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口粮田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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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口粮田土地管理法

农民口粮田土地管理法范文1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矿藏,不得擅自开采;土地经营使用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发包,使用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土地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第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监督双方履行应尽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保护耕地不受破坏,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承包者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养地力,不得丢荒耕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貌,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砖瓦窑、挖塘、采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七条  逐步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维持,但要注意适当调整连片。原来没有留机动田的村社要注意从因人员“农转非”、去港出国、死亡绝户而余出的田地和丢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适当留足机动田地,以利解决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机动田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的专业招标承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专业招标承包。集体开发成片的热作地、林地、果园地、水面、滩涂,可采取专业承包。目前尚未开发的荒山荒地和滩涂,应采取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经营或者专业招标的形式承包。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类型土地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各种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或者进行调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十五年,并规定五年小调整,现在已到调整期,可以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行小调整。

第九条  逐步实行土地达标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处理好用地与养地的关系。达标承包的内容包括:产量或者产值指标,关键生产措施指标,完成种植计划和上交国家、集体任务指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指标,培养地力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到繁,先易后难,选择部分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定期检查督促,并兑现奖罚,达标的奖励资金,可以从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中提取。罚款应当归入集体土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逐步促进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原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并办理转包手续。

第三章  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建设都负有责任。市、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扶持和组织实施;管理区和村社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长期的地力培养;承包户负责培养提高地力及与其承包土地相联系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把土地建设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投放的重点项目之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土地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以及集体经营的收入和乡、镇企业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土地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开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对劳动积累工要造册登记,定期公布,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推广有利于培养地力的轮作制度。鼓励施用绿肥,增施农家肥。

第四章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绝乱占滥用耕地。

第十六条  防止土地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对已造成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土地、水源污染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农民口粮田土地管理法范文2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出现了承包耕地撂荒现象,这些农民经营多年的耕地虽没有被非农占用,却也没有用来生产社会需要的农产品,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直接影响到我市粮食生产和农业的发展。据初步调查汇总,全市目前约有撂荒耕地12万亩,占现有耕地总面积290.50万亩的4.2。其中泽州、沁水、阳城三县耕地撂荒面积相对较多,分别为4万亩、3万亩和2.6亩,分别占县域耕地总面积的5.4、6.7和4.8;其次为陵川县,撂荒面积约为1.5万亩,城区较少,面积为2700亩。

一、耕地撂荒所带来的问题

耕地大量撂荒,带来的问题十分严重,直接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我市耕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根据《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为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到20__年我市耕地保有量应为317.68万亩。截止20__年10月,我市耕地实际保有量为290.50万亩,尽管耕地减少的去向大多为退耕还林,但大面积的耕地撂荒,使本来就紧张的人地矛盾进一步突显,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任务更加艰巨,道路更加艰难。

2、危及我市粮食安全。所谓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安全、供给安全和消费安全,即确保生产足够的粮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给,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们都能获得粮食。三个安全中,生产安全是最基本的,只有生产出足够的粮食,才能保障供给安全和消费安全。实现粮食生产安全,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耕地面积作保障。今后几年,我市人口将不断增加且生活消费水平也要逐步提高,对未来粮食生产、供给的压力正在加大,所以,任何忽视粮食问题的倾向都是有害的。我市出现的承包地大面积撂荒,致使粮食播种面积减少,这将严重危及我市粮食安全,危及国民经济全局。按我市现有耕地条件,如种植粮食作物,亩均年产量在400公斤左右,人均年消费量也在400公斤左右,12万亩耕地撂荒,将意味着我市有12万人失去口粮田,问题十分严重。

3、影响我市农业在全省的竞争能力。耕地大面积撂荒现象,向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即我市农业在持续发展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农业生产结构、农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农产品产供销、价格、农民负担问题等,加上耕地撂荒,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市农产品在全省的竞争能力。加之外省一些质优价低的农产品将不断拥入我市,挤占农产品市场,使我市在农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

二、形成耕地撂荒的原因

当前出现耕地大面积撂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耕地利用比较效益低下造成耕地撂荒。在我市耕地利用中,粮食作物种植占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粮食价格低,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价格偏高,使得农民种田纯收益低下,据对我市部分县(市、区)调查,种植粮食作物平均每亩产值不到400元,成本就要300元左右,纯收入不足100元。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倒贴现象。农民外出打工,一个劳力每月少则收入500多元,则一年可收入6000多元,相当于种近20亩田的收入,>:请记住我站域名/

2、人口搬迁造成耕地撂荒。随着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和移民并庄工作的逐步深入,由于地理位置差,交通不便利,信息又闭塞,相当部分偏远山区的山庄窝铺逐步向中心村庄迁移,“人走茶凉”,人搬走了,地被撂荒亦是必然现象。

3、自然条件差造成耕地撂荒。一部分耕地由于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利,往往要走半天才能到达,加之耕种条件不好,产量又太低,从而导致撂荒。

4、一些乡村干部和群众,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私采滥挖,乱占滥用,致使大量耕地被占被毁,耕作条件被破坏而逐渐撂荒。

5、因旱涝等自然灾害而造成耕地撂荒。

三、解决当前耕地撂荒问题的对策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查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决策和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农民惜土爱地,严禁现有耕地出现撂荒;同时,对过去撂荒耕地的复垦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恢复耕种计划,协调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调整耕地保护策略,完善耕地保护措施。针对当前耕地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建议将严格控制耕地非农占用的策略,调整为控制耕地非农占用与提高耕地利用率和效益并重策略,并出台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可操作性措施,确保撂荒耕地尽快恢复耕种。

3、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经济效益。解决耕地撂荒的根本问题是要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经济效益,使之产生较大的吸引力。然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是很难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是:推行“公司 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公司的“订单”和“农技服务”将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推向市场获取利润。途径之二: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撂荒耕地集中有偿转包给种田大户,形成规模经营,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4.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引导撂荒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对于农户来讲,承包地具有就业、生活保障、福利等功能,要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撂荒耕地使用权流转,应具有自愿、有偿的特点,即土地使用权流转应是承包户自愿的,而且应获得相应的报酬(转包费或地租)。转包时应签订合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转包或出租期限,并在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农民口粮田土地管理法范文3

一、机构人员要“联网”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下设国有土地房屋登记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科、林权登记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其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还要保留原来的不动产登记科室。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的登记办法,工作面广量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里的不动产登记局不可能负责起所有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而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不动产基础信息,可以较好地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资料收集、鉴定等基础工作,因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非常必要保留原来的不动产登记科室,其机构和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属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升迁或变动要征得同级不动产登记局的同意,且允许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单向向不动产登记局流动;工作上要绝对接受同级不动产登记局的业务指导。这样的组织架构可以较好地保障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两头――指导和监督的要求,并体现了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内在联系。组织“联网”形成了不动产登记的共同责任机制,也为信息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安全保障。再次,政府成立不动产登记委员会。不动产登记的大量工作都在市、县这一行政级,因此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不动产登记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合、协调,这样才能保障不动产登记的“组织网”、“信息网”平稳顺畅运行。

二、统一技术标准

统一不动产登记部门是表象,体现不动产的整体性,不动产内在逻辑的统一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内涵。目前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内容、要求都是各行业管理部门自己搞的,登记簿册、权利证书不一定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建议在今年我国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前,适当停止相关工作,留下空白以待完善。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现况,统一技术标准应明确下列问题。

(一)整体性原则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和定着物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同的不动产的区别主要在定着物的不同,土地在其中主要发挥承载力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登记,只要定着物,比如建筑物,需要登记,那么土地和定着物在一起登记就行了,即,一个登记簿册,一个权力证书。比如,目前城市里的单位都有两个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由于两个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办证,互为独立、互不衔接,原本是一个整体的不动产被人为地分裂为两个部分,给经济社会运行增加了许多成本。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的评估机构也应该整合,现在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屋评估机构是分开的。不动产是一个整体,市场上只能是一个整体价格,不动产价格等于土地价格加上房屋价格,但如果说土地价格加上房屋价格得出来不动产价格,这个逻辑是不对的。由于长期沿用这个错误逻辑,致使土地、房屋评估市场混乱,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得不到体现。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先进行预登记,等建设工作完成后再进行正式登记,这样也有利于批后监管工作的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体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可以单独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土地分类标准与行业管理分类标准的衔接

2007年国家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 200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在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执法等工作中执行了这个标准,但是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由于自己行业管理的需要或工作惯性使然,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执行得不好。行业管理部门的分类,大多从定着物的用途角度进行分类,便于行业管理,一般与土地分类能够进行衔接,比如,住建部门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就比较细致。再比如《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而土地分类的林地则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之后,土地分类必须按照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进行登记,行业管理部门的分类在保证能够与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进行完全衔接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登记,因此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做好衔接完善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需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也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目前农业管理部门主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规范和完善;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好完善好,对于能否顺利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至关重要,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有些问题需要注意。

1. 必须标注地类

对于口粮田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大家都知道是耕地,不规范标注或不标注会对不动产统一体系的建设带来麻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都是耕地。

2. 重新审核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

比如,按照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这类承包一般都没有公开,更没有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很多都是村委会主要领导私下里以极低的价格承包给了关系户,老百姓意见很大,如果予以登记,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这类登记应暂缓进行,待按照程序修改完善承包合同或收回重新发包后再登记为妥。

3. 实地测量形成承包地地籍图

原来承包土地时都是村里组织人员使用皮尺放线定界的,现在改成GPS精确测量,测量的土地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面积不可能一致,面积多了老百姓没有意见,面积少了老百姓就不同意了,而恰恰大多都是面积少了,这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虽然如此,在保证四址、拐点准确的前提下,实施精确测量必须坚持,不然就无法建立信息数据库。可以加大向农民朋友解疑释惑的力度,无论面积大了一点还是小了一点,地块还是那个地块,一点儿也没有变。

农民口粮田土地管理法范文4

1.城市化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自然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科技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农村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计算,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问题。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4.刘岳等编:国人口分析与区域特征》,海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