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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流转土地的政策范文1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方案,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经济形式逐渐产生,并不断推进我国土地向集约化经济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能够为农民带来经济利益,有利于我国社会新农村的建设。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小农经济思想较深。部分农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比较重视,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让土地。另一方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农业税全免,鼓励农民务农,以致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其二,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了解。有少数农民担心政府会收回土地承包权,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清楚了解[1]。其三,政府基层不够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不够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流转方式、流转出现的问题等,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引导土地流转,导致土地流转缺少管理与监督。
1.2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全面,部分农村地区未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的土地转让无法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比较谨慎,同时普遍认为土地有增值与稳定发展的空间,导致不愿转出土地。另一方面,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少数地区通过利用土地流转来增加收入以及干部福利,甚至用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同时,业主由于投资失败以及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及时兑现农民租金,农民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证。土地流转收益没有增长机制,在流转合约上,农民的收益是固定的,流转期间不会再次调整租金,农民的收益无法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
1.3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然而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状况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有重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其一,农村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价格机制主要包括价格运行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在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中,土地流转价格能够体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益,由于我国整体否定土地是商品,将土地所有权与地租、价格以及价值区分开来,使得土地流转价格无法反应其真实价格,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价格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土地价格运行机制当中,我国土地流转价格不规范,其应由地租、供求关系以及税费共同决定的,由于农业税费已经取消,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价格就由地租和供求关系来决定。地租由于受到行政地租以及权利地租的影响,土地的价格制定无法符合供求关系的需求,造成土地价格比较混乱,使得土地市场无法均衡、平稳的发展。在土地价格调控方面,政府部门没有对土地价格进行适当地调控、引导以及管理[2]。使得土地价格市场比较混乱,造成农民土地收益的损失。其二,没有完善的交易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主要是解决土地纠纷事件,大多组织信息体制不健全,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造成土地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的信息不够了解,容易造成土地流转效益不高以及流转规模不大的影响。其三,土地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双方三者的土地收益分配有失公平,配置不均衡。
2.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2.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改变思想观念,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例如利用广播、网络以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进行宣传,消除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观念。确保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有效的收益。对广大基层干部以及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相关知识教育,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加强对土地流转的了解。
2.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就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建设[3]。土地流转价格即市场价格,供求双方通过自身利益达成的交易价格。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有利于供求双方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在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上能够发挥出最大作用。完整的土地价格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详情请见图1所示:
图1 完整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其一,完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详细记录土地交易情况,对各种土地档案资料以及土地流转交易情况进行整理,为农村土地管理以及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有利的数据依据。对不同等级的土地进行分级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充分的土地流转信息,促进土地流转的公平交易,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其二,对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主体要明确。在土地流转中,允许农民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不能低于最低保护价。由市场机制来规定土地价格,促使土地流转市场平稳发展,明确价格机制的主体是市场。其三,政府部门应完善土地价格调控机制。发挥土地调控的功能,就要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分配好土地流转双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的收益。利用土地价格市场调控机制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
2.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要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开发土地力度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在气象、作物病虫害、畜禽疾病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进行预测预报。在农业生产条件方面,要加强对道路、电力以及水利方面进行改善,为土地流转经营提供有利的条件。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经营权利。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并完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确保土地双方的合法利益。
3.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一种新型的土地经营模式,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善,能够有效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卫平,郭定文.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探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1):23.
农村流转土地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 市民化 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根据二元经济理论,实现二元经济转型的主要途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既要实现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其他产业转移,也包括农村劳动力由农村转入城市的地域性转移。就地域性转移而言,前期主要是指将农村劳动力转入城市,并在城市中从事非农产业,完成职业身份的转换,后期则要求转移出的农村劳动力不仅能够在城市就业,还能够在城市定居,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但目前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往往滞留在前期发展水平,没有实现由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因而产生了大量的非永久性迁移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进城满足了城市快速发展而急需的大量劳动力,为城市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王春超等人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农民工对非农产业的GDP贡献率一直呈增长状态,由1991年的10.5%上升到2010年的19.4%。农民工不仅促进了城市发展,也把一些城市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带回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闭塞的传统观念,让农民更加愿意接受土地流转政策,为农村城镇化打下基础。
然而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的非永久性转移却也给城市和农村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身份并在城市定居,使其不能享受城市福利保障,进而产生农民工看病贵、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农民工地位与城市市民地位的不平等也会造成农民工心理扭曲,进而影响城市治安;农民工收入不高,在城市中有着较大的消费压力,其大都聚集在城郊结合部,这些地方环境脏乱,治理难度大,也增加了城市改造成本。对于农村来说,农村劳动力的非永久性转移往往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大量荒废,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大部分我国农村出现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空巢村”现象。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非永久性迁移又与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着密切联系。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限制了农民工进行永久性迁移,与此同时,农民工非永久性迁移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城镇化进程中,必然要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而逐步完成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只有农民实现永久性迁移,农村土地流转才变得可能,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同样也可以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发展。
土地流转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所谓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是指农民工完成市民化后可能会失去原本作为农民以及农村户籍所能获得的既得利益,这包括与农村户籍挂钩的一切经济或非经济收益,主要体现为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国家的现有政策规定农民要取得城市户籍就必须放弃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农民难以接受的。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感情,他们把土地看成是安身立命之本,即使在城市拥有工作,大多数农民工仍把在农村拥有土地看作是其生存的最后保障。而且随着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土地的财产增值作用逐渐显现,因而要求农民永久性迁移,放弃土地,这是农民工难以接受的机会成本。
《决策》杂志在2011年曾对农民工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近80%的农民工愿意长期定居城市,但其中近67%的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房产。这表明大多数农民工愿意进城定居,但同时又不愿意放弃对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因而保留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土地流转政策,是解决农民工永久性转移的重要对策。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民工进行永久性迁移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因农村主要劳动力进城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资源荒废的问题。
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要真正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不仅仅是让农民工实现永久性迁移,还需要使之具备市民化的能力,这主要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中能够像普通市民那样拥有体面生活的能力,体现为农民工能够承担起其在城市中生活的成本,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的支出,其中的住房成本是农民工最难以承受的一笔巨额支出。
我国房价整体上不断攀升,城市中的普通工薪族都难以承受高房价,而农民工阶层则更是望而却步。农民工在城市中买不起房子,大多数人选择租房,但随着房价的上涨和城市人口的密集,我国的城市住房租金也一直处于上涨状态,这无疑给农民工的住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农民工想要通过租房举家定居在城市,仍然难以承受住房租金支出。如果通过土地流转政策,让原本在农村闲置的土地通过转租和入股,让农民工获得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资本化收益,将会增加农民工收入,提高其市民化能力。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农村城镇化发展,为了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失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保证我国粮食供应安全,国家开始逐步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虽然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已经合法化,但由于实践基础薄弱,加之人们传统土地观念难以转变,造成土地流转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农民权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以得到保障。千百年来,农民以耕作为生,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加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限,因而土地种植收入等仍然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一个重要保障,导致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并担心一旦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难以收回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自己便失去了生存的最后保障。虽然我国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也是为了首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然而在地方农村的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首先是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受到干涉,违背了自愿原则。这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委会往往未经农民同意便与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之后强行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而且往往迫使农民低价流转,而村委会却从中大获收益。
其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往往难以获得等价的土地增值收益。一般来说,在分散农户与企业之间,农户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其并不能透析土地流转政策,往往只能从土地流转中获得较低基本固定收益,而并没有争取参与土地经营效益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增值收益分配。
最后,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并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由于受文化限制或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的不熟悉,一些农民往往没有亲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不了解,这就难以保证农民其后在土地流转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权益回报,而且由于合同不规范等问题,也使得农民难以实现权益维权,因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流转土地用途被改变。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虽然地域辽阔,但由于庞大的人口基础以及可耕作地区的不足,我国的人均农耕土地占有量极少,因此我国十分重视保护农耕土地资源,以保证国家的粮食供应。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在企业或是开发商的利益驱动下,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并改变了原本流转土地耕地的属性,让企业和投资者在农耕土地上投资建厂或是发展其他产业。除此之外,一些投资者认为粮食价格较低,因而在流转土地上种植蔬菜或是花卉等,发展粮食种植以外的高效农业,极大地危害着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
土地流转期限短。从现在的土地流转状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土地流转期限还保持在2~5年之间,只有极少部分保持在10年以上。造成土地流转期限短的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农民不愿意将土地长期流转,他们担心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后,只能每年拿到固定的基本收益,而拿不到因土地的增值或是粮食价格的上涨可能带来的收益增长部分。
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的双方,包括农户和企业或其他组织,都担心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会发生变化以及考虑到瞬息万变的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而一般都采取短期土地流转方案,以及时应对外界变化。流转双方的这种担心使土地流转成为一种短期行为,并且有着一定的随意性,但实际上,由于土地租期短,加之企业等担心政策的变化,这些转入户并不愿意长期经营和规划土地的未来发展,也不愿意投入过多,因而他们大多在流转土地上进行粗放型经营。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壤价值,而有些转入户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常常违规对种植作物使用高毒性农药等,这样的短视行为不仅污染了土壤,也造成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制定土地流转专项法规,保护农民权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有关土地流转的专项法规,在2003年颁布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给予肯定,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这一规定虽然承认农民有权进行土地流转,并遵循了自愿性的原则,但对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却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使得土地流转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权益和责任都无从依法落实,给实际的土地流转操作带来了重重阻碍。因此,制定有关土地流转的专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在具体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做好土地流转农户的确权颁证工作,使土地能够成为农民的永久性财产,确定其土地用益物权。只有这样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才能免去后顾之忧,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农户才更加愿意签订长期的土地流转合同,促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其次,要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制定专项的土地流转法规,从法律上保证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继承权、转让权以及抵押权等权利,这既能够规范土地流转中的协议签订,也能为农民维权提供保障。
再次,应该制定土地登记法与土地合同法,将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各项协议,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对流转双方的农户或转入户进行长期协议签订或长期投资者给予一定奖励或政策性支持。这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转政策的长期发展,防止转入户对流转土地进行短期粗放经营,对土地进行掠夺性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专项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并没有专业或专门的服务机构,这就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信息不公开、农民不了解土地流转政策被迫进行土地流转等问题,由此造成了诸多的土地流转纠纷。因此,我国需要建立相关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来收集、整理和土地流转信息,为流转农民或集体组织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在具体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过程中,能够为合同内容的制定和签订提供法律指导,服务中心还能起到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的作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平台能够较好的为土地流转提供专业化服务,规范土地流转中的各种行为,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土地流转中心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来收集和整理有关土地流转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府网站或是公告栏中加以告示,使广大农户能够及时了解土地流转的状况,也为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仅能够使得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让流转双方都获得信任,还能降低流转双方搜寻和进入成本,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
第二,开设土地流转咨询窗口。当下许多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政策并不十分了解,这使得他们在与转入户的对话谈判中处于弱势,对于流转协议合同一知半解,造成了自身权益受损,引发诸多土地流转纠纷。因此,开设土地流转政策咨询窗口,组织熟悉土地流转业务的工作人员为农户提供政策解答与指导,让其了解相关土地流转信息,能够让农户在与企业等土地流转谈判中获得更多话语权,有效地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获得。
第三,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开展合同鉴证工作。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该提供一套标准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合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注意对合同中的土地流转收益做出合理指导与评估,保障农户长远土地收益的获得,中心须对合同中土地流转的期限、用途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这能有效地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并预防日后土地流转纠纷的发生。
第四,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当前,我国近七成的土地流转是属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由于农户之间往往碍于人情或是文化水平不高,他们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口头协议或是简单的书面协议,并不会签订合同,这就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隐患。因此,成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其能为土地流转纠纷提供一个解决平台,促进土地流转和谐发展。
做好各项配套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但并不是做好了土地流转工作便能够完全解决农民非永久性迁移问题,政府还应该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
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不愿意进行永久性迁移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其在城市并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其子女的教育、家人的看病医疗、老人的养老等都依附在农民身份之上,其在城市中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而且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失业保险,农村土地便被看作是失业后的最后生存保障,因而其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在城市中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推动土地流转的运行。
除了要落实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之外,国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保障体系,这才能够真正解除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因为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造成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空巢现象,因此完善农村养老制度对于这些空巢老人的生活至关重要,这也使得许多农村老人希望靠土地养老的思想有所改变,从而促进土地流转。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和教育制度,让农民看得起病,孩子上得起学,减轻农民的思想负担和经济压力,改变其以土地作最后保障的思想,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民永久性迁移。
此外,我国公民的各项保障制度或身份认定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因此要使农民工享受到城市保障制度,成功转换身份,等等,都需要对当前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消除城乡户籍之间的差异,改革各项保障制度与户籍挂钩的政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带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农村流转土地的政策范文3
关键字:农村土地流转;障碍;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的经营和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粗您现代农业的发展,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探究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关键障碍
(一)观念和意识薄弱
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这一问题的意识十分薄弱,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在一些村级干部的观念里,认为土地流转就是种养大户、农业企业所管辖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这从根本上加大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认知,土地流转问题矛盾尖锐,监管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另外,在农村,小农经济的特征与“小富即安”的思想意识还相当严重,一些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理解,也不支持,他们担心国家对土地的政策不稳定,认为土地一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丧失,现在国家的惠农政策不断完善,再加上农业税的取消,国家根据农民每年的承包面积,给予相应的粮食补贴,如果现在土地流转,农民担心国家的土地政策不稳定,因此,就不肯实行土地流转政策。
(二)机制不健全
国家对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土地仍是农民的主要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在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或是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农民根本不愿意将土地出让,他们仍需要依靠土地带来的经济收入,来解决衣食住行,子女教育以及医疗等问题,如果国家相关机制健全并逐渐完善,就可以有效为农民解除这些后顾之忧。尽管近年来,外出打工的农民比例不断上升,农民的经济来源增多了,收入相对增加,但因为这些农民外出打工往往会受到季节性和周期性等因素的影响,种地对于他们来说还是最可靠、最稳定的。因此,存在着就算土地闲置,农民也不愿意将其租赁给别人经营。
(三)农村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性管理
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流转程序的设置缺乏规范性,现在存在很多私下流转、口头协议等不良状况,还有的采用转包出租代耕的方法,这些都是极其不规范的行为。不能通过有效的俄市场机制来管理和规范土地流转。另外,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口头协议或是不签订规范的协议,这会造成日后严重的纠纷,也导致了承包关系的混乱不堪。这些阻碍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四)规模化土地流转难推进
农村经营承包是采取将成片的土地分割成小块给农民,但在土地流转中,土地都相对集中,需要与每一户农民协商,这就为规模化土地流转的推进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经济成本。国家现在的粮食补贴等会优惠政策,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更强。综合多方障碍,有实力的企业也认为参与土地规模经营风险比较大,因此,整个规模化土地流转的进程很难推进。
二、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问题的措施
(一)增强土地流转意识
积极、广泛地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以及方法,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手段全面普及相关知识和政策,加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正确认识和理解,让农民从思想上转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增强土地流转意识,才是最根本的,更新农民“小富即安”的思想理念。运用创新方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那些规模经营的种田大户,积极进行表彰和奖励,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土地流转中,让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是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好收益的有效途径,可以推进农民致富,抓住重点,改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不支持态度。要应多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让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正确认识,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增强增强土地流转意识,才会加快土地规模流转的进程。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
首先,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在各个市、区县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中心,任用专职土地流转信息员,搜集、记录农民土地流转的相关资料。运用科技手段,传播土地流转信息,做好土地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
其次,要建立并完善价格评估指导机制。将土地流转价格建立在一个客观、公正、合理的标准上,以此为指导,推进土地流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进入流转市场的经营主体必须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对经营主体的资格、资信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完善风险保障金制度,将最大努力将土地流转风险降到最小。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力度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有必要出台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政策的条例。对规模化土地流转,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规范标准,签订统一的合同,否则,流转不能生效。对流转合同要做好全面、准确的登记和鉴证,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手续,才能有效降低流转双方的纠纷隐患对各种流转方式的土地流转都要做好相关的备案登记,加强管理力度。
结语:针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农民和基层干部土地流转观念和意识薄弱、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性管理、规模化土地流转难以推进等障碍,我们必须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增强土地流转意识,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力度等都是有效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2):38-47.
[2] 蒋满元.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J].农村经济,2007,(3):23-25.
[3] 周克任.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几个问题的理论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4-7. [4] 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等.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及其流转效率的评价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5):54-60.
农村流转土地的政策范文4
深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对于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主要情况
1.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我县采取电视、会议、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传达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熟悉法律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履行义务。
我县于1998年开始,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延长30年的工作。到2010年底全县307个村委会,2742个村小组,8.6万余户农户全面完成合同重新签订及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通过开展土地承包期的延长30年工作,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得到了长期的保障。
2.加强监督,引导流转,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我县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一是2009全县统一制订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二是引导流转。2011年上半年,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为2.5851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4.5%。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乡镇都建立农村土地规范化服务中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起到积极作用。四是出台土地流转奖励办法。吉发[2011]1号文提出落实产业发展奖补政策,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凸显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逐年增加。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每起纠纷都要妥善处理。
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法律的宣传普及需要很长的过程。要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土地流转政策还需要做好广泛宣传。
2.人地矛盾的客观性给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难度
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口增长,产生的客观矛盾以及在土地承包上“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带来在一段时间内使少数农民的承包权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纠纷大量涌现,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还未成立。目前纠纷调处的办法一是上访,这就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协商调解。三是法院诉讼。
三、进一步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思路
1.妥善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要继续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妥善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和发放的经营权证书不完整、不规范的,要组织人员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两证到户”,证书面积与实际面积相一致。
2.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依法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吉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3.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规范管理。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农村流转土地的政策范文5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2-0343-01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范有序地进行土地流转已成为必然要求。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有土地互换、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1]。
1 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目前,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起始阶段,且流转方式多为零星、分散式。据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485.07 hm2,占全县播种面积的0.81%。从土地流转方式划分,实现转包面积260.13 hm2,占土地流转面积的53.6%;转让面积59.93 hm2,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2.4%;租赁面积90.6 hm2,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8.7%;互换面积74.4 hm2,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5.3%。
2 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对土地流转缺乏认识
长期形成的土地依附性,使农民形成严重的恋地情结,一些农民害怕失去土地,对出让土地经营权心存疑虑;乡村干部对土地流转的必要性缺乏认识,阻碍土地的正常流转。
2.2 缺乏地方配套政策
目前,各地规范土地流转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尚未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2.3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据调查,农村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鉴证的流转土地只占极少数。即使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协议条款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发生纠纷时,没有相关依据,给处理问题留下了隐患。
2.4 土地集中流转困难
互助县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以本地企业就业和外出打工为主,且以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青壮年居多,其他则仍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良好的、稳定的预期经济收益保障。
3 制约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3.1 农民转移就业空间小
互助县第二、三产业规模较小,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有限,除外出务工人员外,其余多数是农闲外出务工,农忙回家耕作,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非常有限。
3.2 承包土地零散
农户在严重分散的土地上种植其他家庭所需作物,进一步加重了土地的分散程度,形成了分散、细碎、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实现土地成片集中流转[2-3]。
3.3 土地比较效益低
川水地区种植效益相对较高,而当前土地流转价格普遍仅在45万元/hm2左右,农户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而浅脑山地区由于气候条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差,交通不便,比较效益低,基本上没有流转市场。因此,比较效益成为制约全县土地流转的直接原因。
4 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对策
4.1 改善土地流转条件
一是加强土地细碎化整理。二是利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三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4.2 保障农民利益,畅通土地流转渠道
土地流转中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农民不愿交出土地使用权,根本原因是怕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土地升值后的价格,要解决土地流转后的风险问题。
4.3 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要有针对性、有层次地修订、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从体制和国家政策导向上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加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4-5]。
4.4 拓宽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渠道
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将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农民转移与土地流转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解决农民的耕地问题,最终的办法就是减少农民。因此,加大农村劳动力对外输出力度,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程。
4.5 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个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建立奖励基金、减免税收、政策扶持、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领办等优惠政策,紧紧围绕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结合马铃薯、油菜、蚕豆三大优势传统产业、设施农业、特色蔬菜和制种基地建设,以发展设施农业、食用菌、多品种特色蔬菜等为主,集中连片建设科技与推广结合、龙头与农户相连的无公害特色蔬菜生产基地,积极联系龙头企业到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加快土地流转力度,使原本零散的耕地逐步集中到种田能手、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中,从而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升农业集约化、科技化、产业化水平,加速推进现代农业进程[6-7]。
5 参考文献
[1] 徐连贡.对互助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土地,2008(4):21-22.
[2] 黎春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7):212-213.
[3] 韩子锐.对海东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J].青海国土经略,2012(1):36-39.
[4] 于忠军.市场化加速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0(4):8-9.
[5] 刘开森.莆田市荔城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24):336,339.
农村流转土地的政策范文6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规模经营小、农业比较效益低、人地矛盾的问题日渐突出,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效地减少土地撂荒;有利于促进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和资源的配置,开辟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渠道。各级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我县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开展宣传与调查,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氛围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市、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
传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张贴宣
传标语、编黑板报、出宣传栏、印宣传册、派宣传车、组织相关讲座、利用广播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精神实质,自愿融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中去。县农业局要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指导员50人,这项工作要在6月底前结束。
同时,要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状况,重点摸清流转方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要求各乡镇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将摸底调查汇总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摸底调查表由县农业局另文下发)上报县农业局。
三、坚持原则,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各乡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乡镇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侵占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三)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四)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大胆创新探索,切实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引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或者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也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然后在龙头企业做工人的办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能人大户带动型。即积极鼓励当地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能人、大户连片承包农户流转的土地,并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
(三)农村土地合作社型。即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选择不同产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土地合作社,支持其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四)农户相互流转型。即积极鼓励农户之间通过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村集体集中流转型。即对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依法征得村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体的“四荒”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公开发包或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撂荒土地代管型。即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在确保原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规范运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建立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农业局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日常工作;乡(镇)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内土地流转服务具体工作;各村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室,直接承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工作,主要登记汇总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并将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招商信息,吸引村组内外的农户和企业单位投资高效农业;二是负责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和指导,开展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四是负责对流转土地进行监管,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做到“六有”,一是有统一制作的名称规范的牌子;二是有统一刻制的印章;三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是有能正常开展各项服务所必需的实施;五是有2个以上相对专职的工作人员;六是有正常运转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在组建初期,要重点做好制订管理服务制度、搜集登记土地流转信息,以及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在6月中旬前设立起来,其中乡、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立的具体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已开展的指导服务项目要及时报县农业局。
(二)规范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样式统一使用《**市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在各村、组开展一次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的公示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活动。农户流转土地时,各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要免费为流转双方提供合同文本,并指导合同签订。合同要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流转方式,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使用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在指导合同签订时,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予以办理,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要严格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审查,确保已流转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审查。
(三)建立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
(四)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上报制度。一是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格。为及时统计、汇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季度后5日内(具体为4月5日前报一季度、7月5日前报二季度、10月5日前报三季度、次年1月5日前报四季度)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统计表样式由县农业局另文下发),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在上报统计表的同时,各乡镇要对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与统计表一并上报县农业局。二是上报典型案例。各乡镇要对土地流转工作中产生的成功案例进行认真剖析,形成经验材料及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将在《**农经》中予以刊发,供各乡镇学习参考。三是上报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尤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上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各乡镇新农村建设考评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部分评分的重要依据。
(五)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可能引发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假如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县里准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规范行为,排除隐患,加快和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司法、法制、国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同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仲裁庭应选配3名以上仲裁员,由县仲裁委员会考核聘用,实行持证上岗。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农民工返乡可能出现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工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发生与调处情况,积极做好工作预案。要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
(六)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试点。开展工作试点可以起到率先示范作用,由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乡镇要选择若干个产业发展较快、土地流转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开展流转工作试点。试点中,要着重探索如何引导农民流出土地,如何吸引大户(农业企业)流入土地,如何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作用,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要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服务,确保试点一个,成功一个,以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快速有序发展,并力争每个乡镇涌现1个以上土地流转面积占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村。原则上要求小乡镇建立1~2个示范点,大乡镇建立3~5个示范点。各乡镇试点村的选择情况及试点工作方案要在5月中旬前报县农业局。
五、完善政策,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将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15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鼓励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贡献的组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一是一次性流入土地面积100亩以上;二是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三是与农户签订了规范的流转合同;四是按流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给农户土地流转费用;五是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六是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七是规模经营效益显现,亩产值高于农民个体耕作200元以上;八是年内没有与农民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突出贡献的认定标准:一是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完备、程序规范、经费落实;二是每年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3次以上,接受宣传的总人数200人以上;三是成效显著,包括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协调和指导农户签订规范合同文本每年100份以上,成功流转土地面积每年300亩以上,开展了土地流转后续跟踪服务,确保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适度(20亩以上)规模经营,及时完成了土地流转信息的分析、上报工作,土地流转档案管理达标,没有出现土地流转纠纷等。
(二)制定完善鼓励土地流转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的农民,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子女可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的流转土地;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积极探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做法。对农民原有房屋区分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地理位置等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三)强化金融信贷和用地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重点向生产大户倾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
高新技术引进;金融部门要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农村土地合作社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规定进行及时登记,并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农村土地合作社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允许规模经营主体将占用面积的2—5‰的土地建造简易仓库、晒场、运输道路等,作为农业生产管理辅用地。但土地流转到期时,规模经营主体要负责还耕。
(四)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就生产的农作物、畜牧产品进行保险,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力度。要进一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大劳务输出,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脱离土地,从农村走向城镇;加强劳务培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通过组织劳务洽谈等形式,建立固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