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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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二者合谋”;三方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1.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2007405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98.24万家,同比增长42.6%;实际入社农户7 41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8.5%,同比增长39.8%。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矛盾,同时还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也有学者对此表示质疑,强调由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异化,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没有真正带动小农、改变小农的社会市场地位,反而还强化了小农的弱势地位[2]。

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偏离甚至背离合作社基本原则,导致大多数社员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假合作社”。“假合作社”即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名实分离[3],“假合作社”与“真合作社”争夺国家的扶持资源并挤压“真合作社”[4],“假合作社”数量之大几乎占到合作社总量的80%[5]。第二,精英俘获。精英俘获主要体现为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一股独大”[69],少数核心社员通过占有主要的剩余控制权侵犯普通成员的利益[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1112]。有研究指出“假合作社”的产生有着特定的乡土逻辑[1314],地方政府在目前以“一窝蜂、搞摊派、分任务、下指标”为特征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条件下,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追求短期政绩收益,对合作社的发展自然会只重数量而不求质量,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皮包合作社”[15]。同时,在现阶段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语境下,地方政府除了能从“假合作社”中获取短期政绩利益外,还可以获取“租金”收益[1618]。

“精英俘获”指合作社的控制权被少数核心成员把控,合作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遭到破坏。从理论上讲,普通社员本应是与代表核心成员利益的管理者进行博弈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由于核心成员生产规模较大,或者出资额较多,负责合作社日常事务的理事往往会由其控制[19],相对富裕的核心成员利用手中的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20],因此在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的博弈过程中,代表核心成员利益的管理者无论是否“谋私”,普通社员的占优策略都是“不参与决策”或者“忍气吞声”,这明显是一个对普通社员不利的结局[21]。而地方政府同样出于短期政绩和“租金”收益的考虑,对合作社由少数核心成员控制的情况通常持默许态度,由于制度和机制保障缺失,普通社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沦为“待宰的羔羊”[22]。

通过文献梳理不难发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实质上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短期政绩利益和“租金”收益的驱动下,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同时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强烈关注,201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颁布不但体现了中央政府规范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从“先发展后规范”转向了“边发展边规范”[23]。面对中央政府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决心,地方政府跟合作社负责人是继续“合谋”还是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合作社负责人是寻求与地方政府“合谋”还是对合作社进行整改?在中央政府强势干预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三者之间势必会呈现出一个新的三方博弈关系。那么中央政府的介入能否有效遏制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呢?其中的影响条件和作用机理又是怎样的呢?本文拟构建一个完全信息条件下,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合作社负责人三方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一、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一)问题假设

第一,博弈参与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第二,中央政府代表广大合作社社员的根本利益,与地方政府构成委托关系,中央政府代表广大合作社社员敦促地方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人,对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同时也是合作社的资源提供者和监管者;合作社负责人通常是合作社中出资最多或者是控制合作社发展关键资源的人,他们通常只代表少数核心成员的利益。

第三,假设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合谋”成功,合作社负责人就可以继续从合作社发展中谋取非法利益w,但此时合作社负责人须向地方政府支付“贿金”λ(0

第四,假设地方政府选择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且未被中央政府发现,此时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得到“租金”λw,还可以获得政绩收益rd;但是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一旦被发现,地方政府不但政绩收益为0,还会面临βλw(β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系数,β>1)的处罚,合作社负责人此时也将支付罚金α(1-λ)w(α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罚金系数,α>1)。假设地方政府选择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获得政绩收益rd,但地方政府需要支付监管成本c2。

第五,假设中央政府的稽查成本为c3,中央政府通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助于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中央政府加强对合作社的干预可以产生政绩收益r。

根据以上假设,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稽查以及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就形成了一个三方动态博弈过程,其中中央政府在稽查与不稽查之间选择;地方政府在监管与“合谋”之间选择;合作社负责人在“合谋”与整改之间选择。

(二)三方博弈模型的建立

采用完全信息博弈,对合作社负责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分析,这一博弈涉及到合作社负责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三方,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两者合作博弈,通过两者协商可以形成利益均衡,中央政府的引入在于监督二者是否履行责任。假定中央政府稽查与不稽查的概率分别为pc与1-pc,在稽查的情况下,查实地方政府违规和未查出地方政府违规的概率分别为pa与1-pa;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不“合谋”的概率分别为pv与1-pv。根据所述条件,地方政府、合作社负责人、中央政府三方的博弈及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r(三)模型求解

(1)在给定地方政府参与“合谋”的概率为pv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π1、π2分别为:

π1=pvpa[βw+α(1-λ)w-c3]-

pv(1-pa)c3+(1-pv)pa(r-c3)+

(1-pv)(1-pa)(r-c3)(1)

π2=pv×0+(1-pv)r(2)

当中央政府进行稽查与不稽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得到中央政府在博弈均衡时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p*v。

因此令π1=π2

-c3+papvw(α+β-αλ)=0(3)

p*v=c3pa[βw+α(1-λ)w](4)

(2)在给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选择跟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监管的预期收益π3、π4分别为:

π3=-pcpaβw+pc(1-pa)(βw+rd)+

(1-pc)(βw+rd)(5)

π4=pcpa(rd-c2)+pc(1-pa)(rd-c2)+

(1-pc)(rd-c2)(6)

当地方政府选择跟合作社负责人“合谋”与对其进行监管的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地方政府在博弈均衡时中央政府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p*c。

令π3=π4

c2+wβ+pc(-pard-2pawβ)=0(7)

p*c=c2+wβpa(rd+2wβ)(8)

(3)在给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合作社负责人寻求“合谋”与进行整改的预期收益π5、π6为:

π5=-pcpaα(1-λ)w+pc(1-pa)(1-λ)w+(1-pc)(1-λ)w(9)

π6=pcpac1-pc(1-pa)c1-(1-pc)c1(10)

当合作社负责人寻求跟地方政府“合谋”与主动整改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就可得到合作社负责人在博弈均衡时,中央政府进行稽查的最优概率p*c。

p*c=1pa(1+α)+c1pa+paα(1-λ)w(11)

由此,以上三方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p*v=c3pa[βw+α(1-λ)w], p*c=c2+wβpa(rd+2wβ)(12)

或者是:

p*v=c3pa[βw+α(1-λ)w],p*c=1pa(1+α)+c1pa+paα(1-λ)w(13)

二、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一)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选择“合谋”时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将以最优概率p*v进行“合谋”,以从合作社中谋取不当利益。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概率pv>p*v,那么此时中央政府的最优选择就是稽查,反之就不进行稽查;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概率pv=p*v,此时中央政府可以随机选择稽查与不稽查的概率。

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条件中,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为

p*v=c3pa[βw+α(1-λ)w](14)

据此可以看出,二者进行“合谋”以谋取不当得利的概率取决于c3、pa、βw,以及α等几个变量相关:其中与c3成正比,与pa、βw、α(1-λ)w等成反比。由此表明,如果中央政府能够降低稽查成本,提高查证准确率,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以及合作社负责人违规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负责人“合谋”的概率。

(二)中央政府进行监督稽查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稽查的最优概率取决于地方政府或合作社负责人的价值取向。

1.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

在地方政府与合作社负责人的“合谋”活动中,如果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一位,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则p*c=c2+wβ/pa(rd+2wβ)就是中央政府选择稽查的最优概率。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倾向于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监管;反之,地方政府就倾向于选择与合作社负责人“合谋”。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会在“合谋”与监管之间随机选择。根据p*c=c2+wβ/pa(rd+2wβ)可得出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与c2成正比,表明如果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越高,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也会随之增加,意即地方政府如果监管成本越高,就越倾向于放松对合作社负责人的监管,那么降低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就可以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稽查概率;p*c同时与pa、rd、wβ(虽然分子也含wβ,但分母是2wβ)成反比,表明如果中央政府提高稽查的准确度,改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方式,以及加大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最优稽查概率。

2.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最大化倾向的情况

在合作社负责人与地方政府的“合谋”行为中,如果将合作社负责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二位,则中央政府将以最优概率p*c=1/pa(1+α)+c1/pa+paα(1-λ)w选择稽查。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进行稽查,合作社负责人则倾向于不寻求跟地方政府进行“合谋”,主动对合作社进行整改;反之合作社负责人就倾向于寻求地方政府“合谋”。如果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pc=p*c,合作社负责人就会在整改与“合谋”之间随机选择。根据p*c=1/pa(1+α)+c1/pa+paα(1-λ)w不难发现,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与c1成正比,与pa、α、α(1-λ)w成反比。由此得出,只要能降低合作社的整改成本,提高稽查准确率以及加大对违规合作社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就能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的最优稽查概率。

三、结语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方式。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合作社异化问题已经发展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任其发展必将损害国家和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第一,要建立独立的以外部审计制度为核心的外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某种限制或规定以及合作社联社的同行业自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建设项目、财政、金融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必须加强合作社的外部监管[24]。第二,要对异化的合作社进行分类监管,对于那些以合作社之名套取国家政策支持的“空壳合作社”可以依法取缔,对于那些一股独大,“精英俘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第三,要完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机制,从数量考核转向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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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terization and game analysi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under the interven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TAN Yinqing1,2, WANG Zhao1, CHEN Yifang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2. School of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特点

(一)组织方式多元化

一是能人大户带动型,由当地具有技术特长和营销才能的大户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村集体牵头型,以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三是龙头企业依托型,由龙头企业牵头发起,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四是政府领办型,由政府牵头带领农民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五是社会部门兴办型,主要是由科技、农技和供销社等部门牵头兴办的专业合作社。

(二)运营形式多样化

从服务范围、经营特点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产销一体化型,围绕本地拳头产品,联合专业生产大户,组成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服务、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二是加工储存型,主要是以产品为依托,以加工储存为重点,联合生产大户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三是运销服务型,这种类型本身不生产加工,只搞运输和销售。四是技术信息服务型,根据专业生产的需要,联合大户,在生产各环节上提供技术、物资和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空间开放化

打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界限,建立跨乡镇、跨县市、跨行业的合作组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合作空间更加宽广,综合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

(四)服务领域全程化

大多数合作社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的同时,不断努力拓展服务领域,逐渐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良好生产经营体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现有的专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太少,流动资金短缺,经营项目单一,自身实力不强等问题。

(二)运行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虽然制定了规范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没有建立合作社财务账簿,财务管理混乱。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管理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

(三)合作意识欠缺,服务功能不完善

合作社社员小农意识浓厚,大局观念不强。合作社服务层次低、服务项目单一,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等层面上,很难做到提前、产中、产后全程一体化服务。

(四)基础设施条件差,发展能力受限制

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又都位于偏僻山区,多数合作社所在地区基础设施非常薄弱,发展能力受限。

(五)资金短缺,制约合作社发展壮大

自有资金不足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财政在扶持合作社方面的资金投入几乎为零,农民因缺乏有效抵押物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合作社经营遇到严重资金困难。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一)明确思路,加快发展

明确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树立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必由之路的观念。发展一批具有特色产业资源的合作社,依托主导产业、主导产品,组织跨地区、同行业的大型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即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税款,有关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提供土地,把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项目、农机补贴项目优先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创新信贷产品,扩大融资渠道

金融部门应把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农村服务重点,加大信贷服务力度,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社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质的贷款公司,促进农村融资渠道多元化。

(四)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健康、规范运作

健全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保证民主管理和社员的主体地位,健全财务、营销等规章制度。建立合作社积累发展机制,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保持专业合作社的稳定性、连续性发展,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

(五)引进管理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支持大学生回乡创业,鼓励大学生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对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指派技术人员协助管理,使专业合作社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许宝峰.专业合作社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商业会计,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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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合作社联社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7-1721-03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50万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中,应该看到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外部监督不健全、普通农民社员权益缺乏保障等诸多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合作社内部的审计监督机制难以实现,因此应加强合作社外部审计的力度。合作社联社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合作社联社的发展在我国已显示出强劲的势头。本文对合作社联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主体的可行性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外部审计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可以看出,外部审计并没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进行规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审计监督机制,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注意。例如,一些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上弄虚作假,办成了私人公司,假合作真营私;一些合作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普通农民社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合作社成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而不是为广大农民社员服务的载体,等等[1]。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国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影响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就需要引入外部审计监督机制。

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合作社资金支持。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需要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合作社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也有义务接受外部的审计监督。

总之,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长久发展,必须加强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及时纠正发展中存在的不完善、不规范等种种问题,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地发展。

2 合作社联社应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

合作社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行业或区域间的联合,实现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规律[2]。如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的合作社联社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在合作社外部审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我国大力鼓励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诸多学者对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给予了较多的研究,而对合作社外部监督机制的研究还较少。国鲁来[3]认为,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相比,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监督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合作社外部监督制度方面,吴声怡等[4]提出了建立政府特别审计监督制度的建议。虽然合作社的外部审计监督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但哪个组织应作为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联社应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因为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有效地实现对合作社的外部审计监督,而合作社联社在这方面比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更具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联社的人才资源更为广泛。我国既懂合作社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合作社人才相当缺乏,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一状况还要持续较长的时间[5]。在人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政府难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社的审计工作。而合作社联社

由于吸纳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可以对人才进行重组,使其能够各尽其能。同时,随着合作社联社规模和实力的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当前,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的做法将会进一步促进合作社人员素质的提高。因此,合作社联社在合作社专业人才资源方面比政府审计机构更具有优势。

第二,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覆盖面更广、成本更低。即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面对数量众多的基层合作社,有关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辖区内的所有合作社及时进行审计。合作社联社有义务对其成员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合作社也有权利得到联社的指导和帮助,而审计监督是帮助合作社查找不足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监督是联社的份内工作。这与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相比,联社对其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的覆盖面更广,成本也会更低。

第三,合作社联社对社情掌握更为全面。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由于对合作社的社情,如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合作社负责人等方面的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审计工作开展起来不如对合作社知根知底的合作社联社得心应手,审计工作实施步骤、审计重点的确定等也不如合作社联社把握得准确。

第四,合作社联社的改进措施更具针对性。对合作社进行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是帮助合作社搞好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联社作为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能从联社全盘发展的角度,而且还能从整个合作社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合作社问题的解决。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社联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更具有可行性。

3 合作社联社成为外部审计主体的实现途径思考

3.1 通过立法,赋予合作社联社独立审计的职能

合作社联社的审计权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独立性是保证客观、公正审计的前提,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于合作社联社独立审计的权力。可以借鉴德国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做法:一方面,被审计合作社的理事、监事、雇员及社员不得参与审计工作,但有义务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审计协会有权查阅合作社的文件、凭证和账目,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及库存等,也有权要求合作社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证明。这样审计人员可以在不必顾虑合作社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审计,避免外来官僚主义的影响。

3.2 定期、临时审计相结合,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有效

通过实行定期、临时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合作社是否规范、依法运行,及时、有效地规避合作社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发生的风险。

定期审计应实行全面审计,即不但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还要对合作社的设施、内部管理及合作社负责人的领导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审计协会要至少每两个业务年度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对资产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都要对其进行审计。我们可以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社的资产额度来确定定期审计的时间间隔。但当合作社债权人或者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存在疑惑,或存在启动临时审计的合理理由时,并在提出临时外部审计申请的合作社债权人或社员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时,可以启动临时外部审计程序。执行临时外部审计时,联社可以结合申请人的意见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全面审计还是重点审计。

3.3 通过完善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确保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质量是完善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的重中之重,对于合作社长久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要保证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质量,应建立和执行好以下三方面的制度。

一是人才保障制度。政府作为合作社联社发展的第一推动者,应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审计机构与联社建立合作关系,吸引专业审计人员到联社工作。同时应加大投入,为联社定向培养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二是审计通报、监督制度。合作社联社在对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时,应及时通报给当地对合作社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便于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派他人检查监督合作社联社的审计工作,敦促联社按时保质地完成审计任务。

三是质量检查制度。合作社联社审计应定期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查,一方面检查合作社联社是否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的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是检查审计水平是否达到了审计的标准。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合作社联社和审计人员,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敬锁,李树超.保障普通农民社员权益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j].农业经济,2010(10):35-37.

[2] 陈晓华.总结经验 明确任务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10):9-13.

[3] 国鲁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08(5):18-19.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 社会主义新农村 互利双赢

近一时期鸡西地区部分农村在联产承包基础上,组建了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根据

市场的需求,在农民会员内部确定生产品种,优化配置土地、资金、劳动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把过去一家一户既搞生产、又搞销售,转变为共同应对农业市场化的挑战。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区别

当前正在兴起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农村人民公社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

1.时期不同。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2.主体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的主体是全体农民,今天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部分农民。

3.自愿程度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用行政命令强行组建的,而今的农业专业化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利益组成的。

4.目的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的目的是壮大集体经济,越公越好、越大越好,而今组建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社的直接目的是使社员加快增收,最终目的是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2010年提前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5.二者的入社资产范围,生产能力与劳动力素质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社员入社资产仅限于土地、车马和生产用具,当时的生产能力、劳动力素质低下,而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入社资产既包括土地、设备,还包括资金、劳动技术和知识产权,当今的生产能力和劳动力素质都较以前有极大提高。

6.分配机制不同、社员积极性不同。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机制是大锅饭,大帮轰,每个人的劳动成果与报酬挂钩不紧密,社员没有积极性,而今的农业专业化合作属股份经济,每个人的劳动成果与报酬紧密挂钩,此外还有股份分红,企业返利,社员积极性空前高涨。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农业专业化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加快致富的一条新途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中,“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占有重要地位,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大提高了农民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农业专业合作社比现存的订单农业更适合市场经济,订单农业也签立合同,但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就很难执行订单价格,使企业的风险加大。实践证明: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企双盈的好事,更是农民加快致富的一条新途径。

2.使农民抗击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

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不能很好地抵抗各种风险,2002年的那场雪灾,农民损失惨重。农业专业合作社运用集体的力量,比单个农户抗击农产品价格与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解决了农民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3.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谈判地位

农业专业合作社要比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不知大多少倍,在竞争和谈判中规模大、实力大,能力和地位都得到提高。

4.农业专业合作社实行“七统一”降低了农民的营运成本,解除了农民很多繁杂劳动

合作社在内部“统一提供种子、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收购价格、统一储运加工、统一品牌销售、统一利益分配”降低农民的营运成本,解除了农民很多繁杂劳动。比如,以前农民只能在简单的育秧棚内一家一户育秧,现在不单育秧,就连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技术等方面都由合作社统一提供,农民不用多操心了。农民在合作社中还能优先享受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营销服务。

5.企业农户实现互利双赢

农业专业合作社属股份制经济,这就把企农双方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民用现金、土地、知识产权入股,入股可分红利,企业也获得了稳定的生产资料、技术和劳动力,合作社的“七统一”可获更多利润,去年我地区一个社员卖水稻312吨,入股分红11000.00元,企业返利16000.00元。

三、鸡西地区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对策

1.各级政府、各种宣传媒介要大力宣传农业专业合作的好处,各乡村要组织农民到现场参观、观看各种宣传资料,启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我们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尽快转变观念,行动起来。

2.县级及其以下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的创新能力,激发农民的创新潜力,营造好各种环境氛围。

3.县、乡、村各级领导干部要下基层包村、包户,建立专业合作社,但一定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切忌拉郎配。

4.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要因乡、因村、因地、因人而宜。合作社成立的模式、生产的产品、入股的方式(可以是土地、资金、技术知识产权入股),可根据当地的特点不同而有所不同。

5.大力招商引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农村与农户建立合作社,以企业为龙头,实行专业化生产加工、流通模式。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5

泌阳县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南部,南阳盆地东缘,桐柏、伏牛两山脉在境内交汇,长江、淮河两大水系相分流,地势呈中部高、东西低。全县总面积2335平方公里,属典型的浅山丘陵区。全县辖8镇11个乡3个街道办,352个行政村,9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7万人,耕地面积133.7万亩。

一、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1.发展现状。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在泌阳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截止今年,已在县工商局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702家(含97个家庭农场),组建联合社1个;注册资金总额6.93亿元,入社农民21.08万人。目前,全县拥有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处于全市先进位次。

2.发展特点。一是发展速度较快。2007年,泌阳县发展合作社9家,2011年时发展到157家,到目前已达到702家(含家庭农场),发展速度居全市第一位。郭集镇、羊册镇、马谷田镇的合作社数量都在50家以上。二是覆盖范围较广。目前,泌阳县合作社已基本实现了七大特色农业(牧、菌、烟、林果、油料、蔬菜、茶)全覆盖和乡镇街道发展无空白。三是服务功能较强。合作社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为宗旨,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难题,促进了农村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四是带动作用较大。近年来,合作社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上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如泌水街道办事处十里居委果蔬种植合作社,通过转包、租赁等方式从村内农户流转土地2100多亩种植从事大棚蔬菜种植,有力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合作社通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成本,有效带动了社员及周边农户产品销售和增收致富。

二、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泌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较好,但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数量不少,个头不大,质量不高,吸引力不强,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1.发展规模小。一是社员人数少。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每个合作社真正入社的社员人数平均不足30户,社员在100户以上的不多,大多数合作社是几个农户、多个农户的松散式联合,发挥的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与县里提出的2015年合作社社员户数要达到农民总户数30%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二是资产规模小。尽管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6.93亿元,但由于相当一部分社员是采取以土地经营权、林木等实物作价入股,以现金方式入股的并不多,从而形成合作社账面资产数额庞大,而实际可营运的资金很少。

2.内部管理差。一是各类人才相当紧缺。合作社人才队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等问题相当普遍。以合作社牵头人为例,全县合作社理事长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3%,高中(中专)学历的占40%。二是民主管理有待加强。虽然泌阳县合作社普遍建立了以“三会”(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架构,但实际运行情况并不理想。有的合作社“一股独大”,少数人说了算,有的合作社在财务收支、社务公开、经营决策等方面遮遮掩掩,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社员参与管理、加强合作的积极性。

3.造血功能弱。一是“空壳社”现象较为普遍,利益联结散。由于合作社创办时间不长,其经营状况具有不可预计性,很多社员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与合作社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有的合作社“两眼向上”,仅仅盯着政府扶持的一点项目和资金,没有把心思用在自身建设与发展上,成为只有一块牌子、一个章子、一张桌子的“空壳社”。二是合作社创办的经营实体少,创收能力弱。据调查,全县已注册登记的合作社中,创办了农资配送、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经营实体的合作社不到60家,很多合作社基本不具备创收能力。三是市场运作化程度不高,营运效率低。一些合作社缺乏明确的办社思路和科学的发展规划,没有很好地与市场接轨。

三、发展对策和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建立合作社发展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部门帮扶合作社制度,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合作社在发展、运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部分产业民主管理好、运行质量高、带动作用大、基础牢、发展后劲强的合作社实行结对帮扶,从项目上给予倾斜,从资金上给予扶持,从技术上给予支持,从业务上加强指导。

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6

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在研究集体组织的效率的文献中是一个传统领域。在合作社研究中,从Le.Vay(1983)开始,成员的异质性开始受到关注;在过去的10多年里,成员异质性已经引起了许多农业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视。在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变,加入WTO以后农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运而生并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从形成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少数“带头人”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同时各级政府出于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的关注,也积极参与到其中。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呈现一些鲜明的共性:产权的股资本化态势明显,少数大的出资者与多数小的出资者并存;少数带头人组成合作社的理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务的决策权;在提取了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资额和交易量(额)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为什么会呈现上述特征?如何评价现阶段的所有权安排?本文希望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增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二、资源禀赋与成员的异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自然资源:20世纪80年代的普遍实施以后,农民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农民有动力也有能力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转不畅,规模经营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相当困难,生产大户的数量相对而言较少。(2)资本资源:受“城市化发展战略倾向”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加之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多数小规模农户的资本资源匮乏。合作社作为一种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本资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农户资本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拥有资本资源并且愿意对合作社投资的成员数量有限。(3)人力资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类成员的需求必不可少:一类是擅长农产品营销的运销户,一类是经营管理人才。小农户由于规模有限,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成为这两类人,人力资源对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资源。(4)社会资源:在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社会资源(威望,人际关系网络)的成员必不可少。然而,农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别的。对绝大多数普通农户而言,他们只有有限的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是缺乏的,由他们组织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到个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大多数普通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产品销售的帕累托改进,他们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农业产业化浪潮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从一开始都具有纵向合作的色彩,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强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生产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运销大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拥有一定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供销社,才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同业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同时,也只有组织和个人有动力创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进个人业务发展的同时,通过技术、市场和组织管理才能等资源的分享使其他参与者也获得好处。与此同时,一些涉农部门(农技部门,基层组织等)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或者经济利益考虑,也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组织和动员能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个人和组织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能够承担创建成本或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他们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

三、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财产所有权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异质性社员结构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少数核心成员是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稀缺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确保其对投入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来安排产权结构,核心成员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自然难以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从产权的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在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普通社员对这种产权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问题,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他们就没有太大的异议。事实上,很多普通社员正是意识到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和社会网络等资源对他们而言的不可获得性,而基本认可核心成员占有相对多数出资额的产权结构。

在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条件下,普通社员要获得社员资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资额。这既是核心成员的“强制”行为,因为通过让普通社员出资的方式可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核心成员不会让普通社员支付很多出资额,因为这样会稀释他们的部分权益。这也是普通成员的“自愿”行为,因为通过出资不仅可以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还可以取得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然而,出于资本有限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等因素,普通社员一般也不会出资很多。对通过出资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普通社员拥有占有权(在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规定可以退回入社资金)、使用权(可以向合作社投售产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和收益权(按出资额分配盈余),但一般没有转让权。由此可见,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必然形成少数大的出资者(核心成员)与多数小的出资者(普通社员)并存的格局。资本化的产权安排界定了社员的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赋予财产的转让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是异质性社员结构下不同类型社员“博弈”的结果,也是被不同类型社员所共同接受的一种“均衡”结果。当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的力量对比的变化,财产所有权(股权)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四、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企业所有权

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张维迎(1996)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约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的状态出现的相机处理权和决策权。本部分接下来采纳张维迎的观点,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来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有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

除了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以外,对社员而言参与合作社的价值还在于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合作社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产品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盈余)的要求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大部分合作社都把部分盈余作为公共积累留在合作社,扩大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能力,保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以浙江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包括风险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三部分。提取公共积累以后的合作社盈余一般都分配到社员个人。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的分析,可以从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和对分配到社员的盈余的索取权两个方面着手。

由于盈余允许部分或者全部作为公共积累保留,合作社的剩余自然延续到多个时期。在剩余延续到多个时期的情况下,要在每一个时期末客观地度量每一个社员对公共积累的索取份额变得十分困难。因为如果要这样做的话,首先需要追踪每个社员在每一个时期内的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然而真正困难的是计算与该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相对应的公共积累的分配份额,并且让社员据此能够预期其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对公共积累的任何分配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会额外地增加度量的难度。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由于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专用资产投资,已经跟合作社“捆绑”在一起了。合作社可以利用公共积累和普通社员的出资作为预先支付,以达到把普通社员和合作社连接在一起的目的。由于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员的预期行为,公共积累把普通社员与合作社利益“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成了抵制社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上面提及的度量问题虽然不能明显排除社员间索取权转让,但是转让只有在同时满足双方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由于受让者的交易量可能与出让者的交易量不同,其他社员将会受到转让结果的影响;因此,社员的私人转让行为在规模较小的合作社里一般是禁止的。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缺乏明确的分割,必然导致社员对这部分剩余索取权的不完全性:没有权利通过资产处置来减少公共积累份额,对清算残值也没有索取权,也不能转让剩余索取权。这种排除对公共积累剩余索取进行评估的合约安排,节省了“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对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是有利的。

对分配到社员个人的盈余的索取权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剩余索取的基础(依据)的确定,也就是这部分盈余如何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社员与合作社存在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比如,一个社员可能在向合作社提品和资本金的同时从合作社购买投入品,这使得多重索取基础成为可能。如果我们只考虑两种剩余索取基础--产品和货币资本的话,至少有以下四种剩余索取基础安排:(1)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作为独立的剩余索取依据。对任何一种索取基础而言,都没有事前的支付,合作社的剩余在社员之间的分配在每一个时期结束时通过讨价还价过程进行。(2)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两种索取基础“捆绑”在一起。社员按比例把资本贡献和产品交易有效结合在一起,单一的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都不是剩余索取的基础。(3)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比如,按照银行利率或者社员普遍接受的一个回报率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资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所有的剩余在社员之间按照产品交易量(额)进行分配。(4)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比如,合作社根据市场情形“随行就市”或者社员之间认可的其他合同形式对产品支付收益。支付产品的固定回报以后,剩余将按照资本贡献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由于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要素贡献不同,他们对剩余索取基础的要求自然不同:核心成员希望资本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普通成员则希望产品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第一种索取基础安排而言,事后的讨价还价过程成本高昂;而且,事先对索取的不确定性会对社员的行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安排难以被接受。让资本获得固定回报,剩余按产品交易进行分配,同样难以接受:一方面,核心成员贡献了合作社的主要资本,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而没有对最终剩余的索取权,他们(生产大户除外)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在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经营的自然控制权条件下,普通社员对扣除资本的固定回报以后的剩余难以把握,他们既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也不愿意承担获得信息的成本。那么,权衡和取舍的结果是在剩下的两种制度安排中进行选择。由于核心成员考虑的问题是,在确保其投入的资本获得满意的剩余索取权的同时调动普通社员的积极性并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而普通社员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如何获得产品销售的稳定可靠的回报的前提下尽可能参与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基础的安排只可能是,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最终剩余按资本投入进行分配;社员需要投入资本后才能获得产品交易权,这样产品供给和资本供给这两种索取基础事实上“捆绑”在一起。资本供给剩余索取安排通过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安排予以体现。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产所有权上的资本化态势,实际上是剩余索取权的外在体现。

出于“公平”和保护生产者社员利益的考虑,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的实施无疑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安排带来影响:对于拥有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没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员而言,如果坚持法律规定,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因此,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尊重合作社成员基于资源禀赋和角色差异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法律规定作为合作社获得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先决条件,循序渐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契约”中由于未来不确定性而无法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提供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关键生产要素,由于“先天”掌握合作社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资源,比如市场渠道、社会关系和企业家才能等,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生产经营上的自然控制权。通过资本化的产权安排后,合作社的社员绝大部分都是合作社的出资者;但是,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相对多数出资额,普通成员一般只拥有少量出资额。由于拥有相对集中的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更有可能获得与经营管理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而普通社员由于出资分散和个体出资单薄,多数将与出资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投票、异议和退出)留给自己,将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委托给主要由核心成员组成的管理者。从管理者的选择角度来看,当社员成为合作社股东时,剩余控制权可以派生出两个子控制权:一是社员在合作社的管理者选择方面具有最终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二是管理层一旦被任命就具有合作社经营方面的控制权--经营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使得社员有权决定是自己还是别人、是甲社员还是乙社员来行使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在缺乏外部企业家市场的情况下,社员只能在合作社的内部选择管理者。核心成员由于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提供了关键生产要素和专用资产,承担了合作社创建的组织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理所当然希望拥有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所以他们会选择自己作为合作社的管理者。普通成员由于自身不具备管理者的素质,多数一般不会选自己当管理者;选别人的话也倾向于选择核心成员:一是核心成员相对更具备管理能力,二是核心成员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投入,相对更可信。这样,无论是从能力的角度、还是股份的角度以及选择的角度,核心成员都顺理成章地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获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权的同时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普通社员也拥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与其拥有的合作社的出资相对应的选择控制权,比如投票、异议和退出等,但是,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影响相对而言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