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1
[关键词] 合作社 内部信任 影响因素 社员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三农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随着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法》正式生效,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纵观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数量不多,组织手段落后,组织化程度不高,生产规模较小,专业化水平层次低等。有学者将其原因归结为合作社内部缺乏信任导致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不够热情,严重缺乏内在动力。本文从合作社的内部视角来考虑合作社信任的前因问题,分析影响因素,从而丰富了信任理论,促进对合作社的研究。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内部信任概述
1.信任
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以不同的角度出发,信任被赋予了不同的定义。在组织内部信任的研究理论成果中,Candace E. Ybarra 和 Thomas A. Turk(2009)将信任定义为,对个人或事物完成目标的信任,用可靠的方式进行工作,以及当机会主义存在时诚实行动和协商。我国学者郑也夫(2001)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彼得.什托姆普卡(2005)将信任定义为,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根由上述定义可以将合作社内部信任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人际信任是指相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相信他人的动机、行为等;系统信任主要是指对整个组织的信任涉及以可靠的方式运行,相信周围的秩序等。
2.基于社员角度的内部信任结构
在以往组织内部信任的研究中,一般都是从员工角度出发,正如本文从社员角度出发一样,将合作社的普通社员作为信任者,而将合作社管理者、其他社员和合作社组织等作为被信任者。因此,从社员角度来研究合作社社员的内部信任的结构如下图1所示:
三、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
根据上文分析,本分首先区分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各自不同的影响因素,再根据三个不同维度,分析各自的影响因素,最后通过联系信任方和被信任方两者来分析,从而获得影响合作社普通社员内部信任的因素的整体情况。
1.来自信任方的影响因素
信任方的影响因素大部分都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从相关文献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影响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因素主要有:信任倾向、文化程度和合作经历等。
(1)信任倾向:信任倾向是指一方是否信任另一方的初始趋势,信任方所处的环境和所接受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信任态度。合作社的社员虽然都来自农村,但是彼此的家庭背景、生活习惯,以及性格特点等都有一定的差异,这都会导致合作社社员具有不同的信任倾向。
(2)合作经验:合作经验包括合作社社员的个人经历,以及个人主观印象,合作社社员过去的合作经历或者对合作社的固定印象会影响到目前对待合作社,以及其他成员和管理者的态度。
2.来自被信任方的影响因素
从社员角度来考虑被信任方包括了其他社员、管理者和合作社组织这三个部分,本文分别从这三个不同纬度来讨论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
(1)合作社社员之间信任的影响因素:Schindler(1993)指出信任是基于对他人正直、能力、承诺、开放性的评价,信任是建立在对他人以前的表现和名誉的感知。根据合作社组织的基本特点以及相关成果可以得出社员之间的信任影响因素包括:正直、能力和声誉等。
(2)合作社社员对管理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员工对组织管理者的理论研究是目前最丰富的部分。有学者提出影响社员对社长信任的因素有:能力、人品、关心和关系。因此,影响合作社社员对管理者信任的因素包括:能力、人品和关心等。
(3)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组织信任的影响因素:影响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信任的因素包括:合作社规范、关系公平和合作社绩效等。合作社规范主要是指组织内部的监督惩罚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规范应当是公平的,农民在这个合作社组织应该能够感受到组织内相互关系的公平性,感受到自己被平等对待。而且,具有良好绩效的合作社组织,社员将更统一产生信任。
3.来自信任方和被信任方的影响因素
上述两个方面分别是单独考虑信任方和被信任方来研究影响因素,如果同时考虑两者,则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如下:
(1)相互关系:合作社内部社员十分注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关系网络,而相互关系这个因素涉及到普通社员与其他社员,以及管理者的互动结果,因此这个因素十分重要。
(2)相互交流:相互交流主要是指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和社员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交流程度,包括了交流的内容质量和频率。一般认为,合作社社员之间,以及合作社社员与管理者之间的交流越频繁,交流的内容越多,彼此的信任程度会越高。
根据以上分析,最终可以得出基于社员角度的合作社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框架如下图2所示:
四、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了比较全面的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虽然本文在综合目前各种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内部信任的影响因素框架,但是还没有在合作社内部进行实证研究,无法完全肯定这些因素与信任结果的相关性。而且文章也没有讨论社员对其他社员、对管理者和对合作社组织这三种信任各自之间的关系和联系,这三者之间是否一定正相关还需要实证的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1] 任禾 臧薪宇 李月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方向[J].农业科技管理,2010,(29)6:85-87.
[2] 郭红东 杨海舟 张若健.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社长信任的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部分社员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8,8:52-60.
[3] Candace E. Ybarra, Thomas A. Turk. The evolution of trus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lliances【J】. 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2009, 20: 6274.
[4] 郑也夫.信任论[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5-18
[5]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中华书局,2005:33.
[6] 厉敏 杜荣 CathalM. Brugha.商务背景下基于知识共享的跨文化信任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情报杂志,2010,(29)8:55-59.
[7] 段文靖 魏群 熊小兵 孙超.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实证模型验证[J] .陕西农业科学,2010,6:133-136.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2
合作组织是一种世界现象,在世界各地多称为“合作社”。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给出的“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经过我国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对其可以具体表述为: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管理等活动中,根据需要,为了共同的物质利益,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生产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按照合作组织原则自愿组成的,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实际上,农民合作组织是一个具有有限责任的特殊的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
二、农民合作组织的原则是什么?
1.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的限制。
2. 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3. 社员经济参与。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它活动。
4. 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若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它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 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要为社员、选出的代表、聘用的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舆论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6. 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区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7. 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勾勒出了农民合作组织的特征与性质。
三、农户加入合作组织有什么好处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3
关键词:农民 专业合作社 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传统的农村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管理方式,通过农民的联合生产,有效的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改善农民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制约问题,发展能力受到制约,因此,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在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经营服务的提供者成立的,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内部的成员服务,提供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采购、销售、加工、运输以及贮藏等技术或者是信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模式是以制度化的管理模式为基础,通过借鉴完善其他的优秀管理模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按照合作社内部共同确定的规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按照运作模式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基层农技部门依托型、能人依托型、村级组织依托型、企业依托型、技术部门依托型以及供销社依托型等几种形式,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张,组织方式不断完善,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发重要。
二、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问题分析
(一)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正确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认识不足,对于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责任感,缺少积极主动的帮扶。其次,一些农民对于专业合作社心存顾虑,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影响生产经营的自,因此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落实实施上出现了中梗阻,尤其是贷款、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力度不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高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带动能力不足,这也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力不强的关键问题。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的品牌意识不足、缺少农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更是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扩大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不规范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规章制度不健全、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而且在实际的运作管理中,合作社社员出资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更是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强化宣传和组织领导力度,促进合作社建设的积极开展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镇村两级管理部门应该作为主导,强化宣传,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深刻的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积极的引导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积极倡导企业、能人等组织建设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二)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
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应该确保贯彻落实,真正让合作社享受到优惠,扶持合作社的积极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制约就是资金问题,金融部门应该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际,适当的放宽信贷条件、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增加贷款优惠,积极的通过金融政策,为合作社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在资金方面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三)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建设
首先,应该积极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植产业基础,重点以区域特色以及优势产业为主导,作为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其次,应该夯实社会基础,这就需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化、规模化的水平,能够积极的吸引农民群众与外部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到合作社的建设中。第三,应该重视技术与市场基础,技术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市场则是合作社的生命,必须依靠技术推动产业,依靠市场推动发展,可以通过强化品牌建设,尤其是在农产品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方面做文章,打开市场,提升合作社的生产利润,通过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确保合作社的稳步发展。
(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应该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制定,严格按照制度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可以分别设置生产管理、采购营销、财务会计、技术管理等部门,并分别健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其次应该强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重点设置相应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体系,在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民主化的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结束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发展趋势,也是调整我国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的建设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需要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制度管理、强化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4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问题;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我国的立法所特有的一个概念。20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其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合作社成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切入点。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其成长、健全、壮大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充分调动了农民个体化生产的积极性。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尖锐,这就需要继续探索完善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体制,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2000年,我国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在浙江省台州市。2007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合作社发展进入了制度化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增收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引擎。
(一)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机制
合作社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积极推行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经营,实行新的组织方式、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形成了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机制。一方面促进了规模化经营,通过“市场联龙头,龙头联合作社,合作社联农户”的形式,促进了“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社一牌”特色农业的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竞争力强的产业带和产业集群,促进了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另一方面提升了标准化生产水平,通过集聚资本和推广技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了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提高了农产品产量和品质。
(二)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在市场经济中,农民个体化生产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农民种植项目盲目扩大,导致增产不增收;另一方面,种植、加工、营销的全过程缺乏生产与加工标准,对内满足不了市场对绿色产品的需求。外销产品出口时无法按对方需要的标准生产。同时种植户、加工企业、运销户、消费者等上万家市场经营主体,各干各的。形成不了一个共同体,彼此之间常常出现激烈竞争。这种竞争最直观的表现形式就是市场价格大战,而这种价格大战的最终受害者往往是广大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统一开展标准化生产、共同应对市场、合力抵御风险,改变了过去农民“单打独斗”的状况,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三)推广了农业科技成果
合作社将广大农户组织起来,为农户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相关服务。特别是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成为培养“专业农民”的摇篮。一方面,合作社对农户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增强农户标准化生产意识,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首先,技术部门的服务对象进一步明确了,就是专业合作社,便于集中培训。统一管理。其次,农业技术普及推广直接由市(县)级服务组织到专业合作社,减少了乡镇环节。第三,技术服务更有针对性。增强了服务效果。比如生姜技术方面就可以针对生姜专业合作社,减少非专业乡村的服务范围。第四,合作社的经济基础较好。便于农业新技术的引进、推广。
(四)增加了农民收入
一是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增加社员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统一标准化生产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实现了农产品的优质化、标准化生产。不仅解决了农产品卖难、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问题。而且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和共同富裕。二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合作社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盈利返利、分红等制度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三是节约生产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为社员节约了大量资金:统一开展技术服务,无偿提供技术、市场信息。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成本。相关数据显示,加入专业农民合作社的农民比从事同一行但并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加了收入。比如莱芜市连续七年的资料表明,一般都要高30%~40%左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色彩较浓,缺乏农民广泛参与
目前,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乡镇部门牵头,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部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经营方面的事往往由政府部门包揽,致使农民专业组织行政干预过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农民很少参与管理,农民不能从中获得稳定的市场销售、增加收入,对合作社的发展不太关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影响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二)自身凝聚力不强,辐射带动能力弱
当前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尚处在刚起步阶段,规模小,实力弱,能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一些最基础的服务上。服务内容单一。少数社员文化层次较低。对合作社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入社初衷只为快速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只着眼于眼前利益,一旦遭遇挫折。其入社热情就会随之减弱:个别成员对合作社的认识比较片面,加上现行机制对成员约束力较弱,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相关体系。现有合作社的产品主要以农产品的初加工为主,市场占有率不高,附加值较低,缺乏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市场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偏弱,导致社会经济效益偏低,在深入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还需长时间探索。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5
关键词:营销渠道力;竞争力;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dex system of 29 provinces of nationwide to analysis competitiveness of marketing channels by factor analysis method. Extraction main factors, and combined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to give the 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the main factors and indicators of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factor loadings. Then ranked the competitiveness evaluation index via the analysis result, analysis position and weaknesses of the 29 provinces and autonomous regions in China, combined the model of marketing channel six force to analysis the influence on marketing channels competitive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Key words: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competitiveness; factor analysis
在市场体系中,渠道直接关系着营销组织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覆盖面。而市场服务能力的保证决定于该组织的渠道力。渠道力强的营销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整个渠道资源,通过对各成员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保证市场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其渠道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从生产地向市场推送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其市场竞争能力。
1 基于“六力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渠道力的组成结构
弗兰茨教授与兰文教授 1959 年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渠道权力的来源于以下五种因素:报酬力、强制力、参照力、知识力和合法权利,基于影响渠道权力的五种因素构建了营销渠道“五力模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对渠道权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于是兰文教授和克鲁格兰斯基教授1970年在营销渠道“五力模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补充,添加了信息力,构建了如今的营销渠道“六力模型”。
1.1 报酬力。报酬力是指渠道成员A服从B影响时,B回报A的能力。回报通常以很实际的经济效益形式出现,作为一方成员服从另一方成员意愿的酬劳。
在流通渠道中报酬力是指当渠道成员服从制造商的控制时,制造商回报渠道成员的能力。回报多以经济收益形式表现,渠道领导者往往通过报酬力从经济角度控制渠道成员。
1.2 强制力。强制力也可说是惩罚的权力,是指制造商可以在渠道不服从自己时对其进行制裁的能力。
与报酬力相反,是指渠道控制成员可以在渠道其他成员不服从自己时对其进行制裁的能力。渠道控制成员的强制力在渠道关系中相当普遍,比如,以畅销产品搭配非畅销产品销售;对竞争品牌的排他性;只能把40%以下的资金用于其他产品,等等。
1.3 合法权力。合法权力来自渠道成员自身的行为准则,该准则规定一个成员可依法对其他成员施加影响,其他成员有义务接受这种影响。
大多数的渠道都由独立的公司组成,他们与渠道主要控制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没有明显的权力界限和命令等级,所以实际并不存在合法权力。
然而这些渠道对于大多数类别的产品,目前依然是主流渠道,渠道领导者难免要处心积虑、大费周章地去施加影响,企图增强合法权力。比如组建契约式的渠道结构,成立“批发商俱乐部”;或者干脆自己开连锁店,把渠道商变为加盟性或合营性的内部成员,从而享有绝对的合法权。
1.4 知识力。知识力是指渠道成员在特定领域赋予另一渠道成员的知识或对知识的感知。是渠道成员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其他渠道成员产生影响的行为。
渠道中的专业知识力极其普遍,很多渠道领导者帮助其他渠道成员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交流会,向渠道成员传播种养殖知识,安排渠道成员参观学习,培养渠道成员意识和自主能力。渠道成员出于对渠道领导者专业知识的信服,往往接受其建议并做出改变。还有很多渠道领导者对渠道成员的业务开展培训,移植有效的管理模块,帮助他们提升经营绩效,这些都表现为专业知识力。
1.5 参照力。参照力即追随力,渠道成员一方认为另一方影响自己行为的企图有利于自己目标的实现,产生随从行为。对于个人,参照力更多的是源于渠道成员的个人魅力。比如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就是特别服气合作社的领导者,往往这些领导者都是村长、支书或者村里的能人、大户,其魅力来自于其个人经历、成就和举止,这就形成他的参照力,有时甚至是某种类似于偶像的力量,参照力的概念很难用言语表达清楚。比如,有的农业合作社中的示范社想突出其“领导地位”、“品质可靠”及“良好声誉”,就会相应选择“门当户对”的渠道成员作为参照,意在与其树立的形象相符合。
1.6 信息力。是由于一个渠道成员能得到真实信息资料而产生的,反映渠道成员市场信息收集、分析与判定的能力。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信息力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对信息收集、处理、判断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收集信息的渠道是否广泛,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处理的准确程度,以及是否有高瞻远瞩的信息判断能力,这个能力也决定着渠道领导者对渠道的带动能力。
2 模型构建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渠道已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重要武器,渠道如品牌,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说现代市场进入了“渠道为王”的时代,然而,从渠道规划、渠道运作到渠道调整,反映渠道整体竞争状况的渠道竞争力如何,仍然是很多企业无从面对的困境,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对其营销渠道竞争力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尤其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渠道中的竞争能力评估,已成为提高渠道乃至企业效益的基本前提,而这就需要对渠道竞争力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评估。
2.1 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本研究认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渠道竞争力应从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渠道主体通过渠道运营满足客户、达到渠道目标这个过程来进行分析,并在渠道规模竞争力、渠道规范化程度、渠道带动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五个方面拥有的与竞争对手相抗衡或超越竞争对手的能力。这五个方面的指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渠道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数据主要来源于内蒙古经济管理站2013年农业经济数据统计,对录入的数据反复核对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所取数据为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评价指标数据。按照科学性、综合性、可比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等原则,选取14个经济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人),合作社经营收入(万元),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数(个)、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数(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基层农技服务组织(个)、培训成员数(人)、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个)、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万元)、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万元)、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户)、企业成员数(个)、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万元)。15个指标分别从五个层面反映渠道竞争能力,分别为:渠道规模竞争力、渠道规范化程度、渠道带动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
2.2 应用因子分析法进行数据处理。应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数据处理后,我们发现第一个主因子F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数、企业成员数中有较大的载荷,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渠道中的规模对渠道竞争力的影响,可将其定位为规模影响力(强制力)因子;第二个主因子F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中有较大的载荷,而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渠道中的渠道示范能力,可将其定义为示范带动能力(参照力)因子;第三个主因子F在合作社经营收入、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中有较大载荷,而这3个指标反映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渠道中政府对其渠道竞争力的影响,将其定义为政府扶持力(报酬力)因子。详细分布见表2:
综合评价中,指标权重的确定是关键,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家组研究来加以确定等,也即是主观赋以权重。这里,仅从单纯的数量上,以三个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来计算各上市公司综合业绩的因子总得分,方法如下:
F=37.118×F+29.612×F+21.107×F/87.838
由上面的公式,再通过SPSS 软件求出结果,最后整理在EXCEL中,如表3所示:
由于本文着重分析营销渠道力对竞争力的影响,故在表3中只列出了29个省市中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市。在表3的省、市、自治区渠道竞争力评价得分中,有很多省、市、自治区的得分是负数,但这并不表明该地区的竞争力为负。这里的正负仅表示与平均水平位置关系,省、市、自治区城市的平均水平算作是零点,这是在整个过程中将数据标准化处理后的结果。
2.3 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因子得分综合排名可以看出,江苏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综合得分最高,特别是强制力因子排名第一,说明该省份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上,合作社整体规模比其它省、市、自治区大,但该省的示范能力相对较弱。综合能力排在第二的是山东,可以看出山东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照力很强,说明其合作社的带动示范能力较强,但在强制力因子和报酬力因子上得分相对较低。排在第三名的是河南,河南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强制力因子和参照力因子上得分较高,而报酬力因子得分较低。浙江省综合得分排名第四名,但其在报酬力排名第一,说明该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利能力及政府扶持力度上最强。而排在最后三名的是青海、宁夏、北京。这三个省市排名靠后的主要原因是参照力因子得分较低,在这几个地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能力较弱,进而影响其综合竞争力。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因子分析法对全国过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没有直接对指标赋权,而是通过科学定量分析构造一个统计上优良的因子体系,因子的权术是伴随着数学变换自动生成的,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同时,将评价依据由较强相关的大量指标转换成相互独立的若干因子,避免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可以通过各个主因子得分与排序情况了解各省市的综合排名及薄弱环节,为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竞争力提高提供重要依据。
3 营销渠道力在提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竞争力中的作用
在市场体系中,渠道直接关系着营销组织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覆盖面。而市场服务能力的保证决定于该组织的渠道力。渠道力强的营销组织,可以有效整合整个渠道资源,通过对各成员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保证市场服务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其渠道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产品从生产地向市场推送的能力和质量,也决定其市场竞争能力。为了进一步探讨营销渠道力对竞争力的影响,现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渠道竞争力排名前10位的省市数据提出,专门从因子分析提出的三个因子:强制力、参照力、报酬力三个方向进行分析。
3.1 强制力提升竞争力。渠道强制力是组织在整个渠道运行中对渠道成员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该成员在渠道运行中的话语权和自由支配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渠道过程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构成,每个利益主体都要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对这些成员的管理与控制是一种跨组织的控制,比一般垂直性的层级管理更加复杂和困难。渠道强制力主要表现在该组织在行业中的地位,替代商的多寡,规模化程度等方面。在农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道路上,农业龙头企业对整个产业链条有明显带动作用,可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加大了对产业带动力强、与农民利益联接紧密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推动农业产加销各环节紧密对接,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渠道竞争力。
3.2 参照力提升竞争力。参照力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所突出显现的“领导地位”、“品质可靠”、“良好声誉”等促使其他成员模仿或参照的形象或行为表现。渠道参照力是该组织在营销渠道中所处的地位和领导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参照力越大,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信誉度就越高,消费者对该组织的产品越放心,购买欲望就越高,社会各组织、企业与个人的合作意向就越高,从而该组织在整个渠道中的领导地位和控制能力就越高。通过示范社建设,可以起到“以点带面”,使更多的专业合作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成为现代农业的生力军,不但可以提高示范社的建设水平和质量,还可以促进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示范社,这样对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积极意义。
3.3 报酬力提升竞争力。报酬力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参与方回报的能力。参加商业活动的每个组织与个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渠道成员们与其合作也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且这个利润率必须比自己经营或与其它组织合作的利润率要高。这些渠道成员所获利润越多,合作意向越强,成为长期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就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就越明显,对各渠道成员的控制和约束力就越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越强,越吸引农民加入,进而扩大合作社规模及进一步提高渠道谈判能力,同时带动更多渠道成员创新组织模式,提高竞争力,所以,报酬能力高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渠道竞争力影响颇大。
参考文献:
[1] 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J]. 中国农村经济,2002(3):15-21.
农民合作社定义范文6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wWw.gWy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