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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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文1

年全区农经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大民生目标”的总体要求,以深化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体制为重点,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村级债权债务化解、稳控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农经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定信心,克难而上,扎实工作,努力发挥农经部门在全区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深化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

对农村财务实行“11211”管理机制,即一个审核(民主理财组审核)、一个签批(村委主任签批)、两个复审(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复审把关)、一个公开(财务账目公开)和一个通报(对农村财务管理整体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是我区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积极探索逐步形成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了农村民主理财、村乡两级审核和财务公开工作。年,我们要在执行农村财务“11211”管理机制各项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村集体大额支出程序审核工作。对已审批的大额支出,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开支,要深入到村检查工程实施及完工情况。对没有申报大额支出的村,要重点检查该村有没有大额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况。

2、积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点建设工作。今年要重点培育5至6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典型乡(镇、办),这些乡(镇、办)60%以上的村能够有效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各项制度,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3、加强农村经济审计工作。乡(镇、办)根据本乡(镇、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审计检查工作,对大型工程支出情况及决算情况、村集体经济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要积极开展审计,确保财务账目规范化。区农经中心抓好重点村的审计工作以及对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工作检查验收,通过审计切实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4、加强农经法规政策培训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内容是村集体大额资金程序审批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新出台的农经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全区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5、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乡(镇、办)经管站每月要上报一次所辖村财会人员的报账情况。对工作扎实认真的农村财会人员要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到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账、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农村财会人员,要及时指出问题,促其改正。乡(镇、办)要掌握各村财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村级财会人员年龄偏大或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要配备村级财务助理人员。严格执行农村财会人员任免程序,确保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服务体制

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农民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并依法鉴证。乡(镇、办)经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转有关情况,对所有鉴证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都要建档,并报区土地流转办登记。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坚持经常性检查指导和调研,重点要抓好规模流转的典型,及时总结土地规模流转的先进经验,通过树立典型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7、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从今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付诸实施,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程序,积极推行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和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各项制度,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头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8”工程(全省发展300个省级示范合作社,500个地市级示范合作社和800个县级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区要培育3个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显的主导产业,各项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入社成员达到标准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动作用。

9、实施村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战略目标。从今年开始,要在全区314个行政村实施一村兴办一社,一社带动一业或多业工程,通过兴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10、坚持经常性地调研总结。要经常深入到各个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径。

1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交流。对发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各专业合作社之间相互交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合作社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使全区的合作社逐步达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努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文2

创先活动以“弘扬典型事迹,促进合作发展”为主题,以“责任、互助、奉献、创新、推动”为创评内容,让典型事迹催人奋进,让合作精神深入人心,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创先活动,提高先进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更广泛而有力的支持,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范围及名额

1、创评范围: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表彰名额:共10个,其中前三名授予标兵合作社称号、其余的授予先进合作社称号。

三、标准与条件总的原则是:

规范运作好、服务功能强、经济效益高、产业发展优。

具体条件是:

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

2、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社员数在50个以上。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1、合理认购股金。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每个社员认购股金在1万元以上。8分。

2、统一技术服务。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统一供应比例在60%以上。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农产品供求、价格等信息,每年每个社员接受培训五次以上。统一实施生产技术标准,标准化生产面积达50%以上。15分。

3、统一产品销售。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社员产品80%以上经合作社销售。12分。

4、统一品牌经营。有自主商标品牌,社员统一使用,争创省、国家级著名商标,凭借品牌优势,产品打入国际国内市场。依托合作社品牌,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每年3次以上,并获得各种荣誉。15分

5、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以主导产业发展为依托,带动社员增收,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论证,并已形成特色拳头产品,社员从主导产业中的收入占60%以上。12分。

6、收益分配制度合理。实行二次返利,按交易量返还比例在60%以上。按财政部颁发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核算,并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信息。10分。

7、实行民主管理。每年召开社员大会三次以上,重大事项认真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按“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8分。

8、开展金融服务。争取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为社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服务,金融部门提供授信贷款。合作社自办保险,开展联保服务,有一定参保率。8分。

9、帮助农民社员增收。社员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12分。

四、评比办法

在考核年度内,县农业部门指导合作社对照各项指标先开展自评,提出初选名单,市局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得分排名,前10名在全市农业系统进行表彰,其中,前3名由市农业局授予“标兵合作社”称号并上报至省厅进行评先,其它7个授予市级“先进合作社”称号。

五、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建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先活动”是一项涉及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市局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管科、畜牧局、水产站、经作站、农机局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科。各县(区)农业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整合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形成管理和指导合力。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深入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和服务,落实好各项实施内容和措施,扎实推进创先活动。

2、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现有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照合作社“创先活动”要求找差距,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分类指导、协调和服务,做到既加快推进合作社“创先活动”,又符合实际、切入可行。

3、严格标准,审核认定。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先活动”内容,结合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先开展一次自评,今年重点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开展自评,市里将组织人员对自评结果进行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文3

关键词: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林改

1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合作能力低,市场竞争力不高

一些农民合作社仅在当地发展较好,带动其它周边合作社或者农户的能力不强。据对山西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抽样调查统计,在21个合作社中,平均每个合作社有固定资产2万元,合作社人数85人。合作社要在市场竞争中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对内必须能为会员解决会员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问题,帮助农户创立自己的品牌,这就需要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1.2 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登记过程中,不少地方的工商部门允许合作社以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制等形式登记,按照一般企业来管理,加重了合作社的税费负担。若合作社注册为社团法人,就无法开展经营业务,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由于合作社法人资格不明,法定地位不确定,合作社就不可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更谈不上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1.3 缺少好的带头人

在一些地区,合作社带头人由于个人修养、文化水平等问题,在涉及收入分配等经济利益时,表现出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等负面影响;有的带头人缺乏战略眼光,在合作社未来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模式的选择方面缺乏未雨绸缪的意识。因此,缺少带头人,尤其是缺少好的带头人是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2 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的对策建议

2.1 农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全面对合作社进行服务、监督和管理

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管理部门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限期持有关手续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农经站、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要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对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收集合作社会计、统计报告,了解相关情况;对合作社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加强财务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工作是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的中心,财务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着合作社的发展是否平稳。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指导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保护每个成员的利益。

2.2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除了对合作社合法注册之外,还要对其进行定期监测

工商管理部门在确认林业专业合作社条件时要对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和近1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对各级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各级林业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1次,各专业合作社于次年年初将年度总结书面报告工商部门和省林业厅。经监测合格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林业专业合作社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资格: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或其它原因清算解散的;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2.3 林业部门要加大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尤其是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并定期对林业专业合作社人员进行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1-008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1.21

农村金融在当代农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如何构建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探索和实践从未间断过。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深化,整个金融体系的供给能力不断提升。同时,我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迫切需要金融支持,但是当前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因此,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关键不在于片面的改善金融供给或缓解金融需求,在于寻求实现农村金融供需平衡的契合点。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总体呈现出发展势头迅猛、服务内容拓宽、组织功能提升、带动作用增强的良好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了抓手,成为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有效切入点。本文通过对陕西省洛南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进行专项调研,深入了解洛南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三农”事业发展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当前影响金融支农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从整个机构组成来看形成了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等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金融体系。从实际运行来看,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供给者,但很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较大

首先,农业是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低,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且传统农业生产结构单一,难以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效益普遍低于其他产业,经营风险大。其次,由于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农户的经济活动信息无法在市场上得到反映,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导致农户和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金融机构难以掌握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态,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较高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仍处于农户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发展阶段,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户,数量众多,生产规模小,信息不灵,由此决定了农户贷款“小、散、多”的特点:首先,分散经营条件下,农户的贷款需求多为小额贷款。其次,对农户提供贷款需要较广的营业网点设置和足够的信贷人员配置。最后,随着农业和农村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户的贷款用途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除建房、子女上学、看病医疗、婚丧嫁娶等生活需求以外,对生产性资金的需求在不断上升,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不断增加。农户贷款的以上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成本较高。一方面,为农户提供贷款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有足够的业务覆盖能力,需要设置较多的营业网点、配备足够的信贷业务员,金融机构的营业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未完善的条件下,农户的分散分布将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金融机构需要付出较高的监督费用和契约执行成本,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户放贷的成本。

(三)农村金融的资金使用效率低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不能实现农产品在当地的精深加工,只能作为农产品原料基地,而将农产品收益较高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让了出去,未完成“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在没有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条件下,农产品生产的收益率不高,农户的增收渠道较窄,收入水平较低。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只能投入到农产品的原材料生产环节,限制了信贷资金的投入产出水平,大大降低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及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顺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大潮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它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是继农村以后又一重大的农村经营制度创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牵头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1)农民自发合作型,即由生产大户或农村能人牵头发起的,以“合作社+农户”为运作模式创办的合作社;(2)村集体组织牵头型,即由村集体组织发起的,以“村集体组织+合作社+农户”为运作模式的合作社;(3)龙头企业(公司)依托型,即由龙头企业(公司)牵头发起,依托龙头企业(公司),以“公司+合作社+基地”为运作模式的合作社;(4)政府牵头型,通过政府牵线搭桥,实现农业院校或科研单位与农村能人的合作,这一类型的合作社可以以“科研单位+合作社”或“科研单位+合作社+农户”等为运作模式。

以上对于合作社类型的划分只是将具有代表性的合作社运行模式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合作社的运行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合作社可以在发展过程中进行自我升级,例如第一类合作社可以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引入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参与,升级为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从而实现新技术、管理经验、销售网络的优势组合,推动优势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金融支农的优势

一是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机构支农的信贷风险。以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为基础,借助合作社对“三农”领域实施金融支持,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发展,一方面可以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广提供载体,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具有组织保证,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成为将社员利益连为一体的纽带,使社员之间形成了横向监督机制,一户违约各户有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利于构建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减少金融机构与农户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是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中信贷支持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以政府配套政策为支撑,对合作社开展信贷业务,可以产生规模效应,节约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政府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建立风险基金等形式,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有利于合作社集中生产要素的投入,推广现代农业科技和装备,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民、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及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发展。金融机构以合作社为单位开展授信工作,将之前对农户“一对多”的信贷业务转变为对合作社“一对一”的信贷业务,相当于间接对农户提供了“批量贷款”,节约了之前向农户发放贷款所需信息费用、监督费用和契约执行成本,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

三是通过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的信贷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以重点扶持优秀合作社为突破,对合作社进行信贷支持,可以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合作社的专业性可以有效发挥组织力量,集中开发当地优质资源,将区域内最具优势的农产品特性充分开发和利用起来,通过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的创建,使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得以提升。同时,合作社的内部自律机制可以有效整合家庭经营的主动性,发挥合作组织的整体竞争优势,不断增强当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典型案例分析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陕西省洛南县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形式,通过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动当地“三农”经济发展。

(一)洛南县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

1.政府牵头、组织有序,分阶段开展

洛南县政府牵头成立了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县人民银行行长、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以《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发(2011)139号)为指导,分阶段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进行。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阶段,重点是摸清现状,研究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切入点;二是前期筹备阶段,重点是探索建立经济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研究贷款授信和抵押物设定工作,并开始有选择的加大信贷扶持力度;三是具体实施阶段,按照“支持一批、推进一批、培养一批”原则及优惠贷款信贷办法进行扶持;四是反馈总结阶段,通过总结回顾,修订管理制度,建立一整套可操作、易推广的信贷管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机制。

2.信贷倾斜、财政支持,协调配合推进

首先,人民银行洛南支行在运用支农再贷款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在向农信社发放支农再贷款时,都要求拿出一定额度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如2011年度向农信社发放的2亿元、2012年度向农信社发放的3.0115亿元支农再贷款中,都明确要求信用社预留一定金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次,洛南县在运用财政贴息资金时,也要求涉农金融机构预留一定金额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度洛南县将700万元财政贴息资金分配给农信社500万元,鼓励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信贷助推和财政激励,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3.重点扶持,树立典型,发挥引领示范效应

洛南县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筛选和评估程序,对当地合作社进行了认真的筛选,将在当地具备农业资源优势,对当地经营管理规范,农户辐射较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支持。在2012年国家农业部官方网站公布的农业部等12个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中,洛南县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榜上有名。已公布的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将在涉农项目安排、财政奖补将获得更多的政策倾斜。金融机构通过对优秀合作社的大力扶持,使其成为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典型,并在当地产生引领示范效应,为下一步继续推进合作社带动“三农”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洛南县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效果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降低了农户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

洛南县合作社多为“农民自发合作型”合作社,主要是生产大户或农村能人牵头发起,以“合作社+农户”为运作模式创办的合作社。这种由生产大户或农村能人带头组建的合作社的一大优势就是以传统的“熟人社会”为基础组建,农户和合作社之间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有利于形成内部监督制约关系,组织体系较为透明、稳定,实现了信息对称。以洛南金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该合作社的显著特点就是理事长黄广金正是洛南县高耀镇三条岭村支书,由他带头组建合作社,一方面由于他对当地农户较为熟悉,在筛选社员时本身就对农户的资信情况进行了把关。另一方面,作为民选代表,他得到了当地农户的信任,在当地农户中威望较高,对社员的行为极具约束能力。因此,由他带头组建的合作社成为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和节点,有效消除了农户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提高了支农信贷投放效率

金融机构通过对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的重点支持,可以提高资金投放效率,降低支农信贷资金的投放成本。以洛南县农信社为例,洛南县农信社通过认真筛选,全面评估,选定古城亿丰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岭红薯粉条专业合作社、洛源豆腐干专业合作社等10户发展较为规范,在当地具备农业资源优势,对当地农户辐射较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支持。2011年末,洛南县农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达1280万元,较2010年末增加了880万元,增幅达2.2倍(不包括合作社旗下的农户贷款),贷款户数50户,较2010年末增加了20户。以合作社为对象开展信贷业务,大大提高了农信社的支农信贷资金投放效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明显

农洛南县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化进程,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了途径。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快速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辐射带动效应逐步显现。2012年6月末,全县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01家,注册资金7318.89万元,总资产971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覆盖了全县25个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项目涵盖畜牧养殖、种植、农机、农产品加工、食用菌、设施蔬菜、中药材、薯类加工等10多个产业领域,在大中城市设立营销窗口13个,注册商标13个,认证无公害基地27个、认证产品1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总数达到2.3万,辐射带动3.1万多农户。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经验

通过对洛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的调研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方面的启示: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三农”事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双重纽带”作用。一方面,合作社是解决农民生产困难,建立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发展合作社有利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障农民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它是联系农户和市场的纽带。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合作社发展在降低信贷风险、较少信贷成本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合作社是联系农户和金融机构的纽带。二是政府支持是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金融服务供求缺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带来的高风险及高交易成本,政府的作用是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为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创造良好的宏观和法律等外部环境。”(Yaron,1997)政府通过完善农业风险补偿和保障等机制,建立抵押和担保机构等措施,创造良好的金融支农环境是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洛南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其健康快速发展的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部分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章程不够规范,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农户与合作社的连结较为松散,不能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既不利于合作社自身发展,也不利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工作的开展。

2.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调研情况看,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能力仍较弱。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不在农业领域,开展涉农信贷业务积极性不高;农业发展银行由于缺乏配套政策,未能有效开展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虽然农信社对合作社开展了贷款授信,但因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足够的资产做抵押,又缺少为其提供担保的经济组织,农信社的信贷支持功能不能完全发挥。

3.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贴息资金的倾斜运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在税收优惠、土地供给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仍没有跟进,这将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张杰.中国农村金融服务_金融需求与制度供给[J].西安金融,2006(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力度,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发展,根据《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共同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四条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村合作信用社联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五条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工作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协助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认定。

(三)人民银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管理部门、财政组、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贷款对象。

(一)全县低收入农户和"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培养的"农民大学生"。

(二)203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一)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到下山移民小区落户的低收入农户建房户。

(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农民大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必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提倡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各类合作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抵(质)押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一)贷款总额。县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按省、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实际专项资金不低于3倍的比例掌握。

(二)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农民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其他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直接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扶贫小额信贷总额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贷款按基准利率的60%标准贴息,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按基准利率的40%标准贴息。贴息资金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审核后通过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补贴给贷款对象。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对象的筛选。首先由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或已落实带动协议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提出申请,县(乡)扶贫部门在对申请对象调查摸低、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发放。农村信用联社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的管理。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一次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经审核后将汇总情况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贷款预计发放规模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借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当地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贷款专项资金来源。

贷款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1:2的比例安排贷款专项资金;

(三)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

县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和《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资金审查。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度结束后,接受上级部门的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总结范文6

一、总体要求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是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农村体制为导向,以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鼓励和支持农民以承包经营权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加快缩小“三个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步伐。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引导农民以劳务收入、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生物资产、农村“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多种要素作为股份,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领办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发展具有农村社区服务功能的股份合作社。重点推行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到“十二五”末,全县力争发展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带动增收能力强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100个。

(三)工作原则。一是农民自愿。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一个或多个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二是因地制宜。尊重客观实际,鼓励各地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规模、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三是规范办社。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以农为主。面向“三农”发展,以生产发展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村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底前)。全面总结近年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验,制订我县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推进发展阶段(2012年—2015年)。稳步推进多模式、宽领域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总结评价阶段(2015年底前)。全面总结、评价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循“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做到依法组建、依法运作、依章办事、诚信经营。

1.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和相关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成员民主讨论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健全运营管理、社务公开、岗位责任、生产经营、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管理制度。

2.依法开展登记注册。新成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行规范运作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包含“股份合作社”字样。

3.规范出资行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向入社成员提供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成员姓名(单位或组织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度、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成员入社、退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出资入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健全治理结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二)强化管理

1.完善经营结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可以进入理事会或管理班子,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3.做好盈余分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每年应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及必要的公益金、风险基金。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额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制订返还或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体返还或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由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多元发展。要按照“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抓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1.发展一批。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组建或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联合兴办各种类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2015年底前新组建完成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60个。

2.规范一批。指导现有股份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机制、要素投入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促进规范运行、健康发展。2015年底前完成规范20个。

3.改造一批。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是入社农民愿意以多种要素的紧密合作取代原单一要素合作方式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指导其规范合作行为,合理确定要素股份,依法变更登记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20个。

(四)提升能力

1.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申报认证活动;支持其在城镇建立产品销售连锁店、专柜和产品直销点、代销点,开展“农超”、“农校”、“农商”对接;支持其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提升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质、低价的农资采购供应、资金周转、土地流转等服务,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3.提升引导带动能力。引导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帮助成员提高收入水平,辐射和带动非成员农户增加收入。

(五)政策扶持

1.扩大成员数量。以普通农户为基础,以种植和养殖大户为重点,积极动员广大农民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不断增加入社成员数量。鼓励保留农村承包地的转户农民和在农业领域创业兴业的城镇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等加入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2.促进资本集聚。引导农民以各种生产要素出资入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吸引农业龙头企业、城市资本、基层供销社等市场主体出资入股,扩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资本规模。探索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有关市场主体开展合资、租赁、BOT等形式的合作,解决服务设施、加工厂房等方面需求。

3.壮大经营规模。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通过依法流转方式承接转户农民保留的承包地和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扩大经营规模、促进集约发展。

4.延伸产业链条。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二、三产业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拓展生产功能、生活功能和生态功能,延长产业链,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5.完善分配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要求,大胆探索承包经营制度、经济责任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实现公平的产权制度与高效的经营制度的统一。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分管领导召集,县农委具体牵头,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林业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科委、县供销社、县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建立全县扶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形势分析,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统一对外信息口径。

(二)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县农委负责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办、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环保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依据职责,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组织、指导、培育、服务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本注入、项目补助、农业保险、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形式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要加强金融支持,县内各金融机构要优先向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提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服务,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优先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把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在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具备条件的可以允许其牵头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用地审批手续,充分利用“地票”制度对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加工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支持,依法依规支持设施农业用地。鼓励和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类企业。

(四)培育经营管理人才。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培育一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领军人才,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允许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受聘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兼职。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