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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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1

一、金融服务主体增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飞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来自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巨大推动,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成为新型的资金来源渠道。与资金互助社相比,村镇银行有其自身优势。截至2013年3月,全省村镇银行68家,其中批准筹建6家,已建村镇银行资产总额约200亿元,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农业贷款。村镇银行能提供存、贷款业务和票据结算以及银行卡和业务等,金融服务范围更广,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大。

截至到2010年3月河北省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51家,注册资金90亿左右。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担保方式灵活,相较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更加简便灵活高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手续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成为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有效载体。

二、信贷规模扩大

2013年农业银行河北分行三农贷款余额达到1029.99亿元,增速12.29%;涉农贷款867亿元,增速13.98%;邮政储蓄河北分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848.34亿元。2014年12月,河北省委农工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签署服务三农战略合作协议,未来3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将向河北省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截至2014年底,河北省农信社涉农贷款余额4422.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4.2%,特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539.5亿元。各地市银行也纷纷加入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行列。截至2014年底,衡水市银行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贷款余额达17.7亿元,龙头企业贷款余额37.3亿元,5亿元贷款支持355个农业合作组织。邯郸银行2014年累计发放“致富流转贷”贷款1550万元;以林权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4300万元。

三、金融服务创新有所发展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方式也得到了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三个方面。

(一)专门的金融服务创新有新探索

新的农贷产品不断涌现,如农村信用社推出的“农贷宝”、“商贷宝”等系列信贷特色产品,全力打造河北农信的贷款品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独有的贷款方式出现,如邯郸银行推出的“家庭农场贷”, 针对专业大户的“农户创业贷”;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为特点创新的规模化产权抵押产品的创新,如邯郸银行的“致富流转贷”“林果贷”。

(二)担保方式创新呈现多元化趋势

农业产权抵押、农业保险单抵押、政府担保公司、订单抵押、龙头企业担保形式得到发展。邯郸银行、邢台银行等盘活了农村产权,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得到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等新型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与政府担保公司合作方式,推出农村生产经营贷款,还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采取“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为肉鸡饲养订单农户发放贷款1600余万元,以满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三)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产业链融资模式有了成功的探索。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结合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政府增信行为增加。唐山市政府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并与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四)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日趋完善

产权交易市场得到发展。邯郸银行建立全省首家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张北地区的农业物权公司也具有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农业贷款风险部分源于信用状况难以评估,然而农行唐山分行搜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建立了信息档案,这一举措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立迈出的第一步。

(五)金融服务合作机制也在不断创新

多元信用主体参与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成为趋势。政府风险基金的引导作用、政府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金融服务提供担保是政府参与机制创新的表现;农村金融体系的创新离不开新型合作金融的发展,相互制农业保险、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都是合作金融形式;农业产业链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多个环节,农业保险、农业产权信托、政府风险基金、担保公司等主体广泛可以参与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采取“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为肉鸡饲养订单农户发放贷款1600余万元。

四、管理办法相继出台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办法、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细化,从中央到地方,然后再到金融机构,都体现出了针对性、渐进性和系统性的趋势,围绕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从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由中央到地方,然后细化到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其针对性加强。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2

建设福建农民创业园是2012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它与福建省5个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共同形成了“一区两园”,成为有力地、梯度地推进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平台,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贡献。

背靠农民创业园,促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据福建省农业厅副厅长姜绍丰介绍,与传统农业项目相比,农民创业园重点建设项目要求规模大、档次高、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更加注重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拓展农业,更能够提高当地特色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比如永春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的现代蛋鸡养殖项目,其中的技术含量较高,项目引进了先进的层叠式全自动笼养设备,实现温控、通风、光照、喂料、饮水、清粪、集蛋、包装、监控等全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平和县的蜜柚是农业主导产业,创业园通过开展生态果园建设,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扶持蜜柚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打造蜜柚种植、加工、销售、观光等完整产业链,能够全面提升蜜柚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形成了明显的产业特色优势。

“福建农民创业园是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我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创业增收的重要平台”,姜绍丰对记者说。

通过广泛应用先进生产技术、设施装备和经营模式,培育现代职业农民,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同时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发展园区富有地方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业品牌产品,形成农业品牌优势。完善创业园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方式,吸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园区,成为农民创业园的创业主体,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新型示范平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现代农业,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来抓,并将其列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13年以来,福建省主要领导多次对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重要指示。2013年8月,省委出台了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在三年内每年安排5.93亿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一区两园”(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发展设施农业、推进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培育农民合作社等,并在用电优惠、质量安全、农民培训、市场流通、土地流转、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全省各级各部门也制定出台了配套政策措施,掀起了全社会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热潮。省政府每年都召开了全省现代农业现场会议,开展观摩学习,交流各地经验,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推动工作。

2013年,福建省政府批准建立9个省级农民创业园和64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实现全省涉农县(市、区)全覆盖。福建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每个创业园确定1-3个主导产业、2-3个创建乡镇,每个创业示范基地确定1个创建乡镇、实行“一乡一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创业园500万元、每个示范基地200万元,用于扶持园区和基地内上档次、有效益、可示范、能带动的产业发展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此外,福建省政府还在税费、用地、用电、金融、科技、品牌创建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创业园和示范基地给予倾斜扶持,引导一批有实力、有规模、能带动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向园区集聚。力争通过3-5年的建设,把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建成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排头兵。

泉州市洛江区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运用现代畜牧发展模式,发挥示范效应,不断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畜禽健康持续发展。2013年,按照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批复洛江区建设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第三批)项目,补助相关总投资1190.3万元,省级专项补助200万元。项目建成单位包括泉州市玉丰畜牧有限公司、泉州洛江茂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泉州市洛江鸿发畜牧有限公司。在推进创业示范基地过程中,马甲镇现代畜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生产技术水平也持续提高,泉州洛江茂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用微生物发酵技术生产饲料,并运用微生物零排放技术发酵羊粪便生产优质有机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福建省农科院畜医研究所共同建立了科学标准的“牧草示范基地”和“肉羊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基地马甲辖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11695元,同比增长11.3%,品牌效应也持续提升,泉州市玉丰畜牧有限公司获批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泉州市城市副食品(蛋禽)调控基地,通过无公害禽蛋基地及产品认证,并成功注册“闽绿”商标。泉州市洛江鸿发畜牧有限公司被评为农业部“生猪标准养殖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

南安市建立的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以基地的示范模式带动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码头镇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是南安市利用省、泉州市的优惠政策,在创业基地开展现代农业建设的一个典型,现在已有3家企业得到批复享受用电优惠,每年可减免电费200多万元。在此基础上,南安市致力推进设施农业建设,统筹农业、林业、水利、菜篮子等专项资金,对设施农业项目根据泉州市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南安市绿滢高新农业综合体基地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流转200亩,建成自动化设施温控大棚30亩;洪濑九仙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5亩设施中药材智能温控大棚已全部建设完成,投资750万元。为加快发展生态休闲农业,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南安市还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休闲农业发展,现全市已有乡村游、农家乐、水乡渔村休闲观光企业近30家,其中蓬华天柱山“香草世界”获评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另有泉州市级示范点4家,南安市级示范点10家。蓬华镇获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乡镇,加快推进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取得显著成效。

永春县的休闲农业发展也是通过示范项目带动农业高效发展,永春县坚持以休闲农业项目建设为抓手,树立大农业、大旅游发展理念,有效整合休闲农业旅游资源,贯彻落实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鼓励扶持发展一批休闲农业龙头企业,抓好桃溪流域景观“慢生活圈”等龙头项目建设,抓紧抓好北溪文苑和海峡蓝天生态庄园建设,加快启动岵山镇茂霞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项目建设,推进“闽南文化、清水祖师文化、古民居、古荔枝树、梦幻水乡”等综合开发,汇集闽南特色小吃和名优产品,打造特色休闲旅游购物街,以龙头项目带动休闲农业发展。

2013年以来,福建省按照“省级统筹、县负总责、部门协同”的管理格局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创建工作。为此,福建省农业厅专门制定了“两项制度、两个办法”,即厅机关处室挂钩联系制度、专家顾问组挂钩指导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形成相互交流学习、竞相招商创业的氛围,确保园区建设早出成效、上新水平。

目前,这批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已初步建成一批亮点项目,发挥了现代农业示范带动、产业集聚、科技引领、改革创新的重要作用。如,利农集团是福建省具有较大影响的现代设施农业龙头企业,已在福建省福清、仙游、惠安、将乐、漳浦等多个示范区、创业园投资建设了大批连片千亩以上的现代化设施农业基地。

发展设施农业,强化现代农业抓手

福建省把设施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抓手,连续制定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措施。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在信贷、融资、监管等方面对设施农业发展给予扶持。2013年9月3日出台的《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3-2015年,每年安排3.5亿元用于扶持发展设施蔬菜、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设施花卉、设施林业、设施渔业,其中集中安排1.8亿元用于扶持设施蔬果生产,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建连片规模以上设施蔬菜和水果钢架大棚,按总造价的25%给予补贴,其中对亩投资4万元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补贴1万元,对亩投资20万元的高标准温控钢架大棚每亩补贴5万元。并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等方面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全方位加强对发展设施农业的支持。同时为了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增创福建农业新优势,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福建省推出了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原则,项目实行“农民受益、园区优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把农民收益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并向“一区两园”,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优先倾斜。

近年来,漳州市设施农业成效明显,全市各类设施农业面积120万亩以上,2014年省级专项扶持的建设项目中,漳州的蔬菜产业全部扶持设施温室大棚和智能化温室大棚,并配套建设水肥一体化设施;食用菌产业,引进了6条自动化生产线,占食用菌项目的36%;支持建设20多套物联网系统及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云霄和诏安两县利用纬度地理优势,发展秋冬蔬菜产业,生产的设施蔬菜,价格高、销路好、市场前景广阔,生产效益是露地蔬菜的3-5倍;云霄县突出基地示范带动,着力推广“企业建基地、基地联农户、科技服务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模式,广泛开展蔬菜集成关键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主要关键技术包括大棚双膜覆盖、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等。据统计,云霄县全县设施大棚蔬菜面积近2.15万亩,其中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连片50亩以上设施蔬菜基地达24家,面积达1万亩,亩产值1.2-3.5万元,是露地蔬菜栽培的3-4倍,设施蔬菜生产效益日益呈现,已成为云霄县农业生产的一大亮点。

在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平和农民创业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通过在柚园推广滴灌节水、果园运输轨道、生物有机肥、水肥一体化应用、绿色防控等技术,带动蜜柚栽培管理走向标准化、生态化;通过蜜柚果脯蜜饯生产、罐头生产、浓缩汁生产线扩建等精深加工项目的实施,有效缓解主产区鲜果的销售压力,延长产业链,促进蜜柚产业转型升级;通过休闲农业项目的带动,促进蜜柚产业向休闲农业延伸,进一步拓展了蜜柚产业的发展空间。罗源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累计投入5600多万元,开展秀珍菇标准化设施菇棚改造及建设,同时配套建设微喷系统,配备移动制冷机,改变过去竹架菇棚抗台风能力差、管理不便、寿命短、综合成本高等状况,有效增加了单位面积菌包栽培数量,提高栽培效益。

各地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互助合作、加工增值等方式带动农民创业增收。南靖农民创业示范基地采取“有偿供苗,技术服务,成品回购”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同时,通过与邮政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由种植户建立联保机制,公司提供担保,邮政银行放款支持种植户方式,带动农户600多户种植金线莲,并安排就业2500多人,带动农民增收9500万元。长泰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国美果蔬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社营销网络,与周边农户结成协作伙伴关系,形成“专业合作社 + 农户”的联产联销生产经营模式,为社员提供种植台湾名优水果种苗及新技术服务,带动周边410 多农户创业。

目前福建省设施农业已有一定规模,设施园艺面积达147万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约114万亩。全省食用菌设施化栽培占95%以上,其中工厂化生产占10%以上,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累计对765个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了设施标准化改造升级,有效提升了畜禽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目前全省生猪、奶牛、蛋鸡和肉鸡规模化率分别达到54.1%、76%、90.4%和91.8%,均居全国前列。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3

    ——基于公司双重资本制

    【摘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关键词】双重资本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

    引言

    随着土地价格以及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限制流转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农地经营分散化的弊端,提高农地收益。但是,由于农业合作社设立主体与运营的资本的局限性,农地边际收益依然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为此,地方政府也在探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促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货币资本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促进农地收益增加。继重庆之后,山东等地逐步允许合作社作为股东把农地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1]然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土地法的框架下,无论是以农业合作社作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还是家庭直接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都无法回避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物的限制,导致出资入股失败。

    建构合理制度结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能够获得成功的前提。本文试图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要求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的具体规则。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实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是提高农地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

    从理论上分析,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之间可以通过各种协议安排来达到有效利用农地利益的目的。[3]农业投资者可以与农户之间达成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与农户签订农地租赁协议。但是,采用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农地租赁协议的方式,作为“机会主义”的农业投资者和农户将面临协议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比如,农户可能将农产品出卖给出价更高的市场主体,农户可能会终止租赁协议;虽然在这些情况下,农业投资者都可以追究农户的违约责任,但是当追究的成本过高或者农户违约的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违约行为仍会发生。如此,农业投资者将面临由于前期投入而陷入“套牢”[4]的危险;如果农业投资者因为投资前景不利撤回投资,农户则会遭受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机会损失。

    因此,通过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土地租赁协议的安排,对于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来说,都将无法克服过高交易成本。此时,农业投资者存在与农户之间进行长期合作、建立一体化的企业的客观需求。农业投资者与农户合作组建公司,成为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模式。在公司内部,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作为利益共同体,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内,参与公司决策和利润分享。在公司这种契约的形式下,不管农业投资者和农户的退出都受到限制,背信的可能大大降低,达到有效治理“机会主义”的目的,有限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困境”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禁止家庭土地承包权作为公司出资物。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重所有体制。其中,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区分“四荒”用地与非“四荒”用地,将土地通过发包的方式,供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使用,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获得土地经营的权利。[5]2007年通过《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同时,《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6]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

    其次,2005 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7]做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主体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之间,不包括承包方以外投资人的合作;二是用途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或者合作社的财产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用途(该规定,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延伸)。

    由此可见,不管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从农业部的《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均没有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遵守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地用途管制和农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前提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并不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面对的实际难题在于,在操作层面,如何使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符合公司法和财产法的法理,如何实现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此,理论界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行为[8](此为“物权流转说”),其理由在于,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其便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客体,成为公司的财产权利。据此认为,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农户家庭之间流动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中的经营权的权能出资,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9](此为“债权流转说”)。也有反对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者认为,该做法违反了法人财产权独立,禁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规定,[10]债权人也会因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流动性而不能纳入到破产财产而受损。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不计入出资总额,仅作为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包损失的依据[11](“不计入出资总额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欠妥之处。首先,“物权流转说”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因此,全面流转说显然与我国土地政策不符,且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实现,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阻碍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的资本化,损害农户利益。其次,债权流转说与采用公司模式的初衷相悖。在农户和投资者设立农业公司的情形下,农业公司对农地享有权能不能仅仅限于经营权这项债权的权能,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享有对抗原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否则,在法理上,农户可以随时在按照一定条件补偿后撤回土地,其结果是损害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与以节约交易成本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经营方式的初衷相违背。最后,“不计入总出资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没有解决平衡农户股东与非农户股东之间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制度安排应该以公司法法理为基础,廓清公司资本的功能以及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进而进行制度创新。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司双重资本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规则设计。

    三、“双重资本制”的提出及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一)“双重资本制”的提出

    所谓公司“双重资本制”是指股东部分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该部分股东仅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声明公司资本不包括该部分出资。在双重公司资本制度下,其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股东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其出资物作为公司资本只有对内效力,而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具有债权担保功能。

    双重资本制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双重资本制维护公司资本制债权担保的初衷。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资本制的逻辑,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在于:一是厘清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二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前一功能通过表决权、收益权等与股东出资份额有紧密联系的法律规则实现,后一功能则通过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实现。[12]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必然构成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担保的资产,公司的出资并不必然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譬如,出资者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权能。也就是说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不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然由原出资者保留)。[13]公司的出资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客体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公司出资并不必然成为公司的担保物,违背了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初衷。

    第二,双重资本制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司持续性。除了上述诸如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不构成公司财产的合法的情形外,还存在诸多采用私人合约的方式约定出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比如,公司经营活动经常出现的“干股”、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我国法律对于处于“灰色地带”出资行为,采取的是相对“宽容”的态度或者“事后认可”立场。比如,对于出于公司激励制度而设立的干股制度,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补充相关的出资手续后,承认干股效力,干股股东按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又比如,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可见,法律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4

1.1技术交流的功能技术交流是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形式。在对泉州市德化县黑鸡养殖户和黄花梨种植户的调研中发现,合作社成员之间进行农业技术的相互交流对成员的农业生产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农户的生产经验是很重要的技术来源,技术交流传播的技术更贴合实际,农户也更容易接受同行交流传播的技术。例如三班镇龙阙村黑鸡养殖户之前销售出去的黑鸡身上带有跳蚤,消费者在宰杀的过程中会被传染,因此影响了黑鸡的销售。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专业合作社把社员聚集在一起讨论,并提出了解决办法,解决了这个技术难题,并在合作社内部推广开来。同时,德化县的合作社还经常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一些龙头企业合作举办农业技术交流会,及时的把农户的技术需求反映给他们,推广社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1.2技术示范的功能农业技术示范是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重要环节。农业技术特别是新品种等风险较大的技术,采用示范的推广方法效果最好,只有通过示范才能使农业新技术成为农民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的技术。笔者从南安市农业与海洋局了解到,截至2013年7月,仅泉州南安市就有2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1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及示范项目、11家泉州级示范合作社和60家南安市级示范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传递、技术示范等方面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农业技术的推广,不断增加农民的收入。通过对德化县的调研也发现,德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地黄花梨、油茶种植和黄花菜种植以及黑鸡养殖等的技术示范带动作用十分明显。春美乡黄花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就是经过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培养几户黄花菜的示范户,让农户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新技术的价值和魅力,看到了新技术所蕴含的经济利益,主动进行黄花菜种植新技术的运用。

1.3技术咨询的功能技术咨询是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方式之一。南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将技术咨询贯彻始终。从帮助合作社成员了解新农业技术,到农户使用农业技术遇到难题的时候及时给他们解决问题以及在农业技术推广后期通过技术咨询对推广成果进行评估[2]。在咨询内容上,南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咨询能够协助农户的生产,加工、储藏、营销甚至提供类似农机的修理、培训等一系列的具体有偿,即可以增加合作社成员的收入,同时也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农业产业化。例如康牧山养猪专业合作社通过与河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派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养猪农户解决养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通过技术咨询,不仅可以激发合作社成员尊重技术、自觉学习技术的热情,而且能够让农户感受农业科技的价值,使农技推广成果得以巩固。南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咨询服务有利推动了农业产业的升级,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

1.4农户培训的功能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非常重视对农户的培训。调研中了解,在生产管理中开展教育培训是德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技术的重要手段。德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特色产品,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地点和培训对象,具有便捷性、灵活性、广泛性等特征。如德化黑鸡育雏技术培训、黄花菜优良品种的种苗繁育培训等。在培训的方式上,创新办学方式,通过实地指导,改原来的课堂授课为开放式的田间学校,将培训班开办到德化县各乡镇的田间地头,采取理论教育与实践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使农户培训获得更好的效果。在培训过程中,培训人员不只是单方面的传播农业技术知识,而是鼓励农户踊跃发言,及时为农户解惑,对不适宜的内容及时调整,使培训内容更有效。德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长期与农业部门在农业气象、土肥、种质试验等方面开展合作,合作社成员的产品质量和品种每年都有新的提升,农户的经济利益也逐年增加。例如德化县戴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黑鸡养殖户赖实坚是黑鸡防病防疫方面的土专家,年生产和销售黑鸡近万只。从他那里了解到,他的技术就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技术推广人员和院校的专家开展的培训班上学习到的。

2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制约因素

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技推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农业发展特点,还是有制约农技的进一步推广的因素存在。

2.1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域各不相同的自然条件使得农业生产类型不同,加上分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农业技术需求多样化。因此,区域间的发展平衡也关系中农业技术的推广。在泉州市的农民合作社统计数据中显示,虽然一定规模、运作规范、经济效益好的合作社有确实存在一些,但是大部分都是集中于安溪县、德化县、南安市和永春县。在新增登记数量上,2012年安溪县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为239户,居泉州市首位,其次是德化县和永春县,2012年分别增加134家和54家。许多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极个别乡(镇)只有一个合作社并且有其名无其实,农户在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的各环节都缺乏统一的服务,加上农户分散、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技术的大范围推广。

2.2技术实力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只是当地的农户,虽然有农业的生产经验,也懂得农业科技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有限,通过自学掌握农业科技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其次,泉州大部分合作社地处郊区,缺乏与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的联系,没有建立常态下的技术对接指导,更没有自己的长期人才供应体系,科技人才严重匮乏,使得合作社技术实力较弱。最后,由于农业合作社在完成农业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科技研发和推广,成本投入大,回收周期特别长,而且在后期容易出现科研资金不足难以维系下去等情况,风险很大,使得很多人不敢轻易去尝试。

2.3行业发展相对单一在行业分布上,泉州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于蔬菜水果花卉树木种植、水产养殖和生猪家禽饲养等行业,真正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合作社很少。因此大部分所涉及的农业技术是比较有限也比较表层的,对于农技推广的内容也是不够丰富。行业跨度大,合作社之间难以有效的展开农技合作与交流。

2.4社员之间的技术保密由于搭便车、没有按技术要求参与分配和农户自给自足的思想等原因,导致各个成员之间或者各个合作社间不进行技术的交流甚至有意识的对技术进行保密。技术保密,一方面不利于成员之间通过技术交流而取得进步,另一方面若只有单独一户采用新技术,也不利于自身农业的生产。因此,技术保密也严重影响着农业技术的推广。

3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推进策略

3.1农业科技创新多主体共同开发泉州市合作社由于缺乏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在农业技术创新和农技推广方面都有所限制。因此想要获得农业科技化、农业产业化,除了合作社自身要重视农业科技、推广农技外,还需要与其他相关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开发农业技术,取得共赢。一方面,合作社应与统销企业合作。合作社对于市场需求灵敏度不够,需与统购企业合作了解市场需求。比如泉州市现在谷物类的农作物收益不高,那么合作社就可以专攻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只有能为农户提供实实在在经济收益的科技,才能赢得农户主动学习农技,而企业在负责将合作社的产品推向市场外,也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的优势加大对农技科技的投入。结合合作社的传播优势,企业的资金优势、科研机构的人才优势、农推机构的技术优势,就可以实现了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的高效率运作。另一方面,加强与农民创业园的合作与交流。2011年泉州市首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在惠安县建成,成为泉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另外,泉州市还有许多的农民创业园,如安溪县农业创业园,永春县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等,这些创业园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技术研发能力,合作社应围绕自身需求主动与之合作,提高合作社的科技创新能力。

3.2与农业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合作社成员大都是农户,长期忙于田间生产,对农业科技比较懈怠,加上缺乏完善而长期的人才供应制度,因此人才一直是制约农技发展和推广的瓶颈。泉州市应鼓励合作社与农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例如福建农林大学、泉州市农业学校、福建省农科院等。一方面,合作社拥有把分散土地集中起来连成片的优势,为这些院校的专家和学生提供示范和实验基地,使农业院校的学生能够常规性来田间地头学习,专家学者在田间地头做现场的指导和培训,让学生、学者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只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让农业技术成果能够留在千家万户。在他们试验的过程中,合作社也可以进行一个现场的观摩、学习,是一次很好的了解农业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要与农业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的人才供应制度。农业院校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定向培养学生,如农学、动物医学、食品质量安全等专业学生,鼓励学生毕业后直接参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通过这种方式为合作社输送新的知识、不断的培养人才,优化农业技术创新推广队伍。

3.3依托自身资源优势,丰富技术创新方向合作社必须依靠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当地的情况,如地形、气候条件、农业分布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推广农技,丰富技术创新的方向。一方面,要在宏观上通过对各县市的农业自然条件和农业经济结构进行研究和分析,使各个地区的农业资源获得充分、科学的利用。比如永春县可以在芦柑、食用菌、麻竹等产品的加工技术进行研发创新;石狮、晋江、惠安等县,重点发展水产品加工技术,进行鱼类海上保鲜、精制加工技术与设备集成创新等,以及加强对海带紫菜等低值海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也可以研究糖果、果蔬、罐头、膨化食品等食品加工技术;德化县重点研究黑鸡、黑兔等特色农产品的养殖技术,积极研发目前最需要解剖技术等等,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为农业技术创新带来更多的方向。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本地区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为技术创新提供基础。例如,2013年出台的《泉州市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认定为市级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获得1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并纳入泉州市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管理,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泉州市合作社可以抓住机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经费,获取扶持,加快农业科技转化和推广应用步伐。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5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订单农业,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农村信用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我县“三农”的信贷投入,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民持续增收,促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为此县工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结合自身服务职能,对开展服务新农村建设,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对农村出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在政策上进行引导,及时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帮助,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农村群众自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和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积极引导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以及其它农副产品加工业,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群体;引导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引导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带动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发展。

二、引导农业企业创牌,培育发展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加大农产品品牌推荐上报省、市著名商标的比例,积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继续推进“一社(企)一标”工作,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全县的农业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拥有自己注册商标、使用自己的品牌。对品牌意识强、产业前景好、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的农产品品牌排出名单,列出培育计划,上下联动,重点帮扶。对于我县乡、镇等重点区域的龙井茶、云雾茶、无公害绿色高山蔬菜,以及乡、镇、镇等重点区域的梨子、葡萄、柿子、紫莳药等瓜果予以大力扶持。

三、推进证明商标推广应用,培育发展特色区域品牌。积极引导乡、镇等区域的云雾茶、无公害绿色高山蔬菜,以及乡、镇、镇等区域的梨子、葡萄、柿子、紫莳药等资源丰富、种类齐全、优势明显的农产品,申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农产品品牌及证明商标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的同时,重点做好证明商标的推广应用、完善管理办法和质量标准管理体系、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果,支持证明商标使用单位实施“双商标”战略,做大做强我县特色区域产业,打造优势产业品牌基地。

四、积极支持订单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以订单形式助力农业生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商业在农业中的具体实践,对农民稳定生产增加收入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充分重视新农村服务机构建设,在农业重点乡镇全面设立订单农业服务指导站,坚持服务站“办公场地设施、组织人员和工作制度”三落实,确保工作机构运行经常。同时将守合同重信用和订单农业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我县订单农业发展环境,营造农户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切实提高“订单农业”的签约率和履约率。

五、重视支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继续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配合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信用观念,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和涉农企业评定活动,做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提高金融支农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加大对信用农户的授信,提高授信额度,扩大授信面,把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也纳入授信范围。

六、推广完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扩大文本使用范围。要扩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范围,规范涉农合同格式条款,有重点地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对已经使用的合同文本,结合平常掌握的问题,在征求涉农合同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扩大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覆盖面,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保障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拉长农业及其产品订单的链条,指导农业合作机构与农产品加工、经营等企业规范订单,将社会需求与农业生产通过规范的合同捆绑成统一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机制的转型。

七、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进一步激活农产品流通。把培育农村经纪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带头作用,着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引导农村经纪人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茶叶、水果、蔬菜经纪人,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本地优势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

八、创新信贷模式,推进农民持续增收。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产品创新。根据“三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大力扶持从事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的大户加快发展,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农业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拉长产业链条中寻求新突破,共同培植农业产业集群,扶持农业产业经济发展,有重点地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九、探索农房抵押贷款、经商贷款、消费贷款等灵活便利、易于被农村消费者接受的新贷款种类,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及其子女上学贷款需求。积极调研,不断创新支农产品,稳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等支农贷款新品种的推广工作,增加信贷产品覆盖深度与广度。

十、改善服务,提高服务“三农”的便利度。增加信贷网点和基础金融服务渠道,满足农村地区对银行产品多样性和服务便利性等综合需求。积极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开户创造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其使用各项结算服务。逐步增加ATM、POS设备的投放,继续发挥邮政储蓄银行全国城乡联网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优势,加快网点转型步伐,提升服务功能,满足农村居民对信贷、理财、保险、基金等新业务的需求。

十一、发挥优势,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宣传普及非现金支付工具相关知识,加快支付结算工具及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步伐,引导农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不断扩大农村地区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覆盖范围,充分利用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跨行清算功能,提高农村地区个人跨行支付结算的效率。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商河县;实体培育;对策建议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商河县大力扶持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蓬勃发展,在发展中探索思路和发现问题,以期为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1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1.1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经过多年农业结构调整,全县粮、棉、蒜、菜、畜、渔、瓜果、花卉8大主导产业稳步发展,2015年农业产值达64.73亿元。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13390万m2,2015年全年粮食总产98万t,其中小麦单产515.04kg/667m2,总产47.2万t;玉米单产602.97kg/667m2,总产50.8万t,实现了面积、单产、总产3增长,均创历史最高水平;棉花生产稳步发展。2015年全县种植棉花6536.6万m2,预计每667m2产皮棉92kg,总产2.04万t;大蒜产业逐步做强。大蒜种植面积在10005万m2左右,初加工能力基本形成,年产蒜薹10万t,蒜头19.2万t;蔬菜产业形势喜人。主要以大棚瓜果菜和浅水藕为主,全县蔬菜面积已发展到15341万m2;畜牧产业发展迅速。1—9月份,生猪存栏32.2万头,牛存栏7万头,羊存栏10万只,家禽285万只,全县肉类总产量5.2万t,禽蛋2.7万t,市级肉类加工龙头企业6家,规模养殖小区发展到986处,其中6670m2以上养殖小区517处,畜牧业产值达到20.6亿元。

1.2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

基地建设发展迅速。1005万m2的大蒜基地、1667500m2的彩椒基地、1200600m2的黄瓜基地以及1400700m2的浅水藕基地已初具规模,承载规模农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生产技术规程完备。先后制定了各类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30余个,涵盖了全县的主要农作物和重大动物,为标准化生产提供了科学指导;产品认证发展较快。先后认证“展旺牌”黄瓜、芹菜,“鼓子秧歌牌”彩椒、西红柿,“瓦西牌”冬瓜无公害农产品14个,“商玉宝牌”大蒜、“金王牌”甜玉米、糯玉米、花菜等绿色食品6个。

1.3龙头企业不断壮大

目前,全县涉农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到51家,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4家,乡村绿洲、金王食品、万润肉类等8家公司被认证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先后有9家企业承担过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农产品深加工能力不断增强,连接市场和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显现。

1.4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

围绕打造以规模养殖、特色种植、加工销售等产业为依托的农业合作组织,坚持农民自愿联合、互助服务、民主管理、共同发展的合作模式,积极创办各类农村产业协会,动员农民调结构、闯市场、奔小康,不断增强产业协会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各类农业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组织1068家。

2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产业化水平低,效益不高,质量不优

传统农业大而不强,现代农业起步晚,产业特色不突出,标准化程度低,基地建设不规范。品牌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全县作为农业大县,目前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册量较少。

2.2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滞后

全县现有涉农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仅有51家,规模企业群体较小。农产品以初加工为主,终极产品少,导致农业产业链条短、农产品附加值低,普遍存在“一高、一少、一弱”的突出问题,即:初级产品率高、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少,加工增值转化能力弱。

2.3科技支农水平低,农技推广体系不健全

农业专业人才资源匮乏,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队伍人员少,学历低,使一些常规农业技术不能在面上推广,高新农林技术更是无从谈起。

2.4农业发展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近年来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村“两工”,各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路、桥、沟、闸、水利设施等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建设滞后,特别是水利工程老化失修,蓄水、防洪、排涝能力大大下降。

3建议

3.1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打造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全县大蒜、畜牧、林果、大棚菜等产业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是产业基地建设还比较分散,布局不尽合理,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还不高,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上的集聚效果还不明显。依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这个载体,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突出科技推广、示范引导和农民培训3个重点,全力推进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推广种植有机菜和绿色菜,积极打造商河蔬菜品牌,形成蔬菜产业链条,逐步建成济南市的名优绿色蔬菜供应基地;抓好畜牧示范园区建设,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打造全省一流水平的生猪标准化繁育生产示范基地,真正起到对养猪专业户的培训、示范、带动推广作用;加快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充分发挥乡镇农技站的作用,加强对农技推广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培训,以技术推广项目为载体,大力普及小麦、玉米高产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逐步建立技术人员直接到户,科技成果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技推广新体系。

3.2突破龙头企业,形成农业品牌化生产体系

龙头企业是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牛鼻子”,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所在。只有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质量有了实质性突破,有了终极产品,才能加快产业聚集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逐步把现有农业企业培育成龙头企业。研究制定《商河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认证一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对这些企业在政策上和资金上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经营规模,打造终极产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重点把万润、宇飞等骨干企业培育成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努力带动生猪、肉食鸡等畜牧业的发展。依托瑞海打造大蒜、依托商南打造彩椒等种植业品牌产品,努力实现龙头企业特色品牌化,增强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发展林业招商。引进林业龙头企业已成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要拓展企业引进思路,研究制定林业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快引进林产品深加工企业,促进林农增收,实现收益最大化;积极争取上级对全县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贴息扶持,对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争取由市财政进行全额贷款贴息扶持,切实做好省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带动能力。

3.3抓好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经营生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