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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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办法

监督工作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是住房保障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则。

第三条本州辖行政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列公民可作为社会监督代表(以下简称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一)各级人大代表;

(二)各级政协委员;

(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

(四)公共媒体及其代表;

(五)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既可以委托监督代表参加,也可以另行选派代表参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年一次的监督,每年月日为主动邀请公民及其代表监督的接待日。

第七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代表可根据自身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分配、公示、基础设施配建、物业服务、收费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及公共媒体的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等;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代表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

(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

(一)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

(二)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

(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储备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等;

(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远期及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单体设计方案、室外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

(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

(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

(一)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情况;

(二)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情况;

(三)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对住房保障供应、分配的监督:

(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和数量;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供应、分配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对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监督: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家庭的资格复核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

(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小区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

(三)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动邀请各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具体事项实施监督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发出邀请。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答复。监督代表就某项具体事项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监督的,可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参与监督的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并在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监督意向的监督代表反馈接受监督活动的具体安排。监督代表提出的监督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范围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不属于监督范围的原因;

(二)参与监督的代表可以以个人名义或组成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活动小组的形式(以下简称监督活动小组)进行监督,监督活动小组原则上由3~10人组成。以监督活动小组形式参与监督活动的,由监督活动小组自行推选1名本次活动的小组负责人,对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

(三)活动结束后,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州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和建议表》,对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活动小组和以个人名义参与监督活动的监督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多种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传媒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过程中,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邀请同级职能部门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邀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答复,不接受邀请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监督代表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可由监督代表直接要求其答复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约见等形式直接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及公共传媒公开本办法监督内容,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申请排序,应当邀请监督代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督代表在接待日前可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约见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除不接受约见的特殊情形外,应当接受约见,并在作出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见面时间。不接受约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不接受约见的情形包括:

(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范围的;

(二)已约见反映同一事项的监督代表,该事项正在规定的处理限期内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代表可独立或共同每年定期召开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工作会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派员参加会议,听取监督意见、建议,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可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公布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属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监督意见和建议采用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纳,加以整改,并向提出问题的监督代表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监督代表直接告知或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监督代表反馈处理意见或结果。对保障房有关资料涉及秘密的不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督代表会议,向其汇报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组织监督代表检查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被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问责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接受监督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答复和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的;

(三)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社会监督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节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处分、免职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监督工作办法范文2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工作办法范文3

2015年上半年根据大队畜禽屠宰执法监管职能,在局党委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大队紧紧围绕市政府“放心肉工程为主线,强化执法监管和服务,突出中心和重点,创新工作思路。根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大队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分工分片,明确各自职责,确保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上半年全市未发生一起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城区城郊进点屠宰率达到100%,农村乡镇达到96%以上;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井然有序,并继续保持良好运行态势。为我市的“放心肉”工程建设、不合格屠宰场审核清理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市现有肉品经营户1250户左右(其中城区212户),生猪屠宰从业人员约3000人,屠宰企业3家。大队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对35个乡镇的所有肉品经营户及屠宰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调研各乡镇的生猪屠宰管理状况、肉品经营户基本情况、经营肉品来源、经营方式、重点乡镇有“注水”嫌疑肉品经营户的动向及屠宰企业管理运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摸排出有“注水”嫌疑肉品经营户14户,分别由大队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管防控,有“私屠滥宰”嫌疑肉品经营户123户,由乡镇监督分所人员和大队分片负责人共同实施一对一监管,并建立执法监管档案。建立以大队进行突击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执法督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所属区域日常监管的执法监管体系。明确执法监管工作重点:一是严格掌握有“注水”嫌疑肉品经营户动向,并进行严密防控;二是进行对有“私屠滥宰”嫌疑肉品经营户进行重点常态化监管;三是强化对监管松懈、以前有“以包代管”现象、定点屠宰场关闭的重点乡镇进行执法巡查。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是我们的主要职责。上半年,我们切实履行职能,在坚持“检查、巡查、抽查”三查制度的同时,严防工作中出现漏洞,进一步从环节上把好监管链条。全市面上在明确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我们加大了协调指导和执法知识培训工作,联合乡镇实施专项整治。上半年多次组织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活动,会同公安部门、电视台开展联合行动1次,与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联合检查、突击检查60次(天),实施执法检查全区域覆盖。上半年共立案查处9起,罚没款52647.00元,没收白肉627.32公斤,结案率100%。出动执法车辆60台(次),出动执法人员300人(次),乡镇日常监管平均每月1200人次。对没收的白肉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的遏制了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稳定运行和肉品供应安全。

为了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有更多的群众能够了解,让老百姓能够积极参与并支持我们的工作,一是在电视新闻等媒体上对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二是采取登门走访、发放《守法经营告知书》等形式,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老百姓参与和支持我们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上半年共处理了14件举报电话事件。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齐抓共管,确保“放心肉”工程惠利与民,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稳定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和有力支撑。

半年来,大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为民、务实、清廉”,以纠正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推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我们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肉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切实解决工作上存在的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问题。针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运行中的问题和难点,建立大队十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了案件会商制度、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等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着力抓好对工作影响较大的重点制度检查落实,杜绝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纪律松懈的不良作风。对全市各乡镇监督分所的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次执法办案业务培训,提高了乡镇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为打造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的队伍奠定了基础,为全市的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规范运行提供了保障。

大队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二个“严禁”,一是严禁执法人员与被管理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苟且;二是严禁向被管理对象通风报信。案件查处过程中坚决执行案件会商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每个案件,不徇私枉法,不办理人情案。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法留痕”,所有执法活动均建立电子档案,案件查处一案一卷,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了大队执法监管、执法案件查处、没收白肉登记台帐和乡镇日常监管、肉品经营户状况、重点监管对象、有“注水”嫌疑经营户状况、举报投诉记录、工作日记档案。

总体上看,上半年畜禽屠宰执法监管工作有成效,有经验,但也有不足,主要是工作上开拓不够,守摊子、保稳定的思想占上风,对少数乡镇长期

累积的问题,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对照行业管理的职能,工作没有完全做到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全市畜禽屠宰执法监管面广量大,大队执法人员少,力量不足,并且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执法培训,原来的生猪办有工作人员21人,主要负责城郊区的生猪屠宰管理,现在仅有6人,负责全市的畜禽屠宰执法监管工作,势必给畜禽屠宰执法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普遍存在执法监管人员少、经费不足、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够;

(三)城郊区和农村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差距较大,乡镇与乡镇之间监管力度不一样等问题导致乡镇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难度大,偶有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给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全面执法检查。对全市35个乡镇生猪屠宰执法监管、肉品经营户肉品来源、重点有“私屠滥宰”、“注水”嫌疑经营户动向等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执法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象档案,在此基础上一是通过走街串巷、跟踪调查、暗访检查等形式,全面进行“地毯式”执法检查,重点关注销售未经检疫、无证无花、证物及证花不符猪肉以及低价销售猪肉等摊贩,锁定一批非法经营户,顺藤摸瓜,顺线追查产品来源,深挖私屠滥宰窝点;二是严密防控14户有“注水”嫌疑经营户的动向,坚决杜绝“注水”肉事件的发生;三是对有私屠滥宰嫌疑的123户经营户,落实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实施“一对一”日常监管,大队分片责任人对所属片区实施检查、督查,确保私屠滥宰生猪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收集、主动排查,及时发现涉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线索。

(二)、严格依法查处。紧紧围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年行动”精神,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现行为。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电视台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曝光)仍然存在的少数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人民群众食肉消费安全;

监督工作办法范文4

各村(居)、各大办公室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监督办法》纳入学习计划,组织集中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负责同志要自觉带头学习《监督办法》,掌握基本要求,领会精神实质,迅速贯彻执行。

二、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各村(居)、各大办公室要按照管理权限,向镇纪委主动申报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接受监督;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已确定的本年度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当时未能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随时发生随时申报,对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上报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后一周内报镇纪委备案。镇纪委每年从各村(居)、各大办公室上报的“三重一大”事项中选择3-5项有影响的事项进行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的每一事项必须包括立项审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提出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程序。对未立项的事项要采取随机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一事一监督,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监督。健全监督档案资料,实行“一事一记”,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监督工作办法范文5

关键词:SWOT分析 央行 事后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72-03

当前央行事后监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我们应从更新更全的方位来观察和分析问题。一是央行事后监督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二是央行事后监督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三是为有效发挥事后监督部门的作用,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央行事后监督的发展历史与成效

货币资金的流动是银行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而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则是建立健全人民银行会计内控体系的主要目的,事后监督由此应运而生。

1985年,人民银行成立了稽核监督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稽核和对人民银行系统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的检查。1997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设置事后监督岗,对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当时的事后监督是核算部门的内部岗位之一,尚未独立。

2003年,随着人民银行职能和内设机构的调整,增设了事后监督部门。2004年,各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相继成立了独立的事后监督中心,实现了对本级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核算业务的统一监督,实现了对所辖县支行(除国库部门外)会计核算业务的集中监督。同期,总行配套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事后监督办法》,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由会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2009年以来,总行为适应人民银行会计业务改革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发展要求,正在对《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和《工作规程》进行修订。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事后监督部门在规范操作、提高核算质量、完善内控机制、保障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却仍有案件发生,尤其以黑龙江通河县支行案件和河北宣化县支行案件影响最为恶劣。这些案件的败露并非由事后监督部门发现。面对这样的事后监督之困,事后监督部门应该加强与改进,才能真正起到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二、央行事后监督现状的SWOT分析

SWOT是英文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和Threats的缩写,即组织本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SWOT分析法是企业战略管理领域广泛使用的分析工具。目前,广泛借鉴企业管理理念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因此,本文拟用SWOT分析法来拓展新形势下事后监督的研究思路。

(一)优势(Strengths)

1.监督地位。事后监督中心专设后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能够换位审核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地位非常独立。

2.监督信息。明显优势在于:(1)客观性。事后监督工作超脱于同级各专业会计核算部门,在人事和业务管理上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连续性。事后监督工作每日进行,能够随着会计事项的续时发生不间断地反映某一被监督单位的会计核算质量。(3)全面性。事后监督信息覆盖面广,一般会计核算业务和重点监督环节都能得到有效审核。

(二)劣势(Weaknesses)

1. 监督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工作是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的复审和检验,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但又赋予事后监督中心“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职责。事后监督中心如果承担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职能,就不应仅仅是对前台业务的简单复核和前台业务的延续,而是全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督体制。目前人民银行只在分行和中心支行两级设置事后监督中心,总行并未设立对口司局,县级行也没有相应部门。《工作规程》中规定:“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外汇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同级行内审部门监督检查”。这种体制权责不等,易形成职能空白。多头的分散指导也造成了实际指导的缺位。

3.监督标准。一是监督范围不统一。个别分支机构未将货币发行业务核算纳入监督范围,对国库业务监督也未包括科目日结单、总账、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等会计资料。二是监督依据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事后监督系统评价体系,现有的规章制度都属于指导性文件,条款过于笼统,对如何全面地处理问题无操作依据可循。

4.监督力量。目前事后监督人员的特征是:对从事过的核算业务了解较多,全面掌握各种核算业务的人较少;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但综合分析能力不强。在培训方面,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做法占相当大的比例,难以同步参加核算部门的新业务培训,一般根据业务需要,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系统性、全面性的培训少。

5.监督激励。《工作规程》规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事后监督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对表彰奖励条件没有“量”的规定,成绩难以得到广泛重视和认可。惩处条款又过于笼统,实际工作中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形成风险管理的真空。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总行支持。2009年9月总行召开了全系统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的事后监督工作座谈会,对近年来事后监督中心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为下一阶段的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适应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发展要求,2010年11月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目前总行正集中力量开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即ACS系统)和相关的事后监督子系统。这些都体现了中央银行领导不但认识到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在实践中也逐步加强了工作力度。

2.交流通畅。一是建立起了工作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加强与核算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内控体系中其它监督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工作成效。二是建立起了监督情况反馈机制。事后监督部门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整改,按月对差错情况进行汇总归类,按季对核算质量进行分析通报。

3.创新涌现。央行事后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在发展中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几年来相关人员围绕监督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加大了日常及专项调研力度,并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例如“风险预警”体系、“实时监督”、“监督信息共享”等优化事后监督工作的新观点。核算监督工作很有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发展与变革,进入新的阶段和领域。

(四)威胁(Threats)

监督时滞: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下,资金能够在数秒内实现在全国金融机构间的实时支付,对风险控制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事后监督中心所复审的会计核算资料最早的在第二天上午才能收到,最迟的(春节、国庆长假)是第八天上午才能收到,难以真正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三、破解央行事后监督之困的对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内部条件给事后监督带来的优势远小于劣势,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远大于受到的威胁。因此,我们认为央行事后监督要走出困境,适宜采取的策略是抓住机遇、转化劣势。

(一)科学职能定位

在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不断深入,新业务、新系统不断推出,风险隐患不断增多、防范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有必要提升事后监督中心的职能地位,以充分发挥其在防范资金风险方面的作用。建议总行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于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同时赋予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权,增加风险监测、预警提示、风险评价等职能。

(二)创新现行体制

建议总行改革现行事后监督中心管理模式,使其直接对主管行长和上级会计部门负责。将业务指导集中于上级的一个部门。同时,完善考核体制,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科室的考核实行上级行对口部门考核与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结果相结合,促进业务部门重视事后监督工作,促进事后监督中心成果的转化。

(三)规范监督标准

建议总行出台一套标准化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评估办法。标准化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事后监督部门职责、监督范围、监督重点、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管理权限;标准化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风险分类、监督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法、监督步骤等内容;标准化的风险评估办法包括明确差错分析的方法和要点,监督情况的反馈和整改等内容。

(四)增强监督力量

利用集中学习、岗位培训、参加联合检查等方法,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方法、审核技巧等的专项培训。特别是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各业务部门组织的新业务、新制度、新知识培训。同时,试行前后台会计人员岗位在合理期限内(2-3年)的双向交流,以增强后台人员的业务操作实践经验,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五)完善激励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动机与智力相结合就构成个体或群体的潜能值(PV)。可用公式表示:PV=ID

式中: PV-潜能值; I-智力; D-动机;

我们要激发事后监督人员的内在潜能可以通过提高I或D来实现,而激发人的动机是最容易的。建议总行对事后监督人员的表彰奖励条款进行适当细化,实行责、权、利完全统一的奖惩激励机制。

(六)营造多方共赢

一是与各业务部门配合,努力营造和谐的监督环境和融洽的监督关系。二是为上级主管部门完善制度提供建议服务,为纪检监察、内审等内控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充分发挥纪检、人事、内审、事后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的作用,在联动监督方面可进行更多、更新、更大胆的尝试。

参考文献:

[1]胡卫华,《事后监督在大监督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选择》[J],《新疆金融》,2009,(8)。

监督工作办法范文6

企业财务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科学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不仅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生存发展,更有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依法进行的有力保障,实行财务监督也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有核算就必须实行监督,没有监督的核算质量就难以保障。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可以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切实保证财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财务监督分为制约和促进作用,财务监督的制约作用表现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稽核,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效的财务监督可以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浪费和漏洞,增收节支,减少企业成本的支出,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1.企业领导对财务监督工作缺乏重视。我国企业的主要领导没有真正意识到财务监督工作的真正作用,对财务监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国有企业认为监督的对象就是领导,限制了领导者的权利,使企业的财务监督被动地工作,很难在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长期以来,普遍的观点认为财务监督就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使财务监督工作所需信息不足,影响了财务监督工作的作用。财务监督涉及单位的各方面、各部门,如果工作都由财务部门承担,会造成监督不全面,偏差性大,财务部门并不是直接面对各种实际业务,要做好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各部门参与配合。财务监督是企业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是促进自我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念。

2.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高。人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决定因素,财务监管工作也不例外,财务监督工作对人员要求素质高、专业性强,尤其是对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品质有较高的要求;企业违纪行为有很大一部分是财务人员造成的,有财务人员直接参与的,也有财务人员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的,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无论再好的制度和办法都要靠人执行,人员素质和监督效果有着紧密的联系,保证企业较高的人员素质是实施财务监督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企业的人员素质不高,给财务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障碍,尤其是国有企业由于受到体制的影响,人员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相应的计算机知识,特别是对一些先进的金融管理工具更是一无所知,无法适应企业财务监督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企业的财务监督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有关内控方面的指引、办法等,但并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企业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是各自为政,企业财务监督制度也是五花八门,这就给那些不想实行财务监督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机会,还有些单位办法简单的没有约束力,仅就一些科目的列支范围、科目负责制度作为监督办法,根本无法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我国虽然出台了很多文件法规来指导财务监督工作,但还是缺乏强制性,使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约束力不强,具体工作中就具体操作没有刚性要求。另外,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财务监督制度的实施,不少单位负责人把关心、重视监督工作用在违法乱纪上,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违纪违规,以谋求私利或小集体利益,完全失去了工作原则和管理作用,这种行为是对财务监督制度的一种打击,失去的是单位对各项财务监督制度的落实。最后,企业财务人员的执法环境差,财务人员是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做具体工作的,由于体制的原因其经济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所掌握和决定,财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权。

二、完善企业财务监督的措施

1.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升财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务人员不再是简单的记账、算账,而是具有预测、决策、控制等高端职能的管理人才,这就要求财务人员熟知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精通税务、审计、证券、金融、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这样才能成为业务全面、知识丰富,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才能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可以通过学历教育、职称晋升来提高专业理论水平,随着财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职业的门槛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学历和职称等都有了明确规定,这对那些不是专业学校毕业的财务人员是一种挑战,针对理论基础差的实际状况,要主动学习来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是财务人员提高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财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有利于提高工作能力的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同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也要侧重于先进的财务管理知识,分行业、分层次合理设置培训内容,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岗位竞争也是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优胜劣汰是自然规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人员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国企要打破传统的管理体制,引进具有高学历、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也可以通过考核淘汰那些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的财务人员,使财务人员的素质适应监督职能的需要。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网络信息技术具有快捷、准确、可靠的特点,采用服务器的形式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网络服务器建立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标准化的数据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有效监管,实现资源共享,在财务软件的选择上要能够多人共同使用,这样即可提高企业内部的资源利用率,也使得财务工作更加透明,每笔业务的记账、核算不再是一个人的事情,所有财务人员都能看得见,消灭暗箱操作的行为,财务监督公开化、阳光化;信息化远程控制也可以消灭日常监管中的信息部对称现象,更加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提高财务监督的工作效率。

3.转变思想观念,财务监督变被动为主动。从企业长远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督不是限制企业发展而是促使企业健康发展,财务监督能够减少和避免企业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督的必要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都是有目共睹的,财务监督是规避风险的最好办法,自我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也要实行有效监督。企业财务监督能够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是企业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关于经营成果的信息,及时可靠的信息传递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树立和维护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让企业的每名员工都知道和了解财务监督工作,形成全员参与良好的局面,激发全体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职工感觉自己在企业的作用,从而激励他们为企业管理管理献计献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这样也就不给财务监督留死角,财务监督工作渗透到企业的每个层次,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在财务监督的范围内,保证财务监督的实效性。

4.强化制度建设,强力推行财务监督的贯彻实施。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和办法,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也只是形同虚设;财务监督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来保证实施,不能给那些逃避监督的企业和个人留有余地,保证财务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对企业内部不相容岗位要强制分离,重大经济活动和事项要进行集体研究和公示,资产的清查盘点要真实,这些关系到企业生存的财务监督工作要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或不执行的要严格处理,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坚决落实责任,违反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财务监督工作的落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