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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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

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文1

关键词:联合社 制度设计 组织体系

一、不同国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制度设计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层农协、县级农协、全国农协三级网络,即市町村、都道府县和全国三级组织。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按照经营业务的种类可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和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的购买等。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是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系统中的都、道、府、县级机构(相当于我国的省),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对口开展业务,并对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给予指导和监管。随着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制度的发展,县级联合会正在逐步与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或全国联合会合并。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农业协同组合的全国性组织与县级联合组织在职能上的最大区别是,它可以打破县行政区划的界限开展活动。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协同组合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农业协同组合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的作用,同时作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最高组织形式,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国模式

根据经营范围进行横向划分,目前德国的合作社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共3个层次的5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本文只讨论农业合作社,即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体系。

农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社的成员是由处于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是由本地区、本行业的单个合作社(基层社)构成;国家级合作社机构主要是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如德国莱弗艾森联盟的直接会员是8个地区性合作社协会,21个区域中心合作社和3个全国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国最具影响的合作社组织是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该组织成立于1972年,由当时德国工商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合作社联合会(舒尔茨一德立兹)和农村合作社的最高机构一德国莱弗艾森联盟合并而成。目前3个国家级的合作社机构,即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大众银行及莱弗艾森银行联合会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德国莱弗艾森联盟以及代表工商业商品和劳务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均为该组织成员。可见,德国合作社及莱弗艾森联盟总会是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最高一级机构。

(三)美国模式

按分类标准的不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科学和流行的是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视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这一服务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农场主合作社、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以及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本文只讨论农场主合作社在全国的体系结构。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商业垄断组织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围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基层合作社、中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制度设计的缺陷

(一)发展规模不合理,重视程度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速度、组织规模、辐射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事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按照提供的服务不同,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从事的服务主要停留在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上,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的产中环节,从事加工、运输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较少,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加工转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较低,因而市场竞争力不强,获得利润的空间狭窄。这就导致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功能结构单一,发展规模小。

(二)联合社主体地位的不统一

我国宪法一直都把合作经济称为集体经济,这种混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本质区别的界定导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合作社注册登记和正常营运带来困难。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是对于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处于不统一的状态。

深究这种认识不统一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与合作社联合社的创建主体不同有密切关系。大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和涉农企业等牵头组建的,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联合创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这不仅违反了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让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给其登记注册问题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另外,由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这就给工商管理部门如何辨认合作社联合社,能否给予登记注册带来了困难。因此,应该尽早出台关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规,以便给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未受足够重视外。对于联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从产业政策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应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明确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

证。然而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中央连续几年都强调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发展具有特色主导产业的定向发展战略。

从财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新形势,部分省份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税收政策,特别是依法减税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数量和规模。

三、国外联合社制度设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正视政府在联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现实情况,一方面,应该摒弃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强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明白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联合社的积极性,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助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终保持引导者、服务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放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民之间的联合,才能让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农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个国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引导者、扶持者、服务者。

结合各国政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各级政府在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各项培训、技术帷广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第二,对于由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以减少生产成本,加快农民增收。第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联合社工作人员的素质,以保障联合社合法、有效地运转。

(二)立足国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在各国实践中也是有所不同。综观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合作运动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感到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它们的联合社。以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为典型。当基层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基层社通过自发联合建立起了联合社。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与“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发动方式比较迅速,但依此组建的联合社容易变质,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显,因而保持基层社的民主、独立精神至关重要。而我国封建官僚统治历史悠久,部分地区政府人员思想严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结果,不仅不能促进联合社健康、有效地运转,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违背了合作社联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而“自下而上”地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更符合我国农民人口多、农产品地域差异明显的现实国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由基层社组建符合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合社,发挥资源优势,协调和整合基层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文2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笔者完全赞成。但是,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不敢苟同。

合作社不能成为受让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虽然与公司相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登记规定得十分宽松,但从法理上讲,农户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须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否则就是出资不到位。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成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

此外,有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依据,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具有“根据虚拟出资份额按比例分配盈余”的功能,而不涉及“设立新的民事主体”,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完整物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如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在破产清算时还有可能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清偿债务。鉴于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然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权,允许其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其法律效力难以把握,另一方面,还可能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加个“地”字更科学稳妥

首先,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针。中央的方针可概括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稳定承包权”的同时,实现了“搞活经营权”,因而与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了高度一致。

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文3

一、采取担保抵押措施

在发达国家,贷款抵押和担保是一种普遍采取的保障措施。其中,长期不动产贷款的期限从5年到40年不等,而且必须由不动产第一次抵押。贷款的上限为允许抵押财产价值的85%(在被私人抵押保险的情况下可以超过这个比例)或者在由州、联邦或其他政府机构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达到评估价值的97%。抵押贷款是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形式。

发展中国家中,南非土地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合格的农业经营者在申请长期贷款之前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品,银行将对这些抵押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借款人能够从农业经营中和其他渠道获得预期收入的情况,这些因素将决定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数量。另外,该银行还设置了特别抵押贷款。这种特殊贷款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农地所有权的不平衡问题,帮助那些历史就处于弱势的人群第一次购买土地,借款人可以获得购买土地价值80%的贷款

额度。

二、建立专门的保险公司或安全网络

有些国家为保障整个农业政策性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专门设置了维持系统安全的保险公司或特别安全网络,这其中以美国农场信贷系统中的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最为典型。

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包括:(1)通过正确地管理保险基金,保护农场信贷系统的投资者,确保投保债务以及保护纳税人的利益。(2)行使其职能以减少保险基金的损失。(3)确保农业借款者的未来有永久畅通的信用体系。它负责管理农场信贷保险基金,并负责从系统银行收取每年的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超额的保险基金余额,将被分配给农场信贷系统内的投保机构,这就建立了一种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央农林金库的运行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安全网之上的,并且建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银行成员安全网建立在两个机制之上:第一个是由合作社自身建立的独立安全网,一般不被其他银行了解;第二个是储蓄保险系统,该系统将保护在该系统中存款顾客的利益。近年来,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优化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机构经营的稳健性。为此,中央农林金库根据新的形势建立了一个风险管理基本战略来优化其风险管理能力。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根据风险分类指南追求单独分类风险管理,所有的风险管理措施都遵循该项基本政策。其所有的风险管理活动都

要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检验和评估。

三、通过司法渠道加强贷款催收

在司法保护中,摩洛哥的情况值得一提。摩洛哥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为了进一步保证其权利,设置了一些条件,如:借款人必须把其收入存在银行的分支机构账户中;对于那些必须受银行监督的大型项目贷款的支付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实行分期支付等等。除了上述保证措施外,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为了保证其资金安全以及正常的经营秩序,在贷款回收过程中,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简单的措施,直接对借款人收取到期贷款;二是极端的措施,即把那些故意不还款而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人送入监狱关押。1961年的法律规定,对贷款违约可处以罚金,对于那些到期不能还款的可以增加其利率,而且这些规定在贷款合同中做了说明。违约金一般要比预定的利率高出两个百分点,这个规定当然只适用于还款期限超过两个月的情况。

四、设立专门的坏账处理部门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其特殊性质,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良资产也是很正常的,但是为了保证这一机构的正常运转,其不良资产比例也不能太高。在这种情况下,化解不良资产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泰国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就是处理不良资产问题的机构。

泰国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包括:与有关根据内阁同意的纲领冲销坏账或进行债务调整的政府部门合作,进行有关这方面的协调和追查工作;接受农民和农民组织有关债务问题的咨询;收集信息、分析情况并提出意见,等等。农民欠债的类型一般有两种:一是正式(制度性)债务,是指那些属于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款项,或者是与政府的某些项目相关的款项,如某些为繁荣地区或增加生产投入的扶贫项目等,正式债务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农民自身原因导致的债务一般不在该机构考虑减免之列。第二种是非正式(非制度性)债务,是指那些由金融机构提供的债务,这类债务可以由一些医疗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造成,对债务人来说经常是不公平的,因为可能有高利率,而且设置了不合理的还款期限。根据统计,到2005年前后该委员会已经解决了正式欠债问题,价值总额为169.59亿泰铢,使462,256农民受益,另外有价值32.55亿泰铢的债务被调整,从而对10,169户农民有益;非正式债务总额有3,393百万泰铢被解决,从而对45,610户农民有益。

五、对不同客户实行风险“防火墙”隔离

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品种存在重要差别,因而与之相关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水平也明显不同。因此,把不同风险程度的业务或客户分开经营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选择,事实上,各国金融体制中一度盛行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是根据业务的不同风险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创新。

作为一家专业性金融机构,南非土地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接受政府的指令,同时法律规定该银行对促进农村发展提供服务。该银行新设计的贷款标准已经减少了对那些高风险贷款的抵押要求,并且充分考虑到了农业经营的具体情况、农民的管理能力以及农民获得资源(诸如土地和设备)的途径。为了控制风险,南非土地和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了风险基金、贷款最高限额以及在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客户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以防止银行的资产变成坏账。这些措施实施之后,那些高风险的客户也能获得与低风险的客户相同的贷款类别。所有的客户都可以获得该银行发放的购买土地的长期贷款,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必须作为抵押品。通过这些措施,该银行实施分类管理,在有效扩大服务群体的同时也有效保护了本银行的信贷资产。

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文4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 有偿退出;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退出的必要性

1.三权分置的政策利好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经营权归经营主体所有,着重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事实上,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普遍将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理清三权关系,增强了农地流动性,也让土地承包权逐步退出看到了希望。

2.土地利用的现实需求

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以进城农民为主要对象,这部分群体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或经济来源和稳定住所,其拥有的土地撂荒严重,及时“变现”,可以使其带着财富进城。让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既能实现规模经营,也能保障农户的财产利益,最大程度激发已荒地的经济价值,促进农地保障功能与财产属性相结合。

实践证明,建立农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更符合土地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因为,如果只是短期流转,流转关系不稳定,一方面农民时刻担心承包方违约,加重后期土地修复成本;另一方面,承包方顾虑前期投资负担过高,难以取得预期回报收益,投资承包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二、创新退出机制

樵黾油恋赝顺龅目尚行裕笔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旨在让更多有条件的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1.处置原则:尊重农民意愿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保护承包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论是完全退出,仅流转经营权,还是保留其全部权利、自主经营,都由农民自愿申请,集体投票或签字,不得违背承包农户的意愿。

各级政府、村集体都不得强迫进城农民退出“三权”,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其中,山地村荒弃土地退出可通过直接经济补偿的方式,城镇周边可通过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或允许农民将土地作为资本入股合作社,保护农民实质权益。

2.循序渐进:先流转再退出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考虑到农民的恋土情节及家园依赖心理,退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农地制度改革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退地门槛更高,退地者须有稳定、可靠的居所与收入来源。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就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从帮助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做起,同时逐步推进承包权的退出。流转向退出的转变,要由点及面开展,审慎稳妥推进,同时“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土地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自身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3.能动立法:消除制度障碍

政策方面,实行“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创举,实践方面,试点地区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已取得一定成效,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做法和经验,政策先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

然而法律规定却滞后于政策规定,因此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立法修订工作,密切关注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具体办法,明确退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法律效力,消除制度障碍。村集体要帮助农民审核退出协议,保证农民利益,减少法律纠纷。

4.榜样带动:宣传成功案例

根据社会心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当一个理性经济人对公用品有两个选择时,往往会倾向于多数人选择的那一方,即从众心理。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通过宣传前期试点流转、退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成功案例,合理运用农民的从众心理,积极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先行退出承包经营权,吸引更多农民随之退出,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

同时,应积极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组建农业合作社,自主经营,自享收益。各村可以充分利用自然优势,挖掘人文资源,尝试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果蔬采摘示范园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5.经济补偿:加大财政扶持

设计合理的土地退出经济补偿机制是实现土地承包权顺畅退出的核心。针对退出补偿金筹措难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短期捆绑不是长久之计。

一方面,政府部门、农业信用社可以设计针对土地承包权的专项退出基金或贷款,建立补偿周转资金池,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村集体给予贷款贴息贴费支持,帮助其解决“赎金”的筹措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针对承包方的小额信用贷款、补贴政策或专项资金,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减轻承包大户的经济压力,降低其经营风险。

6.社保随身:减少后顾之忧

土地通常是进城务工农民群体失业收入无保障的最后依赖,失地农民虽然能获得一定的退出补偿,但仍面临失业、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等风险。因此,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农民的退地风险必不可少。

政府可以试点推行以退出土地换城市社保政策,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一颗“定心丸”,确保农民退地进城生活后都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失业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

参考文献 :

[1]高圣平.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4(8).

[2]肖鹏.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初探[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3]潘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文5

关键词:农地流转;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研究

一、农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1.能够对农业产业进行适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就需要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这就导致农业不能够实现规模经营,经济效益也无法提高。这就要求加快土地的流转,从而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其经济效益。

2.农地流转能够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迁移,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也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农民的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而土地生产的收入只占据农民收入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则是通过外出打工或者经商来获得。农户小规模生产所获得的低收入与非农产业所获得的高收入形成的鲜明的对比,这就给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外,农民通过农地流转可以渐渐淡化他们对土地的深厚情结,还能够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城市化的发展,最终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3.农地流转能够避免农业遇到各种风险问题。从当前的社会现状来看,我国农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仍然比较恶劣,并且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来避免自然灾害,导致农业产量不够理想。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象,我们就需要不断加快农地流转,推动农地大规模的经营与生产,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改善恶劣的生产环境,采取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避免农业遭到各种风险问题,提高农业的产量。

4.土地流转的强制和非法现象较多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流转必须基于农民自愿,任何人不得干预强制他人进行土地流转,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领导或农业生产大户,却枉顾农民意愿,对农民进行威逼利诱。有些领导为了追求政绩,有些农业合作社为了进行更大面积的耕种,采用各种手段获得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却没有农民应用的土地补偿。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存在的非法流转现象,将农业用地使用于非农业并没有经过审批程序。

二、农村经济发展中农地流转加快的必要性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农地流转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改革趋势,我们只有了解到当前农地流转的发展现状,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地流转的速度,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1.增加农村土地流转资金投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用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2.规范农地入股机制。建立相应的合作社规范土地的使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一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社的合法性。二是规范合作社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入股年限。三是要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登记备案制度。四是规范明确土地入股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五是明确和坚持入社土地农地农用的原则。六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制。

3.优化产业结构要求实行农地流转。过去,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结构单一、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这就无法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无法促进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行农地流转能够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多元化、现代化的发展。

三、农地流转的农村经济发展策略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成立专门的农地流转领导机构,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处理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纠纷复杂化。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是引导、服务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制订完善相P政策措施。

2.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下大力气从人、才、物方面予以投入和支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特别是农业经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的管理工作的指导,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民的意识,强化他们对农地流转的认识。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转变农民的固有观念,使他们正确理解农地流转问题,只有转变他们的观念,正确理解到农地流转问题,才能够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资源进行农地流转,在当期较快的推行农地流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

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范文6

2006年,德国在册的冷藏和冷冻运货车有55521辆。冷藏和冷冻拖挂车达到44915辆。冷藏和冷冻货车在吨位上第一次超过100万吨。

据VDKL统计,德国保鲜物流企业目前约有890万立方米的冷藏仓库。加上不制冷的仓库,总容量可达1180万立方米。230万个欧盟标准托盘位。

在德国,国家没有专门负责管理农产品保鲜物流的机关,全部实行行业自律、自负盈亏。物流运输业务由行业协会,如德国物流协会(BVL)、德国物流集团(BLG)组织和协调。具体负责德国农产品保鲜物流的是德国冷库和冷藏物流企业协会(VDKL)。政府部门除了对该领域的个别研究项目有支持外,没有针对农产品保鲜物流的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但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控和执法方面投入较大。

冷链基础完善

德国的农产品保鲜物流体系已经与现代工商业实现了高度融合,它也是德国高效物流体系的衍生物。近年来德国不断加大对食品保鲜包装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积极采取各种食品保鲜技术措施。在德国、无论是肉类、鱼类、还是蔬菜、瓜果,从产地或加工厂到销售网点,只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食品始终处在一个符合产品保质要求的冷藏链的通道中运行。在冷藏保鲜库中,全部采用风冷式,风机在电脑的控制下调节库温,叶菜在这种冷藏中能存放2-5天。另外,德国食品保鲜包装种类繁多、科学合理。即便是生鲜果蔬,也会分级包装,贴上标签。只要是块茎类不易压坏的均用小网袋袋装。对易损产品,如瓜果和禽蛋用专门纸箱包装,纸箱透气性良好。对肉类,分别有冷冻、真空和含气等包装形式。在批发市场,无论是蔬菜还是鲜鱼、肉类均在良好的冷藏环境中存放,蔬菜经产地清理加工后,成箱地存放在有冰块的塑料保温箱中。肉类包装普遍采用真空或含气包装。德国的肉类包装中含气保鲜包装比较普遍。含气保鲜包装与真空保鲜包装相比,在色泽、渗出液等方面,明显优于真空包装。

严格的食品安全检验

在农产品保鲜物流体系的各个环节上,同样需要质检、技术标准等众多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德国,联邦层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是联邦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BMELV)。具体执行机构是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2)和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在食品安全和质检方面,德国政府通过完善的立法、严格的监督、严厉的惩罚等措施担当农产品市场的“铁面裁判”。 BVL2负责对各联邦州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协助联邦州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建立统一的工作体系。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BVL2代表BMELV成为事故处理中心。其次,遍布全国的农业合作社、食品工业协会、零售商协会等,更是农产品流通中的“监督员”。除了上述人为的安全措施,有关机构还对保鲜物流系统中的运输工具制定例行的检查,对冷藏链中的各种设备作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包括容器和托盘的卫生标准等。

德国冷库和冷藏协会(VDKL)

该协会是一个由冷库和冷藏物流企业组织的经济协会。为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公司提供冷冻食品和各类保鲜商品,涉及行业包括低温贮存、保鲜分发和物流配送等。其成员包括保鲜物流服务公司、制冷工业厂商和与之有关的商业公司和供应商。德国超过80%的该领域的企业是该协会的会员。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服务,VDKL还代表会员与政府机构在国家和欧盟层面上交锋,积极为会员争取利益。另一项服务是为会员提供能源服务,作为一个共同体(vdkl-Strompool)批量购买电力,在莱比锡电力市场直接参与交易。为其会员提供极具吸引力的电力价格,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

保鲜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食品卫生规定《EG Nr.852.2004》,是一个将欧盟的食品安全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文件,对食品的卫生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和具体要求。以动物食品为例,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藏链中,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