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实施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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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实施法

土地管理实施法范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市场管理。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的出让土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供应方式、出让价格、权属登记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期满1年未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2年未进行开发利用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下列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辅以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使用者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争意向;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用招标方式: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竞得意向。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租金不得低于出让、租赁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结果和协议出让的地价评估报告要逐级上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十六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国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一)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或因发生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企业改造或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组建企业集团、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和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三)新增建设用地确属必须以租赁方式处置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适宜租赁的土地。

    第十八条  对于商品房、高中档别墅、新建工商企业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十九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程序,与出让方式相同。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期限,但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等因素综合评定,并与地价水平相均衡。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按照全额地价折算;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在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转租、转让或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扣除原承租方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和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规定最高限价以平抑地价。

    第二十八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出让期内出租土地使用权。但是不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条  凡出租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铺面或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出租人必须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交纳出让金或租金。如因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不再出租,出租人须在终止出租合同后15日内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不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抵押权人认可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土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定出让金数额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六条  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登记费用。抵押登记费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十七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如需要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交纳出让金或租金。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地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地的,每年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交纳年地租,年地租额不得低于租赁式供地确定的年地租标准的40%。

    第四十条  旧城改造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明确界定土地权属界限,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划拨用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后,以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用地。

    第四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或者中央、自治区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国家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政府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再行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下岗职工安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的土地变更,必须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六条  土地估价、土地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十八条  经有批准权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沙地、盐碱地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采用拍卖、承包、出租等方式,治理、开发为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不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民讨论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出租、互换、转包、入股、竞价承包等方式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五十条  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本集体所有的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治理、改造、开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及以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进行地价评估,报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抵押方式,签订抵押合同。其合法凭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章  地价评估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镇、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基准地价评估和公布制度。

    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成果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成果经国土资源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定期修订。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不准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

    第五十六条  凡从事土地估价人员,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估价专业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五十七条  改组或新设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必须选择具有A级地价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十八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经国家或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方准予承担土地估价业务。实行土地估价资格审验、资质评审制度。土地估价结果,必须按规定报送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土地交易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并建立土地储备制度,达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搞活土地二级市场的目的。

    第六十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不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土地交易实行许可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交易申请者,发放《土地交易许可证》。未领取《土地交易许可证》的,不得交易。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下转让、出租、经营土地使用权。土地交易必须进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进行,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土地交易应当使用书面合同,土地交易合同格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

    第六十四条  土地交易实行合同鉴证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鉴证。未经鉴证的,交易行为无效。

土地管理实施法范文2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措施

引 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是在土地开发整理政策的落实下产生的,它既具有一般项目管理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目标是保证项目计划、质量标准、进度安排、预算执行顺利实现。为实现其目标,可以借签农、林、水等相关部门项目管理的经验、积极采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原则

1.1 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下。

(1)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1.2 项目实施管理依据

为保证管理的有效性,明确管理的重点,要详细知道土地开整理项目实施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还有省级有关的政策文件。

(2)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文件: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书、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核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项目管理制度、有关施工记录、所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之间合格文件、年度验收意见。

(3)技术标准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TD/T1013—2000)》、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环保、交通、城镇(村镇)建设等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措施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原则,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需从项目领导机构、项目具体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三方面分别采取措施。

2.1 项目领导机构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任务量较大,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实施管理,统一布置分项负责。在实施项目工程过程中,应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一般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上下协调,指导和监督。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项工程有序运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项目所属县政府应专门成立“某某县土地整理项目领导小组”。建立由县政府县长、副县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小组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机构应是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局主管局长临时任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直接负责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也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挂帅的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设置由土地所、水利站、农业站、蔬菜站和林业站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技术小组,负责项目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2.2 项目具体实施管理

2.2.1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由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作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在实施管理和竣工阶段,职责为。

(1)实施准备阶段。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大宗设备材料的购买招标,编制和确定投标方案,择优选定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的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应设备材料采购合同;通过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建立有保证工程实施进度、强化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开工前的其他各项施工进度准备工作。

(2)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法人在开工后应通过适当的方式项目公告,就项目实施建设接受当地群众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负责召集施工、监理、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整理问题;履行合同规定的法人义务,监督、检查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法人解决的其他问题;建设项目的其他管理等。

(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

项目法人要及时进行项目工程验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落实后期管护措施;及时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其他管理工作等。

2.2.2 实行项目工程招标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工程将实行招标制。实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控制工期,确定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对推动项目规范化管理,确定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2.3 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

为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要聘请专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并与承包方实施项目建设签订各类合同。对监理单位的选择也要实行招标制度,择优选取合适的具有监理质资的监理公司。

2.3 项目资金管理

由于土地开整理项目一般完全由政府财政投资,因此应采用“遵照预算、专款专用、统一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所谓“遵照预算”是指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应完全按照预算金额计划使用;所谓“专款专用”是指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中一些社会效益好、但自身效益不太明显或受益对象不明确的项目,如防护林建设、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田间道路、桥涵建设等,而对于一些田间配套工程的建设。所谓“统一安排使用”是指所有运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属承包建设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与承包施工单位结算,属资助自营工程的,工程所需物资实行“以物代资”制,即财政部门向自营工程建设者(农户或村组集体)发放

“以物代资卡”,农户持此卡到指定的物资供应单位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物资,工程建设完工后,财政部门与物资供应单位直接结算。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要注意的问题

(1)施工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2)特殊施工需要技术指导和监理工程师到场,确保施工质量。

(3)资金使用要以收定支,节约开支。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与管理措施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进入建设阶段后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控制,是保证项目计划、质量标准、进度安排、预算执行顺利实现的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文件、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来进行实施管理,以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保质的完成。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实施法范文3

关键词: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施工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47文献标识码: A

The study of foundation treatment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collapsible loess areas

姓名(单位)

Abstract: The collapsible loess is widely distributed in the northwest of our country, Because of its engineering properties are different with or without water, foundation treatment methods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thods are mainly discussed in collapsible loess in this article.

Keywords: collapsible loess, foundation treat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1引言

湿陷性黄土是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体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湿陷性黄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其土质较均匀、结构疏松、孔隙发育。在未受水浸湿时,强度较高,压缩性较小。当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体结构会迅速破坏,产生较大附加下沉,强度迅速降低。故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建设,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产生危害[1]。我国湿陷性黄土主要分布在黄河中游山西、陕西、甘肃大部分地区。

2 湿陷性黄土的成因

湿陷性黄土以粗颗粒粉土颗粒为主。粗颗粒中主要是石英和长石,粘粒中主要是中等亲水性的伊利石。粗粉粒和砂粒在黄土结构中起骨架作用,由于在湿陷性黄土中砂粒含量很少,而且大部分砂粒不能直接接触,能直接接触的大多为粗粉粒。细粉粒、粘粒和一些水溶盐类不同程度的集聚到粗颗粒的接触点胶结和半胶结作用。在天然状态下,由于上述胶结物的凝聚结晶作用被牢固的粘结着,故使湿陷性黄土具有较高的强度,而遇水时,水对各种胶结物的软化作用,土的强度突然下降便产生湿陷。

湿陷性黄土之所以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除上述在遇水时颗粒接触点处胶结物的软化作用外,还在于湿陷性黄土的密度较小。在干旱、半干旱气候条件下,无论是风积或是坡积和洪积的黄土层,很难同时满足充分的压力和适宜的湿度,导致土层得不到充分的压密,便形成了低湿度、高孔隙率的湿陷性黄土[2]。

3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

地基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消除黄土的湿陷性,提高地基承载力。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建设,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产生危害。常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方法有:换填垫层法、挤密法、强夯法、重锤夯实法、桩基础、预浸水法等。各类地基的处理方法都应因地制宜,通过技术比较后合理选用。文献[3]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见表1。

表1 湿陷性黄土地基常用的处理方法

名称 适用范围 可处理的湿陷性黄

土层厚度

垫层法 地下水位以上,局部或整片处理 1~3m

强夯法 地下水位以上,Sr≤60%的湿陷性黄土,局部或整片处理 3~12m

挤密法 地下水位以上,Sr≤65%的湿陷性黄土 5~15m

预浸水法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可消除底面下6m以下湿陷性黄土层的全部湿陷性 6m以上,尚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

其他方法 经试验研究或工程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1)垫层法:垫层法包括土垫层和灰土垫层。垫层法对基底以下厚度是1~3m的湿陷性黄土处理效果较好,一般可采用局部或整片处理。因无机胶体料的加入,垫层的力学湿度指标,如不透水性均大幅度提高,同时还获得了抗湿化性的优良性质,强度高、隔水性强、不湿化等特点。它消除了垫层范围内的湿陷性,减轻或避免了地基因附加压力产生的湿陷。这种方法施工简易,效果显著,是一种常用的地基浅层处理或部分湿陷性处理方法。当换填垫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时,压实系数不小于0.95,当换填垫层厚度大于3m时,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2)强夯法:强夯法亦称动力固结法,通过重锤的自由落下,对土体进行强力夯实,以提高其强度,降低其压缩性。该法设备简单,原理直观,适用广泛,特别是对非饱和土加固效果显著。这种方法加固地基速度快,效果好,投资省,是当前较经济简便的地基加固方法之一。

影响强夯法加固地基处理效果的主要因素除湿陷性黄土的性状外,主要有:夯击能大小、夯点间距、单点夯击次数、夯击遍数和强夯搭接方式、间歇时间等,其它因素还有锤底形状、施工工艺等。在施工前都要进行试夯,以确定夯锤的参数、夯锤落距、夯点的布置方案、夯击遍数及施工顺序等。按西北地区的经验一般采用三遍成夯或两遍成夯施工工艺。分别采用高能级主夯、中能级强夯和低能级满夯进行夯实。夯点布置应根据基底平面形状,采用等边三边形、等腰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一般的夯点间距宜为1.5~2.0d(d为夯锤直径)。强夯的间歇时间等于土的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一般为2~4周。对于湿陷性黄土,地下水位距地面很深,在正常含水量下,一般可连续进行施工。强夯过程中尽量采用重锤低落距进行夯实。强夯土的承载力宜在地基强夯结束30d左右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

(3)挤密法:挤密法是利用打桩机或振动器将钢套管打入地基土层并随之拔出,在土中形成桩孔,然后在桩孔中分层填入石灰土夯实而成灰土桩。它与夯实、碾压等竖向加密方法不同,属横向加密土层。施工中当套管打入地层时,管周地基土受到了较大的水平向挤压作用,使管周一定范围内地基土的工程物理性质得到改善,其密实度增加、压缩性降低、湿陷性全部或部分消除。

成孔挤密应间隔分批进行,成孔后应及时回填。孔底在填料前必须夯实,填料时宜采用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7。挤密孔的孔位宜按正三角形布置。在现场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测定地基承载力。

(4)预浸水法:预浸水法是在修建建筑物前预先对湿陷性黄土场地大面积浸水,使土体在饱和自重应力作用下,发生湿陷产生压密,以消除全部黄土层的自重湿陷性和深部土层的外荷湿陷性。预浸水法一般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厚度大、湿陷性强烈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失水量等。浸水坑边缘至已有建筑物的边缘不宜小于50m,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进行分段施工。

但预浸水后,地面下6m以上的土层还不能消除因外荷所引起的湿陷变形,还需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配合采用土垫层、重夯或强夯法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它耗水量大处理时间长,所以目前在推广上还受限制。此外,还应注意到浸水对附近建筑物(一般要求其间距离不宜小于50m)和场地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4 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管理注意事项

湿陷性黄土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发生显著下沉的现象。这种特性,会对结构物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使路基及结构物大幅度沉降、折裂、倾斜,严重影响其安全和使用性能。

施工前应做详细的勘察,除应查明黄土层的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地下水位深度及变化等工程地质条件外,尚应结合建筑物功能、荷载与结构等特点,对场地与地基作出评价并就防止降低或消除地基的湿陷性提出可行的措施建议。

施工中应加强观测,及时发现勘察出现的漏洞及时进行处理,对重要的、难度大的工程更应该加强观测的频率和力度,确保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做到问题不清楚不施工,问题不处理不放过,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湿陷性黄土的成因,讨论了地基处理常用方法的选用原则、适用范围、可处理深度及效果,同时对各处理方法应注意事项和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等也进行了概述,这为工程场地地基处理方案的选型论证及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裴章勤,刘卫东.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土地管理实施法范文4

土地开发管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它同人们生活和国家长治久安有着紧密联系。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是一项重要技术。可以为测绘技术提供依据,可以保障测绘质量。开展测绘工作时,需要针对当下土地使用情况,应该根据土地大小和位置进行确定。在满足土地开发需求管理基础上,还能够保障我国经济建设。随着技术投入使用,使得开发管理变得更有意义,可有效满足土地开发管理与经济建设的需要。测绘工程做为一门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没在土地管理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从土地详查到城镇地籍调查及耕地动态监测,获得精确测绘结果

1 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作用

1.1 提供可靠依据

环境、资源、统计、公共设施以及经济状况这些数据收集和获得对土地规划管理有重要作用,这些数据的收集和获得对于决策有重要作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测绘技术,这样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数据,可以提供有效的判断信息。一般而言,测绘结果都是由很多数据组成,因此,在进行测绘之前需要建立起数据库,这样可以更进一步的提高数据使用有效性。而且在工作开展时,可以根据一定的人口、地形进行集中处理。

1.2 节约投资

土地资源在进行综合开发使用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做好资金的分配问题,从节约的角度研究问题,做好预算工作,一般预算是控制的最好方法。另外,也需要合理且科学的制定出实施方案。因此,需要获得精确、精密的测绘成果,应该将详细的土地状况呈现出来,当信息反映出了实际问题,更好的保障测绘结果。在进行测绘过程中,如果精度比较低,这会影响到方案设计优化问题,影响到优化步骤。

1.3 规范工程行为

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的施工验收标准问题。但是这些标准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因此,在进行工作开展时,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工作,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这些工作得以实现,需要获得测绘数据支撑,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保障数据全面性。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设计流程开展。

2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2.1 土地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农村进行集体土地开发和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范畴也比较大,在实际进行开展工作时,难度比较大。就土地纠纷问题而言,就是缺乏了相关的法律效应还有相关的地籍资料从而引起的土地纠纷。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进行科学的测绘,需要政府部门和双方法人一同测量获得精确土地图文信息。在进一步协商,使得测量得出数据更具法律责任,还需要在该文件上进行签字。解决土地变更问题。现在土地是稀有资源,土地的使用关乎每个人的利益。随着不动产不断变化,土地使用面积不断变化,出现归属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获得准确的信息进行反馈,这样可以获得精准的土地资料信息。应用土地测绘正射影像技术可以轻松的应对该问题,对需要测绘的位置定位,做好科学权属划分,精确的勘测和划定出准确位置,该技术被广泛使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另外,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中,相关的部门也会使用星影像技术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技术,该技术可以更好的对违法土地进行检测。这样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可以及时发现违章占地行为,掌握占地面积还有占地地点等等。这些信息的收集给监督部门进行非法土地处理提供了依据。

2.2 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检测与调查中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土资源丰富,国土资源的调查和检测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了集体土地的等级、征集以及对其以管理区为权属单位的开发工作,因此在农村土地管理时,一般都会使用到测绘技术,而且使用的范围会比较广。土地测绘技术具备较高的分辨力,可以帮助测绘者测绘相应的数据。当前土地测绘技术不断发展,融入了遥感技术,大量的高分辨率技术出现,而且发展非常快。在进行资源调查和管理时,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进行土地筛查、土地资源现状调查、还有土地动态综合监测等等。在这些工作的需求中,土地测绘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2.3 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工作,可以给规划审批提供充足依据,可以给土地规划提供重要的资料。基于土地使用规划图进行对比,可以更好的整合土地使用方案,从而更好的进行土地综合开发使用。众所周知,科学的规范方案,可以更好的开发土地,保障土地开发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是判断规划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可以看出土地测绘技术在其中的重要性。另外,使用以往的测绘资料和当前的测绘资料,可以清晰的看出城镇土地扩建情况,可以更好的把握扩建规模,从而明确该地区土地综合使用情况。这样可以合理、科学的规划方案,实现土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及信息系统建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第一,土地测绘技术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使用,一开始起到的作用是进行土地管理,土地资料库数据更新以及地籍管理等等,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当下这些基本的土地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为今后的土地规划提供依据。技术发展给土地开发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当前土地测绘使用了全球定位系统,该系统对土地采集工作可以提供精准的依据,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对监督管理能够提供依据。而且,在执行土地管理时,一般系统比较侧重的是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还有评价,这些可以为地籍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可以获得数据支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被建立起来之后,可以更加广泛的应用于地籍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为系统数据更新提供依据。而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些系统发挥出的作用越来越大,更为社会发展提供依据。大量的系统可以为地籍管理实现一体化建设进程提供依据,在城乡土地综合使用上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更好的为城乡土地管理和建设做出贡献。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供求矛 盾越来越复杂。矛盾日益加剧。这对土地开发管理而言,有了新的要求。在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当下,应该不断使用新技术,新技术可以为土地测绘信息收集提供保障,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相关的测绘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需要根据测绘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绘。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实施法范文5

[关键词]城市;开发区;土地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6.38.041

1 引 言

土地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地区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往往与这个地区对土地的管理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开发区是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的一个特殊的区域,在开发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土地的管理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认真地对待。我们应该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开发区土地资源的使用,看到土地问题在城市发展的战略意义,以务实的态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开发区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市场和政府管理两种手段来进行土地的管理。只有不断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再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才能提出解决城市开发区土地问题的策略。

2 进行开发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2.1 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以物质基础为基础条件的,而越是基本的物质资料,对城市经济的发展的影响作用就越大。土地就是这样的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并且占据基础地位的资源。在社会的发展中,土地的重要性也就愈加彰显。如果不能合理地对土地的使用进行一定的规划,那么我们城市经济就不能科学合理地发展。开发区是城市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地区,其中土地问题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地方。为了使城市经济的发展充满后劲,那么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同时处理好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集约化的管理思维来进行问题的解决。

2.2 有利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的优化

开发区是城市发展道路上的经济先锋,也是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一些工业化的元素,而开发区就可以为城市的工业化道路提供一定的土地空间。实践证明,开发区的设立对于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城市工业化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化,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土地资源的瓶颈。一些地区的开发力度很大,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而另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土地闲置的状况。这就更加提醒我们应该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管理,提高开发区土地的使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开发区发展建设的优化。

3 开发区土地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 开发区的发展加剧了人地矛盾

开发区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征用土地,而这些土地在未被开发之前可能是耕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违背土地所有者意愿的征地现象。根据数据显示,一些地区的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占到了相关部门的一半以上。这就说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开发区的长远发展。虽然如此,我们还得面对开发区发展过程中对土地越来越高的需求量。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招商引资,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这些都需要土地的征用作为代价,在无形中削弱了耕地的面积。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潜在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久发展。

3.2 土地规划方式有待完善

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只有对开发区土地进行总体的规划和资源的分配,才能保障土地资源使用的公平合理。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发现人们对于土地规划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不断地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这些现象不能及时地得到解决,就会为土地的管理积累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些开发区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保证土地规划方式的持久性,这也降低了开发区土地管理活动的权威性。一些土地政策的调整也给开发区土地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3.3 开发区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在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的规划中,往往有一些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区的布局规划不科学造成的。土地的使用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去指导,土地的用途和布局的规划需要进行科学的审批。一般来说,土地的使用要根据土地的投资额、用途、建筑密度、人均占地面积等多种因素来决定。而开发区土地使用的不合理,往往导致出现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而另一些地方土地闲置的情况。由于土地开发周期较长,这种问题还不能很快地得到解决。一些产业密集的地区,土地资源的分配就成为一个相当严峻的课题。政府想要盘活这些土地,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不仅需要政府改变现有的政绩观,甚至还要进行产业政策的调整。

4 优化开发区土地管理的策略

4.1 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的决定性作用

土地资源的流转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因为土地资源的分配需要宏观的分析,才不至于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地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只有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多功能的土地分配服务网络,才能更好地使土地信息流通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盘活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状况。还要根据人口条件、环境条件和产业构成等来构建合理的信息网络。

4.2 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开发区就是城市实现进一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工具。在开发区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开发区构建完善的土地评价体系。因为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土地周转的问题,土地周转也必然涉及土地价格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土地评价标准,那么在土地流通开发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混乱。在构建这个土地评价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现有土地问题进行统一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较好的土地要积极地鼓励、扶持。只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构建完善的体系,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4.3 完善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土地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的建立需要我们正确地认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制度性的手段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土地管理问题。必须对土地的使用目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对于私人目的的土地使用规划要坚决地制止。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的价格对群众进行补偿。同时也应该让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利益的分享中来,优化土地资源利益的配置。在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坚决杜绝一些土地兼并、囤积的现象。

5 结 论

在城市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是绕不开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认清当前城市开发过程中严峻的土地形势,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尽量改变粗放型的土地使用政策,代之以集约型的土地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的双重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开发区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使城市经济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锋,袁春,周伟,等.区域土地集约用地模式研究进展[J].资源与产业,2010(5).

土地管理实施法范文6

现将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们。

该“规程”是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具体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使该“规程”不断完善,以利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作用权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处。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