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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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法

农民的土地法范文1

【关键词】贵州省;土地征用;农民守法

本文在对农民守法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以贵州省土地征用为例,从实证分析着手,对贵州省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守法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农民不守法的原因,为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法律提供了依据,以期在不影响农民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有效合理地推进城市化进程。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守法的现状分析

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福利保障。近几年来,土地征用及相关的补偿安置引起的农民上访事件成为社会的热点和难点。农民的守法问题再一次被提上了日程,本文通过调查,深入分析了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守法的现状。

(一)农民不合作情绪较严重,不守法现象凸显。我们在贵阳乌当区金化镇金龙村调查时发现,由于当地的土地卖给铁厂,农民对所有的程序和补偿标准都不清楚,最后仅仅得到的是几千元的补偿费,在征地过程中,很多农民表示不同意,但最后的结果仍是强行征地。这些导致农民的不满情绪加重,向村委会反映,仍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最后他们就直接去当地征地的工厂去抗议,这引起当地政府和大量警察来现场处理这次纠纷。

(二)农民以个人利益为重,集体意识淡薄。大量的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断违法建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国家对于基础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城郊位置的地区。但是农民不配合征地的情况日益明显。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贵阳的贵安新区成立建设期间,农民违规“种房”的情况比较严重。在贵州省内调查中典型的一个案例是某高校的体育馆修建时,附近地区的征地情况。在调查中发现学校所给的补偿费是符合一般的征地补偿要求的,而且农民提出标准不一致是不合理的。由于征地工作的不顺利,学校扩建工程一直被耽搁。这确实反映了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农民往往更多的是考虑到自己的利益。

二、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守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地被国家征用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必然,由此使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在贵州省土地征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不守法的根本原因是农民的传统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不高,追求不正当利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地分析其原因。

(一)农民的传统意识。贵州省是以农业为主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总体数量所占比重大,而且大部分农民还保留传统的思想,这个因素严重地影响了土地征用进程。一是传统的保守思想。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祖先留给后代的传家宝,放弃土地,也就是背叛了先辈,这是典型的传统观点。二是农民惰性思想。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一旦被征用,农民就会从自己的传统职业中“下岗”,失去了土地不仅会造成经济生活的断层。因此,大量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宁愿选择土地,也不愿意接受被征用地的补偿费和相应的安置措施。

(二)农民素质较低。农民问题的核心是素质问题,这包括文化程度,道德观和生活技能等。在征地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的违法行为都是因为其素质低。农村的现实情况就是大多数农民文化程度水平低,一些中年农民甚至还是文盲、半文盲,新产业技能熟练程度低。农民对于非农业工作缺乏信心,适应能力较差,同时也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大部分农民由于文化程度的影响,农民的就业选择很有限。如果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一份唯一的生活保障。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土地征用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由于农民缺乏倾向法制的内在动因,往往在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的位置。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会认为执法机关和村集体故意克扣和挪用补偿费,降低补偿标准,拖欠征地补偿费等。农民往往会采取堵路、堵车等非法的形式进行反抗,往往不会考虑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农民追求不正当利益。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具有典型的小农意识,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而且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选择牺牲集体、社会、国家的利益。农民不配合征地的主要动机就是想获得更多的利益。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很多农民利用修建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利机会, 坐地起价,对于合理的补偿费和安置费,仍然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同时,很多农民认为补偿费用在全省各地区都应当是一样的.片面地强调当地政府对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盲目追求高标准的补偿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土地征用成为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的不守法和不合理的行为的频繁出现。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守法问题,加强法律教育,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关键,提高农民素质是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迫切要求,建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安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的生存问题,才能为农民的守法提供基本条件,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陈晨,陆铭等.关注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J].中国软科学,2004(3).

[2] 魏明辉,钟巍著.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的处理[J].经济法制·法学,1995年第2期.

农民的土地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款;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39-02

经济发展要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这是一个不可挡的过程。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各种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必然会加重城市的空间压力,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家大面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几年来,土地征收速度越来越快,征收面积数额相对较大,做好土地征收后农村土地补偿分配工作,尤其是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地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乃至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大局。

一、农民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现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县域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土地征收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尽管中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给予补偿做了明文规定,但补偿标准不够合理,补偿方法相对单一,补偿安置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补偿费发放环节落实不到位。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对征地的补偿采取一次性安置补偿,给失地农民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将失地农民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完全推向社会和市场。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体制等原因,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在执行环节遭遇棚架,失地农民无法真正得到应有的补偿款项。他们只能拿到补偿标准很低的征地补偿款,有些甚至连法律所规定的较低标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往往不能兑现,许多地方政府还进一步压低土地补偿费用,真正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却寥寥无几。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更无法应对现在社会的通胀压力,逐渐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边缘群体。利益受损的同时,不满情绪也在上升,农民抵制征地,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在不断加剧。这些基层矛盾逐渐演变发展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工作的开展,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阻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发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中造成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因素,也与中国现在的政策体制相关,还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与自律不足的因素。

1.补偿程序不完善,缺乏农民的参与协商机制。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被征地农民难以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此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补偿款项时救济无门,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2.现行的政策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国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都是按照现行行政管理级别层层划拨的,市县确定安置费用后,将款项拨付到乡村一级,再由乡村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尽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但现行这种体制弊端是中间环节多,利益多头,容易造成土地征用费被地方财政、乡镇村截留甚至乡领导、村干部私下里瓜分,被征地农民拿不到足额的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用,正常的权益受到侵害。容易激化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谐。

3.地方利益的驱动。全国经济利好的大体局势带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信心和决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和政绩至上的观念,盲目招商引资,为上大项目,出政绩,不惜牺牲农民利益,以零价格出让土地,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或者是先征再补,甚至是征而不补。投资者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被征地的农民却得不到合理妥善的安置。地方财政没有土地收益,拿不出征地安置补偿费,只好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在这种不良利益驱动下征收土地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地方政府赢得了政绩,外来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但损失最大的还是土地被征收的农民。

农民的土地法范文3

关键词:承包合同;民主议决;行政审批

一、引言

大量专业承包合同在签订前并未履行民主程序,有的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没有书面文字记载或者村民签字,有的没有形成书面决定。这既与当时历史背景相关,更与村委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后由于国家城镇化进展加快,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加之土地价值与日俱增,以未履行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专业承包合同效力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二、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效力司法判决现状分歧

(一)违反民主议决程序的,绝大多数判例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事前未经民主议决程序的专业承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判例认定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承包合同应当无效。

(二)符合民主议决程序,未进行行政批准的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分歧

1.仅以民主程序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需结合个案情形确认无效。

2.对于民主议决程序进行变通解释,即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公平的,属于民主程序的表现形式,故不应认定违反民主程序,应予排除。

3.对于确实违反民主议决程序,且严重损害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承包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三、确认无效后的利益衡量

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农民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更是由于农村土地升值空间加大,农民从土地上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进而出现农民个体与村集体、原承包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诉讼仅为一个端口,实际上是一个农村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后,应对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利益予以保护。

四、关于未履行民主议决和行政审批程序后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再思考

(一)具有行政法色彩的民主议决程序及政府批准行为姓公还是姓私

1.民主议决程序公私厘定。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自治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机关法人。其既是公法法人,同时也是私法法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议决程序,应当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在村集体对外从事经济交往活动中,其主体属性应当属于私法人。

2.行政审批属于政府管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事项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承办。实际上经管站的盖章并不是审批而只是为了备案,乡镇政府的批准更属于一种政府管理行为。

3.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将导致合同无效。 行政审批仅为一种管理性质行为,未履行审批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二)基于历史原因、商事交易安全等考虑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1.特定时期的历史原因。民主议决程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被严格履行,村集体未履行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民商事审判的前提应当是尊重历史。

2.出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数年,承包人经营性投入巨大,作为村民和村集体对于承包事实早已明知,仅以未履行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动辄认定合同无效,则不利于对外发包合同的稳定。

专业承包的土地多为四荒地或未利用地,属于村集体中无人愿意耕种的土地。承包人和村集体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在承包土地上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土地使用效能被大大提升,投入成本和预期收益巨大。若只要事先未经民主议决程序,或者未履行批准手续,则认定合同无效,会大大打击非集体成员承包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积极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效能利用。大多数承包人承包土地多用于养殖、生态旅游等农业性生产经营,是基于商业营利目的而承包该地。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的核心理念,合同无效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和商事交易安全的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场合下,明确关注了“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这样一个事实,说明承包人对土地投入的情况应当成为一个重要情形予以司法考虑。

3.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如仅以未履行民主程序就确认合同无效,从过错责任来区分,承包人是没有过错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责任完全在发包方,即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据此,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就要由村委会承担。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的投入和预期利益数额是很大的,最终也要由村民承担。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三)司法的滞后性与实际需要的磨合

1.模糊“事前”,严格区分决议未通过和未履行协议。对于民主议决程序上的瑕疵,在民法理论中应当属于无权处分,法律效果上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应当赋予商主体对于交易行为的嗣后追认。对于之前履行了民主议决程序但是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径行认定合同无效;对于事前没有举行民主议决程序的,法院应当给村集体一个期限,限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如果民主程序通过了,则属于嗣后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民主程序未通过,则合同无效。

农民的土地法范文4

关键词:土地增值 问题与原因 措施与对策

一、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转的。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有了新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3个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担3个方面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归农”论;第二种观点是“增值归公”论;第三种观点是“公私兼顾”论。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三是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价的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应,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没有被真正“用之于民”),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在农地转非中,农民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补偿也不彻底,无异于“二次被害”。有一点必须明确,弱者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如果弱者总是成为输家,政府就必须检讨。当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导致的不公正、焦虑恐惧正在酝酿和累积,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释放,就会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缺陷

(一)非农建设用地呈逐年上升状态,农用土地流失严重,失地农民数量上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各级种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少地或失地的农民群体数量不断增加。

(二)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太低

根据有关资料,世界许多国家的补偿标准均以被征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而我国实际采用的补偿标准只有土地年产值的几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仅考虑了现有农业用途的收益权,而无视土地发展权。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完全排斥了农民对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变更所产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外。对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近几年,个别地区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达到了国家法律的标准,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即使统一了补偿标准,足额及时发放补偿费,农民对补偿还是不满意。

2、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补偿费一部分给农民,另一部分留归村集体使用。由于村民的补偿费和村集体的补偿费的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部分地区大大增加了集体留用费的比例,而村集体的补偿费掌握在少数的基层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设较差的乡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便司空见惯。实践中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成为村民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之间发生矛盾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3、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三)农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剥夺的原因分析

1、现行的法律制度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问题

在法律规定中,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法律规定的标准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失地农民而言,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发展功能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从立法层面分析,《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土地中蕴含的农民社会保障权、发展权方面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制,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除了生存功能以外,还承载着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而现行法对这两种功能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如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考虑土地用途改变后其收益的变化,更没有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的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而仅就土地“原用途”作为参照物确定标准。

2、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就会变成无地、无职业、无收入的“三无”农民,成为矛盾纠纷多发的群体。因此,国家一直重视这一群体的就业保障,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力求做到“失地有保险,老来有保障”,各地都做过有益的探索,但还不够规范、系统。要通过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积极的保障措施,三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前面已论及土地本身就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就会导致高额的级差地租被各级政府获取。因此,政府有义务从级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再为失地农民提供发展基金。

二是实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而言,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就业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因此,要力争把城乡统筹就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盘考虑,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机制。如城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可以走转换农民身份,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远地方、仅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时增加贷款方面的资金扶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二)以体制创新为推动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说明现行框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创新思路,探索新的解决路径。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战略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考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允许土地入股,将农民纳入征地开发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征地时的摩擦和冲突,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农民而言,允许农民土地入股,使长期受到忽视的土地中承载的农民发展权得以实现,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

(三)通过立法明确和完善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通过程序设计加以保障

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并在《物权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并有所突破。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农民的土地权益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层面的保障。但物权法毕竟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对有些具体问题还没有给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权限和程序的明确、对政府征用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的细化、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界定等。农民土地权益真正得到保护还有赖于这部法的有效落实和后续相关实施细则。

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就任意处置集体土地的现象。其次,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进行较重大的改革,构建建设用地流通市场,即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征收转化,这一途径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径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途径主要用于商业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四)尽快修改土地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对于农民,土地的意义不仅是一种不动产,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为贫穷的农民提供食品、住房、就业、养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农地,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保障来置换农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备提供社会保障机制条件,政府就不应该征地。

(五)修改土地法时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与商业用途

农民的土地法范文5

全国自1990年以来出台了很多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政策工作出台了近20年以来[1],全国土地总体上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不仅节约了土地资源,也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了各方面用地,在一些土地缺乏地区进行了一定的调控,总体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之前的政策和制度大多是针对于城市土地规划和统一管理方面的,对于农村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则非常缺乏[2],也导致了农村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和农村土地的严重浪费,农村土地合理利用率非常低,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农村土地的问题已发展到不得不进行探讨和解决的时候了,应尽快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3]。

1 农村土地状况分析

1.1 农村土地利用率分析

我国是农业大国且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村土地方面没有相对完善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农村的土地仍处于乱规划、无人管、乱管理的现状[4]。农村一些随意开发征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体合理利用率非常低,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规划和管理,其合理的利用率则更低。

1.2 农村土地规划分析

由于农村在我国的规模大,农村人口多,农村土地面积也大,且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城市还是有差距的,国家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及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配备的相关规划管理人员也是不及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当,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得农村很多土地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上不去。以我国江西省南昌市为例,整体对南昌市的土地进行规划和管理,最后统计的一共收回了20宗闲置土地,然后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使得这20宗闲置土地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使用[5]。

2 农村土地系列问题

2.1 农村土地布局广泛

有研究学者长期研究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对土地闲置浪费研究有一定的见解,也发表了一些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地理位置因素是导致土地浪费与否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好的地理位置的土地更容易得到合理利用,相反地理位置相对差的土地得到利用率低,有的甚至闲置和荒废在那里。我国农村地形地貌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得不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农村土地转让

我国针对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很早就出台了,规定土地私自转让必须要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合法的手续,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多,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很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土地转让和交易,这不仅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农村土地滥用滥采,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后期也会带来一定纠纷和麻烦。

2.3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针对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在完善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由于农村生活条件差,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文化程度低,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但是一些农民仍然直接无视这些制度,仍在私自的违章扩建建筑占用土地,私自转让和交易土地,随意的滥开滥采一些土地,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2.4 农村土地制度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而农村的村庄数量也是非常多的,人口分布也是非常广泛,尤其是一些大山丘陵地区,这也给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人员带来了很大的管理困难和成本,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严重缺乏,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率低。

2.5 农村土地污染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发展,农村也有了一些工业,由于农村发展的相对落后,管理部门对农村的一些企业的管理也相对比较松,导致了一些企业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农村的土地,使得农村土地被污染了,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了。

3 保证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对策

3.1 制定管理制度

要想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制度,首先要从制定制度的人开始出发,要有一批专业水平过硬的技术队伍,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对所负责的区域的土地情况熟悉、了解之后,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做出适合的规划管理制度来,才能确保该区域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实施的更为合理。

3.2 统一管理农村土地

前面说到我??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不管怎么做土地规划和管理,怎么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前提都是需要保证要有充足的基本农田给农民耕种,而不能随意占用农民基本农田来作为商业用地,一方面要从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上面来保证农民基本的耕种农田,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不能荒废任何一处农田,合理规划和管理使用基本农田,确保做到不浪费土地资源。

3.3 加大实施力度

在大力制定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的制度的同时,也要保证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公正。对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对那些违章建筑占用土地的要坚决拆除,按照法律法规要罚款的就罚款,该去相关部门补齐手续的就要去相关部门补齐手续,该退还占用农民耕地的坚决要去退还耕地,坚决维护农民耕地不能被占用,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3.4 土地宣传

针对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应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土地合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政策制度,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结合农民平时生活现状,可以采用报纸、电视或者现身说法等途径进行相关的宣传,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增强对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意识,也增强农民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规划和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的去农村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彻底提高广大农民的土地意识。

农民的土地法范文6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切实贯彻省厅和市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县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股、室、乡镇管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宣传活动工作组。对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专项宣传活动进行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了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围绕以《党的十报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地拆迁等政策为主要内容,制定了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此次的宣传活动,综合协调此次宣传活动,分区域、定重点进行宣传,并将具体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同时,加强与教育、科协、广电局和乡镇等部门的协作,在县城区和乡镇进行宣传,在广电局开通的《土地》栏目进行宣传,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了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收费公开和国土专题等。结合农村实际,依托乡镇司法所、劳务所及相关部门,利用社区和村级阵地的黑板报、宣传栏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在镇、村两级召开座谈会和培训会:着力宣传党的十涉及土地法规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进行宣传讲解,让民工们真正了解自身的权益保护、维权措施,以及如何解决权益纠纷,在乡镇的部分村组送发土地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政策的知识小册子,充分了解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