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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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现状

农业合作社现状范文1

Abstract: Most farmers in China are retail producers. In this situation, it is hard to organize and control them, which confine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In order to overcome this challenge, China strongly advoc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rmer cooperatives. This paper studies on Dasheng cooperative and then analyzes and solves some related problems. The results show that farmer cooperatives in Jiangsu province is bearing fruits, but it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关键词: 合作社;销售渠道;组织化;信息化

Key words: farmer cooperative;distribution channels;systematization;informatization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2-0157-02

0 引言

江苏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环境压力沉重,保供难度很大,生产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主要有自产自销、农超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1]但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尽管农超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出现,但是农产品销售仍然以自产自销为主。自产自销模式因为是小规模农户生产、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也会造成生产力低下、物流成本和交易成本等的提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更易形成供需不平衡的情况,造成市场波动、“菜贱伤农”等问题,给农民带来了更大的风险。[2]因此,应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等新型模式,力求保障农民利益,发展农业。

通过对六合马集镇大圣水芹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它通过对单个农户各自面对市场的交易行为的大量替代以节约交易成本;②弥补小规模生产的缺陷和不足,形成规模效益,提高议价能力;③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信息,有效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了农产品的种植风险。

1 大圣合作社现状

1.1 大圣合作社简介

1.1.1 合作社运行方式 南京六合马集镇大圣水芹合作社目前集合了当地约80%的农民。合作社有五个“统一”原则:

①统一标准。这一原则指合作社在销售水芹时有统一的生产、包装等标准;

②统一品牌。这是指合作社售出的水芹统一使用“大圣”这一品牌;

③统一收购:参社农户生产的水芹到了收获时节,农户将自己的水芹卖给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统一购买,不允许农户私自收购或由他人收购;

④统一运输:合作社收购的水芹由合作社负责运输到卖场,不需要农户自己运输;

⑤统一销售:水芹的销售对象由合作社确定,并且所有水芹由合作社统一卖出。

可以发现③、④、⑤3个原则实质上都是一个意思,即所有合作社入股农民将自己生产的水芹统一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销售出去,不允许私自收购和私自贩卖行为的存在。

1.1.2 合作社利润分配 合作社给农民的利差为5-10元,一般情况下是6元。就是说如果销售出去的价格是每包50元,则给社员的收购价格是40-45元每包。出售水芹所得利润按照“40%股份、60%交易量”的分配原则返还农民。但是当市场前景不好时,合作社也会给予社员一定补贴以保持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1.2 大圣合作社销售渠道 大圣合作社现有3个收购小组,销售上都是自己与买方形成固定联系。其主要销售渠道有三种:①加工成净菜销往苏果超市,②直接售往南京众彩农副产品配送中心,③外销到合肥、长沙等地。

1.2.1 售往苏果 大圣合作社将水芹售往苏果超市实际上是一种农超对接方式,这是在国家政策扶持、合作社、苏果三方的因素下形成的一种新型农产品流通销售渠道。售往苏果的流程环节见图1。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在这种渠道下,农民自己承担了蔬菜分拣的损耗、收割以及分拣人工费、运输费和这一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一般在收获时节,男工每人每天100元工资,女工为50元左右(2011年人工费用水平),人工费用在总费用中所占比重较高;蔬菜从田间运到苏果超市马群配送中心的损耗平均为30%-40%,损耗严重,也加剧了成本;再有苏果超市只负责将合作社送来的水芹配送到各门店销售,不负责田间到配送中心这一块的运输,合作社小批量运输带来了规模不经济现象,车辆空载率高,运输成本很大。

在理论上,通过农超对接售往苏果这一渠道农民获得的利润应该较其他渠道偏高,但是事实却不尽如此。通过调查,笔者了解到,售往苏果的水芹的确比其他模式下的单价高,但是由于苏果需求量较小,每季大约为100吨,这远远达不到规模效益所需的规模,造成单位成本上升,大大削弱了农民利润。

1.2.2 售往批发市场 这里的批发市场主要指南京众彩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在图2中我们给出了具体流程环节以及相应产生的费用。

这种渠道中,农民承担水芹损耗、人工费、运费和风险。同时在众彩的销售工作由合作社负责。这种销售方式中,合作社与商贩合作,合作社将菜运达,由合作商贩销售,当然合作社会派人到众彩进行监督管理。

这种渠道下农民获利一般,少于理论上售往苏果的利润,水芹的售价和销量依据市场行情,利润波动较大。但是售往众彩是合作社的主要渠道,销量很大,与众彩的合作也比较稳定,是主要的利润来源。同时众彩也会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如保供蔬菜。

1.2.3 外销 外销是指合作社将水芹售往外地,如合肥,长沙。但此处的外销与平时接触到的有所不同,合作社并非将水芹运至外地进行销售,而是进行了业务外包。

通过图3流程图可以看到,合作社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水芹放到过路的长途客车上,由长途车顺路带到外销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由合作商进行销售。这样节约了运输费用和销售费用。在这种渠道中,水芹在外地市场因稀少而具有绝对竞争优势,销售价格比较稳定,利润也较固定。不足的是目前销量还较小,今后可能会有所增加。

2 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2.1 销售风险较大 大圣合作社水芹的销售量80%来自批发市场,但在批发市场渠道中,销售工作由合作社自己负责,风险较大。如若出现销售不畅等问题,合作社要自己承担损失,风险等级高。

2.2 土地与资金紧张 江苏省人口密度较大,农业用地与需求存在较大缺口,这使得农业生产中关键要素之一的土地成为限制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合作社运转的资金也较贫乏,进一步限制了发展。

2.3 组织化程度低 大圣合作社只联合了当地80%的农民,加上农民普遍分散,难以集中,这使得合作社的规模还较小,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同时在合作社的运转中也需要及时改进管理方式,强化组织制度,是合作社最大程度的发挥效用。

2.4 规模化不够 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合作社的产量远小于规模效益所需达到的量值;加上与苏果超市合作的农超对接中超市销量有限,加深了规模不足带来的问题,使得合作社不能达到规模效益,造成成本的上升和利润的下降。

2.5 农民定价权的缺失 农民分散、合作程度低、规模小,直接导致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地位较低,对价格没有操纵权,只能无条件接受,不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3 发展建议

3.1 加大政策扶持 政府除了积极促进农产品流通和积极建设基础设施外,应该对于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提供保障。[3]同时,农业部门应该及时将掌握的农产品品种、面积、产量等信息定期,指导农户生产经营。

3.2 深化合作社 合作社的规模化比较小,目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合作社应该争取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实现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流通规范化、销售统一化,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的物流成本。

3.3 推广农超对接 由于潮水竞争压力日渐增大,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生鲜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超市规模和农产品采购数量日益提高,农超对接和合作社相互促进发展是未来的一大趋势。[4]推广农超对接,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同时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能有助于农业组织的深化合作,促使产生规模效益。

3.4 建立信息化生产机制 江苏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做好农产品市场的信息采集和工作,完善数据统计系统,指导农民进行生产活动,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胡定寰,杨伟民,张瑜.“农超对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王志刚,祝倩宜.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选择的理论诠释[J].商业时代,2006,(33).

农业合作社现状范文2

关键词:厦门市;农村;农业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3175

为推动新农村经济的良性稳步发展,国家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推进农村、农业改革做出积极贡献。但笔者在走访调研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中发现,专业合作社固然取得迅速发展的喜人景象,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 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已逐步成为厦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1]。观察现阶段厦门市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将其特征概括为以下三点:

1.1 服务内容宽

在积极探索“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技术+农户”等运行模式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专业合作社依托科技、农技部门、龙头企业技术优势和信息渠道,从单一的生产资料购买向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认证、品牌包装等方向拓展。

1.2 行业分布多样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覆盖农、林、渔等领域,“专业特色明显”是合作社建设的亮点之一。

1.3 带动农户多

至2014年6月,厦门注册登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达到1567家,带动农户35万户,占全市农户数的30%。

2 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规模小,带动效应差

厦门地区接近半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下,规模小、投资少,对周边农户增收缺乏足够的示范带动作用。

2.2 品牌效应不强,产品附加值低

品牌效应弱、产品附加值低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短板,经营范围仍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海产业上,合作社提供的初级农产品很难形成品牌辐射效应。

2.3 资金筹措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农产品生产缺少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产业风险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贷款。

2.4 人才匮乏,缺少持久发展动力

缺少有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和致富能力的专业人才的带领,是合作社发展壮大面临的主要难题。

3 发展厦门市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对策思考

3.1 探索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要着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散、弱”的问题,使入社农户从“抱小团”变为“抱大团”。联合社要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为成员社及广大农户提供政策、技术、营销、融资、农资供应、品牌建设等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民增收;要规划成员社管理,奠定联合合作、抱团发展的良好态势;成为政府与农户间的沟通“桥梁”,使支农惠农政策得到更多更好的响应。

3.2 抓住特色产业,推进品牌经营

要立足厦门“四青”作物、果蔬、花卉苗木和海产品等特色产品,深度开发合作社“名、特、优、新”品牌,比如五珍枸杞叶、炉黄金莺歌红薯、培阳皱纹盘鲍等,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以增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3.3 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农民合作社亟需政府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资金问题和优惠政策。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引进、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落实税收、用地等方面惠农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减免合作社应纳税额,优先批复土地流转申请等[2]。加强金融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尽快出台专项信贷政策,政府可以为经营规模大、品牌效益高、带动能力强、规范管理好的合作社提供担保,优先解决这些合作社的贷款,并给予利率、额度等优惠。

3.4 培育人才,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

农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合作社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远程教育网络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要载体,选拔培训一批合作社的带头人、技术骨干、种养大户和管理经验、致富带头作用强的基层村干,通过薪酬福利、职称评定等政策优待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优秀农技人才加入合作社工作,以促进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和劳动技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薛维肖.嘉兴农业合作社运行模式的分析与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5(2).

农业合作社现状范文3

(一)覆盖面逐渐增大,数量急剧增加。通过调查表明,从2009年-2013年,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数量越来越多,覆盖的区域液相应的越来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越来越多。如表1所示,在2009年,湖南省的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为7000多个,到2013年湖南省的专业合作社数量多达20000多个。截止到2013年,湖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180多万的成员,占到农户总成员的13.2%。

(二)出资规模总体偏小,制约着作用发挥。湖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总体比较偏小,这是因为湖南省的农民经济收入不乐观,以及我国关于农民合作社借贷的法律很少,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的抑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扩展,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化,导致市场竞争力降低,不利于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由表2可知,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有6000多个,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9.53%,而出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的,仅仅占了总数的1.91%。

(三)分布的地域差距大,地区分布不平衡。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随着地域的变化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说明不同的地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差距。由图1可知,在2013年,长沙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数最多,占全省总数的23.08%。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慢的城市永州市,占全省的3.67%。从长沙市的23.08%到永州市的3.67%,由数据分析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湖南省的分布差异很大。

(四)产业分布广泛,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由图2可知,截止2013年,湖南省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的产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居多。其中,经营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有7000多家,占总数的35.34%;经营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社有4000多家,占总数的20.13%。据报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到的产业领域很广泛,但主要经营的项目是围绕地方的主要产业。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有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手工纺织业和林牧业等。

二、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被农民大户、农村干部所主导,普通社员的边缘化现象严重。通过调查发现,各个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都是由大农户承包,而由小农户成立的少之甚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农户而非平穷的小农户。从对湖南省的调研结果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大部分是部门人员任职。由于,小农户的投入资金少,所占份额低,大农户的投入资金多,多占份额高,在这种特殊的资本构成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终发展成大农户吃掉小农户的合作社。所以,在利益的分配方面,小农户并不能获得合作社的主要盈利额,而只能获得专业的技术以及信息服务。

(二)内部治理不规范,制度设计不完善。通过调研发现,某些地方官员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作为政绩凸现出来,导致许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是强制性的,并不是自发的。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入股和正规的管理。从对湖南省的调研结果中可知,截止到2013年,有几千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在工商局进行了注册,并没有进行运营。根据我农科院研究中心报道发现,我国只注册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6%,还有25%的合作社提供了没有实质作用的服务。造成这种空壳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政策不够完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规范。

农业合作社现状范文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寻甸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现状

(一)总体情况

寻甸县于2002年成立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2012年11月,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72个。其中河口镇44个,七星镇15个,仁德街道办事处108个,羊街镇32个,先锋镇10个,六哨乡7个,柯渡镇9个,鸡街镇26个,甸沙乡5个,功山镇1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达到5321个,带动非组织农户14505户,占总农户数93341户的15.54%。按从事行业划分:种植业168个,林业2个,畜牧业94个,渔业5个,服务业2个,其他类1个。

(二)运作模式

寻甸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运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型:一是专业大户带动型:“专业大户+合作社+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以专业种植、养殖大户的经营模式为依托样板,由专业大户牵头成立合作社,为农户成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形成合作规模优势。如寻甸马铃薯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统一引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的“三统一”服务,为合作社成员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在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产销关系、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直线间的分配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新田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产业为支柱,种植户(成员)的经济收入增长为目标,土地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提升为根本,坚持走“公司+合作社+种植户”、“合作社+基地+成员”两种模式,促进了当地农民的收入。三是科技带动型:“科技+合作社+农户”为主要运作形式,通过提供科学技术和优良品种,与合作社结合,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如寻甸道院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技术培训,促进了当地蚕桑种植业的发展,合作社通过以技术培训为核心,实现了统一供苗、统一防疫、统一生产加工、统一销售、形成了规模化种植,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管理情况

寻甸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县农业局农经站主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5个以上成员发起,其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成立。成立后即成为公司、非公司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法人之外的新型企业法人,也有学者称其为继我国公司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后的“第五类”法人。因此,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法人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目前没有最低限额要求,成员出资情况也不需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也不要求参加工商年检。据调查,寻甸县27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六哨乡依托马铃薯合作社,成立了1家六哨乡农民扶贫互助社,向8个自然村的社员发放贷款,共支持了254户农户的农业生产。该资金互助社2012年向当地农户发放贷款114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省扶贫办全额支持,14万元为历年利息收入。向社员发放的贷款均为一年期,年利率均为4%,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社员凭户口册、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5户农户联保,向扶贫互助社申请贷款,每户可获得5000元贷款,贷款资金都用于种植马铃薯、养牛。贷款农户需缴纳200元股金,农户归还贷款不需再贷时,股金退还,此股金不参与分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带动效应不明显

全县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只在本村或相邻村范围内发展,每个专业合作社的理事成员只有5至7人,入社会员少,带动农户少,有的还存在农户的自产自销,未能在全镇或全县范围内辐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未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实力。

(二)成员文化程度低,创新能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多数只具有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他们大多数只是农村中种养殖积极性较高的农民,对市场经济知识缺乏了解,还有极强的小农意识,存在一家一户独打单干的现象,创新和发展的能力较弱。

(三)经营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一是《合作社章程》的建立和执行不规范。多数依照农业部示范章程建立,流于形式,合作社成员对章程内容不理解,有的合作社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即便有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没有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合作社成立之后基本处于松散状态。有的合作社在决策权上有家长式作风,没有体现决策民主,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有的连基本账目都没有。

(四)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

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数使一些农村致富能手和专业户,多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若是产业,许多专业和技术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五)流于形式,盲目注册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陆续出台,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受此影响,有些合作组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借农户之名,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待核准后,热衷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补助和奖励,而把合作社真正的经营流于形式,造成各地合作社一哄而起,争相成立。

(六)政策扶持力度小,积极性不高

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小,或者扶持资金迟迟未能落实到位,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很多专业合作社因此也形同虚设,在实际运作中,也只是少数几个人在组织经营,或者根本没有运行,专业合作社政策、市场、农民三方纽带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三、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各部门工作合力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中央、省、市、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扶持数量,增加扶持金额;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及农业、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等多个部门,要根据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政府主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从政策上加以扶持,从业务上加以指导,齐心协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对指导、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技术指导能力,协调管理能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拓展合作社发展思路,规范运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增产增效,引领农村产业化、产品规模化、销售一体化、经济快速化发展。并可通过与大专院校搭桥、与龙头企业合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合作社等形式多渠道培养、吸纳合作社管理、销售、技术人才,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

(三)健全运行机制,做到规范发展

一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要求,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二是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护农民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要按照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和积累等制度,保护社员的利益,保证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四是要督促其建立契约约束机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和和农户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既保护农户的利益,又能促进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五是要以资金扶持为导向,促进合作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对规范财务制度、规范建账的合作社给予资金补助。

(四)拓展筹资渠道,实现资金互助

资金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也是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普遍问题。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使用权、林木使用权进行确认、登记、发证,并在金融机构中探索开展各项农业产权抵押贷款。要引导和支持农户以土地、房屋、厂房等实物进行入股,壮大专业合作社实力。探索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推进“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农户”的融资模式,进一步畅通合作社筹资渠道。同时,要以资金作为联系和发展合作社的纽带,积极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户资金互助合作,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技术等入股,实现互助合作,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正真实现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

(五)突出地方特色,积极稳妥发展

要以致富典型为带动,大力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帮助合作社制定生产发展规划,把特色农业和名优产品做大做强,发挥专业合作社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载体作用。要积极稳妥的做好特色农产品培育,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强化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以“市场+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农业合作社现状范文5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问题;对策;青海大通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4-0289-01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下发展壮大。合作社组织的诞生在解决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到了引领作用[1]。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的总结,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目前,大通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25家,其中种植合作社75家、林业(苗木)合作社45家,养殖合作社129家,服务业合作社42家(其中农机合作社10家),其他类合作社34家。共有会员(社员)6 000余人,带动农户1 400余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2.1 办社方式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

一是以产业链为依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柳林牦牛专业合作社。二是以农业技术为依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大通县明亮肉牛繁育专业合作社。三是以外来投资者和村民合作为依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大通县福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村民以流转方式提供土地,村委会集体以承包或租赁形式提供草山、灌木林地[2]。

2.2 内部运作推行合作制原则

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做出决定;民主管理上,突破“一人一票”的原则,可按股金额与交货配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经营范围上,突破社员界限,允许合作社销售非社员产品。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筹措难

政府虽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但在市场竞争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弱势地位,承担着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运营成本[3]。在信贷支持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信用社贷款只能以农户个人名义得到小额信用贷款,利率高,期限短,在产前、产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能靠个人集资维持运转。目前,政策和资金扶持更偏重于已形成规模的典型示范社,起步阶段的合作社和欠发达地区的合作社难以得到政策及资金的扶持,发展速度受到制约。

3.2 产品单一,但未形成特色

青林乡地处大通县脑山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群众信息闭塞,合作社资金经费又十分有限,在农牧产品上未形成自己的品牌和特色。

3.3 运作机制不规范,发展壮大难

大通县青林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建立规范的章程,但难以严格按章程运作,使大多数合作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合作社难以壮大。加上农民只顾眼前利益,有利就加入,无利就退出,合作社没有经济积累,制约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一是政府和金融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经济基础较差,政府和金融部门要研究一套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的金融渠道,既避免金融风险,又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问题。二是上级部门要搭建好平台。市场是实现企业效益的平台,有关部门要为专业合作社搭好平台,让他们发挥产业优势。三是培育主导型的新型农民。建议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培训纳入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由乡镇组织分层次对基层干部、组织成员和农民进行理论和现场实地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四是培育一批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的合作社。积极培养骨干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合作社开展产业化经营。鼓励合作社按企业化要求,改善办公设施、培训场所、产品收购场地、冷藏设施、加工场地等硬件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和提高服务水平。五是建议整合扶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社,以帮助合作社尽快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农牧部门扶持的专项资金更多地倾向于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有发展潜力和产业优势的专业合作社,让更多的农民享受改革的红利,享受到发展的成果,享受到专业合作社的优惠待遇。如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发改资金、较少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科技发展资金、扶贫资金等。建议改善和改变合作社由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现状,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归类相关职能统一管理、统一指导执行政策扶持工作。六是建议适当放宽合作社办理经营许可的规模,建设标准不降低,在规模上适当予以放宽。在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养殖场的建设面积、饲舍面积的规模以及动物检疫许可的规模面积,适当放宽办理林业生产经营许可和苗木经营许可的种植面积。

5 参考文献

[1] 孙永萍.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J].青海农牧业,2011(2):16

农业合作社现状范文6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 对策

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2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103.88万户。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合作社现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本文以句容市的调研情况为基础。句容市地处江苏省西南,人口60余万,是一个农业大市。截至2014年3月,列入名录的合作社数量达到288家。笔者采用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方式对部分合作社进行调研。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现象较普遍。据调查,资金缺乏已经成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几乎所调查的每一家合作社都面临资金缺乏问题。从数量上看,少则缺少一、二十万元,多则七、八百万元,平均需求达到98万元,而平均注册资金仅为52万元,资金缺口达到注册资金的2倍左右。从资金用途上看,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其中占比例较大的是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从表1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入占所需资金比例超过50%以上的合作社居多,达到84.4%。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属于长期资金需求,而流动资金需求量相对来说较低。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合作社只能勉强维持自身运转,但长期发展资金十分缺乏。而长期资金的缺乏正是制约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不畅。融资的渠道分为内源融资和外部融资。内源融资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多为普通农民,经济能力一般,所以内部股金非常有限。调查中,有部分合作社农民的出资仅为象征性的50元,平均只有400多元,显然完全不能满足融资需求。大部分合作社融资依靠银行贷款和国家财政支持。

由表2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而在这有限的几种渠道中,主要还是依赖政府补助和银行贷款。但是在政府补助方面,上级政策与地方政府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扶持资金范围较为狭窄,财政资金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也非常有限。从调查情况看,近2年仅有54%的合作社获得过财政扶持,最高的为80万元,最低的仅为2万元。获得财政补助的合作社多为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四好社”,一些较小规模的合作社基本未获得财政补助。

银行贷款方面,所调查的合作社中近2年获得贷款的数量十分有限。最高金额为200万元,最低的仅为8万元,平均仅为22.3万元,远不能满足融资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现行合作社相关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融资不足。为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于2006 年制定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独特的制度设计对融资来说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法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该项原则容易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不仅难以实现融资功能,而且也容易造成资本的“搭便车”现象。其次,该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而不是完全按照投入资本进行分红。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极大地限制了资本的来源和规模,投资多、承担风险大的社员,与其他社员同样仅拥有一票的权利,严重影响了社员特别是一些投资户的投资热情,导致内源融资不足。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虽然这种管理方式体现了民主管理,但是却不利于吸收资本。一人一票原则使得投票权与入股的份额不对称,其结果必然是社员的投资积极性受到影响。许多社员只愿意交纳最低的入社股金,导致合作社在吸收股金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因此,从深层次看,现行合作社制度缺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水平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虽然提高了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提升了农民的收入,但是由于目前大部分合作社经营管理还处于较低水平,加之农业行业自身的弱势,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水平偏低。调查的合作社中2013、2014两个年度都盈利的只占53.6%。近两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为6.2%,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偏低,风险偏大,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兴趣不高。

(三)贷款抵押物较匮乏。银行在贷款时一般会对借款人的抵押品价值或担保额度进行审核,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格抵押物十分匮乏。土地方面,由于农民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不能改变用途,处置变现的能力差,不能作为抵押物。虽然地方政府极力推动承包地可作抵押物,但金融机构仍难以在短时间广泛接受流转土地作为抵押物,仅在小范围进行试点。住房方面,金融机构一般要求抵押物为县城以上的具有国有土地出让权的房产,且具有房产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言,大多数难以达到上述要求。

三、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1.改变“一人一票”机制。调整“一人一票”的入会原则,对股份较多的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附加表决权,这样可调动出资大户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社内源性融资功能。

2.修正“退社、退股自由”的原则。可参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有退社意愿的人,可做到股份只转让不退现,同时原合作社的内部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不仅合作社内部的股本金能够稳定,还能够补充内源性的融资。

3.鼓励社员将盈余分配转增股金。修改公积金制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增强合作社发展实力。并积极鼓励社员把盈余分配所得留在社内,这样有助于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进一步挖掘内部融资潜力,弥补资金不足。

4.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宜作强制性规定。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5.银行贷款政策方面,应逐步扩大农民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抵押的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试点时指出:“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

近年来,许多学者从理论上分析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实践中,山东潍坊和寿光、安徽庐江、陕西高陵等许多地方已开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助于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有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二)多渠道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尤其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及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如前文所分析,对农民合作社所提供的贷款数量有限。

新形势下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可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是国家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也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民间金融创新结果。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一种有益探索。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开始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试点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困难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等的资金需求,也为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但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国家还需进一步加大扶持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几年国家对合作社发展非常重视,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总体上看国家对合作社财政支持力度还有限。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尤其要加大对规模大、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发挥好“示范效应”。

同时,应鼓励合作社内涵式的发展,从对合作社发展数量的支持向对合作社发展内在质量的支持转变,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除了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支持外,应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力度,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其资金匮乏等问题,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正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

2.姜葵,周林华,张亚平.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纵深发展的实践探索[J].江苏农业经济,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