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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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文1

关键词: 健美操女性终身体育锻炼

健美操运动以它独特的运动形式、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诱人的锻炼效果成为当今世界流行的健身项目,健美操是在音乐的配合下由舞蹈、艺术体操等组成的具有一定运动量,从而表现出艺术性、协调性和健身性的活动的综合运动项目。健美操运动可以使人体的各个部位、关节肌肉和器官都得到锻炼,从而达到增强体质、健美体形的目的。健美操无论对女性发育过程中还是将来以后走上社会参加各项活动都有很大的帮助。

一、健美操满足了女性各时期对美的追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精神文明的提高,女性更加注重自身的外表和气质。通过健美操锻炼能够塑造女性体形、提高女性气质。所以人们选择健身项目时,更趋向于具有明显艺术特征的健美操,以便达到各时期对美的追求。

青年时期:这个时期身体发育定型,肌肉比较发达,体型比较匀称,思想逐步成熟,心理发生很大变化,建立了各种观念,审美意识进一步提高,使她们羡慕美的动作、矫健的体型,注重日常生活中站、立、行等细微末节动作是否优美、正确。诸多因素使她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健美操运动中,享受其带来的美感,满足对美追求的欲望。通过健美操锻炼,她们的体型匀称、姿态端庄、动作矫健,全身充满青春活力,闪耀健美的风采,从而表现出富有魅力、气质高雅、内涵隽秀,达到真正的现代健美体态,塑造完美体型。

中老年时期:由于这个时期女性的生理因素等影响,极易出现肥胖、臃肿的体型,显得缓慢、笨拙。如何在健身的同时改变自己的体型,提高动作灵活性,成了她们对外表追求的主要目标。运动量适中的中老年健美操是使她们达到消脂减肥、控制体重的有效手段。健美操中大量髋关节活动大大加强了平时被人们忽视的腹部运动,消除多余脂肪,且能够提高广大老年妇女身体的协调性,使她们变得轻巧灵活,体验到了健美操所带来的青春活力。

二、健美操为终身体育锻炼提供便利条件

今天的女性一旦走上工作岗位,大多数将担负事业与家庭双重任务,加上紧张的生活节奏,使她们很难有时间到专业健身场馆健身。健美操便为她们提供了便利条件,她们可以在早晚甚至工作期间,根据时间长短,调整合适的运动负荷进行练习。住房、空地、室外、公园都是随时进行锻炼的好地方,健美操对器材要求不高,客观上提供了保证。

三、健美操为大学生实现自身价值开辟了广阔空间

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和推广,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投入到健身运动中,本应该成为群众健身指导员的体育教师,因教学任务繁重而不能担任群众健身指导员的工作,为顺应这一形势,大学生将会义务担当群众健身的辅导员和组织者。清晨、傍晚我们随时可以看到随即组合的健美操活动群体,在开展女性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时越来越多地安排各种健美操表演和竞赛,这些活动都给具有健美操较全面系统知识和能力的大学生带来了锻炼的机会,使她们从学校体育教学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在这个位置上可以充分发挥,更能展示自我人生价值。

四、健美操可以调节情绪

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的反应方式,对人的生活、工作、健康都有很大作用,愉快而稳定的情绪能够提高人的工作与学习效率。参加健美操锻炼的女性普遍认为,健美操锻炼是在欢快、轻松的音乐中进行的,心情特别舒畅,情绪特别愉悦,心胸变得开阔,精力更加充沛,思维也更加活跃,全身焕发青春活力,因而能够坦然、轻松地面对快节奏的工作,使工作和学习效率都得到提高。

健美操有健身、建美、健心、益智和娱乐五大功能,是一项全身性的体育运动,它强调全面发展身体,使头部、躯干、上下肢及身体各关节得到锻炼,并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或编排动作进行健美操锻炼。所以说健美操是一项符合女子生理、心理特点,具有健身、健心功效的运动项目,有较高的锻炼价值,非常适合在全民健身运动中推广和普及。因此,应借助全民健身运动深入贯彻之契机,大力宣传这项运动,并在宣传和推广这项运动的同时,注意进行方法和理论上的指导,使参加健美操锻炼的人们进行科学的锻炼,真正达到健身健心的目的,从而使健而美的女性们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黄宽柔等.舞蹈与健美操.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杨晓捷等.新健美操教程.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0.

[3]邱建刚等.现代健美运动教程.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文2

一、自本意见批准之日起,至中关村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之日止,暂时停止对中关村规划中心的新征土地、土地出让转让、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土地置换,改变原有性质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和在中关村规划发展区内新征土地项目的审批;对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必须经市计划、规划、房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纲要》精神复核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才能继续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在中关村规划中心区和发展区,确因特殊情况要建设的项目,须由计划、规划、房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中关村规划范围辐射区内新征土地项目,也要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精神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附件:中关村规划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范围

一、中关村规划中心区,南起西外大街,北至规划公路一环,西至京密引山渠,东至八达岭高速公路,用地约75平方公里。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文3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附则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依法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2、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审核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4、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二、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一)地震部门应依法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具体环节和衔接程序,明确职责、制定制度,严格前置把关,确保尽快设置独立地震行政审批窗口。

(二)地震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三)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是否有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四)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

(五)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和《抗震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做好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手续,应持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及复印件、规划选址意见及复印件、用地位置示意图和平面规划设计图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其它法定依据到地震主管部门办理。

三、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建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一)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把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基本建设的每个阶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文5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要实施消防监督。如果当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发现不符合防火要求,这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使用,在资金、材料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浪费,甚至有的无法弥补相应的安全措施,只能停用或拆除。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指示标志;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1) 建筑灭火器配置;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程序

3.1 方案编制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项目后,首先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选址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规划部门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因此,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方案总平面图,简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和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在收到图纸、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在方案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 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 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 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 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3.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4 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4.1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范文6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间衔接,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

第五条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

第六条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市级专项规划在每年年初编制计划下达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

第九条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衔接审核

第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在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为主衔接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五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第十六条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让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