ARCGIS格式文件,再利用ARCGIS平台下的数字测图子系统进行转换,最后建立ARCGIS平台下的苍穹地籍数据库。各类图件的编辑、面积计算汇总与分类统计,均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的ARCGIS平台苍穹地籍管理软件中进行。将图形文件导入地籍库,用地籍总图形成1:1000分幅图,同时以街坊为单位自动生成宗地图。编辑后的宗地图主要内容有:图幅号、地籍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点号、界址线及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邻宗地的界址示意线、四至名称、相邻宗地号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名称、指北线、责任表及日期等项。界址点号与地籍调查表的宗地草图界址点号相对应,宗地图的比例尺均为100的整倍数。由ARCGIS平台下的苍穹地籍软件依解析坐标自动计算宗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同时系统自动进行各种面积统计工作,生成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最后统计各宗地、各街坊、全测区(街道)一、二、三级分类土地总面积和调查区总面积,各项限差和作业要求均符合《规程》和“ARCGIS”平台下的苍穹地籍管理软件建库的相应规定。

8 结语

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具有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及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它是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只有认真解读国家政策、法规与规程,才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调查成本,提升成果档次和利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张亚琴,樊文有,邵隆等.测绘平台数字国土信息化中的应用[J].GPS时代,2007,17(1):53-56.

新版土地管理法范文3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九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介绍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