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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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创新;运作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082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3

1 研究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我国还不是农业强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害能力差;农业资源人均占有量少;农业一线劳动者年龄老化,素质较低,绝大多数青年一代不愿务农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国家对农业投入非常少,农业产业收益不高。菜贱伤农的事件依然在不断上演。

在湖南省蔬菜基地之一的汉寿县围堤湖,2013年,农民将自种的近万亩白菜、包菜耕除的事情在媒体和民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他各省的农作物收购价也非常低,菜农被迫降价销售。由此,菜贱伤农这个问题又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从各地媒体报道来看,目前,所有蔬菜收购价均下跌,出现蔬菜滞销的并不是个别地区的部分蔬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蔬菜大量滞销、各地批发价持续走低,但消费者却感觉菜价居高不下。

显然,一面是消费者承受着包括蔬菜价格在内的食品价格上涨,另一面却是农民并没有因高菜价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市场上出现了极为令人尴尬的局面,这或是市场出现危机的一个现象――“菜贱伤农,菜贵伤民”。图1是新华社的农民农产品“收购倍增图”,其很直观地表明了这种现象。

在目前的中国,农民的利益长期受保护程度有限,农民群体虽然数量庞大,但他们往往是以个体户的形式存在,他们不具备和投资商或者大客户谈判议价的能力,农产品的价格往往由不得农民自己做主。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型的农民在现代经济浪潮中,由于缺乏技术、不懂经济规律、不会市场营销、缺少良好合作,也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改变”成了必然选择。

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建立一种新型的中国农业合作组织不失为应对目前农业发展问题的一种方法。而浙江省省内尤其是杭州周边地区的一些农村已率先建立起一批农业合作社且已初具规模初见成效。因此,本研究以浙江省内的部分农业合作社为例,通过实地走访调研,了解这些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急需改进的问题。

2 美日专业合作组织分析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但系统地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新奇士合作社为代表的专业性农业合作组织;一类是以日本农协为代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

新奇士橙农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合作社组织,财产由成员共同拥有,在市场运作上采取公司管理模式,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聘用专职总经理。协会组织结构由社员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与员工4个层次组成。协会使用统一的种植标准、统一的商标Sunkist,全球统一价格,避免成员之间的价格竞争。协会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以及会员缴交的会费。在新奇士合作社的协调和组织下,果农种植的橙子经过包装和加工,以统一的价格和统一的包装畅销世界各地。

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80%以上是由农协贩卖的,9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农协提供的。农协采取参加者投资入股的方式集资,由股东投票产生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人经营具体业务。协同组织的职员由经理招聘,并领取工资。而且,农协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设施、运输销售系统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与此同时,农协还是农民团体和合作社。它不仅代表农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对农民从多方面进行指导,介入农业生产和生活全过程。

3 美日专业合作组织对中国建立与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启示

3.1 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如果农民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组织,节约在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与协作成本,那么,农民将能够以整体的力量来对抗市场风险,改善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同时,能够产生足够大的、让政府听到的声音来表达其利益。政府也能够通过这些组织来倾听农民的呼声,落实相关的支农政策。因此,农民合作组织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它对于农民利益的表达与维护,政府兴农政策的落实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3.2 政府要采取措施来扶持和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要遵循“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多样共存”的方针。政府要采取不干预但大力扶持的态度。可以通过政策来引导,通过给予农民合作组织资金和税收优惠来支持,可以制定法律来规范,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也可以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的监督以促进健康发展。

3.3 建立与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过程中要立足于本国实际

尽管看到了国外的合作组织的长处,但是要明确所有的制度都不能照搬照抄。一个好的制度一定是其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在借鉴其他好的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本国。只有适合本国的国情、文化传统、当今社会情况的制度才能具有生命力,才有长远的发展。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必须立足于国情,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的扶持下,在实践中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

4 中国专业合作社组织实地调查与分析

为了了解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笔者对浙江省内的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笔者发现各个合作社都是刚开始起步,还没有形成系统,发展模式大致相同,且真正有实质内容的却不多,全国内空壳合作社的比例很高。鉴于此,笔者选取了一个起步较早,被国家农业部授予百家示范的省级农业合作社――绍兴县丹家家鸡专业合作社,对其进行深入的访谈及调查。作为对比,课题组也选取了一个刚开始起步的合作社――宁波余姚泉宏葡萄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

4.1 绍兴县丹家家鸡专业合作社

丹家家鸡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2年7月(早于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的时间),当年工商注册资金为10万元,注册资金中农民出资部分占了100%。合作社目前有入股事宜7人,非入股社员180人,有示范基地3个,外拓基地8个,示范养殖点26个,丹家家鸡重点户65个,带动农户数1 850个。这些农户以本县为主,还连接周边5个县市区,辐射范围较广。合作社内设丹家家鸡种鸡种苗中心,良种示范推广中心;全年为社员及周边农户组织优良品种苗鸡40万只,合作社及农户饲养商品鸡42.26万只,产值达到5 012.2万元。仅此一项,农民可净增收入2 000多万元。在服务农户同时,合作社自身也逐步发展壮大创利近200多万元。

合作社成立后,为农户提供优质的种鸡种苗。丹家家鸡种鸡种苗中心的成立,解决了农户获得优质种鸡种苗难的问题,为农户提供了优质的种鸡种苗,使丹家家鸡出品的物品从源头保证了质量与安全。此外,还为农户提供了技术指导,丹家家鸡专业合作社成立了良种示范推广中心,不定期请农业专家莅临指导、开讲座,为农户提供了好的技术指导,使农户养起鸡来更加有方法,有技术,更好地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合作社成员建立起统一种鸡、统一品牌、统一孵化、统一防疫、统一标准与统一营销的“六统一”运作模式。

以生态放养为主,以虫子、玉米、野草、粗粮为食,养殖时间达到7个月以上,从源头上层层把关控制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为农户的产品销售提供了更广的渠道。丹家家鸡的无工业污染化饲养,使其逐步打出品牌,成为绍兴市名牌产品,浙江省品牌产品。由于产品质量控制声誉在外,有许多客户喜欢就地采购,一传十、十传百,销售量越来越大,农户的收益也有大幅增加。由于优质品牌优势及不断扩大的销售量,合作社及农户饲养商品鸡超过42.26万只,产值达到5 012.2万元。仅此一项,农民可净增收入2 000多万元。

合作社在服务农户的同时,自身也逐步发展壮大,总资产达到1 077.4万元,合作社自身年创利200多万元。由此看来,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户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2 宁波余姚泉宏葡萄专业合作社

宁波余姚泉宏葡萄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刚起步不久的合作社,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已经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与那些空壳合作社完全不同,具有较高的研究参考价值。

该合作社之所以能取得目前的成就,要归功于统一。该农村合作社根据农产品的成长周期,对各农户进行指导,让大家统一按照萌芽、开花、结果、成熟、收采与剪枝的步骤进行合理的种植,在此过程中连施肥都是统一的。这样一来,让文化程度并不是很高的农民可以用到科学地种植方法,来提高产量与质量。除此之外,农村合作社还对各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进行了统一包装,有普通装、礼盒装等包装类型,使该地区的农产品形成自己的品牌,为农户谋得更多的利益。最后,农村合作社还对这些农产品进行统一销售,销售形式有各户到市场和马路边卖,还有统一销往宁波等地的超市等。此外,农村合作社尝试在网上进行团购采摘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这样既减轻了谈判成本,也可以为农户寻求到较好的买家,维护了农户们的权益。

结合两个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笔者发现,发展“一社一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品种、统一技术与统一销售,参加合作社使农户得到了更多利益。但是,笔者也发现一些合作社已经初具规模,品牌在当地也已小有名气,在销售上也尝试了多种方式扩大销售渠道,但主要还是以批发市场、超市销售为主,市场也局限在当地及附近,始终难以更进一步。从目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因素来看,最主要的因素是合作社内部成员的素质偏低难以适应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此提高内部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有文化有志从事合作社事业的年轻人到合作社工作和发展非常有必要。其次的制约因素是资金,大多合作社有资金借贷需求,主要是流动资金的借贷,但合作社从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获得贷款的难度很大。为此,政府要重视解决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从合作社已经获得的政府支持和期望来看,还是有差异的。从调查情况来看,技术培训和办社指导是目前合作社获得政府支持最多的方面,而合作社最希望得到政府在资金贷款和设施投入方面的支持。

3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3.1 对政府的建议

3.1.1 政府对合作社加大资金支持

目前,虽然中央财政每年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还远远不够。如不解决农村资金缺乏的情况,那么农村经济就不能得到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也就无从提起。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以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针对“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问题,政府也可以菜价补贴的形式进行资金支持。补贴菜价,即可增加农户的收入,也可降低市场价格,让老百姓买得起菜。

3.1.2 通过立法加大对合作社的保障力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的法律,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也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不能得到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这些使农户与百姓之间可能产生了一些不光明的利益,一些不良商家压低在农户那儿的批发价,抬高市场价,使这中间的差价变大。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农村合作社的各环节的运作更有依据更为规范,也更能保证农户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运行发展,可以大大降低各环节不正规的利益,使无良商家既不能压榨农户,也不能敲老百姓的竹杠,间接地解决了“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问题。

3.1.3 对于小型农村合作社也提供优质项目

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政府每年都会有一些项目,也会对这些项目给予资金政策上的支持,但因为项目数量少,合作社数量多,所以是采取竞标的方式,而规模是最重要的参考指标,这使一些发展较弱的合作社就无法与其他规模已较大的合作社进行竞争。所以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设计一些适合刚起步的、规模较小的合作社的项目,给他们更多的机会,通过这种方式给予他们支持,加快合作社的发展脚步。在拉动小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之后,这些合作社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接触到更多商家,解决销路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下解决了“菜贱伤农”的问题。

3.2 对农户的建议

对于农户来说,也应转变观念,勇于打破家庭生产的传统发展模式,积极加入专业合作社,主动寻求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已经入社的农户,要增强合作意识,对合作社给予足够的信心和支持,关注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并进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最起码要承担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目前农村普遍存在青壮年劳力流失的情况,而相应的城市人口膨胀,找工作压力大,许多农民工从事的都是重体力活,但薪水微薄。在这种情况下,新一代的农民更应该转变观念,回到农村参与新农村的建设,他们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开放的观念将会为专业合作社注入新的血液,成为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生力军。

合作社具有“民办、民管”的特点,不同于历史上其他的农民组织,但这对农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就目前来看,一些农户还未适应这样的运营模式,尤其是主人翁意识的欠缺使合作社的运作效率不高且缺乏监督,甚至一些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形同虚设,被部分管理人员利用,牟取私利。因此,农户需要提高其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合作社事务,关注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监督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在目前农业现代化的趋势下,传统的生产方式显然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以往单纯依靠经验的方式也势必将被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模式所取代,因此目前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已不能满足高效率生产的要求。农民要发展一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

3.3 对负责人的建议

3.3.1 注重人才培养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经营管理者文化基础、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等相对较弱,社员素质普遍较低,合作社很难跟上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节拍。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重视提高合作社人员素质,既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技人员加入合作社创业,更要加强合作社发起人、带头人的继续教育与培养,以提高合作社的发展潜力,努力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管理人才队伍。

3.3.2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发展特色产业

负责人注意加大对争创农业品牌的宣传力度,宣传品牌对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收有巨大作用,树立合作社和广大社员的商标品牌意识,让“一社一品”成为社会共识和发展趋势。此外,提升特色化层次,引导合作社发挥比较优势,选准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产业,培育特色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可以形成竞争优势。

4 关于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创新与构想

对比美日等国农业合作组织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农业合作组织的缺陷与不足,笔者提出了以下创新构想。

(1)成立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民间论坛。目前,网络上大多是一些官方资料的网站,没有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主体的农民的交流平台。所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成立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民间论坛,让各地的农民在这上面互相交流。

(2)建立一个网站交易平台,使商家和合作社能够直接在网站上进行交易,并可以采用评分制对商家和合作社的服务进行打分,使其交易公开化、透明化。

(3)加强农业学校与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与交流。学校可以为合作社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合作社可以为学校的学生提供实践场所或岗位。

(4)在全国各地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试验点。由于各地的状况不同,政府可以组织或协助各地开展适合本地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试验点,成功后,可在本地推广,这样可避免合作社在成立和发展中多走弯路。

如果政府、合作社负责人和农户以及社会各方能够采取建议并进行实施,那么有理由相信“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一定会削弱甚至消失。

主要参考文献

[1]叶开宗.关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认识[J].当代经济,2010(8).

[2]王冠,王海荣.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模式简评[J].河北金融,2008(9).

[3]谢[.关于当前农信社改革现状的新思考[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8(4).

[4]喇晓峰.论农村信用社稽核激励体制的完善[J].中国外资,2012(7).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2

一、合作经济的内涵及其组织特征

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联合起来、自愿结合、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的经济形式。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合作经济具有两重性,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又是劳动群众组合起来的服务性社团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合作社经济也就是合作经济。作为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合作社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即劳动群众为了克服个体经济的局限性或者为了抵制大资本的盘剥,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上的困难,为了在社会竞争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在合作社里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出资者与出劳动者融为一体。

第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控制资本。合作社的社员地位不因出资多少而有所差别。与资本控制劳动的企业不同,劳动者不是处于资本控制下的雇佣,而是控制资本的主人。合作社内部不是按资本多少来决定其权利与义务,而是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采取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决定合作社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收益分配。为了确定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对社员入社股金有上限和下限控制。

第三,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所以合作社要广泛筹集资金,除了借贷资金与社会赞助资金和国家扶持资金以外,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员入社股金。对社员入社股金,合作社一般采取固定股息的办法。合作社收益扣除成本和有关税费以后,除支付社员股息和提取一定积累外,其余大部分按社员的劳动贡献或者业务交易量进行分配。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美、日、法三国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不隶属于哪种经济制度,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相当普遍,农业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迅速。其实,追溯一下就可以知道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产生的。在此,介绍一下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发展概况。

(一)日本。日本在农业经济合作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1947年日本颁布施行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此法,建立了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目前的农协。农协具有基层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三级农协组织系统。农协主要职能有:

1、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农协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农民获得经济效益。

2、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产品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

3、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向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

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

5、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农协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美国。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近于传统合作社经济的合作社;另一类是各种专业协会,他们各自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销售和加工服务、供应服务、信贷服务。

美国的农业协会最有特色的就是五花八门的专业协会。如美国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广泛影响的。

这些协会基本都是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协会主要提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前、产中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资助。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三)法国。法国在欧洲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合作社在法国有悠久的历史,主要为农民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与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共同之处就是专业化程度高,如有供货合作社、收购合作社、加工合作社等。

法国也有农业协会,是一个农业职业性机构。它以保护法国农民的利益为目的来干预政府(主要是农业部)、议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各种政府行为,并代表法国省级和大区级农会在欧盟委员会占有一席之地。

法国农协有两项主要职能:第一,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的利益代表。农协是农民和农业界在向法国政府及欧盟提出各项要求时的代言人;在法国政府及欧盟制定各项有关农业政策时提出各自的立场;在经济结构、规划、教育及研究、领土管理、卫生及社会事务方面做出适当的干预。第二,向农民提供各项服务。主要包括经济研究和前景分析、向企业提供建议、研究开发和试验、促进项目的实施、帮助农民与外界联系并提供信息、对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

三、各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了解其他国家的情况,就要将别国的经验用到自己国家的发展当中。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建立一个中介性质的农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业技术转变为生产力。在法国,在新技术产生以后,农协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得出可行性结论,然后再推广应用。农协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农业技术方面有相当的权威。美国同样也很重视农业技术的推广。美国有一个“新一代合作社”的经济组织,主要职能就是让社员能够尽快的使用最新农业技术成果。我国科学技术本来就不发达,如果新的科技成果再得不到应用,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所以,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建立一个以技术推广为主要职能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可以以入股的方式作为应用先进技术的投入。

第二,政府要加强引导,发挥好自己的职能。各国农业经济合作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要重视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我们现在倡导的农业合作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它不是要求农户无偿的投入,而是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帮助农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他们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倡导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

第三,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法律法规是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样,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如此。特别是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的原则、职能、入会方式、保障措施方面,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否则,农民不会有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怕一旦自己遭受损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利益。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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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4

摘要:

本文介绍了国外现代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研究借鉴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的规律与经验,在当前大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对于科学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特征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国外;现代家庭农场;情况

家庭农场在世界上有悠久的历史,是许多国家农业制度的基础,对促进农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至今仍在农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以美国、法国、荷兰为例,美国人少地多,法国人地比例适中,荷兰人多地少,在不同土地资源禀赋条件下,在不同时期三个国家都先后建立起现代家庭农场体系,构成本国发展现代农业和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内在基础。三个国家的家庭农场虽然在演变过程等方面稍有不同,但却呈现出许多共同特征。

一、家庭农场认定上:外延边界较为宽泛

虽然世界上家庭农场历史长久,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元广泛存在,但在大部分国家中,家庭农场却是一个模糊而宽泛的概念,一个农户只要拥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并依靠自己的力量从事农业生产,就自然被认作为家庭农场。相对而言,美国的定义较为明确一些。美国现代家庭农场的概念产生于70年代初,当时美国政府为家庭农场提出了三条标准:一是由家庭成员经营管理,二是家庭承担风险,三是家庭必须提供本农场劳力一半以上。符合这三条才被承认为家庭农场,才能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美国对家庭农场的内涵有特定的解释:1978年以前,指耕地面积少于10英亩,但当年农产品销售额达到250美元的农户;或者耕地面积在10英亩以上,而年销售额达50美元以上的农户都属于农场。1978年后,将销售产品价值提高为1000美元。从这个解释中可以再衍生出第四条、第五条标准,即经营土地规模标准和农产品交易标准。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农场经营形式呈现多样化,归纳起来,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类型的家庭农场:一是独户农场,即完全符合上述定义的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是农场的所有者和投资者,劳力主要由农场主及其家属提供,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自负盈亏,有产品交易活动。独户农场目前占到家庭农场总量的70%左右。二是合伙农场,也可以称为联合农场。合伙人中,有的是一家人中的两代人,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比较亲近的血缘关系;有的是三人以下没有血缘关系的合伙经营;有的是两个家庭农场合并后农场主联合经营,等等。合伙农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虽然多元化,但农场劳力还主要由农场主及其家属提供。合伙农场目前占到家庭农场总量的20%左右。三是公司农场,也称为企业化农场。农场经营内容由单纯的农产品生产延伸到加工储藏、农业休闲、旅游服务等领域,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贮藏等实现了一体化。家庭劳力已不能满足需求,大量雇用外部劳力,甚至外部劳力数量已大大超过家庭劳力数量。公司农场目前占到家庭农场总量的10%左右。四是兼业农场。除了种地之外,家庭还从事农场以外的工作。兼业农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场特别是小农场收入低,难以维持生活,不得不从事农场以外的工作,以增加收入养家糊口。兼业者主要是独户农场和合伙农场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从四种类型家庭农场的发展变化情况看,近些年独户农场发展式微,虽然在许多国家中,独户农场的数量仍占居优势,但生产的农产品价值总量不断衰减。相反,合伙农场特别是公司农场的数量增长迅速,提供的农产品数量与价值量大幅增加,地位和作用日趋增强。

二、生产方式上:高度专业化

专业化可划分为生产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生产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如专门种植大田作物,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作业专业化是将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家庭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家庭农场由原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生产。荷兰几乎没有小而全的家庭农场,绝大部分是专业农场。如畜牧业生产,奶牛和肉牛、肉猪和母猪、蛋鸡和肉鸡,往往是在不同的农场分别饲养;同一农场内部,也是按照养牛、挤奶,运送等不同工序进行专业化分工,如同工业企业组成一道道“生产线”。温室花卉也是如此,一般花农只种植一种花卉。与之相对应的,荷兰的农业科研、投入品生产供应等也形成了专业化。在农业科研方面,有专门研究露地蔬菜的,有专门研究温室蔬菜的;有专门研究奶牛的,也有专门研究肉牛的等;在温室设备方面,也有专门的生产厂家,他们每隔6—7年就能为农民提供新一代的产品;在为温室生产服务方面,有专门提供泥炭土、种子、花球茎、种苗、肥料、农药、容器、包装品等各种公司,每个专业化服务公司都各具特色。法国农场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等,大部分只经营一种产品,突出各自产品的特点。比如法国迪埃普至波尔多一线的西部大区的奶业、生猪和家禽,地中海沿岸、加隆河谷和香槟等地区葡萄种植,诺尔、庇卡底和香槟地区的甜菜,西南部和南部沿海一带的水果蔬菜,都形成了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美国形成了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二种农产品。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三、生产组织形式上:实行生产一体化

所谓农业生产一体化,就是农业再生产中销三方面业务的有机结合或综合,农业一体化也称为农业综合企业或农工生产综合体。农业一体化这种新型生产关系,是技术进步和农产品生产高度区域化、专业化的结果。随着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机会日益减少,因而农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农产品加工业。而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化发展,又要求农业进行工业化类型的生产,即大批量的、均衡的、标准化的、高质量的和价格逐渐下降的生产,这就推动了农业和工业的不断融合。农业一体化在50年代起源于美国,很快传入欧洲和日本。农业一体化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开辟了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新途径,成为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的内在基础和推动力量。以法国为例,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农工生产便迈开了一体化步伐,农业的产中部门和产前、产后工商业一起组成生产联合体(也称农业食品工业综合体)。一体化公司有私人、合作社和跨国公司三种类型,各种类型的一体化公司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在牛奶生产中,奶制品加工企业从挤奶、饲养、卫生管理、良种繁育等各个环节,对奶牛场进行指导与管理。在家禽生产中,家庭农场虽然是禽舍的所有者,但雏鸡、饲料供应以及生产的规模、产量、结构、产品销售都由公司负责,鸡场的改革也由公司作出强制性规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的家庭农场将被淘汰。一体化生产给公司带来的好处:一是降低了一体化公司和一体化农场的生产成本;二是可以生产出稳定的并符合消费者需要的高质量产品;三是可以随时调整一体化农场的生产计划,管理和使用好固定资产设备。一体化生产给家庭农场带来的好处是:尽管丧失了经营决定权,但能优先利用一体化公司管理的、生产效率高的生产要素,减少生产的盲目性,提高经营效果,增加农场利润。

四、发展趋势上:家庭农场总量减少与规模扩大并行

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特别是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使农场在不改变劳力数量的条件下,扩大土地耕作规模,开展集约化生产成为可能。由于为数众多的中小农场用不起机器,在技术优良和资本雄厚的大农场的竞争下纷纷破产,农场数量不断减少,而农场规模却不断扩大。这种趋势在20世纪40年代前后开始,一直到21世纪的今天还未有停止的迹象。美国家庭农场在20世纪初达到鼎盛时期,随着到194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家庭农场两极分化,小农场消亡和农场数量减少步伐加快。从1959年到1981年,美国农场总数共减少126.9万个,平均每年减少5.5万多个,减少的大部分是年销售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小型家庭农场,而年销售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农场,23年间增加了14倍,从占农场总数的0.55%增加到12.3%。法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一系列国家政策干预下,农场从1955年的229万个,减少到1997年的68万个;农场平均规模从1995年的16公顷,增加到1997年的41.7公顷,42年间农场减少了70%,土地规模平均增长了157.5%。1950年荷兰全国农场数量达到顶峰40万个,此后,农场数量逐年减少。到1980年减少至14.5万个,农场数量减少了近64%,到1995年又进一步减少至11.3万个,2000年降到了10万个以下。半个世纪里,荷兰农场的总数只剩下了1/4。其中,奶牛农场在1975—2000年,数量减少了70%,而1985—2001年,饲养50头以上奶牛的农场却上升了20多个百分点,100头以上的特大农场从1%上升到8.2%。

五、经营形式上:生产者的外部化和所有者的兼业化

一是生产者的外部化,即雇用外部劳力的家庭农场普遍化。随着农场数量的减少和农业劳动力的不断外流,规模不断扩大的家庭农场的自有劳力,难以完成农场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雇用家庭以外的人员,农场雇工现象越来越普遍化了。根据美国1974年农业普查资料,当年产品销售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农场,平均每个农场雇工6.3人,其中年销售额50万美元以上的农场,平均每个农场雇工32.2人;产品年销售额在4—9.99万美元的农场,平均每个雇工1.5人;年销售额在2—3.99万美元的农场,平均每个雇工0.9人;年销售额在0.25—1.99万美元的农场,平均雇工0.5人。1978年美国农场总劳动力395.7万人,其中雇用劳动力126.8万人,占总劳动力的32%。法国1985年家庭劳动力与雇工数量之比为1∶0.24。2001年荷兰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2.89个,其中家庭劳动力2个,另外雇用外部劳动力0.89个,家庭劳力与雇工数量之比为1∶0.44,而温室园艺业所雇用的家庭外固定劳动力比例超过了65%。二是农场主身份的兼业化。兼业农是指一年中从事非农业活动100天以上或者其非农业收入大于农业收入的农场主。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农民身份上的最重大变化,就是兼业农这一阶层的发展壮大,目前农场主兼业已非常普遍。早在1979年,美国家庭农场经营者从农场外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已接近60%。而且农场越小,农场外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年出售农产品不足2万美元的家庭农场,从场外平均获取的收入占到了家庭总收入的85%。比如我们所熟知的美国农场主韩丁,就是一个典型的兼业农。韩丁在经营农场的同时,每年有一半的时间工作在协会里或者通过发表演讲来获得农场外收入。韩丁的妻子在一家商务机构工作,每年有1万多美元的收入,这样韩丁一家才能维持中等收入水平。

六、组织体系上:对合作社高度依赖化

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农业服务体系;农业服务模式;合作社

Construc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e experience mode comparison

Wang Jing

Abstrac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al service mode of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modern agriculture service system for the stud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pattern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s, as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new agricultural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certain basis.

Key words: system of service of agriculture; agricultural service cooperatives mode;

农业服务体系,也有称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多层次、多环节、多回路的相互联系、互相配合的全面系统化的服务,达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网络体系,是综合性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机制。它是和农业生产部门(农场和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组成了一个包括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包装和最终产品销售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综合体(或称农工商综合体)。它包括系统结构、服务模式、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它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克服自身的规模较小的弊病,获得大规模生产效益的一种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这种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特点。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都有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我们对此进行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对比分析,寻找差距所在。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纵观国外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其农业服务体系基本都处于成熟期,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农业服务构成了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的网络体系,即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组织农业服务系统、私人(公司)农业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互有所补而又自我发展,形成了“政府+农户”、“私人(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农户”三种常见的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的公共政策对农业的发展以及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政府对农业服务的支持主要通过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个方面进行,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的公共农业服务体系。政府不仅承担着从战略角度统筹、规划、引导、援助等促进农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任务,还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系列服务,如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使公共农业服务系统更加充满了活力。

2、“私人(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私人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包括独立经营的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服务,其服务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为农业提供服务的私人公司,不仅在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运行状况,成为调节农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的“指示器”,使得农业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基于高度的专业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由不同行业所组成的农业物流供应链供销一体化体系,通过后向一体化(主要是农用物资供应商与农场主的结合)与前向一体化(主要是农场主与农产品销售商的结合)为农业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各种服务,在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国家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农业合作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合作组织系统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医疗保健、住房、植保、灌溉、家畜品种改良等方面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全方位的服务性质,其宗旨是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服务,其服务内容以流通领域的生产要素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和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服务为主,重点是产前和产后服务,同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第二类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其运作遵循使用权拥有、使用者控制、谁光顾谁得利三个原则;第三类是以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主要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

二、国内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是以国家的有关涉农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服务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设在县、乡(镇)两级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站、植保站、良种站等政府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的主体是农民,提供服务的特点是无偿或微利的,提供服务的性质是社会化的。有关部门还采取政令、法律、试验等手段,以“深化改革,抓好落实;扩大试点,重点突破;完善机制,巩固成果”为总要求,以求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2、“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中,加工流通企业被喻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龙头”。公司(龙头企业)为保证生产原材料的批量与稳定供应以满足规模化生产,需要与农户合作,与农户通过合同契约的关系相联结,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通过引导和扶持,帮助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的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农户则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3、“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我国至今仍普遍存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形式,一般是松散的组织形式,会员入会只交纳少量的会费,依靠大户投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作组织收购和推销产品通常采取买断制、推销、中介或保险机构等经营形式。由于合作组织的财产基本由农民自己投资形成,决策者也主要是由农民担任,组织自主性、独立性、凝聚力相对较强,容易被农民接受。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十农户”服务模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共有资产为边界的组织,它汇聚了社会组织、合作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交叉功能,在农业服务中具有双重经营体制的作用,承担着乡(镇)村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政府委托的某些政权职能。其中的生产服务业主要以产中服务为重点,同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产前服务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产后服务。

5、“市场+农户”服务模式

该模式中的“市场”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一般是由场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6、“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主要是那些为农民提供各种综合配套和系列化全程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

三、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1、相似性分析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模式,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各具特色,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现有模式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呈现出平稳的渐进的发展态势。

第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是发展的重要条件。从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来看,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起到重要作用。政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立足于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农业服务模式,根据本国的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实施;在充分发挥市场机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辅以政策倾斜,协调工农发展关系,促进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与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农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的重要方向。尽管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与其他组织相比,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自己拥有和控制的组织具有许多的独特的优势,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力量。综观各农业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服务项目,可以发现它们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和主体的地位。国内近几年发展的各种专业协会、合作社为农户服务模式正在逐渐兴起,而且成为今后农业服务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三,科技服务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技术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引擎,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受到十分重视的运用,往往将最尖端的技术首先应用到农业。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中都把科技服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内容,通过科技服务,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以及化学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科技服务为科技兴农、科技兴村、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一条快速有效的捷径,使我们今天的农业朝着生技化、信息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发展。

2、差异性分析

发达国家的农业服务体系根据其职能可分为公益性的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大类,分工明确,功能健全,达到了十分发达和完善的程度。而国内目前仍处于此类体系的初步构建阶段,面临着较多问题与障碍。

首先是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农业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即农业生产本身与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结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现所谓的农工商一体化。而国内现代的农业服务模式还处在产前或产中或产后某一阶段的服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

其次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差异。在发达国家,农业服务是一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系统工程,其组织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国家有关的政府部门农民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社、私人企业、专业公司及个人等,它们互补优势,彼此配合,强调及时、高质与创新,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服务都可以通过农业服务体系得到满足,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国内农业服务体系还处于以单向服务与政府服务为主,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私人服务机构为辅的服务主体单一化的服务阶段,创新能力受限制,农户获得各种服务的渠道较少,农户及村干部对现有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较低,导致农业服务供求结构差异较大,总供给不足,目前尚未没有形成系统化、全程化、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有效完善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再次是服务实体化方面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以合作社为主,它是农业生产者为了克服生产与经营中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经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企业实体化运作,立足服务办实体,体现了合作社系统所特有的服务优势。而国内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服务模式基本上还处于松散联合的形式,处于联合体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大企业抗衡还存在着市场和金融的风险,同时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社在农业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受重视。

最后是农业服务体系管理方面存在差异。国外的整体农业服务体系处于成熟期,其法制、体制基本完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能职责划分明晰,资金保障有力。而国内受计划经济与“小农意识”的长期影响,农业服务体系普遍处于“线断、网破、人散、质弱”的状态,管理机制混乱、权责模糊、资金匮乏、人员素质低下以及混岗使用等现象严重,严重地制约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小结

对比国内外农业服务模式,可以发现尽管依据国情,各国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具特色,但政府、合作经济组织与科技服务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以及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结合中国国情,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构建中,需要政府加速农业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监管体系,强化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信用合作社作用,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创新供销合作服务方式,在全面继续推进农业“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加强五大体系即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种子体系、植保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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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6

近年来,我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合作空间越来越大,合作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服务链进一步增长,有的已延伸到产前、产中,前后的全过程;合作的效益也越来越好。据市委农办产业化科6月底统计,我市目前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22个,注册冷盒714万元,入会人数11531人,带动农户42227户。其中,专业协会6个,合作就12个,其它4个。

一、我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1、股分合作型。由一些先富起来或有积累的农户,以入觅的方式联合经营,其显著特点是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配。江安宏星赖兔良种场,于2019年3月,筹集股金20万元,兴办了企业,今年上半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收入7.5万元。

2、能人牵头型。主要由能人牵头,包括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其经营活动多以从事农产品运销为主,有经纪组合和能人大户联合等多种形式,成立于1999年8月的吴窑银杏协会,入会人数800多人,带动了460户农户从事银杏的生产销售,在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疏通产销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3、农技服务机构兴办型。由农技、林业、花木供销等部门牵头,吸纳农户参加。一方面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产品场销等多种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形势,拓展工作合汇成、自身发展的需要。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共有6个。如皋市高明蚕业合作社、如皋市花木盆景协会、如皋市长青沙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等。

4、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企业为龙头,组织农户共同参与而联结成的一种经济联合体。白蒲镇的大富豪养殖场,充分利用自身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有固定销售渠道等优势,主要从事母猪扩繁、肥猪销售业务,带动了全村1080户农民从事母猪的生产,年组织销售额在400万元以上。这种经济组织虽然较少,但这种方式的联合,规模较,相互联系密在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强,见效较快,作用突出。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提高农户竞争力。农业合作经济通过灵活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对内提供各种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在组织、引导、提高、保护农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户市场竞争力。

2、提供市场信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本身掌握在农户更多、更广泛的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农民按质按量进行农产品生产,这样使经过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产品在品质和数量上适应农产品市场和加工企业的要求,将有利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适销对路,同时能减少自行运销农产品的费用和时间,从而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3、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批购进农用生产资料可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和质量上的保证,可以比一家一户闯市场的农民节省更多的从事农产品商品生产的费用和减少因购买假冒伪劣农用物资而带来的损失。农业服务部门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及时提供种子、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科学生产,提高了科技贡献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登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和种共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法人有权持有资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以及开展为实现组织目标,所需的活动。因此由合作经济组织去经营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具备了作为自然人的农户所不具备的参与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保证和经营形象,有利于用法律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和提高农民走向市场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三、我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

1、数量偏少。我市的农业经济组织虽然类型较多,但绝对数量较少,与农业合作经济发展较快的山东等地比差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农业商品化发展历程。

2、运行机制不规范。我市的大部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进行工商或协会登记。他们的运行主要靠朴素的认同感来维素,经济利益联结不明显;适应市场需要的管理人员少,制度性管理薄弱;有的产权制比较乱,一旦发生权、责、利纠纷,社会影响生存。

3、缺乏经济实力。我市的大多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靠集资或股金活动,服务能力有限,合作领域较“窄”,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服务内容第一,有的只侧重技术服务。

4、缺乏扶持和指导。我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自发产生,至今尚未明确的主管部门,造成有关业务技术部门资金扶持、技术指导方面的断层。作为种新型的民间组织,它们仍处于“类缝”之中,政府扶持农业经济发展所确定的金融、信贷、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它们很少能享受到。

四、我市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引导。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的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共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另一方面,入世后,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受到很多限制,发达国家的是,通过支持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农业的补贴。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大。

2、明确法人,规范运作。一是对现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工商登记或社团登记的,进行登记,使之具有合法的地位,便于管理,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和引导。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应在章程中基本体现,应指导他们制定好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