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融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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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融资方式

农业合作社融资方式范文1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组织新式;种类;保障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在保留农户生产经营自的基础上,由核心主体(龙头企业)借助利益关系联结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当中的不同经营主体与环节,以使新型的产、供、销组织形式形成。在新时期,农业组织形式怎样更加稳定、健康地发展,固有的一系列组织结构是不是可以实现发展的需要,这是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

1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种类

1.1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指的是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供销社、专业协会等,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能够将一系列的服务提供给农业一体化经营,其围绕市场向导与科技服务,通过服务推动联合、供销、效益。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在农村社区有效地整合分散的农户,可以对技术和信息以及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形成的外部利益和经济效应进行共享,这是当今一种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如此的经营组织形式的特点是自治性、专业性、互利性、群众性,能够使农户的根本利益得到提升。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在一部分环节的农业产业化链条上体现功能,不可以完成产、销的整个过程。固有的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在加工与销售农产品上的功能较少,其重点是生产农产品。

1.2龙头企业牵动的组织形式

龙头企业牵动的组织形式指的是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龙头,主要是针对一种或者是几种农产品的产销,有效地结合生产原料基地的农户,实现经营组织形式的一体化。农户跟龙头企业间通过某种机制或者是合同互相影响、推动,共享利益。如此的形式以合同确定农户与企业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农户不但能够获得农产品的后续利润,而且还能够通过企业的市场信息与经验的方式得到市场供求信息,进而对生产经营结构进行实时地调整,以使农户的市场经验风险降低。其缺陷是倘若市场发生波动,市场风险会向农户身上转移,并且在遭遇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农户难以担负的损失,企业也会由于自身利益受到制约而不再补偿给农户。

2选用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策略

2.1经济欠发达区域选用农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的组织形式

尽管我国经过了几十年的改革开放,然而,西部的农业发展能力比较低,占据很大比例的是传统农业,存在农民素质低、生产链条短、农地规模小,以及农户缺少经济力量的现状。在这些区域,倘若应用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的组织形式,那么会因为合作组织对外盈利与对内服务的特点,确保合作组织与农户处于市场交易的相同方。由合作社负担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使农业的抗风险性能提升,并且合作社使农民的组织性提升,以及实现了农户市场谈判水平与社会地位的提升。

2.2经济发达区域选用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

我国东部沿海区域的经济条件好,农业生产有着比较高的专业化程度,较好地发育了专业市场,一部分区域专业的、高密集型的商品市场也已经形成。并且,农户的生经营状况、生产规模、市场观念、文化水平、生产能力等比较理想。持续发展的规律生产与集体农场导致一些农户向大户转变,他们具备的谈判能力、市场观念、经济水平比较强,能够跟企业较量。为此,在这些区域,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转变成为企业——协会——农户或者是企业——大户——农户的组织形式,如此的组织形式较为理想。

3健全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保障

3.1政府的大力扶持

由家庭制走向企业制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要求各方的积极支持,要求政府部门结合农村与农业工作的要求转变职能,以及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使农民的负担减轻。在积极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和调整农业科技服务的过程中,有关的部门应当进一步地分析法规政策,应当具备合理的操作方法与制度设计,且使广大的农民与农业投资人员可以有效地把握,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地保障,也不会损害农民入股企业的利益,推动如此新生产关系发展的持续、稳定、健康,大大地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3.2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的创建以及完善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未曾资本化,农户难以把它当作资本开展产权交易以及当作抵押物获取贷款。为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了在不损害农民权益、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不改变集体所有的前提条件之下,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体的措施是:逐渐地将村级行政建制取消,转化现行村组行政为承包者经济利益为纽带和土地自然禀赋的股份合作企业。这样,相连的土地不会由于土地的权属问题而分割,通过一致的目标与一致的利益来决定分合的形式。

3.3农业产业化融资方式的拓展

激励富有胆识的城市工商业者、国有工商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进入农业领域,实现农业产业化组织融资方式的拓展。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精减分流,买断一批想要开展农业产业化事业的干部,以使业产业化组织前期投入与人才的缺陷问题解决,凭借具备相应资金投入能力、了解经济事项、具备农业科学文化知识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应当实现农业的招商引资,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积极地吸引外资,加速农业综合实力的增强。并且,应当激励农村当中的优秀人才摆脱传统农业的束缚,实现城乡资源的大贯通和大对流,以及实现传统小农观念与农业生产的改变,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开启现代化的农业之门。

结语

总而言之,农业产业化具备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各个地方需要结合市场的发育情况与生产力发展能力,选用适宜当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结合我国当今的经济发展现状,针对经济欠发达的区域选用农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户的组织形式,而针对经济发达的区域选用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够因地制宜,切实促进农业发展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王习贤.发达国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与启示[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06)

[2]孙艺冰,张玉坤.国外的都市农业发展历程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

农业合作社融资方式范文2

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带来农民入城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但资本、人才和技术向城市的转移,使农村发展日益落后。主要是农村没有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资金的趋利性导致无法进入农业投资。另外农业生产投资虽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但投资回流期长,前期启动投资较大,使农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业融资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商业性资金支持两类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

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0863亿元,占比9.0%[1]。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的中央本级支出25012亿元,其中农业相关支出见表1[2]。

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政府对农业投入较多的是大中型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建设,或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对农业的品种改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中小农业项目进行支持。

(二)商业性资金支持

农业项目自身也有较大风险,如受气候灾害影响大、生产周期性长、资金回笼慢等。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难度大,农户缺乏足够的贷款抵押品,农业保险制度又不完善。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管理,缺乏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贷款动力。目前商业银行逐步撤并乡镇级营业网点,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缩对农业金融的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三农”为业务核心。近期向商业银行的改造,短期内无法与邮政储蓄及其他商业银行竞争存款资源,同时又拓宽了其贷款方向。使存款资金中很大部分被用于城市的商业贷款,反而稀释了对中小农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中小农业项目融资规模

截至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耕地121775.9千公顷[3]。农业从业人员的人均耕地只有5.24亩。因我国城乡户籍制度问题及农业人口的整体素质不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必将保留自己的农业土地使用权以作年老返乡的退路。所以我国很难全面的走美国式大农场发展之路,应是土地流转租赁的中小规模农场模式。以二八定律考虑(20%的人占80%资源),集约化后人均耕地约20亩,即中小农业项目的土地规模是20亩。以常规农产品核算项目收益见表2和表3。

农业项目的资金准备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还须准备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备不时之需,所以启动资金应不少于项目的年度收入。以此核算小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5~10万,中型农业项目的资金需求在40~70万。

三、现有融资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资市场有多种融资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别评估其在中小农业项目融资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资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直属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工程、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农户的中小农业项目是没有贷款资格的。同时政府年度的农业财政预算主要是用于农业发展的基础投入,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于农业补贴,也无法满足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要改善这种现状,一方面拓展农发行的贷款业务范围,针对农户提交的农业项目规划发放相应的项目贷款。或者由农户在生产前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报当年的农产品产量后,农发行依据上年的价格提前发放农户贷款用于生产。待农产品丰收后,再由农户向企业出售农产品归还贷款。另一方面在财政预算上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可在相关的税收方面将部分农业企业的国税转为地税,并明确指定用于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二)商业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有相应的抵押品。而农户的抵押资产拥有量普遍很少。农村的房产又无法用于抵押。中型农业项目近50万贷款,农户很难拥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现状是商业贷款在农户中并不普及。政府可放开农用土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使农户能够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产为抵押品贷款。这将极大的拓展农业融资市场,降低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难度。

(三)民间贷款

目前农户在缺乏资金时首先会向亲朋借款。因双方了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贷款的风险更小。但50万的资金额度较大,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很难完全通过亲朋筹集。其他的民间借贷途径,以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来看更多是类似于高利贷性质。这种借款风险极大,一旦项目经营失败将导致沉重债务负担。

(四)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让部分股权增资引进新股东的方式来融资。新股东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无须还本付息。融资方式有私募发售和公开市场发售两类。公开市场发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向公众发行股票来融资。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万的资产规模。所以公开市场发售方式并不适合中小农业项目的融资。

私募发售应用于农业融资,首先需要农户成立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再吸引投资者入股。考虑到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负责股权登记、公司项目考察评估、融资中介及股权交易的服务。这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融资的难度。

(五)债券融资

除银行信贷和民间信贷外,债券融资也是债权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中小农业项目即使成立公司也无法发行债券。债券融资可通过以下途径实施:

1.政府发行专项的“农业创业债券”。融资资金专项用于农发行的中小农业项目贷款。农发行只要评估贷款人的项目资质,并监督项目的进展即可较好的控制贷款风险。

2.中小农业公司发行小额特种债券。可将债券的登记、发行、交易业务归并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政府只需做好债权债务人的资质评定和融资资金的使用监督,即可确保债券融资的顺利进行和降低融资风险。

(六)众筹融资

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资金需求向广大网民募集资金。发起人在预设时间内发起融资项目。融得目标金额后项目成功获得收益,以实物或资金回报出资人。相比传统的融资模式,众筹门槛低、更为开放,为中小农业项目的小额融资提供了非常好的融资平台。但众筹在我国发展过快存在较大风险:

1.制度不健全,评估监督不够,大量的众筹项目良莠不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存在较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银监会统计,部分进入众筹市场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返回资本市场或充当贷款资本。

2.法律支持缺乏,监管不到位。政府对中间账户安全、担保和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监管缺失。众筹企业自身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如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自控风险能力不足、对借款人资格审查不严、担保制度落实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日渐兴起。除政府需要出台法律法规来规范众筹平台外,众筹企业也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淘汰大部分高风险的小型众筹企业后,众筹平台才能更好的为中小农业项目融资。

(七)农业价值链融资

农业价值链是由销售商、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者等相关利益主体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谈判、博弈确定联系,把农产品产前供应体系、产中生产体系、产后加工销售与服务体系、最终消费者纳入一条合理的价值链条体系中,通过整合农业产业链中各种中间需求来应对变化迅速的农产品市场[4]。价值链融资是使资金流入价值链各个环节的过程。其融资模式分为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两种:

1.外部融资是以价值链上的所有参与者为授信主体,对整个价值链进行贷款的风险和收益评估。将资金注入到价值链中的需求环节,从而促进价值链长期的协同关系和提升竞争力。因价值链中参与者的综合信用评级和互相担保可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相比普通的农业贷款更利于融资的进行。

2.内部融资是资金需求主体从资金供给主体即农业价值链上的加工或流通企业那里赊购农业投入品或者获取购买投入品的现金贷款、销售预付款,并通过向企业出售农产品方式偿还贷款。内部融资的优势是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可以很容易地嵌入还款机制,便利向生产者提供资金技术援助[5]。

无论是外部融资还是内部融资,构建良好的农业价值链是融资的基础。需要政府构建价值链参与者的撮合平台,设计合理的价值链,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价值链内部利益制衡机制。

(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负责购买设备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只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按合同定期交纳租金给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方式是:

1.直接融资租赁。承租人选择需要的设备,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这样可以解决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问题,满足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转租赁。租赁公司从其他出租人租入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同时具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双重身份。一些拥有多余优质设备资源而不具备租赁许可的企业,可以通过转租赁的方式融资。

3.售后回租。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售自有的固定资产,再从租赁公司租赁回该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可以将固定资产变为现金用以补充流动资金或购买新的设备。

目前我国主要还是农业机械的融资租赁。在中小农业项目上只能满足部分资金需求。如要进一步的服务农业融资需要拓展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农田山林的使用权、生物资产(良种良畜)、禽畜圈舍等。

四、新型融资模式的探讨

农业项目建成后,每年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且风险可以评估。因此可以考虑进行农产品证券化。证券化流程是:发起人将每年的农产品价值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对资产池进行价值评估后,再将其中的资产打包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融资。最后以资产池每年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发行的证券。证券化的参与者有:

1.发起人:为农产品的拥有者。因交易成本较大,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多个具有相同的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组建联合体作为发起人。

2.SPV: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转让基础资产的接受者。在形成资产池后,发行相应的有价证券。机构要有破产隔离条件,对基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证券进行风险评估。

3.存管机构:由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

4.信用增级机构: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向特定目的机构(SPV)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

5.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农产品证券化程序中的重要步骤,关键是要识别农产品证券化中存在的多种风险,证券发起人只有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规避,才能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6]。

6.承销人: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

7.投资者:发行及二级市场的证券持有者。农产品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在机构设置上起主导作用,在证券化的流程上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降低生产风险和气候灾害对证券违约的风险。需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降低发起人的经营管理风险。而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对证券价格的风险,可以通过证券组合管理来降低。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农产品证券化能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领域,有利于农业融资。

农业合作社融资方式范文3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非正规金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另有学者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还有的从研究范围的大小来给农村非正规金融下定义,把农村非正规金融分为传统互助型的民间借贷和面向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两大类;有的则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划分正规金融和农村非正规金融,把正式的、未登记的、未被管制的农村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称为农村非正规金融。

世界银行把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居民个人之间、个人(含私营企业主)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货币型借款融资。活跃在农村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会、钱庄、农业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等。在发展中国家里,作为金融体系主力和政策关注焦点的正规金融往往面临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约束。除正规金融外,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金融,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贷市场失灵,尤其是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非正规金融却在农村蓬勃发展起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在世界各地存在的金融现象,但理论界对其发挥的作用并没有达成一致。

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侧重研究非正规金融对我国农村发展的社会经济效应、存在的内在缺陷和引导与规范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理想途径之一,成为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农村经济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更好地提高经济效益。首先,非正规金融对我国农村发展天然地具有较强的市场亲和力,它的存在和适度发展有利于弥补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其次,非正规金融能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再次,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属民间自发性制度创新,这种创新若经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对我国金融制度的积极演进将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2.1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2.2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3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3.1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3.2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3.3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3.4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4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对策

4.1赋予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国家应正式承认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让其获得与正规金融同样的发展空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当前,应引导私人钱庄、民间合会等组织走向前台,向规范化、合法化金融转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正视并肯定民间金融的作用。2005年4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能为小企业和小额贷款需求者提供最好服务的还是非正式金融,政府不应该对民间的合法的金融行为进行过度的干预。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被普遍看做是央行首次对流行于中国农村的民间借贷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最高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的肯定态度加快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进程,2005年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引导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走向正轨,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监管之下。

4.2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与管理

政府应允许非正规金融组织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要求持有一定的资本金数额,但不能强求一致,可按地域做出不同的规定,发达地区适当要求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低一些。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对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历作出限定。限定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容许其经营风险大的股票交易、黄金交易、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从上述各方面加以严格监管,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规范运作。除此之外,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监测。建立监测系统,掌握资金来源、去向、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等。随时监测风险,随时警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

4.3改革农村正规金融,替代部分农村

非正规金融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首先,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采取有力措施以保证资金能真正用于农业领域。改造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推进信用合作社改制。财政支持商业银行农贷业务,引导商业性金融对农业的投入。改革邮政储蓄业务,防止资金流人城市。其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例如,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可对农户采取生产资料赊销,发放农业生产预付款等商业信用的方式使农户得到资金融通。还可通过证券市场,如农村龙头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对农村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发推行也可试行风险资本投资业务。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创新信托业务为农户提供服务,如委托贷款,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完善健全非正规金融及相关法律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制定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行为的法规条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首先,为合会形式立法,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可在法规中规定合会人数、标金、利率,不允许会套会等,可借鉴日本或中国台湾的经验,给予非正规金融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以防范化解倒会风险。其次,为民间借贷立法,要针对民间借贷特征,制定管理法规。准确界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最后,制定反垄断法和合作金融法,打破金融业的国有垄断局面,创造一个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而我国反垄断法仍然缺位。长期以来合作金融在我国就以不同形式存在,如自发形成的合会、信用合作社等,但由于合作金融法制的缺位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功能异化,未能很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对此应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体现合作制的思想原则和法律导向,对现有的合作金融形式加以引导、规范,将一些金融形式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

4.4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利率的生成机制不能正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经营灵活、方便,具有较强竞争力。这得益于其实行的是市场化的利率,根据资金供求及客户借款的风险不同确定利率,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利率的要求。因此,为了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使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同时,以市场利率为导向,通过市场化,在同等条件下让资金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非正规金融之间合理分布。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范围。同时应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信用中介管理组织,加强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多种类型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如征信公司、贷款信用担保公司等,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个人征信法律咨询和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对非正规金融借贷的规范化运作。

农业合作社融资方式范文4

关键词: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资

作者简介:费振国(1977-),男,山东德州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业技术经济与项目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2-0114-03 收稿日期:2006-12-09

一、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融资特征

(一)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保罗・萨缪尔森把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也就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严格地讲,只有同时具有这两种特征的产品才是公共产品。但在实际中,在消费上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并不多,大多数是消费上具有有限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也就是准公共产品。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受益的区域性,只有社区以内的农户才能获得它提供的服务,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每个农户对既定数量和质量的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消费的效用都是其他农户消费该基础设施的减函数,也就是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同时它提供的服务既有私人效益也有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就是其外在性的重要体现。因此,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从总体上讲应属于准公共产品。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规模、有联系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具体包括县级中小型水利与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科研与实验、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管理、动植物检疫等基础设施;还有一类是优效型基础设施,也就是农户无论收入水平如何都应该消费或得到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动植物繁育、农产品加工、大型农业机械、农业教育与培训等基础设施(乔延清、吴秋景,2006)。

(二)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特征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它在消费过程中存在着“搭便车”和“外部性”等问题,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按照公共产品理论,需要有政府的干预,采取政府提供或政府资助、市场提供的方式。但政府财政机制的非价格性或者说财政分配的基本无偿性,无法避免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因财政提供而产生的内部直接经济效益的损失,也就是“政府失灵”,尤其是对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外部间接效益缺乏评价的标准,更容易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违背了经济学对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机制虽然起着基础作用,但由于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原因,导致金融领域中的市场机制同样存在作用边界和失效现象(董青马、向天雁,2006)。鉴于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资金回收期长、盈利低等不利条件,商业性银行不愿意提供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一个农业基础设施所需的金融市场。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不可或缺性和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无法单方面有效提供的局面,决定了其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是市场机制“无形之手”和政府机制“有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这种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表现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制。设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促进财政资金和信用资金的相互配合,从而满足政府的农业发展政策和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双方的要求,更有效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与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融资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指与政府某些经济职能相联系,为贯彻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不以商业性标准为原则,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并为政府所有、参股、担保和控制,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农业收入稳定增加的一种特殊金融活动。在我国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财政投融资的表现形式,可以有效地促进财政资金和信用资金相互配合,克服财政资金无偿提供所造成的效益低下,以及弥补资本市场的缺陷,加快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缓解财政投入资金的不足

当前我国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方面的“政府缺位”和“政府失灵”与体制外供给,导致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国家财政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虽呈逐渐增加的趋势,投入总量从1996年的141.51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527.36亿元,但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平均占比在6%左右,这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农业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很不相称。农业政策性金融通过财政提供的资本金和贴息,利用金融的财务杠杆原理,以国家信用为后盾,能筹集到若干倍于财政资金的信贷资金投入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从而有效缓解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发展资金不足的局面。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主要由县、乡(镇)政府提供。在取消农业税后,县、乡(镇)财政收入不足,在缺乏有效民主监督的情况下,上级拨的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财政资金也存在管理不善、利用效率低下、投资浪费等现象。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虽主要来自财政资金,但按照银行的方式而不是财政的方式为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提供贷款,保证了资金的有偿使用、专款专用及按期收回;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对提供贷款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是一种高效的支持方式。

(三)弥补资本市场的缺陷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财政职能和金融职能的有机结合,其根本职能和核心边界之一应该是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满足农业基础设施对资金的需求。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与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发挥其示范和引导功能,通过自身的政策性融资活动间接地吸引、诱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资金投入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对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以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

目的。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做法

综观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能避免对农业直接或间接的扶持。在农业支持措施中,金融支持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在金融支持中占有绝对的比重。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和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建立起体系完备、规模庞大的金融集团,实现了对政策性金融资源的总体管理。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起了相对独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各国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贯彻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实现了对农业的综合支持,提高了农业的综合竞争力(白钦先,2006)。同时针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利润率低、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融资难等问题,各国纷纷利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各国政府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提供的资金极大地提高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在兴修水利、整治土地、农村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把政策性金融提供的资金用于土地改良和水利建设,迅速实现了农业生产的水利化,极大地提高了水稻单产和总产量。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借鉴

1.成立体系完备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美国于1935年成立的电气管理局,是美国农业部下属机构,对农村电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架设电线、组建农村电网、发展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为土壤改良、林间道路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印度的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于1963年成立,附属于印度储备银行,其贷款主要用于兴修水利、推广使用农业机械、土地开发等较大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2.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提供中长期贷款。世界各国农业政策性信贷在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扶持的过程中,采取低利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为农田水利设施、大型机械工具、农场道路等提供贷款,保证农业政策性信贷的有效投入。为确保贷款的有效投入,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提供的贷款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防挪作他用。针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各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基础设施提供中长期贷款。例如,印度的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的贷款期限分为两类,中期为3~5年,长期为15~20年。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贷款利率较低,偿还期为10~45年。

3.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国均采取不同的措施以确保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既可以从信托储蓄银行借入资金,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还可以充分利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广泛吸收存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主要来源于邮政储蓄和邮政简易保险,金融改革后还拟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韩国政府则明确规定要把邮政储蓄作为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金来源于吸收存款和借入金融市场资金;印度则规定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开发银行可以从国外借债以补充资金。

4.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约与规范。世界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如美国1923年颁布了《农场信贷法》,以后又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国政府早在19世纪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印度1963年颁布了《农业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泰国1960年颁布实施了《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条例》。

从以上分析可知,大多数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都为农业基础设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缓解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瓶颈制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积极建立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以实现对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导向

在WTO框架下,各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应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作为“绿箱政策”重要内容的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应成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为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应为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5年以下的短期贷款;为供电供水、农村道路交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种子工程等小型基础设施提供5~10年的中期贷款;为农田改造、更新改造农机化设备、中型水库和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提供更长期限的贷款。

(二)重构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

针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功能萎缩、服务体系不健全的现实状况,有必要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模式进行重新构建,使其更加符合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基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任务的艰巨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收购粮棉为主,农村信用社已经“异化”为一种商业性组织,无法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以及各级政府都有责任、义务承担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在动机等因素,建立相对分权的中央级、省级、县级和乡镇级等四级机构的运行模式可能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白钦先,2006)。中央级为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总公司,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包括支持政策、业务范围、支持重点以及业务的监督和评价等。省级机构为总公司的子公司,有独立的业务能力和财务能力,负责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分解和执行,可以承办大额政策性金融业务。在县城设立分公司、乡镇设立办事处的依据是最大程度地满足当地农业发展、支持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没有必要全面设立。

(三)拓展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增强其融资能力

作为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其资金来源的重要特征应是成本费用低、量大集中、相对稳定和可用期长。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实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融资方式市场化。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体现国家对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意图,财政应向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今后这部分财政无偿拨款应成为财政预算中经常而稳定的支出项目。(2)邮政储蓄是一种特殊的兼业形式,筹资成本较低,它利用的是邮局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布优势,在一些人口过疏的地区,开展银行无法开展的储蓄业务,可以有效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它可以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项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3)社会保险和保障基金可让渡使用权的时间跨度较长,并且随着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的完善,其数量也会不断增长,它也可以成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4)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发行债券时,可采取免征税等优惠条件,吸引更多的认购者。(5)面向国际社会筹资。承揽境外国际金融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亚洲银行对中国的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积极争取外国政府的低息优惠贷款。

(四)完善融资利益补偿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政府执行农业政策的特殊工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一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角度讲都是有其合理性的。特别是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低盈利性项目,这决定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盈利水平极为低下,甚至低于资金的筹集成本,因此在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之间必然会产生缺口。为此,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财政补贴机制,通过建立利差拨付、确立合理经营费用补贴、提高呆坏账准备率等利益补偿机制,对政策性金融从事低盈利、亏本性投资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及时弥补,实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保本经营(朱东辉,2004)。

(五)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法规

时至今日,我国尚无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专门法律,很难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这容易造成政策性金融偏离其正常的轨道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对其不应有的干预。为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从法律上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性质、经营方式、保障条件、各级政府的职责、财政补偿机制、农民参与形式、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政府、财政、中央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创造宽松、和谐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