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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1
关键词: 民事习惯 ;存留 ;法律效力; 农村法治建设
引言:“寻法下乡”
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里,法律渊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先生曾说过“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1]国家制定法始终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朝廷律令之外,民事习惯曾经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的重要渊源之一。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发生了许多根本性的转变,其中1949年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20世纪80年代初期土地承包的成功,可以说是20世纪中国进程的两次剧变。而这两次剧变都是从农村发起的,它也必然会引起中国农村法律与秩序的深刻变革。[2]随着农村法律与秩序的变革,在广大农村乡土社会中民事习惯是否还存留着?是否仍然具有生命力?它和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怎样?在当前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如何对待民事习惯?长期以来这些问题未能引起我们法学研究的足够重视。因此,我们应该将深层次的目光投向农村这块宝贵的土地,去揭示其中的东西,进而探究未来农村法治秩序据以建立的基础。
2005年5月24日至6月1日我们对安徽省南部的休宁、歙县、绩溪、黟县、祁门以及旧属徽州今归江西的婺源县,进行了为期9天的“徽州私约及民商事习惯调查”。[3]调查主要围绕着徽州农村地区的民事习惯、民间私约的以及民事纠纷调解等问题而展开,具体包括买卖、抵押(典当)、借贷、租赁、合伙、析产、婚姻、继承、纠纷调解及其他共十大类的。朱苏力教授曾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了卓有成就的深入研究,提出过“送法下乡”的口号,[4]我们则称此次徽州调查为“寻法下乡”。“写进的真实,不等于我们所企盼的真实”,[5]我们希望通过我们自己的头脑和眼睛去寻找和发现属于农民的真实;更多地关注广大乡土社会中那些活生生的、发挥着法律效力的民事习惯、乡规民约,分析和研究它们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发现传统与现实的契合点,寻找和挖掘中国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
在刚刚完成的第一次徽州调查中我们发现,广大的徽州农村地区仍然保留着大量的传统习惯,有些习惯甚至发挥着较之国家制定法更为重要的法律作用。本文以此次调查中发现的“杀猪封山”等习惯为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冲突又相互融合的关系,以期引起法学界同仁对民事习惯的关注和研究。
一、“杀猪封山”习惯的田野考察
“杀猪封山”是徽州农村地区广泛实行的一种宣告禁山、守护山林的传统习惯。这种森林保护的习惯不仅古已有之,而且一直传承至今,在当今徽州农村保护森林的生产、生活和法律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5年5月26日,我们到达了黄山市休宁县的璜尖乡,璜尖乡位于海拔1700多米以上的齐云山脉,这里群山峻岭,森林覆盖面积广阔,如何保护森林一直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我们向璜尖乡的党委书记方日新同志提出这一问题时,方书记直言不讳地告诉我们,“虽然林业部门颁布了一些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我们这里最管用的还是实行杀猪封山的习惯。”
“什么是‘杀猪封山’的习惯呢?”我们问。
“按照我们这里禁山护林的习惯,每年由村民一起确定封山的具体日期,每逢此日,各户村民一起出资买一头猪,宰杀后大家一起分吃猪肉。此日过后,如果发现有违反禁令,盗伐山场林木者,则按大家共同的约定把他家的猪拖出来杀掉,全村农户一起分吃猪肉。”方书记对我们说,“当然,‘杀猪封山’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习惯,国家法律是不认可的。”方书记进一步跟我们解释说。
“有关于这一习惯的历史文献记载吗?”我们问。
“没有。但多少年来我们这里一直就是这么做的,而且对村民也有约束力。”
虽然在璜尖乡我们得知皖南农村普遍存在“杀猪封山”这种保护森林的习惯,但并未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也未能找到“杀猪封山”习惯的历史文献依据,但是2005年5月28日上午,我们在休宁县岭南乡进行调查时采集到一份岭南村的村规民约,这份村规民约立即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我们发现,岭南乡岭南村明确将历史上“杀猪封山”的习惯写进了村规民约之中,并报岭南乡政府备案,使之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
为了使森林资源不受损害,提高广大村民造林积极性,2005年 3月27日晚,岭南村召开两委党员、各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会议,共同制定通过了有关森林保护的村规民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恢复历史上杀猪封山制,按居住本村户口每户发一斤猪肉为限,以示提高广大村民对护林的重视和警悟。”同时还规定村聘用张长有、张加权为全村专职护林员,对座落岭南乡境内之山林看守护林,包括竹笋、卫生及河道垃圾等看理,月工资每人每月壹佰元。对本村东边山(南至兰田岭,北至对土辈山场),全面封禁,该山上杉、松柴(包括枯柴)一律禁伐,违者按每户一斤猪肉给予处罚。其他山场只限村民生活用柴,其杉、松树未经审批领取砍伐证,一律禁止砍运杉、松树进村,违者按偷盗给予每人每户伍佰元罚款。有关奖罚制度还规定:凡违者被护林员发现举报,按罚款的总额给予40%的奖励;其他村民发现举报按罚款总额的7%给予奖励,其余额作为护林基金。如护林员知情不报,年终扣除工资。广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都不许自觉遵守以上村规民约,凡日后损坏村规民约之规定,按此村规民约之条例对照处理。
可见,岭南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使得传统的森林保护习惯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
二、“杀猪封山”习惯的历史考察
2005年5月29日我们在江西婺源县进行调查,我们意外而惊喜地在清华镇晓起村的一位当地老农民家中发现了一份极为珍贵的民国时期关于“杀猪封山”的契约。真可谓“众里寻她千百度, 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杀猪封山”的森林保护习惯虽然在徽州地区广为流行,且传承至今,但是以契约文本的形式传承下来的却甚为罕见。这也是在传统法制史、法律文化研究中较难涉及的领域,这份契约是对这一传统习惯的一种证明和进一步的阐释。我们为发现记载“杀猪封山”习惯的历史文献而惊喜。下面将此契约全文抄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