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1
[关键词] 失地农民 土地补偿 就业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2-0072-04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1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编号为2011B67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俭(1971―),河南罗山人,河南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城市化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我国有1000万个农村人口失去土地,这样就催生了一个庞大的群体――失地农民。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由土地所派生出来的诸如生活、就业与养老等各种权益,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成为新时期政府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课题。全国各地都进行了一些艰难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和解决的对策进行一些分析研究。
一、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农民没有得到土地的增值收益
目前,河南省农村土地征用采用的补偿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货币安置,即根据被征土地的用途给失地农民直接经济补偿。从2010年1月至10月河南省政府的批准土地征用的45份公告可以看出,各地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一般在每公顷37.5~117万元,即每亩在2.5~7.8万元,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每亩4~5万元。但经过乡(镇)提留和村社留存,分配到农户手中一般不足80%。
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且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比如说,如果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是每亩1500元,则补偿标准不超过4.5万元。而且土地征用并没用考虑到土地的区位和土地供求状况,更没有考虑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政府把征用的土地收归国有后拿到市场上去拍卖,其价格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标准,除了一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外,绝大部分成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只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失地农民就业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有效的就业保障机制还没形成
在城市化过程中,当土地被征用后,一些农民就不可避免地变成无地、无职业、无收入的“三无”农民,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河南省政府一直重视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定政策,将其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地市级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索,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一般情况下,按照“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失地农民有一部分就业靠用地企业。如在商丘市2009年度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中,用人单位安置117人,占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的22.4%。然而,由于农民本身文化技术水平比较低,一般安排在运输、装卸、保洁、保安等岗位,这些岗位待遇比较低,而且很不稳定,与失地农民期望的“城市人待遇”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各级政府财政上每年都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但由于受文化知识水平、年龄和对未来就业不确定性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并不高。即使政府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企事业发展或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但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提供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方面的制度安排处在摸索阶段,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三)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没有吸引力,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没有建成
河南省制订的《豫劳社[2008]19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之后在征地补偿时,都附带有相应的社保费用标准,从2010年10月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社保费用标准最低的虞城县每公顷6.3万元,最高的是周口市每公顷13.2万元,即2010年河南省征地社保费用标准在每亩0.42~0.88万元,对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保费用标准太低。从已有的文件可知,每亩社保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0.9万元,记入农民社保资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养老资金个人缴费部分。从当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公式(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看,缴费标准与领取标准呈正相关联,虽农民缴费部分一般不超过30%,但农民60岁以后每月只领取一二百元,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的社保费用标准太低。
第二,保障范围太窄。现有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只能称之为“生活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和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鲜有涉及或有涉及执行效果不明显,与以社会性、平等性、福利性和互为本质的“社会保障”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可见,对失地农民来说,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在法律上个体农民对集体土地不能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只属于“集体”,造成了集体土地权利主体不明确,所以土地所有者可以行使的有效管理、有效监督也随之虚拟化了,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质上的虚置,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虚空。在这种政策背景下,个体农民承包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而不享有处分权,也就不能真正享有所有权。因此,在集体土地的交易中,农民是被动的,必然处于不利地位。现实的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只有出让给政府变为国有土地后,土地才能在自由市场上出售,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的购买与销售,个体农民在集体土地的出让中没有定价权,只有被动地接受政府规定的价格,而政府也有自身的效用函数,如把土地收入作为其“第二财政”,只有压低集体土地价格才能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样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价格就不会高,其价值远远低于其在自由市场出售的价格。
2. 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协调。世界发达国家城市化历程表明,城市化是工业化的产物,城市化应当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逐步推进,不应拔苗助长。而我国城市化发展存在着“超赶战略”,即用改革开放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200年的路程。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城市化水平与工业化发展不相协调,即城市化水平超过了工业化发展,这样就造成了大量失地农民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就业而“被市民化”,实际上我国城市化已经异化为“土地城市化”而非“农民市民化”。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同工业化进程不相协调,农民失去土地后,未能享有与工业化相配套的各种社会福利设施,也不能享有和其他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成本加大。
3. 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近年来,河南省在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长期的积累效应和“路径依赖”特征,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当前突出表现在城乡之间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公共产品的非均衡供给,特别是农民还在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贡献廉价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既没有得到土地市场的增值性收益,也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保障。政府实行的城市导向的分配政策和制度并没有完全改变,失地农民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分享到改革的成果,而要承担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本,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三、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让失地农民参与分享土地市场化的增值性收益
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目前国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坚持农村土地的国有化,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这两种争论,正随着城市化推进和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而日渐激烈。实际上,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都不是关键。问题在于产权实施能力,换言之,如果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又何必在乎所有权是姓公还是姓私。现有制度安排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即农民对集体土地没有处置权,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简单地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
因此,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缩小土地产权的“二元性”造成的利益差距。最为关键的是,让农民对其集体土地拥有“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并不是说农民可以随意的“处理”集体土地,而是在不改变政府对土地的用途、性质规划的基础上,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改变过去那种不公平的、行政命令式的土地征收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让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处置权”,提高农民在土地交易中与政府或其它交易主体进行“谈判”的地位,并能够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或接近市场价格进行“议价”,这样,就能避免土地定价标准太低的问题,可以让失地农民参与分享土地的增值性收益。
(二)千方百计地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有效机制
我国城市化的过程也就是农民成为城市市民的过程,其关键是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农民问题主要是就业问题,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的保障机制,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城市化的内在含义。
首先,政府要创造条件扩大失地农民就业。在稳定“谁用地谁安置”政策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承接东西部之间、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产业转移,发展准入门槛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行业,并优先吸收失地农民就业。积极发展非农产业及服务业,转移农村失地人口。同时,政府还要让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劳务输出组织,扩大失地农民在国外的就业机会。
其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披露制度,畅通农民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联系渠道,及时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向农民公布,解决他们在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次,加强劳动力培训体系的建设。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着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就业难度大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为失地农民提供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劳动技能,为增加就业岗位创造条件。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文化程度和年龄安排不同的教育培训内容,尽可能多地为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进行补贴。
最后,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制度环境。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进一步破除农民就业的体制,营造鼓励、支持农民就业和创业的制度环境。包括健全劳动市场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失地农民在户籍制度、子女就学方面与城市市民享有平等地位,并且构建符合城乡建设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对有条件的失地农民创业进行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并设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援助基金;同时,统筹城乡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设施,建立城乡统一、平等和有序的就业市场体系,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在城乡间无障碍流动。
(三)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为失地农民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且不断提高社保标准。资金的筹集对社会保障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若要使筹集的资金能够顺利地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种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一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应与当地经济条件相适应;二是资金的筹措渠道必须畅通、多元化;三是筹措的资金能够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因此,为保证保障资金来源,政府必须为失地农民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并且要保证资金能够满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这就需要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中,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以满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
其次,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层次和质量,特别是要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再次,完善失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可以加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同时,要适当扩大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提高赔付比例。
最后,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其他保障制度。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享有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真正享有城镇居民待遇。
实践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包括经济体制、产权制度和土地财政等,但最为关键的是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客观上造成了城乡之间公共产品的非均衡供给,使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让农民分享城乡之间均等的公共产品供给,让农民分享经济改革的成果,实现兼顾城乡的 包容性增长。
[参考文献]
[1]黄小虎.征地制度改革的经济学思考.中国土地,2002(8).
[2]光.我国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的启示.土金网,2011-06-15.
[3]杨晓东、王利平.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构建[J].兰州学刊,2008(7).
A Policy Recommendation of Landless Peasants’ Rights
Chen Jian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Xinyang 464000,China)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2
关键词:农村; 集体土地; 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法律与制度的滞后及缺陷,造成土地征用过程中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出现征地范围过大、缺乏公告与登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立法工作,可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促进和谐社会及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平等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推行农村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分为土地国有制与农村集体制两种方式。但是当前的法律与政策来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存在不平等待遇。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用、处置及权益等方面,都不能真正实现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无法与国家土地的占用、处置、权益等享受相同权力。因此,在遵循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改革当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公平的条款,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这也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
2、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随着我国农业战略的不断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土地逐渐用于非农业建设中。但是我国土地肩负着全国约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问题,对我国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必将造成可用土地的大面积减少,甚至造成生态失衡、水土资源破坏;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将促进土地与人口增长、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用于农业的土地转变成非农业用途,提高农村土地的应用效益与生态效益。
3、合理控制征地范围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等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合理划分公益用地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环境卫生设施等,可以依法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也可以适当征收;但是对于城区规划之外的土地,则应明确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征收。
4、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制度
一直以来,所有制问题制约了我国土地的全面发展。现有的物权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远远不够。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根本目标在于发挥土地应有的效益,确保应用最大化。而一切改革手段与改革目标都在于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与应用过程。这就需要通制度与法律来提供保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应用价值,而土地价值能否全面发挥,取决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又建立在土地权利是否健全、流转是否合理基础上。在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流转问题,而承担土地资源的客体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将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发展方向。
5、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配套设施
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诸多配套设施的保障,才能顺利实现。其一,建设新型农村集体土地治理体制,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形成了以村民议事为主的决策机构,将村委会升级为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则以自主经营形式发展;其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规划、管理效益,采取分级保护耕地方式,设立保护基金,发挥耕地保护补偿手段;其三,设置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在农村地区成立土地流转管理中心、教育平台等;其四,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革金融制度,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化提供保障;其五,完善农村土地担保体系,降低农村土地产权交易风险;其六,完善相关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6、规范征地制度与程序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提出恰当的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创新手段,提出“农用地基准地价”的综合作价方法,完善征地的补偿标准,改善“同地不同价”现象。所有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私自利益,与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商量补偿价格,避免出现私下交易,造成土地市场混乱。另外,通过预存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完善征地的补偿争议,减少矛盾纠纷,确保各项补偿款及时落实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应确保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同时保留申诉权,完善听政报告制度,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确保农村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7、妥善安置渠道
通过渠道的妥善安置,为征地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生计。国家应考虑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多元化渠道安排农民的就业及创业。提高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实现劳动力优质转移;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国家应该在场地、税收及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从长远生计为农民加强考虑。另外,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安置补助费用可以直接存到社保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农民今后的生活。
8、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牵扯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同时关系到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将产生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国家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敢于创新、敢于尝试,就像提出“土地有偿使用”一样,以国家绝对的政治领导地位,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在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各部门形成全新意识,为制度改革提供思想武器,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
参考文献:
[1]周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角色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9
[2]舒瑞江.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粗略探讨[J].国土资源导刊.2007(5)
[3]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4]周吉成.浅谈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宁夏农林科技.2007(6)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3
城市化进程中,源于政策的不当制约和整体市场化进程迟滞,导致农民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保护的缺位,长期以来抑制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以宏观政策为导向,整理农民财产权,深化农民财产权体系构建,势在必行。改革的目标便在于,通过立法安排和制度设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关键词】
农民财产权;土地流转;法律保护
1 农民财产权发展现状
农民财产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农民对其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即在一般物权领域之外,农民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一定程度上的权利转移)而享有的物质性收益抑或经济性利益。
改革至今,我国社会整体发展良好,“三农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现实中仍存在问题:(1)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很多地方,土地权利登记制度滞后,权属关系不清,实际利用中常引发争议。(2)政策与立法的冲突。长期以来政策和立法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抑制了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当前政府倡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限的放开农村土地利用和农民财产权流转,但试点成效参差不齐,依然缺乏国家立法肯定与规范。(3)土地征收方面:补偿权主体缺位,征地客体狭窄,正当法律程序缺失,变相加剧了农民私下流转土地。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资源,其承载的功能不断增加,伴随一系列新的需求日益产生,亟待法律认可与规范。
2 加强对农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当前“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财产权问题,而土地是农民财产权的主要载体,因而,深化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解决好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
2.1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2.1.1土地承包经营权态势
实践中,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样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信托等方式。其中后三种为为当前改革新视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今后农业经济发展的方向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再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与完善
(1)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性。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优先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就需要有排斥其他人的效力,包括产生排斥其他集体成员,甚至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与行为的效力”。(2)打击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特殊保护耕地。要协调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农地流转之间的关系,将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流转认定有效,对损害农民权益的认定为无效。(3)加快新流转制度立法。政策的支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呈现新的形式,如土地信托,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解决现阶段土地抛荒问题,应被法律肯定。(4)统一农地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明晰产权的保障,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须按照产权明晰和政府工作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2促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
宅基地,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院用地等。作为农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农民对其房屋有权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而房屋天然依附于土地,农民要对房屋行使处分权,必然涉及其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现行立法承认农民房屋所有权,却又禁止宅基地流转,客观上导致农村住房受宅基地的牵连而流转不利。
农民住房产权流转与财产代际移转隐忧应受重视。第一、重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其处分权和继承权。立法上存在“房地一致”的原则,当农民房舍所有权转让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一并转让。法律既然承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本着物尽其用、产权完整的原则,就应当赋予用益物权人处分权,并保障宅基地使用人的宅基地继承权,以促进物权处分和财富继受。第二、完善宅基地利用制度。可尝试实施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制度。在坚持耕地保护、合理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根本原则基础上,在集体成员内部放宽宅基地流转,在集体组织之外引入优先购买制度。如设置一定的前置条件(如受让人资格),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相邻集体组织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同时加快土地整治,减少宅基地闲置荒废,增加土地存量。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路径选择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成为必然,为实现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现阶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路径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不改变所有权,要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或入股等。
2.3.1土地来源控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初级性和隐性特征,以及国家土地利用政策中社会公平、保护耕地的制度目标,使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中,政府的作用被置于突出地位。为避免过度冲击,形成合理市场总量,逐步、稳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属必要。在土地来源上,必须依赖于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监管体系。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加强集体土地整治,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生态规划。
2.3.2流转审批控制
有学者认为国家应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规定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以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确保良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秩序。反对观点认为,国家既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设置了具体条件,再规定行政审批,未能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有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之嫌。折中说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初次移转应经审批,转让、转租等再次移转无须审批,登记备案即可。笔者以为,可将审批降低为审查,注重申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完整性,既可以减少行政不当干预,也可以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2.3.3地价形成控制
公平合理的地价既依赖于适当的市场交易模式,又离不开必要的宏观调控。交易环节重点关注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民主决议,防止集体组织滥用权。为抑制农民盲目追逐经济利益的冲动,在尊重市场定价原则上,须确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价,实施土地价格评估备案制度。政府在制定基准地价时,注重土地的区位与用途,借鉴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估价的技术流程与方法;地价构成可以从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投资利润及土地增值收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而最低保护价可以参考同类型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并适当调整。
2.3.4利益分配控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为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具体使用和分配就必须体现集体成员的集体意志和利益。主流学说认为流转收益应且只应在土地所有人或原使用者之间分配。然土地发生财富增值,与权利主体并无实质性关系,却多受益于国家对其区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故国家不直接参与分配而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取部分增值收益比较合理。在集体组织内部,为增加社会保障,部分试点建立了集体留存款项。应确保农民获得的收益不低于集体所保留的收益,尽量降低集体留存份额,并专门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改善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和保护。至于收益方式,农民可以按股分红,也可以一次性补偿,或者直接流转获益。
2.4全面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土地征收存在制度性缺陷,实践中暴露出公益性界定模糊、民主公开性缺失、补偿不到位、安置单一等问题,推进征收规范化,实现安置合理化,乃法律之刚需。
规范征收行为。(1)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建议立法明定列举,并设置补漏性条款,合理划定公益界限。(2)完善征收程序。一方面,严格征收公告制度。考虑增设征收预告制度,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告征地方案;执行审批后公告程序,确保相关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者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中必须保证其参与决议权。(3)坚持全面公平补偿,合理划定利益主体,特别要重视妇女儿童的分配权益。逐步扩大补偿的范围,如残余地损失补偿。适当提高补偿的标准,逐步实现市价补偿。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替代地补偿、社会保险补偿等。
合理安置失地者。政府应切实履行社会保障职责,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逐渐弱化农地社保功能,发挥土地的资本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关系其生存权。一方面,建立形式多样的就业信息平台,加强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政府整合、提供就业信息,并据此对被失地农民开展针对性培训,帮助其再就业。一方面,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让拥有专项技能的失地农民,直接掌握生产资料,来创造个人财富。政府要协助其联系有关部门,拓展其小额贷款渠道,在创业审批、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3 结语
加强农民财产权保护,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命题,其依赖于国家法律规范、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改善等协调统一的制度安排。在法律层面讲,需要完善立法,拓展农民财产权内容和实现形式;加快土地权利登记发证,实现权属明晰;平等保护物权,引入市场机制;规范土地征收,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阶段要全面审视地方试点实践,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合理的经验,进而逐步推向全国。
【参考文献】
[1]王铁雄.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2(3).
[2]袁震.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法学,2010(9).
[3]宋才发.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J].学习论坛,2012(12).
[4]喻文莉,陈利根.困境与出路: 城市化背景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J].当代法学,2008(3).
[5]郭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7-22.
[6]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7]张鹏,王亦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J].法学,2006(5).
[8]崔宇.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核心技术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13(2).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4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公共财政;问题;措施;要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当前,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政府财力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这就需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乡村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利于“新农村”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要顺应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趋势,高度关注城乡之间的差距问题,实行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城乡公共财政政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一、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1城乡二元的税收制度,违背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长期实行传统的农业税制与现代工商税制并存的二元税制。20__年1月1日,国家废止农业税条例,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一种短期效果很大的突破措施。但是,完全取消农村税制,会产生新的问题。因为在我国的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税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例如,四川达县农业税款占该县全年财政收入的80.因此,取消农业税会使这些地区县、乡两级财政面临巨大考验,有可能带来涉农收费的反弹。
2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差距在扩大,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
与城市相比,全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别突出。我国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是两种制度,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靠国家财政投资,农村的路、电、水、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主要靠农民投资建设,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这种政策安排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落后于城市。20__年发行国债近10000亿,而用于农业、农村的投资大约只占1/3.而这1/3还有用于大江大河治理的纯公益性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等外部性极强的公共品。在这种投资政策安排下,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
3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不平衡,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保等发展滞后
农村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既远远落后于城市,也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基础设施建设一样,我国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也实行向城市偏斜的政策。财政将大量公共卫生资源、公共教育资源投向了城市,农村获得的公共财政资源很少。
教育经费方面,城市比农村要高23~30左右。公共卫生资源方面,尽管这两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迅速推广,但到目前为止只有1.56亿农民受益,占农村总人口的16.6,还有83.4的农民期待享受这种惠民政策。社会保障方面,在农村目前除了正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外,唯一比较完善的是“五保户”救助。在农村尚未有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只在个别发达地区才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安排。
4资源要素向城市快速流动,而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可以进城打工,但不能随便落户进城。相反,在金融和土地等制度安排上,我们却可以促使大量土地和资金快速向城市流动。根据有关方面统计,在过去十年里,农村有7000多亿元储蓄资金流向城市,有1亿亩农村土地流向工业、流向城市。
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改进的措施
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需要与时俱进,打破城乡分割的旧观念,树立城乡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打破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给农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国民待遇。
1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20__年国家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从存量和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投向农业、农村发展,并不会给财政支出结构带来实质性影响。“十一五”期间,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将国家对三农政策的重点从过去的“少取”转向“多予”,“多予”的核心就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切实把投资重点放在农村,重点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资金需求问题。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征用土地转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一个是存量结构,一个是增量结构,在现行的资金管理体制下,各地区、各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努力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步子要迈得更大一些,使财政性建设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要加大支农资金协调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资金分散、效率不高的问题。
2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各级政府应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各级财政支农支出预算的增长幅度。
调整农村财政的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政府用于农村的公共资源。一是要调整并压缩粮食流通领域的财政补贴,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减少交叉和中间环节,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要重新配置教育、卫生、文化、乡村合作组织建设等方面的现有财政资源,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三是采取税收优惠、贴息等财政性措施鼓励社会其他力量进入农业农村社会发展领域。
采取区别对待的政府投入政策,加大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财政投入政策。我国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较高,对中央、省级财政依赖程度低,而西部和老少边陲地区经济发展落后
,政府财力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水平相对低,因此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力度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应承担不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村财政投入比重,包括加大直接财政投入、财政补贴、国债资金支持的力度等等。
合理确定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优先顺序,将有限的政府财力运用到农村急需所用之处。由于政府财力要受当期经济增长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将所有财政资金运用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优先顺序,应该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后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
3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薄弱致使地方基层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同时由于我国一些地区县级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体系。由此,中央政府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一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二是扩大推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试点范围,省级财政在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等方面尽可能直接核算到县,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中西部地区农村财政保障能力;四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来自:免费
4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体制。我国已经计划从20__年至20__年,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探索一个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农村的义务教育问题,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义务教育问题。还需要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上逐步统一城乡标准。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绝大多数的省份于20__年开始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十一五”时期,应当继续推广好的经验并使其制度化。最重要的是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将各级政府的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若干年内将中央和地方所有财政新增加的卫生投入全部用于农村。建立农民连续“参合”的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估计,如果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用财政支出的0.12就可以全面解决近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对五保户、残疾人员、需要搬迁的移民、患有长期慢性疾病等缺乏正常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条件的人口,继续沿用原来的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十一五”时期,我国应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村低保管理和执行制度。可由民政系统专项负责,以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对低保所需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中央财政可按统一标准向各地支付发放低保资金,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生活水准调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十一五”时期,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探索现阶段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由县级政府制定并主导实施,采取“五五制”的办法,个人承担50,村集体和国家承担50.
5深化农业税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城乡统一税制
20__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农业税条例,这称得上是农村地区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中“多予少取”的典型表现。但是,“多予少取”是针对整个中国的农村而言的,就具体而言,还需要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多予不取”,有的可以“少予多取”。因此,应该立足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
总体方案是:在彻底取消农业“两税”后的5年内,对那些平均收入达到全国最低生活水平2倍以上的地区,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以后逐年对达到该水平的地区实行统一税制。主要税种包括: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农村土地使用税(土地资源税)和物业税相结合的财产税,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家庭征收农村个人所得税,通过一般纳税人申报、购进环节缴纳以及进项退税和加价补偿假定相结合的办法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征收增值税。
(1)财产税。可以将税基宽广、税源易于掌握、征收相对容易的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一是农村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登记确定税率,按土地价值确定税负,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与此相适应,农村的土地使用税应以村集体为纳税人,这样还可以降低税收征管难度;二是物业税,将农村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低税率、广征收”政策,按房屋用途设置税目,以房屋的评估价为计税依据,采用地区差别幅度税率,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农村居民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
(2)农村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农民也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得”,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扩大到包括农业生产者在内的各类公民,同时,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水平,并适当考虑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势地位,计税依据则按家庭经营的纯收入(总收入减去经营成本、费用、损失)再减去当地最低生活费用来计算。
(3)增值税。要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业产品统一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流转税制,考虑到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地位,应按低税率征收。对农业投入物的进项税额实行充分抵扣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征收率,以减轻农业税收负担、增加农民投资。也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把握的要点
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国家财力有限,实行城乡统筹的财政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承认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差距,是建设全面小康最重要的内涵之一。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
史时期内,我们还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差距。所以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要承认城乡差别的现实,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扭转“三大差别”,而不是急于求成,追求一步到位。
2要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发展水平的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极其不平衡,每个地方对农民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的瓶颈制约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防止一刀切,充分注意三个差异:
一是城乡差异。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有很多的不同,不能一味仿效。新农村建设必须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模式进行。
二是地区差异。中西部的农村和农业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所以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起点应有所不同。比如说在东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有充分财力在农村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而在最贫困落后的地区首先要巩固温饱的成果,在还没有解决饮水的地区要首先解决饮水问题,优先解决农民看得起病、上得起学的问题。
三是发展阶段差异。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若干阶段组成,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因时制宜,扎实工作,保证农村的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5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必然过程,我国城市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城市化变化,大量农民土地被征用流转,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农业人口变为非农人口,失地农民大量增加。由于土地征收政策的不合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健全,使大部分失地农民徘徊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成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问题,可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方式分析
(一)货币补偿及其弊端
货币补偿是目前很多地区都普遍采用的一种补偿方式,它是指农民用土地来换取政府或者用地方征用土地支付的一定的货币。同时,货币补偿费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分期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一次性货币补偿农民能一次性获得一大笔收入,在当时相当可观,但是对于以后的就业问题和基本生活问题就无济于事。分期货币补偿方式虽然不能解决就业问题,但是能确保失地农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有保障。货币补偿成本低、操作简单,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但这种补偿方式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却是比较差的一种。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有限的安置补助费是他们失地后唯一的生活、再生产和养老保障。而且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再就业能力较弱,如果将安置补助费在一段时间内消费完毕,又难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将面临生存和养老风险。
(二)社会保障补偿及其弊端
社会保障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用地方征用土地后,拿征地补偿费为失地农民购买商业保险或者社会统筹保险的方式。不同于其他补偿方式,社会保障补偿方式下的农民通过按月领取生活保障金维持基本生活,他们的基本生活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补偿方式,但是失地农民多,社保缺口大,国家负担重。其次,靠社保过活的农民将成为无业游民,不利于社会稳定,还难以抚育下一代人,这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就业安置补偿及其弊端
就业安置补偿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根据“谁征地,谁安置”原则,按照征地面积安排失地农民就业。这种安置补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而且也有不少后遗症。比如,某些单位在拿到置业补助后宣告破产,就业农民下岗,生活难以为继。我国失地农民就业比较困难,而且就业质量不高,即使就业以后下岗也容易,失业现象较为严重,这是因为失地农民劳动技能缺乏,置业素质偏低造成的。
(四)留地安置补偿及其弊端
留地安置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一个长远而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种安置方式。这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是留地安置补偿有其局限性。首先是使用地区的局限性,在偏远乡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无用。其次是留地安置具有经营风险,补偿以后农民遭受市场风险,收入不稳定,有失业可能性。
三、结论
货币补偿政策标准低、分配方式不合理,特别是一次性货币补偿政策,是种短期行为,没有考虑到土地的保障功能,忽略了农民的长远利益,仅能作为一种备选方式;随着失地农民被迫转为城镇居民,与城镇居民相关的各种福利保障并未同时到来,或说仅是针对农民的水平较低的养老、医疗保险,失地农民面临严峻的生活形势;因为政府过多参与了征地行为,因此在利益分配时,很容易倾向于地方政府和集体,失地农民合理合法的补偿费用不能到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也是难点,政府在制定补偿政策时,不仅要关注就业,还要考虑不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要让失地农民能顺利融入城镇生活。综上所述,探索新的、更合理、更科学的失地农民补偿政策,是稳定、和谐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重点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6
关键词:二元税制;城乡税制一体化;物业税延伸到农村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24-02
一、农业农村税种税制的现状
由于二元经济(税源)的长期存在的事实,即使在号称是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奠定财税体制基础而施行的1994年新税制,也一样刻下深深的二元税制的特点。当年,在新的农业农村税制中,原有的畜牧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一并取消,屠宰税的开征权下放地方,即便如此,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号称农业四税,存在于1994年的新税制中,并由基层财政所征收。2005年农业税废止、农林特产税停征(对烟叶部分征税除外,并独立为烟叶税)正式表明国家和政府对农业税这一古老税种的最后态度。至今,农业农村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契税(至于屠宰税,在现行的农业农村税制上是存在的,在各省是停征的,属于“睡眠”的税种),并处于由基层财政所向地方税务所局移交的过程中。
二、现行农业农村税制下我省征收水平和特点的个案分析
――现行农业农村税的财政贡献缺欠与增长的非经济正相关
梅州也是农业大市。农业农村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和地位相近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农村经济和税源管理、培育,不但是梅州的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梅州是我省少有的开征烟叶税的地区之一,产地分散在大埔县、五华县、梅县、平远县、蕉岭县,在这些县烟叶种植有传统,一乡一镇大面积种植,烟叶税占农业农村税收的比例约两成,但笔者在走访调查里,从梅州农业局得知今年梅州烟叶(2007年)20.4万担,大致与去年持平。烟叶生产计划性很强。总价格617元/担。种烤烟对地方经济、税收有一定好处,按国家标准收购价格的20%征收烟叶税。烟叶企业化生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方式。但当地村民种烟的不多,主要是租给福建等地的农民种植。烟叶每年只能种一造,按国家计划生产。可见,烟农的烟叶生产从秧苗、种植面积、肥料乃至收购价格等等由中央政府委托当地烟草公司进行控制,并通过卫星进行监控,体现对烟业这一从健康角度是落后与限制发展的行业、从现实税收贡献与就业贡献角度则是不可小视,对中央财政有重要意义(增值税分成、消费税、所属所得税及分成)对某些地方政府乃至有支柱的意义的行业,承认现状、从源头上原料予以限制的特殊政策。烟农扩展生产、扩大税源的灵活性和可能性基本不具备,“烟财政”确实存在,但仅仅是定额的烟财政,不能成为当地政府和农民们努力的方向和行业。
可见,中国在农村农业目前开征的所谓农业农村三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都不是随着农业农村的增长发展而税收自然会增长的税种,即现行的农村农业三税不会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形成“经济决定税收,税收调节经济”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负相关和不规则的关系,政府预算收入的提高和编定,不能倚重于此。但决不能说提高地方的财政预算收入几乎可以不再考虑农村农业,而是要跨越某届政府政绩的视野角度,跳出现行的农村农业税制,为将来的城乡一体化,进行农村农业税源的培育,毕几届政府之力成就丰沛税源之功。
总之,农业可说是中国最大的免税产业,农村可说是最大的低税区。
三、城乡税制一体化前瞻
1.城里的所得税制应在农村缓行,有税基不一定要征税
后农业税时代,农村纳税人的税收意识、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国民意识,需要重新培育、确立现代意识,此时,农民纳税的自豪感和对税款使用监督的公民责任心一样强烈,税收的丰沛要与村民家园的不断优美、便利、宜居相匹配。不可机械地直接沿用城市中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标准。至于个人所得税的正式开征,也宜先启动“城乡工商个体户”税目,予以延伸到农业大户,试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让农业大户以户为纳税单位,上承历史上“以户度税”、“以户缴税”的习惯性做法,下启规范账务、准确计算收益的标准做法,即使尚处于免税期,也应该履行财务报表申报义务,处于税务部门对税源的检测和掌握中。
2.对农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现行增值税的下步改革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移,在开征范围上会逐渐向原营业税的开征范围延伸,当农、林、牧、渔的大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高技术后,增值税的大农业税源已经具备。
首先,将增值税管理方式推进到农户,专业农户销售农产品可暂免增值税,可农户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将农产品销售行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列,开具发票,成为收购单位必备的增值税抵扣依据,也就是说,将现行的增值税发票链条前移到产品的上游源头产地,增值税发票链条贯穿于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从原材料形成到终端的完工产品都由增值税发票相连接。
其次,在理清农产品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和责任关系时,正式开征增值税。
总之,增值税具有中性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并对农产品的出口可以真正实行零税率,促进外向型、出口型农业的发展。
3.物业税开征与延伸到农村的问题
在上述提到的由于增值税制在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征税范围的扩张造成对现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挤压,拉低营业税在地方总体税收收入的上主体地位,由主体税种降为辅助税种,由拓新税基的物业税补位成为地方税收财政上的主体税种。
4.城镇社保费改税不足为训
中国城镇社保费经过长期的实践,在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基金账户管理等等方面,都不断改进和发展,目前各界正在热议是否可将城镇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的问题。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涵盖医疗、失业、退休等项目环节。现在,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正在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限制,还农民的国民待遇,保障农民的各项基本公民权益,进行着新一轮的全社会的现代化事业,推动农民、农村农业的现代化要素增长,而超越微观主体视野、超越一般行业视野的、具有市场经济“减震器”和“安全网”公共产品属性的社会保障,则是必备的制度之一。这几年农村正在有条不紊地推广自愿的合作医疗制度,我省的效果较好,笔者此次调研所到之处,听到干部和农民一致的叫好声,经过三年的施行,农民的自觉参保率已经达到90%以上,这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配备资金、审批发放方式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目前农村最大范围的低线保障依然是农民拥有的一块耕地,是一代农民工进城的退路,有了它农民心理就塌实许多,受很多气也可忍了,“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这个保障很便宜,只要和劳动力结合,就可满足一个农户最起码的生活所需,土地是一个蓄水池,可以蓄留富裕的劳动力”[1]。
5.“农村土地使用税”、“农产品销售税”的开征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应该取消,但同时应该开征“农村土地使用税”、“农产品销售税”[2],这一设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一想法与取消农业税的精神和城乡一体化的税制前景不相符,这两个具有农村农业税制特点的税种,其实质是退回到1994年以前的二元经济分治税制的思想,与1994年取消的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一样,局限于小产业、小税种,不利于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6.关于城乡税制一体化推进的时期与步骤
日本农业税制的淡出模式可资参考。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税制体系,20世纪30年代转向以土地的收益征税,50年代将地租并入固定资产税,强调居民每户的所得和土地评估值,地不分城乡,城乡一体化的税制开始呈现。当然,日本是以土地私有制作基础进行的城乡一体化税制的推进,我国不可照搬。发达国家和新兴发达国家,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农业税逐渐淡出,并将农业税并入工商税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