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1

一、黄岛区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难题

1.新老办法的矛盾。黄岛区系原胶南市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合并而成的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由于属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早在十几年前就出现了因征地造成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胶南市分别于2003年、2005年出台了各自地方性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这两项老的地方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办法)由于执行多年,政府补贴资金较多,与新办法存在待遇上的差异,因此,新办法的执行容易造成村与村之间,甚至同一村执行不同政策的村民之间引发攀比情绪。

2.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问题的存在。土地使用中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具有正规的审批手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这些情况下被占用土地的农民,一般享受着与依法征用土地的农民同样的补偿形式,但是社会保障资金却并未落实到位,村民也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必然产生社会矛盾。

3.征地形成的社会保障资金如何分配问题。征地产生的社会保障资金如何分配?无论是按照“征谁保谁” 的原则分配,还是按照征地涉及村民平均分配,或是按照全村所有村民平均分配,都可能出现分配不公、群众不服的情况。

二、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为切实加强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黄岛区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国土、人社、财政、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形成区长亲自抓、分管区长靠上抓,部门联合抓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确保征地社保资金全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身上。同时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督导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督促工作开展。

二是做好调查摸底,做到基础数据清楚。

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国土、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以及现场查看、下发调查表格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全区土地征收情况和被征地农民有关基础数据,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经统计,截止2016年7月全市征地8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5.2万人,政府补贴社会保障资金10亿元。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

推行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应尊重历史、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养老保险方案主要内容有:(1)对省政府226号令实施后(2011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应按照省市关于新的被征地办法执行。(2)在原已整村实行老被征地办法的村(居)仍然按照老办法解决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不打破原有制度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原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现新户和老户在养老待遇上的差别。(3)对省政府226号令实施(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被征地保险参保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保障范围的,仍可按老被征地办法纳入保障范围。(4)强化镇村两级作用。发挥村级班子熟悉村情、民情的优势,将最初确定新增被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制定养老保险方案的职能赋予村级,采取村级提出意见、镇级审批、区级经办机构审核的办法,最终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办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村民的意愿。(5)针对公用占地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建议由镇(街道、园区)财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共促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人社部门重点做好养老保险方案的审核把关及参保缴费工作;国土部门及时将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报人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各镇(街道、园区)作为所辖被征地村(居)养老保险工作的牵头和具体指导单位,履行好组织指导工作职能。各部门衔接通畅有效,确保了工作的有序开展。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2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036-02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地征收征用,失地农民也就随之产生了。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分析现阶段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问题,探讨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全部或者部分征收征用后,导致失去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征1亩地就会造成1.4个失地农民。根据这个比例,每年大约产生250~300万的失地农民,随着今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不断增多。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二、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征地制度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根据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际中,有些基层政府为了加快当地的建设步伐,追求政绩,常常越权非法批准征地,导致农民失地的随意性过大,出现土地征收中不规范的情形,进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滞后,损害农民的权益

1.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法律界定不明。中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不是农村土地权益的主体,对于由谁来代表农民拥有这些土地所有权,谁来行使、如何行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上的说明。由于征地实施单位一般不直接面对农民个人,这就造成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形象普遍,补偿款被层层盘剥,层层截留,真正到农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 。

2.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费过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都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的,这种规定没考虑到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收后地价的上涨,没有将土地看做是资产来处理,不符合政治经济学原理,被征地区位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以及被征用地的用途等因素全没有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补偿费过低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了。明显偏低的土地补偿标准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较为单一

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中国现在主要实行的是货币安置这种方式。货币安置是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让其自谋出路。但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农民拿到征地补偿费用后,绝大部分将费用转为消费资金,只有很少部分考虑投资再生产。尽管有部分农民转入二、三产业,但有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仍然难以找到出路,收入不稳定会随时存在着被淘汰的可能。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其自身因素有很大关系,农民由于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低,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失地就意味着失业,长远的生计难以得到保障。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二元化城乡经济结构。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广就业”的“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的“个体自我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由于大量的农民失地、失业,他们成了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一方面,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了,没有了土地这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失地的农民并未真正地成为城镇居民,因为他们失地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他们在城市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不能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就业受到排斥,子女入学接受教育也常常困难重重。所以,他们就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沦为国家、集体、社会“三不管”的地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刻不容缓。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

征地制度改革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征地的内容和范围。要站在维护农民利益的立场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控制征地规模,尽量不多占用农民的土地。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例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逐步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严格征地程序,重视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在征地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谈判权。征地过程必须规范透明,政府应起到监督职能,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使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有效地解决关于土地征地方面的各种纠纷。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基础生活、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从制度上做长远安排。影响土地价值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因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等因素造成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和潜在收益,改革不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例如,对工业园区建设和其他经营性项目被征土地,可采用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让农民“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利”。

(四)多层次全方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一是低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包括非因土地征用失地的农民;二是养老保险。要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三是失业保险。要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

2.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是巨大的压力。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农民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因而,各地应该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辅助或补充模式,为被征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等等。

3.建立教育培训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文化层次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力求做到时间短、掌握快、费用低、学得会。同时还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畅通市场与农户之间的联系渠道,尽快把市场需求信息送到农民手中,使其能尽快地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财政每年都应列出专项预算资金,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进行补贴、扶持。

4.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坚持就业与创业并重的原则,积极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一是鼓励失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大胆创业;二是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政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指导,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提高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三是成立失地农民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各种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法律援助等等。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问题,针对目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土地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看似容易但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唐海燕.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3

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区将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同时也将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启动实施,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区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问题。通过此次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城乡未参保居民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摸清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对象、应享受待遇对象以及区内被征地农民的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对象情况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截止调查之日已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但不满60周岁,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和计生户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情况,包括农业户口、居民户口情况、16-59周岁人口情况、特殊群体人口情况、外出务工情况、参保意愿情况等。

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象情况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截止2012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和计生户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情况,包括农业户口、居民户口情况、特殊群体人口情况等。

被征地农民系指在我区所辖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的现有在册农业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情况,包括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员、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和就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组入户调查时,按以下步骤开展调查工作:

一讲,即讲明调查意图,讲清楚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发放宣传资料;

二问,即问清楚该户的家庭总人口,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去向、就业状况、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参保意愿以及被征地农民家庭征地情况等;

三查,即查验该户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土地承包证、征地手续等各种资料,与该户自述情况进行对照,弄清该户各项基本情况;

四填,即填制相关《调查表》。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调查摸底工作是前提和基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镇(街)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一)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利用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二)调查摸底工作必须深入到户,逐项了解清楚调查内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统计、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严禁从公安、民政、计生等系统信息资料中照抄照搬,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4

关键词: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046-02

河南是农业大省和农民人口大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土地对农民来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在农民生活中一直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角色,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便失去了相应的权益,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不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课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河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河南省每年产生的失地农民在20万左右,目前失地农民规模为300万左右。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多,河南省在征地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大多数农民失地后生活稳定,能够安居乐业,既保障了城镇化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又比较有效地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征地带来的问题和矛盾。

2008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被征地农民如果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我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如果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可以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

养老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如果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此外,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还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河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虽然河南省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河南省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没有真正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困难。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就业难度大、渠道窄。农民失去土地后,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往往无法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失业和半失业人员。这个群体的规模正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而不断扩大。国家统计局对全国2 942个失地农户的调查表明,这些失地农户共有7 187名劳动力,其中征地时安置就业197人,仅约占劳动力总数2.7%;外出务工1 784人,约占24.8%;经营第二、三产业1 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 807人,约占25.2%;赋闲在家1 434人,约占20.05%。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就业权,面临着就业危机。

2.补偿标准低,长远生计难以保障。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河南省补偿标准较低,一般只够二至五年的生活费。在现实的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这项重要的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难以享受土地非农化所产生的增值成果以及在出租、转让、继承等方面产生的相关经济利益,家庭收入受到严重影响,生活容易陷入贫困的窘境,一次性较少的补偿费根本无法弥补众多面的利益损失,不足以维持农民的长远生计。

3.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由于对失地农民通常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试图在短期内彻底解失地农民问题,事实表明,无法使失地农民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一定的经济补偿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失地农民日常生活开支大大增加,其中绝大多数难以承受高昂的住房、教育、医疗等费用。日后的各种保障问题就成为了他们最大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对于一些年龄大、劳动技能差、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的农民来说,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问题成为他们最担心问题。目前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大多数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之外,无法享有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就业、养老、医疗和教育等多方面的福利和待遇。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建议

建立与完善河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统筹兼顾,总体考虑,坚持以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推进征地的规范化、法制化。旧村改造、征地建设,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涉及占地补偿、转工转非、生活补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应形成规范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主体及监督职权等制度规范,为实际运作提供依据,农村基层政府有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村集体分配行为,保护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具体的征地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制定土地补偿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尤其是针对征地款项的监管,应成为确保农民利益的基石。另外,失地农民作为被征地方,理应对土地的征收目的和征收程序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过程,但是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农民往往对所征用的土地的使用,征用目的,征地补偿款的补偿标准如何等信息缺乏了解,有些农民甚至连土地被征用了还不知情,政府没有准确及时公布这些征地信息,导致农民被排除在征地过程之外,利益受损。因此,政府征地过程必须公开公正、透明规范,让失地农民充分参与征地过程,充分尊重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障。首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贫有所济。取消政策限制,对人均耕地少于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可自愿申请转为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后,失地农民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同时享有现有生产资料经营权(如少量耕地、林地等)及农民的有关优惠政策。其次,建立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采用政府、村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最后,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病有所医。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百姓关注的话题,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险成为一块重要内容。可以从土地补偿金中列支部分资金,通过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等形式,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

3.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没有任何后续保障,且有些地区标准悬殊过大,有些严重偏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为了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可以借鉴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市场价格标准,调整现行法律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的现象,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基本规律。政府对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项目和为吸引投资的优惠用地项目,不可通过降低土地征用价格的办法,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或者其他的优惠措施给予支持。对于房地产开发等开放性项目用地,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可以允许失地农民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谈判,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代表进行谈判,引入谈判机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此外,对于经政府批准的非农用地或者可专用的农地可以直接进行市场交易。

4.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能力。就业保障对失地农民是一项最长期有效的保障。按照目前的城市化速度,全市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失地农民需要安排再就业。推进城市化的核心任务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一,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和文化层次的失地农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与企业联合开办培训班,为失地农民免费组织开展多层次性的就业培训,使失地农民掌握一技之长,培训内容主要针对符合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从而增强其劳动力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二,建立多种安置方式。政府要积极的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比如与本地区的征地单位签订至少三年以上的合同,内容是征地单位必需提供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就业岗位给失地农民,区政府对吸纳失地农民的企业提供社保补贴,工商管理费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地企业就地招工,优先录用本地失地农民。政府还可考虑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等安置形式,为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第三,广开就业渠道大力开发和拓展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资源,为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将失地农民安置在城市环保、卫生、交通、门卫等各项服务事业上,既有利于解决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又有利于城市建设,从而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与城市建设的良性循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与辖区内企业和用人单位联系,不断争取适合失地农民的岗位,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5

(一)管理体制的差异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养老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局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基金的分配与运作可发挥极大的效用。但是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农村组织的民政部门管理,没有专业的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管理水平极低。农村民政部门管理力度较低,未设立监督部门进行监管,资金挪用状况严峻,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没有完整的运用在农民身上,使原本就资金不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更加拮据。残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与完善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比相差甚远。

(二)失地保险覆盖度窄在城市化建设中,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无法依靠养老,然而失地保险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而完善。失地保险的覆盖面积较小,保障制度的覆盖速度追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参保体系建立还未完善,失地农民到期后得到的保险金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提升,实际上是没有与企业享受同等的保险调整机制。一成不变的养老标准还达不到城乡居民领取国家补助的一半,保障效用逐渐丧失,无法满足失地居民的养老保障。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失地保险的弊端,将失地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望可获得更多的养老保障。

二、新时期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重心在于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是落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我国自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9年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与以往的农保最大的不同在于资金的募集,以往的农保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纳资金实行养老,但实际上这种养老方式并不能称为社会养老保障。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资金的募集上新农保采用的是三方集资的方式,包括政府补贴、集体补足以及个人缴费。同时政府的补助是直接发放到参保农民个人上,由此可见,当前建立农保体系资源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而是新农保体系的推进工作。为了让广大农民从传统的靠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观念中跳脱出来就必须提高新农保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这项政策,使这项惠民工程内容普及化,引导适龄农民参与到这项政策中,进而更好的推进新农保的实施。

(二)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接轨机制城乡养老保障分割两极,在城、乡两个保障体系没有足够的沟通管道,这是影响劳动力流通和老农保发展主要的阻碍之一。因此,新农保在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机制时应注意城、乡两个保障体系之间的联通性,让农民在异地也可以将基金转移与继续。其具体的做法为:第一,部分收入水平过低的农民无能力缴纳保障基金可建立低保障原则。第二,连接城市与乡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网,养老账户与身份证号挂钩,养老账户余额可随个人的流动而转移。第三,一些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后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缴费待遇,养老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过去缴纳的基金实行实账积累,离开单位或回家可直接转入当地社保管理系统。由此,农村劳动力转移无后顾之忧,无形中促进了富余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刺激了农民参与社保的积极性,也保障了农村村民老年的稳定生活,推进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中,失地农民是其中产生的一个群体之一。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这群失地农民面临无田可种的境地,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低保政策难以实施在失地农民头上,失地农民的生活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将失地公民纳入保险政策中是一项必然的政策,当地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补偿这些失地农民。根据城市的发展状况来制定农民失地保险,一些发展较好的城市可将社保与失地保险合二为一,以集体补助的形式将失地保险金加入公民社保的私人户口,通过对现行的一些优惠政策促使保险基金增值,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节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运行成本。

三、结语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6

关键词:征地管理预存征地补偿费

2006年6月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试验改革方案》,确立了天津滨海新区作为中国经济第三增长极的地位。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天津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经济发展进入上升期。2005年至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始终保持在20%以上。特别是2009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固定资产投资突破5000亿元,同比增长47.1%,为近18年来最快增速。见图4-1

图22005年-2009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势图

资料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天津市的人口规模也稳步扩大。在外来人口作用下,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228.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2.16万人。其中外来人口265.99万人,增加41.9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为21.7%,提高2.7个百分点。

土地是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载体。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到规划期末 2020年全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450平方公里,规划期内需要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89平方公里,相当于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600公顷,土地资源需求旺盛,征地任务量巨大。规划期的前五年2006年-2010年,全市年均征地面积在6000公顷以上,年均发生征地补偿费在50亿元以上。

一、目前天津市征地制度建设概况

天津市一直十分重视征地工作,将征地工作视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抓手之一,在征地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天津市在征地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健全征地机构方面,2007年征地事务职能与土地储备职能分离,成立了市级征地事务机构,随后陆续成立了区县一级的征地事务机构,为开展征地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在规范征地程序方面,2007年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2008年进行了修订。为实现土地审批与出让无缝对接,同年发文进一步明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出让程序。在补偿安置标准方面, 2007年4月8日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08年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此外早在2004年市政府转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奠定基础。上述三文件共同构成天津市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制度体系。

除上述三个主要方面外,天津市在征地领域的改革创新包括:实行土地征收转用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天津市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滨海新区综合配套试验改革的批复,探索并推广征转分离的土地管理模式,一方面提前落实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一方面实现地等项目,提高土地保发展促增长的能力。

尽管国家在一九九九年开始颁布实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就对政府统一征地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天津市长期以来多头征地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这些原因包括建设单位和农民习惯旧的直接谈判的征地方式、国土部门成立较晚且初期人力不足、征地事务机构长期与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机构联合办公等。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区县政府往往按照项目类型,分别委派园区管委会、建交委、水利等部门实施征地,有的仍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由于这些部门和单位对征地的标准、程序和政策不了解,直接与被征地镇村协商价格、签订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极易引发各种矛盾。这其中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焦点。由于大部分补偿资金不通过国土部门,不但其补偿标准扰乱了整体市场秩序,而且监管缺失,无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容易形成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0号)要求,2004年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结合开发区清理行动,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行动。行动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协调处理一大批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工作程序问题引发的矛盾。针对治理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管,规范征地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提出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的地区是辽宁省。2004年8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提出“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落实征地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这是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的发端和雏形,以后各地建立的相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的。此后,广东、贵州、海南、江苏、安徽等省先后对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并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的形式下发,建立了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一次在全国性文件中提出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具体规定是第一条第二款:“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三、在天津市实行征地资金预存制度的必要性

结合目前具体的工作,我们认为现在天津市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10〕15号)中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也明确要求: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工作。该文件明确提出了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要求。因此,规范征地工作,实施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需要。

(2)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服务的需要

近年来,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速,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集中开工建设,用地需求压力较大。重点项目征地工作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用地保障工作。如有的区县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标准随意性大,造成同一项目的不同部位补偿标准悬殊,引起农民不满;有的将征地工作与其他无关事项打包签定协议,由于打包事项没有解决,影响项目征地报批和开工建设;还有部分项目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造成群众上访,导致征地工作被动。为保障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实施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

(3)减少违法用地数量,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部分区县政府在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征地。这些部门对征地政策不了解,与被征地村商定征地价格后签定协议,直接将费用拨付给被征地村和农民,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审批、公示等法定程序,也没有将社保费用打入社保专户,就开始拆迁、施工,形成事实上的违法用地。在国土资源部门后期补办征地手续时,由于社保费用没有落实,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履行征地程序等原因,导致项目用地无法正常依法批准,增加了全市违法用地数量。2008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对违法用地数量较多的地方政府进行问责。规范征地管理,实施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有利于减少违法用地数量,提高依法用地、依法管地水平。

四、在天津市实行征地资金预存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天津市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有法可依

2007年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近期即将完成修订;2008年公布《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这两个标准保证征地补偿费测算结果科学合理,按此预交的补偿费能够满足补偿安置要求。

(2)征地事务机构队伍壮大

2007年成立市征地事务机构-天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2008年成立全市12个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征地事务机构。经过三年的发展,两级征地事务机构的实战经验不断丰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干事力量不断增强,有能力、有思路、有信心完成补偿费收付管理和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系列工作。

(3)区县实践基础比较广泛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自发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比较普遍。12个涉农区县中有9个曾采取过类似措施,占到75%。绝大多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调查中表示支持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呼声很高。

(4)社保资金预存制度施行

2010年1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开始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该制度与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彼此借鉴。

综上所述,在天津市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是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它针对当前存在征地补偿渠道不规范的情况,不能从制度上保证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导致出现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直接引发一系列不稳定社会因素的问题,将征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内容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资金收付进行统一监管,既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秩序,又实现征地资金阳光运转,切实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2010〕15号)

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

㈣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