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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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人才机制

据统计,从2008年开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以每月1万家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2.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1]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已经从单纯农业生产,拓展到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领域,呈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乡村旅游和品牌推广逐渐发展起来,农村经济依靠合作社的带动日益活跃起来。在农村蓬勃发展的背后,人才不足一直是困扰农民合作社发展一大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概念

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把人才定义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根据其对人才的定义,我们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定义为:具有一定的农业相关知识和技术或具有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并愿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贡献力量的较高素质劳动者。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一种混合型、多样性的模式而存在,而有两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影响较大。一种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作为合作社的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他们是现代农业的主体、生力军;另一种是:以大企业作为合作社的主体,形成一大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使他们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力。本文所讨论的是前一种合作社,即以农民为主体而成立的合作社,由农民掌握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缺口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增长激发了对人才的巨大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人才绝大部分来自农村本土,文化技术水平和能力有限。而在我国高等院校中,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人才的只有2008年在青岛农业大学成立的合作社学院。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引进主要是大中专院校中一些涉农专业的毕业生,并且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条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能长期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人才少之又少。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缺口大。

(二)知识技术水平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由农业大户或者是农村能人带头兴办的,农业大户和农村能人的文化和能力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和发展水平。因此,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

在2010年对福建省9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的调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仅13人,只占总数的14.29%,其余的都为高中或高中以下的学历,合作社管理人员素质差异明显较大。在173家样本合作社中有54%以上认为技术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行的主要困难之一。技术问题之所以位列前三,说到底还是人才的问题。知识技术水平的欠缺极大的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年龄结构不合理

农村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以中老年居多,青壮年所占份额较少。带头人基本上是在农村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农业知识技术和经验的老农民。从对浙江8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调查问卷来看,带头人中,40岁以上的占了74%,其中50岁以上的占了25.41%,40岁以下占了总数的26%,其中29岁以下的只有1.76%。[3]带头人老龄化严重,带头人是40岁以下青壮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青壮年人才短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备人才欠缺问题堪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在对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95.3%的人都认为合作社还需要从外部引进人才,而只有37.8%的合作社请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4]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人才的问题多依赖于从外部引进人才,而忽视了对内部人才的培养,解决人才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人才的根本途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问题分析

(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导致人才流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高,人才就聚而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人才就分而少。我国东部经济明显优于中西部,城市明显优于农村。因此,人才总体是向东部和城市聚集的。这导致了农村青壮年人才的大量流失,农村出现"空心村"和"空巢老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人才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匮乏,同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结构性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条件有限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在农村、地处偏僻、成立时间短、资金有限、经验不足、规范化水平低。这些不利的条件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才吸引、人才培养和人才资金保障上显得实力不足。自身实力的限制是导致农村合作社人才缺乏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社会观念的影响

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农民的弱势地位,让涉农职业在传统社会观念中地位较低,人们在对职业进行选择的时候,到涉农单位工作的意愿不大。而大部分涉农职业不仅要求求职者克服社会观念的影响,并且还要能深入农村,扎根农村。这对人才的引进来说显得异常艰难。

(四)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支持不足

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支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农业部的《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实施方案》 到2020年才完成,总计能培训143000人左右。而以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长速度,到2020年合作社总数将达到150万左右,也就是10个合作社还不能分到1个经过农业部培训的人才,可见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人才支持不足。目前,国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人才主要是向合作社培养、输送辅导员。由于辅导员属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且还存在兼职与专职之分,因此其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另外,虽然国家鼓励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参与到合作社建设上来,但是一个有效的、系统的引导机制还没有形成。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对策探析

(一)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条件培养人才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条件还不充裕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培养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内部的能人对社员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播、观念的灌输。同时,根据农民的特点,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网络课堂培训,让社员不出远门就可以轻松获取更多的生产技术、生产方法、营销方式、组织技巧和管理知识,节约培训成本,实现知识的轻松获得。

(二)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方面相继制定实施了一些政策如: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9年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1年《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实施方案》和《2012年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等。在所有的政策中,《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实施方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的作用最大,但光靠一个政策文件想要完成对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培养显得力量不足,因此,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政策群,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发挥当地大专院校作用,拓宽培养渠道

一方面,普通高校应整合涉农的有关专业,在成人继续教育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进行"菜单式"、"订单式"培养,特别是农业类型的院校,应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大力培养涉农人才;对地方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选送的人才按照其所从事的工作类型进行对口培养,努力培养出一批具有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管理知识以及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发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短、平、快的优势,培养面向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地方高校可以利用传统学科优势,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采用多体制、多形式、多渠道方式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5]

(四)加强与NGO的合作,加速人才的培养

所谓的NGO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称其为"第三部门",其目的就是帮助弱势群体之一的农民脱离贫困,摆脱弱势地位。按世界银行的分法,NGO分为运作型和倡导型两种,而在运作型当中,又可分为"面向救助"和"面向发展"两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民专业合作要寻求与运作型的NGO合作,借用NGO在管理、资金、人力、技术等上面的优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NGO对于政府和市场拥有比较优势,其组织中有大量的志愿者,这些志愿者中包括了大量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人才。组织志愿者中相关领域的人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合作,帮助合作社培养管理、经营、财务会计和技术型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五)发挥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村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得很成功,它们有很多好的经验和方法值得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成立不仅为了在资金、农资购买、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上相互联合,还应该利用其资源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实现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何祚勋.《2011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年度报告》出炉[N].农民日报,2012-5-21.

[2]余丽燕,张少锋等.探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基于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10(9):59-63页.

[3] 张瑶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现状与思考--以浙江省1026家合作社的调查为例.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0):43-45页.

[4]翟娟.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文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创新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也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载体,是一种新的集体经济形式。

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存在与发展还很不成熟。从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来看,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自身综合实力不强

目前,全区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在规模、数量还是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仍处于低层次。一是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功能差。缺乏配套的收购场地、仓储、冷库及加工设备等硬件设施,只能出售初级产品,无任何产品附加值;二是缺少高素质的带头人。从各地发展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主要是有一个优秀的懂经营、善管理并有较高威望及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现实农村中,具备上述条件的带头人太少;三是产销衔接不紧密。一般停留在产前的优良种子提供、产中的技术服务,对于产后的销售服务、市场开拓、产品加工、营销策略等方面涉足太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与农民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四是缺乏品牌培植意识。目前,区内的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统一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更谈不上产品的商标注册,也没有积极申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很难赢得市场信誉,加上广告宣传不到位,市场竞争力处于下风。

二、外部环境不适应

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以及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工作中的地位作业还认识不足,甚至对专业合作社的概念都不清楚,误认为搞合作经营又回到过去计划经济的老一套。因此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二是扶持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指导、产销信息获取、周转资金信贷及专项资金补贴等职责不清、协调不够,甚至互相推诿,影响了农民办社的积极性。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使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农业产业化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形成地方产业带,带动一方农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各级组织特别是涉农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农产品市场化所起到的客观作用,宣传典型的成功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使农民群众清楚专业合作社的含义和性质:在合作方式上,坚持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组织管理上,坚持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任何组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在利益分配上,让合作社成员充分得到实惠,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原则。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首先须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我区各乡镇的传统产业,比如樟山镇的牛皮、松籽;长塘镇的空心菜籽;兴桥镇的黄牛;曲濑乡的花生、芝麻;禾埠乡的饽芨、莲藕等等。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办社,要有特色,突出一个“专”字。其次要根据当地的产业基础,善于引导和依托农村的种、养殖能人,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下,带动周边群众,走专业合作化道路。三是要坚持创办条件,讲究质量,形成统一品牌和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文3

中等收入陷阱是一周课程中被提及最多的一个词,足见这个概念在经济学家们看来有多么重要。按照目前中国经济反映出的一些现象,与很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表现几乎一样。所以,关于这个话题讨论得非常热烈。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厉以宁先生对中等收入陷阱的论述。

厉以宁先生说,中等收入陷阱这个概念不准确,其实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可能出现陷阱。即便是已经进入高收入的国家,如日本、希腊等,照样落入陷阱。而中等收入陷阱其实包括3个方面的陷阱,一是发展制度的陷阱,二是社会危机的陷阱,三是技术创新的陷阱。他在讲到发展制度的陷阱的时候,特别举了拉美国家如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这些国家很早就已经进入中等收入的发展阶段,但他们之所以至今未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主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落后,即一直没有改动大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土地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严重,但是民主社会的程序已经很难触动大地主所有制的根基。

笔者还特别注意到,厉以宁先生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农村新一轮改革的基础。即他认为给农民的土地、宅基地和房屋确权,可以使农民的财产权确立,使得土地的流转和农民权益的维护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他还讲到,未来在农村种地的有3个主体,一是家庭农场和大户,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农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经济发展 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以农村的家庭承包制为基础,将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人或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人进行自愿联合并且进行民主管理的互的经济组织就是农村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随着党的十七大的盛大召开,农村生产的全面发展得到了很好的促进,农民的收入也日益增长,生活水平也有很大地改善,使农村改革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在农村改革的发展浪潮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在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农村经济要想再次腾飞就必须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扎实的基础,2007年7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法律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让农业产业的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收入方面有了很好的转变。

然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掌握的科学技术含量普遍不高是其现存的问题。因为,农民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当地农民的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受到了他们的影响,他们有的专业是种植,有的是专业养殖,其科学技术含量并没有达到当下的要求。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并不能够满足人们在农产品品牌与质量方面提出的要求。他们还处在市场经营方面的初级阶段,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还不能适应国外市场。

另外,农村的名农产品和特农产品以及优农产品还没有知名度,而注册过品牌商标的农产品少之又少,市场品牌的经济相对较低。

而社员没有进行专业的系统的学习,导致他们对名农产品和特农产品与优农产品的不断改良的发展能力也十分薄弱,这也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充分地利用了农业科学的先进技术。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被党实施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大大提高,对其生产力有很好的发展作用,农村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农民产品的丰收与流通大大丰富了城乡市场,从而使农村经济发展得到了促进,这一现象正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地位的有力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部分是农民,他们在这个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里,自愿地进行着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分配还有管理。农村专业合作是站在农村的基础上的,因此十分熟悉当地自然条件和农产品的品质以及人际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农业生产与市场两个方面有很好的掌控,把知名农产品当作基础,把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服务放在首要位置,运用灵活多样经营方式,在各大市场开展农产品的销售活动,不仅既激活了农产品的沟通,也带回了科学技术信息,调整了农业结构,有力地推动了“一乡一业”与“一村一品”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农村产业化基地、农产品示范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代化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社里存在很多有经营头脑和会生产与销售的人才,他们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把市场活跃和增加农民每年的收入。在特殊环境中还能稳定市场,在城市农产品紧缺的情况下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很多的成员,是一个大的家庭。每个专业领域都具有独特的技术,广大农民要熟练的掌握各专业的知识,对各植物动物的生长规律进行掌握对它们生理和生育的特征特性进行了解,才能在生产中进行开发研究从而获得高产量。而农民从事农业科技活动争取高产的有效载体就是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各种名农产品和优农产品以及特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基地。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充分利用这些独有的农业与优势资源来进行有计划和有步骤的农业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村精神文明的传播阵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在对党的相关路线和方针和政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文件有所了解后来进行学习,对党富民政策有深刻了解。不仅学习了政策时事,还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交流,精心研究市场信息,探索出了一条农产品深加工和增产增收的新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紧密相连,他们谈着农业生产技术,讨论着市场信息,讲着党的富民政策。这样就减少了农村里的不文明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中国特色农业与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进行了有效传播。

四、如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存问题

那么我们要怎样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存的问题呢?首先,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核心,对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规范并且推动它的发展。站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把主导产业当作纽带,始终遵循“民办和民管以及民受益”的原则,推行并采用“基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根据本地特有的优势条件,将特色农业与优势资源创办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中心,鼓励农民参与到专业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在合作社中的作用。

第二,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基地建设好,完善农民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进行提高,使其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根据各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运行机制与决策机制具有合理性。

第四,在政策上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知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要宽松的环境,因为它正处于成长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与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农业; 合作社; 治理; 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稳步提升。与此同时各方面的问题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乡村也来越凋敝,就是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缩小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激发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活力,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和扶持近年来不断加大,把农业的发展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项举措,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与此同时,学界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产权理论等均被运用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分析中。可以说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当前湖南省的合作社主要停留在粮食、蔬菜等初级农产品上。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深加工明显不够。从总体上看,模式比较单一,农产品深加工基本没有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也不大。参加农户本身也不是特别积极,害怕风险。很多农业合作社只是空架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转。

虽然湖南省的合作社的发展还不充分,但是地方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却很大。无论是政府投入的资金,还是给予的政策优惠都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说只要能有效的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湖南省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就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从治理结构上来看,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总体上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明确进行产权划分。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责任主体的不明晰。这样很多合作社的参与者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明晰的责任与义务,就使的再合作社的运转中往往表现的十分消极。合作社社员往往是遇见有利益就蜂拥而上,都想多捞点好处,当需要进行投入或是面临风险时,社员们又畏首不前都不愿意付出与投入,这就使得合作社很难得到长远利益和长足发展。

内部剥夺现象,在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中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湖南省多数的合作社是“农户+合作社+公司”和“农户+协会+公司”的模式,两种模式都是各有长处,但是由于农民和公司在投入上不同,导致某些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经常有可能出现公司剥夺农民利益的倾向。从我们调查中,我们发现公司往往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农户由于自身的组织性差,单个力量有十分薄弱,往往处于被剥削状态。农民获利较少,严重影响这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这也与我国大力扶持三农的政策意愿相违背。

一些合作社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很多合作社就算有完整的规章制度也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力的施行。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组织的运作机制,是组织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强有力保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就容易混乱,组织的运行过程就会十分紊乱,这样组织目标就很难达成。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需要一整天完善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为合作社各个利益主体谋求更大的福利。

合作社信息透明度不够,财务制度审计缺乏严肃性也是湖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很多合作社都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和管理机构,但是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难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往往一般社员对社务都是知之不多,财务审计也不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很多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怀疑合作社中存在着多拿多占得现象,对本社的财务支出基本不了解。

2、社员自身素质存在问题

随经济发展今人口不集中,农村交通、信息沟通等都较之前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免存在合作社社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摆脱不了小农意识,不习惯长远打算仅着眼于眼前利益。并且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不够了解,这种低认知程度也使得成为制约农户合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经调研,合作组织中目前成员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点:成员年龄偏大,成员文化水平偏低,成员科学技术知识少,高质素带头人少,成员合作意识差。合作社成员的素质水平对于一个合作社的现今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是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这样的合作社成员素质水平是阻碍合作社平稳快速发展的,需要尽快解决,不能使之成为一块诟病。

三、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建议

(一)注重内在,规范章程,调动农民积极性

经调查,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注重形式,有些章程甚至形同虚设,并没有把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对此,我们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晰具体职责,合理分配权、责、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不再流于形式,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创新产权制度,确保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建立利益目标整合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

传统合作组织具有双重利益目标:既要对外追求组织盈利又要对内开展服务。这一目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盈利水平,资金缺乏成为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公平合理设立内部职位,保证明主,提高效率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别出现合作社的大权被垄断导致决策和制度一边倒或高层职位形同虚设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将社内结构改革,剔除不必要的组织和机构,将权利分散,保证内部管理秩序和社员权利。并设立监督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不会出现败坏现象。

参考文献

1、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分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范文6

形成背景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仍未确立,其原因之一就是农产品市场经济的经营体制还不够完善。在农村,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城市大多数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仍然以“公司+农户”的不稳定购销关系维系农产品的经营,农产品的买难、卖难现象常有发生;“农超对接”的概念模糊,政策不配套,农户进入超市难,加盟费用高,而且回款慢。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农产品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生产与销售分割为两部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部分是分散的农户、农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的则是农业龙头企业。这两个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专业化、一体化经营的链条中各占了一半,因而被媒体记者形容为两个“半个产业化”。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农产品产加销专业化、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

最近,我们在农村调研过程中,看到各地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时,“扩展型”与“自生型”的“企社加盟”形式开始萌生。这些新兴的“企社加盟”方式代表了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方向,积累了建立和推进农产品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经验。

组建的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都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因此,“企社加盟”实质是企业与企业、法人与法人的联合。企业和合作社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要类型

“企社加盟”是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扩展型”、“自生型”和“综合型”。

“扩展型”。是以企业为主体扩展到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如2011年7月26日,礼泉县召开“民生家乐农超对接直采基地签约仪式”。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乡,将礼泉县白村的大棚蔬菜、果园作为第一批直接采购基地,形成“陕西民生超市+礼泉白鸽蔬菜专业合作社”对接模式,在创新“农超对接”机制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企社加盟”赢得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一致赞许。

“自生型”。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逐步从生产扩展到加工、流通领域,成立合作社的加工厂、专卖店或销售公司,专营合作社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如高陵县何村2009年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全村2580亩耕地,包括村外流转的土地,共建设了日光大棚3180栋,生产无公害蔬菜25万吨。同时,成立了“蔬菜科技协会”、“西安市安民净菜有限公司”,推出箱菜、盒装精品菜,远销西北、东南市场,形成“合作社+协会+公司”的“自生型”经营模式,社员人均年收入达到1.5万元。

“综合型”。即既有“扩展型”,又有“自生型”两种经营模式,形成具有特色和实力的农业企业集团。

推行“企社加盟”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实施“企社加盟”有许多好处:一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企业贷款难和农民增收难这两个大难题。企业与合作社加盟,企业可以减少收购所需的部分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企业经营的优势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稳定销售出去,使社员增加20%以上的收入,实现优势互补。

二是有利于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的费用,促进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兼顾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的利益。

三是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吸收和借鉴企业经营管理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加强自我规范和发展。

四是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育和成长。当“企社加盟”的同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相当数量时,就会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诞生奠定基础。

五是有利于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如何更好推行“企社加盟”

均等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企社加盟”的基础是均等培育农产品的两个市场主体。一要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二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两者都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目前,农业龙头企业规模比较小,实力也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慢,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陕西省1.5万个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0%左右,距离“一村一社”的发展目标差距很大。因此,在认识上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在同等地位,推进农产品市场主体的均等化发展。

抓示范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技术、会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产品的经纪人加入合作社的仅占5%左右。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少加入企业,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总结推广“企社加盟”的典型经验,还要从示范社入手。

为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活力,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产品的经纪人等非农民成员可以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比例要占到20%。为此,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退休干部、科技人员、农艺师、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经纪人等非农民成员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洛南县鼓励乡镇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的技术人员带资金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山西省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助理;一些省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代缴社会保险,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等,这些都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