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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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土地管理法

新旧土地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GIS;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结构;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GIS技术就业地理信息系统,也被称为地学信息系统,是一种特定空间的信息系统,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对某个局部区域或是整个地球的空间实现地理分布信息的采集、储存、管理和运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理信息系统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行各业,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上运用GIS技术构建信息管理系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解决农村经济建设与耕地之间的矛盾,实现总体的平衡,促进农村土地开发的合理性。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利用GIS技术构建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高效运行,提高其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基于GIS技术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实现空间的合理管理,详实的地理数据为相关管理者作出某些行为和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依据。同时,GIS技术还能实现地理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够为管理者带来更多有用信息。因此,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就以GIS技术为基础,分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2 GIS系统应用的主要目的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是当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它对农村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土地进行开发和复垦,实现田、水、路、林、村等的综合整治,达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目的。而基于GIS技术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农村土地开发复垦的信息化管理,构建信息管理平台,以GIS技术获取的各种地理信息图为基础,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将某地区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涉及到的数据输入到信息系统中,从而实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立项、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评估、实施进度监控、验收以及成效分析等的信息化管理,有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通过这样一个集成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将空间数据库与属性数据库完美结合起来,利用GIS技术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进而实现整理项目的动态监控,保证其正常实施。

3 系统结构设计

3.1 逻辑结构系统功能

本系统的逻辑结构是以年度耕地补充任务为约束条件对整年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进行约束。如图1所示为逻辑结构设计图,年度耕地补充任务约束着一整年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当整理项目验收后,其进入到整理项目库中,并获取相应的项目管理编号。该整理项目获得的耕地资源有效补充因某些建设用地项目减少的耕地资源,从而实现“占补平衡”,最终保证该地区耕地资源的总量不会减少。

图1 系统逻辑结构

3.2 系统主要功能研究

前文已提到过,本系统能实现立项、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评估、实施进度监控、验收以及成效分析等的一体化管理。该系统可以分成系统配置管理、系统公示公告、项目业务处理、档案文本管理、项目库管理、查询统计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模块。从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工作流程来看,可以将系统的主要功能分成几下几点:

审核功能。在窗口接收申报的整理项目资料,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行政职能实现项目的立项、规划、开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种上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要求的送入备选的管理项目库中,将不满足要求的退回。

图形处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中涉及到大量的图像资料,利用GIS技术实现对这些图像的输入、分析、统计、打印等处理。

项目数据管理。在一个整理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基本信息、任务、工程量、投资额、地质情况、验收信息等,系统对这些信息进行入库、浏览、修改以及生成报表的数据管理,满足管理者的某些需求。

查询。在系统中利用检索系统迅速查找到想要的项目信息,既可以进行简单的项目名称、编号、时间等的检索,也可以利用图形进行定位检索或是属性检索。既可以查询到在建项目,也可以查询到以往的所有项目的各方面信息。

数据处理。系统将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处理,实现图表、图形、图像等的转换处理,实现整理项目的空间处理,避免重复立项或是重复建设情况的出现。

项目施工动态监管。系统能实现项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情况的数据监管与实地检查,对于实施中存在问题或是质量严重不达标的项目在信息系统上给予警告。

图片生成。该系统能将GIS技术获取的各种专题地图、统计地图以及相关信息实现现场打印输出,提供项目的各种布局图、规划图、潜力分析图、竣工图等的生成。

数据更新。随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的进行,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状况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信息系统能及时实现信息的更新和修改处理,给相关管理者提供最新信息。

系统接口。根据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可以将系统简单分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报备系统接口、项目审核接口、业务数据接口、下级数据库接口等,通过这些接口实现信息的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

信息与接收。该系统可以在因特网和无线通信网上实现信息的,具有简单的用户界面和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及时接收社会监督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处理和上报。

4 土地开发复垦系统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是本系统的核心,该系统的数据库可以分成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以及相关数据字典的设置。而需要管理的数据就非常多了,如:行政地理数据信息、土地资源利用信息、建设占地信息、耕地资源保护信息、占补是否达到平衡信息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中又可以分成若干个子数据库,如:空间数据库中包含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标记、耕地保护标记、建设占地标记等子数据库。属性属性库包含耕地占补平衡表、开发潜力属性表、整理项目指标分解表、村庄信息表、整理项目台账等子数据库。相关数据字典的设置包含土地质量、权属性质、土地登记、界限类型、整理项目类型、土地使用权类型等。在数据库设计中,先整理资料,将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好,明确其从属于哪一个数据库中,然后加工资料进行数字化管理,然后对数字化的资料进行检查校验,确定无误后就建立拓扑结构,连接属性,然后再次检查一次数据,最后就建成数据库了。

结束语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作为增加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想实现预期目标,协调农村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那么就必须实现高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管理,必须实现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成果提高管理效率,实现整理项目的高效、高质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介绍了信息系统的逻辑结构、功能和数据库设计,实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动态化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供有关人员参考。

参考文献:

[1]周建辉,胡宝清.基于CAD MAP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潜力评价信息系统的研究――以泰安市为例[A].中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新农村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8年:407.

新旧土地管理法范文2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早在2000年4月,局党组就提出了把干部业务培训工作作为土地管理工作基础的基础,并制定实施了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南京市国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南京市国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通过不懈努力,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严格适用的教学管理制度;出版了一本既有部门特色又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材;建立了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一是编写了一本切合实际的培训教材。自99年10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土地管理法》研讨会之后,培训中心积极协调组织局机关各处(室)业务骨干,结合工作实际编写教材章目提纲,先后召开2次研讨会,通过反复试讲,征求学员意见,最后确定全书框架为10章46节。在具体编写过程中,克服时间紧、人手少等困难,努力做好组织协调,加班加点制作印刷制版原件,于2000年6月第一期乡镇土地管员轮训班开办前完成了印制工作,将28万字的讲义发到参训者手中,该讲义不仅填补了南京市土地管理培训教材的空白,而且被学员称为“日常工作的参考书,解难释疑的好助手”。经过第一个周期的轮训检验,根据教学员反馈意见,2000年又组织编写者重新修订讲义,经过增删、调整,六易书稿,最终定稿全书为15章61节41万多字,于2001年12月正式出版。国土资源部李元部长为该书作序,认为这本书“将土地管理的理论、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实践和经验融为一体,既可提高理论水平,又可指导实际工作;既有实用性,又有可读性;既可作为专业知识培训的教材用于课堂教学,又可作为工作中随手翻用的工具书,用于工作参考,还可作为社会上自学自用的宣传读物用于国土管理宣传”。

二是配备了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员队伍。为了保证教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抓住“严把入口、制度管理、激励跟踪”三个环节。在选聘教员时不仅重视高学历,更看重职业道德,把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及丰富的工作经验作为主要标准,通过摸底和多次试讲的筛选,聘请了20名同志作为教员,他们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已获得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学位的6名,平均年龄不到40岁,具有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全等三高一全的特点,其中,地方高校教授3人、讲师1人、市局领导2人、机关处长和业务骨干14人,组成了一支教学专家与本系统内在职干部相结合的教员队伍。在教学中要求教员写出教案,准备详实的案例,提前5分钟进课堂,课后留20分钟答疑。每期轮训班结束时都发放征求意见表,由学员给每个教员投票打分,对优秀教员进行通报表扬,将学员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员。

三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相继建立了考勤签到制度、考试考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规范了教学秩序,从制度上保证学员能真正静下心来学东西。在教学方法上坚持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言相结合、课堂学习与实地观摩相结合。在轮训间隙通过召开学员座谈会,到区县调研等进行培训效果跟踪,听取意见,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参训人员和单位普遍反映培训内容全面、系统、实用,具有参考性、指导性;办班正值新旧土地管理法交替之际,及时解决了基层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培训对象定位准确,从基层训起,从根基抓起,有利于国土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教学管理严格,培训落到实处,收效明显;生活保障有力,学习环境安心,业余生活舒心。

近二年来,南京市国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4期,参训人数973人次;承办培训班33期,参训人数

1650多人次。历时一年,完成了第一个周期的全市乡镇土地

管理干部轮训任务,参训人数292人,参训率100%,到课率98%,考试合格率100%,平均成绩93.5分。通过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南京市国土管理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有力保障了局党组提出的“争先进、做贡献、创一流”工作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李元部长在听取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培训工作汇报后,高兴地说:全国18城市联席会议中有三分之二达到南京的水平,我就很满意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培训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于2001年12月,在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交流了经验。

通过学研结合,增强了依法行政自觉性。培训中坚持把培训学习与工作研讨相结合,培养实用型人才,并注意在实践中锻炼人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注意把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评价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方面。许多同志珍惜培训机会,带着问题去,载着收获归,目前全系统业务学习已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学习研讨气氛越来越浓。第一个周期轮训结束后,围绕“如何开展国土管理所正规化建设”为题展开讨论,各国土管理所来稿踊跃,并有13篇被《地政月报》杂志刊用,这种自发的理论研讨反映了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反映了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六合县雄州国土管理所所长朱长明颇有感触:以前拆除农民多占用的宅基地时往往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拆除,引起农民误解,屡屡上访,影响了国土管理部门形象。通过培训,2000年下半年雄州所查处了两起违法用地案件,从立案到调查取证,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最终农民自行拆除了已盖好的二层楼房,既避免了矛盾激化,又保护了耕地。

新旧土地管理法范文3

关键词:空心村 生成原因 危害 整治对策

一、空心村的基本概念与测量

(一)空心村的基本概念与生成背景

空心村是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和二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下,随着城镇化进程,所形成的特有的村庄物态表现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村户籍人口被严格禁止自由流动,造成了我国巨大农村人口基数。为了承载这些人口,也就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农村建设用地。

随着人力资本效率的提升、农业资本要素投入增长、新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农业的劳动生产回报率递增,相应的,既定可耕地规模对劳动力的需求会越来越少。有限的土地资源无法容纳全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继续增加劳动要素投入不仅不会带来产出的增加,反而会产生负的回报率。在农村户籍适龄劳动人口中,超出农业产业需求的那部分就成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据测算,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为1.5亿。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有所松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寻求能带来较高经济回报的第二、三产业的就业机会。在此过程中,我国刚性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落后的村庄规划,制约了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随着农村人口流出规模而进行适度性的调整,大量住宅空废闲置,住宅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而新建住宅逐渐向村庄扩展,从而村庄呈现出“外延内空”的布局结构,因此被称为“空心村”。

空心村的表象是村庄空间结构表现出外部扩展延伸和内部衰败的矛盾性发展,其实质是农业户籍人口在生产中逐步与土地剥离的“非农化”进程,与受到户籍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制约的城镇化进程之间的矛盾。

(二)空心村的测量

学界对于空心村的典型形态做了归纳,包括“同心圆”式、“多核心”式、“混合式”等。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村庄所处地理位置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村庄向空心村演进的过程中,在空间布局上并不表现为典型的分布形态,而是会呈现出新住宅与空废住宅交错建设,现用宅基地与闲置宅基地散混分布的不规则状态。

空心村的空间形态和空心形式可能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特征都表现为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和空废住宅。因此,在政策实践中,各地一般用空房率或者空心率作为衡量村庄是否已经空心化的指标。所谓空房率是指,村庄空置住房数与村庄实有住房数之比,浙江等地以空房率大于30%的村庄为空心村。所谓空心率是指村庄中废弃宅基地面积与村庄规划宅基地总面积之比,河南等地划定空心率10%以上的村庄为空心村。

二、空心村的生成原因

(一)外生动力:不完全的城镇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持续的流入城镇。城镇化不仅是一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城镇聚集的过程。农村户籍劳动者虽然可以进城从事各类非农产业的工作,但受二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制约,他们还不能和当地居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购车置业方面都受到了诸多区别对待。

由于在城镇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归属感,导致了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无法将自己完全等同于城里人,而是产生了显著的“两栖”心态,认为城镇只是工作地,农村才是自己真正的家乡,农村的土地和住房则是自己维持与家乡“脐带”关系的物质基础。因此农村居民即使进城务工,也不会放弃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只会让住房阶段性闲置,导致了农村出现大量空置、失缮的房屋。不仅如此,劳动力的转移反而刺激了新的住房建设需求,在农村居民通过进城改善经济实力之后,他们会选择翻新农村住宅,作为自己养老安身之地。因为不完全城镇化产生的农村住宅扩张、空置的行为是导致空心村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制度推力:不完善的村庄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对村庄发展缺乏系统、可持续的管理。旧有的村庄聚落宅基地没有统一的规划,住宅建设布局无序,村庄内道路狭窄,缺乏公共排水和卫生设备,房屋间邻里间隔小,房屋本身面积狭小,通风和采光条件差。当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之后,必然会对居住环境和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旧村的宅基地面积小,不足以支持建设更加宽敞的住宅,那么就会产生废弃旧有宅基地和住宅,另建新居的需求。

现行不完善的土地管理法规也是诱发空心村产生的主要诱因之一。我国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虽然屡次修订,但是对违法的处理规定一直比较模糊,仅明确了主管机关“有权制止”各类违法占地行为。但对于执法权力范围和可施用执法手段,都没有规定。再加上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力量薄弱,日常工作不到位,很难对违法、违规占地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

(三)经济拉力:农业生产的低回报率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农村居民作为理性经济人,会追求可以获得正收益的行为选择,只有当收益高于成本的时候,才会形成行为的动机。就翻新住宅这一行为而言,农村居民可以有多重行为选择,既可以选择拆除旧有住宅,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也可以选择在自有、多占、租用的其他宅基地上新建。无论做出哪种选择,他们都可以获得居住条件的改善,收益为均质的,区别在于成本的差异。在拆旧建新选择下,需要付出的成本是房屋拆除、新旧土地平整、新宅建设的成本。在建新不拆旧的选择下,需要付出的成本是新宅基地平整、新宅建设成本和旧有宅基地非农化的长期机会成本。

在成本构成中,平整、拆除、新建等一次性成本相对固定,土地丧失耕作功能产生的长期收入损失才是影响农村居民行为的主要变量。由于土地集约化程度不足、农业新技术应用程度不高等原因,我国的农业生产受到自然因素和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边际回报率很低,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或者不讲富余宅基地还耕的机会成本。也会对农村居民扩建房屋、违法违规占地的偏好产生正向激励。

(四)文化压力:中国传统文化厅堂天下的观念

中国的传统文化有显著的“家国同构”特征,家庭在组织方式和构成结构强调家长制和威权。受此影响,在传统的汉族民居中,都建有大的厅堂,来体现家长的权力和家族的财富资格,这就是所谓“厅堂天下”。

虽然封建小农经济和传统社会组织方式已经解体,但是由此衍生出的文化理念和行为偏好仍然会持续的对人们生活选择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农村居民在有钱之后会产生扩展住房面积、扩大住房规格的需求。他们认为,房屋和土地是子孙基业,传家百代,不能轻易放弃。住房面积越大越表征着家庭的繁盛和兴旺,所谓“多宅多福”,“宅大进财,路宽出官”。

三、空心村的危害

(一)浪费土地资源,加剧国土资源供需矛盾

目前我国以7%的可耕地资源养活了22%的人口,土地资源紧张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基本国情,为此我国确定了“十分珍惜合理的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可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了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各类非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空心村内却存在着大量的空废宅基地,这些土地既没有返耕用于农业生产,也没有被作为建筑用地居住使用,还占用了大量的用地指标,限制了各地方农用地转用规模,是土地资源极大的闲置和浪费,进一步加剧了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

同时,空心村落整体布局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农村居民在盲目增建、扩建房屋的过程中,将原本比较整齐的土地切割的“碎片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只有合理规划利用才会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如果土地地块过小、形状不整齐的话,即不适宜居住,也不方便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浪费了土地的容积潜能,降低了综合利用效率。

(二)危害村庄整体居住环境

由于各类自行扩建、翻新房屋缺乏统一的规划,新住宅分布散乱,住宅间空间距离不合理,原有的水、电、路、管网等公用基础设施网络已经不敷使用。在很多地方,农村居民住宅虽然宽敞明亮,但是村内没有进行基本的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也没有排水设施的设计,导致晴天沙尘扬灰,雨雪天道路泥泞。

空心村中原有的空废住宅长期无人居住,也没有必要的修缮和维护,公共卫生“脏、乱、差”的现象非常突出,并且蕴含了较多的社会治安和消防隐患,进一步恶化村庄的整体人居环境。

(三)闲置宅基地权益责任不清

空心村中空闲宅基地的来源情况复杂,其中一部分是因为遗产继承等原因而产生的“一户多宅”。随着农村大家庭的逐渐解体,新组建的小家庭都从村集体取得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的“批新撂旧”原则,祖遗宅基地的所有权应收归集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宅基地上的祖遗宅和其他附属物往往以遗产的形式被继承,在住宅本身没有自然灭失之前,除非所有人自拆或者村集体,否则很难完成土地的回收操作。一些基层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农村宗族意识过强,不仅不愿意进行土地的确权与回收,甚至本身就是“一户多宅”的受益者。

伴随着用地指标的日趋紧张,宅基地征用的实际补偿水平逐年提高,对于还没有被征用的废弃宅基地,其潜在价值也随之升值。而废弃的祖遗宅基地在法律上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在事实上由多个小家庭共同占有,权益边界模糊。当重新划拨宅基地或者以货币方式补偿宅基地征用的时候,这些闲置宅基地容易引发村庄内部的矛盾纠纷。

四、完善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制定村庄发展规划,控制村庄扩展

村庄外延盲目、无序的蔓延是空心村的重要特征表现之一,在空心村整治过程中,必须要求各个整治村庄根据本村的基本情况,建立长期、科学、合理的村级发展规划。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对于村庄内的空闲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规定非农用地边界,从而有效控制住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保护基本农田用地。为空心村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有序推进,提供扎实可靠的规划基础。

为了保证规划质量,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应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派出专业人员指导,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编制。规划方案需要经过完备的法律程序,需经村民基层民主程序认可后上报,由县级国土、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批生效,以形成有力的法律约束力。

(二)加强村庄内部整治,挖掘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空心村整治不仅是对空置宅基地和空废住宅“插空填实”,而且要治理完善村庄内部的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一般空心村都存在住户院落狭小,街道狭窄且没有硬化,缺乏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文体等方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不足,应以空心村整治工作为契机,提升村庄建设整体性,居住环境适宜性和建筑用地利用的科学性,根本上解决旧村人居环境不佳的问题。

要科学设计道路、水电、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网络,提升村庄整体人居环境。要在收回各家各户闲置宅基地的同时,将部分空闲土地重新规划为村庄公共建设用地,用于修建幼儿园、老年活动室、文体活动室、体育健身场、公共卫生间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村庄的宜居水平。对于有财力的村庄,可以重新规划村内的宅基建设,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标准的原则建设多层高农民公寓,这样既改善了村民的居住环境,同时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化程度。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控制违法违规占地

为了保证整治一村,巩固一村,防止整治后的村庄再次空心化。在空心村整治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回收政策,村民在申请新宅基地的时候,必须先拆除老宅,交回旧宅基地,并对新宅基地的面积、所占地块等进行审核,通过源头管控,杜绝空心村问题再发生的可能。

为了确保村庄规划被认真执行,应明确乡镇土地管理所作为村庄规划的主管机关,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土地利用方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对于整治后继续多占宅基地的村民,对多占面积征收高额累进制的超占面积使用费,以经济动机约束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经法律程序依法拆除,严格控制村庄建筑用地的扩张规模,保护农用地资源红线不受侵蚀。

参考文献:

[1]陈铭,李丽. 空心村形成原因及其整治对策分析[J]. 山西建筑,2009,35(12):9—13

[2]陈乔柏. 中国乡村的“空心村”现象原因分析[J]. 古今农业,2012,(2):8—14

[3]车亮亮,韩雪. 空心村生态旅游整治模式研究[J]. 安徽农业科学,2012,40(12):53—55

[4]曹清瑛,斯震,徐慧慧. 空心村现象整治规划的思考[J]. 现代园艺,2011,(11):7—9

新旧土地管理法范文4

关键字: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施;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国标”)作出修订[1]。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颁布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与实施,对未来城市规划工作带来的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空间覆盖更为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更清楚;侧重点由“城市”转变强调“城乡”,用地分类与标准更加贴近城市发展和状况,但对习惯了旧标准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如何了解新国标的变化,在工作中运用新国标并掌握新国标的计算口径,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那么新国标和旧国标相比,有哪些变化,为什么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呢?

一、修编的背景

众所周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考虑到自90年代至今,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旧国标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甚至有的分类长时间都无法使用等问题,因此旧国标调整势在必行。

二、新国标发生的变化

1、不仅关注城市用地,更主要包含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地综合利用更趋合理。

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必然伴随着村庄建设用地或镇建设用地减少,通盘考虑统筹发展城乡用地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旧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而新国标的全覆盖可以有效的控制总体土地存量,保证市(县)域范围内每一块用地都有自己的用地性质,并且在规划过程中出现一次,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使市(县)域范围内部土地调整比例充分协调稳定。

加强了与相关规范、法规的衔接

新国标中最大的特点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它加强与现有多种分类规范的协调。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协调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

(2)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3)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4)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5)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新国标的用地分类是以旧国标为基础,不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且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但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同时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新国标明确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由旧国标中的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调整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例如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其中,将旧国标“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等。新国标对所有的用地性质都给予灵活而又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定性。

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调整

用地指标控制是论证规划是否合理的最基本元素。新国标中最显著的特点是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新国标的主要区别是进一步体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各城市的人口、性质和特色,具体条件具体分析,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规划用地指标。实行双因子控制,既减少规划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较现状增加过多而带来城市摊子铺的过大,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等弊病,有利于城市紧凑发展,又可避免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较现状减少过多而带来城市用地发展过紧、缺乏余地的情况。

三、结语

新国标从编制--修订--出台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是现阶段城市发展过程最能体现全面、权威的用地分类标准。它展示和反映出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这需要我们规划工作者要尽快掌握新国标的内容,并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充分运用。通过新旧国标的变化,也给我们规划工作者带来了新的启示,城市的发展永远是变化的,没有最好的、永远不变的规划,只有适应城市发展的规划。

参考文献:

[1]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2012.2

新旧土地管理法范文5

1987年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放开,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对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利用税收杠杆这个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规范非常必要。首先,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其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再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最后,开征土地增值税,是扩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度的需要。

设置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进行调节,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的合理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像的具体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必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际上,由于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可截然分开,因此,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增值额计算,把房产增值额也纳了进来。

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计算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价格。它是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旧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折旧因素。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新旧土地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 代际配置;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

中图分类号 F30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3-0028-07

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由于其数量的有限性使得该类资源配置在代际间(时间)的效率显得更加重要。农地非农化是指农地资源被用于非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过程,由于被开发利用后的农地恢复为农地在技术和成本上的巨大代价,使得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农地非农化具有非再生资源利用的特征。在我国,农地非农化多是开发占用稀缺的耕地资源,虽然为了经济发展需要农地非农化,但只有符合社会最优利用才能实现资源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已有一些研究关注了由于市场配置方式的不健全和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导致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1,2],但是很少有研究关注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上的效率损失。姑且不讨论资源利用的公平性问题,仅从效率看,如果不注重时间上的配置效率,必然造成资源的过度耗竭。虽然农地非农化社会效益最优不仅仅只包含代际效率最大化,但为了合理回避问题的复杂带来解释上的困难,本文将目光集中在农地非农化是否符合代际配置效率上。同时,检验过去和现在之间的代际配置效率不仅有利于避免无法准确预测未来收益的局限,同样也可以达到对未来农地非农化配置提供重要参考的目的。

1 研究方法及模型

理论上对资源的代际配置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了,无论是何种版本的资源经济学教科书上都给出了资源代际配置最优原理[3~5],即,只要满足资源利用在代际间的边际收益现值相等,就保证了资源代际配置的最优。国外对该方面的研究多是对未来资源利用收益和贴现率进行假设,通过保证资源利用总收益最大化,来得到各期配置的最优数量[6,7],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主观估计误差的问题。国内该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多停留在理论阶段,论述的是代际配置效率的重要性[8],以及确定合理的资源利用贴现率重要性[9]等。

本文在代际配置理论模型的基础上,运用常规投入的CD生产函数来测算城市建设用地的边际收益以及农用地的边际净收益。因为直接的城市建设用地收益和农业用地收益不容易直接得到,这里从土地利用对经济增长边际贡献角度来衡量土地的边际收益,虽然所计算出来的结果不能直接代表各类土地边际收益,但从比较各时期农地非农化边际收益的角度看,此时的结果可以达到比较代际配置农地非农化净收益的目的。采取的CD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如 此时,NRAMi可以理解为利用农用地部门产业的收益,实际上就是第一产业的产值,NRUi可以理解为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部门各产业的收益,实际上就是第二、三产业的产值。K为资本投入,L为劳动力投入,Land为土地资源的投入,下标Ui是指i期非农产业部门,下标AMi是指i期农业部门。将(1)、(2)式各系数估计出来,可以进一步求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边际收益,再结合农用地非市场价值,根据式(3)就可以计算出各期的农地非农化的边际净收益。

式中,MRi表示的是第i期农地非农化的边际净收益,TRi表示的第i期农地非农化的总收益,NRUi表示的是第i期城市建设用地的收益,NRAMi表示的是第i期农用地的收益,RANMi表示的是第i 期农地的非市场价值。LandUi表示的是第i期城市建设用地的数量,LandAMi表示的是第i期农用地的数量。

在上述计算结果及样本值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计算效率损失造成的农地损失数量。首先需要估计农地非农化数量与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农地非农化边际效益的关系,假设农地非农化的供需曲线可以分别表示为(4)、(5)两式:

之所以假设供求曲线为上述形式,是为了使需求弹性为常数-b和供给弹性为常数d。这样将有利于对供需曲线进行模拟。实际上,中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阶段[10],如果所考察的时期不是很长,且这段时期内经济增长对土地要素的需求没有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则所假设的供需弹性为一个常数是可以被接受的。然后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的厂商定价公式,

式中,LANDcovi表示i期农地非农化数量,MR表示边际收益,下标意义与上同。

估计出C1、C2、C3、C4后,令不同时期农地非农化边际净效益相等,可以得到符合代际配置效率的农地非农化数量比,然后结合各段时期实际的农地非农化数量,就可以计算各时期农地非农化的代际配置过度损失数量。

2 农地边际非市场价值的衡量

农地资源除了满足农业生产的基本需求外,还具有许多无法在市场体系中体现的非市场价值。比如,调节大气、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甚至提供观赏、娱乐等舒适性的价值。本文引用表1中Costanza(1997)[11]对农地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研究的部分成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现阶段农地非农化所产生的生态效益边际成本进行衡量。首先,统计不同省份在不同年份中各类农地资源的面积,包括林地面积(需要按照各省份所处的气候带对各地的林地资源属于何种气候带进行细分)、草地面积、水面面积、农用面积(耕地和园地之和)。然后,将不同类型的农地资源的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生态价值再除以总的农地资源面积(即按照各种类型农地资源面积进行加权平均),得到该年该省份农地资源单位面积的生态价值。此时,生态价值是1994年的美元价,通过1994年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再根据各年消费者价格指数换算成不同年份当年的价格,这样消除了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最后再统一换成2003年价,使得各年的价格成为可比价格(见下页表2)。

表2中的生态效益数值是农地资源的平均效益,理论上是不同于边际效益的,但由于农地资源生态效益是一种非市场价值,按照其衡量方法所获得的总量与农地资源数量之间是一次的关系,即,总量等于单位价值乘以数量。总量的导数(边际效益)为农地资源的单位价值(常数),所以此时的平均效益等于边际效益。从直观上也可以理解:非农化单位面积的农地资源,所损失的生态效益等于单位面积农地资源提供的生态效益。

3 模型的估计和结果

3.1 数据说明

模型估计中所使用的土地数据为满足统一口径,来自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国土资源部编写的《全国土地管理统计资料》(1989-1995)、《中国土地年鉴》(1994-1997)、《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1999-2003),其它数据均来自对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4)。

为了获得可比较的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的数据,各项指标都是选择能够获得第一产业和其它产业对应数值的指标:农业部门总收益NRAMi为GDP中第一产业的数值,非农部门总收益NRUi为GDP其它部门的数值;资本投入K分别为新增基本建设投资、新增更新改造投资和城镇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之和,因为这几项投资都可以获得第一产业和其它产业的数值[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方面,在本文中所用的数据没有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在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中只包含了城镇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因此是低估了两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的数额,但由于模型的目的是求土地投入的边际收益,因此对结果不产生影响,因为固定资产的误差可以包含在常数项中被衡量。];劳动力投入L为从业人员;农业部门土地资源投入LandAMi为农用地(包括林地、草地、耕地、园地和水面)的面积,2002年1月1日,新土地分类标准公布。新旧分类体系对本文数据影响主要是农用地中水域面积的数据。新的分类标准将原水域“一分为三”,其中的沟渠改为农田水利用地,从坑塘水面中分离出一个水产养殖水面,以适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相应调整其含义,归入“其它农用地”;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组成“水利建设用地”;其余水域都归入未利用地的“其它土地”。由于现有的统计资料中没有详细的水域面积数据,所以无法把2002年以前的水域面积调整为新的土地分类标准,同样无法把2002和2003年的水域调整为旧的土地分类标准,所以本文没有对这部分数据进行调整。其结果是2002、2003年的农用地数据相对于其他年份的数据被缩小了,而建设用地面积被扩大了,但考虑到水域面积本身相对很小,其分解后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各自总量的影响较小,因而对本文的计算结果影响较小。非农部门土地资源投入LandUi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在计算农地非农化损失时需要用到农地非农化的实际数量,本文用为当年实际耕地被建设用地占用数量代替农地非农化数量。因为农地不仅包括耕地,还包括林地、草地、水面等,所以这个数值低估了农地非农化的数量,但鉴于资料的可获得性和可用性,而且耕地被建设用地占用是每年农地非农化中比例最大的部分,所以选择这个指标还是可以接受的。在资料中还可以获得每年建设用地新增面积,如果用这个指标将大大高估农地非农化数量,因为建设用地增加还可能来源于未利用地的开发复垦等,为了不高估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的过度性损失,这里只选用耕地被建设用地占用面积,所以最终计算出来的代际配置过度性损失将被低估,但低估相对于高估将更有利于看清现阶段我国农地资源被过度非农化的形势。模型中各项价值数据都被换算为2003年的不变价格,避免了主观判断贴现率的误差。

全国大陆30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省,重庆市的数据因为不全也没有被计入)1989-2003年共计15年的面板数据将被用来对模型进行估计。

3.2 模型的估计

首先,为了进行代际间的比较,本文将研究区间分为1989-1996年和1997-2003年。选择1989-2003年这个总区间是因为数据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土地数据的可获得性。将该区间分为1989-1996年和1997-2003年两个子区间是因为1996年后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农地资源保护的政策,标致对农地资源进入强保护时期,同时,1996年是我国九五规划的第1年,所以通过这个评价可以评价当时土地政策制定和实施对土地利用调控的效果,同时也对以后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提供重要的参考。

其次,因为各省市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农地非农化相关政策倾斜程度也不同,为了得到满意的回归结果,把30个省份按照东、中和西部划分后进行回归计算。划分的依据是国家的官方划分标准①[① 注:官方的划分标准,源于七五计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撰写的《中国跨世纪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国家统计局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也是按照这个标准划分。]: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中部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根据模型的设定,对方程(1)、(2)进行估计,然后计算出两部门的边际收益。估计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同时在估计式中运用一阶自相关校正AR(1)。在估计方程(1)时对AR(1)和LandAMi按照横截面省份进行加权最小二乘法估计,这是因为考虑农业用地由于气候和地域地不同对农业生产的贡献也不同,为了体现地域差别和获得农地不同的系数,所以对其进行加权修正。在估计方程(2)时只对AR(1)按照横截面省份进行加权最小二乘法估计,建设用地对经济的增长的贡献相对于农业用地更少地受地域和气候的影响,所以没有对其进行省份的加权最小二乘估计。另外,对两个估计式进行White 异方差修正来消除异方差。

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从估计结果看,各项系数都满足1%的显著范围,各统计指标都通过检验。

对式(1)、(2)求解土地投入的偏导数,计算出建设用地边际收益MRUi和农用地边际收益MRAMi,根据式(3),结合表2中农地的非市场价值,则可以求得农地非农化的边际净收益,如表4所示。这里假设三类地区内部各省份具有除常数项外相同系数的生产函数,各省份不同的生产水平通过不同的常数项加以控制。谭荣(2005)[12]的研究显示,中国三类地区耕地非农化地均GDP的基尼系数为0.1~0.3,这说明各类地区内部省份的耕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贡献差异不是非常明显。所以,这里赋予各省份相同的生产函数对求解耕地非农化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收益和成本产生的误差不大,作为下面比较三类地区以及全国的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效率损失的中间计算过程可以接受。

从表4可以看出,1989-1996年阶段的农地非农化边际收益在全国三类地区是普遍小于1997-2003年阶段①[注:模型的估计是对面板数据的估计,其估计结果是全国平均的水平,没有详细考察分省的差别,在精确度上,是范围越大越精确。所以通过模型估计所计算的表4中的结果,全国和三类地区的数据在经济计量上是精确的,各省的数据虽然有各自常数项的控制,但其结果是有误差的。如果要获得比较精确的各省份的结果,需要以省为单位使用各市县的数据进行估计。]。这说明过去的十几年中存在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的效率损失,20世纪90年代初期农地过度非农化了。如果1996年前减少一定的农地非农化的数量,或留给1997年后占用,农地非农化至少是帕累托改善。

根据模型可以进一步计算1989-1996年相对于1997-2003年期间在代际配置效率上过度损失的数量。根据模型,由每年各省份农地非农化边际净收益和每年各省份农地非农化数量,对方程(6)、(7)进行回归估计。估计采用固定效应的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在估计式中运用一阶自相关校正AR(1),并对AR(1)按照横截面省份进行加权最小二乘法估计。估计的结果见表5。

表6可以看出,1989-1996年期间东、中、西部地区效率损失的比例分别占各自实际非农化数量的6.58%、6.84%和7.85%。虽然代际配置的效率损失不高,但要注意这是因为样本区间比较小,而且现阶段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损失不仅仅是代际的配置损失,还存在其他的配置效率损失,对于严峻的农地保护形势,代际配置效率的损失应该引起足够重视。从实际情况看,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开发区热,全国各地无论大小市县都竞相进行开发区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农地,而实际利用率却非常小。1996年后国家开始整治违规的开发区和合并效益差的开发区,尤其是最近几年的力度更高于往年,使得这些低效的农地非农化逐渐得到遏制。

注意,本文的实际应用价值是:1989-1996年相对于1997-2003年存在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的效率损失,说明1996年后农地保护政策有利于农地非农化的代际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计算结果不是提供1996年后可以提高农地非农化速度的证据,因为我们不知道1997-2003年阶段是否是符合代际最优配置,这需要若干年后通过模型再次验证,比如,以1997-2010年为样本研究区间,若发现1997-2003年相对于2004-2010年农地非农化过少了,那时才可以适当提高一定的农地非农化速度,否则应该进一步降低农地非农化速度。所以对于现在来说,即使1997-2003年的代际配置效率相对于1989-1996年提高了,但我们至少应该保持现有农地非农化速度。在这种判断标准下的农地非农化策略,会使得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数量在最优配置数量上下波动,但波动是逐渐向最优数量收敛的。

4 结论与建议

第一,现阶段的农地资源非农转化,其代际配置效率不仅关系到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因为我国的人均农地资源的缺乏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资源代际配置的基本原理出发,建立了资源代际配置宏观决策模型,检验过去一段时间资源利用的代际效率,来指导未来资源的利用。模型指出,通过不断检验和不断纠正,资源可以逐步向符合代际最优的资源利用逼近。

第二,本文进一步运用这个模型,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地非农化的代际配置进行了检验,发现1989-1996年相对于1997-2003年,东、中、西部地区的代际配置效率损失比例分别为各自实际农地非农化数量的6.58%、6.84%和7.85%。因为暂时无法测算1997-2003年是否是符合代际最优配置,所以现阶段的农地非农化至少应该保持现有速度,待若干年后继续检验现阶段的代际配置效率,若发现现阶段农地非农化低于最优数量,那时才可以适当提高非农化速度,否则应该继续降低非农化速度。在这种判断标准下的农地非农化策略,会使得农地非农化代际配置数量在最优配置数量上下波动,但波动是逐渐向最优数量收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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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 of Farmland Conversion and Farmland Resource Loss

TAN Rong QU Futian

(China Center for Land Policy Research,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5,China)

Abstract On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reasonabl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is the efficiency of 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 which is important to the long term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Whether or not can the 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 of farmland resource to be converted into nonagricultural use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meet the requirement,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or even more, due to the austere scarce farmland resource in China.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t 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 in resource economics, this paper builds a model to measure the efficiency of 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 of farmland resource in past years, and points out that with the continuous testing and modifying of the real action, the allocation of farmland resource in the future can continuously approach to the efficient allocation. This paper also employed this model to test the allocation of the farmland resource from 1989 to 2003, and the result showed that if the test sample was divided into the period from 1989 to 1996 and from 1997 to 2003, due to the stricter farmland resource protection policy issued in 1996, the farmland resource loss in the three main regions in China in the phase of 1989 to 1996 is 6.58%, 6.84%, 7.85%, respectively. It reflected that the conversion of farmland resource in 1989 to 1996 is unreasonable. The utilization is a short behavior from long term prospect, which caused an excessive farmland resource loss. So the utilization policy of farmland resource in the near future should control the conversion speed of the farmland to ensure the more optimal utilization of the resource in the fu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