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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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对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前,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为主,同时根据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地方法规。

2.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滥用严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现象。

2.2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同样“集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进而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1];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个体之间分配混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确定被分配人员资格及分配办法。在发放数量上,有的全部发放,有的村集体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仍存在诸多不足:

(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项上规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并未参考这一期限,大都滞后发放。

(2)补偿纠纷发生后,缺失救济程序。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由政府行使裁决权,缺乏应有的中立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堪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与拆迁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3]现有的征地a偿标准在于用过去的物权数值测算未来的物权权益,没有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

(4)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4]

(5)补偿方式简单趋同,缺乏长效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以下问题:各征收补偿单位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现金补偿为唯一方式,未考虑到被征地人的长远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3.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征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式等,以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引进司法救济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应赋予在征地纠纷案中保持相对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6]

3.3提高补偿标准。

就补偿标准而言,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补偿标准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评估制度,制订区片综合地,考虑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2)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尝试让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造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7]

3.4S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

4. 结语

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事关社会之稳定。在不断推进城市化、加速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弥补和改进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期刊论文]《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张雅娜.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5年 黄洪强 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因及对策 [期刊论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补偿的制度诱因 [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2009年 左静.

[5]《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03.

[6]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吴传毅.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2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相关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河北香河县个别乡镇违规流转、占用土地,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搞“规模形象”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违规改变耕地利用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城镇建设。我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承包土地,但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充分的、合理的补偿。[2]可见,我国立法中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对公共利益扩大解释的倾向,这也成为造成大规模征地失控和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补偿范围小,补偿标准低《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确定的农用土地征用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的范围对与土地有间接关联的附带损失并没有予以补偿。此外,立法中对于保证和提高农民以后生活水平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规范性?以河北香河县为例,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显然,一些政府在征用农村集体承包土地过程中并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规范性。

三、征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护耕地在进行城乡统筹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尽可能保证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核准后再进行调整。

(二)完善农用土地征用审批程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严禁像香河县一样的违法征用土地行为。为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还应该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并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救济制度首先,应该完善包括制度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制度。其次,还应当赋予农民征地补偿纠纷的诉权,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对农民的补偿等。此外,凡是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

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探究思考

(一)在当前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而未能得到真正保护的背景下,不禁会想起一句话“《物权法》是把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茅屋平等保护的法律。”现实生活中最受伤害的是得不到平等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希望我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增进社会的民主性。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振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振安区农村二轮土地延包至今已有18年,但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确一直伴随期间,时常发生。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因城市化发展、国家惠农政策的逐步完善使土地价值倍增,一方面国家征收征占、企业租赁土地让农民获得了巨大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种惠农政策,都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现出集中多发趋势。经调查分析,振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及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一、承包权取得纠纷

一是无地无合同农户,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期间农户取得了承包土地,但因当时种地需要交纳“三提五统”、农业税等,很多从事其他产业的农户和不在本地居住的农户,对土地长时间的弃耕撂荒,也不交纳各项税费,村组便将这部分土地收回又发包给其他愿交税费的种地农户,在二轮延包时村委会将这部分继续被弃耕撂荒的土地都签订在愿意经营的种地农户的家庭承包合同内,现在这些弃耕撂荒的农户向村组要求承包土地;二是有地无合同,部分村民组没有严格按照二轮延包政策执行土地发包,不该分配到土地的农户被分配了土地,不该收回土地的农户被收回了土地,造成无权经营土地的农户实际经营着土地,有权经营土地的农户却手里没有土地,被要求纠正错误,但村组却无法调整到合法状态,便仅在合同上进行了数字完善,并且村委会不愿将完善后的合同发给农户,怕农户看到合同后对照自已的实际状况从而引发矛盾纠纷。随着时间推移,多数农户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在少地的农户向村组要求分地并要求发放家庭承包合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现在。

二、国家征地补偿纠纷

农村土地按等级划分,等级与土地产量挂勾,地的等级越低,产量就越少,如果农户分配到的是低等级的土地,为弥补产量不足只能多分土地,以土地面积增加而保证产量,土地等级、产量等情况在农村土地合同上进行了标注,如果低等级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只按实际征收面积发放,并不是按照土地等级标准发放,形成征收同样面积的不同等级的土地都领取一样数额的补偿费的现象,这就造成集体与农户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方面发生纠纷。

三、机动地发包纠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然而有的村组集体将机动地长期对外发包,而且发包收入归集体所有,违反了规定,导致新增人口不能及时取得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

四、黑地、帐外地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然而有的村组却隐藏土地不上帐,亦即所谓的“黑地”、帐外地,故意隐瞒,少报土地面积的目的就是用于对外发包搞创收,增加村组集体经济收入。从台帐上看机动地面积不超,但实际上机动地面积远超过规定的标准,现农户要求将这些超标的土地按户平均分配。

五、土地面积不准的纠纷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因当时测量土地用的工具简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强,加上农村土地地形不规范,测量的土地面积误差较大,绝大多数表现为测量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此外农户多年的耕种,因拓边攒沿儿使土地范围逐年扩展,更加剧土地面积不程度的扩大。农户在土地征收、流转、涉农补贴等方面提出异议。

六、避义务的纠纷

当时为少交各项税费,农户与村组达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上故意少写面积,而实际上经营的土地面积却很多,现在看到国家取消各项税费并向农户发放各类补贴,农户因此要求按实际土地面积重新改写合同。

七、仗权多分土地的纠纷

个别村组干部或分地小组成员在丈量分配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时,利用权力为自家及其亲属、朋友等多分多量土地,但在家庭承包合同上却不记载多出的土地,而实际上却是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私分多占。在事情被发现后,其他农户要求多地农户交出土地,引发纠纷。

八、土地流转纠纷

农户之间流转土地时不签订流转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容易产生纠纷,且无据可查。有的流转协议不规范,内容欠缺,如流转方式不明确、无流转期限、价款过低、双方权责关系不清等,在未约定的事项出现后双方争议,引发纠纷。

九、村组越权发包的纠纷

村组在发包集体的土地时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在没召开民主议定会议的情况下与承包方签订发包协议,等集体多数成员发现后,合同往往已履行一定的时间,承租方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投入,但集体成员对合同的内容有异议,不同意村组越权发包,要求解除承包协议。

十、卖房“卖地”纠纷

农村很多农户在卖自家的住房时,一并将自家的承包土地包含在内共同作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所谓“卖地”是无效的,需要另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农民法制意识不强,结果在若干年后卖方反悔,向买方索要土地经营权,从而引发纠纷。

十一、以租代征的纠纷

企业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在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农户在发现企业无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十二、反租倒包的纠纷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4

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现状 

(一)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国城市化進程,改变了土地的利用现状,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使土地的规模化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上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管理者是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然后才能是其他人。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这种权限很难达到分隔清晰,不好操作。 

(2)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不健全。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使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流转速度也越来越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为解放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条件。而且对农村的规模化经营,全力发展现代农业也非常有利。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健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3)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小农经济的劣势仍然存在,这些地区的农村土地规模较小,生产效益比较低下,导致家庭联产承包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 

(二)城市土地管理现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导致现行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城市土地管理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适应市场的需要,各企业都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但是城市土地有限,而且土地市场被政府垄断,企业要想扩大规模就要进行土地购买。在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对于地价制度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无法对地价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因此,造成土地管理制度的不适应,从而制约社会发展。 

(2)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办法中指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务院可以代为行使,政府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的土地使用中,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市场,并且通过土地的转让获取利润,成为土地的实际管理人。 

(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土地管理办法中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由国家直接管理,国务院代为行使土地权利。因此,当政府想征用土地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并且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补偿。然而,土地征地制度的不完善,使“公共利益”模糊不清,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土地的使用和征收,完全不顾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且,有些政府并没有给被征收者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非常低,损坏了被征收者的利益,导致钉子户的出现。 

三、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要想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必须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加强各级之间的交流,制定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对土地的征收和转让都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且简化土地交易流程,便于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完善土地权利体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还要完善土地权力体系,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的发生,切实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加强对土地的权责进行明确,保证权属清晰。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产权进行界定,导致在土地的实际使用中,被政府或者企业私自占有,大量土地被闲置浪费,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充分发挥出土地使用的最大价值。 

(三)优化土地规划体系。要想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构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还要对土地规划体系进行优化,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管制度,合理科学的对土地进行规划。并在遵守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加强对制度的约束,满足市场的需求。在严格监管制度的同时,还要综合群众的需求,考虑群众的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使用办法和管理办法。国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土地执法的有效性,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四)改革土地财政税收。除了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还要改革相关的财政税收,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监督政府部门的行为。不仅要保护土地资源,还要尽最大可能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切实保障人们的利益,避免出现闲置浪费的土地。 

结束语: 对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有利于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避免闲置土地的出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通过对制度的改革,能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价值,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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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工市民化;互动机制;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6)01-0042-10

DOI:10.13644/31-1112.2016.01.005

近年来,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农民工数量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稳定在2.3亿人至2.7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则达到1.5亿人至1.7亿人。虽然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十分强烈,但农民工市民化的实际进程却相对缓慢。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相对迟缓存在着深刻的微观因素。农民工要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需要相当大的个体财产支持才能实现。然而,农民财产性收入不足是一个普遍性的事实。土地是农村的重要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农户家庭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能够合理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土地产权顺畅流转,充分实现土地产权的财产价值,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会大幅度增加。但是,现有的制度安排对农村土地流转施加了多重管制,妨碍了土地价值的充分实现,减少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迟滞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本质上,新型城镇化建设既要实现“土地”从农村向城市的用途转变,更要实现“人”从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因此,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存在着比较紧密的相互促进关系,只有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真正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微观基础,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顺利流转,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一、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互动机理

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存在着持续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农村土地多种形式的合理流转,可以充分实现多元化的土地价值,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提高,意味着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并趋于稳定,这就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迫切需求。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互动机理见图1所示。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农民工市民化需要巨大的成本支出,这些成本部分由政府公共财政支付,部分需要农民工家庭自己承担。这就意味着,为了顺利实现市民化,农民工家庭需要相当大的财力支持。近年来,虽然农民工工资不断上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稳步增加,但是,与巨大的市民化成本相比,农民工家庭的财产数量仍然偏少,需要寻找新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家庭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能够合理处置,实现土地产权资本化,就可以大幅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产权经济学指出,转让权在产权结构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对农村土地资源而言,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交易,既可以在异质性农户之间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以合理转换土地用途,还可以经由发展权交易实现土地的多种价值,有效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唤醒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沉睡资本”,在重新配置城乡土地资源基础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其一,非农就业比较稳定的农民家庭,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将会稳步提高,农民的土地租金收入会不断增加。其二,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一部分农用地会改变用途,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改变,会大幅度增加土地价值,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由农民家庭、农村集体共同分享。其三,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需要依法给予一定补偿,在土地发展权视角下,补偿额会不断增加。

其次,农民工市民化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迫切需求。新型城镇化首先是“人口”城镇化,在城镇“拉力”和农村“推力”的共同作用下,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向城镇集聚,部分人口长期定居下来,从事稳定的非农产业,分享均等的公共服务,逐步融入城市社会,完成从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与此同时,城市区域不断扩张,使部分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在农业转移人口和城乡土地重新配置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农村的人口与土地比例关系发生变化。随着农村劳动力数量减少,人均经营土地面积相应增加,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土地功能发生演化。随着农户经济结构转型,农业收入在农户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下降,土地作为农户维持生计和增加农业收入的功能逐步减弱,而财产功能逐步增强。无论是人地关系改变,还是土地功能演化,都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迫切需求。考虑到农户家庭的人口结构、财产状况、就业特征等具有异质性,农民对土地流转形式的要求必然是多样化的。大部分农民工尚不具备完全市民化的条件,希望通过一定时期的财富积累,在未来逐步实现市民化,愿意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以合理价格流转土地经营权,既安心从事非农产业,也获取一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对于那些已经基本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家庭而言,其最大愿望就是能够通过合理交易土地,充分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分享土地用途转换或土地征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在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互动关系中,新型城镇化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大动力;在具体的运行层面上,则表现为农业人口有序转移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两个重要特征。

(一)动力机制:新型城镇化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可见,新型城镇化建设首先是要实现“人口”城镇化,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有效的动力支持,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多非农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工就业方式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变,既增加家庭总收入,也优化收入结构,为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立足打下牢固基础;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可以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提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帮助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完成生活方式从农村到城镇的转变。与此同时,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也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民工有序市民化可以从本质上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保证我国城镇化不仅有量的扩张,而且有质的提升。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城市经济规模的扩大,大量农业人口从农村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的人口、土地比例发生变化,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区域的扩张,许多农村土地改变用途和性质,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工商业用地,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城市国有土地,农村土地资源得到重新配置,这就对农村土地顺利流转提出了要求。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家庭的经济结构发生转型,农业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持续下降,非农收入所占比例持续上升,相应地,土地功能也从生产性为主向财产性为主逐步转变,这就对土地的快速、有效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农村土地多种方式的有效流转,可以充分实现土地的多元化价值,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重要的资本支持,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土地流转良性互动的重要动力,而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土地流转的良性互动也积极推动了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因此,在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村土地流转良性互动过程中,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驱动作用,动力机制见图2所示。

(二)运行机制一:农业人口有序转移

新型城镇化一个重要的运行特征是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并逐步市民化。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必然导致农村人地关系改变,人均经营土地面积增加,这就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迫切要求。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既有利于农民工完全或部分放弃农业经营、完成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就业方式转变,也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的多元化价值。

农村土地在合理流转过程中,既可以充分实现资源的交易价值,也可以逐步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现阶段,国家支持农业的基本政策取向十分明确,在这一政策预期下,随着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必然会逐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交易价值将得到充分实现。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可以保证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能够将土地转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提高专业化分工水平和农业生产率。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以及城镇化快速推进的现实,都会使农地在非农化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逐步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农村土地的交易价值和财产价值,可以为农民工家庭带来更多收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

(三)运行机制二: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新型城镇化的另一个重要运行特征是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一方面,随着城市区域扩张、工商业用地需求增加,大量农村土地改变性质成为城市土地。在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安排下,伴随城镇化进程,农村集体土地通过被征收变成国家所有。2005--2011年期间,共有10200平方千米农村土地被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城镇人口大约为8.5亿,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将超过11万平方千米,比2012年增加1万平方千米,其中大部分需要通过征收农村土地转变而来。在农村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国家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给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随着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趋势增强,所以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下,农业转移人口为了安心从事非农产业,愿意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转包、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让渡经营权,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有效供给。同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则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有效需求主体,希望流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合理规范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率,通过交易和分工效应、组织化效应、抵押效应等提高农民收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

二、农民r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一)“土地城镇化”内在动力强劲,而“人口城镇化”进展缓慢,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协调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按照常住人口计算,1978年全国城镇化率仅为17.92%,2012年则上升为52.57%。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区域也迅速扩张,人口密度迅速下降,20世纪80年代城市面积年均增加约600平方千米,90年代年均增加960平方千米,2000年至2009年年均增加1740平方千米,城市区域人口密度从1980年每平方千米1.92万人,下降到2009年的1.02万人。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以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仅为38.0%,这就意味着有约2.34亿农村户籍人口虽然进入城镇,但尚未真正成为城镇居民,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郑鑫计算指出,1991年至2003年,中国人口城镇化年均速度为4.33%,土地城镇化年均速度为6.26%,城镇建设年均速度为9.10%;2004年至2012年,中国人口城镇化年均速度为3.47%,土地城镇化年均速度为5.43%,城镇建设年均速度为7.54%。从以上数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性。

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造成城市区域扩张成本低廉,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困难重重。其一,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规定,城市土地由国家所有,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农地非农化必须经由政府征收,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政府垄断了农地征收一级市场,农地非农化所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大多由地方政府获取,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土地财政”现象。在分税制改革框架下,地方政府独享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土地经营性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土地出让金规模迅速膨胀,从2006年的700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9400亿元;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6.6%上升到2009年的48.8%。因此,地方政府有着快速推进“土地城镇化”的内在动力。其二,我国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安排,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福利差距,加大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据专家统计,在户籍制度上存在60多种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福利;另据新华社统计,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之间的福利差距多达33项,农村居民社保、医保、低保、住房、教育等福利水平较低。在粗放式城镇化背景下,又造成了城镇内部户籍居民与流动人口之间公共服务不平等的新二元分割。无论是农村与城市的老二元结构,还是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新二元分割,都意味着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巨大,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高昂。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摊机制,政府公共财政无法承担巨大的成本,最终导致“人口城镇化”进程缓慢。

(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民工市民化的需求

虽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也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存在一些弊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仍然较低。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残缺是阻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因素。土地产权受到较多限制导致农户缺乏稳定的地权,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6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偏低,导致土地流转价格受到抑制,土地流转收益偏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刚刚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政府服务定位尚不准确,硬件、软件等基础设施不够完备,市场的信息提供功能、价格发现功能等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尚未形成良好的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机制。我国农地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缓慢,具有显著的区域差异性,农地产权残缺则降低了土地流转交易价格⑨。资料显示,浙江省土地流转租金每亩每年400―1000元,黑龙江省土地流转价格每亩每年仅为150―280元;广州市的农村土地转包、出租流转价格在18000―24000元/hm2,农地入股收益每年约27000―33000元/hm2。

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存在缺陷,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在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合理。我国农村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由于相关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主体未能做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土地所有权的实施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产权主体的土地权利。我国农地制度改革遵循了交易费用最小化的逻辑,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土地产权存在着较大范围的公共域,处于利益博弈弱势地位的农民家庭,其土地权益常常受到政府等主体的侵害。具体到农村土地流转,尤其是农地非农化所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政府得到了其中的绝大部分,农民家庭只得到较少部分。资料显示,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转变增值收益的分配,政府得到60―70%,村经济组织得到25―30%,农民只得到5―10%。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总和不得超过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就意味着政府垄断了农村土地的发展权收益,农民家庭则失去了土地增值中的发展权对价收益。由此“土地资本化”机制缺失,使土地没有成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没有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

(三)部分地区规定农民工市民化必须以放弃土地和宅基地为条件,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

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然而,在地方利益驱动下,部分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规定农民工市民化必须以放弃土地和宅基地为条件,严重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

2006年,江苏无锡开始实施“土地换社保”工程,以农民的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无锡模式由政府主导,通过强制剥夺农民合法的土地权利,交换本来必须由现代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刘守英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工进入城镇,通过就业等方式为城镇做出了贡献,应该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两者是不可以交换的。

2008年,浙江嘉兴推行了农地流转的“两分两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农民的承包地与宅基地分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以宅基地换取集中居住住房。嘉兴模式同样由政府主导,部分基层组织凭借土地所有制代表身份和行政权力,直接充当农地流转主体,搞强制性农地流转,将土地流转演化为政府谋利的工具,违背了部分农民的意愿,侵害了农民正当的土地权益。

201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组织了一次大样本问卷调查,选择8省市20多个城镇的农民工,共回收有效问卷6232份。问卷调查表明,大多数农民工不愿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来获取城镇居民身份,农民工要求对土地具有更大的处置权,获取土地的财产价值。83.6%愿意进城定居的农民工希望保留承包地,2/3的农民工希望保留宅基地和房产。对农户家庭而言,土地仍然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市民化进程中的风险规避功能,市民化能力和土地权益认知程度是影响农户土地退出意愿的重要变量。由此可见,一些地方政府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尝试,并没有真正尊重农民意愿,没有维护农民家庭正当的土地权益,更没有将土地的财产价值转化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资本。

三、农民T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以新型城镇化为动力,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

2014年底,按照常住人口计算的中国城镇化率为54.8%,远低于发达国家80%左右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与中国发展阶段相近的发展中国家60%左右的平均水平。按照诺瑟姆对城镇化过程三阶段的划分,即初始阶段、加速阶段、成熟阶段,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加速阶段中期,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将达到70%,仍然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果以户籍人口计算中国的城镇化率,水平将更低。可见,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城镇化发展空间巨大。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镇化可以为农业人口转移和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强劲动力,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

一要改变传统观念,树立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理念。我国传统观念将城镇化简单定性为城市区域的扩张,通过经营城市推动GDP增长,资源利用粗放、环境破坏严重,不具有可持续性。新型城镇化强调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就业渠道;使更多农业人口通过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转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有效扩大内需,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能力,全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分享城镇化发展成果。

二是深化综合体制改革,建立“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推进机制。(1)构建“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性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监测预警系统,保证新型城镇化质量。借鉴学习国内外研究成果,合理选择“人口城镇化”、“土地城镇化”评价指标,建立协调性指数模型,实时分析全国及地区协调程度,为科学预警提供可靠依据。(2)改革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制,由过去重视经济增长速度、城镇化速度,改变为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新型城镇化质量,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迫使地方政府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在农地转用过程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引入对商住类房地产征收的财产税,以土地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的税基,改革目前地方财政过于依赖土地出让金的格局,弱化地方政府快速推进“土地城镇化”的内在激励。

(二)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产权权能,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土地的多元化价值,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更大的资本支持

产权经济理论认为,土地产权安全性提高,会增加产权主体的交易积极性,提高土地价值。农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提高,可以增加土地价值,激励农民经由转让土地筹集部分资金供进城长期生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更安全的土地产权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获得更多的贷款。

2009年,农业部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改革,至2015年已在12个省(区)1988个县(市)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推进了农地确权改革试点工作,涉及耕地3.3亿亩。试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改革的总体设计、路径选择、质量控制、经费支撑、成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各地因地制宜创新了多种改革模式,初步探索出农地确权改革的科学程序,发现了改革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农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中央高度重视。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未来的农地确权改革,应在坚持依法规范、保持稳定、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地方负责的原则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改革工作。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确权模式,在农民重视土地使用权的阶段,实行确权确地;在土地流转的背景下,可以选择确权不确地。

在农地确权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全民落实到农户家庭,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权能。(1)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通过确权改革,逐步将土地承包权物权化,将其规定为农民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能够长期持有,并能够据此享有享有的收益。农民可以根据意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模式,确定流转价格,获得流转收益。(2)积极探索土地资本化实现方式。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逐步赋予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以抵押、担保权能,为土地资本化创造条件,让土地为农民家庭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同时,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市场化交易水平,逐步让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的交易价值,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农民土地“退出权”价值,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

(三)改革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分配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增值收益,保证农民分享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和发展权收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我国传统城镇化建设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征收制度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

一是改革现行法律,打破地方政府对农地转用市场的双头垄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行政权力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导致许多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同样经由地方政府征用,从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地方政府既垄断了土地征用市场,也垄断了土地出让市场,成为典型的双头垄断,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需要进行改革。首先,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借鉴美国等土地征用制度较为完善国家的做法,以清单形式具体规定适用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围,包括国防、教育、医疗卫生等。凡是没有列入公共利益范围清单的用地项目,均作为一般经营性用地。其次,在公共利益征地过程中,要逐步提高补偿标准,通过引入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方法等,使补偿标准逐步接近“公平市场价”。对一般经营性用地,逐步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主体、农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等相关主体直接谈判,决定征地价格等重要事项。再次,在现有改革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方式,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股份合作,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6

坚决死守耕地红线,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十三五”时期的约束性指标包括:全国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在18.65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15.46亿亩以上,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8亿亩、力争10亿亩,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256万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建设性补偿机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补偿保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纲要》提出,“十三五”时期,要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在全国复制推广。2015年中国在33个试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全面启动农村制度试点工作。今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6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强化主体责任,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是试点的主要内容。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十三五”时期将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统一登记范围,规范登记行为。同时,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实现资料及时移交、业务流程再造、系统有效融合,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衔接工作。将逐步建成并平稳运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信息平台,保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接入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全面完成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定产权主体,创新产权实现形式。保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公平分享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现城乡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