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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融论文范文1
【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越来越多,但其推行仍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这一政策在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存款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问题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成本较高,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负担也越来越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业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危机中的作用进一步表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3]张建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若干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05(4).
存款金融论文范文2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式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也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吴英案”死刑判决作出以来,金融界、法律界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5]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证标准》,在《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存款金融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长株潭,城市群,建设,国家,区域性
在全国城市群中,长株潭可谓结构独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势,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纪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显然,无论是长株潭一体化还是两型社会建设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建设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区域金融中心是实现金融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举措。但长株潭的金融现状能否满足建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存在哪些约束因素,本子课题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业在长株潭一体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呈现较快势头:信贷增长高位趋稳,银行效益大幅提升,证券业在牛市行情中发展迅速,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保障能力增强,金融改革稳步推进,服务创新成效明显。
1.基本形成了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呈现较快势头,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银行业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都在长沙市设立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分别在长株潭设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兴业、邮政银行等都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还在株洲、湘潭设立了分支机构,另外还拥有汇丰银行、长沙银行、株洲湘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长沙拥有各类市级以上银行机构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从证券机构来看,财富证券、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沙证券、招商证券7家证券公司在长株潭设产了总部或分支机构,2007年证券总成交金额为13708.16亿元;长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2,511.53亿元。从保险机构来看,长株潭三市共有保险机构66家,保险总收入达83亿元。另外还有地方金融证券办、银行监局,华融、东方、长城、讯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对集中的金融产业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项存款总余额为4354.18亿元,贷款总余额为3549.03亿元,新增存款与新增贷款总额分别为659.44亿元、595.81亿元。长沙市各类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3267.46亿元,同比增长18.52%;新增存款509.6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982.40亿元,同比增长20.14%;新增贷款469.96亿元同比多增43.54亿元。湘潭市各项贷款余额262.83亿元,新增45.10亿元,同比多增12.23亿元,增长20.71%。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50.27亿元,新增63.50亿元,同比多增2.46亿元,增长16.42%。株洲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638亿元,增长15.5%,各项贷款余额303.8亿元,增长19.4%(见表1)。
表12007年长株潭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
地区
存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贷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新增存款(亿元)
新增贷款(亿元)
长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262.83(20.71%)
存款金融论文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股份制商业银行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根本。我国的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同样存在创新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全新的国内外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法则和现代商业银行运作规则,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升社会化服务功能。
金融业的发展史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一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范畴看,金融创新既包括微观层面上的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也包括宏观层面上的金融制度创新。免费论文参考网。从狭义的范畴看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业务创新,主要指19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之后,开始涌现出来的一系列新产品、新市场、新技术、新服务等。70年代末80年代初,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期权和互换作为四大金融创新。此后,金融衍生工具更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然而,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新产品和工具上的创新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方面。目前金融创新有四大趋势:证券化以及使银行信用和资本市场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的趋势;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越来越重要;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的中介化。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专家提出了很多关于金融业务创新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约束诱导”理论、“规避管制”理论等,这些金融创新理论的共同特点:均是在肯定银行自身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市场经济组成要素和客户为金融创新的中心,对我国银行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并给出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路
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运用新思维,新方式和新技术,通过在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方式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创造性活动,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经济行为和过程。金融市场竞争的核心是金融商品的竞争,金融商品是商业银行打开市场和占领市场赢得客户的关键。
1、资本业务创新。在“巴塞尔协议”公布以前,各国的资本充足条件大不相同,一般在2%—7%之间波动。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分别为4%和8%,这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因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和措施。
一是增加资本投入扩张股本规模来增加核心资本,具体可以鼓励那些效益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H股、红筹股等,通过上市来募集股本金。
二是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具体可以发行7—10年的债券来筹集资本。
2、存款业务创新。各种新型存款有共同的特点:科技含量日益增加,功能趋于多元化;可以在限额内透支;存取无一定期限;活期与中长期可以互相转换。
一是开发新存款业务品种,使存款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更具灵活性。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存款业务的科技含量,推出高品味、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例如:自动转账服务、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单、可转让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礼仪存款、住宅存款、个人退休存款等。另外,可以开发使用个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银行卡,大力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手段。
二是注重存款的可转化性。既增加客户的收益又增强流动性,推行存款证券化,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证券化是将银行的存款凭证变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交易的有价证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这是银行的主动性负债,其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本票和回购协议都属于存款证券化的内容。
3、贷款业务创新。
一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和住宅放款。消费信贷是7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贷款业务,住宅放款虽然是一项老的传统业务,但近年来出现了新的创新,这两项信贷是我国金融政策的导向。消费信贷在金融工具上必须不断创新,更加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主要有几种方式:采取活期透支形式的一次性偿还的消费信贷;以非抵抵为基础,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如医疗和教育费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信贷。住宅放款创新主要有:流动利率抵押放款和可调整抵押放款等。
二是推广票据贴现业务和并购贷款。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进一步加强后,商业银行应将票据贴现贷款作为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形式。并购贷款是为企业兼并收购等资本营运活动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用于企业资本重组,实现企业规模的低成本扩张。在我国企业的转制转轨时期,发展并购贷款前景广阔。免费论文参考网。
三是试行贷款证券化和证券抵押贷款。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将一部分贷款转为证券投资、购买国家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试行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证券抵押贷款则又是我国政策所允许和导向的一项业务创新。
另外,商业银行可发展和创新的业务还有投资于资产支持的证券等投资业务创新;租赁业务、信托业务、担保业务、业务等中间业务的创新;自动出纳机、电子付款系统、销售点电子转账等支付方式创新;互换业务、期货业务、期权业务等衍生金融工具创新;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的创新。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路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兴起与发展,是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和激活金融市场,事实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管理机制及管理经验等方面,与市场更为贴近,从整体上讲,他们已经无愧地站在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最前列。应当看到,他们的兴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出我国金融改革脉搏的跳动。所以,它们的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可操作的范畴来看,可在诸多方面进行选择和突破。
1、资本增加方式的尝试。除了应当考虑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计划地推进资本市场筹资外,还可以积极考虑在香港及海外证券市场挂牌,可以探讨通过认股权证的配股以及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进行资本扩张。
2、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一是增加对企业的贷款额度,创新贷款方式,针对企业发展现状,推出新的贷款方式,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广泛开展市场调查,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信贷品种,根据贷款消费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安排贷款和偿还方式,而不能将某一类型的贷款拘泥于一种方式;三是积极创新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和保理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加强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分析和要求充足的贷款抵押担保来加强风险的控制。三要加强投资业务创新,努力增加各种债券的持有量。
3、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企业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高品味、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先进的转账支付手段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有利于稳定现有的客户群,增加存款。
4、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免费论文参考网。一是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迅速增加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业务范围;三是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业务等。
5、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在国家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形势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活动较为频繁,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机制、信息、技术和人才的优势,积极发展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投资银行业务。
6、进入21世纪以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通讯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服务体系,保证了商业银行能够全方位、大容量地进行业务创新。这使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更新快,成本越来越低,价格下降而且银行的组织形式、科学管理、人才素质、信息网络、服务水准,甚至经营方式和观念都受到强烈的影响。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银行服务将最终代表新崛起的商业银行的明天,谁的技术领先,谁的金融产品技术含量高,谁的服务领域光,能为广大客户所接受,谁就将抢得市场先机,取得竞争的主动权。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和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各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逐步实现银行服务手段电子化,即利用电子科技开发银行销售终端服务、家庭银行、票据交换、国际金融信息电子传递、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等系统。而且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先决条件。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在本质上是鼓励、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这一对矛盾是金融改革开放的内在动力。在新世纪里,银行业务创新将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创造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郑先柄.西方商业银行最新发展趋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刘欣.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J].经济视角,2006(07).
[3]张东云.国有银行创新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金融研究,2007(10).
[4]胡斌.金融创新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J],企业研究,2006(11),36-37.
存款金融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存款准备金率 调整 经济过热 通货膨胀
1 引言
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下面对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机理进行介绍,在金融经济运行过程中,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货币供给有直接影响。在货币供给模型中,有:
(1)
式中:M―代表货币供应量;
B―代表基础货币;
m―代表货币乘数。
货币供应量(M)是银行体系的负债,包括现金(C)和银行体系的存款(D)两部分;而基础货币(B)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包括流通中的现金(C)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R);货币乘数则反映M与B之间的倍数关系,货币乘数m公式可表示为:
(2)
将现金漏损率表示为c′=C/D,将存款准备金R表示为R=r+e,于是(2)式可变换为:
(3)
式中:r′--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e′--为超额存款准备金率。
式(3)中货币乘数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超额存款准备金率(e')和现金漏损率(c')均为负相关。在我国现行的以货币供应量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情况下,中央银行通过对r'的调整,来调节m 的变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与收缩。这是因为c'受公众取款和持现行为的影响,e'由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决定,而r'是中央银行能够直接决定和控制的。
2 国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国家,存款准备金政策在该国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在1935年的《联邦储备法》之前,联邦储备系统应用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是用于保证存款机构支付和清算;1935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存款准备金政策发生了许多改革,它成为一般性货币政策操作的工具;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存款准备金率的大幅下降及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他范畴的变化,其成为其他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辅工具及存款机构支付和清算。
日本应用存款准备金政策较晚,于1957年5月通过了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立法--《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案》,它一直作为其他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辅工具,并且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调整次数很少,幅度也很小。
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德国开始于1934年,直到1948年德意志州银行建立的时候,德国才正式地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其在德国经历了由高位到低位的变化过程。
可见,根据各国经济环境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在政策工具和方法的选择上,各国中央银行都有自己的偏好。
3 关于我国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问题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任何一种经济行为的变化都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只是传导机制过程中对经济影响程度的强弱、经济影响的辐射面大小不同而已。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对金融及宏观经济的作用过程如图1所示:
自2001年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差迅猛增长,经济开始进入过热状态,央行开始上调存款准备金,特别是从2006年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弱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情况之下,我国频繁的将存款准备金上调,而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央行又开始实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的政策,我国对于存款准备金的调整问题,是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及理论依据的。存款准备金率上升,利率就会有相应的上升压力,这是实行紧缩型货币政策的明确信号。反之,则是实行宽松型的货币政策信号。
从国际环境来看,随着欧洲债务危机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全球经济复苏的不均衡,保持经济增长已经是各国政府的一个共识。对于中国而言,中央高层近期已经连续发出了稳定经济增长的信号,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确保经济复苏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所以,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是一个保经济增长的明确信号。
4 结语
我国通过将国际经济环境与国内的具体的经济情况相结合,对我国的经济整体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体布局,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促进经济金融和谐稳定的发展,可见,存款准备金率在充当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性工具的同时更是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支付风险的有效手段,希望以后能够将其与其他货币政策放在一起更好的完善货币机制,更好的处理资金的流动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带动我们国家走向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1]陈小荣,尹继志.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与操作特点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2,3.
[2]刘志婷.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发展及效用研究[学位论文].2008.
存款金融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文章选取美国储贷危机、北欧危机及日本金融危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政府的救助措施将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美国政府救助方案的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性质探讨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金融危机定义为“全部或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的和超周期的恶化。”
根据IMF在《世界经济展望1998》中的分类,金融危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1)货币危机。当某种货币的汇率受到投机性袭击时,该货币出现持续性贬值,或迫使当局扩大外汇储备,大幅度地提高利率。(2)银行业危机。银行不能如期偿付债务,或迫使政府出面,提供大规模援助,以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一家银行的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波及其他银行,从而引起整个银行系统的危机。(3)外债危机。一国内的支付系统严重混乱,不能按期偿付所欠外债,不管是主权债还是私人债等。(4)系统性金融危机。可以称为“全面金融危机”,是指主要的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混乱,如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的同时或相继发生。
根据IMF的分类,我们知道,美国目前的状况正符合第二种分类。美国的金融危机是由提供次级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接管所致,因此我们将美国这次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定性为银行业危机。
二、历次重大银行危机的比较研究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更加关注美国金融危机与历次银行业危机的比较。我们发现这次危机与美国1987年的储贷危机、1990年代的北欧危机以及日本金融危机颇有相似之处,与它们比较更加可行。原因是这几次历史上的银行业危机的演变过程与美国金融危机更为相似,都是源于房地产泡沫的银行业危机。
(一)危机发生的原因比较分析
危机发生之前,这些国家的经济都处于一段黄金时期,房地产蓬勃发展,需求增长迅速,也由此使市场产生过度乐观的情绪。而其后经济增速下滑和房地产周期下行亦成为触发危机的导火索。最后实体经济则承受楼市泡沫破灭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而陷入衰退。
监管当局不恰当的放松管制使信贷过度扩张,金融体系风险敞口增大。储贷危机始于1980年—1981年政府鼓励储贷机构对房地产发放贷款。而2004年起资产支持证券的爆发式增长和政府大力推行次级房贷危机埋下伏笔,二者均使得房贷市场迅速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