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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必要性与曲折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
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合作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也得到了市场和农民们的认同。但我国的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大多数还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实质的发展,合作社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才,尤其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人才。财务会计工作是合作社的核心工作,其质量是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但是大部分的合作社对财务会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普遍存在着各种财务会计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部分合作社没有按要求建账、记账。部分合作社没有自身的账簿,其交易情况仅记录在工作簿上,没有正规的各类凭证和报表;部分虽有自身专门的账簿,但是没有按要求填写账簿,账簿不规范、明晰,多为“印象账”;部分虽按要求建账、记账了,但月末还是存在如缺乏真实性、通俗易懂性等问题。
第二,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规范。部分合作社存在运营资金管理效率低、账簿科目混淆、存货分类不合理、清账查账不负责等问题。
第三,部分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没有接受过完整的专业培训,有的仅上了短短几周的集训课。且合作社岗位配置不合理,没有按国家规范合理安排各种管理和技术人才,财会人员间权责利不明确。
第四,部分合作社没有专业的采购和销售人员,对采购和销售业务只是跟着市场走,没有主动地预测和规划,更缺乏与合作社财会部门人员的沟通,规划合作社的业务发展。
综上所述,合作社里没有规范的制度规章,成员、工作人员的权责利不明确,各种关系相互交织、工作混乱。合作社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必须全面分析其生存的政治、法律、市场环境,分析自身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目标,从实际出发,规划自身的发展道路,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作为核心内容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条不紊,体现其市场主体地位。
二、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是其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国家发展的问题。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开发上的支持、税收优惠等,同时还划拨了大量的专项基金支持其发展。所以合作社应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为国家提供一份“明白账”,进而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管理且为支持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性质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是由大部分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合伙人而成立的一种合伙制组织。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合作社的权责利不明确、分享利益不清楚,这必将影响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合作社的生存,这必然要求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为社员提供一份“明白账”,进而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推进合作社的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发展要求其要制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是一套规范和约束财务会计行为的程序。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目标、财务会计目标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自主选择、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模式,总体来说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市场主体,源于企业主体,但又不同于企业主体,因为其设立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有着不同于企业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合作社,合作社的特殊性要求其有特殊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要想保障其实现发展目标,必须结合其发展环境和发展目标,制定适合其发展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之上,财务会计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起点,指导着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也是评价财务会计工作的标准。
三、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曲折性
制度的制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从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适应的螺旋上升的过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更是如此,是一个漫长的探寻过程,需要根据当前形势,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指导财务会计工作,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检验财务会计制度的合理性,如此循环而不断完善。
(一)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体方向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规范合作社的发展范围,为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目标的体现
1、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体现“服务最优”的目标。我国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合作社不是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以“服务”为目标,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也应是以“财务状况清楚、财务成果分配公平”为目标,所以,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体现的是“服务最优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这样可以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队伍。
对于不同合作社而言,有着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服务群体,因此“服务最优”的标准不同,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制定和实施符合其自身的财务会计制度。
对于一个合作社而言,其合作社成员是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间的“服务最优”的标准也不同,要满足每个主体的“服务最优”的标准最终将会导致整体的混乱。现代制度的“妥协功能”正体现在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不同主体“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是积极的,是不同主体在让步与满足之间进行选择而达到的整体满意度最大化的协议,同时它也起到激励作用,通过激发各方参与自由竞争,使参与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推动着合作社的发展。
2、不同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现不同的目标。在合作社发展初期,为了给其发展创造条件,通过创建不同的合作社,不断吸收农民入社,扩大其队伍的“广度”,此阶段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是“服务最优”的原则。为社员服务好、带给社员最大的优惠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通过带领社员走向市场,壮大社员的实力,实现家家致富。但当合作社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为了适应合作社的发展,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原则要有所改变,同时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也有所不同,这时应分析形势,寻求合作社的自身的发展,可以提倡“利润最大”的原则,实现合作社自身价值的最大化。通过扩大发展规模,提升市场地位,使其达到一定的“深度”。但发展的最终阶段,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还是“服务最优”的原则,这时合作社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在市场中也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又回到为社员带来最好的服务,这时服务的整体质量将远远高于初期。
四、制定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的货币资金是各项资产里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一种资产。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领用时需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不同印章分人管理;明确个人的权责利;专项基金更要全面记录来源及使用情况,做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基金;合作社里的资金互助要明确要求、公开公正。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以其社员为服务对象,大部分是农业生产者。因此,其采购业务有其独特性。首先,采购的货物多为计量性质农产品生产资料,因此要求采购过程要严格记录好各种生产资料的单价、重量,并按要求填制相应的凭证,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并对各类凭证分类管理。其次,货物多是为社员采购的,合作社充当的是“服务机构”而不是“盈利机构”,因此合作社除收取必要的交易费用,不应另提报酬。
其销售产品也多是为社员收购的农产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工业产品等,合作社应做好其“中介服务机构”的身份,集中散户的农产品,组织销售团队,利用其优势减少散户的各项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等。因此,合作社应为社员避免市场风险提供保障,在市场低迷时稳定收购价,在市场高涨时要给予社员更好的价格。
(三)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存货制度
合作社的存货是采购和销售业务的货物的静态形式。首先,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类存储,以免部分货物因存储不当而腐烂变质。其次,各类存货的计价方式各有不同,应按国家规定把每类货物的单价、总价清楚地记录下来。再次,应建立存货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存货的入库、出库管理,并明确个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往来对象有社员和非社员,国家统一规定:与社员之间的账项记入“成员往来”科目,和非社员之间的账项记入“应收应付款项”科目,以便更好地记录合作社的每一笔账,所以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其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一是分清“成员往来”和“应收应付账款”两个科目,做好记账前的分类准备。二是两个科目都要分别建立总账和个人明细账。三是记账前先判断大类,看其属于哪个科目,再同时记入总账和明细账里。四是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一小结,每月一大结,随时核对账项检查是否有遗漏或重复记账的情况。五是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训,要求有关人员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参考文献:
1、应兰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思考――以浙江金华市为例[J].北方经贸,2008(8).
2、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2
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产;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一、家庭农场的基本概述
1. 家庭农场的性质: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2. 家庭农场的作用:
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的农业发展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述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家庭农场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三、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确立,极大的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1.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2.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等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3.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合作模式
1.“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
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了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
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2.“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
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
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3.“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
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4.“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
家庭农场联袂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创始人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中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生产和生活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2.在目标模式与实现形式方面,应适应中国实际国情,广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根据中国实际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构建以土地股份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制为核心、以农场制度为载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所谓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励与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农民以土地产权为主的资本联合,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谓劳动合作制,就是以农民的合作劳动取代其分散的个体劳动,创造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崭新形式。所谓农场制度,就是在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就是构建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既能够体现土地公有、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社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3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4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
现如今,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划分,并对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正确的实施,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正在出现越来越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其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使得农民的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并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农民的利益,也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讲进行维护,因此,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来讲,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如果想要长期的进行发展,就必须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并对内部业务进行准确的核算,从而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得到稳定的发展,从而使得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1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目前生产性合作社是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性质。
1.1财务管理人员水平不足
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最初是由农民自发创建的,而由于农民缺乏较高的专业水平,这也使得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对于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是比较缺乏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也没有对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进行聘用,而现有的管理人员又缺乏培训,这就使得在经济核算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经常会出现核算不够准确的问题,从而导致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十分混乱。
1.2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现如今,虽然我国已经针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财务制度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实际的调查我们发现,在众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虽然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建立,但却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而在实际的建设过程当中,很多的人员也对财务管理的监管工作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得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流于形式。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还存在着分配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一些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问题并不了解,而在一些农业合作社当中,其分配主要是领导说了算,财务分配不够透明,这些问题都是的社员的积极性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打击,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长受到了十分严重的制约。
1.3资金较为缺乏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主参与的组织,但是,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是比较缺乏效率的,因此在实际的投资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往往缺乏融资渠道。现如今,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还是依靠政府、信用社的投资来对自身进行发展。而由于受到政策的限制,政府也很难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投资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使得很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需要依靠社员的会费来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维持,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很难得到满足。
2解决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2.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在很多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管理人员缺乏对内部管理的认识,使得管理制度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管理人员应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并在合作社当中成立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当中的内部资产进行管理。
2.2对员工进行业务、制度培训
第一,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有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制度培训,使得员工能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够使得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使得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第二,农业专业合作社还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使得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够得到提高,此外,还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能力进行培养,保证内部财务管理的透明性。而在对财务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当中,农业专业合作社还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2.3建立安全分配制度
在实际的核算过程当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做好核算工作,并对全年收入进行细致的核算,核算结束之后,还应对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得到方案之后理事会应召开相应的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公布,在听取大家的意见之后对方案进行完善,在最终审核通过并由社员大会审批之后才能够将分配方案进行实施。
3结语
对于农业合作社来讲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发展过程当中,很多的管理人员却缺乏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重视,也因此并没有对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建立,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使得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眼中的制约,这就需要对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建立,并加强对合作社当中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得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从而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荐。
参考文献
[1]周玲玲.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探讨[J].山西农经,2015,(5):37-38.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合作社;企业;契约集
基金项目:西北师范大学2010年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日
关于合作社正式的经济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一般认为,合作社研究分可以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以新古典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产生了对合作社的三种不同认识:一是垂直一体化形式;二是企业或厂商形式;三是联盟形式。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把合作社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即“契约集”。本文按照这两条主线,通过对国外引用率较高的合作社文献的梳理,整理出这些研究的主要方法和观点,为我国合作社研究提供参考。
一、新古典主义视角下的合作社
研究农业合作社的新古典理论模型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出现,主要方法是均衡分析和边际分析,在既定假设前提下,研究农业合作社的价格决策和产出决策对农业竞争均衡造成的影响。研究的结论是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纵向协调,有利于农民实现规模生产、获得技术、增加融资、降低风险和提高质量,进而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和规模经济效益。新古典主义对农业合作社本质的认识存在分歧,但与垂直一体化和联盟模式相比,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的观点更被新古典主义者所广泛接受。
(一)合作社是垂直一体化形式。把合作社作为垂直一体化形式的模型创始人有Emelianoff(1942)以及Phillips(1953)等。Emelianoff(1942)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农场的延伸,是独立的农场主的不完全联合。他建立了一个相对复杂的合作社理论框架,把研究重点放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关系上。该理论否认合作社的企业性质,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的一种联合行动。他认为,企业具有很强的盈利动机,企业所获利润要反映对企业家的回报,而合作社坚持按成本交易,因此它不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组织。此外,社员控制合作社事务意味着合作社企业家是不存在的。
在Emelianoff研究的基础上,Phillips(1953)建立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合作社产出和价格决定模型,他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基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通过让社员的边际成本与合作社的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的边际收益方式,可以实现每个社员的利润最大化。但是一些经济学家指出这个模型存在着缺陷。
近年来,一些学者基于垂直一体化的观点,对合作社的效率问题进行了研究。Terreros和Gorriz(2011)通过对比合作社和IOFs(投资者所有企业),研究了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效率以及垂直一体化对组织效率的影响。Salazar和Gorriz(2011)进一步对下游垂直一体化差异的决定因素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那些下游垂直一体化水平更高的农业合作社更有效率。
此外,Emelianoff和Phillips指出了委托关系在合作社中的重要性,合作社使“谁受益”这个问题的研究变得十分重要。Harris等(1996)认为合作社走垂直一体化的道路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非经济上的因素,例如人们的情感因素等。这些观点对后续的合作社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观点是建立在合作社也和企业一样追求目标函数最大化的假定基础上的。这种观点是Enke(1945)在研究消费合作社时首先提出来的。他假定合作社中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总额最大化时,成员和社区的福利也被最大化了,即“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Helmberger和Hoos(1962)在Enke的研究基础上,对营销合作社的行为进行了解释。他们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一个子类,运用企业理论构建了一个合作社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合作社通过对社员按惠顾量或惠顾额返还收入,使其单位产品价值或平均价格最大化。结果表明:(1)合作社可以通过限制合作社成员数量来增强现有成员的潜在激励;(2)在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试图通过吸收新成员来扩大业务,将会减少已有成员的收入。这种思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北美合作社研究的主流思想。
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一些研究者把产业组织分析方法引入合作社研究中,把对合作社的研究从微观层面拓展到了中观层面,开始关注合作社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问题。Sexton(1990)用新古典理论发展了农业销售领域的空间竞争模型,比较了不同市场结构下合作社和公司的行为差异以及相应的均衡状态,认为在同等条件下,一个按照净平均收益(NARP)定价的合作社比按照边际净收益产品(NP)定价的合作社更具竞争力。
Tennbakk(1995)用标准产业组织理论对双寡头私人企业、双寡头合作社和双寡头公共企业的运行绩效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把它们与完全竞争市场相对照。他认为合作社可以起到改善市场失灵的作用。Alback和Schultz(1998)用标准产业组织理论构建了一个在古诺双寡头条件下合作社和IOFs之间的竞争模型,结果表明:在双方的竞争中,合作社将会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甚至把IOFs赶出市场,单个社员的盈利也更多。Tribl(2009)对合作社与IOFs之间的竞争问题进行了一个补充研究,他建立一个空间模型,通过新古典主义的价格-产出均衡框架,求解不同产业组织的定价和市场份额以及农户所得。他分析了农户在纯合作社市场、纯IOF市场、合作社-IOF混合市场中所获得的收益,其结果表明:农户获得最高收益的情况是在合作社-IOF的混合市场中。Fousekis(2011)也把合作社视为一个企业,研究合作社间的空间价格竞争问题,他的研究是对Tribl研究的一个补充。
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从另一个视角,运用新古典理论构建了一个生产和消费服务皆由合作社提供,且社员的生产决策与消费行为是同时被确定的模型。在给定社员的效用函数情况下,该类型合作社的目标是使社员的总福利最大化。他们解决了在有约束的条件下使社员效用最大化的问题。Feinerman和Falkovitz认为价格和税收对合作社的规模有很大的影响。他们把多目标的服务合作社的内在经营机制清楚地表示出来,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可以推出最优路径上的成员行为。他们认为,当外部条件改变,而合作社没有相应的改革措施时,合作社的持续经营就很难得到保证。Choi和Feinerman(1993)扩展了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关于以色列莫夏夫案例中的模型分析。他们放宽了对成员同质性的假定,分析了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条件下,实现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定价和分配政策。尽管这个模型讨论的是莫夏夫模式,但是把它扩展到一些生产合作社中仍然适用。
(三)合作社是一种联盟形式。一些研究者把合作社看作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群体联合而成的“联盟”,并对这种“联盟”展开了研究。
新古典主义对于联盟形式的研究不太深入,主要是由于新古典理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性不够强。Hueth和Marcoul(2002)分析了联合议价合作社的作用。他们认为,合作社的联合议价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很小。但是,在市场供求不确定的市场上,联合议价本身作为一种价格发现机制是非常有益的,并且议价联盟可以起到保障合同执行的作用。Gall和Schroder(2006)把合作社分为传统、新一代和学习网络三种类型,系统研究了它们作为一种战略联盟的理论基础,把合作社视为成员间的联盟,讨论了合作社间的联盟问题,并分析了其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问题。他们的研究是对合作社是一种联盟观点的拓展。
博弈论的产生和广泛应用,为新古典主义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完备的理论来解释合作社联盟形式。Staatz(1983)认为合作社是一个n人的合作博弈,他以营销合作社为例,假设合作社是由n个异质性成员组成的联盟,成员的异质性表现为生产规模大小不同和生产收益函数不同,成员选择参与合作社或者选择其他销售渠道,合作社通过制定合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成功运行,研究结果显示:差异化的定价策略对于保持合作社的稳定是必要的。Sexton(1986)也用了一个n人的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户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合作社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该博弈模型的核心解显示,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对于合作社的产生、稳定和效率非常重要,如果不考虑农户的规模大小和能力高低而进行平均定价,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优秀的成员会选择退出合作社。
Karantinis和Zago(2001)构建了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内生性成员制度和异质性对于成员及合作社行为的影响,该模型推导出了在一家合作社和一家IOF寡头垄断市场下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条件和合作社最优的成员规模,同时研究了成员异质性对于最优成员规模的影响。他们的模型解释了农民选择合作社而不选择IOFs的条件,并推导出在开放或封闭的成员资格条件下合作社的最优成员规模。他们认为,合作社应该提供各种激励来吸引高效率的农民,否则仅吸引低效率农民只会使合作社走向衰亡,该结论与Sexton(1986)一致。
还有一些研究者运用博弈模型观察合作社的市场行为。Hendrikse(1998)建立了一个在组织形式(合作社和IOFs)选择上投资决策的博弈理论模型,通过后向推理可以得到一个均衡条件,使得合作社成为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同时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合作社和IOFs可以共存。此外,笔者把合作社作为一个决策单位,充实了先前的决策模型。
二、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合作社
20世纪90年代,把合作社作为一系列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契约集”的观点受到了极大地关注,这种观点把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关系看作是契约关系。“契约集”观点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松散结合,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其契约性。事实上,有关契约联结的思想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被提了出来,但是到90年代后期才形成系统的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Coase和Williamson的企业理论为合作社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越来越多的学者把交易费用理论引入到合作社的研究中。Levay(1983)和Staatz(1984)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合作社产生的主要原因,认为只有降低交易费用时农业合作社才会出现。之后许多学者的研究印证了这种观点。这些研究认为,作为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农业合作社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影响程度降低,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Staatz(1984),Caves和Petersen(1986),Shaffer(1987),Hendrikse和Veerman(2001b)认为,畜群、农业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资产专用性较高,农业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和专业化生产的依赖性较强,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平等时,这些专用性资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对手所利用。如奶产品、水果和蔬菜,由于其资产专用性明显,交易费用也较高。因此,农业合作社在这些领域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Royer(1995)认为,与IOFs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因为合作社为农民所有,它不会不履行与农民社员之间的协议。Ollila和Nilsson(1997),Sexton和Iskow(1988)认为,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户不仅具有规模经济和更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而且合作社还可以减少交易频率和交易风险,加上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能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收益。Shaffer(1987)和Fulton(1995)认为,面对农业生产中天气、市场价格和无法控制的交易条件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合作社能比较有效地协调这些基本的经济活动。此外,农民还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市场上都面临垄断风险,合作社可以在降低这些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Hendrikse和Veerman(2001a)以营销合作社为例,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分析认为,只有当农产品加工阶段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比农产品生产阶段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时,合作社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随后,Hendrikse和Veerman(2001b)运用交易费用理论研究了在农业营销合作社中投资约束和控制约束之间的关系,他们比较分析了合作社和IOFs之间在控制和投资决策上的差异,并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构建了一套财务约束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最优治理结构决策的逻辑顺序。Bijman和Hendrikse(2003)分析了荷兰的水果和蔬菜合作社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重组为更大的营销合作社的过程,认为建立反市场垄断的力量是农民组建合作社最重要的原因;为了减少营销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的影响与保护专用资产投资免受侵害也是农民组建合作社的主要动机。此外,在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合作社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IOFs有优势,也能很好地降低交易成本。
(二)产权理论。在一些学者看来,产权理论可以解释合作组织的存在理由。Fulton(1995)将产权理论应用于合作社,并解释了合作社存在的理由。他认为合作社是一个涉及两种投入、农业产出和加工服务的生产过程,如果加工服务的质量是高度可变的和难以预测的,组织生产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这些服务的提供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如果农业产出是高度可变的和难以预测的(至少没有什么成本),组织生产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这些生产者成为剩余索取者,换言之,应该建立一个农业合作社。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对合作社持批评态度,如Alchian和Demsetz(1972),Jensen和Meckling(1979),Fama和Jensen(1983),他们通过研究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后认为,合作社的产权界定模糊,财务资源的利用也非最优,公平也成问题,因此合作社并非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由于模糊产权造成成本过高,Porter和Scully(1987)认为,合作组织是低效率的,即技术低效、分配低效、规模低效。Vitaliano(1983)认为合作社的产权有三个显著特点:(1)封闭性权利(被限定在惠顾社员);(2)选择性权利(只有当社员对合作社惠顾时才发生);(3)非流动性权利(既不可分离,也不能市场化)。这些特点对合作社的绩效和效率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些产权研究表明,合作社内部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了合作社的低效率。Cook(1995)认为合作社是一个产权界定模糊的用户与投资者的集合,由此导致了合作社存在五大类问题,即搭便车问题、眼界问题、投资组合问题、控制问题和影响成本问题。Borgen(2003)进一步将合作社的问题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与投资相关的激励问题,包括公共产权问题(即搭便车问题)、眼界问题和投资组合问题;一类是与决策相关的激励问题,包括控制问题、跟从问题和影响成本问题。
Chaddad和Cook(2004)基于产权理论对合作社的类型进行了分析,揭示了不同类型合作社的演变规律。在他们的分类中,传统合作社和IOFs是两种极端形态。他们分析了两类非传统的合作社:第一类合作社的产权被限制于惠顾成员,包括比例投资合作社、成员投资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这类合作社虽然有些偏离传统合作社原则,但实质上仍然属于传统合作社范畴;第二类合作社的产权是开放性的,不限惠顾成员,合作社能够从非成员那里获得风险投资,包括资本外联型合作社和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两种形式,这类合作社突破了传统合作社原则,虽然合作社性质没有完全转变,但实际上已经逼近IOFs,他们认为,假如这类合作社发行公共交易的普通股,则会转变为IOFs。
(三)委托理论。委托理论下的合作社研究是对产权理论视角的扩展,为研究合作社的激励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
委托理论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由所有社员共同拥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决策权的治理结构。Staatz (1989)指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由所有社员共同所有,而决策管理权则不尽相同,有些合作社采取社员“一人一票”制,有些合作社则采取“一人多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则,还有的合作社由核心社员代为决策。
Shaffer(1987)分析了合作社中社员和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并将之与IOFs中的契约关系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不同。首先,合作社无法控制其社员的生产决策;其次,对于与外部市场相关的协调性事件,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契约总是偶然性的或不确定的,比如向社员分配多少利润一般不会在契约中规定,而是取决于合作社的市场绩效。尽管IOFs有时候也采取偶然性定价政策,但是在合作社中,这种风险共担的方式具有优势,因为社员更愿意信任他们自己的组织。信任对于契约来说,尤其是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产品的契约,甚为重要。因为农户一旦对某一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产品进行生产投资,高昂的沉没成本便产生了,这实际也意味着存在高昂的违约成本。
Eilers和Hanf(1999)主要运用委托理论探讨了农业合作社中最优契约设计的问题。他们提供了一个具有启迪性的讨论:在农业营销合作社中谁是委托人,谁是人?他们认为,当合作社管理者向农民提供合同时,管理者是委托人,农民是人;相反,当农民向合作社提供合同时,农民是委托人,管理者是人。
(四)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合作社中的问题,而不完全契约理论把范围扩大到成员群体,解决成员间的激励问题,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委托理论的补充和拓展。Zusman(1992)利用契约理论构建了一个描述合作社企业制定集体抉择规则和内部法规的模型,该模型解释了合作社在信息不完全、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以及议价成本控制等条件下,如何选择和制定其内部法规与集体抉择规则,并进一步讨论了合作社面临异质性成员群体时如何设计集体选择规则。
Sykuta和Cook(2001)分析了合作社、IOFs以及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与生产者之间的契约设计,认为在不同的契约形式下,缔约方之间的缔约动机存在巨大差别,因此所采用的契约形式也有巨大的差异。在农产品供应的纵向一体化中,合作社具有独特的优势。
Hendrikse和Veerman(2001a)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产权形式分析了农业合作社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下能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利润。Hendrikse和Bijman(2002)进一步研究了生产者治理结构选择问题,他们运用不完全契约分析框架研究了所有权结构对投资的影响,探求了在何种市场和激励条件下,生产者通过后向一体化投资下游产业可以带来更多的收益。他们的研究有助于认识合作社组织中的契约形式对组织效益的影响。
三、文献评述
本文对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合作社理论进行了简要回顾和综述,并总结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关于合作社的本质,与垂直一体化和联盟模式相比,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的观点更受到新古典主义者的广泛认可。随着新制度主义理论在合作社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等的出现,大大深化了先前的研究,这些理论分支的共同点在于其契约性,因此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合作社通常被认为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合,即“契约集”。
第二,尽管新古典主义的研究主要是利用均衡分析、边际分析来解决定价和产出决策问题,但部分研究者注意到了合作社内部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支撑,因此他们对这方面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直到新制度主义理论诞生,学界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合作社的组织制度,成员异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治理结构、人行为等问题成为新的研究热点,这已经成为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的一个趋势。此外,博弈论的产生和发展也推动了合作社研究的进程,新古典主义下的“联盟”模式得到了更加完备的解释,这也是当前合作社研究的新趋势之一。
第三,合作社究竟是“企业”还是“契约集”,对此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近年来关于这个争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各理论之间的独立性逐渐被打破,随着时代的发展,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趋于多样化,多理论结合的研究方法也将成为一个趋势。
主要参考文献:
[1]EMELIANOFF I V..Economic Theory of Cooperation[M].Ann Arbor:Edward Brothers,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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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NKE S..Consumer Cooperatives and Economic Efficienc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45.35.1.
[4]HELMBERGER P G.,HOOS S..Cooperative Enterprise and Organization Theory[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62.44.
[5]SEXTON R J..Imperfect Competition in Agricultural Markets and the Role of Cooperatives:A Spatial Analysi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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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OUSEKIS P..Spatial Price Competition Between Cooperatives Under Hoelling-Smithies Conjectures[J].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view,2011.12.2.
[9]STAATZ J M..The Cooperatives as a Coalition:A Game-theoretic Approach[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3.65.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6
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实现形式,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意识,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一个运作良好的农民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大的农业跨国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领跑者和中坚力量正在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要素加快发展。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政府应在技术、资金、信息等多个方面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合作社必要的支持,在另一方面,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应该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市场可以完成的,应该交给市场,只有对市场无法靠自身力量达到的公平和公正等方面的问题,才需要政府的介入。可见,政府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复杂的,涉及到市场、政府职能、农民合作社的角色等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在美国,合作社的概念是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自主管理的企业,这种定位使得合作社受到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制定的“合作社销售法”、“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案把政府对合作社的仓储、销售、技术援助等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次: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税率水平不到普通企业的三成;美国国会通过的《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案》规定合作社的适当垄断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在资本、技术、销售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弱势,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的介入势必为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合作社的定位是“民办、民管、民受益”那么政府应该对合作社不闻不问。没有理由为合作社单独提供优惠的政策,这样会破坏市场公平。应当看到,合作社发展到今天有个实践和认识的辩证问题,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合作社尽可能避免与政府发生关系,试图保持中立,政府不干涉合作社的事务,当然也不会专门为合作社制定某种特殊政策。然而,当前的合作社性质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在我国,合作社逐步成为政府推行“三农”政策的载体,成为政府为了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种有力工具,因此,政府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也就势在必行。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无不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农民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引进、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灾害补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农民合作社必需的信贷金融服务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政府也可以为农民合作社各种科学合理的市场行为提供担保。
二、政府应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资本、技术等方面均处于较低的层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在我国解放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由于长期处于信息闭塞状态,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国内外环境的要求,对农民合作社成员进行技术指导、教育培训成为政府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为农民合作社制定中期、长期规划;帮助农民合作社的生产和再生产行为进行可行性分析;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农民合作社方面的研究;将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的培训纳入到职业技术教育规划中,有计划地开展短期培训;采取相互观摩交流,总结各地区经验,循序渐进地发展壮大一批农民合作社;为合作社应用农产品新品种提供平台等。
三、政府不应包办农民合作社的事务
在某些地方,农民合作社从组建、组织、运行等均由政府作为原动力来实施,农民合作社的成立由政府出资,合作社带头人由政府确定,合作社的成员范围由政府规定等,政府过多介入农民合作社的具体经营活动,出现了“为合作社而合作社”的不良倾向,背离了农民合作社的初衷,阻碍了农民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留下了诸多隐患,有的农民合作社由于在经营上过度依赖政府,丧失了发展的主动权;有的政府介入导致农民合作社的产权不清,致使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人为制造困难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看到了合作社的良好前景,采取各种方式侵占合作社利润。可以看到,过去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运行不畅的原因是政府与农民合作社职能的混淆,导致农民合作社处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之下,决策不能反映外部环境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