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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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工作计划

股权激励工作计划范文1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由于附加值高,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依附小,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因而取代传统企业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主角。知识、产品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研发人员是最具创造力的驱动因素,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资源。实现技术创新,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正是研发人员。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制度是激发研发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保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一、研发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性

研发人员自身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动着产品附加值的提高和资源耗费的降低;知识产权的存在,加速了企业成功与失败的演化进程。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增长、市场销售能力的提高、产品制造能力的增强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是企业的核心资源,是创新的源泉和发展的关键。研发人员的状况反映了企业创新的综合能力,研究开发人员的数量、素质、研究活动的组织及激励是一个企业研发规模、研发实力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成败的关键。

由于每个人的需要、动机、个性是不同的,如果单纯的采用一种薪酬体系对所有人进行激励很可能会失效。一旦企业不能满足其发挥其才能的要求,他们可能随时离开企业并轻而易举的找到工作。通过分析影响研发人员行为及其绩效的因素,设计出有效的薪酬机制而降低、转化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是十分必要的。

二、研发人员的行为特征

1.人力资本特征

人力资本具有非常重要的产权特征。研发人员依靠丰富的专业知识研发新产品、新技术,为企业带来利润。但这种知识和能力无法离开研发人员这个载体,它必须通过研发人员的研发实践和知识学习才能形成,必须通过研发人员参加知识的贡献与交流才能被企业所利用。所以研发人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特点就表现为它的不可分割性。研发人员工作的创造性特征,决定了其工作形式永远都不可能被电脑或更先进的技术性物质所取代。由于知识和技术更新不断加快,研发人员的知识效价面临贬值风险,而异质性技术创新知识的获得更是需要极高的人力资本投资,所以研发人员还必须不断的学习、培训,以保持其人力资本价值。

2.团队工作特征

由于现代科技的研究开发是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的集成探索,需要多个领域的专家的合作,要求充分发挥每个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需要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形成协作的创新团队进行研发活动。个人知识效价的实现有赖于集体知识市场价值的实现。所以研发团队内部的合作氛围、成员之间矛盾冲突以及外部的环境支持,都会影响到研发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3.委托特征

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企业复杂的层级关系,使现代企业不仅是单层的委托关系,各个层级之间都存在着委托关系。委托人即管理者,追求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作为人的研发人员,往往追求的是自身的需要得到满足、成就感及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探索。管理者希望研发人员为实现组织目标努力工作,研发人员则从自己的利益和兴趣出发,投入到研发中的精力和方向可能与管理者的期望不完全一致,因而导致风险。研发人员投入脑力劳动,其工作过程往往是无形的,其阶段性产出体现为难以界定的知识。同时由于企业研发活动多采用团队工作形式,企业的创新成果也是团队全体成员共同智慧和努力的结晶,所以组织很难监控研发人员的工作,更不可能准确测量出每个成员的努力程度和贡献大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研发团队中有人偷懒,出现“搭便车”现象。

4.工作自主特征

研发活动是知识和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工作过程以脑力劳动为主,没有具体的工作说明书,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流程,其生产力指标,主要是质量。研发人员的工作最具创造性,对新知识的探索、对新事物的创造过程主要是在独立自主的环境下进行,传统的严格科层制管理反而限制了研发人员的创新思维和工作积极性。

5.需求个性化、多元化特征

由于研发人员自身的特点,加之工作性质、方法和环境与众不同,使得他们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情感表达和需求特征。研发人员的需求正向着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包括物质需要、专业知识实现与职业发展需要、领导认同需要、合作需要、参与需要、追求事业成功需要等等,各种需要的强度不一样。

三、研发人员的薪酬体系设计

由于研发人员的需求个性化、多元化,所以对其进行薪酬设计时应突破单一的现金形式。根据不同层次员工的不同需求确定不同的薪酬体系,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1.辅助层总体薪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贴+特殊贡献工资+晋升机会

辅助层研发人员在研发团队中的主要作用是辅助中坚研发人员,主要任务是学习相关知识和积累经验,所以他们在这一阶段并不能为企业创造太多价值,并且学习中有较强的人力资本积累效应。所以,在设计这类人员的薪酬时,可采取水平较低的固定薪金模式,对项目有特殊贡献时进行特别奖励。

采取固定薪金模式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他们尚处在学习阶段,不能为企业创造太多价值。其次由于辅助层是一个后备选拔层,优秀者将很快进入中坚层,成为企业研发的核心力量,不合适者将调离研发部门。所以该阶段企业应帮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计划,并制定明确的晋升道路。这往往比薪金更具激励效果。

2.中坚层总体薪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贴+项目工资+特殊贡献工资+晋升机会+技术股份

中坚层的研发实力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们的工作成果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和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以应留住中坚研发人员,并不断为其提供学习机会,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项目工资是体现业绩的重要方面,据此与辅助层的薪酬水平拉开距离。技术股份是将研发成果的部分所有权归属研发人员,它不同于普通股份,不可转让,研究开发人员在非正常情况下离开企业时,他所拥有的这部分所有权将自动转给企业。这种方法不仅能激励研究开发人员而且可以减少流失,降低研发风险。项目工资主要根据项目开发难度、进度等。由企业和研发人员共同商议决定。企业在项目进行中要对各项指标的达成度进行考核。完成情况不同,计提比例也不同,项目工资等于项目总收益乘以计提比例。

对中坚层采用的这种薪酬模式,一方面体现了业绩,使能力强的研发人员得到可观现金收入的同时还有晋升、带薪休假等精神奖励;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和留住人才;还使研发人员和企业一起分担了项目风险。

3.核心层总体薪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贴+项目工资+特殊贡献工资+股权

核心层研发人员的精力主要在于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对这类人员的薪酬激励应以股权激励为主,构建利益共同体。长期的股权激励是为了稳定核心人员,加大其对研发人员追求项目成功的吸引力,使其能分享研发成果巨大的经济回报。也可让核心层研发人员负责项目的开发实施,给他们拓展个人能力、发展事业的机会,这比高的收益更能激励核心研发人员。

四、实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

由于研发工作是智力性活动,结果往往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采用任何单一指标都是不合理的。所以,对其工作绩效的考评,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这就要求管理者对研发任务进行层层分配和目标确认,并要求他们根据自己承接的任务,给出工作计划。管理者审核其工作计划的合理性,并根据工作计划,考核节点目标。这种考核方法一方面考虑研发人员的特质,体现了对他们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又能让他们自行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因此,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是确定薪酬体系的前提。

2.充分沟通,在双方协调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薪酬体系

由于研发人员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制定薪酬体系时应与每个员工充分沟通,了解其自身需要,这样制定出的薪酬体系才具激励作用。比如,甲可能认为医疗保险很重要,而乙由于其配偶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医保,他就需要别的福利。所以在制定薪酬体系时,应与每个员工沟通协调,体现人本管理的思想。

3.提供更多的出国考察、学习、培训的机会

由于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竞争加剧,研发人员的自我发展意识也在不断增高。因此,企业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出国考察、出国技术服务、各种学习培训机会,使他们的知识得到不断更新,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4.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和灵活多变的工作地点

企业要针对研发人员的工作特点(主要是从事思维性和技术性工作,劳动过程往往无形,工作没有明确的流程),在制定工作规则时体现他们的意愿和特性,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和灵活多变的工作地点。这样更有利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还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学习型企业的氛围,创造更多的民主化风气,增强研发人员的奋斗精神。通过特色企业文化的构建来树立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使之进一步激励企业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孙利辉,万迪昉.企业研究与开发人员报酬激励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02,(1).

[2]刘春草,徐寅峰,孙利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企业研发人员中长期报酬激励模式研究[J].预测,2003,(4).

股权激励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知识型员工;需求因素;激励策略

    随着知识与技术全球化创新和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企业正面临着一种新的竞争环境———持续的变革和高度的不确定。在人力和知识资本成为企业竞争优势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知识的创造、利用和增值,最终都要靠知识型员工来实现。作为知识承载者、所有者的知识型员工是组织发展真正永不枯竭的源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如何更好的激励知识型员工。

    1知识型员工的特点及企业激励现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具有创新能力的知识型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要素,成为企业效率高低、发展快慢的决定性力量,这已成为企业界的共识。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在对员工的激励研究中发现,受到充分激励的员工其能力的发挥相当于激励前的3~4倍。因此未来企业人力资源的重心是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重视对知识型员工的研究,结合知识型员工的特点及激励模型,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既使知识型员工工作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实现其自身价值和成就需求,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知识型员工独有的工作特征和个性特点对传统激励理论和方法提出了挑战,企业要有效激励知识型员工,必须对此予以重视。首先,知识型员工拥有知识资本,劳动成果富有创造性,因而其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次,知识型员工有较高的流动性,他们更看重终身就业能力;再次,知识型员工工作过程难以监控,工作成果难以准确衡量,因而价值评价体系构建困难;最后,知识型员工其混合交替的需求模式、需求要素及结构也有了新的变化。

    我国激励理论和实践先天不足,导致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激励效果偏离预期目标。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许多企业招聘知识型员工时,纷纷打出“高工资、高福利”的招牌,认为只要有“双高”,就能吸引留住人才;二是面对知识型员工流动率的问题,企业不是想办法提高对知识型员工的吸引力,而是采取不正当的办法限制人才流动;三是管理者不了解知识型员工内心对组织的责任感和对理想的追求,而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形成了巨大的盲区;四是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工作与员工兴趣及个性特点的匹配;五是忽视知识型员工的发展需求和职业规划,对其学习和自我发展要求缺乏了解和有效地引导。

    2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原因分析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措施激励知识型员工,促进企业和知识型员工共同发展。当前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的种种现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2.1薪酬结构不合理满意度低是企业知识型员工管理所存在的普遍问题。许多企业的薪酬结构不能体现企业的总体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激励性薪酬所占的比例偏低,这样将严重挫伤员工尤其是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热情。此外,薪酬缺乏公平性。很多企业没有准确、专业的岗位描述和绩效评价体系,不同职能部门、管理层次之间的薪酬差距不合理,绩效考核结果失真导致薪酬激励失去相对公平。

    2.2人才培养和选拔上主观随意性大。

    忽视知识型员工的个人发展,职业升迁渠道单一,缺乏专业培训和深造发展的机会。对知识型员工的奖励方式普遍采用提拔到管理层的方式,没有顾及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成长缺乏有机结合。而且在人才选拔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不乏唯亲是举、裙带之风现象,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2.3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缺乏自主性,并且缺乏良好的沟通和融洽的人际环境。

    知识型员工倾向于宽松、高度自主的工作环境,注重强调工作中的自我引导和自我管理,而不愿受制于物化条件的约束。然而很多企业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而且对知识型员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过于细致,甚至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指令。

    2.4忽视了知识型员工的特性,不够重视他们自身价值的实现、知识的获取和提高,缺少为知识型员工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训机会。知识型员工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重视自身知识的获取与提高,渴望获得教育和培训机会。然而,很多企业不注重员工的教育培训,迫使知识型员工通过在企业间流动而学习,以实现自身增值。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型员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作用,企业应当深入研究知识型组织员工的特点和需求,走出知识型员工激励的误区。通过对上述问题和知识型员工特点的分析,提出几点激励策略:3.1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不同工作内容、性质和职位要求的特点,综合使用高弹性、高稳定和调和型薪酬模型。在福利发放上可采用自助餐式福利,为员工量身订做一系列合适且费用平衡的福利项目供其选择。还可以实施股权激励,从而增强知识型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其满意度。绩效考核是激励的基础,企业必须配合建立完善、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管理者应及时兑现与考核体系相符的薪酬奖励方案,使员工感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企业认可。合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使员工的贡献收益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服务于企业战略和目标。

 3.2转变管理观念,根据企业战略目标指导员工职业规划。企业应结合自身状况为知识型员工的个体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他们的成长需要和成就动机得以实现。

    企业在为知识型员工描绘未来美好蓝图的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其需求和特点,使他们能获得有成就感和自我价值实现感的职业规划。

股权激励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一、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履行的职责、义务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从源头上对腐败进行预防及治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计缺乏计划性,项目开展相对滞后。因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大都开展于领导离职或提任之后,审计部门临时受托开展业务,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整个任职期间,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审计部门只是走形式的一种现象,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效率和效果, 起不到监督作用, 也不能效地评价领导干部, 达不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2.审计缺乏独立性。顾名思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由内审部门开展的一项审计工作,审计部只是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被审对象则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从层次上来说,缺乏独立性。又由于审计部门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互都比较熟悉,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企业内部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也可能因为自身利益的原因,他们还要与其它部门交道,或需要求人办事,这其中就可能包括被审计单位,这也很容易使审计人员产生麻痹思想而简化了相关程序, 对企业已发生的变化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形成思维定势,影响审计的效果。

3.审计缺乏联动性。内部审计业务一般是由审计部门独立完成,而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也相对单一。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将审计与纪检监察合为一个部门,但在开展业务时仍然是各负其责、各施其职,且与审计涉及的组织、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也缺乏联动,所以在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任务的实施、审计报告审查、审计结果落实、审计问题的处罚等问题上缺乏交流与沟通,使经济责任审计失去意义。

4.审计信息片面或失真。一是从已审计过的离任领导来看,一般任职的期限长,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涉及的会计资料繁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对以往的经济事项不了解,加之审计工作量大,审计工作时间短,所以我们在审查时多以近三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进行关注,而对以往年度只作为审查事项需要追溯时的抽查范围,不会详细审计。二是历届领导离任后,都会涌现一些由于厉害关系而阿谀奉承或恶意诽谤的评价,所以对领导的测评表上的分数就显得不是尤其重要。这样做就容易使任期内的经济业务事项得不到全面的、彻底的审查,而是“蜻蜓点水”,影响审计质量。

5.审计业务开展受限。一是新领导接任后,他认为前任领导已经调离,再对他进行审计只不过是履行一种程序,意义不大;如果离任者升迁,职位高于现任领导,审出问题可能对自己不利,所以不会主动积极地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二是被审计者认为自己已经升迁,审计只不过是走走过场,审好审坏都没多大关系;或是离任者被调离时本身就存在着各种不好的情绪,所以就更不愿意配合审计人员的调查工作,使审计业务开展受限。

6.审计评价不尽详实。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 通过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及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的审核, 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责任人的经营实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被审领导离职或提任后,可能已成为审计部门负责人或更高层次的领导,也可能由于被审领导与审计人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致使审计人员在做出审计评价时只谈优点,不提缺点,或夸大业绩,缩小问题。不能为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7.审计人员对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识有待转变。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开展于领导离任以后,所以不少的审计人员存在着可审可不审的意识,他们认为领导已经离任,时局已成定势,经济责任审计只不过是做形式,走过场,审与不审都一个样。所以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审计难以发挥审计作用。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对策

1.加强审计的计划性。人事部门在对拟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期间,审计部门则应介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领导离任之前,做出合理、有效、真实的审核评价意见。切实避免出现“事前不见,事中不靠边,事后瞪起眼”,充当事后诸葛亮,提供一些时过境迁,只能警示后人的“马后炮”审计报告。

2.改善审计环境,增强审计独立性。一是改变内审部门与被审对象之间的隶属关系,将内审部门设在更高一级的层次,直接在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独立性。二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实行以外部审计为主,内审配合的方式。外部审计的优点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关系,不需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只需对国家、社会和法律负责,因而可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公证作用。内审的优点是审计人员对本单位业务、流程熟悉,能保障审计业务少走弯路,增强时效性。

3.建立联审制度。内部经济责任联审制度是指由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法律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审计业务的一种制度。建立联审制度,不仅可以避免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还可以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群策群力,共同探讨,促进审计意见的落实和整改等,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4.推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可以科学的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对审计的部门、内容、重点可以做到心中有数。而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将年度预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也为领导干部考核及时提供依据,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的预警和预防功能。

5.坚持“先审后离”、“先审后提”的原则。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划清离任者对本企业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应负有的责任,也是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必要的考察和评价的途径之一。如果在没有审计前就对其进行任免,便会使前任领导和现任领导之间责任不清,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企业存在的各类经济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层出不穷。所以我们应坚持“先审后离”、“先审后提”的原则,将审计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发挥好内审的监督、服务职能,推荐出优秀的决策者,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6.正确做出审计评价,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进行审计评价是搞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做到有据可查,实事求是,不能凭空想象或夸大其词。目前,内部审计部门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评价时,通常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任期内的业绩评价,不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就是直接引用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做出正确的审计评价才能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任期内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人事部门的考核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7.审计人员应转变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无论是先审后离还是先离后审,审计人员都应本着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审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同时应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综合性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加强对多门知识的涉猎,而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宏观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工作计划范文4

北京市最早的“折子工程”始于1996年

北京市实施折子工程,最早可追朔到1996年,至今已经有15年的历史了。一项政府工程,连续抓了15年,而且今后还将一直抓下去,这在地方政府中目前恐怕尚未仅见。

1996年,北京市经委技改处开始引进折子工程,出台了“北京市经济委员会1996年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计划”。“折子工程”由此在北京“安家落户”。

所谓“折子工程”,是指由市主管副市长分工负责,相关委、办、局及承办单位协调配合的重要工程项目,它要求做到任务、时限、责任明确具体到位,确保落实。是政府批准并亲抓亲办的工程。从我们监测到的资料看,北京市政府从1997年开始,正式把“折子工程”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落实的一个载体,每年年初,以市政府文件的名义,下发当年的“折子工程”,比如,“北京市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共分为方面,228个子项。

总体看,北京市重点工作折子工程,根据新时期北京市工作的任务、特点和需要,将下一阶段北京市工作重点工作划分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全力保持首都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等类别,细化分解为若干小项,不仅指出了工作重点和要点,提出了具体指标,而且注明了“牵头领导”和“主要责任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完成时间”,把责任分解到分管领导和主管职能部门。同时,将“折子工程” 列入本市重点督查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紧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务求按时限要求全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应该说,用实施“折子工程”的方式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落实,这在全国并不多见,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务实求真、创新求是、追求实效的新特点。

北京市15年共实施政府折子工程3051项

从1997年开始,北京市政府实施的政府折子工程一直没有间断,到2010年,已经整整历时15年之久。15年间,北京市一共实施了3051项政府折子工程,每年的政府折子工程,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的不同,折子工程的内容也不同。从北京市折子工程内容和体现的精神看,它往往由一个大的工作主题项目,分门别类解剖出几个大类别又分解出一些既关联又有相互独立的子项目,通过分工负责到人来逐项实施完成的工作工程。它体现了一个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或者重点工作。

2010年北京市政府折子工程转方式成重中之重

2010年北京市折子工程共分方面,具体任务有228项之多。其中,围绕首都北京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问题,共列出年度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目标40项,成为折子工程的重中之重。其中包括:

35.抓好“三个一批带动工程”,即抓好中航工业园、北京现代汽车三工厂等一批重大现代制造业项目,中关村软件园二期、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等一批重大生产业项目和中国动漫游戏城、凤凰国际传媒中心等一批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36.研究推行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小巨人企业,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创新企业群。组织认定50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1500家高新技术企业。

37.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深化股权激励、工商管理、社会组织等改革试点。

38.研究起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法规草案。

39.进一步下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40.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职能,设立中关村发展集团公司,加大各分园和产业基地的统筹协调力度,落实重大项目引进落地工作。

41.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的产业空间布局,以海淀区、昌平南部地区构成的核心区为依托,整合未来科技城、软件园、生命科学园、环保园、永丰产业基地等空间资源,加快建设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

42.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和民营科技企业承接重大科技项目,完善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机制,加快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43.大力支持中科院北京分院建设,共同遴选一批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并进行试推。吸引更多的重要企业在北京建设研发中心,力争新认定30家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统筹全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工作,加强与国家重大专项办公室联系,做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接工作。

44.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新增25亿元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促使4500家科技企业享受到研发实验服务,服务收入达到5亿元。推动“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实施科技振兴产业工程和科技支撑工程。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努力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

45.制定实施创新型企业“十百千计划”,在中关村培育和成长出一批十亿元、百亿元、千亿元的创新型企业。

46.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力度,健全项目跟踪和筛选机制,整合政府产业投资,以5年不少于100亿元的规模,集中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以及龙芯、绿色印刷、一类新药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47.加快形成由企业家、金融家、科学家、政府官员紧密联系、相互协调的机制,发挥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参谋和支持作用,举办中关村科技沙龙系列活动。

48.加大政府采购中关村示范区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全年完成40亿元采购任务。

49.深化科技金融创新,支持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更多企业上市融资,打造“中关村”板块。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聚集发展并发挥作用,逐步完善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体系。

50.深入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动专利权交易。

51.制定并实施吸引高端人才的政策,吸引和集聚更多高端人才到中关村创业。

52.建立创业孵化机制,推进各类市场化、专业化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制定颁布全市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认定10家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新认定5家市级大学科技园;向国家部委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

53.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行政资源整合,理顺管理体制,拓展发展空间。

54.抓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批重大项目,培育数字显示、移动通信、新能源等产业集群。

55.发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带动作用,推动丰台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通州光机电一体化基地等联动发展,建设南部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56.全面推进金融街、商务中心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建设。

57.加快建设中国人寿研发中心、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等金融后台项目,推动要素市场建设,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在京发展。

58.加快实施首钢厂区调整建设规划,发展高端替代产业,带动西部地区发展。

59.发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作用,加快临空经济区发展。

60.认真落实规划,积极推进马坊、马驹桥、良乡等物流基地建设。

61.做好石化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高端汽车零部件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项目引进工作。

62.在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研发和制造领域实现突破,建设国际领先的电动汽车研发中心、国内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努力开发纯电动乘用车,发展混合动力客车和商务车。

63.加大对云计算、智能电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生物医药、低碳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抓好一批具有重大技术突破、产业引领作用和规模化前景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64.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推动智能电网示范区、绿色能源产业基地建设。

65.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实施“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加快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发展,推动一批重大医药产品产业化;吸引一批外地品种(企业)落地北京;搭建一批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所需共性关键技术平台,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66.以市场拓展为重点,组建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中心,发展壮大信息服务业。

67.推进“感知北京”示范建设,积极发展物联网产业。

68.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娱乐主题公园和演艺中心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做大做强文化创意产业。

69.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500万平方米城镇住宅、2万户农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

70.继续淘汰黄标车。采购1000辆纯电动环卫车和200辆节能环保公交车。

71.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000蒸吨改造任务。

72.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200万只。办好“节能超市”,健全节能励机制,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清例。

73.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开展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

74.研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 。

75.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及各项专业规划。深化对事关大问题研究。

“创新”成为北京市“十二五”政府工作主调

“折子工程”作为一项政府工作机制的创新,在北京市仅仅是一个方面。从2011年北京市“两会”可以看出,政府工作创新在北京市“十二五”发展中将更加突出。

从“创新型城市建设”到“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从科技“自主创新”到“政府自身建设和服务管理创新”、“社区服务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代会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46处提到“创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全面系统地表述“创新”,还是第一次。

“全面、系统”的表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展现的,是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等“全面开花”。例如,在报告的第一部分,回顾过去一年工作时提到11次创新。在第二部分,报告提出要“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增加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等内容,让人耳目一新。在这一部分,报告共提及“创新”18次。 报告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短短9页报告提及“创新”17次。

股权激励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5-0044-07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概述

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对国有资产领域所采取的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相对独立的主动干预和控制活动[1]。国有资产监管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和资产产权转移处置的整个过程所进行的监管,包括监管模式的确定、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权限的划分及制定的制度、法规、条例的总和等。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形成于集中直接管控的经济管理体制,并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演变而不断的调整,其中经历了以“放权让利”为标志的改革阶段(1979―1984年)、“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阶段(1984―1987年)、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初建形成阶段(1988―1997年)、国有资产监管权分散行使的阶段(1998―2002年),直到2003年国资委的建立,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入了以构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为主的创新阶段。

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路径来看,在2003年以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没有明确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无论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归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属于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都没在具体的体制予以确认。二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并未真正的建立,国有企业的监管也仅停留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层面。三是监管效果体现在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为主,多个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注重资产实物化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单一,且固化难以流动。总的说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变革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直接管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时期的间接管理,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管理到趋于集中管理、从行政化管理到趋于市场化管理、从干预日常经营管理到重在发挥出资人职能管理、从习惯人治管理到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这种演进路径大致脉络可以归纳为“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演变。

(二)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国务院正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时条例》规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资格,对国有企业资产具有监管职责,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些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系得以确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主体的监管职能,明确了这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以管企业国有资产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该体制体现的关键核心内容是“管”,是一种“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以出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在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奠定了体制基础[2]。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长期缺位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明确保证了国家对企业人、事、资管理的统一,对国有资产强调保值增值的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这种着重全面统一管理,侧重 “管理”的监管体制模式不同程度上对国有企业的活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国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既当“婆婆”(监管人)又当“老板”(股东),对企业的人、事、资产等事项事无巨细,无所不管。因对企业日常经营干预过多,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对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受到限制,企业独立经营自难以真正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本身的创新活力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从事市场的经济活动。目前国资监管机构,集婆婆”和“老板”于一身的角色,以多具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直接管理企业,为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了体制通道,使政府监管者、出资人代表、企业的边界难以划清。这使得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出资人代表政企关系摇摆,企业自主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受到制约。可见,此时的 “监管体制”非彼时的“监管体制”,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推进具有行政化管理体制模式向适应市场化的管理体制转变;廓清政府、国有出资人代表、国有企业的边界,是实现从“管理体制”到“监管体制”转变的根本所在。

(三)当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体制特点

1. 纵向分级监管。目前国有企业的交易流转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各负其责的分工监管形式,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地方,具有国有企业监管权的职能机构并非完全和中央层级的机构垂直对接,甚至在有些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更广于中央。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是国务院授权国资委监管负责112家中央企业及下属企业,地方省、市级国资委负责监管所属地方企业。尽管现行的法律规定上并未承认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人,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国有企业的运营权、人事权、财产处置权以及受益等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能。

2. 横向分割监管。我国企业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厅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局等)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主体[3]。目前国资委负责监管112家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财政部负责监管79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的7 000余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①,中央金融类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部委托汇金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持股,国土资源部负责监管矿产、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类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还有一些文化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由文化部门负责监管,但是这些监管的范围又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的。例如,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因企业间相互参股而引起的企业产权结构调整、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企业制度改革创新,很多原有的工业企业的经营和投资领域也将更多的进行融合和涉足金融领域。另外,司法、审计、工商行政、统计、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从不同侧面对包括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在内的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3. 监管主体与交易主体“政企合一”。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既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又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资格上存在交又和重叠的现象。现实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具有政府监管者的职能,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规范性及产权市场的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管,同时,它又是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对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具有审批权、决策权。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与决策主体合二为一的现象,即政府既充当交易的监管者,又是交易的决策者,“交易监管与交易决策不分”,既是“婆婆”,又是 “老板”。政府在行使国有企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流转的监管职能,很多政府部门习惯于双重管理职能的特殊权利,不分权责界限的对企业的产权进行处置和决策权进行干预。各部门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督实施分割管理,权力责任不清。对于企业产权的转让和处置,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全程介入,而在承担企业的产权交易流转监督责任方面则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和国有企业交易流转的监管效果。

(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提出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机制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目前国有企业已经进入了资产资本化、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创新阶段。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达78%,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改制面从2003年的30%提高到2014年的85%以上。截至2014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达1 075家,其中,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376家,占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4.9%、净资产的49.5%、营业收入的59.8%、利润总额的65.7%[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5]。如何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实现“管资本”的监管职能的转变,是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的专业平台的职责和目标。该平台的建立,意味着在国企的管理结构中,增加了一个层级,其相应的监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转变,即从原来的“国资委-国企”变为“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企”。与先前国资委既当出资人又履行监管职责的模式相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行为更加适应市场化运作要求,治理结构更加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基本规范、更能避免行政化干预企业的倾向,这对于以前国资委进行国有企业监管过程中“管的过多、管的宽泛、管的不到位”现象都是一个很好的改进。

“管资本”的另一思路体现于“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2]。这意味着未来更多的国有资产可以转让、出售,政府以所得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填补社会保障体系欠账。这就需要更加强化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环节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这种情形下,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将真正的实现从“管理”到“监管”的模式转变。

二、当前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制度问题

1. 缺乏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制度。从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基本情况看,目前仍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投资,一级投资一级监管,即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概念界定和认识上,理论界和实业界通常将监督与监管混为一谈,想当然的认为国有资产监管就是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督,或将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督职能视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监督;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的职能如何设置、如何履行监管责任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三是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实行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权能的边界以及横向协调机制等缺乏制度安排,容易产生监管执行上的冲突和协调上的不便,往往导致监管责任的缺失,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 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都设置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关于针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迄今为止还没有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立法体系滞后,现有法律效力层级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来调整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关系、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使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监管缺少必要的依据。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只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甚至是行政法规也谈不上,效力层次较低,自然权威性差。

3. 国有资产交易评估制度存在疏漏。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国有资产进行交易流转时,需要对拟交易的国有资产委托评估,并办理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国有资产交易评估机制不完善,使得拟交易的国有资产价格被低评或者相关资产漏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因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服务为有偿行为,在接受委托评估任务过程中,与拟转让的国有资产为载体的相关利益人的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甚至是潜在的资产购买人,因为有偿服务就意味着利益,因为利益的驱使,会客观上对于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和客观开展评估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中,因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缺乏或专业胜任能力较差,导致评估不规范、不客观、不科学,使得被评估的资产大幅“缩水”,给受让人低价取得国有产权,获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国有资产在交易流转环节的流失。

(二)监管程序问题

监管程序是指政府实行监管所必经的步骤、实行标准、法律法规适用,包括批准、决定、审核、备案的步骤等程序性要求。我国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监管程序设计不当。监管程序不当是政府在设计监管制度时没有按照目标的要求设计适当的步骤和标准,即监管程序设计不符合监管目的,表现为步骤不细致和方法不周全。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列明转让资产要有转让批准的文件,一般是上级政府的批准和决定转让决议,或者有转让企业的转让申请书,但在《办法》中没有说明决定和批准要经过什么程序、依据什么方法,法律也没有规定批准需要严格论证合法合理性。

2. 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审批权限问题,总体原则是由政府审批,分中央政府、省级和地市级三级政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三级以下企业产权的流转,集团及集团以下二级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则由集团企业本级政府审批决定。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国资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层级问题、审批权限划分等没有进行明确界定[6]。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层级问题会影响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责任的落实及监管效果。

3. 转让程序不够规范。在实践中,因为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主体权利义务不匹配,出资人、经营人和监管人的定位不清晰,转让的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些国有资产交易并未按规定进场,有的虽然形式上进场,但却私下通过指定交易对象、订立阴阳合同(如备忘录、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国家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 转让过程不够透明。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是实现国有资产转让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在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开展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等重大事项中不公开透明,这导致了在国有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6]。

(三)基础管理问题

1. 基础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对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和纠纷的处理等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文对产权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界定和规范,也未通过法律明确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2. 国有产权界定模糊。国有产权的界定是进行产权交易流转的基础,不仅是国企改制重组还是国有资产兼并收购都须以明确的产权归属和权能界定为前提条件。国有资产流失中很多问题也跟产权界定不清有很大关系。我国现行的产权交易流转制度中,对于产权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因产权关系不明产生各种争议层出不穷,甚至产生了严重的刑事案件。

3. 监管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于国有企业交易流转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流于表面,没有意识到监管责任的重要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国资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条件不过硬,综合素质水平较低,对于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疏于把关,缺少监督意识和责任心,使得交易环节监督有形无实;二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领导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产权交易决策迟滞或为了工作绩效抢进度;三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工作计划或为了追求某种形式上的效果,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的要求企业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企改制、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等产权交易行为,将国有企业的改革视为一项政治任务去落实。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留下一系列的后遗症,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的目标

1. 建立“大国资监管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大国资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大国资交易流转监管体制”指的是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流转纳入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将国有资产监管的权能交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形成有效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国资委负责制订国有资产监管规则,通过规划布局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战略性地配置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大国资”监管体制的建立,覆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加强国资委系统建设上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机制,在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上打造有效的对接平台,促使国有经济飞跃性的发展。

2. 建立“监管”与“运营”分离的国资交易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原则,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主体的性质、监管内容及主要职责,建立覆盖经营性资产在内的,统一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履行的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这种职能范围中所担当的是一个专业的监管角色。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职监管责任的同时,又担当政府对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等角色,这种职能上的冲突与职能主体的重叠不仅会影响监管的力度,同时对监管机构会造成职能冲突与角色错位。从监管成效来看,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时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话,由于这些职能的内在要求必然会产生内部的冲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很难在其中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进而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效果的实际根本无法达到目标需求,实现理想的监管效果

3. 从适应资产管理向适应资本监管体制转变。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重点都将发生深刻调整,由原来的管国有资产为主向管国有资本为主转变。从原来注重资产实物形态向注重资产的价值形态转变。监管客体形态的变化,必然要求交易流转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制度的相应调整变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推进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合理流动与有序进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将国资转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为在法律法规规范下,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

4. 从适应国有制监管向多种所有制监管转变。伴随着国有资产国企改革的加快,国有资产结构布局战略调整加大,国有资本内部的调整优化及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的交易流转,以及股权激励制度的创新必将快速发展,这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监管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尚未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集团公司),应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通过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企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适应产权交易国有制间流转监管向多种所有制间流转监管转变。

5. 从重在国内监管向内外结合监管转变。“十三五时期”伴随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化战略实施,我国外向型经济将迎来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国有资本“走出去”步伐加快,在规模扩张、兼并重组、海外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等涉及国有资本融合、交易事项必然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引进来”战略的深度发展,我国引入外资、利用外资水平的质量和水平在不断提升,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之间并购转让、合资合作等商业往来会日趋频繁,国有资本与国际资本跨境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在国内交易流转必将成为一种新常态,国有资本交易流转监管能力必然要适应国际化趋势的要求。在国际同业监管惯例的了解、人才培训培养、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等方面都要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6. 由重在保值增值监管向保值增值与功能实现结合监管转变。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重点领域流转集中,发挥国有经济引领作用、带动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国有资本存在和自身功能所决定的。国有资本交易流转实现保值增值是基本要求,而在一定条件下,达成功能的实现更加重要。在现实的操作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衡量机制和评价标准,使国有资本交易流转在保值增值和功能实现之间取得平衡或最优的选择。

7. 由重在程序型监管向程序与战略结合监管转变。国有资本交易流转涉及两大方面问题,一是谁来决策交易流转,决策程序是否规范,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是标的国有资本能否转让,对转让对象的要求是否明确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前者属于程序性监管职责,后者注重战略型监管或战略型审查。伴随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以国有资本经营为主的经营体制正在形成,国有资本调整整合力度、并购重组力度、交易流转力度加大,这对交易流转中的程序监管和战略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从“管理”到“监管”的突破路径设计

构建一个监管统一、程序规范、运作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客观上需要政府、股东(或出资人代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社会媒体各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顺畅、规范运作,形成合力监管的体制格局。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现有模式到目标模式,实现“三突破”。

(一)实现监管体制突破

1.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三大部分相互分离,构建三大独立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行为有别于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干预行为,只有在行政系统内进行权力制衡和政资分开才能有效保持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的能发挥监管的成效。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运营主体和监督主体将分别依据权能划分行使相应的权利,进行权力的分工与制衡,更有效的发挥各自的职能和履行应有的责任。

2. 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主体职责。科学、合理、合规的界定纵向和横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边界。首先须明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和边界,根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自所拥有的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权能进行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责权利对等和统一。

3. 推进中央与地方分治监管向上下一体化监管转变,建立纵向“大国资监管体制”,构造一个专业化的政府监管主体。未来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必须实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跨越。组建“大国资监管体制”,需要打破纵向分级监管的体制模式,构建隶属明确、上下一体的国资监管体制。

(二)实现监管范围突破

1. 推进由重点、局部经营性资产交易监管向全覆盖经营性资产交易流转监管转变,实现由多元监管主体向单一监管主体转变,构建一个全覆盖经营性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尽快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国资预算编制、统一产权管理与监督,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

2.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责任的落实,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权属边界,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责任落空现象。监管主体权责统一,职能明确,并设立监管追责制度,强化监管主体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执行效果。

3. 增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的透明度,促使广泛的社会监督成为交易流转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设置有效的公开程序和增加公开的透明度,在不泄露国有资产产权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公布交易流转的重要决策事项及流转执行情况等,便于国有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财税部门等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媒体等,对于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的全社会范围覆盖。

(三)实现监管制度突破

适应国企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法》立法进程,提升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专项法律层级,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此,加快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体制改革,重点应在以下几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1. 改革“纵横分治”的体制格局,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国资委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统一监管、分散出资”的国资委体系。在新的国资体系中,国资委的身份从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的“双重”转向“统一监管”的角色状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当营利性国企的直接出资人。

2. 加强国有产权监管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分别进行权责分配与设置,按照各主体不同的功能进行定位,避免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重叠和交叉,实行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分离,运行独立,资产交易和资产监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展开。加强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各所有制权益。

3. 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及在资本市场体系。适时推进产权交易法制定,提升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要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执行规则和监管程序,堵住由于法律、法规缺位造成的国有资产流转环节监督缺位而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完善立法,推进保护国有资产流转环节监管的相关法规与制度的出台,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提供依据和执行规范。

五、结论和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成从“管理”到“监管”变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创新。通过前述的分析,得出结论和建议如下。

1. 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转变,意味着从原国有资产管体制向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转变;意味着集“婆婆”与“老板”为一身的监管主体向专业监管主体的转变;意味着原注重资产实物形态管理向追求资本价值形态监管的转变;意味着从注重资产经营、保值增值管理向强化资本运作、功能发挥的监管转变;意味着从原行政化管理向市场化运作监管的转变。

2. 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有体制层面的问题,也有程序层面的问题,体制作用是主要的,监管体制的定位、职能的划定是决定性因素。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制度,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制度方面的问题,如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转让价格评估制度存在疏漏等;也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如监管程序不当、程序不公开透明、国有资产交易转让程序不规范等;还有基础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管理行为失范,国有产权界定不清、监管主体模糊等。

3. 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变革,需要监管体制、监管范围、监管制度的“三突破”;需要推进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从重在国有制间监管向多种所有制间监管转变、由重在国内流转监管向国内与国外结合监管转变、由重在保值增值监管向保值增值与功能实现结合监管转变、由重在程序型监管向程序与战略结合监管转变。

注释:

①财政部监管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属企业,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共有79个部门7000多家企业。第二类是金融类企业。从中央所属的国有金融企业国资管理上看,主要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和行使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转让审批等监管权力。第三类是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国有企业。

参考文献:

[1]李昌庚.国有财产监管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14(4):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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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志钢.混改不宜闪婚 也不能搞拉郎配[J].市场观察,2014(10):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