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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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处理办法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管理层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保障,上市公司难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机制,以达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发展的目的。2005年以后,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重大修改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的陆续出台,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之路扫清了障碍。从2005年截止到2007年,沪深两市共有60家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了其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中有22家上市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阶段分析

(一)起步探索阶段2005年以前由于受当时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非常艰难。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家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其计划只实施了第一阶段(1993-1995年)就告终止。随后,有些上市公司采用了一些创新和变通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

(二)发展完善阶段2005年我国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其实质是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再调整,通过调整使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同年公司法、证券法也做大重大修改,这些举措为管理层引入长期激励机制成为可能,当年有5家上市公司正式公告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为股权激励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属于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中捷股份成为首家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同年有42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但2007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开始降温,全年仅有13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原因:一是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公司治理整改报告后才能报送股权激励材料,从而造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暂缓实施;二是2007年的牛市造成沪深两市股价的大幅攀升,股票的市价已严重透支着企业的业绩,意味着激励对象的收益空间不断萎缩,故许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开始持观望态度。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状况及特点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整体状况主要表现为:一是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较为积极。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或者国有法人股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统计标准,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39家,占65%,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21家,占35%。这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工作难度高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一定关系。二是行业分布较广。60家具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涉及14个行业(见表1),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共有33家,占55%,其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共有5家,占8.3%,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医药行业分别有4家,分别占6.7%。暂时没有如能源之类的垄断性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告其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与此类上市公司的业绩与管理层关系不大,所以对是否需要采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选取何种激励方式都显得比较谨慎。三是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小。60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上市公司中,属于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有12家,仅占20%。一方面与股权激励所要求的门槛较高相关,另一方面与许多中小板上市公司中的高管已经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股权激励计划要求不迫切相关。四是具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整体业绩表现良好。2007年沪深两市1574家公司平均摊薄每股收益0.42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0.38元,亏损比例27.91%,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5%。而60家具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0.87元,扣除非经静睦损益后每股收益0.83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14%,远高于两市平均水平,呈现了较好的盈利能力。同时60家上市公司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亏损公司仅有3家,分别是伊利股份,海南海药和士兰微,亏损比例仅为5%(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是由于股权激励费用化处理导致其亏损,士兰微是由于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导致其亏损)。五是具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表现不尽人意。据统计,上市公司首次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后,次日公司股价涨幅在8%以上的有17家,占28.33%;涨幅4%-7%的有9家,占15%;涨幅在0-4%的有23家,占38.33%;此外有11家不涨反跌。可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股权激励计划的反应不是很热烈,同时市场对部分上市公司到底实行的是股权激励计划还是福利计划也存在很多争议。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特点比较分析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激励力度较大。如(表2)所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整体涉及总金额较高,在60家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计划总金额过亿元的上市公司共有28家,占46.7%,1000万元-6000万元的仅有8家,占13.3%。而激励计划的股份数额占当时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的有28家,占46.7%,在1%-3%的仅有9家,占15%,可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数额也较多。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较窄。如(表3)所示,在22家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授予人数在60人以下(包括60人)的有10家,占45%。事实上公司业绩的提高不能仅局限于管理层,还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激励范围过窄,会导致公司内部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严重的还会激化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3)行权价格的确定基本以股票市价为基础。如(表4)所示,有38家上市公司的期权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本期激励计划摘要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本期激励计划摘要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格。有5家上市公司采用在上述价格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的方式,一般上浮比例为5%或8%,其中泸州老窖上浮比例最高达到115%。仅有2家上市公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行权价格。

(4)实现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较为单一。如(表5)所示,60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围绕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这两个指标。有32家上市公司采用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这两个指标,占53%,有13家上市公司仅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一项考核。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得较为全面严谨。如海油工程增加股价过高时候的调控计算方法;烽火通信在同时采用了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科技投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等要求;宝钢

股份更是设计了个性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以境内、境外优秀的同类上市公司标准作为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5)行权的业绩考核指标较容易完成。一是业绩考核目标值设定较低。如200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4.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也达到13.5%,而大部分上市公司将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的目标值设定为12%以下,普遍低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在设计业绩考核指标时未明确考核结果是否需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因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容易成为管理层操纵业绩考核指标的工具。但是仍然有27家上市公司明确提出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指标作为考核结果见(表6),消除了管理层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隐患。

(6)激励方式以股票期权为主。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四种激励方式中,限制性股票需要企业支出回购股票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金,股票增值权需支出差价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和业绩股票基本无需企业支出。根据统计,如(表7)所示,有49家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占81.6%,仅有8家上市公司采用了限制性票的激励方式,占13.4%,可见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管理层自己支付一定的成本。

(7)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售条件约束不足。如(表8)所示,有17家上市公司明确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另有14家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增加了高管人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规定。但是仍然有14家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未提到高管因主动辞职而离职的处理办法,有8家对高管辞职后的期权股票限售条件规定不严格,高管辞职后仍然可以行权。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高管为行权而辞职的现象发生,使得上市公司虽然付出了代价,但没有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8)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较短。如(表9)所示,根据统计,期权有效期在5年以下的共有43家,占71.7%,而8家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没有一家有效期超过5年。这种现象折射出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追求短期利益的心态,管理层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行权完毕,容易产生后续激励不足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当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设计欠严谨。一是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相似程度高。从上市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来看,许多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激励方式,约束条件等条款的设计上基本类似。而结合本身上市公司的特点、发展阶段、所处行业和未来所要达到的发展目标等具体情况而进行个性化设计的上市公司却不多。二是对影响股权激励方案执行的因素考虑不全面。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保证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的必要客观环境,市场的剧烈波动将影响对股权收益做出明确的预期,消弱股权激励作用。从这些方案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上市公司既未披露当股价偏离股票价值时的处理方式,也未披露本次激励完毕后,公司的后续激励问题。(2)股权激励加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一是上市公司更容易操纵股价。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主导者是上市公司,所以容易加剧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票市值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条件,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利益驱动下也可能会扭曲股权激励的初衷,为了谋取更大利润,利用信息披露操纵公司股价,让公司股价配合其行权节奏而涨跌。如在准备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披露利空信息,压制股价,造成低的行权价,在正式行权前,披露利好信息,拉高股价,尽可能扩大期权股票的利润空间。二是会计报表“变脸”显得更加随意。2007年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要按其内含价值,从授权日起计入等待期的公司成本费用中,但这一规定却成为一些上市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报表的手段。上市公司利用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随意调整会计报表的做法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3)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有余,约束不足。一是激励力度较大。由于股权激励对象较窄,涉及金额较大,股权激励计划使得上市公司在短短几年内就可以诞生一批“千万打工富豪”。若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19家上市公司高管按照2007年4月25日的收盘价来行权,这19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带给高管的总收益约71.7亿元,这一数额是非常惊人的。二是行权的业绩考核指标较容易完成。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计较为简单,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在设计考核指标时,故意避开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为公司高管的顺利行权留有余地。三是退出机制及相关限制条件的设计较为宽松。部分上市公司对高管的约束性不强,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对高管因辞职而离职问题考虑欠妥。同时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也较短,高管在短期内就能通过行权获得大量收益,这种现象与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性相违背。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2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一体化”的到来,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国际上,股权激励计划是上市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为了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另外,证监会和国资委也在为推出股权激励创造条件,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已是大势所趋。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没有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虽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持有公司股票,但这主要是在公司上市过程中购买的原始股,而且由于持股数量较少,激励作用不大。

为了配合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积极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却遭到了公众的质疑,甚至失败,其原因是我国目前关于股权激励的政策之间不协调。为了促进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该在新会计准则与公司法之间进行协调,同时加强信息披露。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实践模式

企业股权激励的“中国模式”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来看,其表现形式是千姿百态的,既包括带有福利色彩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包括长期激励性质的管理层持股(即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虚拟股票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等),还有主动控股性质的管理层收购和我国独有的管理层员工收购。其中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员工收购在国外主要是解决家族企业接替问题和企业濒临破产时的自救措施,而在中国特定的实践背景条件下,为实现国有资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布局,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员工收购成为国有经济战略收缩时实现“国退民进”的有效途径之一,成为企业股权激励的一种重要模式。

虽然股权激励是从国外引进到我国企业界,并且很多名词和概念都是沿用国外的习惯,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特殊的经济环境,可以说没有一例是原汁原味的国外模式,国内企业实施过程中无一例外地打上了深深的中国烙印。所谓的“中国模式”,就是指名词概念是国际通用的,但内容却是百分之百中国特色的企业股权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颁布后不久,深振业勇拔头筹,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接着伊利股份、G万科、中捷股份、双鹭药业和G民生等上市公司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备受关注的股权激励计划一出炉,迎接它们的便是来自四面八方的铺天盖地的质疑声,致使有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几易其稿,甚至失败。

2006年初,深振业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却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质疑,因为此方案存在巨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深振业披露,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是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9%、11%。

深振业200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38%,以此计算,全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7%的难度非常大。但披露季报的同时,深振业业绩预增公告称,转让特皓、建业公司股权所实现投资收益3335万元已计入2005年度结算,并导致全年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增长幅度超过50%。照此计算,管理层可以非常轻松地获得第一期股权激励。而深振业的大涨也证明了该股股权激励计划暗示了去年第四季度业绩的跳跃式增长。至此,深振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被叫停。

比如,G万科(000002)的股票激励计划仍是惹来诸多争议。G万科董事会决议修改后的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是,G万科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开支)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G万科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G万科上市流通的A股股票,并在条件成熟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合法性质认为G万科的股票激励计划属于股份回购,按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这部分支出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不应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激励基金。

再比如,G民生(600016)2005年年报利润分配方案中有一项重要内容:“本公司200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向股东派送红股和现金股利后,在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两亿元,作为建立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基金的专项准备金,用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与G万科截然不同的是,G民生的“专项准备金”是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同时,G民生目前尚无具体的激励计划,却已作出计提股权激励基金专项准备金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问题根源:政策的自相矛盾

G万科等公司的股票激励计划引起的争议以及G民生尚无激励计划却计提专项准备金的另类做法,很自然地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诸多问题,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次的原因。

迄今为止,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外,我国尚没有一部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国家法律。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推行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二是缺乏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兑现机制;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少。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政策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具体来说是《公司法》和新颁布实施的会计准则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须具备的4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并进一步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能列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衔接,2006年3月,财政部了财企[2006]67号文件《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然而,上述具体规定却与目前的规定以及将要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存在实质上的不一致。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其中规定:“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第6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可见,上述两个文件都规定,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应当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政策方面的矛盾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困惑,也必然导致广大公众的质疑。

三、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步伐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大大加快,已经与国际接轨。立法程序与效力皆在会计准则之上的《公司法》如何权衡并处理就值得我们深思。目前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来看,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由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二是由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三是由股权激励引起的会计问题等。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几项内容,比如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最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向投资者分配。但是没有股份回购用于职工激励的分配内容。对于用于激励高管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因此,《公司法》就应该对股权激励的实施问题,尤其是涉及股票回购的情况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目前解决问题的途径有三种,具体如下:

1.当出现股份回购这一职工激励做法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利润分配的内容。

2.以新颁布的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为会计处理基准,相关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但在股份回购时,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即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回购,以简单满足《公司法》中“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3.允许上述两种做法同时存在,但如果按《公司法》规定处理,仍然要按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同时,要说明从利润分配中支出时,对相关年度公司业绩虚增的影响数额。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变通的做法。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北京市就是这种模式的设计和推广者,因此这种模式又被称为“北京期权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届期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北京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二)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在社会经济转轨期新旧思维碰撞的过程中,投资者更需要的是对决策有用及其相关的信息。所以应该强调的是,不论采取哪种方案,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全面披露,即两种处理方法相关的披露要求都应遵循。对于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他们所关注的是客观、及时和可靠的信息,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将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及时地披露出来,尤其当政策面出现不一致时,将这些情况、不同的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告诉投资者,让投资者自己去判断分析。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3

IPO企业多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许多老板们逐渐意识到: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IPO又是个“磨人”的过程,尤其需要员工与企业“风雨同舟”,于是老板们就谋划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来“绑定”核心员工,确保其为股东长期利益服务,同时也为大家熬过IPO过程打一剂“强心针”。但是老板们没有意识到,由于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化会计处理、股份支付税负等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亦可能对公司IPO申报、激励效果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笔者分析了近年来IPO过会的相关企业案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及法规要求,就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财务影响及方案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IPO企业有所帮助。

股权激励谁买单

在实务中,IPO企业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完成股权激励行为:

第一,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企业的一种“付出”。

第二,企业的创始人(即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自身的“付出”,与企业无关,实则不然 。

上述两种方式本质上同时具备股份支付的两个特征。其一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了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其二公司所换取的服务存在一定的对价,即前述“付出”,且该“付出”是可以计量的,简单地说,就是激励对象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外部PE价格(公允价值)存在的差价。可见,股权激励实际为企业职工薪酬之一,在它发挥激励作用的背后,企业或大股东以低价出让股份的形式承担了一定的“隐性”成本,但许多老板往往没有意识到。

股权激励有多贵

股权激励对老板们而言,不仅仅是账面股份的减持或稀释,更大的代价是其“股份支付费用化处理”引发的财务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则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笔者分析整理了2010年7月IPO重启以来过会的企业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情况。其中,2010 年以来尤其是从 2011年下半年开始,除创业板企业外,其他IPO申报企业大部分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对上市前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计入费用的小则几百万元,大则一亿多元。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定方面,对于申报创业板的IPO企业并无特殊规定。根据目前的监管动向,创业板的IPO企业今后在股权激励处理方面应与主板、中小板一致,即应计入企业相应期间的费用。

另外,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对IPO企业的财务盈利指标以及成长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尽管实务处理上证监会允许把股权激励的费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在 IPO审核中对企业盈利指标的要求都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的原则来计算,若股权激励设计不当有可能对IPO申报产生严重影响。

那么,该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达到企业、股东及员工的共赢呢?

股权激励路在何方

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因素,以设计出“性价比”较高的股权激励方案,既能为激励对象提供有“含金量”的对价,又能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及股东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共赢。

实施时机—股权激励时机选择不当,有可能带来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导致公司不再满足上市的业绩条件。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股权激励时间尽可能提前,如果股权激励发生在申报期的早期,只要不导致公司亏损或申报期累计利润达不到申报条件,反而会使申报期的财务数据显示出较好的成长性。如果发生在申报期最后阶段,比如最近的一年又一期突击入股,则不仅会让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的动机产生怀疑,增加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量,也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关键财务数据,对公司业绩的成长性带来压力。当然,也有企业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将股权激励安排在上市后再来实施,但从现有监管法规及实务案例来看,不管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对于激励计划中的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均有更为“苛刻”的规定。近3年已有神州泰岳、兆驰股份、中能电气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由于股价跌破行权价或业绩下滑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泡汤”。

因此,股权激励的实施时机尽量选择在IPO改制前,越早越好,且与引入PE时点间隔一定的时间,以对公司申报期业绩成长性影响最小化。实务中,如股权激励实施时间靠近引入PE时点且PE价格较高时,为了降低其财务影响,在计算股份支付时可借鉴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对股权激励时点公司整体进行评估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价依据。

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所采用的价格一般有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 PE 价格)等。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尴尬”局面:第一,采用面值或低于每股账面净资产的价格入股,这会摊薄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损害老股东的利益,需要老股东做出较大的让步与付出;第二,采用外部PE 的价格入股,这种方式很难让激励对象感受到来自公司的“实惠”,容易导致激励方案实施失败。可见,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授予价格低于外部 PE 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

因此,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应在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且实施时间越靠近申报期,其价格应越接近于“市场价格”。

授予方式—近年,许多创业板企业上市后高管纷纷辞职,难逃减持套现嫌疑,这与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许多企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完成股权激励,以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对象的稳定性。对企业及老板们而言,在选择个人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时,需要了解两种方式下激励对象减持便利性及限售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个人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可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减持,除非激励对象为“董、监、高”,其减持行为则受到法规的严格限制。《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交易所也就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特别是离职后减持比例和期限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创业板企业。

设立持股平台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下同)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公司来完成,操作上没有直接持股时方便和自由。但该方式下,持股平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是根据持股平台的上市承诺,目前法规对持股平台没有追加锁定期,且其减持行为亦没有额外的交易所限制。此外,持股平台的股东转让平台公司股份目前亦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

可见,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更为灵活,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但对激励对象而言,直接持股时其减持的“自由度”较大。企业可根据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目的等对授予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股权激励的税负考虑—实务中,高额的股票减持税负也常常让老板与员工们“一声叹息”。在股权激励背后,企业为换取员工服务的对价实际为大股东与员工“博弈”的结果,其“对价”相对固定,因此未来减持税负越高则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税前对价”越高。因此,对老板们而言,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也需要考虑未来减持税负的影响。

结合现行国家税务法规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笔者对个人直接持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以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三种方式下未来减持税负进行了测算。

由此可见,激励对象个人直接持股时未来减持税负最低;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间接持股的形式未来减持税负较低。在现有法规及政策范围下,IPO企业更多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形式完成股权激励。在持股平台中,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作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企业、创业家与激励对象间的共赢。

另外,股权涉及到控制力,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现代企业的股权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决策的“民主”和“集中”问题。“民主”的决策和权力的制衡,对企业平稳发展、少犯致命错误当然非常重要,但这种“民主”更适合于具有相当规模的成熟企业。对于处于发展期的创业企业,决策的效率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权威核心,否则难以成功。国内知名的成功企业,如联想、海尔、万科、华为,在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中,决策都是比较“集中”的,企业达到相当规模后才逐步“民主”。股权分散不利于权威的形成,大家都会有“搭便车”的心态,关键时候就没有人起来担当,因此创业企业在创业之初就需要通盘考虑股权问题。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股权激励;完善体系;企业管理制度

一、股权激励机制发挥的激励作用

公司股东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加大管控力度,往往采取股权激励机制加大经理人“主人翁”意识以强化公司地位,实现公司长远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并做到与股权激励机制相匹配;企业管理层过高的薪酬对股权激励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公司在耗费成本的同时,并达不到激励效果,这样股权激励机制收效甚微。只有调整合理的薪酬结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股权激励机制。

2.适度调整股权激励机制在现有薪酬结构中所占比例,股权激励机制是企业一项长远的战略计划,而现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制度只是对企业员工的短期激励,短期激励发挥的激励作用远远不利于战略目标的长期实施,这样加大比例后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尽量充分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

3.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企业为了达到激励作用而实施股票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考虑公司管理层达不到相应绩效指标时给予的惩罚,如建立行权保证金制度,当公司管理层达不到企业既定目标是,不但不给予奖励,还没收保证金,从而警醒企业管理层,使其充分感受到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有效和长效的约束机制。

二、影响股权激励机制成功与否的因素

1.公司自身特点(人才;薪酬)

人才需求的渴望程度对股权机制机制的选择具有正相关作用,通常:对人才需求程度越高的企业,为了笼络人才,更好的服务于公司治理,通常采用公司激励机制。另外,一般来说:公司薪酬高的企业对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就会下降,反之,薪酬较低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相对明显。对激励对象的筛选至关重要,对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要有一定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要选择不同的激励方案,以适应公司长远发展。

2.激励方法

每种激励方法都要自身的优缺点,不同性质以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以适应企业自身性质和行业特点等。

3.确定员工持股总额和分配总额

如何确定每位收益人的股权激励数量、股权激励的总量、用于后期激励的预留股票数量,由于每个公司都有自身实际情况,不同公司会采取不同方案。其中上市公司具有特有的处理办法,根据员工工龄也是计算和确定持股和分配总额的方法之一。

4.库存股数量

当公司股东选择采取股权激励机制时,库存股的持有量是实施此项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股权激励机制成功与否的关键。

5.公司掌控度(退出制度)

股权激励机制并非永久行为,当员工正常离职,如:退休、伤残、死亡等因素时,员工通常可以继续享受股权。当员工非正常离职时,如无故主动离职时,企业不再负有股权激励的义务。当员工被开除时,理所当然不满足股权激励的条件。

6.管理的具体操作

将股权激励机制的管理常态化,如设立专门机构对股权激励计划负责,定期举办会议阐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实施,疑惑等,做到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为股权激励计划保驾护航。

三、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农产品走的是让公司高管、关键技术人员以及业务骨干持股的路。在农产品对信托投资失败后,其初衷是通过对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从而使公司拜托困境,尽量减少损失。然而公司管理层在激励机制下发挥主观能动性找思路,想办法,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而是一味的蛮干强干,通过出售公司股权,出售公司固定资产,变卖公司物业管理权,来获取利润,从而达到公司股东设定的股权激励目标。

1.风险规避

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督不到位,考核指标单一化,考核条件合理性欠缺,理人自身素质不过硬等原因极有可能造成国有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失,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特有的公司性质,其推动股权激励机制的源动力和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合理性有所欠缺。所以,在考虑股权激励机制的风险规避时,应特别注意对国有企业的管控。反之,则会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结合案例发现,农产品公司流失了大量国有资产,明显是在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后发生的。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要做到:股权激励评价指标多元化,加入非财务指标进行测评,从而减少为追求单一的财务指标使公司管理层做出一些非理性和过激行为。

2.政策指导

证监会作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的正部级单位,应加强国有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机制中相关规定的监管,证券市场上快速发行与交易的过程,投资者们往往应接不暇,因此只有随时随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才有可能在尽短时间内做出相应正确的决策。所以应加强信息披露。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证券法》上并没有对于股权激励制度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在下一部《证券法》或者修订案中有所增加,是值得期待的。因为只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才能达到公司进行更深入的监督的目的。

3.激励薪酬与企业组织问题的关系

激励薪酬不能完全削除组织关系,激励薪酬体制主要强调激励的作用,而组织关系是在两权分离的组织形式下应运而生的,遵循决策,监督和执行权三权分离的原则.

4.终结“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却拥有最昂贵的企业组织制度”

企业经营者和高层管理者理所应当的享有与其劳动相匹配度的报酬,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管理阶层与国外同行业管理层相比,薪酬普遍偏低,待遇普遍低下,在这样的组织制度下,很难实现企业的良好运转和长远发展。要终结这种制度,应当做到:

(1)建立与企业管理层劳动成果相匹配的薪酬制度,重视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2)分清企业产权,订立公有企业原发性合同。

(3)在国有企业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企业资产产权。

(4)将企业资源转向合同基础。

(5)实施存量改革。

(6)建立企业家定价制度,按能力付薪。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费用化

对于期权激励的处理,新会计准则采取了趋同于国际的做法,采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并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计量。但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处于比较初期的阶段,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时间不长。尽管股权激励作为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已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但来自负面影响的指责也一直未间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指责大多与会计信息有关:一方面是担心企业经营者在股权激励中获取较大收益,人为调整利润,抬高股价;另一方面是激励计划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因此,股权激励计划中,不解决最重要的会计处理问题,很难使股权激励计划进入规范实施阶段。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权益结算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处理流程。权益结算方式常见的处理流程:首先,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份支付方案,多为支付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股票的股票期权,或者直接支付股票,并确定授予日、行权条件、待权期、可行使权利和有效期。其次,公司应按照平均分摊的方法,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期权费用,对于已确认的期权费用,在可行权日后不再调整。最后,在行权日,因行权会产生股本的增加,同时,对于资本公积和银行存款的增加,公司应当予以确认。等待期内的服务完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以行使权利,然后获得股份,以权益结算。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属于等待期内的,每一期取得的服务应当确认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的费用通过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和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与以前估计相比,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存在差异,则应按照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进行调整,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银行存款,两者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没有等待期,即立即行权的情况,在授予日,应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根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增加资本公积。确定股份支付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市场价值是确定依据。但有些股份和股票期权无法获得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此时就需要将估值纳入考虑范围,第22号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对权益类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做出了有关规定,可同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件进行调整。如果授予的是股份,企业应该按照其股份的市场价格来计量。如果股份没有公开交易,对于其市场价格的估计,可以根据其条款和条件来确定。倘若授予的是没有市场价格的股票期权,可采取B-S模型、二项式模型和MonteCarlo模型,根据以股份支付的期权条款和条件来估计其公允价值。无论哪种模型得到采用,这些模型都需要一系列的参数作为依据,包括给予权利日的公允价值、无风险利率、待激励股份的现行价格、期权有效期等。

(2)发生费用的计算。属于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从员工或其他方获取的服务而支付的金额确认为成本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计入所有者权益,以现金结算的计入负债。如果是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即所有绩效指标均得到满足,则企业应对于已取得的服务支付金额进行确认。同时,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费用化处理,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算计入的金额。同时,属于待行使权利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需重新估计预计,如有差异,应进行修正,修正依据包括企业最新的可行权的员工人数及一些后续信息。在可以行使权利的日期,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数量一致。如果立即行使权利,即不存在从可行使权利日期到实际行使权利日期期间的等待期,相关成本或费用根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算在授予权利的日期进行,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可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数量预计依据,计算截至当期的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然后,扣除前期累计已确认的金额,差额作为本期的成本费用额。已经计入利润表的金额和已经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金额,在可行权日后不再进行修正,在行权日,如发生股本或股本溢价,则将等待期已确认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应调回。

(二)现金结算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规定。相比权益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而言,现金结算方式增加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应的股份增值的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确认的会计处理。并且,不同于权益结算,现金结算不会导致资产或权益的变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现金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有特别解释:现金结算交易的双方都会引起资产的变化,支出资产的一方同时会收到服务资产,因此资产总量未发生变化,应在支出时立即进行资产确认。

(2)发生费用的计算。负债的公允价值,在企业出具财务报告前且结账日前,企业应对其进行重新计算,并在当期利润表中体现,确认损益,前提是发生公允价值的变动。例如,作为高管人员薪酬的一部分,如被授予的期权发生增值,高管人员有权于未来取得以其相应股份和业绩增长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支付,企业应根据高管人员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按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费用和负债的确认。在每一个报告日,对于负债的计量,以及股份增值权的公允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进行。同权益结算方式,截至目前激励对象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期权计划中要求的行权条件等在公允价值计价时应加以考虑。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案例

(一)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化会计处理

2013年12月6日,证通电子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证通电子将5000万份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将73895万元计入利润表,确认为股权激励费用。2013年度,行权条件规定的相关指标使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第一次行权按授权总数的25%行使权利,但需要在股票激励计划公布日(即2013年12月6日)的一年后进行;2014年度相关指标也使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在下一年及以后,授予总数75%的权利可以行使。授权对象可选择分7年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在第一次行权1年后全部行使,由此可见,在分次行权的情况下,激励费用也应分次摊销;但如果一次性摊销,则应在100%一次性行权时进行。而证通股份对股权激励费用的会计处理是,2013年度的损益得到了追溯调整,按照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一次行权的比例25%对激励费用进行摊销,计入利润表费用项目的金额为18473.75万元;2014年,本应在12月6日以后可分次或一次行权的75%,作为费用一次性计入利润表,确认金额为55421.25万元。同时将二者总额计入资本公积中。由此可见,证通股份的股票期权费用在2013年和2014年全部予以确认。从而使得证通股份2007年巨额亏损,该项会计处理导致证通股份股价当日立即跌停。

(1)证通电子2012年至2014年会计数据对比。证通电子股权激励草案为2013年12月6日,其股权激励费用摊销于2013年和2014全部确认完毕,其会计项目摊销情况如表1所示。由“股东权益”项目可见,2013年和2014年均实现快速增长,其实际经营状况并未受到费用化会计处理的影响,总资产项目在这两年也是快速增长的状态;而股票期权费用化处理,使得净利润大幅下降,对公司业绩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与上述形成鲜明对比。

(2)证通电子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前后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对比。其利润情况如表2所示,证通电子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前,销售收入每年呈35%以上的比例增长,在2014年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迅速下降到16.77%,同时在2014年2015年分摊完巨额股票期权费用后,并未回到2014年以前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态势,可见,证通电子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后,虽然剔除费用化的影响后,盈利能力不会降低,但是市场还是受到了这一行为影响,以至于以后几年一直未回到原来的发展态势。此外,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证通股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状况也很不妙,2014年和2015年由于将股票期权进行费用化会计处理,呈现巨额亏损,给市场带来巨大动荡。

(3)证通电子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对管理层的影响。由表2可知,证通电子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连续的两年,其净利润实现了18.10%和24.51%的增长率,主营业务实现了38.67%和39.38%的增长率,而第一次行权条件中,对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是17%和20%,第二期的行权条件中,仅要求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15%,根据证通电子各年的情况,可见该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过低,证通电子的高管人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该股票期权。虽然证通电子的高管们轻而易举的获得了该股票期权,但实际情况,2014年真正行权的数量很少,当年行使权益总额为64480份,仅占获授总份数的0.1%。

(二)南天信息限制性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费用化会计处理

2010年4月21日,南天信息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2011-201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此次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

(1)南天信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南天信息2010至2014年满足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南天信息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第一,第一次行权授予对象为包括董事长等在内的31人,其中高管人员8名,共授予799920股,占全部股票期权激励股数的50.50%。中层管理人员获授股数为784080股,占全部股权激励股数的49.50%。第二,第二次行权授予对象为包括董事长在内的32人,其中高管人员8人,所有高管人员总获授股数为763488股,占全部股权激励股数的48.20%。中层管理人员获授股数为820512股,占全部股票期权激励股数的51.80%。第三,第三次行权授予对象为包括董事长等在内的62人,其中高管人员8人,董事长获授股数最多,占10%,授予1246502股给全部高管人员,占全部股票期权激励股数的45.40%。中层管理人员获授股数为1499098股,占全部股权激励股数的54.60%(按调整后的股数计算)。

(2)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实施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南天信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每期回购股票均确认为管理费用,并同时计入资本公积。根据相关规定,其股权期权的公允价值采用国际通行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根据公允价值确认股票期权费用均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南天信息在按照相关会计处理要求,对股权激励进行费用在利润表中体现,进行费用化处理,仍实现经营的增长,促进了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

(三)证通电子及南天信息股权激励计划对比

由上述案例可知,证通电子和南天信息均是在第一批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但从实施的效果分析,南天信息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显现出较好的激励效果。

(1)激励幅度对比。Morek,Vishny和Shleifer(1998)指出,高管持股比例,将会对股权激励效用产生影响。持股比例为0%至5%时,高管股权的增加,会导致成本降低,出现正效用的股权激励;持股比例在5%至25%时,高管对企业的控制权利也越大,同时外界对其约束也相应减少,则高管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可以凭借优势来直接掠夺股东的利益而直接获利,股权激励效果降低,甚至出现负效应;持股比例在25%至100%时,所有权上升,高管甚至达到了替代股东的地位,企业业绩的提高使得对高管的激励更有效果,促使高管为获得更多分红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使得股权激励的效果展现出好的效果。因此,理论上激励的持股比例控制到0%至5%为好。根据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占总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10%,而且对于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控制在1%以内。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将这一比例控制在3%至5%,在证通电子的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第一次为2.32%,第二次为9.681%,合计12%。对于首次实施应控制在1%以内的规定,证通电子2.32%的比例超出要求一倍还多,同时对于市场上平均3%至5%的水平,也超出很多;更有甚者,根据试行管理办法中10%的规定,这一比例的实施更是违反了此规定。如果激励幅度过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增加。因为对于股份支付,如果以权益结算,股权激励费用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和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确定;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时,授予份额越多,会产生更多的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也会形成更高的股权激励费用。在南天信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2011年至201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票数量分别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0.027%、0.038%、0.064%和0.031%,合计占总股本的0.16%;股票期权的数量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占总股本的4.28%(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数占总股本为4.24%),两者相加符合管理办法中激励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规定;而且与证通等公司的激励幅度相比有些偏低。过低的股权激励会达不到激励的效果,过高的激励容易滋生管理层恶意操控公司股价以及粉饰公司财务报表的行为。南天信息股权激励的幅度比较合理适中,在这几年的实践中形成了股权激励的良性实施。

(2)等待期对比。根据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损益,即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内要100%摊销完毕并计入利润表确认费用,而在行权期,不进行摊销。证通电子就是将其股权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内全部摊销完毕,计入2013年和2014年的损益表,使得公司业绩受到重挫,情况不变时,如多设定的等待期短,股权激励费用分摊的期间就少,则每期分摊的金额就越高。就南天信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而言,其在初期授予的400万股份三次进行行权,且已在事先约定每次行权数量,即第一次120万股30%;第二次同第一次;第三次160万股40%。同时,三次行权的待权期也分别做出了规定,第一次行权的待权期为两年;第二次行权的待权期为四年;第三次行权的待权期为六年。南天信息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待权期分别按最佳估计数确认费用,不仅未同证通电子一样对年度利润造成影响,反而,公司的营业收入年年增长,还是大幅增长,至2014年,营业收入从2010年的7.33亿达到74.18%的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在2010年到2014期间,净利润从0.43亿元增加1.10亿元,实现了156%的增长。不仅4年都达到了原先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目标,而且其他财务指标也都良好,维护了股东权益,实现了公司增长,员工收入增加,使得各方利益达到一致。

(3)行权条件对比。管理层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由行权条件决定,即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的制定,如果行权条件容易实现或达到,会使得管理层很容易得到高额收益却付出较少劳动,产生不匹配的现象,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将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5%作为证通电子行权条件明显低于各年主营业务增长率,据表2,证通电子201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0.6%,2011年为18.6%,2012年为21.5%,均高于15%。这些指标明确说明行权条件过低,被激励对象能够轻易地获得巨额股份。至于第二批的75%,获得的更是容易,因为在2013年,证通电子的收入水平已经完全达到设定的2014年的行权条件,即只要达到2013年的收入水平,就可以得到75%的股权激励,同时,不需要任何增长。因此,证通电子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并没有达到激励的效果,反倒更像是对高管的福利赠送。在南天信息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其行权条件相对严格。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都是由两个最重要的财务指标组成。一个是要求考核年度的净利润指标,即计划实施年度上一年及上两年的净利润年增长率需同时满足;另一个指标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南天信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来,国内软包装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采用净利润年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双重指标的激励条件,提高了行权难度,对管理层而言,对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指标也更有压力。与此同时,企业过度融资或盲目扩张也可以有效地得到抑制,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得到更加真实的反映。总体而言,第一,证通电子设定的行权条件显得不够合理;第二,与公司实施激励前各年度的盈利水平和营业收入水平相比,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使得公司业绩呈现V字型,并对股价造成重挫;第三,对于第二批的行权条件过低,相较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15%即可。从其各期财务指标的实现情况可知,高管可以轻而易举获得股票期权,完全没有实现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同时,从激励效果而言,对于公司业绩,此次激励计划并未使其得到提升;对于管理层,更未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结论

本文对证通电子和南天信息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做出了阐述和对比,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激励数量、激励对象的范围等都有较大差异,每个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特点,激励方案在制定方面切实可行,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和进一步完善激励计划,使其在企业运用中得到实现更好的效果,达到真正的激励。同时,各种各样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也会对我国的股权激励的实施产生影响,如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等。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105-02

1引言

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形成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双方利益不一致,经理人就可能出现偏离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所以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限制经理人行为。股权激励就是解决委托问题的一种工具,它通过授予经营者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形式,使经营者能以股东的身份行使一定的经济权利,激励经营者追求企业长期利益同时避免短期利己行为,与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整体的一种激励方法。传统经济学是将剩余产权作为股权激励的基础。剩余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是指企业契约中未明确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是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工资、利息)后的余额的要求权,即股权持有人享有按照股份比例获得公司收入除去成本费用后的结余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应该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因为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这种剩余控制权就会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他就不会努力做出好的决策。股权激励正是基于这一点出发,赋予经理人一定的股权,让经理人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同时,又能与股东分享剩余索取权,从而保证经理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股权持有人所分享的即是公司的账面价值的增加。然而,由于股票具有流通性以及其账面价值一般不等同于市场价值,加之多数重视长远发展的公司极少派发股息,持股者所获得的持股收益基本来自于股价的上升,所以股权持有人分享的更多是公司的市场价值的增加。经理人必须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市场价值的提升,才能实现自身利益。

2国内外研究现状

Jensen & Meckling (1976)提出基于“问题”的资本结构理论以后,国外学者针对股权激励能否改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至今并未取得一致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强化了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降低了成本和公司治理风险,因此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应;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成为经理自利行为的新手段,反而降低了公司治理效应;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和众多不可控因素的存在,股权激励并未对公司治理效应产生显著影响。

在我国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和2006年1月1日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和财政部也于2006年9月下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许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这种新的改善公司治理方式表现了极大的热情,但是,从国外相关理论及实证结果来看,股权激励能否解决“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那么针对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如何在汲取国外经验教训下,建立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让股权激励在我国发挥最大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企业的作用方式与治理效应,对于落实我国企业改革,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学者在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数据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汉鹏(2001)通过对公司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和核心价值三种形态形成进行分析,提出用公司核心价值分享原理来解释股权激励,并指出股权激励适用对象的选择原则。吕长江等(2009)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既存在激励效应又存在福利效应,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改善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来提高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王华等(2006)从内生性视角研究中国上市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董事会组成与企业价值的内生互动关系,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经营者股权激励与独立董事比例有反向互动关系,与非执行董事比例有正向互动关系;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倒U型关系;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价值存在负向互动关系,非执行董事与企业价值存在正向互动关系。杨青等(2010)从CEO外生性角度考虑激励后效问题,通过对2005-2008年沪深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分析发现上市公司CEO薪酬设定与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下CEO会进一步改善公司业绩,产生正向的激励后效,但董事会特征与激励后效无关。

3实证分析

3.1研究思路

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均是选取某个特定角度来分析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但鲜有从一个比较全面的角度综合分析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的文献,因此本文从公司业绩,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方面来探究股权激励的作用,并且从管理层持股对财务杠杆的影响和管理层持股对董事会构成的影响两个角度来分析股权激励发生作用的具体机制。

3.2变量定义

本文采用2007年-2011年的上证50指数中非受限的48只成分股为样本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相应变量定义如下:

mean—平均收益率。公司业绩用平均收益率指标来衡量。

volatility—收益率方差。风险用收益率方差指标来衡量。

tobin'q—托宾q。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用托宾q指标来衡量。

indirector—独立董事比例,该指标用来衡量高管持股对董事会构成的影响;

lev—财务杠杆,该指标用来衡量高管持股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maowner—高管持股比例;

state—是否国有,1代表是国有企业,0代表非国有企业;

lnage—上市年份的对数;

lnsize—总资产的对数;

lnboard—董事会人数的对数;

indirector—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数的比例;

ceoboard—是否兼职,1代表董事长与经理人不是同一个人,2代表董事长与经理人是同一个人。

3.3实证结果

本文建立5个面板回归模型,分别研究股权激励对企业业绩、风险、可持续发展能力、财务杠杆和管理层结构的影响。下面表1至表5分别为这5个方程的回归结果。

从表1、表2、表3、表4及表5的结果来看,管理层持股比例的系数都不显著,说明高管持股对公司业绩、风险、可持续发展能力、资本结构及董事会构成并无显著性影响,可知股权激励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方面起到显著性的作用,从侧面反映中国上市公司目前采取的经理期权等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并不是完善我国企业治理机制的关键。我们认为股权机制失效的原因是在我国特殊的资本环境里,市场没有完成根本性变革,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大多数企业没有认清自身发展的内外环境,而是一味的照搬国外的经验,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经理人的行为。

4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2007年-2011年的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风险管理控制、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资本结构及董事会构成没有显著性的影响,从而说明股权激励机制目前还没有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效用。我们认为要想股权机制发挥作用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规范公司的管理机制;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地、相对独立的内部监控系统,聘请专业的公司治理专家,根据公司内、外部条件和激励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公司发展的激励办法。第二,完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在牛市中即使经理人经营管理不善也有可能获得高额报酬,但在熊市里即使经理人努力工作可能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这样股权激励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第三,健全的法制环境;加强对经理人的行为规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同时健全的法制环境也能保障经理人的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

[2]汉鹏.公司价值的形成与股权激励使用对象的选择[J].管理世界,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