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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1
关键词:土地流转;吴中区湖桥村;合作抱团模式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43-02
一、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现状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1]。
规模经营是指由于土地利用规模的扩大而产生的单位土地面积收益的增加,或是指在此情况下而产生的单位土地产品收益的增加或成本的下降。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土地流转则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
吴中区农村土地流转,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自发流转、90年代的引导流转和2000年以来的规范流转等阶段的实践与探索。初步建立了“政府与市场结合,合理调节并配合着农民自愿耕种、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近年来呈现出流转市场日趋活跃,流转金逐步提高,流转程序完善规范,规模经营面积增多的良好态势[2]。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比重较大,流转年限较长;规模经营面积较多,果蔬水产为主;流转租金逐步提高,农户受益增多。
二、具体形式与经验启示
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抱团”,解决家庭分散经营下土地割裂、规模狭小、机械化程度低、耕地闲置等问题,而实现“抱团”的一有效形式便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在吴中,已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44家,受益农民30万人,85%的农民成了股民。用苏州的土话讲,村级集体经济好比农民的“贴肉布衫”,强村与富民,相辅相成。合作社通过把农民的土地、闲散资金等资源,以股份合作、资金互助等方式集中起来,发挥“聚合效应”,解决了大量农业生产中政府包不了、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同时,采取盈余分配、股金分红、二次返利、保底分红等形式,使农民投入产出能力不断增强。
吴中区以深化农村合作改革为工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拓展农村发展空间和农民增收渠道,农村合作改革受益面得到较大突破。近年来,吴中区随着“五大合作”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该区年稳定收入超千万元的村(社区)达23个,约占全区涉农行政村(社区)总数的18%,占全市年收入超千万元村(社区)总数的四分之一。
就土地合作社所取得的成就,可将其提供的经验启示归结为六小点:一是资产量化,农民成为股民;二是土地入股,承包经营权成为股权;三是资金参股,增加农民投资性收入;四是整合资源,提高了农业合作水平;五是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合作经济;六是抱团发展,推进合作经济转型升级。
三、湖桥村合作社的发展之路
这里不得不提到吴中区第一村——湖桥村,2010年11月,湖桥村依托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物业股份合作社而成立的苏州湖桥集团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其中,鱼米之乡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出资3 000万元,物业股份合作社出资1 600万元,社区股份合作社出资1 00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5 600万元。收益分配实行“四六”分成,即60%的部分按出资方比例返回“三大股份合作社”用作农民股金分红,40%的部分留作公司积累用于再生产经营[3]。
湖桥村采取了所有土地全部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并公开对外招商的方式,在合作社组建了湖桥集团的背景下,引资5亿元,正朝着旅游、高科技种植、园林建设的多方向多角度的新型农村迈进。
四、湖桥村抱团发展模式的动因
1.进一步做大做强村级经济总量的需要
根据村级经济三年发展规划和目标:2011年村级集体总资产要突破5亿元,比上年净增1亿元;村级经济总收入要突破8 000万元,比上年净增4 000万元;户均股红分配达到10 000元。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村级经济总量,确保三年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经济向集团化发展。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目前村级经济的实现方式主要靠土地租赁和集体资产发包。2011年村级经济收入来自资产发包的创收占70%以上,其余收入来自第三产业的创收。经过“苏州鱼米之乡生态农业产业区”初步形成规模,8 000多亩土地通过流转已租赁给“苏州嫁泰丰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投资5亿元开发建设“苏州嫁泰高科技农业示范园”。
3.搭建招商引资和项目孵化“平台”的需要
组建集团和建立公司制组织结构,有利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目前已建立的苏州嫁泰高科技农业示范园、苏州餐饮协会食品基地,都将成为今后湖桥村招商引资和项目孵化的“平台”。另外,为使股份合作社真正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均占、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运作,彻底改变原来村级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党委、村委会三头难以兼顾,效率低下以致限制合作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因而抱团发展是最佳选择。
五、湖桥村抱团发展的成功突破
笔者经过实地走访和调查,把湖桥村对合作社未来发展的探索的成功之处归结为以下几点。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2
英国、瑞典的非营利农业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由国家财政供应的,如瑞典农业部的机构;另一种类型是市场化运作的,如英国农技推广咨询服务中心。其中财政供应的非营利组织承担实现政府职能的公益事业,在财务管理上与政府部门相同。英国、瑞典两国农业部门在经费管理上,主要采取三种形式: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管理。
1 严密的预算管理
英国、瑞典的预算管理程序和我国相似,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两国都采取“重预算轻决算”的预算管理方式,因而在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方面比我国更严密,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零基预算。不同于我国编制预算参考上年度基数的做法,而是根据本年度的实际需要编制。
(2)项目预算。英国和瑞典都按项目编制预算。一般都是由国会提出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然后由政府各部门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项目任务。简单地说,国会要求各部门完成的任务就是编制预算的内容。进入90年代以来,英国农业部已逐步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食品安全、农业环境、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动植物保护等作为本部门的重点项目;瑞典农业部也把环保和园艺作为本部门的主要任务,这些项目也就成为这一时期两国农业部编制预算的主要内容。
(3)部门预算。各部门分别编制预算,每年11月报国会表决审批。
(4)滚动预算。每年都要滚动编制今后三年的预算。
(5)法定预算。农业部的预算先经部常务秘书审阅,再经部长审定。国家预算需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审议批准。已批准的预算作为法定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支出等。
2 科学的项目管理
英国和瑞典农业部对所有的经费都实行项目管理。即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并完成项目。在英国,农业部将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和非竞争性项目,由各非营利组织提出项目申请或进行项目竞争。对于竞争性项目,农业部确定项目内容后,通过机构向社会进行项目招标。各单位对竞争性项目投标时,所申请的项目经费一般包括项目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一般为直接费用的30%)和必要的项目收益(一般为直接费用的15%),管理费和收益一般用来支付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公用支出。然后,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形成一个或多个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对于非竞争性项目也须进行评审,然后由政府指定单位实施。在项目管理上,两国也有一些共同的做法,如根据项目时间长短分别设立短期项目、长期项目和滚动项目。两国在项目经费上都要求各单位不允许超支,更不允许挪用,如有结余,由出资者决定结余的用途。
3 规范的管理
管理是西方普遍采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方式,英国和瑞典也都对项目实行管理。在英国,先由农业部与机构签订合同,机构负责组织招标、评审。机构是自收自支的非营利组织,有自己的业务和财务目标。在瑞典,机构专门代政府部门管理项目和经费,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项目等,实际承担了政府职能,相应的机构所需经费也由财政供应。
英国、瑞典两国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在改革过程中,经历了从申请项目到竞争项目,从依靠政府到面向市场,从事业性到企业性、竞争性的三个根本性的转变。
1 从申请项目到竞争项目的转变。80年代以来,英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私有化、市场化改革,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逐步得到重新界定。农业部根据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提出项目要求,希望用最少的钱取得最好的成果,竞争机制顺理成章地引入到项目经费安排上。原来完全由政府安排的项目,现在必须通过竞争取得。如英国的纽卡斯尔大学,1997年至1998年度全学校总收入1. 56亿英镑,其中5800万英镑是经英格兰资金委员会的评审竞争得到的,占总收入的37%。申请政府项目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管理制度办理。
2 从依靠政府到面向市场的转变。过去,英国、瑞典的非营利组织的经费主要是从政府取得,经费管理的重点也是政府资金;改革后,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和经费管理重点是为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英国农技推广咨询服务中心,是一家以科研为基础,面向广大农场主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布整个英伦三岛,1997年实现了私有化。改革前的1982年,其收入的80%来自于政府的项目资助,到1992年政府项目资金的比例下降到50%,1997年这一比例已下降到40%。同时还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服务内容以市场为导向,紧跟农民的需要。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等、靠、要”思想仍很严重,对进入市场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缺乏应变能力,而且在职能上大多具有较强的行政特性,这些无疑将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
3 从事业性到企业性的转变。改革前,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核算主要是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的收付核算。改革后,不管是从政府竞争到的项目还是从市场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加强成本核算,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收益。目前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核算贯穿于事业、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全过程,完全按企业管理模式管理。
二、法国非营利农业组织的经费管理
法国的农业预算支出来自欧盟和法国的财政预算。支出内容包括: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补贴;优质农产品(食品)补贴;为赛马活动提供的补贴;林业补贴;乡村规划补贴;调研、技术教育、培训、推广方面的补贴;农业、渔业部行政经费;农业人口福利及社会救济支出。
法国非营利农业组织包括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立农业非营利组织,分为5大体系。各体系经费来源分别如下:
1 政府管理监督体系,包括农业部和行业管理局
农业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政策、规划、管理、监督、协调。如:农业结构政策,支持农产品价格政策,农业生产指导政策,农业社会政策,农业教育与科研政策等。农业部自身的行政经费大约68亿法郎,预算支出的三分之一(23亿法郎)用于人员工资,三分之二(45亿法郎)用于教育科研及公用经费开支。行业管理局主要有全国粮食行业管理局,全国奶及奶制品行业管理局,全国葡萄酒行业管理局,全国肉、畜牧、家禽行业管理局等。行业管理局是根据1982年10月6日通过的法律成立的公法机构,经费由国家预算供给。其主要职能是通过管理国家和欧盟的补贴和贷款来发展农业生产,协调专业农业协会组织间的行为标准,保证市场运转,实现欧盟和法国的农业政策。
2 农业科研技术教育培训体系
(1)农业发展署。其核心组织是全国农业发展协会,它是政府与各行业组织协商农业政策的场所。行业组织负责技术经济顾问工作以及应用研究、在职培训、信息咨询等;政府负责监督基础性研究、大中学教学、植保、畜牧兽医、动物卫生、质量检查;协会有自己的经费来源,总额约为40亿法郎。包括来自农业的产品税(约占其来源的20%)、对无建筑物的土地征收的税(约占15%)、农户分摊额(约占5%)、农户支付的服务费(约占25%)、农业合作组织的分担额(约占15%)、国家农业预算支出(约占20%)。
(2)信息中心。该中心是国家直属公共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为农民及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其经费来源:30年前全部由国家提供,由于信息服务成功,有了不少的服务收入,现在国家财政只提供40%,其余60%靠自筹创收解决,主要收入来源包括:①信息咨询费:包括向农户、企业提供的信息,因特网上收费,每月出口情况简报收费等;②可行性研究收费;③接受社会的赞助、捐助等。
(3)农业高校。法国有32所农业高校。其中公立高校25所,私立高校7所。公立高校的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学生也不用交学费;私立大学则不同,私立农业大学预算的50%由农业部提供,50%是学生的学费。企业交的国家职工教育税由企业同政府签订财政合同,直接交给学校,除此之外还有农业部按项目拨给的经费。
3 农业行业自我管理体系
在法国,各类专业农业行会、协会已存在很久。政府部门向各专业行会派有联络员,负责将农民的意愿及时反馈给政府。但这类组织是独立的,国家不直接管理,只是以政策引导。这类组织对上代表农民同政府对话,直接影响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使出台的农业政策趋同民意。对下提供各种服务,使其深受农户的信赖。在法国这类组织主要有:小麦及其他粮食生产者总会、玉米生产者总会、甜菜种植者总会、全国奶制品行业中心等。其资金来源主要是:(1)税收返还;(2) 自营收入;(3)研究推广经费;(4)收取的会费;(5)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经费;(6)农业保险与风险基金中专门用于农产品出口的补贴。
4 农业生产合作服务体系
法国的合作社按照不同的人员组成,分为各种生产者合作社,如农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等。所有这些合作社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构成了全社会的合作经济。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1)农户集资;(2)留存收益,即结余形成的公积金;(3)国家补贴;(4)地区(地方)补贴;(5)税前风险预留;(6)农业信贷银行的贴息贷款。
5 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体系
法国食品加工企业共有4227个,按产品分为:肉类加工企业、鱼类加工企业、水果加工企业、奶制品加工企业、谷物加工企业等。1996年食品加工企业营业额7570亿法郎,出口额1530亿法郎。农业部对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体系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标准和监督等。由国家农产品食品标签证明委员会或国家资源监督院进行检验后,符合欧盟及国内标准生产的优质、环保、生态产品,由农业部给予补贴,1996年此项补贴为7 282亿法郎。
三、对我国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启示
这些国家非营利农业组织的财务管理做法、市场化及项目管理等方面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改革其财务管理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分工明确,政府的事情政府办,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英国农业部主要是抓基础性、战略性、管理性工作,如监督、监理、监察、执法、动植物保护、种子和新品种管理、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渔政管理、农药、兽药管理、农业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和、农业政策研究等。而一些应用型的技术研究、推广和成果转化,一般是由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承担的,政府给予一定的项目支持。在我国,上述这些工作大部分是由农机鉴定总站、经管总站、农药检定所、海区渔政局等20多家事业单位承担的,而这些单位大部分是既承担政府性工作或公益型事业,又承担非公益型事业。我国应严格划分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一般企业的职能,以此来定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并推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改革。事业单位应既不承担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也不介入盈利性事业,而是承担公益型或半公益型事业。在推进农业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必须保证财政对那些基础性、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国家预算对农业事业的投资主体不能变,对于公益型事业,国家财政应该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目前已能市场化运作的非公益型事业,国家财政可以逐步退出;对于将来可以进入市场但目前受体制影响必须仍由国家支持的事业,国家财政也应在较长时间内保证其正常发展所需资金。
2 对事业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英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改革,不是定年限、定比例,而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设立或取消项目来体现。政府根据宏观政策需要确定重点事业项目,公布相关信息,并意向性投资指南。各单位根据政府的意向,提出项目,报请政府选定。对于不再准备投资的项目,政府也会提前信息。这种国家引导立项的方式,给了各单位立项的主动权,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我国在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上,可采取日常经费与项目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事业单位的经常性事务开支,拨给日常经费;其他经费则实行项目管理,通过竞争中标的项目获得经费。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在争取经费时,比较关心的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意识以及项目成本核算意识不强。所以在事业单位财务改革中,增强项目意识,加强项目管理,很有必要。
3 实行基金会计核算模式
基金会计核算模式以基金为基础,按照基金种类分别进行核算与报告,其优点在于能够保障资金来源、使业务顺利进行,并且便于财务监督。在我国的预算会计及企业会计中也有基金概念,如一些专项基金及专用基金。将国外基金会计中的基金与我国的基金相比,我国的基金侧重于一种资金来源或准备;而基金会计中的基金不仅是一种资金来源或准备,而且还有该项基金单独的运用(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的内容和标准等。在基金会计核算模式上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具有特定目的的公益事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3
关键词: 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服务渠道;农户渠道选择;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1.06.018
Study on the Channel Selection and Satisfaction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Jujube Growers in Xinjiang Area
YUE Yong-hai1, CHEN Hua2
(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hangjia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pany Limitted,Wuhan,Hubei 430010,China)
Abstract: Through a typical survey of farmers of the jujube industry in less developed regions of Xinjiang, this study has analyzed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ing the channel selection and satisfaction of agricultural services of jujube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rmer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gricultural services were mainly supplied by the government, with traditional channel supplemented, lacking of agricultural collectiv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and leading business services, which indicated that the services were far from market-oriented. Family 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s of household had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satisfaction degree of agricultural services. Based on this result, it was suggested that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underdeveloped areas in Xinjiang need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and leading companies, supply targeted agricultural services, and consolidat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in the market.
Key words: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channel of agricultural service;farmers’ channel selection;satisfaction
自1978年实施和农副产品市场化以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呈现并日益尖锐起来。学者周立群等[1]认为消除“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关键在于引进适当的中介组织和连结机制,实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发现,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龙头企业、主导产业、农产品基地(农户)、利益分配机制以及管理制度[2],其基本内涵便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农业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工、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与服务体系,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3]。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在于各种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国务院[1991]134文件),核心在“服务”,本质在“专业分工”[4-6],通过各部门互相衔接,形成一个网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通过社会分工所形成的高效、低成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目的在于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7-8]和现代农业建设[9],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0]。
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共同特征在于通过国家、合作社以及企业或个人组成协作系统[11],其服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市场导向型(美国)、物流导向型(荷兰)和政府导向型(巴西)[12]。中国处于计划与市场“双轨制”经济体制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通过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上与农民经营有机结合,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加农户需求的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3]。在中国实行“双轨制”体制和大力促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多样性的特点。然而,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导致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区域发展不平衡,整体供给不足[14]。新疆欠发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无疑会制约整个地区的产业化发展。
在之前的研究中,诸多学者从多角度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诸如胡瑞法等[15]、钱永忠[16]、何传新等[17]学者从农业科技推广角度分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问题;王洋等[18]则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供给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金兆怀[14]从制度角度分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研究大多都是从全国大范围内研究供给问题,对区域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研究较少[19],多数是基于宏观制度层面,以农户视角的研究较少[20]。
学者研究表明,实施农业规模经济与产业化经营是导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在动力[4]。红枣产业在西部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直以来都是新疆地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新疆受地域限制,导致农户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不足。为此,笔者试图对新疆红枣产业的社会化服务深入研究,从农户视角分析社会化服务的渠道现状以及影响农业服务满意度的因素。从而完善新疆红枣产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新疆地区的红枣产业化经营提供建议,实现农民增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1 农户背景特征与农业服务渠道选择状况分析
1.1 样本选择及其分析方法
笔者研究新疆欠发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考虑到便利性和样本代表性,运用典型调查方法,选取新疆阿克苏地区红枣产业种植农户作为本次的调查对象。2010年7月,笔者在新疆阿克苏红枣产业种植地进行为期7 d的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红枣种植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同时也是当家人和决策者。整个调查中,笔者总共发放问卷400份,有效问卷343份,问卷有效率为85.75%。
笔者运用归纳研究方法,通过对红枣产业特征以及新疆地区现状进行初步分析设置问卷。然后进行试调查,根据试调查结果咨询专家调试问卷,最终获得实证分析数据结果并依据结论提出政策建议。首先,笔者运用spss17.0软件检验红枣种植农户家庭背景特征(年龄、文化、种植年限、耕地数等)的卡方值,并分析新疆红枣产业种植户农业服务渠道现状;笔者运用对农业服务的满意程度为因变量,农户基本背景特征为自变量(引入虚拟变量),利用回归分析研究农户基本背景特征对农业服务满意度的影响。
1.2 农户背景特征分析
通过表1发现,样本性别特征中男性占86.5%,女性占13.5%,这与男性为家庭的主要决策人特征吻合。新疆农户当家人年龄主要处于31~50岁阶段(占79.5%),大部分农户都处于青壮年时期。从文化程度看,当家人的文化水平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占54.8%,高中学历占29.2%,大专及以上占16%。从红枣产业种植年限看,5 a以下占34.2%,6~10 a占33%,11~15 a占16.1%,由此发现农户种植红枣年限大部分在10 a以下(占67.2%),种植时间不长。生产支出方面,有64.3%的农户生产支出为6 000元以上,然而家庭总收入为17 000~30 000元,占23.5%,30 000元以上占45.5%。红枣种植规模主要集中在1.5~3.5 hm2,占53.4%。从以上指标来看,符合红枣规模化种植特征。笔者通过卡方检验,从表1可以看出性别、年龄、种植年限、生产支出、总收入、种植规模都呈现显著差异(P
1.3 农业服务渠道选择及其趋势分析
通过对新疆红枣产业社会化服务的调查分析,红枣产业服务主要涉及产前、产中、产后三方面。包括红枣种苗服务、化肥等农资服务、农机服务、红枣产品流通服务(加工、运输、销售)、知识技术服务(生产与管理技术、知识培训)、市场信息服务、人力雇佣服务、金融政策服务(农业保险与法律服务)、信贷服务。农户主要通过政府渠道、村一级农民合作集体组织渠道、农业“龙头”企业或者经销商所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渠道以及传统依靠亲戚及家庭方式。
从表2农业服务渠道看,农户购买红枣种苗依次是通过政府渠道(占52.23%),传统渠道(占37.39%),企业交易市场渠道(占16.02%)以及集体渠道(占6.82%)。作为非盈利组织的政府部门比例达到52.23%。主要因为红枣种苗是多年生植物,红枣种苗好坏直接影响红枣产量,其质量优质、安全,对于农户来说及其重要。所以大部分农户倾向于政府渠道购买种苗,也有部分农户基于对以前种苗的了解,通过对其进行扦插和嫁接,自我获得具有优势的种苗,节省了成本。
农资方面诸如化肥、农药以及塑料等选择渠道依次是企业市场渠道(占57%以上)、政府渠道(占30%左右)、传统渠道(占12%左右)、集体渠道(占6%左右),集体渠道所占比例较小。可以看出,农资购买渠道主要涉及企业交易市场。农户对产品具有较高的辨别能力,一般考虑购买的便利性。对于红枣一些特定的病虫害,农户会求助于政府服务组织购买相关的农药等产品。
农机设备主要是大宗机械,购买渠道主要是政府部门(占46.04%)、企业市场等盈利部门(占32.31%)、传统方式(占17.4%)以及集体组织渠道(占15.9%)。大型农机设备是耐用品,价格较贵。针对国家推进现代农业所制定的农机价格补贴政策,依靠政府部门购买价格便宜。
知识技术服务渠道主要依靠政府(占52%左右)和传统方式(占38%左右)。农户对红枣的生产与管理技术、知识培训多数来源于政府公益,以及家庭和亲戚朋友的传授。公益占主导,传统方式的技术传播为辅,有偿性技术服务不足。
人力雇佣服务渠道主要倾向于传统方式(占56.3%)、企业市场渠道(占36.6%)和政府与集体部门(占30.06%)。从这方面看出,人力雇佣还是处于依靠亲戚朋友和自我家庭人员为主,企业市场有偿雇佣为辅。
红枣产品流通主要涉及非盈利组织政府部门(占35%左右)、企业市场(占33%左右)和传统方式(30%左右)。红枣产品加工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其次是企业服务组织;运输服务主要依靠政府、自我运输以及盈利组织的有偿服务;销售主要依靠政府、集体、自由市场等。为此,新疆阿克苏地区的红枣产品还处于政府统购统销阶段,企业等盈利组织收购红枣产品过于缺乏。产品流通环节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户与市场缺乏深度接触。
市场信息获取主要依靠政府与集体组织(68.71%)和传统方式(38.99%),企业市场比例只占15.48%。新疆地区红枣市场信息由非盈利组织和传统方式获得,农户无法真正与市场接触,没有真正实现“购与销”的双重接轨,不利于红枣产业市场化发展。
生产所需要资金服务主要以政府部门和集体组织进行贷款(占74.9%)为主,以传统方式自我出资或者亲戚借款为辅(占39.1%)。与盈利部门相比,农户认为非盈利部门和传统方式的利息率较低。
金融政策服务主要依靠政府等非盈利部门(占70%左右),盈利部门企业组织等只占有10%左右,企业组织提供的金融保险产品服务显著不足。
整体来看,新疆阿克苏地区红枣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呈现趋同性,种苗、农机、知识技术、产品流通以及金融政策服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集体与企业市场组织比例小;农资服务主要依靠企业市场渠道;人力雇佣主要依靠传统亲戚朋友或者家庭人员,企业组织有偿性雇佣形式发展快速,已初步形成规模。整体而言,政府部门的公益占有绝大比重,传统获取方式比重较大,农户合作集体组织与企业市场组织非常缺乏,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未形成以农户为主的市场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
2 农户背景特征对农业服务满意的影响分析
2.1 农户对红枣产业农业服务满意程度总体评价
调查研究表明,农户对红枣种苗满意占89%;农资服务(化肥、农药、塑料)满意占89%;农机设备服务满意占80.1%;知识技术服务(生产、管理技术、知识培训)满意占86.9%;人力雇佣服务满意占78.4%;流通服务(加工、运输、销售)满意占86%;市场信息服务满意占79.4%;金融政策服务(农业保险、法律服务)满意占78.8%;信贷服务满意占81.4%(注:非常满意与比较满意合并为“满意”项,非常不满意与不满意合并为“不满意”项,一般选项不变)。
总体来说,农户对该地农业服务的满意程度较高,呈现一定的趋同性。相对而言,人力、市场信息、农机、金融政策以及信贷服务满意程度稍低于其它农业服务。
2.2 农户背景特征对农业服务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农户对农业服务满意度呈现显著趋同性,对各项农业服务都具有较高满意度。然而,引起农户对农业服务满意因素很多,主要涉及农业服务质量等。Richard[21]对消费者的期望程度进行试验,发现满意程度较高的顾客会花费较多的心力来获得一项产品或服务,并持续对其产生满意感。而这满意感也受到消费者特征、年龄、性别等的影响[22-23]。为此,本研究利用农户家庭背景分析对农业服务满意程度的影响。
本研究将农户对红枣种苗、农资、农机、人力、知识技术、产品流通、金融政策、信息、信贷方面的服务满意度设定为因变量。引入虚拟变量,将性别(男设定为1、女设定为0)、年龄(20~61的连续数据)、文化程度(0~20 a教育连续数据)、种植年限(0~31 a种植连续数据)、生产支出(0~9 000元连续数据)、家庭收入(0~30 000连续数据)、红枣种植面积(0~10 hm2连续数据)以及将农业服务渠道选择方式虚拟变量化,将以上设定为自变量,然后利用回归方法分析农户背景特征对农业服务满意度影响。
从表3回归结果看出,农户背景特征对农业服务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其具体分析如下:
(1)影响农户种苗满意度的农户背景特征因素为种植年限、收入因素、种植规模面积因素(其Beta值分别为0.032、-0.197、-0.263)。对农户来说,种植年限越高表明农户经验越丰富。根据多年种植经验,对原来使用的种苗越信赖。
(2)影响农资服务满意度的农户背景特征因素为性别、年龄、年限、种植规模因素(其Beta值为-0.103、0.172、0.284、-0.355)。对农资服务而言,女性对农资服务的满意程度较高。年龄越大、种植年限越长,农户会对农资服务产生信赖,满意组织所提供的产品。种植规模越大,所采用的农资较多,所消耗的成本和支出就越大,满意度不是很高。
(3)影响农机服务满意度的因素为年龄、年限、种植规模、渠道选择方式(政府、集体、传统渠道)(其Beta值为0.193,0.287,-0.355,0.325,0.201,
0.221)。年龄和种植年限越大,对农机满意程度越高。种植规模越大,对农机的满意程度较低。渠道购买方式诸如从政府或集体渠道,传统渠道方式都会对农机服务具有较高的满意度。主要因为农机为大机械物品、耐用品,农户要找信赖的渠道才会产生较高的满意度。
(4)影响知识技术服务满意度的因素为年龄、文化、年限、生产支出、收入因素、种植规模、渠道选择方式(企业市场、传统方式)(其Beta值为0.198,0.134,0.315,0.136,-0.128,-0.407,-0.159,
-0.155)。随着农户年龄、种植年限的增长,通过不断积累的技术和知识提高了红枣的产量,提高了农户的满意度。文化程度越高,对技术知识的接受与判别程度越高,为此更能辨别技术好坏。生产支出越大表明知识技术并未使他降低成本运营,从而导致对其满意降低。通过企业市场渠道所获得的知识技术,农户一般不愿意进行有偿支付获取技术。传统方式所获得技术经验对红枣大规模增产以及抵御病虫害作用不是很明显。
(5)影响人力雇佣服务满意度的因素为年龄、年限、渠道选择方式(其Beta值为0.129,0.222,-0.216)。年龄和种植年限越长,由于年老等原因导致对人力雇佣服务满意度较高。由于市场渠道需要有偿,通过市场渠道获得的服务满意度较低。
(6)影响产品流通服务满意度因素为年龄、文化、年限、规模、渠道选择方式(其Beta值分别为0.142,0.137,0.349,-0.313,0.23)。从年龄、文化、种植年限三方面看对服务满意度产生正向影响。种植规模越大,对流通服务满意度越低,这可能与产品流通体系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产品无法更好流通有关。通过政府部门所进行的统购统销方式让农户感到满意。
(7)影响市场信息服务满意度因素为年限、规模、渠道选择方式(其Beta值为0.294,-0.234,-0.2)。年龄越大,通过多年的观察,对市场信息掌握越准确,为此满意度较高。种植规模越大,表明所需要的市场信息量越大,当前的市场信息无法满足产业化发展需求,导致满意度越低。通过集体获取的市场信息无法满足自身的需要,导致对市场信息的满意度较低。
(8)金融政策和信贷服务满意度因素为文化、年限、规模、渠道选择(金融政策服务Beta值为0.181,0.394,-0.118,-0.14;信贷服务Beta值为0.174,0.289,-0.334,0.173)。文化程度越高,表明对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认识较高,为此金融政策和信贷服务的满意度较高。然而通过市场获得的金融保险等服务,由于是营利性企业提供,导致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农户期望,满意程度较低。而通过政府渠道的信贷服务可能利率较低,农户对其满意度较高。
从上文分析结果来看,影响农业服务满意因素主要是年龄、文化程度、种植年限、种植规模以及农业服务渠道选择方式等特征。其中种植年限、种植规模以及农业服务渠道选择方式影响大部分的农业服务满意度。生产支出、家庭收入以及性别等只影响一项服务的满意度。影响农户对农业服务满意度的因素是种植年限、规模和农业服务提供的组织。
3 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3.1 研究结论
从农户渠道选择现状看,农户对种苗、农机、知识技术、市场信息、信贷以及金融政策的选择渠道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具有较强的趋同性。主要原因是新疆处于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政策扶持力度较大,由政府部门所组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较多,服务力度全面。农户比较信赖政府提供的服务,服务满意度较高。而农资为化肥、农药、塑料等生产资料,多为便利品和易耗品、产品种类繁多,农户主要依靠企业市场渠道进行购买,农户对农资的满意度也较高。但是,服务渠道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上缺乏由农户所组成的农业合作集体组织和龙头企业。众多研究学者表明,农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关键,也是实施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进程的关键。基于新疆阿克苏地区红枣产业发展情况,农户对政府依赖性太强。整个产业没有形成以农户为主体,龙头企业为依托的高度市场化体系,整个红枣产业化经营还没有成熟起来。
实证研究表明,农业服务的选择渠道之所以趋同,主要局限于当前地区市场化程度。而农户对农业服务表现出较高满意度,其影响因素主要涉及农户自身约束。对多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满意度分析,不同资源禀赋的农户对农业服务满意程度不同。文中对9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满意程度少有影响的是性别、生产支出以及家庭收入,影响农业服务满意程度的主导因素是种植年限、种植规模以及农业服务渠道选择方式。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满意程度的影响因素又有差别,不尽相同。
3.2 政策含义
(1)研究表明,农户对农业服务渠道选择具有趋同性,以政府为主,市场化程度不强。农业服务基于政府组织形态,自由化企业市场组织发展态势受限,产品流通方式在于政府统购统销,对政府的依赖性太强,农户无法直接了解市场信息。政府应大力加强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合作集体组织建设,通过合作组织贯穿于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弱化政府的作用,积极加强农户市场化参与程度,形成农户与市场“购”“销”双层接轨,使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农业合作集体组织建设,加大市场化进程,有助于使农民的经济行为向“购”、“销”两个领域延伸,巩固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建立“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合作形式,增强合作社的横向合作与纵向选择。横向合作提高农户对初级产品的谈判力和议价能力,纵向选择主要是通过农户引进加工企业,使整个产业链向后延伸,提高产品的后续价值增值。
(2)积极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龙头企业建设。实施产业化经营必须依托于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吸引其它大中小型企业进入西部地区,通过实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整个西部地区的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农村经济得以稳固可持续发展。
(3)根据不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制定不同的项目推广计划。根据不同的农业服务特点,结合红枣种植农户自身条件约束制定服务计划。不同农业服务满意度因素差距告诉我们,结合农户自身特点才是全面提高农业各项服务水平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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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出资方式范文4
内容提要: 关于公司的性质,法国学界有很多的理论如古典的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近期的理论、企业技术组织理论和综合理论,但是立法和法院并未偏向任何一方。在这些理论争鸣过程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有如下几点:股东的自由与限制、公司利益与股东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和公司法漏洞的填补。
与我国经济学界相比较,我国法学界对公司性质探讨不多。但在法国,公司性质却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公司法教材都以专章或者专节来探讨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对法国法学界的流派、立法界和司法界的态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做初步的探讨。
一、发展阶段及流派
自从《法国民法典》有关于公司的规定之后,就存有对公司性质的探讨。但是因为立法的原因(1804年《法国民法典》直接规定“公司是合同”)和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学者对公司是合同的定性没有多大争议。但从19世纪末左右,认为公司是组织的理论突起,引起了公司性质的大争论。在这场争论过程中,组织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1]。然,争论在20世纪60年代归入沉寂。可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随着合同自由化的复兴以及部分学者试图将美国公司法一些理论引进法国,重新开启了公司性质争论。
(一)古典理论
在法国,公司性质的古典理论包括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
1、合同理论
合同理论认为公司就是合同,是当事人意愿的体现。这种理论来源于罗马法,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占有优势。J.Domat 和 R.-J.Pothier 为该理论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该理论的支持者,比如Hamel, Lagarde et Jauffret[3],往往根据法条来解说该学说的正当性:《法国民法典》1832条直接规定公司是合同[4];关于公司的条款在《法国民法典》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之间,从体系上看,应当属于合同内容。之所以这样推理,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是理性时代的产物,既然将公司的条款放在合同部分,那么它就应当属于合同。
合同理论应当说有其合理的地方,毫无疑问,公司首先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对于创立中的公司、没有人格的公司以及具有透明人格的公司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也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虽然立法者运用了合同这样的术语,但是这并不能确定该处所用的术语代表的是真正的合同,毋宁说是合同,还不如说是 集体单方行为(l’acte unilatéral collectif)[5]。因为,合同内容体现的当事人的意愿是不一样的,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是相冲突的,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希望卖的贵些,而买方则希望买的便宜些。但是在集体单方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愿具有相同的意愿和目的。在公司中,每个股东的意愿是相同的,即创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主体,分享利润或从公司经营中获取利益。所以,当公司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设立时,公司完全的符合集体单方行为的特征。另外,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就更不能用合同理论来解释了。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单方行为来解释。
第二,这种理论与公司法确定的多数法则(即公司重大事项由占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很难相容[6]。合同讲究的是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多数法则允许大多数股东违背少数股东意愿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公司不仅仅是当事人意愿的体现[7]。合同法中个人主义盛行,但集体性强制是公司法的特征。首先,立法者规定了取得法律人格的法定条件,且公司取得法律人格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其次,被赋予法律人格的公司变成了法律人,或多或少的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在当事人的意志之外;管理层被赋予了特别多的自治权力。此外,人们不能创造无名的公司,发起人必须遵守立法者给定的分类。这些都与合同不相符。
2、组织理论
该理论的产生是源于对合同理论的反应。该理论的支持者尝试着将Le doyen Hauriou在二十世纪初系统阐述的公法组织理论运用于公司领域[8]。Le doyen Hauriou将组织界定为“为了实现一个目标而长久的组织起来的一群人”[9]。他强调了三个因素:组织,期限和目标。组织是关键。组织有共同的追求目的,组织事项由组织成员的大多数决定。为了确保组织的和平,实现与目前相反的利益,组织可以采用强制力。组织超越了组织的单个成员,组织的成员的意志必须服从组织。这种理论运用于公司领域,为下列现象给出了正当性:多数法原则和公司构造(监督机构,管理机关,代表机关,他们承担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而不是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志);为了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超越了各个股东的利益,可以对公司予以强制性的制约。有的学者同样引用立法术语为该学说的正当性辩护:在现行的民法典1832条中规定:la société est instituée…(公司设立)。法语中,组织(institution)与设立(instituer) 是同根词。
该理论也有缺陷,因为人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组织构建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其次,声称股东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并不完全合理,因为他们的利益经常不一致。股东和职工并没有组成一个共同体,因为只有股东能够任免那些职工必须服从的人,在分配公司赚取的利益时,他们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且股东被赋予了主导的权力。此外,从法律技术上看该理论也存有缺陷,比如组织的存续 不能强加给股东,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多数决来决定解散公司。高管可能仅仅实现了公司目的规定的小部分计划,当他们脱离了计划时,没有必然的惩罚。他们的功能与公共职能相差很远。[10]
(二)最近的理论
1、合同理论的复兴
在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的争论过程中,组织理论占据了上风。[11]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美国公司理论的影响,合同理论有复兴的趋势。理论就是例子。该理论来源于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Berle 和Means在调查美国大上市公司后,指出在美国的大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两权分离、公司实际上为管理层控制的现象,为确保股东利益需要政府的介入。但是,反规制派学者以经济分析为武器,认为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会得到保证。其中,将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即高管是股东的者,作为分析的基础。该理论的出现为了反规制和经济自由化提供理论武器。[12]该理论也得到了法国立法界一定的认同。最后诞生的商业公司是简化股份公司和欧盟公司就是例证。简化股份公司在选择内部组织模式上享有自由,特别是有关管理、控制和集体决策方面。另外,在封闭的欧盟公司中犹如在简化的股份公司中,章程能够对股份的自由转让予以重要的限制。
但是,该理论也受到了批判:第一,将股东的共同利益界定为公司利益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该理论,公司高管是股东的人。高管对股东负责。股东的利益是最高利益。其实就把其他利益抛开了。而将股东的利益视为公司利益,很难对公司的各种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例如,一些股东并没有同舟共济的想法,只是希望尽快的脱离公司在获取最大的财富的条件下。例如,在公司因冲突解散的情况下,何来共同利益?如何能以共同利益作为依据要求某一股东离开?等。其次,在公司法中仍然存有大量强制性的规定,这不是理论能说清楚的[13]。
2、企业组织技术理论
这种观点主要由Jean Paillusseau构建[14]。他从批判传统观念开始:公司主要不是一群人。一人公司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在公司形式的企业中,股东不是唯一的决定者:一方面职工的权限在增长(监督,共同管理),另一方面司法介入管理成倍增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驱逐公司高管。企业是经济和人的组织,企业是经济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公司是法律概念,公司是为了从法律上组织企业。公司保护企业内部的不同人的利益(股东、职工),同时保护与第三方的关系。法律人格的赋予,使之更为方便。
该理论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公司,视角很新颖。甚至被Jean-Pierre BERTREL称为现论。但是仅仅认为公司是企业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定性。从本质上说,他仍然属于组织理论系列。因为它推崇公司整体利益要高于股东共同利益。
该理论也逃不脱被批评:第一,公司内部的不同利益处于不同的水平。即使是股东利益,更为特殊的是多数股东的利益。第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即使表面上参与了管理但是往往也仅仅是出于咨询的地位。第三,企业的含义很宽泛,含义也很灵活,它是自由经济体制的需要。企业所包含的主体要比公司所包含的主体要宽泛。
3、综合理论
因为学者在探讨公司的质时,探讨对象是所有的公司,包括民事公司、商事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因此某一个理论是无法概括所有公司性质的。可能是受合同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综合分析理论:公司既具有合同的性质也具有组织的性质。在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了公司是组织和集体单方行为的综合。[15]
二、立法的演进及法院的态度
法国关于公司性质的基本法条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可以溯及1804年民法典的1832条:“公司是合同。通过该合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同意将财产放在一起,分享公司产生的利润。”.第二阶段,1978年的1832条来自于1978年的第78-9号法律(la loi n°78-9 du 4 janvier 1978)[16],它规定:“公司是合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同意将他们的财产或者技艺放在一起,分享利润或者从经营中获益。股东同意承担损失。”该条文与1804年的条文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仅仅是细化了出资方式和增加了股东承担损失。没有否认公司的合同性质。虽然这一时期,股份公司和公司集团都得以发展,并且职工也参与了公司管理。但是这些发展和变化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回应。第三阶段,目前的1832条来自于1985年的第85-597号法律(la loi n°85-597 du 11 juillet 1985),它规定:“公司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设立。他们通过合同将财产或者技艺给公司,分享利润或者从管理中受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由单个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设立;股东同意承担损失。”应当说这次修该是一次根本性的修改。首先,它并没有规定公司就是合同,仅仅是规定公司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第二,它规定一人公司成为可能。
从1985年1832条的规定看,我们无法判断哪个理论占有绝对的优势:组织理论胜利?合同被用来描述创始行为,组织成为通过合同和个人行为建立的公司的公约数,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裁断公司究竟是合同还是组织。企业组织技术理论的胜利?虽然企业这个术语在公司法基本条文中出现(这是前所未有的现象),但是其含义丰富,既是经营、经济活动,又是资产的接收者。另一方面,企业被认为是“共同”的,“共同”与1833条的“共同利益”接近,被认为是追寻“公司利益”,但很明显作为股东平等原则的基石。因此,该词的含义多重且冲突。无法说明该理论的胜出。我们只能判断,立法者是综合了各种理论,没有哪个理论绝对的胜出。
法院也并未裁决何种理论的胜利,而是采用了实用主义的态度。巴黎上诉法院为了拒绝股东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而确定股东的行为不是合同而声称:尽管先前的理论认为公司是合同,这种理论还存在于民法中,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公司远不只是合同,它是组织,他的组建、功能由所有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条款规制;因此,当事人的自治不是唯一,而是已经减少,不仅在公司所属的国内法相关领域,而且也在国际私法领域[17]。另外上诉法院为了确保公司的存续,在另外一个判决中认为:排除股东符合公司是一个组织的观念,这种理论认为公司不仅仅是一个合同,作为当事人的意愿,这种意愿导致了公司的产生,但是更是一个组织,也就是说公司实体超过了个人的意愿[18] 。相反,欧盟法院持不同态度。她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性质,章程同时管理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她认为,章程指定一个成员国的法庭条款构成了布鲁塞尔条约17条所说的合同。[19]法国最高法院采取了类似的态度。在一个确定农业合作社股东担保的性质时,她认为:鉴于合作协议是一个私法上的协议,即使他所依据的合作社的章程复制了范本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吸收了部分任意性的条款,章程在合作社和每个参与者之间仍然具有合同的性质[20] 。1996年3月12日,法国最高法在股东因为意见不同的案件中,否认了基层法院的观点:视公司为组织,为了确保公司的存续,可以在所有的法律条款之外据此作出排除大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解散公司的诉求,而要求大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作为购买者的股东[21]。
三、法国争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法国关于公司性质的争论,有其自身的立法、学术和理论背景,我们不可能复制他们的争论,但是法国法律界在争论过程中凸显的几点,值得我们思考:第一,股东自由与限制。组织理论是在合同理论不能够解释立法和现实实践产生的。在组织理论的框架下,股东受到的限制比在合同理论下受到的限制要更多。现在各种理论纷繁复杂,法国人可以采取组织理论为强制性的规定构建基础,我们可以采用其它的理论如利益平衡协调原理作为我们的基础。所以,是否采用组织理论不是关键,关键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什么样的制度——赋予股东更多的自由还是予以限制,通过制度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二,公司利益和股东共同利益的关系。法国法律界在争论过程中,这个问题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组织理论或者其衍生理论,赞同存有公司利益,且公司利益不等于股东的共同利益。而,合同理论或者其衍生理论,则不承认公司利益。因为如果公司是合同,那么公司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事,与他人无关。公司利益就是股东的共同利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第一,是否有外在于股东共同利益之外的公司利益?第二,如果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深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基础、具体实施公司社会责任以及确定公司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等将大有帮助。第三,如何面对公司法漏洞。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也存在着法律漏洞。法国法官在公司法存有漏洞时,可以在合同理论、组织理论和其他的理论之间纵横。我国的公司法如果存有法律漏洞的时候,该以何种理论作为公司法漏洞填补的基础呢?值得深思。
注释:
[1]Paul le Cannu, Bruno Dondero, Droit des Sociétés, Montchresten, 2009, p.178.
[2] Jean-Pierre BERTREL, « le débat sur la nature de la société », Droit et Vie des Affaires Etudes à la mémoire d’Alain SAYAG, Litec, 1998, p. 132 .
[3] J. Hamel, G. Lagarde, A. Jauffret, Droit commercial, t.l, 2e vol., Sociétés, groupements d’intérêt économique, enterprise publiques, par G. Lagarde, Dalloz, 2e éd., 1980, n°383.
[4] 1978年《法国民法典》1832条规定:公司是合同。
[5] J.Flour et J.-L.Aubert, les obligations, t.1, L’acte juridique, 7e éd., 1996 , n°515.
[6] Paul le Cannu, Bruno Dondero, Droit des Sociétés, Montchresten, 2009, p.172.
[7] Jean-Pierre BERTREL, « le débat sur la nature de la société », Droit et Vie des Affaires Etudes à la mémoire d’Alain SAYAG, Litec, 1998, p.133.
[8] Renard, L’institution, 1923 ; Gaillard, La société anonyme de demain, la théorie institutionnelle et le fonctionnement de la société anonyme, 2e éd., 1933.
[9] M.Hauriou, « l’institution et le droit statutaire », Rec.Acad.Législ.Toulouse, 1906 , 转自Paul le Cannu, Bruno Dondero, Droit des Sociétés, Montchresten, 2009, p.173.
[10] Paul le Cannu, Bruno Dondero, Droit des Sociétés, Montchresten, 2009, p.174.
[11] Paul. Didier, « la théorie contractualiste », Rev. Sociétés 2000, p. 95.
[12] Paul. Didier, « la théorie contractualiste », Rev. Sociétés 2000, p. 95.
[13] Paul le Cannu, Bruno Dondero, Droit des Sociétés, Montchresten, 2009, p.180.
[14] Jean. Paillusseau, « les fondements du droit moderne des sociétés », JCP 1984, I, 3148.
[15] Jean-Pierre BERTREL, « le débat sur la nature de la société », Droit et Vie des Affaires Etudes à la mémoire d’Alain SAYAG, Litec, 1998, p. 142 . 作者例举了Michel Jeantin,Y.Guyon,M.Mestre et Mmes Faye et Blanchard,MM.Mercadal et Janin,P .Merle等众多学者的观点:公司既是合同也是组织。
[16] 该法律对民法典的第1832条进行了修改。
[17] CA Paris, 26 mars 1966,Gaz.Pal. 1966, 1, p.400 。
[18] Paul le Cannu, Bruno Dondero, Droit des Sociétés, Montchresten, 2009, p.175.
[19] CJCE (Cour de justice des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10 mars1992 , BJS(Bulletin Joly Société)1992, p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