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土地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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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法

新修订的土地法范文1

一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多年来,农村住房一直沿用一宅一院的习惯,多数平原地方宅基地面积远远超过了法定的住宅面积标准。并且很多农户建新不拆旧、新建没规划、无序发展,村容村貌杂乱无章,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残缺不全,所以,“空心村”整治是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的先决条件。

二是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用地。整治“空心村”,可以有效地置换出用地指标,基本能做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保护耕地也能由此便于落实。笔者所调查的地级市共有“空心村”近1200个,村庄占地面积约44.1万亩;空置宅基地面积为2.86万亩,荒地面积5.7万亩,两项合计共8.56万亩,初步挖潜能力按30%测算就超过2.6万亩,深度挖潜能力按50%测算,高达近4.2万亩。

三是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对腾出的土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点进行合理处置。可以统一收归村集体所有,然后再承包出去;对于规模连片的宜耕地,可发展特色农业;对适宜市场开发的,可实现土地增值。这样一来,群众、集体都收益。

四是有利于引导农村居住环境大变革。“空心村”整治工作中,那些整体搬迁的村庄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新式的农宅,院内设计有卫生间、厨房、农机具室、禽畜圈房;街道干净整洁,排水排污便利,垃圾集中堆放。这样的村庄,生活环境优美,居住自然舒心。

五是有利于促进乡村和谐。在农村,大量宅基地纠纷和其他一些产权纠纷长期积压,即使通过行政、司法渠道也不能妥善解决。一些村庄因存在违法占地或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重访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民之间的和谐。通过“空心村”治理,重新修订村规民约,可借机对这些遗留问题进行公开处理,从根本上化解这些纠纷。

推进“空心村”整治,应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按照偏远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农村向集镇归并、集镇向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围绕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这个中心,充分挖掘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闲置建设用地潜力,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水平。

二是建立工作机制。将综合整治列入新农村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一项重点工作,制订十年发展规划目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奖惩措施。

三是编制整治规划。统筹考虑村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企业等用地功能,坚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村村通公路工程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调整农业结构、培育优势产业相结合,力求实现村庄用地集约、功能完善、有利生产、便利生活。要坚持村庄规划在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规划、试点先行、政策引导、群众自愿、逐步推开”的原则,组建村镇专门规划机构,整合村镇建设规划力量,深入每个自然村落,认真调查测绘,掌握基础资料。

四是创新整治模式。以“总体安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为原则,按照村落区位优、村级班子强、整治潜力大、群众有要求、前期工作有基础等条件,先选择试点进行高标准规划设计与建设。

新修订的土地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土地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家对土地利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很多高等院校也开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为河南省最早成立的土管本科专业。在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下,土地资源管理系的教师们不断探索新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和评价机制,为土地行业培养知识型、创新型和实践型的复合型人才。

1以核心课程建设为抓手,促进课程体系和结构改革

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毕业生要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具有测量、制图等基本技能,能在城建、国土、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利用、规划、调查评价、整治和管理等相关工作。①为完成培养目标,必须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和合理的课程结构。为此,资环学院以核心课程建设为抓手,通过开展多次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使学院教师切实提高对河南农业大学课程建设、“核心课程建设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夯实“人才为本”的办学理念,强化“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意识,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相关研究。

1.1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和合理的课程结构

课程体系决定了专业的基本架构。课程结构是专业各种课程类型的比例及其排列、组织的形式。很多高校的课程结构不够科学,例如基础课涉及面太窄,分科太细,不适合宽口径的培养方向,理论课偏多,实践课偏少,学时分配不合理,课程设置不是以专业需求为导向,而是因人设课。核心课程缺乏系统性,必修课偏多,选修课偏少。通过教学计划的修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及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六个部分组成,基本上满足了学生的需求。

1.2制定专业核心课程

专业核心课程是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为实现培养目标,对学生掌握专业核心知识和培养专业核心能力,对提高该专业核心竞争能力起决定作用的课程。②核心课程的制定要系统分析各主干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功能差异和互补性,研究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实践之间的联系,通过协调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有利于培养专业人才的核心课程体系。③核心课程不能太多,一般8~l0门比较合适。资环学院在核心课程的制定中,通过专家和教师论证,结合学生就业方向,设置了土地资源学、土地管理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整治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地图与地理信息系统、地籍管理、土地估价、遥感基础与应用等10门核心课程。

1.3通过课程论证,整合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新修订的教学计划里每门课程的学时量基本都控制在40~60学时,在课程讲授过程中,不可能对教材面面俱到,因此要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和取舍。土地资源管理系通过组织全体教师都参与的课程论证工作,每位教师对自己所教授的课程进行介绍和章节论证,在多个教师的交叉论证过程中,对缺失的前导课程和前导教学内容进行补充,对教材里的重复内容进行舍弃,只由一位或两位教师重点讲述,其他课程在涉及时少讲或不讲,并通过课程整合,把知识上联系比较紧密的几门课程,合并为一门课程,由几位老师共同授课,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1.4加强核心课程师资队伍建设,设置合理的教学梯队资环学院采取核心课程负责人制度,形成了一支年龄、职称结构合理、教学水平、科研水平较高和教学效果好的师资队伍。每门核心课程都有一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课程负责人,带领1~2名一直承担本课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共同负责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并通过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团队的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保证核心课程的教学质量。

2立足学科前沿,确保教学内容的前沿性

在知识日新月异的时代,从课程发展角度看,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保证其前沿性,不断增加研究型、课题型等具有创新性质的教学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从授课教师角度看,随着学生学习途径的多样化,教师也要做到继续教育、终身学习,全面提升自己的认知和实践创新能力,必须具备深厚的科学文化知识,扎实系统的专业学科知识,全面的教育和心理科学知识。

3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改革,提倡灵活的教学方式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里,有很多理论性很强的专业,例如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房地产金融税收,土地法等课程。针对理论课授课方式单一,过于注重教师的“授受”,忽视学生的自主性“求知”等问题,资环学院搭建教师发挥个人才能的平台,在教学活动中给予教师充分的自,鼓励教师形成独立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利条件,积极推进探究式、模拟式、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加强师生互动,鼓励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达到同化—内化—活化知识的教学效果。

4开设创新课程,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现代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高素质、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围绕这一目标,资环学院要求本科专业要开设创新课程。课程内容的选定以社会需求为主导,倾向于对社会或生活问题的核心设计,其目的是让课程与学生自身能力、社会更有效地融合。创新课程的教学设计采取导师指导为主、课程教学为辅的方式,以学生小组为组织形式,在教学过程中倾向于学科知识的整合、凝练与重构,将知识内化为能力与素质。土地资源管理系通过开设3S创新课程和实施学生为主导的“飞鹰创新计划”,以实施科研项目的方式,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训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5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学习能力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教学时间,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可以达到教师和学生教学相长的目的。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的历练,既巩固了基础知识,又深入了解了行业发展现状,毕业后会更容易融入社会。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理论联系实际,④对实习内容进行详细讲解,要求教师必须深入理解教材,而在实践教学中,学生活跃的思维和提出的问题,也会激发教师对课程的再思考;与行业从业人员的接触,有助于教师对理论知识的反思与运用,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同时,实践环节教学有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形成,学生毕业后即使会遗忘课堂上的知识,但不会遗忘通过实践环节培养的获取知识的方法、分析问题的能力、探索与运用知识的体会。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和建设,形成了一套以科研为依托、实验和实习教学相配套的实践教学模式,共设置了17门250学时的实验课程,8门课程都有外出实习安排,并呈逐年增加趋势。同时,土地资源管理系的任课教师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地力评价、村镇规划、土地复垦等方面有较多的研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可以以科研助手的形式跟随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巩固知识,为未来就业打下基础。

6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引入多元化的考核机制

目前高校课程的考核方式多数以笔试为主,这种考核方式虽然简单、公平、有效和易于执行,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很大程度上是对学生记忆力的考察,忽视了对学生专业学习能力的评价。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教师必须在考试理念的更新、考试内容的筛选、考试方式的设计上重新思考,引入以过程评价为主的多元化课程考核方式。土地资源管理系在课程考核上鼓励教师引入多元化的考核机制,课程成绩取决于教学全过程的考核,加大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例如出勤率、课堂参与程度、案例讨论、方案设计、社会调查、数据分析与处理、调查报告的撰写、小组答辩成绩等,把课程考核重点转移到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上来。

7加强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新修订的土地法范文3

第二条  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县(市、区)、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基地以及城镇商品菜地,应划定保护区,切实保护,不得占用。经批准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负责统一规划,开发治理。开发后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其审批权限: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复垦利用。复垦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减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减产情况,付给受害单位或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造成绝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予征用。征用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的乡(镇)、村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连续耕种的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根据耕种单位或个人的生产投入、耕种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每亩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亩年产值的四倍。

第十三条  承包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连续荒芜二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在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后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即视为土地荒芜,应按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

土地荒芜费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管理机关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时,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征用、划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山岭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请,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征用、划拨耕地(园地、藕塘、鱼塘、苇塘、苗圃、速生丰产林,视同耕地,下同)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划拨三十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征用省辖市所在市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青岛市、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划拨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必须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省辖市市区和县级市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征用县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尽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作价补偿,也可由被征地单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由征地单位新建同等质量的附着物;

(三)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倍。

第十九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农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兴办乡(镇)村企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进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与劳动部门、用地单位共同协商安置;用地单位有农村招工指标的,应首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村民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国家计划有农村招工指标时,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村民到其他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的居民,按城镇劳动力资源对待。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乡(镇)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应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和粮、棉、油等农产品定购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农、林、牧、渔场,使用本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或从事商品性砖瓦生产的,必须按有关建设用地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必须按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原批准的建设规划布局不合理或超过规定用地限额的,应重新修订。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庄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确无旧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至零点二五亩;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至零点三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零点四亩;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零点四亩。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限额。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条  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地亩年产值的二倍。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用地,由市、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的协议,并将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分别拨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的专业户,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桥梁、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保护土地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同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令行为作斗争,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贡献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亩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满不归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亩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罚款数额为被占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项罚款,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各级干部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对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