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1

十明确提出要进行城一体化建设,对我国农村的发展进行了部署,给予农民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三农问题得到更大的重视,土地流转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和趋势,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又呈现出土地流转价格更加合理、农村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市场化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元化等新的特点。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带来巨大规模效应,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农民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第一产业的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由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收益明显比第一产业收益大,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转移的速度越来越快,转移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土地不可避免的进行流转,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缺少进行土地流转的动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伴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三农”问题一直高度关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农民采取各种方式对自由耕地进行流转,并且作为下一个农村工作的重点。所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发展是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三农”问题,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进行东村土地流转研究有以下几方面重大意义。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农业的发展必须尊重农民,给农民自由支配、选择的权利,调动农民进行农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农民收入;能够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行集约、规模化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性能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土地流转可以把多余的农村人口解放出来,降低单位土地的生产成本,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能够明晰产权,实现土地更高的价值。土地是一种的生产资源,是农业生产的要素,传统农业通过精耕细作实现土地价值,随着土地流转模式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村多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流转模式,对土地流转进行探索,积累有益经验,形成土地流转制度,从而为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2.1 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市场化

目前,农村土地已经慢慢出现土地流转市场,土地进行流转不仅可以提高土地使用的“公平”和“效率”,也能促进农业发展的现代化。通过价格、合同等形式,把农户分散、闲余的土地进行收集,通过市场化竞争,企业通过合理的价格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推动对农业进行开发的进程,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避免了土地的浪费。

2.2 土地流转价格更加合理

在早期的土地流转时,由于市场信息闭塞,流转的范围很小,农户不能对土地的价格进行合理判断,土地流转竞争者少,土地流转时价格较低。最近些年来,随着政府和村集体协调力度的加大,土地能够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转。土地流转的价格受到经营企业经营的效益、粮食价格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市场化土地流转,优化了土地资源使用,提高了农民收入,也为工业和服务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

2.3 土地流转的工作更加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深入人心。农村土地流转在村集体和政府的推动下,进行土地流转宣传,进行签订项目等工作,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签订合同有了规范的程序和步骤,土地合同的签订,改变了传统土地流转的方式。土地的公平性原则,流转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得到了很好地体现,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土地流转有了法律保障。

3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流转人或主体不明确

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可以对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但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民自行对土地进行流转使得土地的主体边界模糊,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导致各种矛盾产生。

3.2 土地流转形式比较分散

现阶段土地流转的形式比较单一,农民对土地的流转大多数小规模的土地流转,难于形成规模效应,使土地经营效益低下。进行土地流转的目的使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流转的形式应是多元化的,现在土地流转形式过于单一。在农村,由于一部分青年劳动力出门打工,并未在城市找到可以长期从事的安稳工作,自有承包地自然流转到其他村民手中。

3.3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

农村土地流转要高效进行,必须能够及时进行土地流转相关信息的交换,需要能够提供准确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由于农村信息化程度较低,对土地进行大规模、低成本流转比较困难,散户缺少对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需要土地的需求者不能方便获得土地流转信息,土地大规模流转成本高,土地需求者找不到土地供给者,造成土地供求失衡。需要土地的单位,收集大规模土地的成本过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农户进行谈判,同时,拥有土地的农户有缺乏大客户信息,责任田数量较少,不愿意主动联系客户进行土地流转。

3.4 没有完善的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跟不上,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土地一就是生活收入来源的一部分,土地对保障农民生活依旧很重要,进行流转时农民期望的费用比较高,如果流转费用低于农民的预期,农民就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4 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

4.1 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

由于土地的各种权利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各种问题。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在产权方面主要体现3种情况:农民可以对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自由流转;农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对土地进行承包;农村集体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出现了“三权分离”的现象,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获取收益,可以把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自己本身不进行经营,农民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村集体拥有所有权,这种局面,使得土地成了农民的财产权,而不是对集体的债权。所以,进行土地流站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改革,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拥有永久性土地归属权。

4.2 保障土地流转的合法权利

实行土地流转,采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作用,给土地流转带来了较好的运行效果,提高了农民受益,但是土地的管理不够合理,带来了很多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土地的产权和治权存在漏洞。在进行土地供求调节、产权属性等方面,需要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合理的结构,处理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应有的权利。

4.3 管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农村土地中介组织,可以加快信息交流,有利于土地供求调节。在对农村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时,要逐步进行完善,使中介组织能够满足市场化运行的要求和国家对农村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建立一个合适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

4.4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没有土地后的生存问题,拓宽农民的创收渠道,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主要从2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的社会医疗、教育、养老等各种生活保障,解决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后的各种生活保障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推动社会保障机制改革;政府通过吸引企业,通过办厂扩大农村人口就业,引导农民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就业,保障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生存问题。

4.5 建立有利的法制环境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完善法律环境,明确与土地流转相关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保证在自愿、公平、互利原则上,保证农民的利益,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流程和出现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2

论文摘要: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和财政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构建现代农业模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趋于加快,规模逐年扩大,呈现出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发展局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是健康、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政策措施不完善

    首先,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具体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但目前除中央出台的宏观政策外,各地区尚未制定出台指导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措施,土地流转缺乏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其次,对土地流转的支持不到位。农业生产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收效慢,对大资本缺乏吸引力,而中小投资又往往受制于资金技术等原因不愿甚至不敢投人,加之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民流转意愿不强,宁愿抛荒土地也不愿流转,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针对流转农民和流人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公司的具体支持政策,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 2管理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转出转人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处于空缺状态,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无法建立,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而且二轮土地承包的一些遗留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处理,不少地方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承包合同签订不到户、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问题。

1.3流转运作不规范

    现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未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土地流转登记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农户以口头协商流转的土地,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难以掌控,更无法登记备案。由于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同时口头协议的随意性也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人,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1. 4服务保障措施不到位

    首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土地对农民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这就决定了农民不肯轻易离开土地。加之我国大部分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仍较滞后,二、三产业接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许多农户仍靠种地维持生计,不敢也不能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只能是小规模和短期流转,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其次,土地流转服务缺位。绝大多数乡镇、村尚未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组织,没有真正建立起资产评估、委托、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流转中介等服务机构,供求双方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交易平台。

1.5流转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少数地方的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顾客观实际,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有的地区为了片面地追求农业规模经营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的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要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就必须要明确思路,抓住影响土地流转的关键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2. 1深化思想认识,确保“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坚持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尊重农户的选择,流转与否、采取何种方式流转、流转价格如何确定,要由农户来决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迫农民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三是坚持农村土地流传中“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农地只能农用,不能搞非农建设和开发;受让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提倡农户对自身所经营的土地进行劳动积累,提高土地产出率。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民从事非农生产的机会多且能获得较稳定的收人,应鼓励其进行土地流转。五是坚持管理、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流转制度,强化流转信息服务,规范流转合同并加强管理,及时调节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2. 2抓紧出台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

    各省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农村的土地流转,加强管理和服务,使土地流转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支持土地流转的具体措施,对土地流出的农民进行奖励,做好各种保障服务,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流转意愿;加大对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一些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投资意愿,推动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2. 3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遗留问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落到实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二轮承包时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达30年的,要补签到30年;对尚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补签或重新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式样制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县(市、区)要安排落实经费印制,补、换发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料不健全的要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2. 4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规范流转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样本,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性合同文本,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2. 5完善流转市场体系,加强流转管理服务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和信息体系,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做好流转规划、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价格评估等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农村产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行为担保,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其次要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在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级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或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负责对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进行调解。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

2. 6健全农经管理机构,加强对流转的指导

    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由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经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3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既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加以引导,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不能强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要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稳定、分权、放活的原则。在稳定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使用权,创新流转机制。

3.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立足于促进土地相对集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运作

(一)规范土地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或其他组织,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而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交换。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1)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有清晰的流转意愿表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②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④流转方式;⑤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⑧违约责任;⑨约定的其他条款。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印制的流转合同书式样,并指导签订。(2)备案或者报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而来的土地再进行流转,还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请鉴证。流转双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流转合同鉴证,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鉴证,并指导其进行修订。(4)申请登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各县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兴建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在安排有关项目时给予倾斜,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在农村承包耕地、林地进行连片规模经营,用于发展设施蔬菜(设施花卉)基地、标准化养殖基地、果业(或农业科技园区)的,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六、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由村文书兼任,负责村内流转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流转纠纷的查处等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县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经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经机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县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县级应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培训聘任仲裁员,支持其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七、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和发展现代农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指导,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指导、协调、培训、纠纷处理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措施,推动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Z-00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5-1

农村土地流转实质就是指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通或是转让,这是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及集约化经营都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结果。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当中有提出,农民可以利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是股份合作等方式来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流转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已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出现的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进行流转规模较小,效果较差,尚未满足市场需求。尽管我国中央及政府不段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及规定,但是进行流转的土地其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0%~20%,而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也只有10%~20%左右[1]。总体来说,我国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二,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农民“失地”之后得不到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其实现生活保障的唯一途径,因此很多农户都不肯实施土地流转。另外国家对于“失地”的农民所给予的补偿也比较低,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当中却经常有未真正落实补偿的情况出现,导致农民就更难放弃土地,实施土地的流转自然也就更困难了[2]。

第三,农村非农业产业的发展力度不够。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经营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基于这种经营模式,农村劳动力在整个农村所占的比例还不到25%,而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的人数就更少。至今为止,很多农户还是认为“土地”是其“生命”,生活就得靠“土地”,“土地”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还比较差。

第四,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有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还未进行完善,政策体系不完整,操作流程也未统一,从而使得我国土地流转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五,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水平较低。 首先,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仅仅是双方存在口头协议或是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就已实施,这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导致在后期产生的纠纷当中很难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民也对土地流转产生后怕和担忧。其次,为“土地流转”而服务的中介公司较少,农民不能及时了解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最新信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缓慢。再次,农村的社会化水平较低。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也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很多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缺乏农业科技及相关资料,导致农民缺乏生产各阶段的社会化服务。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以及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第一,完善“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为农户提供最新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相应的服务中心,使农户能够咨询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信息,另外对于农户之间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节并仲裁。

第二,推动劳动力的外向转移。首先要改变我国农民“土地就是生命”的思想,可定期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以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能够提供。另外还要将有关第二、第三产业的信息提供给农户,让农户认识到其他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不仅发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农村就业的层次。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规范土地流转的流程,使土地流转能够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第四,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当中的主体地位。农户的意愿对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过程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体现农民主体性,这样农民才会更有信心实施土地流转,同时也得到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应有的利益,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及发展。

3 结语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乃至影响我国基础事业,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所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彻底解决好,在保证促进农业发展的前提下要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以促进农村流转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严永.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5).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流转模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6-0058-02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加深,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改革的必然。加强对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对我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流转模式研究概述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加深,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现状,国内学者也已做出诸多研究。杨学城等总结了反租倒包、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入股等模式;邓大才依据地理环境的不同特点而提出的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土地资本化、承包土地证券化、承包土地反租倒包等措施;刘海云、李改英提出的土地换保障、土地入股型、留地和就业相结合及集中开发模式;洪增林、薛惠锋提出的国有化转制、保权让利以及“一村两制”流转模式。此外,蒋波等学者针对重庆市土地流转现状提出的社会保障换承包地、宅基地换住房和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具体化。以上学者关于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现状的有益总结,对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进程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2 绵阳市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比较

自全面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绵阳市委市政府、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流转权政策,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和指导,有力地推动了绵阳市农村产业化经营进程,对于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绵阳市通过不断努力地探索,形成了土地流转的自身特色。笔者通过对绵阳市土地流转状况的调研,认为绵阳市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可分为大户租赁经营型、农村专业合作社型和企事业带动型。这三种模式各具特色,有其自身的优势,通过对各种模式的具体内涵和优劣势的比较分析,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1 绵阳市农村土地流转三种模式

(1)大户租赁经营模式。大户租赁经营主要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拥有者通过委托转包或者自行转包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权给种植或养殖大户。这种模式盛行的时间较久,大多数是土地经营权在农户间的自发性流动,部分地区是由村镇出面,农民委托村镇进行出租,然后由村镇与经营方签订合同。

(2)农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拥有者通过租赁承包的形式,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经营权给农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还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利益,是一种专业的经济组织。这种模式的兴起时间较晚,成员以农民为主,自愿组织,通过法律程序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3)企事业带动模式。企事业带动主要指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拥有者通过收取一定的租金,将土地的使用权自愿通过租赁的途径,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给企业或公司。这种模式的兴起时间相对较晚,主要是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吸引外来企业入驻,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自愿交给政府,政府再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土地租赁给企业。

2.2 三种模式的比较

(1)大户租赁经营模式。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者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代为耕种,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取租金收益。对于种植或养殖大户来说,有利于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优化了农村土地、劳力、资金、科技、信息的组合,缓解了家庭经营和规模化生产的矛盾。江油永胜镇双庙村采取土地集约化经营,在该镇5000亩的土地上,打造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发挥了土地的最大效益,实现农民年收入大幅增长。随着农业种田的比较收益降低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这种模式下的土地流转面积在不断增加。但是,大量的农民盲目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种植或养殖大户,从农业中转向第二、第三产业,必定会造成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而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便使后续安置生活得不到保障,会衍生出更多农民工住房难,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等社会问题。

(2)农村专业合作社模式。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结合土地生产资料,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有利于实现互利共赢。首先, 农民可以获取土地的流转租金;其次,入股农民可以定期获得相应的股金。在政府的帮助下,农村专业合作社,可免费获得种植、养殖技术等培训和技术指导,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促使合作社成员获得更多的收益。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上半年,绵阳市新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236户,出资额6.31亿元,成员数0.27万人。全市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社总数为1042户,比上年年末增长129%,出资总额为17.73亿元,成员总数1.25万人。其中,三台县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社实现产值4.67亿元,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当地非成员同业农户高出10%~20%。这种模式在绵阳市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发展势头强劲,但是,该模式下农民的租金和股利多少无法得到保障。农民的租金,取决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情况,它随不同地区的政策呈现出不均衡的分布状况;农民的股利则取决于土地经营权流向的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并且,农民的收益周期较长,农民的经济效益见效慢。

(3)企事业带动模式。第一,农民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不仅可以直接从中获取租金,而且可以就近进入企业务工或自由的外出,提高了农民的就业机会,实现了农民收益的增长。第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通过租赁廉价土地扩大企业规模,获取规模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绵阳市龙门镇引进永好农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流转土地680亩,建成了以龙门镇小桥村为核心,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示范区;石洞乡农户与天虹丝绸合作,在流转土地上,进行蚕业生产,带动了1800户农户成片规模养殖4000亩,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栽桑养蚕上万亩,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人均增收1000元。企业利用这一契机,将目标锁定在这些拥有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的地方,这种模式在土地流转中正被不断推广。但是,企业在租赁了由农民转移的土地经营权后是否继续从事土地的原农业用途值得关注。一些企业租赁土地的目的与租赁土地时的说法不一,租赁成功后转而在耕地上建起了工厂,利用农村的廉价劳动力,进行工业化生产。如此恶性的循环,对于我国“坚持守住18亿万亩耕地”的红线带来了重大挑战,对粮食问题也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在三种模式的带动下,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已基本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且呈逐步扩大趋势。从三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到,不论哪种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缺点,不能将其任何一种完全作为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固定模式,也不能将三种模式完全割裂开来。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完善措施,对于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

3 促进绵阳市土地流转的建议

3.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大保障和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给予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后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建立包括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能够让农民在将土地经营权转出之后,无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目前急需也是最能解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的措施。

3.2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系统平台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咨询服务质量不高,信息不完善,直接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合理价格的估量以及入股潜力的分析缺乏依据,从而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及时、准确、全面的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能使广大农民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信息,防止农民盲目地进行土地流转。完善的信息体系一则可以沟通供需双方,使农民能够更好地掌握土地承包流转经营的合理价位;二则可使农民更加了解合作社的具体情况,权衡入股以后的效益问题,从而更好地完成土地的流转。

3.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现阶段,国家耕地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在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管制度的情况下,难免会有寻租行为的出现。要促进土地合理流转,需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严格管理市场,规范土地流转中的条例要求,明确获取土地经营权的企业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并设立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应出台相关违规违法的惩治措施,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及其行为加以制止与打击,维护土地流转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杨学城,罗伊?普罗斯特曼,徐孝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实施过程的评估[J].中国农村经济,2001(1).

[2]刘海云,李改英.可资借鉴的四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J].集团经济研究,2007(6).

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范文6

1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偏位

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效果也不同。当基层政府定位准确时,所产生的作用就是积极主动的,但政府角色定位出现偏差时,就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一部分基层政府由于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使农民自主进行流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得不能规范管理,影响了新农村的发展。

1.1基层政府职能越位土地流转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有益尝试,其政治意义在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效的基层政府机构[1]。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完成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得以完全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在农村土地的市场建设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基层政府的职能越位。

1.1.1干预市场交易主体。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土地出让方和土地受让方,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要通过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理选择,要切实结合自身的发展能力进行[2]。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经营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真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够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农民只有具有一定的自利,才能有效地发挥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基层政府违背农民的流转意愿,通过强制的手段对农民土地流转进行干预。许多基层政府不能够有效地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在发展中盲目追求土地的流转规模,甚至操控农村土地流转,把农民排除在流转环节之外,这严重的侵犯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1.1.2干预市场交易方式。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交易方式主要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它的流转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有效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各个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的流转方式,这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但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许多基层政府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方式,盲目发展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使得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此外,部分基层政府不顾农民利益,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土地反租倒包,即把土地反租之后进行倒包从而赚取差额。

1.1.3干预市场交易价格。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推行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市场化发展程度,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优化使用。农村土地市场较城市土地市场而言,其风险性程度更大一些。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市场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农民不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准确把握,对土地的价格、流转标准和流转手续都不了解,使得农民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流转的混乱[3]。由于农村市场还没有土地评估、价格体系,使得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和收益产生了一定的混乱。部分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价格进行干预,以政府定价取代市场价格,扭曲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偏离了农村土地的实际价值,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

1.2基层政府职能缺位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以及农村土地自身承受风险能力较低,使得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必须要通过政府的支持才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源优化。但是,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政府的缺位现象较为普遍。

1.2.1缺乏正确的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由来己久,但大多数都是私下进行的,对流转的各项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从而造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无序和混乱状态。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充分引导和协调,不断转变传统的农村土地经营思想,树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认识。当前,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规理解不充分,不能对当前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行准确的分析和预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不能充分了解,单纯的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与政府的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基层政府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指导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放任自流和无序的发展状态。

1.2.2监管力度不够。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过程中,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缺乏有效监管,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一种人情行为阶段,书面合同订立的条款不全面,合同的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的双方权利、责任、利益不明确,使农民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事后监督缺乏,农村土地流转之后,由于基层政府不能有效跟进,使得土地用途各异,一些耕地被用做建设用地,或长期不用,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

1.2.3必要的服务缺失。基层政府必要的服务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合理有序进行的关键。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基层政府缺少必要的服务支持,没有积极地引导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各类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不及时,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流转平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此外,基层政府对于土地纠纷不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各类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双方丧失了流转积极性,使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

2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界定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对于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当前基层政府角色缺位和错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必须要结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实际,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议,明确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

2.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发展的关键。当前,面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要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条件下制定适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土地产权制度。许多人一致赞成发展永包制的建议,永包制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按人口永久性的承包给农民,并对农民生产提出一定的责任和要求。在农村实施土地永包制可以使农民真正变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农民享有农村土地的生产自和处置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基层政府的行政干预,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使农村土地得到有序流转。

2.2加强农村土地法律建设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作支撑。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制度,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合适的地方,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更好的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程序和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对当前一些缺失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地位,要在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原则、程序以及各项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范,切实保障农村土地主体权益,使各类基层政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有效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为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效运作提供保障。

2.3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农村土地市场的建设主体应该是农民,因此,要不断培育和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意识,让农民真正变成市场交易的主体,这是农村土地市场建设的基础,对农村土地的有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增强农民主体生产意识[4]。此外,要培育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网络体系,通过建立一些民办的中介组织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增强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中介组织通过向农民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要不断完善中介机构的资金来源体系,完善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发展农村土地市场,为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奠定基础。

2.4完善基层政府考核体系基层政府的服务态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其服务理念对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基层政府要摒弃自身的自利,通过有效的措施为农村土地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我国基层政府服务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于绩效考核体系不规范,必须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基层政府要树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观,转变以往的发展理念。要让农民参与基层政府的考核,从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促进基层政府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呼声,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标准推进基层政府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

2.5明确基层政府的职能角色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层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明确自身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职能。要不断加大宣传引导作用,使农民能够转变传统的农村土地经营思想,树立正确的农村土地流转认识。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鼓励和促进农民以各种形式发展农村土地,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流动。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对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根据科学的评估体系正确计算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从而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此外,基层政府要加强必要的服务功能,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主动收集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公布,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有效的信息平台,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环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