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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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1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原则;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课题项目:2009年廊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9079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制度是指包括体现合作社性质、宗旨、目的、价值的合作社原则以及合作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内的规则体系。研究农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应以研究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为切入点。

(一)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合作社在各国的发展进程虽不尽相同,但就世界范围内,以合作社原则发展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等因素为主线,可分为五个阶段:

史前期:1844年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前。该阶段的合作社从今天所研究的合作社制度内涵角度讲都不具有典型性,可称为史前期。

初创期:从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创建。该阶段合作社大量涌现,消费、生产、信用、农业合作社在这一时期均已形成。各国有关合作社的最初立法基本完成。

发展期:从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立加强了各国合作社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国政府也开始更为积极地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立法大多从综合性合作社法转向了各类专业合作社法。

成熟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一阶段,几乎所有发展

(四)利益分配机制。(1)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按经过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按经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分配、按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不分配利润(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2)分配项目。盈余分配项目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能够提取公共积累的组织占一半稍多(各组织提取的比例不等)。二次返利的标准主要有按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股金等。二次返利的分配范围主要有:在所有与合作组织发生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中分配、在全体成员中分配、在持股成员中分配等。

上述运行状况表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合作社的发展相比,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在入社条件、资金来源、利益分配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推进制度创新,促进组织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的制度安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适时的制度调整和创新不可避免。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原则。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和反映,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原则,对于指导创新,实现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现实问题原则。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就是问题,就是差距。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哪些方面取得创新突破,首先取决于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2、发展趋势原则。从问题出发是立足当前,创新更要立足长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农业经济、整理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2

荷兰小伙科斯蒂安・布洛克兰特,与他的家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奶牛牧场。这个占地48公顷的牧场,位于荷兰西部城市鹿特丹邻近的一个小镇上,是个典型的家庭牧场。

“从我爷爷的爷爷那一辈开始,我们家就经营牧场了。”科斯蒂安说,“虽然我们刚刚卖掉旧的牧场,搬到这个新地方来,但是牧场除了变得更大外,其他的经营变化都不大。”

整个牧场可容纳大约200头奶牛以及140头小牛犊,在荷兰算是中等偏小的牧场。

“目前,我们加入了两家农业合作社,其中一家是帮助奶牛配种的,另一家弗里斯兰・坎皮纳合作社则负责帮助销售牛奶,尤其后一家是我们经营牧场收入的保证。”科斯蒂安说。

在荷兰,农户都像科斯蒂安一家那样,加入至少一家农业合作社。行走在城乡之间,随处可见一片片绿草如茵的牧场和一排排整齐排列的现代化温室,这些星罗棋布的农场或者牧场背后,隐含着强而有力的生产组织机构,这就是历经百年发展的荷兰农业合作社模式。

所有产品都卖给合作社

弗里斯兰・坎皮纳合作社目前是荷兰最大的农业合作社,拥有近1.5万名社员,经历了几场较大的兼并后达到现在的规模。

“我们可以算是合作社最底层的农民,之所以愿意加入并相信合作社主要是因为收入有保障,同时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民主原则以及透明操作给人信任感。”科斯蒂安如是说。

“加入合作社后,我们就能确定牛奶可以卖出去。”科斯蒂安继续解释道,“在荷兰也有一些商业组织,如果不加入合作社的话,你也可以将牛奶卖给他们,但那样的话,你永远都不知道自己究竟该生产多少,能卖掉多少。而加入合作社,根据规定,合作社必须购买你的所有产品,农民的收入是有保障的。当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那些商业组织就不会要你的牛奶了,而合作社将依然如故。”

实际上,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好处不仅如此。笔者调查得知,例如对科斯蒂安家的农场而言,加入合作社获得销售保障除了赚到一笔主要收入外,年终还有可能根据与合作社经济交易的份额参加额外的第二次利润分配。这二次利润分配的总额中的30%会被合作社收取,作为合作社运营与抵御风险的资金,35%会进入合作社的权益性集体股份,还剩下的35%会以现金的形式,像红利一样返还给农民。

“更重要的是,农民们都知道,如果与合作社合作,那一定是长期的合作。”科斯蒂安说,“而如果与商家合作,虽有一时的利益,但不能确定明年是否还能续合同。”

不以盈利为目的

荷兰由于地势低洼且毗邻北海,境内水道纵横,自古以来就不得不长期与水抗争,并且在修建水利设施的过程中形成了所有项目都会吸纳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成一致的“圩田模式”。

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也具有这样鲜明的特点。正因为如此,荷兰历史上第一家农业合作社就取名为“利己利人”。

19世纪70年代,荷兰遭遇了一次重大的农业经济危机。当时,有大量来自美国和俄国的廉价农产品涌入,而荷兰的农民还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不熟悉市场信息,也难以应对市场变化。在此背景下,团结小户农民以在市场上形成合力的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

据荷兰瓦赫宁根大学的农业经济学教授约斯・拜曼介绍,荷兰农业合作社是指“社员所有、社员控制、社员受益”的企业。

这其中,“社员所有”指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也就是使用者,又是合作社权益性资本的主要提供者;“社员控制”指社员也是合作社的决策者,社员通过民主投票,统一决定合作社的发展策略与组织方式;“社员受益”指的是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合作社的所有收益,除了扣除一部分(一般为30%)作为机构运行资金和抵御风险资金之外,其余都将分配给社员。

历经100多年的发展和变革,如今的农业合作社已经遍及荷兰农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通常一个农户都会加入一家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分别处理农业生产前、中、后期的各项事宜。但上百年没有改变的是,农业合作社一头连接着农户,一头连接着市场,成为“田间到柜台”之间不为自身谋利而设置的合作机构。

合作社种类多样

荷兰国土面积还不到4.2万平方公里,包括农业与畜牧业在内的整体农业用地也只有2万平方公里。正是依靠合作社的力量,小国荷兰成为世界上不折不扣的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净产值多年来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

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多种多样,规模也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独立性、自愿性、民主性、紧密性、非资本获利性,它们共同维护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利益,也为合作社的长期运转提供了动力。

“合作社能够团结农民的力量,让农民在生产链上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荷兰国家农业合作社理事会官员辛提亚・格里菲恩告诉笔者。

时至如今,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荷兰最主要的生产组织模式。从农资供应看,60%的化肥、55%的精饲料是合作社提供的;从生产销售看,人们食用的82%的牛奶、70%的蔬菜、95%的花卉、63%的甜菜以及100%的马铃薯是合作社提供的;90%的农民贷款来自于信贷合作社拉博银行。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3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流通;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Chinese agricult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world agriculture. The experience of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wester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Denmark and Japa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istribu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he western region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itudinal distribution mode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channels, development of.

Key words: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农合组织,下同)是农产品流通渠道的重要成员,对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地区农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中国农业是世界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农合组织发展路径,需要与西方发达国家农合组织的发展联系起来,后者在农合组织以及农产品流通方面走过的道路和轨迹对于我国特别是亟待发展的西部地区有着借鉴意义。

1 境外发展模式的比较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已经实现了高度市场化条件下的产、加、销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现代农产品流通渠道体系,其中,农合组织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户、农产品加工与商业进行了紧密的结合,改变了过去产、加、销分割的状况,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农产品产业链,联结成一个资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结成了紧密的纵向组织关系。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有所不同,其农合组织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根据农合组织发展现状、主要运行方式以及政府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扮演角色等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1.1 美国的跨^域农合组织发展模式

美国的农产品生产以专业农场为主,生产区域化程度较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短,流通效率高。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农业合作社依然是美国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一个重要组织力量。具体来说,这一发展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业合作社通过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农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美国农场与合作社整合趋势愈加明显,行业集中度较高,合作社营业收入不断增加,盈余返还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美国农业部的统计数据,2015年,共有27个合作社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占合作社总数的1.3%,但却占所有合作社全部业务量的52%,占所有合作社总资产的47%。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兼并、收购,合作社数量逐渐减少,2015年共有农业合作社2 047个,较2014年减少了59个,成员数量比2014年减少7.5万人。2015年合作社合计总销售量为1 249亿美元,比2014年减少228亿美元。但是,通过控制成本等方法,2015年合作社税后净收入达到历史最高,为7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8.7%①。2004~2014年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如表1所示。

根据农业合作社主要功能,美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销售型合作社、供应型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三种类型,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物资供应、提供与购销有关的各种服务等。从这三类农业合作社数量看,也是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见图1)。

(2)政府对合作社主要提供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功能,一般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政府在农产品营销渠道成员间关系的优化与整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美国农业部制定教育报告和合作方案,帮助人们决定他们是否应该组建合作社,以及如何合作。政府扶持逐渐从帮助建立合作社管理部门、政府投资、建立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等服务,逐渐退出,转为为农产品流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低息或无息贷款,对合作社成员提供价格补贴,参与市场调控,对发展农业实施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内容,以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此外,美国农业网站、信息咨询公司等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化程度高,为构建通畅、高效的复合型营销渠道体系提供帮助。

(3)美国农业合作社采用“增值农业”的发展模式,包括改进相关技术、工艺与设备,提高农产品科学技术含量,重视发展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等。2014年,美国农业部提供4 500万美元用于支持增值农业,鼓励农户、合作社开发新的产品线等方式增加收入,同时创造就业机会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目前,该项计划还在持续进行中,并不断增加投入资金②。

(4)新一代合作社持续发展,合作社的治理规则发生改变,会员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合作社股份制增加。2015年以来,农民合作社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开始显现,股权占资产的百分比由2014年的43%增加至46%。一些州为了增强合作社的灵活性,修改合作社条例,放宽会员、股金分配、民主投票等传统合作社原则,有利于新型合作社更加灵活的发展。

1.2 丹麦的欧洲专业型农合组织发展模式

丹麦人口约570万居民,其粮食产量可供给1 500万人,丹麦农业因其高生产力与高食品质量安全被认为是高效农业。从1990年到2014年,丹麦农业产值增长了22%。 同一时期,对海岸水的氮损失减少了43%,磷过量减少了83%,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16%③。丹麦农业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养殖、种植和加工为重点的现代化农业产业链,有其独特的产业优势和特色。

丹麦的主要食品企业是农民合作社,几乎所有的丹麦农民都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了一个或几个股份制合作社。合作社遵循利润返还给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公司由成员控制的制度,基本原则是不论农场规模和产量均实行“一民一票”。2015年,全国农业合作社的营业额接近丹麦国内生产总值的10%。因丹麦农业合作运用中体现的高水平的教育和合作组织,丹麦农业又被称为“强势农业”。近几年丹麦农业合作社营业额如表2所示。

丹麦合作组织发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在丹麦的农产品产业链中,合作社通过嵌入到整个农产品产业链中,实现农产品产业链纵向协调。例如,丹麦的农业机械、肥料、咨询服务合作社为农产品上游产业链提前服务;农产品收购与加工合作社提供农产品产业链下游服务。

(2)丹麦通过合并、整合,合作社逐渐成为大型经济组织,部分农业合作社成为丹麦全国甚至全球最大规模的企业之一。同时,合作社加大关系投入,通过大规模的专业化分工生产,丹麦合作社把分散的家庭农场经营融人了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不断增强的“龙头企业”的示范效应与关系投入,使得合作社参照力日益增强,带动产业链其它成员共同发展。

(3)完备的可追溯性系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在丹麦,食品生产是透明的,所有产品和成分都是完全可追溯的。例如,只有在丹麦出生和繁殖的猪在丹麦屠宰场被屠宰。只有符合DANISH产品标准或更高级别保证计划的猪才能被屠宰场接受。所有丹麦猪场都在中央数据库中注册,所有运送到屠宰场的猪都可追溯到其原产地,从而为客户提供其出产的保证以及质量保证。

(4)重视农业教育。丹麦法律规定,购买超过30公顷土地的农场主,必须接受为期5年的农业学院教育。丹麦通过农业生产和农业教育的互动,使农业得到了可持续发展。教育、创新和知识共享,使丹麦食品和农业集群具有创新能力。通过新的专利、产品开发和研究再投资来衡量,丹麦食品公司可称为欧洲精英,这一成果是建立在教育、知识共享和合作的基础之上的。

(5)资源利用率和高效生产力是丹麦食品和农业集群发展的关键。从农场到货场,所有流程都得到优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许多领域的持续创新使之成为生产力的先导,例如,农业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田间管理和资源利用率;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新的方法,如加入酶和微生物培养物以改善营养摄取和消化率等,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农民经济和环境的总体利益。

1.3 日本的综合性农合组织发展模式

在日本,农协是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按照经营内容不同分为“综合农协”与“专业农协”,综合农协需要出资入股,专业农协可出资或非出资入股。日本自1947年建立以来,旨在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比例返还盈余经营管理。日本农协成立以来,由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组织体系向基层、全国二级组织体系转变。全国性的农协组织拥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制定行业内相关规定,以及教育、引导农户进行农产品相关知识培训。

(1)通过近百年的发展,几乎99%的农户加入到农协组织中来。在合作经济关系中,农协组织在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为社员提供着全面的服务,提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农协向成员提供农业生存经营指导、生活指导、销售服务、采购服务、信贷、保险等多种服务,并在政府的指导下,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

(2)日本农协是链接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的桥梁,其在日本农产品产业链扮演重要角色。随着合作组织的发展,日本基层农协数量逐渐减少(见表3、图2)。对日本来说,其国家级农业合作社本身具有一定的制定政策的能力,这些组织具有较强的合约力,能够影响各个地区、国内外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制定农产品政策,控制渠道秩序,促使渠道成T协同发展。

(3)在日本,每个农产品都有自己的“身份证”,身份信息记录了包括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各个要素,而且农协组织还负责农产品的安全检验、分级包装,物流配送与信息管理。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支持,农业合作社信息力增强,才能保障高品质的农产品。

(4)日本农户数量逐渐减少,农协改革力度增强。2015年主要从事农业的核心人数为17.44万人,也继续呈下降趋势。按年龄组别分布显示,65岁或以上的人占总数的65%,年龄在40岁或以下的人占10%,显示出显着的不平衡,农田整合和发展商业农民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为了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面对新的农业发展环境,2015年1月,日本政府提出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修正案的框架,将废除农协中的强制约束力,将在3~5年内转换成自愿性团体,促使地区农协和农户在农作物的价格、服务及流通路径方面自由竞争。

2 境外发展经验对中国西部地区的启示和借鉴

2.1 建立纵向关系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

美国、丹麦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合组织结构特征方面具有很大的类似性,都是以规模不断扩大的上游农户和集中度不断提高的农产品加工者,以及下游的营销组织网络为主形成紧密的现代产业组织体系下的纵向产业链结构,一些号称全国性的合作社,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和游说,通常不进行直接经营,强调通过专业化合作社加入产业链,提高纵向协作效率。日本是通过全国性的农协组织对成员进行广泛性和综合性的指导和帮助,并通过成立全国性的合作社公司促进农产品流通效率。以上国家的经验说明,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构筑起各类资源有效整合、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的现代高效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与以上发达国家80%以上农户参与农合组织相比,我国合作社总量少,农户参与率低,区域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农合组织仅限于提供技术、信息交流、培训服务等功能,真正参与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组织更少,没有起到农产品流通纽带的作用。我国现代高效农业产业体系不健全,农产品流通效率也较低。因此,如何发挥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体系中的带动作用,建立基于农产品产业链纵向协作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是我国西部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与农民增收的关键。

2.2 增强报酬力,形成利益共同体

纵观国外典型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渠道,获得合理报酬是上游农户、农业合作社等渠道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农业合作社普遍存在利益流失,经济效力低的问题,成员难以获得满意的利益,参与热情不高,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缺乏活力。因此,西部地区只有发挥农业合作社在营销渠道体系中的带动作用,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报酬力。

2.3 提高强制力,推动现代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形成

从国外典型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实践来看,农业合作社不断发挥规模化效应,提高组织强制力水平,不断推动现代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发展。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农业合作社总量少,农户参与率低,发展较为缓慢。因此,我国西部地区只有提高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社的热情,不断提高合作社规模与组织化程度,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同时,合作社通过合约不断整合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使得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成为有序运作的产业链条,缩短中间环节,促使传统农产品营销渠道向现代营销渠道转变。

2.4 提升合约力,促使渠道成员协同发展

从国外典型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实践来看,政府在农业发展方面给予了保障性的政策支持,保证了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农产品纵向组织关系的协调运作,提高了农产品营销渠道成员合作关系水平。同时,在农合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也要注重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农合组织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西部地区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政府职能定位不准,政策干预不适当等情况,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的情况。农产品品牌意识较淡薄,缺乏品牌保护力度,造成合作社流于形式,合约力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合作社合约力,才能进一步协调渠道成员关系,促使农产品营销渠道不断发展。

2.5 增强参照力,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美国、丹麦等国家都有为数不多但实力比较雄厚、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合作社作为龙头企业,通过参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农产品流通渠道、带动其它渠道成员进行农业生产。日本,也通过不断加大关系投入、建立示范社,不断增加组织规模,提高组织参照力,增强组织实力,提高收益水平。因此,实力强大的龙头企业是引导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带动力量,是带动产业链相关环节共同发展的核心,在合作互利的前提下,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龙头企业数量较少,自我积累能力较低,合作社参照力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为此,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龙头企业,依托农产品优势选择合适龙头企业,提高其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合作社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

2.6 提高知识力,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在美国、丹麦等国家,农产品流通渠道从农产品产前服务延伸到了其它农业衍生服务领域,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相伴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的。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农合组织知识力较低,缺乏服务意识,政府的教育与培训力度也有待加强。

2.7 提高信息力,运用科学技术推动渠道模式转变

农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农业科技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了农业技术研发转化平台以及现代营销网络,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西部地区目前农村信息服务发展比较滞后,农业合作社不能及时掌握市场、科技等各类信息,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盲目性,直接影响农户收益水平。因此,需要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提高农业合作社运用信息的能力,帮助成员获取信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总之,合作经济下,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建立高效的农合组织,通过提高组织的报酬力、强制力、合约力、参照力、知识力与信息力,实现了现代营销渠道模式的转变,提高营销渠道效率。我国西部地区需要加强农合组织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

注:①数据来源:美国农业部,《2015年美国农业合作统计》。

②数据来源:美国农业部网站:https://rd.usda.gov/publications/rural-cooperatives-magazine。

③数据来源:丹麦农业食品理事会网站:http://agricultureandfood.dk/prices-statistics/annual-statistics。

参考文献:

[1] 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德,阿尔曼・阿尔奇安. 向一体化、可占用性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C] // 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经济学文选.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10-153.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4

美国商品流通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政府是间接调控模式,且比较典型。

1.农产品流通

美国是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根据近年的统计,美国从事广义农业的从业人员约2000多万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20%,其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只有约18%,在农业产前部门(如种子、肥料、农药、农机等)从事工作的人只有15%左右,其余的2/3都在农业的产后部门从业,可见美国农产品流通产业的发达程度。

(1)历史沿革

美国独立之前是英国等国的殖民地,因而早期的农产品市场基本上同欧洲相似,农产品流通以在产地形成的初级市场为主,农民将自己的农产商品运到附近的初级市场出售,出售的基本上是仅经初步清理、分级的初级产品,经精深加工的农产品不多。

美国独立之后,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尤其是南北战争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沿内河湖道和沿海两岸的港口城市形成了若干农产品中心市场,并且围绕这些城市逐渐建起了原料库、成品仓、牲畜围场、加工、分装厂等流通辅助企业,使农产品市场化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十九世纪上半页开始,美国大规模地兴修铁路,随着交通的日益发达,农产品市场逐渐集中,在铁路枢纽处、中转点、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交汇处形成了大型农产品交易中心,这些交易中心逐渐发展成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1948年在芝加哥建立了农物交易所,这就是闻名世界的芝加哥CBOT(商品交易所)前身。1865年在芝加哥又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牲畜围场,成为美国畜产品集散中心。1880年后,波士顿建成大型羊毛市场,明氏阿波利斯形成了全美面粉加工中心。

南北战争后,美国石油工业开始兴起。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又在全国大规模兴修公路,之后,运货载重汽车的载重量、性能、车速、装卸技术都大大提高。公路运输的发达,促进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形成。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又在全国大规模改建和兴修高速公路,随着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运输的迅速发展,促使农产品流通、加工、出口企业直接向农场采购农产品,使许多农产品初级市场、中心批发市场逐步失去功能而退出流通领域,而代之兴起的各种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协会及农商、农工商联合体则应运而生。

(2)现代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今天,美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是在政府间接调控下,由流通企业、农商联合体和农业合作社联合各农场参加,批发、储运、加工、零售、期货、现货企业共同参与的混合市场形态。

一是农业合作社(或称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19世纪中从欧洲引进的产物,随着农业市场化的不断发展,于20世纪20年代达到了全盛时期。当时由于农产品大量过剩,价格狂跌,联邦当局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于1922年公布了《凯普—沃尔斯梯法》(Capper-Volstead Act),鼓励农民参加合作社,组织起来维护农产品销售价格,并明确参加合作社不违犯《反托拉斯》法。于是,农场主纷纷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其中农产品销售合作社20世纪30年代后有不断减少趋势,而农业采购供应合作社却一直在增加。但两种合作社的营业额均在不断上升。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5

[关键词] 农业 合作社 现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多数国家经验证明,大公司经营农场不会成功

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经营是不成功的。

2.家庭农场独自进入市场会遇到许多困难

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候,走上了合作经营道路。

3.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4.合作社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为发达国家政府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扶持本国农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上,对国内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即所谓国民待遇。在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上述规则显然不利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对合作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资涉农企业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二、中国现有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90多万个,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27万个。同时,农业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社缺乏,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二是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三是组织机构简单,合作水平低;四是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2.规范性发展不足

在2005年对9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社合作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表现为:一是在社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它们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三、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思路

鉴于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设合作社成熟的经验,在扬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社。在建设农村合作社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扶助

对政府来讲,主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宣传,使农民明白合作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二是要协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运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训。政府要经常对合作社的有关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六是资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作为依据, 发达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律方面给予了保障。1852年,英国议会根据全国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通过了“工业和节俭协会法”,使合作社作为合法组织最早步入国家的法治轨道。美国虽然兴办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却较早。早在1857年,美国纽约州就制定了“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这方面,我们相信,农村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政府强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广大社员的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办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要社员负责。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也必须以确保社员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组织。

4.强化监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但要使合作社良性运转还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质询,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穆励: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J].求是.2003(20)

[2]杜吟棠:以合作社促进农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N].农民日报.2007~01~05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范文6

关键词:联合社 制度设计 组织体系

一、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级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按照经营业务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的购买等。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系统中的都、道、府、县级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省),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对口开展业务,并对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给予指导和监管。随着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制度的发展,县级联合会正在逐步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或全国联合会合并。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农业协同组合的全国性组织与县级联合组织在职能上的最大区别是,它可以打破县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的作用,同时作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国模式

根据经营范围进行横向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3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本文只讨论农业合作社,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如德国莱弗艾森联盟的直接会员是8个地区性合作社协会,21个区域中心合作社和3个全国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一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3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均为该组织成员。可见,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一级机构。

(三)美国模式

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只讨论农场主合作社在全国的体系结构。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发展规模不合理,重视程度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速度、组织规模、辐射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事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按照提供的服务不同,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停留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上,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从事加工、运输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较少,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较低,因而市场竞争力不强,获得利润的空间狭窄。这就导致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功能结构单一,发展规模小。

(二)联合社主体地位的不统一

我国宪法一直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经济,这种混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本质区别的界定导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合作社注册登记和正常营运带来困难。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是对于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

深究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主体不同有密切关系。大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牵头组建的,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联合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让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给其登记注册问题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由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这就给工商管理部门如何辨认合作社联合社,能否给予登记注册带来了困难。因此,应该尽早出台关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便给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未受足够重视外。对于联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从产业政策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应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明确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

证。然而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中央连续几年都强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发展具有特色主导产业的定向发展战略。

从财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新形势,部分省份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特别是依法减税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数量和规模。

三、国外联合社制度设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视政府在联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该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性,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助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终保持引导者、服务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放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才能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个国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引导者、扶持者、服务者。

结合各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各级政府在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各项培训、技术帷广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第二,对于由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以减少生产成本,加快农民增收。第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联合社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保障联合社合法、有效地运转。

(二)立足国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在各国实践中也是有所不同。综观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合作运动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以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为典型。当基层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基层社通过自发联合建立起了联合社。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与“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发动方式比较迅速,但依此组建的联合社容易变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显,因而保持基层社的民主、独立精神至关重要。而我国封建官僚统治历史悠久,部分地区政府人员思想严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联合社健康、有效地运转,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违背了合作社联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而“自下而上”地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更符合我国农民人口多、农产品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国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由基层社组建符合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合社,发挥资源优势,协调和整合基层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