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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二者合谋”;三方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1.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2007405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98.24万家,同比增长42.6%;实际入社农户7 41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8.5%,同比增长39.8%。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矛盾,同时还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也有学者对此表示质疑,强调由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异化,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没有真正带动小农、改变小农的社会市场地位,反而还强化了小农的弱势地位[2]。
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偏离甚至背离合作社基本原则,导致大多数社员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假合作社”。“假合作社”即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名实分离[3],“假合作社”与“真合作社”争夺国家的扶持资源并挤压“真合作社”[4],“假合作社”数量之大几乎占到合作社总量的80%[5]。第二,精英俘获。精英俘获主要体现为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一股独大”[69],少数核心社员通过占有主要的剩余控制权侵犯普通成员的利益[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1112]。有研究指出“假合作社”的产生有着特定的乡土逻辑[1314],地方政府在目前以“一窝蜂、搞摊派、分任务、下指标”为特征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条件下,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追求短期政绩收益,对合作社的发展自然会只重数量而不求质量,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皮包合作社”[15]。同时,在现阶段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语境下,地方政府除了能从“假合作社”中获取短期政绩利益外,还可以获取“租金”收益[1618]。
“精英俘获”指合作社的控制权被少数核心成员把控,合作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遭到破坏。从理论上讲,普通社员本应是与代表核心成员利益的管理者进行博弈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由于核心成员生产规模较大,或者出资额较多,负责合作社日常事务的理事往往会由其控制[19],相对富裕的核心成员利用手中的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20],因此在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的博弈过程中,代表核心成员利益的管理者无论是否“谋私”,普通社员的占优策略都是“不参与决策”或者“忍气吞声”,这明显是一个对普通社员不利的结局[21]。而地方政府同样出于短期政绩和“租金”收益的考虑,对合作社由少数核心成员控制的情况通常持默许态度,由于制度和机制保障缺失,普通社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沦为“待宰的羔羊”[22]。
通过文献梳理不难发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实质上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短期政绩利益和“租金”收益的驱动下,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同时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强烈关注,201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颁布不但体现了中央政府规范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从“先发展后规范”转向了“边发展边规范”[23]。面对中央政府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决心,地方政府跟合作社负责人是继续“合谋”还是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合作社负责人是寻求与地方政府“合谋”还是对合作社进行整改?在中央政府强势干预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三者之间势必会呈现出一个新的三方博弈关系。那么中央政府的介入能否有效遏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呢?其中的影响条件和作用机理又是怎样的呢?本文拟构建一个完全信息条件下,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合作社负责人三方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一、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一)问题假设
第一,博弈参与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第二,中央政府代表广大合作社社员的根本利益,与地方政府构成委托关系,中央政府代表广大合作社社员敦促地方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人,对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同时也是合作社的资源提供者和监管者;合作社负责人通常是合作社中出资最多或者是控制合作社发展关键资源的人,他们通常只代表少数核心成员的利益。
第三,假设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合谋”成功,合作社负责人就可以继续从合作社发展中谋取非法利益w,但此时合作社负责人须向地方政府支付“贿金”λ(0
第四,假设地方政府选择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且未被中央政府发现,此时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得到“租金”λw,还可以获得政绩收益rd;但是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一旦被发现,地方政府不但政绩收益为0,还会面临βλw(β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系数,β>1)的处罚,合作社负责人此时也将支付罚金α(1-λ)w(α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罚金系数,α>1)。假设地方政府选择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获得政绩收益rd,但地方政府需要支付监管成本c2。
第五,假设中央政府的稽查成本为c3,中央政府通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助于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中央政府加强对合作社的干预可以产生政绩收益r。
根据以上假设,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稽查以及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就形成了一个三方动态博弈过程,其中中央政府在稽查与不稽查之间选择;地方政府在监管与“合谋”之间选择;合作社负责人在“合谋”与整改之间选择。
(二)三方博弈模型的建立
采用完全信息博弈,对合作社负责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分析,这一博弈涉及到合作社负责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三方,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两者合作博弈,通过两者协商可以形成利益均衡,中央政府的引入在于监督二者是否履行责任。假定中央政府稽查与不稽查的概率分别为pc与1-pc,在稽查的情况下,查实地方政府违规和未查出地方政府违规的概率分别为pa与1-pa;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不“合谋”的概率分别为pv与1-pv。根据所述条件,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中央政府三方的博弈及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r(三)模型求解
(1)在给定地方政府参与“合谋”的概率为pv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π1、π2分别为:
π1=pvpa[βw+α(1-λ)w-c3]-
pv(1-pa)c3+(1-pv)pa(r-c3)+
(1-pv)(1-pa)(r-c3)(1)
π2=pv×0+(1-pv)r(2)
当中央政府进行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得到中央政府在博弈均衡时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p*v。
因此令π1=π2
-c3+papvw(α+β-αλ)=0(3)
p*v=c3pa[βw+α(1-λ)w](4)
(2)在给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选择跟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监管的预期收益π3、π4分别为:
π3=-pcpaβw+pc(1-pa)(βw+rd)+
(1-pc)(βw+rd)(5)
π4=pcpa(rd-c2)+pc(1-pa)(rd-c2)+
(1-pc)(rd-c2)(6)
当地方政府选择跟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对其进行监管的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地方政府在博弈均衡时中央政府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p*c。
令π3=π4
c2+wβ+pc(-pard-2pawβ)=0(7)
p*c=c2+wβpa(rd+2wβ)(8)
(3)在给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合作社负责人寻求“合谋”与进行整改的预期收益π5、π6为:
π5=-pcpaα(1-λ)w+pc(1-pa)(1-λ)w+(1-pc)(1-λ)w(9)
π6=pcpac1-pc(1-pa)c1-(1-pc)c1(10)
当合作社负责人寻求跟地方政府“合谋”与主动整改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合作社负责人在博弈均衡时,中央政府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p*c。
p*c=1pa(1+α)+c1pa+paα(1-λ)w(11)
由此,以上三方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p*v=c3pa[βw+α(1-λ)w], p*c=c2+wβpa(rd+2wβ)(12)
或者是:
p*v=c3pa[βw+α(1-λ)w],p*c=1pa(1+α)+c1pa+paα(1-λ)w(13)
二、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一)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选择“合谋”时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将以最优概率p*v进行“合谋”,以从合作社中谋取不当利益。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概率pv>p*v,那么此时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就是稽查,反之就不进行稽查;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概率pv=p*v,此时中央政府可以随机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概率。
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条件中,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为
p*v=c3pa[βw+α(1-λ)w](14)
据此可以看出,二者进行“合谋”以谋取不当得利的概率取决于c3、pa、βw,以及α等几个变量相关:其中与c3成正比,与pa、βw、α(1-λ)w等成反比。由此表明,如果中央政府能够降低稽查成本,提高查证准确率,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以及合作社负责人违规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合谋”的概率。
(二)中央政府进行监督稽查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地方政府或合作社负责人的价值取向。
1.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
在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的“合谋”活动中,如果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一位,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则p*c=c2+wβ/pa(rd+2wβ)就是中央政府选择稽查的最优概率。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倾向于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监管;反之,地方政府就倾向于选择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会在“合谋”与监管之间随机选择。根据p*c=c2+wβ/pa(rd+2wβ)可得出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与c2成正比,表明如果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越高,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也会随之增加,意即地方政府如果监管成本越高,就越倾向于放松对合作社负责人的监管,那么降低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就可以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稽查概率;p*c同时与pa、rd、wβ(虽然分子也含wβ,但分母是2wβ)成反比,表明如果中央政府提高稽查的准确度,改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方式,以及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最优稽查概率。
2.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
在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中,如果将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二位,则中央政府将以最优概率p*c=1/pa(1+α)+c1/pa+paα(1-λ)w选择稽查。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合作社负责人则倾向于不寻求跟地方政府进行“合谋”,主动对合作社进行整改;反之合作社负责人就倾向于寻求地方政府“合谋”。如果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pc=p*c,合作社负责人就会在整改与“合谋”之间随机选择。根据p*c=1/pa(1+α)+c1/pa+paα(1-λ)w不难发现,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与c1成正比,与pa、α、α(1-λ)w成反比。由此得出,只要能降低合作社的整改成本,提高稽查准确率以及加大对违规合作社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
三、结语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方式。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合作社异化问题已经发展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任其发展必将损害国家和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第一,要建立独立的以外部审计制度为核心的外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某种限制或规定以及合作社联社的同行业自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建设项目、财政、金融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必须加强合作社的外部监管[24]。第二,要对异化的合作社进行分类监管,对于那些以合作社之名套取国家政策支持的“空壳合作社”可以依法取缔,对于那些一股独大,“精英俘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第三,要完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从数量考核转向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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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terization and game analysi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under the interven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TAN Yinqing1,2, WANG Zhao1, CHEN Yifang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2. School of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特点
(一)组织方式多元化
一是能人大户带动型,由当地具有技术特长和营销才能的大户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村集体牵头型,以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三是龙头企业依托型,由龙头企业牵头发起,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四是政府领办型,由政府牵头带领农民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五是社会部门兴办型,主要是由科技、农技和供销社等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社。
(二)运营形式多样化
从服务范围、经营特点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产销一体化型,围绕本地拳头产品,联合专业生产大户,组成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服务、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二是加工储存型,主要是以产品为依托,以加工储存为重点,联合生产大户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三是运销服务型,这种类型本身不生产加工,只搞运输和销售。四是技术信息服务型,根据专业生产的需要,联合大户,在生产各环节上提供技术、物资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空间开放化
打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界限,建立跨乡镇、跨县市、跨行业的合作组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合作空间更加宽广,综合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
(四)服务领域全程化
大多数合作社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的同时,不断努力拓展服务领域,逐渐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良好生产经营体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现有的专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太少,流动资金短缺,经营项目单一,自身实力不强等问题。
(二)运行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虽然制定了规范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合作社财务账簿,财务管理混乱。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管理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
(三)合作意识欠缺,服务功能不完善
合作社社员小农意识浓厚,大局观念不强。合作社服务层次低、服务项目单一,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等层面上,很难做到提前、产中、产后全程一体化服务。
(四)基础设施条件差,发展能力受限制
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又都位于偏僻山区,多数合作社所在地区基础设施非常薄弱,发展能力受限。
(五)资金短缺,制约合作社发展壮大
自有资金不足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财政在扶持合作社方面的资金投入几乎为零,农民因缺乏有效抵押物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合作社经营遇到严重资金困难。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一)明确思路,加快发展
明确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树立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必由之路的观念。发展一批具有特色产业资源的合作社,依托主导产业、主导产品,组织跨地区、同行业的大型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即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税款,有关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提供土地,把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项目、农机补贴项目优先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创新信贷产品,扩大融资渠道
金融部门应把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农村服务重点,加大信贷服务力度,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社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质的贷款公司,促进农村融资渠道多元化。
(四)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健康、规范运作
健全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保证民主管理和社员的主体地位,健全财务、营销等规章制度。建立合作社积累发展机制,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保持专业合作社的稳定性、连续性发展,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
(五)引进管理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支持大学生回乡创业,鼓励大学生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对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指派技术人员协助管理,使专业合作社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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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3
系统从用户的角度分为两类:管理员和访问者,这里把访问者使用的系统功能叫做系统前台,管理员涉及的系统功能称作系统后台。
2功能模块处理过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网上销售系统的模块处理过程,具有四个模块。
①用户注册模块。系统对于匿名访问者只提供电子商品目录和商品浏览的功能,用户想要完成购物等功能,必须注册为系统的正式用户。
②用户登录模块。对于访问者,只有登录后才能完成购物过程。用户登录处理过程。
③库存管理。库存管理是系统中管理员对销售商品分类信息、商品详细信息的维护。
④订单处理。首先用户提交订单给系统,系统对订单中的商品信息、用户信息等按某种逻辑进行有效性验证,如果订单信息没有通过验证则返回,如果订单信息通过验证,用户需要确认订单,其中包括购买商品的确认,用户配送地址的确认,支付方式的确认等,此时,用户可以确认提交的订单,也可以修改其中的信息,也可以取消此订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销售系统的实现
经过前面的分析与设计,弄清楚了网上农产品销售系统的功能需求、系统总体功能模块结构、系统总体流程、各功能模块的处理过程,进行系统的实现过程。
3.1系统实现平台的选择
本系统采用B/S结构,操作系统为WindowsXP或Windows2003,开发环境采用+C#语言,使用集成开发工具MicrosoftVisualStudio2008,数据库服务器采用SQLServer2005,系统运行Web服务器为Internet信息服务管理器(IIS)。
3.2系统页面的实现
用户界面要求美观大方,风格一致,便于用户使用。的母版页技术和用户自定义控件技术为系统页面设计提供极大的方便。网上农产品销售系统前台页面共用了一个母版页,在母版页中,页头,页面导航和页脚都采用了用户自定义控件来实现的。母版页的主要功能是为应用程序创建统一的用户界面和样式,它提供了共享的HTML、控件和代码,可作为一个模板,供网站内所有页面使用,从而提升整个程序的开发效率。同时,在中,引入了Web窗体用户控件的概念。它是一种服务器控件,以.ascx为扩展名并被保存在单独的文件中。用户自定义控件拥有自己对象模型类,可以单独编程,它比服务器端文件包含提供了更多的功能,为创建具有复杂用户界面元素的控件带来了极大方便。
3.3系统实现购物车
网上销售系统的购物车要能够跟踪顾客所选的商品,记录下所选商品,还要能随时更新,能给顾客提供便利。购物车功能的实现是电子商务网站的关键,主要用于显示及管理用户的购物信息。在实现购物车的功能时要考虑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区分用户与购物车的对应关系;二是购物车中商品存储的数据结构。
(1)用户与购物车的对应关系。用户与购物车的对应关系,即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的购物车,购物车不能混用,而且必须保证当用户退出系统是,其购物车也随之消失。这种特征正是Session对象的特点,所以使用Session对象在用户登录期间维持用户和购物车对应关系。
(2)购物车中商品存储数据结构。购物车商品存储数据是一个键值对的集合,该集合可以用一个哈希表来实现。在.NETFramework中,Hashtable是Sys-tem.Collections命名空间提供的一个容器,用于处理和表现类似key/value的键值对,其中key通常可用来快速查找,同时key是区分大小写;value用于存储对应于key的值。Hashtable中keyvalue键值对均为object类型,所以Hashtable可以支持任何类型的key/value键值对。
4结束语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 社会主义新农村 互利双赢
近一时期鸡西地区部分农村在联产承包基础上,组建了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根据
市场的需求,在农民会员内部确定生产品种,优化配置土地、资金、劳动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把过去一家一户既搞生产、又搞销售,转变为共同应对农业市场化的挑战。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区别
当前正在兴起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农村人民公社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
1.时期不同。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2.主体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的主体是全体农民,今天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部分农民。
3.自愿程度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用行政命令强行组建的,而今的农业专业化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利益组成的。
4.目的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的目的是壮大集体经济,越公越好、越大越好,而今组建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社的直接目的是使社员加快增收,最终目的是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2010年提前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5.二者的入社资产范围,生产能力与劳动力素质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社员入社资产仅限于土地、车马和生产用具,当时的生产能力、劳动力素质低下,而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入社资产既包括土地、设备,还包括资金、劳动技术和知识产权,当今的生产能力和劳动力素质都较以前有极大提高。
6.分配机制不同、社员积极性不同。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机制是大锅饭,大帮轰,每个人的劳动成果与报酬挂钩不紧密,社员没有积极性,而今的农业专业化合作属股份经济,每个人的劳动成果与报酬紧密挂钩,此外还有股份分红,企业返利,社员积极性空前高涨。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农业专业化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加快致富的一条新途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中,“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占有重要地位,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大提高了农民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农业专业合作社比现存的订单农业更适合市场经济,订单农业也签立合同,但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就很难执行订单价格,使企业的风险加大。实践证明: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企双盈的好事,更是农民加快致富的一条新途径。
2.使农民抗击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
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不能很好地抵抗各种风险,2002年的那场雪灾,农民损失惨重。农业专业合作社运用集体的力量,比单个农户抗击农产品价格与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解决了农民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3.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谈判地位
农业专业合作社要比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不知大多少倍,在竞争和谈判中规模大、实力大,能力和地位都得到提高。
4.农业专业合作社实行“七统一”降低了农民的营运成本,解除了农民很多繁杂劳动
合作社在内部“统一提供种子、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收购价格、统一储运加工、统一品牌销售、统一利益分配”降低农民的营运成本,解除了农民很多繁杂劳动。比如,以前农民只能在简单的育秧棚内一家一户育秧,现在不单育秧,就连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技术等方面都由合作社统一提供,农民不用多操心了。农民在合作社中还能优先享受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营销服务。
5.企业农户实现互利双赢
农业专业合作社属股份制经济,这就把企农双方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民用现金、土地、知识产权入股,入股可分红利,企业也获得了稳定的生产资料、技术和劳动力,合作社的“七统一”可获更多利润,去年我地区一个社员卖水稻312吨,入股分红11000.00元,企业返利16000.00元。
三、鸡西地区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对策
1.各级政府、各种宣传媒介要大力宣传农业专业合作的好处,各乡村要组织农民到现场参观、观看各种宣传资料,启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我们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尽快转变观念,行动起来。
2.县级及其以下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的创新能力,激发农民的创新潜力,营造好各种环境氛围。
3.县、乡、村各级领导干部要下基层包村、包户,建立专业合作社,但一定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切忌拉郎配。
4.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要因乡、因村、因地、因人而宜。合作社成立的模式、生产的产品、入股的方式(可以是土地、资金、技术知识产权入股),可根据当地的特点不同而有所不同。
5.大力招商引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农村与农户建立合作社,以企业为龙头,实行专业化生产加工、流通模式。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 基本情况 目标任务 对策措施 成效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5-0012-01
大力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合作社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种养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助推脱贫计划。
1 基本情况
兴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26个乡镇(街道),91个贫困村。截止目前,我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48个(在贫困村的有164个)。其中:我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50个(今年新增设立35个,在贫困村的有22个),从事水产养殖17个、畜禽养殖23个、从事种植203个(其中:果树、蔬菜种植169个,茶叶种植与加工10个,中药材种植24个)、从事林业2个,其它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2100人,其中:农民1917人,非农民91人,成员入股资金6.68亿元,辐射带动农户51670户,可实现产值约5.7万元,利润324万元。
2 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各乡镇区域优势,2017年在蔬菜生产优势区域,建立区域性的无公害、绿色生产、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畜禽养殖优势产区,由养殖大户、加工企业牵头组建畜禽养殖、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林果、花卉种植区,引导农民成立林果、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种植主产区,引导农民成立粮食优质高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产主产区,由水产养殖大户、加工销售企业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休闲观光旅游区,引导休闲观光区农户联合起来成立休闲观光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培育新增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具体措施
3.1 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的主要部门是农经部门,指导工作的核心应该以以下几个方面为主:一帮助合作社在办社思想上实现跨越出资、收入、生产、销售及品牌统一的五个门槛。二立足长远,根据实际制定出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指导标准,为合作社的发展指明方向。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登记时在资本注册、成员人数及产业规模等限制条件,以提高合作社办社质量。四抓好“农超、农校、农社的对接”,发展现代化的流通方式,降低流通成本,实现营销方式新转变。
3.2 推动品牌建设。工商部门要发挥其商标管理和合同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增质增量。一是登记手续的简化,适当的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市名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合作社社员。二是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起健全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以期真正做到利益能够共享、风险能够共同分担。三是鼓励农民以农产品为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著名商标,逐步增强商标兴农、富农的意识。
3.3 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在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上,把重点扶持与一般扶持结合起来,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给予普惠制式的扶持,各示范合作社给予优待性的重点扶持。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应放宽信贷条件,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合作社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帮助合作社解决资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实行奖励、补助政策。政府制定奖励措施,对“有组织活动、有合作手段、有一定规模、有明显效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性补贴及税收、用地、用水、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有组织活动、有合作手段”条件的当年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支持。
3.4 实施人才培训工程,提供人才支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力度,对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头人、种养大户、农村能人和农民经纪人,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培训合作经济专业知识,为创办专业合作社打好基础。
4 成效
4.1 兴义市兴饲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0年发展至今,共有社员200余人,带动优质肉牛养殖600余户(其中:贫困户150余户),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200万余元,社员每户年均增收2万余元,带动农户年均增收1.5万元。
4.2 兴义市锐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共计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占地85亩,有入股社员12名,建成现代化产蛋鸡舍3栋,目前存栏产蛋鸡15万羽,年产鲜蛋约300万公斤,年创产值2500余万元。产品已申请到无公害认证。解决当地固定劳动就业28人,零散劳动300余人次,全年发放工资及劳务金共计168万元,带动当地规模养殖5000羽蛋鸡农户1户,带动周边养殖户100余户(其中:贫困户40余户)。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6
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在研究集体组织的效率的文献中是一个传统领域。在合作社研究中,从Le.Vay(1983)开始,成员的异质性开始受到关注;在过去的10多年里,成员异质性已经引起了许多农业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视。在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变,加入WTO以后农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运而生并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从形成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少数“带头人”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同时各级政府出于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的关注,也积极参与到其中。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呈现一些鲜明的共性:产权的股资本化态势明显,少数大的出资者与多数小的出资者并存;少数带头人组成合作社的理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务的决策权;在提取了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资额和交易量(额)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为什么会呈现上述特征?如何评价现阶段的所有权安排?本文希望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增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二、资源禀赋与成员的异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自然资源:20世纪80年代的普遍实施以后,农民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农民有动力也有能力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转不畅,规模经营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相当困难,生产大户的数量相对而言较少。(2)资本资源:受“城市化发展战略倾向”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加之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多数小规模农户的资本资源匮乏。合作社作为一种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本资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农户资本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拥有资本资源并且愿意对合作社投资的成员数量有限。(3)人力资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类成员的需求必不可少:一类是擅长农产品营销的运销户,一类是经营管理人才。小农户由于规模有限,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成为这两类人,人力资源对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资源。(4)社会资源:在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社会资源(威望,人际关系网络)的成员必不可少。然而,农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别的。对绝大多数普通农户而言,他们只有有限的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是缺乏的,由他们组织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到个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大多数普通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产品销售的帕累托改进,他们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农业产业化浪潮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从一开始都具有纵向合作的色彩,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强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生产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运销大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拥有一定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供销社,才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同业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同时,也只有组织和个人有动力创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进个人业务发展的同时,通过技术、市场和组织管理才能等资源的分享使其他参与者也获得好处。与此同时,一些涉农部门(农技部门,基层组织等)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或者经济利益考虑,也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组织和动员能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个人和组织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能够承担创建成本或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他们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
三、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财产所有权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异质性社员结构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少数核心成员是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稀缺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确保其对投入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来安排产权结构,核心成员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自然难以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从产权的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在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普通社员对这种产权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问题,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他们就没有太大的异议。事实上,很多普通社员正是意识到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和社会网络等资源对他们而言的不可获得性,而基本认可核心成员占有相对多数出资额的产权结构。
在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条件下,普通社员要获得社员资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资额。这既是核心成员的“强制”行为,因为通过让普通社员出资的方式可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核心成员不会让普通社员支付很多出资额,因为这样会稀释他们的部分权益。这也是普通成员的“自愿”行为,因为通过出资不仅可以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还可以取得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然而,出于资本有限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等因素,普通社员一般也不会出资很多。对通过出资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普通社员拥有占有权(在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规定可以退回入社资金)、使用权(可以向合作社投售产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和收益权(按出资额分配盈余),但一般没有转让权。由此可见,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必然形成少数大的出资者(核心成员)与多数小的出资者(普通社员)并存的格局。资本化的产权安排界定了社员的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赋予财产的转让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是异质性社员结构下不同类型社员“博弈”的结果,也是被不同类型社员所共同接受的一种“均衡”结果。当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的力量对比的变化,财产所有权(股权)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四、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企业所有权
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张维迎(1996)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约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的状态出现的相机处理权和决策权。本部分接下来采纳张维迎的观点,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来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有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
除了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以外,对社员而言参与合作社的价值还在于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合作社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产品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盈余)的要求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大部分合作社都把部分盈余作为公共积累留在合作社,扩大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能力,保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以浙江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包括风险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三部分。提取公共积累以后的合作社盈余一般都分配到社员个人。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的分析,可以从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和对分配到社员的盈余的索取权两个方面着手。
由于盈余允许部分或者全部作为公共积累保留,合作社的剩余自然延续到多个时期。在剩余延续到多个时期的情况下,要在每一个时期末客观地度量每一个社员对公共积累的索取份额变得十分困难。因为如果要这样做的话,首先需要追踪每个社员在每一个时期内的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然而真正困难的是计算与该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相对应的公共积累的分配份额,并且让社员据此能够预期其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对公共积累的任何分配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会额外地增加度量的难度。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由于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专用资产投资,已经跟合作社“捆绑”在一起了。合作社可以利用公共积累和普通社员的出资作为预先支付,以达到把普通社员和合作社连接在一起的目的。由于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员的预期行为,公共积累把普通社员与合作社利益“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成了抵制社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上面提及的度量问题虽然不能明显排除社员间索取权转让,但是转让只有在同时满足双方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由于受让者的交易量可能与出让者的交易量不同,其他社员将会受到转让结果的影响;因此,社员的私人转让行为在规模较小的合作社里一般是禁止的。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缺乏明确的分割,必然导致社员对这部分剩余索取权的不完全性:没有权利通过资产处置来减少公共积累份额,对清算残值也没有索取权,也不能转让剩余索取权。这种排除对公共积累剩余索取进行评估的合约安排,节省了“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对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是有利的。
对分配到社员个人的盈余的索取权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剩余索取的基础(依据)的确定,也就是这部分盈余如何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社员与合作社存在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比如,一个社员可能在向合作社提品和资本金的同时从合作社购买投入品,这使得多重索取基础成为可能。如果我们只考虑两种剩余索取基础--产品和货币资本的话,至少有以下四种剩余索取基础安排:(1)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作为独立的剩余索取依据。对任何一种索取基础而言,都没有事前的支付,合作社的剩余在社员之间的分配在每一个时期结束时通过讨价还价过程进行。(2)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两种索取基础“捆绑”在一起。社员按比例把资本贡献和产品交易有效结合在一起,单一的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都不是剩余索取的基础。(3)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比如,按照银行利率或者社员普遍接受的一个回报率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资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所有的剩余在社员之间按照产品交易量(额)进行分配。(4)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比如,合作社根据市场情形“随行就市”或者社员之间认可的其他合同形式对产品支付收益。支付产品的固定回报以后,剩余将按照资本贡献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由于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要素贡献不同,他们对剩余索取基础的要求自然不同:核心成员希望资本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普通成员则希望产品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第一种索取基础安排而言,事后的讨价还价过程成本高昂;而且,事先对索取的不确定性会对社员的行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安排难以被接受。让资本获得固定回报,剩余按产品交易进行分配,同样难以接受:一方面,核心成员贡献了合作社的主要资本,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而没有对最终剩余的索取权,他们(生产大户除外)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在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经营的自然控制权条件下,普通社员对扣除资本的固定回报以后的剩余难以把握,他们既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也不愿意承担获得信息的成本。那么,权衡和取舍的结果是在剩下的两种制度安排中进行选择。由于核心成员考虑的问题是,在确保其投入的资本获得满意的剩余索取权的同时调动普通社员的积极性并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而普通社员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如何获得产品销售的稳定可靠的回报的前提下尽可能参与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基础的安排只可能是,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最终剩余按资本投入进行分配;社员需要投入资本后才能获得产品交易权,这样产品供给和资本供给这两种索取基础事实上“捆绑”在一起。资本供给剩余索取安排通过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安排予以体现。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产所有权上的资本化态势,实际上是剩余索取权的外在体现。
出于“公平”和保护生产者社员利益的考虑,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的实施无疑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安排带来影响:对于拥有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没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员而言,如果坚持法律规定,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因此,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尊重合作社成员基于资源禀赋和角色差异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法律规定作为合作社获得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先决条件,循序渐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契约”中由于未来不确定性而无法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提供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关键生产要素,由于“先天”掌握合作社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资源,比如市场渠道、社会关系和企业家才能等,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生产经营上的自然控制权。通过资本化的产权安排后,合作社的社员绝大部分都是合作社的出资者;但是,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相对多数出资额,普通成员一般只拥有少量出资额。由于拥有相对集中的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更有可能获得与经营管理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而普通社员由于出资分散和个体出资单薄,多数将与出资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投票、异议和退出)留给自己,将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委托给主要由核心成员组成的管理者。从管理者的选择角度来看,当社员成为合作社股东时,剩余控制权可以派生出两个子控制权:一是社员在合作社的管理者选择方面具有最终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二是管理层一旦被任命就具有合作社经营方面的控制权--经营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使得社员有权决定是自己还是别人、是甲社员还是乙社员来行使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在缺乏外部企业家市场的情况下,社员只能在合作社的内部选择管理者。核心成员由于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提供了关键生产要素和专用资产,承担了合作社创建的组织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理所当然希望拥有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所以他们会选择自己作为合作社的管理者。普通成员由于自身不具备管理者的素质,多数一般不会选自己当管理者;选别人的话也倾向于选择核心成员:一是核心成员相对更具备管理能力,二是核心成员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投入,相对更可信。这样,无论是从能力的角度、还是股份的角度以及选择的角度,核心成员都顺理成章地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获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权的同时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普通社员也拥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与其拥有的合作社的出资相对应的选择控制权,比如投票、异议和退出等,但是,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影响相对而言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