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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范文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附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制定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的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先进成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信息披露机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的路径建设,通过电子政务、新闻会、网络、电视等方式向社会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另外,还应从法律上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应及时、规范的向社会披露,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2、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相关知识包括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具体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还应加强非政府组织和社团的建设,它们既可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又可以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见与建议收集起来反映到立法者与决策者手中。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者,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这样有利于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其监督意识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推助作用的社团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款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等。远低于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起点,保障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威慑力度。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都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而事实上执法部门很难确定“违法所得”,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应该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放纵,保证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范文2
关键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发展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83-02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发展状况分析
1.美国
二战以后,美国作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自称是世界上食品最具安全性的国家,对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相当重视,也将食品安全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美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分开的,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各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机关(国会)根据社会需要颁布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执法机构通过被授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触犯食品安全法律的人实施逮捕等,从另一层面分析,执法机构在任务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又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帮助立法机构补充新的法律条文。若在法律实施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仲裁,值得强调的是美国司法机关权力相当大,它并不受行政执法机构的控制,在司法判断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1]
百年以前,美国通过了《联邦肉类检验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自1938年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后,相关部门紧抓对食品、药品、化妆品这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物品的监督和管理,以法律手段强制性让食品、药品、化妆品行业越来越规范,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在“911”事件后,美国国会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都体现了食品反恐的性质,足以看出美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除此以外,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是全球最健全的、应用最广泛的。通过《禽产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多部法律构成了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分等级、规模和范围召回,企业可对召回的产品按照法律程序采取补救措施或销毁,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害的依法赔偿。总而言之,美国是一个注重食品安全供应和管理的国家,国会先后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即是为了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
2.欧盟
欧洲各国家国土面积狭小,在抵御外来“侵犯”时不具备优势,于是成立了欧洲共同体,随着该组织成员国不断增加,将欧洲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欧盟各国经济往来互利互惠,各成员国间给予最大的政策支持。欧共体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成立,先后经过了五次扩大,因此对欧洲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也只能最早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随着欧共体的不断扩大,各国间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通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颁布法律法规,颁布的法令直接对成员国有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很高,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非常高,欧洲委员会和议会所颁布的一些法令法规,涉及到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卫生检测等各个方面。1996年英国出现疯牛病后,欧盟将食品安全立法的重点转移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层面上,并于2000年出版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应该从农田开始。2002年欧盟颁布的《通用食品法》,它是一部欧盟成员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2]
与美国相同的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与颁布者是分开的,欧盟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由它负责监督欧盟各国食品安全。在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后,欧盟在之后的两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局,它是一个专门评估食品危险性的部门,独立于其他欧盟组织而存在,能够为欧盟委员会和议会提供科学性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欧洲食品权力机构对欧盟内所有食品安全事物都可以直接管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3]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经验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
从美国、欧盟食品安全法制发展可以看出:第一,食品安全受到各国的关注;第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相对完善;第三,美国和欧盟所采用的是立法、执行、司法机关分开执政,互不干涉。[4]
2.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涉及到众多行业和产业,农林牧副渔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都应受到民众的监督,接受政府部门的检验。一些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分开,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国内食品的供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的、集中性管理。[5]
3.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对存在残次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利益,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厂家收回,依法可以对召回的产品加以补救,无法补救的产品将彻底撤销,对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失的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4.食品安全国际化
随着国际间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各国对食品安全法制的建设应更为严格,这样才能够符合国际化食品检测的要求。[6]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缺陷和完善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国家出台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加之地方性的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市场正常运作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仍处于薄弱位置,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孤立不统一。我国并未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而是通过《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及多部法律构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例如《食品卫生法》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少之又少,而且《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部分法律条文上是重复的,法律内容零散孤立,构成不了统一性的法律体系。
(2)条款落后。经济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案例频频出新,若试图用旧版的法律条文解释新案件、新现象,定义肯定不那么准确。因此,应适时地对法律条文及时修订,如将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纳入到法律条文中。
(3)缺乏统一管理机构。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众多,各个岗位间具有重叠现象,导致执法推三阻四,执行力不够,加之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明确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机构,我国在食品安全上屡次出现新问题。
2.完善食品安全法制
“劣质奶粉”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劣质奶粉事件的新报道,由此可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的重要性。
(1)完善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与《食品质量法》在法律内容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部分,保障人民的健康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前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但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
(2)强化法制建设。立法机关虽然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如食品安全事故赔偿、食品召回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等都被写进法律条文中,但在修订法律的执行力上仍有欠缺,因此必须强化法制建设。
(3)加大执法,加强严惩力度。我国应设置一个专门的、有效的、明确的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出现违规违法操作一旦发现,必须严惩。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劣质奶粉”等恶性事件多发,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感到惶恐,纵观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不难发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相对完善,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距离,若想避免“劣质奶粉”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赵舒云,刘玲玲.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完善[J].理论月刊.2010(06):64.
[2]钟楚红,王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J].食品安全.2014(01):79.
[3]何杨宁,巫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构建[J].华中师范学院学报.2010(02):55-57.
[4]黄戏英,李夏天.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行政管理. 2010(08):69-70.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范文3
本文作者:张鹏飞工作单位:兰州工业学院
食品安全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食品安全立法系统性不强,存在法律冲突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系统性不够等问题,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文件,还有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不但法律效力层次不同,而且存在着冲突现象,这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表现为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冲突,还表现为法规与法规的冲突,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的冲突,还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多,权力分散各部门在食品监管中都有权制定部门规章,这样就出现标准不统一、法律规范打架的情形,比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划分是生产阶段由国家质检部门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是对出现交叉部门各监管部门都有权监管,这样不但出现监管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还会出现监管权的冲突。(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较发达国家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过于陈旧,许多标准十几年不变,已经不能适应变换了食品市场需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英、法、德采用国际标准的食品就占食品总量的80%,日本食品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目前国际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四)监管责任虚位1.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处罚力度很大,一般都是给予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我国对食品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这样以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成本很低,敢于违法,而违法所带来的利润却很高,加之我国食品监管不严的现象,食品市场违法屡屡发生就见怪不怪了。2.监管者责任规定不到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头分段监管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出现利益时几个部门争抢监管权,没有利益可图时相互推诿监管权,这样就出现监管真空状态,发生食品违法事件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多部门分段监管,有时候就出现灰色区域没人监管,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奶源在进入三鹿之前就被奶农注入三聚氰胺,而在这之前由农业部门监管,进入企业生产之后就由质检部门监管,这样就出现监管的灰色地带失去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具体法律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立法建设、司法建设、执法建设,法律的结构决定法律的功能,要发挥好食品安全法律功效,就必须有一个好的食品安全法律结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架构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食品安全立法应该分层次地解决好基本法与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性法律的统一和效率的关系;其次,解决好法律的结构关系,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以食品标准方面的法律、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消费者权益法等为支撑,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二)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接轨要不断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科研工作,保证食品标准依据科学,确保从农田餐桌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使对食品进行监督与管理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将标准化的工作集中到国家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制定食品质量标准时,使之涵盖卫生标准,从而使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并将此职能统一到国家质检总局,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责任意识。[2]食品质量认证部门把原来的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统一起来,从执行标准、安全级别等方面统一起来,与国际农产品标准接轨,有利于保证我国农产品出口不受非技术壁垒的限制。目前来看,这些认证在程序上和最终目的上都有许多共同点,所以这些食品的认证工作具有统一在一个部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3]。(三)构建执行合一食品监管执法机构我国食品监管的机构混乱,业务重叠,这样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应该统一监管,建立一个食品安全执法常设机构,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部分力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统一领导,通过长期规范的管理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恶化的势头,促进食品安全[4]。在各地建立这样类似的机构,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给予执法权,提供各种技术保障,做好对违法食品的检查工作。(四)提高处理消费纠纷的效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在处理食品安全纠纷上应该注意效率的提高,让消费者敢于维权。也能维权,首先,我们应该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诉讼效率,在人民法院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设立简易诉讼程序,保障快捷方便地解决这类纠纷;其次,增加诉讼主体,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有公益心的人参与诉讼。(五)食品监管还要发挥好媒体监督作用要保障食品安全,还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利用宪法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市场上的不法行为,让食品违法曝露在阳关下,让伪劣食品没有市场,通过新闻监督,可以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不足,纠正我们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5]。总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我们与国际社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贸易,也会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范文4
一是给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农产品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不但会对直接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由于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追究该农产品的经营者的责任。最终,消费者的损失将由经营者来承担。其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付出了代价。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产业危机。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初级加工企业来说,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信誉损失,属于个体经济行为。但由于大部分农产品的传统品牌多被称作原产地品牌而非注册商标,如烟台苹果、寿光蔬菜、章丘的大葱等,个别生产者的行为却会带来整个区域品牌的信誉危机。2005年河北省张北无公害农蔬菜基地的个别农户利用夜间偷施剧毒农药遭到“焦点访谈”曝光之后,北京市场开始拒绝接受来自该产区的蔬菜,给当地无公害蔬菜生产以沉重打击,也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降低消费信心,引起社会恐慌。农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一旦产品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该产品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的下降,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近几年来,禽流感、苏丹红等一系列的事件都引发了大面积的社会恐慌。在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在国家层面上有一个基本的统一的法律,通过基本的法律来统一协调各个法律和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发挥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作用。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完善的国家还在横向和纵向的方面构建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网,以一个整体协调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类似于国外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结果导致很多矛盾,表现最为突出的是《食品安全法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首先,我国存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两套独立而且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在制定法律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够,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所以,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对策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立法的紧迫性,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有必要加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工作,并对现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协调、调整、修订及全面清理,建立重在防范,以科学为基础的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以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专门具体的法律体系。以国际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建立农产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利于我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和与国际接轨。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涉及农产品方面的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农产品的检验、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问题应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并无此项规定,大多数都零散地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对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改、补充,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基本法对农产品安全管理做出原则的规定。修改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明确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来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制定与政策实施相关的基本方针;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者在保障农产品安全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确保制定政策过程公正性和透明性;综合推进与农产品安全相关的政策实施;明确应付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事态的体制;对农产品标签制度进行规定;阐明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等。
2、制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经过修订的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的内容更加全面,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应该有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单一的法律。在某些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联系紧密、需要详细具体规定的、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等方面,今后应根据需要制定一些单一的法律。目前,我国有一些制度还体现为条例、暂行规定、通知等形式,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应当将一部分上升为法律。对于我国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法令和条例、《市场准入制度法》、《植物检疫法》、《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认证法》等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但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触动了我们敏感的神经,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度,加强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可能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已经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产生或者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涉及诸多因素,不是简单的哪个方面形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混乱。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过量使用增白剂、防腐剂、色素,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根本没有什么管理,不具备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条件;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原材料进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把关;企业无证生产,生产人员素质低,没有培训,更没有考核,难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食品污染严重。食品污染可以分成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目前最严重的可能是化学性污染。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常常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如在农田、果园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这些污染物还可以随着雨水进入水体,然后进入鱼虾体内;有些农民在马路上晾晒粮食,容易使粮食沾染沥青中的挥发物,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来自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以此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影响,需要很长的认识过程。
(四)食品标识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流通领域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个别经营户见利忘义,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用虚夸的方法展示食品本身不具有的功能和成分。一些商家特别是保健食品经营户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使消费者叫苦不迭。
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对实际问题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部分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加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体系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多部,如《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食品安全标准化有待统一。总体上讲,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各标准相互配合,基本满足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要求,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1S0)的国际标准体系基本协调一致,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有地方标准及农业、商业、轻工、环境、卫生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指标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执行的情况;二是农药及兽药残留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且相关检测方法少;三是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四是标准总量少,覆盖范围不全,有的一品多标,有的无标;五是技术指标水平高低不一,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最关键的是执行标准差距较大,有大量食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尤为明显。
(四)行政行为干预法律的执行。由于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五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五)地方立法欠完善。随着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曝光,加工制成品的卫生质量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在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小摊贩、小作坊加工的熟食品和小门市店出售的制成品,其卫生和质量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农村,而且以家庭内引起的食物中毒居多。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而且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尤其是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操作、贮存不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其次,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而劣质食品也正在将监管力量和安全意识薄弱的农村变为销售场所。农村食品生产部分是前店后厂,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消费者依据消费习惯就近购买,再加上农村地域辽阔,形成局部监管盲点,因此农村的食品卫生形势严峻,问题严重。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又难以覆盖到地域辽阔的广大农村,执法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农村食品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三、力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一)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即把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规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依法制定强制执行标准,健全自律制度,明确落实法定义务要求等。二是探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强制推行所有上市食品申报备案制度,为食品印一张“身份证”,对上市食品设制编码,一旦食品出现问题,追根究源。三是探索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开发建设食品监管信息化专用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建立食品安全公众信息网络,及时食品警示信息,让社会民众、消费者及时了解上市食品信息。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并且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一是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介,使食品安全宣传“无限化”。同时采取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以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建立统一调度、疏导结合、密切协作、管理有序的行政监管网;依托乡、村、街道社区组织,建立联动监督网络;依托消费维权组织,建立以消费调查评议、投诉举报、信息警示为手段的维权监督网络;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食品行业自律监督网络。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综上,只有在《食品安全法》的主导下,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监管,才能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应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范文6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密集的农业大国,食品的生产和安全是人们最亲密接触的东西。因此食品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生存发展。食品的安全对国民的生存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最重视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标准能够规范、引导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并且能够保障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给予一定的保证,对维持统一的市场秩序起到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新的标准体制正在完善过程之中,本文通过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来提出适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发展对策,从而达到促进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提高。
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含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大致形成一套食品卫生以及企业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系统地分为国家和地方标准,该标准对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食品市场起到了重要效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该体系可以理解为以系统的科学标准原理作为安全生产经营的指导,并且根据风险分析的原则和策略,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要素及其控制所涉及的全部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合理、系统且可行的有机整体[1]。
2.我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食品企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自定的标准等组成。根据我国的目前在这方面的发展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来说是比较落后的,例如拿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欧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够全面,而且质量指标偏低。对于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比如前几年出现的奶粉案例问题、我国很多餐饮使用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缺失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规范不严格而导致的问题。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不完善的监管机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因为我国实施的国家与地方两个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体系,因此很多地区还存在地方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管理部门之间权益和义务不明确、信息传递不清晰的情况。还有的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欠缺,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的漏洞。尤其是由各个监管部门制定的大量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商议,条款调整范围也比较窄并且仅限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只从本部门的角度出发,没有办法覆盖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导致不能全方位系统化进行食品安全执
法监管。
3.2 不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法律地位也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程序。如果出现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一致时,也没有办法进行明确的裁决标准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农业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机制也是不健全的,容易出现相关部门参与标准和制定工作的程度不相符的情况,导致食品安全的标准不能充分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不能制定标准去解决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解决方法
4.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和监管机制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不能弥补部门立法过程的缺点,法律体系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现阶段应当对现有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及修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的操作性不强、以及不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是目前要解决的问题。在吸取世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并且结合实际要求制定。
4.2 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进行完善
在今天,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优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与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接轨有效途径。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进行整理,可淘汰一些重复没有实践意义的指标体系,达到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需要,统一更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确定对绿色食品、有机、无公害食品的指标,并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食品安全的认证体系[2]。时刻关注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动态,从而更好的吸取国际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去满足我国食品产业发展要求,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除此之外,也要不断缩小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的距离,最后实现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
4.3 建立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在食品调运之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指标的,不能起运。在食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效检测单位出具的近期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才能进行流通。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质量,是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要措施,同时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控制不合格产品运输,这是对公众健康的重要保证。
5.结束语
综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是立法是最重要的决策,同时也需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方法。目前,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食品安全法在不断的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地推进改革。结合中国目前食品市场的现状,在完善标准体系的同时也必须加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执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经济、能力、商誉或刑律的处罚,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违法、违规的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