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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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文1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承包地;流转

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与承包地流转有着密切地联系,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利用好农村的土地资产和资源,以实现建设目标,首先要解决好土地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承包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进行应对。

一、新农村建设中承包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中对农村承包地的流转有着相对明确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指出了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土地流转面积不大、比例不高。所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观念落后,宁可抛荒土地也不愿意流转;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没有建立,不能解除农民流转土地后的后顾之忧; 三是土地流转不够规范,没有建立流转有形市场、合同不够规范、确权发证不到位等。在新农村建设中,承包土地流转成为政府主导的流转行为。从农村承包地流转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部门强制农户进行承包地流转

在新农村建设刚刚开始的时候,全国各地的土地流转以农民自发为主,但是,流转的面积并不大,比例也不高。但近年来,大部分的农地流转主要是由县乡政府和村委会主导的农村承包地流转。政府和村委会主导的土地流转往往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地、操纵土地流转价格、截留流转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着限制集体所有权的作用,集体组织不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对非法干涉有权对抗。政府和村委会主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政府和村委会主导以至代替权利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但是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和村委会帮助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则是合法的,是农民所需要的。

(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强行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业土地,主要是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设定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能在特定目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土地,也就是在农业用地和经营农业的目的范围内支配土地,超越法定目的范围就没有支配权利,其支配不仅是无权支配,而且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政府和村委会在主导承包地流转时,往往以经济利益和利润为目的实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

(三)耕地流转非粮化

耕地,特别是作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证。农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但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农地流转的非粮化情况严重,所谓的规模经营,大部分变成了比较效益更高的蔬菜、水果、药材等经济作物或者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粮食种植面积大幅下滑。

二、建议与对策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结合具体工作实践,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和对策:

(一)正确定位承包地流转政策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政策,党的十七届三种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明确的阐述,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因此,应当按照中央政策,稳定和完善承包经营,不得贬损家庭承包经营,不要夸大规模经营的好处,有条件的可以适度规模经营,而不得不顾条件地无度推进,要尊重农民的自愿,不得强制。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劳动权的实现

如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强制流转将承包地变为私人资本,就剥夺了农民的劳动条件,使农民丧失了劳动权。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中央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首先要解决转出土地的这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农民承包地的意义并不仅仅是每亩多少租金,而是它是生活安定的基础和保障。在农民自愿流转的情况下,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应当没有问题,否则,农民不会流转土地。但在政府和村委会主导的承包地流转中,土地被转出后农民就往往失地失业。因此,要坚决制止政府和村委会主导的强制流转。

(三)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违法强制流转农民承包地、强占土地的行为,是对农民财产的严重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予以追究。对政府违法流转土地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由上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行政监察部门严格地联合问责,追究其行政责任,具有问责权的任何一个部门都应当有首问职责,问责滞后与失职的应当追究各个问责部门的责任。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文2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农用地经营权的转移,其实质是除所有权外的其他产权主体的易位。不同产权主体通过产权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农业生产结构,体现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制度之下的小生产、小流通、分散经营等低市场化程度的经营方式已经成为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发展以标准化、商品化、集约化农业经营模式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同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1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矛盾

1.1主要矛盾

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以下简称“三化经营”)之间的矛盾。农业“三化经营”是一套完整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体系,其以市场为向导,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高额产量,同时配之以一套完整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以实现农业的效率化、效益化经营。

1.2矛盾双方的效用分析

1.2.1小规模分散经营。首先,小规模分散经营造成农产品产量低、商品率低,农户产前生产要素的积累、产中新技术的运用、产后产品的加工销售等没有为之提供有效服务的完整、健全的体系或组织机构,形成“小生产面对大市场”的局面,因而产销脱节,常遭受巨大损失。其次,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可替代率低。

1.2.2三化经营。只有实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才能促进农业生产与市场经营的有效对接,使农产品标准化、现代农业技术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专业化经营与社会化分工才能得以实现,才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并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逐渐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农产品产业链,最终实现整个农业生产效率、产出效益质的飞跃。

2新农村建设需要流转土地经营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是对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及统筹城乡发展的进一步诠释,其最终目的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主要围绕3个重点进行。现代农业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而与城市化同时推进是新农村建设之本。因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于减少农民,而新农村建设也应该是一个农民逐渐减少、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要真正缩小城乡差距,最重要、最可持续的就是减少农民,将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出来。因此,强化农民工就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这两方面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联系的。

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人多地少导致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不相容。按照古典经济学中农业微观经济模型,小农经济因其规模偏小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如经不起风险、不能吸纳机械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无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等。小规模经营对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种障碍。

二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离不开推力和拉力,其大小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拉力有赖于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整治,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提高,而各种机械的规模生产导致其价格相对下降,使用成本降低,机械化替代劳动成为必然,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收入更高的城市非农部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影响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3.1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动作的基本保证。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权能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承包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二是土地的各种权益模糊,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三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界定是以政策为主,土地权利的规定还没有被完全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承包土地的各项权能还不能完全受法律保护,权利边界模糊,弹性较大。

3.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3.3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服务滞后。二是管理监督薄弱。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与业主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合同具体条款不具体,权利义务等事项设定不规范。部分草签了书面合同没有报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更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监督执行不力。

4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4.1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通过政策调控对农村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结构,确保农村的耕地不流失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体系,保证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不侵害农民的经济利益,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发动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义。

4.2法律上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立法改变土地权的契约性质或债权性质,以具有严格物权法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权,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文3

第一,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家庭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最基本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严格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今后,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要从合同管理向登记管理转变,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专业化属地化规范化的城乡土地统一登记管理体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或者实行无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

第二,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规范农地流转,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结合农村劳动力流转和农村人口转移进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和适度集中,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农户和龙头企业自愿签订产品合约和要素合约,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发展龙头企业受让农户承包地、雇佣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强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三,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养活的人口数量大,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口数量还会继续缓慢增长,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土地政策极其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通过缴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以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基地等在内的耕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延续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国家统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显现。推进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当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护、城镇建设、工业发展、公益事业、农民权益、政府利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只能渐进推进。近期,应重点修改完善征地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办法,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中长期看,理顺农地转用中的经济关系,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补偿,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发展农用地内部流转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同时,适度开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经营性农地转用市场,形成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提供客观的市场参照,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区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

第五,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带乡的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我国以国家和集体二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的身份相挂钩,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路径形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上的双轨制和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等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长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滞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和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有加快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才能吸引城镇企业和居民投资农村、实现以城带乡式发展。今后,从统筹城乡土地政策、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在制定和颁布《物权法》,明确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创设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其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地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对于农村公益性用地和农民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国有划拨土地设立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调整土地收益的取得、分配和使用格局,建立和完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在我国现行土地价、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以土地出让价款和费的形式取得的多、以税收形式取得的少;在分配上,绝大部分土地收益集中在市、县级财政,中央、省和乡村两头得到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驱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完善有关15%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规定,支持农业土地整理开发;逐步正税减费,全面完善不动产税制,支持乡村基层公共财政;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土地收购储备和风险备用金等的具体标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整理是精细化、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国土整治、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农用地整理通过对沟、渠、坎、田块等进行工程治理,对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各类废弃地、闲散地进行复垦,一般能够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通过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够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农用地整理,无疑将是未来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指导、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政府公共投资为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重点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农用地整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进村庄治理。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总体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东、中部地区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区在150-400平方米,山区和牧区更高。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总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农民群众对建设用地整理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结合撤乡并镇、迁村并点、撤村建居、旧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等的实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置换、土地权属重划、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纽带,优化建设布局,促进人口适度集中,提高基础设施完备度,发展公共公益事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文4

【关键词】土地流转;新农村;助推器

1.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流转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随着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问题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不可回避的一个重点话题。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2.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新事物,尚处于社会试验阶段,缺乏法律上的定位和保护,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许多流转还是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造成承包关系不清晰,纠纷隐患较多。

二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服务、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进行运作的并不多。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是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一些基层干部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界线认识不清,将承包权30年不变和土地流转对立起来,对土地流转工作消极被动。还有一些乡村组织工作方法简单,片面强调或夸大流转的作用,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强行反租,有的租金补偿过低,有的明着“反租”,暗着“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引起农民强烈不满。

四是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这对农民是一种剥夺。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又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

五是部分农民思想上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部分农民对承包权与使用权认识不清,误认为流转使用权就会失去承包权。农民尤其是中老年农民恋土观念强,宁可抛荒或粗放经营,也不把土地流转出去。一些集镇及城郊附近的农民,看到土地在不断增值,怕转让土地以后征用时会失去利益,即使自己无力经营土地也不愿将土地转让给别人。

3.切实发挥土地流转助推器作用的新举措

(1)强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尽管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这说明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因此,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应是政策完善的方向,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处分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应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要建立真正的“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转入方和转出方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后,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村委会应对较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业主的资质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督促和指导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乡镇备案。鼓励流转双方办理合同公证。土地流转合同的格式应统一规范,各区县应统一制发,要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要素。同时,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业主每年应交纳一个合同年的租金和复耕费作为风险保证金,并把风险保证金写入合同条款中,以防范业主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履约的情况发生。并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纠纷调解仲裁制度,有效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保护农民利益。

(3)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市场中介组织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化的关键,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没有市场中介,就会使土地流转的机会减少、成本增加、风险加大。要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合理确定土地等级、地价、地租,对位置好的土地可引入竞价承包、招标租赁等方式。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从区到开发区到村的各级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立流转信息网络,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中介服务,为土地流转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4)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惟一依靠,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必须积极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

(5)准确定位政府及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各级政府都要明确具体部门管理土地流转工作,或在现有机构设立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一是制定好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土地流转方向;二是制定和贯彻落实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规范流转双方的行为;三是做好土地流转的监督、协调及服务工作,当好裁判员,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

【参考文献】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文5

Abstract:Land is a kind of very valuable and scarce and irreplaceable resource with a very important base position. The success of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l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ree land policies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increase and decrease connec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and land consolidation, this paper revealed the important role of land policy in promoting the building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

Key words: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the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increase and decrease connec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land consolidation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245-02

0引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因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了继续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并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这20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系统工程,是根据中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方面,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土地是十分宝贵和稀缺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土地所具有的养育、承载、资产增值等价值与功能是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无法比拟的。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生活保障之根本,农村土地政策直接关系到民生、民计,是解决好 “三农”问题的关键。当前中央提出的新农村的建设总体目标的五个方面无不与土地息息相关[1]。因此,结合农村当地实际,有效运用好集体土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理等土地政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集体土地流转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1 集体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的提出给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目前集体土地流转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既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主要就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2]。

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据统计,我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耕地规模小、地块零碎,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根本制约因素。而集体土地流转放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必然对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发展设施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集体土地流转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意义集体土地流转的积极探索整合了农村中各种分散的土地资源,改变传统的单个农户家庭式低效率的经验模式,提高了土地的整体效益,同时也为土地的集中、集约化生产奠定了基础。因此集体土地流转的积极探索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规模集约农业和现代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必将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1.3 集体土地流转应注意的问题目前集体土地流转存在土地流转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以及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3],因此必须密切结合各村实际,落实农民群众对承包土地的“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推动农村土地依法、有偿、规范、合理流转,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多种不同形式进行农村土地的流转,从而加快农村土地适度集中使用,促进农业规模发展,使农业更快更好地与市场结合起来,早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提出“鼓励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具体来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对空心村以及分散的自然村、偏远的行政村进行重新规划,不断实现居民住宅向中心村、小集镇集中和乡镇企业向工业园集中。因此挂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农村居民点“散、乱、多”的特点,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集中分布,达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效果[4];有利于推动农村居民点向中小城镇集中,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为乡镇企业的发展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繁荣农村经济。

2.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注意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挂钩政策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规划欠科学,随意性大;重指标使用,轻实施管理以及资金缺口大,保障不到位等问题[5]。因此实施挂钩政策时,必须紧密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确定项目实施地点,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另外还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挂钩政策的科学实施。

3土地整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 土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体来看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被世界各国看成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的重要手段[6]。

3.2 土地整理政策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土地整理通过对农村中的耕地、居民点的整理以及未利用地的开发,可以实现田、水、路、林、村科学合理布局。因此实施土地整理有利于盘活农村的各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有利于提高耕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拓展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村容整洁”的内涵和范畴[7]。

3.3 实施土地整理时应注意的问题土地整理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农业资源安全生产的平台,是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时,应紧密结合各村实际,建立相应的制度和保障措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着眼从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结论

集体土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理三项土地政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三项土地政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强大推动力,农村的综合发展也是实施这三项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与这三项土地政策有机集合起来,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实现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现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集中、通过开展土地整理实现田、水、路、林、村的科学规划,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目标。

参考文献:

[1]范春生,杨韬,邢贺满.放活土地政策,促进新农村建设[J].国土资源,2009,(7).

[2]张後军.简析土地流转制度对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意义[J].中国集体经济,2009,(7).

[3]唐寅,欧阳小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09,(20).

[4]李旺君,王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利弊分析[J].国土资源情报,2009,(4).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范文6

一、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因素

1、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纠纷调处体系不完善。首先,中介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信息不畅,土地评价缺乏依据,农民咨询没有门路,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欠缺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乡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村社组织不能及时介入,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其次,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主要采取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标的额小、地域广、取证难、政策性强的特点,加之土地纠纷调处体系不健全,目前普遍存在土地纠纷村组织难以调解,法院受理后不作实体性裁决,而要求政府确权,农民往往不服裁决反复上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无结论,有的甚至矛盾激化,通过渠道求助,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2、农民转移就业空间小。一方面,甘州区二三产业不够发达,规模较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土地仍是大部分农户赖以养家糊口、稳步增收的主要依靠。另一方面,农民文化层次偏低,技能水平不高,创业本领不强,转移就业困难,要通过在城市和企业打工取得比经营土地更高的收益,难度仍然较大。

3、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不高,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特别是部分年龄较大的农民,尽管已经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好承包地,但宁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二、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对策建议

1、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价格评价机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探索出科学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系统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从上到下的全方位中介服务系统;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对相关法规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同时在抓好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千方百计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2、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土地流转法律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权能范围,明晰土地产权,消除所有权主体多元性问题。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此外,要完善农户的承包权、稳定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丰富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范围,赋予农户对土地享有排他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自由的处分权和转让权、独享的收益权,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年限来稳定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总之,应运用法律对农户拥有的权能予以明确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以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时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适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以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土地流转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我国现阶段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际情况,

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同时,从法律和税收等方面制定政策,鼓励农民自建或与经济团体协会等联合出资建立各种民办服务组织,增加各种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以及销售等配套的全方位服务。

4、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等;第二,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较为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使农民难以彻底离开土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因而难以实行。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第三,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传统户籍制度的限制。允许户口的自由迁移,并保证把户口转入城市的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各方面得到同等待遇,保障进城农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第四,应当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道路。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也千差万别,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劳动人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采取灵活多样的可行性方式,更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