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污染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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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法

土地污染法范文1

【关键词】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降低方法

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而言,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并可能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是重大人员伤亡,不利于政治安定以及社会稳定,并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基本进入到工业化生产中期,化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总量不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几率[1]。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难以控制、破坏性大、来势突然等特点,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威胁,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环境影响以及经济损失,因此重视环境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化工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对于我国化工企业而言,其具有老企业和小企业多的特点,大部分属于中小型化工企业。这些中小型化工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管理基础,但是仍然采用落后的工艺,设备陈旧且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更新,导致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保证能力不强。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工行业投资开始快速增长,出现了大量的新企业和新项目,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行业过快扩张,难以有效落实相关的项目制度。此外,部分化工企业没有具备较高的起点以及招商准入门槛,仍然使用落后的工艺技术,导致项目污染重、能耗高,缺乏较强的安全保障能力,在投料试生产环节出现安全事故。由于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对于化工行业来说,其从业人员的结构出现了很变化,大批农民进入到化工企业进行工作,并成为该行业的新生力量,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但是由于这些人员缺乏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没有经过化工生产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化工生产的相关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导致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安全事故,不利于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2]。

2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分析

2.1强化环境风险源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产生了大量新兴的化学物质,但是目前对于部分新产生的化学物质而言,其风险暴露还缺乏全面评价。因此在化学品的储运、运输以及废弃等过程中,应加强其风险防范,并开展相关的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全过程监管,对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加以有效发挥,强化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和联动性。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环境保护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其成本多是由社会和政府负担,这导致化工企业无视环保部门的警告,忽视污染事故的处理。基于这种情况,应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大惩处力度,有效落实相关的环保政策法规,从而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几率,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优化调整化工产业结构与行业布点

大部分化工企业多属于沿海沿江布局,其原因主要是沿海沿江地区具有发达的经济,交通运输较为便利,能够有效降低运输成本。但如果对环境风险加以考虑,则化工企业应在城市下水下风区域加以建立。目前,部分沿海沿江化工企业多属于小点,技术较为落后,具有较宽的污染面,一旦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则将发生大量的损失[3]。因此化工企业可以科学布点,实行园区化建设聚集发展,统一处置和收集污染物,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环境管理准入门槛的提升。此外,化工企业可从化学品行业特点出发,强化环评制度,并针对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有效评价,实行清洁生产,从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促使资源消耗降低,实现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2.3建立应急事件协调机制

对于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由交通、水利、安全、卫生以及环保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独立的应急机构,从而对事故进行综合协调指挥。在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机构加以建立时,应形成协调指挥决策的机构,保证各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和联动,有效抓住解除事件的时机,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风险。一般来说,化工企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难以采用常规的应急手段,如果处置不当,将可能导致承担的风险和损失更大。如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件,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爆炸,减少空气污染,消防人员在处理爆炸现场时,其利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这样导致大量的苯冲到松花江中,造成水污染事件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就是在对突发性事件加以处理时,没有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并且应急手段过于单一化。因此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必须要从不同的化学应急问题出发,收集和研究相关的化学应急问题,对突发性事件专家库加以完善,确保应急决策和方案的时效性和科学性,降低事件的影响。

2.4有效落实企业责任

要想有效促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降低,必须要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以完善。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应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加以督促,要求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加以配备,并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4]。其次化工企业应对职工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加以提高,确保安全技术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最后化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对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3结语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化工行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增多,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化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基于这种现状,必须要强化环境风险源管理,优化调整化工产业结构与行业布点,建立应急事件协调机制,有效落实企业责任,从而有效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几率,促进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舟艳.如何降低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J].能源与节能,2014,10:95~96,136.

[2]雷经纶.浅谈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监测要求[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3,01:19~23.

[3]武攀峰,刘媛媛,陆炜.国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特征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02:18~21.

土地污染法范文2

关键词:城市供水河道;突发性污染事故;水动力模型;水质模型;水利调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X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683(2017)02-0122-05

近年来,我国城市供水河道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日益增加,严重威胁到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河道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作为破坏河道生态的一种潜在威胁,其具有不确定性,高频性以及极强的破坏性。故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城市供水河道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进行研究。对此,许多学者针对水污染事故发生状况进行大量的模拟研究,于磊等利用M IKE21FM模型,对位于交通节点附近的大宁水库库尾进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模拟,并研究了在不同情境下污染物的扩散规律;张波等以2006年松花江发生的水事故为例,运用一维河流水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特征污染物硝基苯浓度的时空变化进行了动态仿真模拟;王浩等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防治与管理,建立“数值模拟-评价诊断-溯源预测-应急调控-污染处理’五大环节于一体的突发水污染应急调控与处理技术。在应对水污染突发事故的措施研究中,陶亚等通过对设定的一起模拟事故采取不同应急措施进行定量模拟与讨论,得出各种措施的影响效果:活性炭吸附>聚合氯化铝絮凝沉淀>引水冲污;吴辉明等针对淮河干流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进行模拟分析,认为利用引水对污染物进行稀释的方法加快了污染云团向下游移动的速度,在初始时刻也加大污染物纵向离散长度,留给下游敏感区域的应急时间将减少;同样,马小雪等模拟了盐城蟒蛇河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中不同调水方案下的污染物运移过程,定量模拟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不同引排水流量对污染物下移的影响。

通过对以往的研究总结可知:引水冲污措施只是加快污染物云团向下游的移动,缩短了对下游取水口的影响历时,也稀释了污染物,当下游存在水利枢纽时,需进行排水换水,造成大量水体流失;对于一些物理化学措施,往往会对水体产生二次污染。为实现城市供水河道在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其供水不受影响,本文根据南渡江下游河道基础资料,建立水动力水质模型,预测污染物云团在南渡江河道的传输规律以及到达龙塘取水口的时间,并根据水动力水质模型预测的污染物云团的传输规律确定合理的闸门启闭时间。

1研究地域概况

南渡江主干流长334 km,是海南岛第一大河流,其中在海口市境内长约75 km。河道平均坡降0.72‰,总落差703 m,流域形态呈狭长形,平均宽度21 km。龙塘水利枢纽位于南渡江下游段,距离入海口26 km,是海口市重要的供水枢纽,每日的供水量为4 7×105t。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从永发镇公路桥到龙塘水利枢纽之间,南渡江两岸建立起许多工厂,且两岸存在永发镇镇政府排污口和安定县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两大排污口(见图1),存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潜在隐患。

2模型原理

2.1水动力方程

河道非恒定流的基本控制方程采用圣・维南(Saint-Venant)方程组,描述如下:

(1)

(2)式中:A为过水断面面积(m2);Q为流量(m3/s);x为距离坐标(m);t为时间坐标(s);z为水位(m);g为旁侧入流流量(m2/s);C为谢才系数;n为河床糙率系数:R为水力半径(m);g为重力加速度(m/s2)。

2.2水质方程

水质方程采用对流扩散方程,其基本方程为:

(3)式中:x为空间坐标(m);t为时间坐标(s);C为物质浓度(mg/L);D为纵向扩散系数(m2/s);A为横断面面积(m2);K橄咝运ゼ跸凳(d-1);C2为源/汇浓度(mg/L);g为河道单位长度上的源或汇流量(m2/s)。

3模型运用

3.1模型率定与验证

本次的模型计算运用MIKE11软件的HD模块和AD模块进行耦合求解。水动力方程采用了六点隐式差分格式求解,数值计算采用传统的追赶法,即双扫算法。同样水质模型方程也采用隐式差分法进行离散求解。

本次模型概化以南渡江干流来水为主,区间的最大支流龙洲河,概化为点源汇流处理。本模型上游为永发镇公路桥,海口市水务局曾统计了2008年、2010年某次洪水实测洪峰流量,分别为4 800m3/s、6 190 m3/s,龙洲河对应的汇流流量为900m3/s、1 150 m3/s,并在永发镇公路桥到龙塘水利枢纽这区间内,对洪峰流量所对应的水位进行多断面测量。下游边界为龙塘水利纽,该处有龙塘水文站,模型采用由其实测的水位作为下边界条件。

水动力模型计算中,本文依据南渡江2008年实测洪峰流量水面线,采用试错法率定河槽和岸滩糙率。率定结果为:人工护砌段河道主槽糙率为0.015~0.025,天然河道主槽糙率为0.025~0.045;人工护砌段河道滩地糙率为0.01 5~0.040,天然滩地糙率为0.040-0.065。采用2010年实测洪峰流量水面线进行验证,模拟水位与实测值吻合较好,能很好地反映研究水域的流场特征,可为水质计算提供流场条件。率定水面线和实测水面线对比见图2。

水质模型计算中根据《海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NH3-N的衰减系数取为0.15d-1。对于河道纵向离散系数,采用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上游采用定安水文站对水质的监测值作为上游的水质边界条件,将沿岸的排污口作为点源处理,污水排放量根据污水处理厂2013年的具体统计量进行确定。利用龙塘站2013年2月份实测NH3-N数值资料,在相应的水动力边界条件下,进行验证所取的衰减系数与河道纵向扩散系数的合理性。水中NH3-N浓度的模拟值与实测值对比图(见图3)。据图3可知,模拟值的最大误差为11%,整体效果较好。

3.2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设定及应急措施模拟

假设在枯水期来流流量状态下,南渡江上永发镇公路桥断面附近发生一起严重的污染物泄漏事故,持续泄漏某类浓度为500 mg/L的不可降解污染物(NOX)6 h。上文所建立的水动力水质模型对于不可降解污染物(NOX)同样适用,只是衰减系数取为0即可。

本文采用如下方法模拟南渡江龙塘水利枢纽上游段突发水污染事故后污染物迁移过程。

(1)启动上文所建立的枯水期水动力水质模拟系统,模拟永发镇公路桥断面一定规模污染物NOX泄漏事故,按照设定的上、下游边界条件,计算出河段内污染物NOX浓度沿里程的变化情况。

(2)根据计算结果,分析污染物到达距离龙塘取水口上游5 km断面处及龙塘取水口处的时刻,并确定污染云团对龙塘取水口的影响历时和距离取水口上游5 km断面的影响历时。

(3)假设在距离龙塘取水口上游5 km断面处存在节制闸和应急渠道,根据污染物到达距离龙塘取水口上游5 km断面处的时刻及对其影响历时,采取关闭节制闸门,开启应急渠道闸门,将携带污染物云团的水引排到应急渠道中,水闸的运行调控历时为污染物云团对此断面的影响历时,然后再恢复到原状态的措施进行模拟。分析在此措施下,龙塘取水口处污染物NOX浓度变化值。以事故发生时刻为起始时间0点。

3.3结果分析

当上游发生污染事故之后,根据已有的水动力水质模型进行定量模拟,通过分析具体结果可得f具体结果见图4-图6):

(1)在枯水期时,当永发镇公路桥发生水污染事故,污染物云团到达距龙塘取水口上游5 km处的时间为3.9 d,在此断面停留1.5 d;污染物云团到达龙塘取水口的时间为5 d,在此断面停留1.7 d。通过对比距龙塘取水口上游5 km嗝娲和龙塘取水口断面处的污染物浓度变化,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污染物整体浓度降低,污染云团影响时间变长。

(2)当采取应急调控措施时,污染物被导流到应急渠道中。河流中的污染物总量减少,到达下游取水口处的浓度变小,对取水口取水不会产生影响。在取水口处,出现两个污染物浓度高峰,第一个高峰是由于在节制闸关闭之前,有小部分污染物已流到下游;第二个高峰是因为节制闸开启之后,水中仍有存留的小部分污染物造成的。并且采取措施后的第二个污染物浓度峰值相对于没有采取措施的污染物浓度变化,出现时间延迟现象,这是由于在关闭开启节制闸的过程中,河道下泄流量变小,从而使第二个污染物浓度峰值出现的时间延迟。但是其浓度峰值的很小,故不会对龙塘取水口取水产生影响。

(3)对比龙塘取水口在突发污染物状况下和采取应急措施状况下污染物的浓度,可得出在应急措施状况下,污染物浓度很小,将不会对龙塘取水口取水产生影响。

土地污染法范文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是什么?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土地污染法范文4

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现在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日益严峻,形势紧迫,而与此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却存在着立法空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经验并结合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公众参与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国土壤防治立法

德国的《土壤保护法》明确指出:“对土壤的管理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气候情况;应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结构;结合土壤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农用机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紧实;尽可能避免破坏蓄水防风的土壤覆盖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区;应保持森林、农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结构;通过相应的轮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过对土壤足够的有机物的供应或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处理以保证土壤中的腐殖质含量。”

德国的土壤保护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上,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涵盖了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应该说这些法律政策对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而土壤污染的严重状况以及日益严峻的发展趋势表明,这些零星而不系统的规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的,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都是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

尽管中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面也很广,但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都不深入,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等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的特点提出相对清晰的具体规章。而且这些规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为主,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大多数条款为宣传性条款,对具体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原则无法实施,内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3、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只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造成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做出规定,因而可以说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软性规定,其对土壤环保相关责任方的法律约束力极为软弱。

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中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及现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体系,弥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漏洞,构建和完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同时,因为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此外,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2、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中的“潜在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对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一种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我国应在借鉴这种严格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污染者负责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出一套独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完善,对造成土壤污染监督、监管不力的行政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措施。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别注重非政府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其法律规定污染地块的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但我国在污染土壤的防治过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职能,更没有从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再次,扩大公众的监督权。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四、结语

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反映出了当前立法中的缺陷,虽然我国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国外先进法律的借鉴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罗丽:《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96-108.

[2] 宋才发、向叶生:《我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5):28-32.

[3] 颜佳:《论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管理法〉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275-276.

[4] 姜明珠、蔡成林:《美国棕地再开发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陕西农业科学,2013(6):158-161.

[5] 王天琦:《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4,34(1):100-103.

[6] 李方、王晓飞:《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24(11):8-9.

土地污染法范文5

关键词:土壤修复;技术;监管;资金筹集;建议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18

近年来,湖南“镉大米”、“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拷问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成效。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从国家公布的数据来看,污染超标率已达15%以上,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耕地土壤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

1 土壤修复概述

土壤修复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从根本上说,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原理可分为2类,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2 土壤修复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五”期间,随着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关联的综合性老工业区改造、城市旧改,将使得大量的城市土壤修复问题涌现。目前我国土壤修复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土壤污染的底数不清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布局变化、重污染企业(化工、电镀、冶炼、制革等)关停、搬迁等,工业企业退役污染场地与日俱增;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污泥施用、污水灌溉和周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沉降等导致的农田耕地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及其冶炼等导致的矿山开采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石油勘探、抽取、输送和存储等环节造成的污染场地不断增加。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面积、污染分布、污染程度、污染种类、环境风险、影响范围等情况,缺乏相关基础数据,土壤污染数据库尚未建立。

2.2 土壤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土壤修复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我国推进土壤修复进程的主要障碍。同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截止目前,土壤修复方面除2016年5月31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外,仅过部分土壤相关的部门法规,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该体系应包含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修复技术体系等。

2.3 修复过程管理不全面

由于目前国内的污染土壤修复多为土地开发驱动型,因此修复技术多为异位修复为主,修复评价方法也多为评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然而在异位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土壤的挖掘、长距离运输、异地暂存以及异地实施修复等环节,而现有监管部门不可能实现分阶段、分区域密切跟踪。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在修复过程中对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开放式挖掘、没有控制措施的随地堆放、甚至出现偷倒现象。另外,一些修复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从固相转移至液相或气相,而监管往往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净,忽略了对转移污染物后的介质治理的监管。

2.4 修复工作起步晚,技术及人才缺乏

虽然我国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如植物修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技术长期停留在实验室水平,且技术应用、工程经验、管理水平、修复装备、关键修复材料、高层次技术人才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专业从事土壤修复、具备完整产业链和先进治理技术的实力型修复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2.5 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丰富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一直依靠专项资金带动,行业资金严重缺乏。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很窄,多渠道融资的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方面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政府投资,这是当前污染土壤修复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约占当前修复资金总量的70%,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修复自身污染土壤产生的费用(因为在当前的关停与搬迁企业中,多数污染企业为建厂时间很早的国有大型企业);国际援助资金,来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双边援助等,一般多用于对中国一些履约化学品污染土壤的修复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社会资金,土地开发商在开发能够增值的地块时,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费进行修复,从而拥有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权。

3 推进污染土壤修复的建议

综观我国当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趋势和我国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进程。

3.1 开展调查,解决底数不清问题

3.1.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现有调查为基础,制定详细调查方案,明确调点(如重污染企业退役场地、受污染农用地等),开展污染土壤状况详查,掌握污染土壤的面积、分布及其影响,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3.1.2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优化各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先进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共享。

3.2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3.2.2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3.2.3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如质量标准、风险管控、调查评估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4 加强污染土壤修复全过程监管

3.2.4.1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中含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土壤类型为重点,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学校、医疗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

3.2.4.2 全过程监管污染修复过程

修复已原址修复为主,在土壤挖掘、堆存等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在施工前要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要将治理与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对修复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土壤污染修复成果;上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3.2.4.3 为污染土壤修复提供坚实的技术人才支撑

3.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基础研究(如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环境基准、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风险管控、土壤污染诊断、治理与修复等)。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优化整合科技计划,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3.4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污染类型、程度等因子,针对典型污染地块,结合国内外实际案例,选出一些适应我国国情的实用技术,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实现修复技术快速和规范化的选择,降低修复技术比选成本,减少和避免修复技术盲目选择现象的发生。

3.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6 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7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发行股票、债券、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3.8 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并在某些行业开展试点。

4 结语

土地污染法范文6

1我国水资源的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5万亿~2.8万亿m3,居世界第5位,人均占有量2 095 m3,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8%,近年来由于工业和城市建设进程加快,用水倍增,工农业争水加剧,造成北方地区超采地下水面积达19万hm2,按联合国粮食组织公布,2 000 m3为严重缺水、1 000 m3为人类生存保障线来衡量,目前我国水资源低于2 000 m3有18个省市,低于1 000 m3的有10个省市,是世界13个严重缺水国家之一。随着全球气温变暖,干旱在我国还会加剧,缺水问题已经给人类的生存和工农业的发展带来威胁。

2我国水资源利用和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水土分布不均匀

我国水资源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面积占全国的47%,但水资源占全国的7%,由于水资源短缺,工农业生产水平低,经济比较落后,人畜饮水困难,如甘肃省定西地区靠降水窖贮解决人畜饮水。在我国东南部湿润地区,土地面积占全国1/3,而拥有全国水资源的81%。我国不仅水资源短缺,水土分布不均,而且降水季节分布也不匀,一年四季降水量夏秋多,冬春少,6—9月降水量占总水量的70%~80%,并多以暴雨降落,因而造成我国长江中下游洪涝灾害加剧,水土流失严重,旱洪灾害交替出现,2011年我国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5个省,先旱4个月后涝2个月,给我国粮食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2.2水土污染严重,影响粮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使我国水土污染日益严重,加剧了水危机。据资料介绍,我国每年要喷施农药138.6万t,施化肥4 636万t,地膜用量93万t,人畜粪便排放38亿t,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316亿t,使我国水土受到面源污染,导致全国逾850条河流受到污染,有60%的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11%的水质不符合农业灌溉要求,黄河最大支流渭河流域——湖北省襄阳峦河因工业污水的排放,导致水质污染,鱼草不生;太湖水质为Ⅴ类,造成兰萍暴发。由于水土受到重金属Cu、Cr、Pt、Zn、Hg的污染,不仅人畜饮水安全得不到保证,还造成土壤板结酸化盐渍化,土地生产力下降,目前全国有2 000万hm2耕地受污染,每年减产粮食200万t,粮食增产受到制约。

2.3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农村缺乏劳动力

仅2011年我国财政投入水利建设资金达1 100亿元以上,由于对资金监管不善,资金被挪用,实际用于水利建设资金并不多,落后的水利设施没有大的改观。多数水利设施严重老化,年久失修,有的完全不能使用,农业生产处于“靠天收”的局面。水利设施的老化,导致一些离水源近的农田无法灌溉,如湖北省梁子湖作为江夏主要农田灌溉水源地,由于设施老化,引水渠毁坏不能灌溉,造成粮食歉收。据笔者在重庆市云阳县的调查,全县水利工程9 145处,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154座,山坪塘7 498口,总蓄、引、提水能力10 868万m3。目前,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全县有39.8万名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在家务农者多是老人和妇女,有的甚至出现“空巢村”,导致土地撂荒,笨重的挑塘修堰体力劳动无人干,全县有23.1%的病塘病库得不到整治,使全县农业灌溉面积减少至1.23万hm2,该种状况令人担忧,如果得不到改变,我国粮食安全难以保证,粮荒迟早会出现。

3对策

为了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必须扩大水源,增加贮量,合理利用水资源,完善以水利为中心的农村基础建设,为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3.1扩大水源,增大贮量

我国是世界13个严重缺水国家之一,特别是西北地区和华北平原农区平均降水500~650 mm,只靠自然降水很难保证粮食的可持续增长。因此,应采取跨地区西水北调工程的规划与实施,以扩大水源,提前研究“溯天运河构思”。可从雅鲁藏布江筑坝,把水位提高到海拔3 588 m,能将2 000亿m3水引入黄河,再利用黄河小道,把水引入西北、华北缺水区。经青海湖调蓄,把水输入新疆盆地和河西走廊及晋、冀、辽、蒙北平原。“大西线”调水方略如能实现,我国西北华北平原缺水问题会得到彻底解决,工农业的生产才能持续发展。

3.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建设,扩大旱地浇灌

优良的水利设施是确保农业均衡用水和粮食增产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温室气体排放,气温增高,干旱灾害将更加严重,为了抗旱夺丰收,必须加强农田水利基础建设,扩大旱地浇灌,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偿。多渠道筹措资金,每年利用冬春农闲时间,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水利基础建设,整治病塘病库,维修和兴修引水渠道,改善小型雨水集蓄工程,做到排水有沟、蓄水有池、沉沙有凼、护坡有草,增加农业供水能力,扩大旱地浇灌面积,改变目前农业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其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

3.3植树造林,搞好生态工程蓄水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总面积为19 545.22万hm2,覆盖率20.36%,现在无论是南方山区、北方太行山区、大别山区,森林植被增加缓慢,“绿色水库”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在减少,目前林不保土,土不蓄水,石漠化荒漠化面积在扩大,旱、洪、泥石流灾害在加剧。为了解决我国工农业缺水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对现有荒山荒坡分期分批进行绿化,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营造水保林、用材林、经果林,通过几代人的努力,不断提高我国森林覆盖率,涵蓄水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增强农业抗御干旱能力,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3.4发展节水农业

农业是用水大户,目前农业用水占全国总用水量70%左右。由于输水管道和渠堰遭损毁,年久失修,在农业输水过程中,有30%~40%的水渗漏浪费,因此修好渠道、发展节水农业、减少农业用水量、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对缓解我国用水资源短缺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节水农业是以节约用水为中心的农业,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涵,其核心是在有限的水资源条件下通过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如改目前的大水漫灌、串灌为滴灌、渗灌、喷灌等措施,能充分提高农田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效益,保持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此外,为了减少农业用水,要积极推广耐旱品种,实行覆盖免耕栽培等农艺措施,从而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3.5节能减排,防治水土污染

为了防止我国水土继续受到污染,在工业上要节能减排,控制工业“三废”直接排放,要严格执行《水法》和《水土污染法》。对污水要通过化学处理,回归利用,灌溉农田,使污水资源化,达到既增加供水量,又治理污染,这是解决我国缺水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农业上要推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多施有机肥,减少化肥用量;提倡生物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通过上述办法防治水土点源、面源污染,缓解城市农村供水矛盾。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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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敏.我国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11(5):55-56.

[3] 刘昌明.把节约用水和保持水源作为基本国策[N].中国科学报,1998-07-01.

[4] 白福林.对水资源应有强烈的忧患意识[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