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加快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区都市型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搞活土地使用权。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三)坚持集中、规模、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要立足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指导和引导,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土地流转信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正确使用各类规范合同文本,尽快适应网上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做到程序合法,文本规范,网上信息及时准确。及时调解或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工作目标

紧紧抓住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契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的工作积极性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工作主动性,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连片集中流转,推动整组、整村流转工作;加大力度引进各类资本投入农业,优化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进程。2011年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万亩以上,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2万亩。到2015年,全区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7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6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位居市前列。

四、工作方法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以完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农村工作的基石。通过近几年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不断完善,很多二轮尾欠问题得到解决。但土地承包工作面广量大,工作难度较高,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组界不清,权属不明,承包关系不落实;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收益偏低等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各镇、街道要配强镇(街道)、村二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的摸底调查、登记,信息、政策咨询,运用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做好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土地承包管理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各镇(街道)、村要积极引导农户连片集中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鼓励整组、整村推进土地连片流转,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农业产业基地。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允许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在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的地块内,种植部分承包田。

(三)推进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土地入股”就是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份,按“股份分红”、“土地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等模式,委托流转给具有资金、技术优势明显的合作社或公司经营。合作社或公司将集中的资金和土地统一进行管理和农业开发,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实现土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做农业工人领取工资,又可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实现农民和业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既可参股分红,又可通过入股流转土地的运作,取得一定收益。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有条件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既可通过流转土地的收储,为招商引资准备土地资源;也可通过收储流转土地的规范高效运作,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规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全区统一的规范文本,并尽快运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网上签订流转合同。二是规范完善土地流转行为和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为流转的,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在同承包户(流出方)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后,方可代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报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户与户之间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核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并报村经济合作社备案;以入股方式流转的土地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五)实施产业布局规划,引进各类经营主体。一是按照“依托资源、突出特色、连片开发”的要求,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着重发展一批优势产业园区、农业生态园等特色园区,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投资高效农业,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发展和农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地规划、引进、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关联度大的农业开发项目,及时进行申报,争取上级财政的扶持。

(六)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助和奖励。一是凡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配套补助,整组、整村流转的,区财政再一次性分别增加每亩50元和200元补助。二是三大综合园区内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增加每亩50元补助。上述二大项补助资金25%作为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经费,75%作为村级土地流转工作经费。三是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50元的配套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经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手续)。四是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一定补助。五是各镇镇级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受让主体开展流转土地储备,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储备量大且时间长的给予一定补助。六是对各镇、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前三名的镇和前10名的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评选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奖励。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做好此项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政策能否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区政府调整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规划与建设局、区农经局、区国土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同时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镇、街道要把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放上议事日程,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2

1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土地流转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市、县两级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协调小组。2009年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现场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县农业部门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每年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2 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土地流转

近年来,天水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9年以来,市政府出台了《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流转行为、扶持政策等进一步进行明确和细化。麦积区政府出台了《三新阳片区高效农田和畜禽规模养殖建设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五百亩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照退耕还林标准连续补助3年。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实现土地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经营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3 健全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

天水市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关键,组建机构,健全制度,确定人员,明确职责,初步形成了市、县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重点开展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供求登记、合同签定及鉴证、咨询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截至目前,市级及7个县区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市有65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525个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点,分别占全市乡镇和村数的57.50 %和21.10 %。麦积区于2008年率先成立了全省首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以此为依托建立了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

4 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土地流转

天水市坚持先行试点、树立典型、示范带动、群众自愿的方式推进全市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市上首先在麦积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通过培育经营主体、制定优惠政策、完善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了一大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探索和总结出了以山东威龙集团、沃丰果品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为代表的龙头企业拉动、合作社推动、专业大户带动、股份合作等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并在全市进行推广。2011年全市又以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为重点,选择秦州区为全市土地流转试点县,其他县区确定2~5个乡镇开展了试点工作,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结经验,探索做法。

5 强化管理服务,规范土地流转

天水市不断强化管理与服务,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信息、备案登记、政策咨询、合同管理、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6项工作制度。全面推行了省上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严把土地流转对象核实、合同签订程序、合同内容完备“三关”,形成了流转双方有合同、村有台账、乡有档案、县区有备案登记的“四有”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流转行为和程序。

6 构建调处机制,助推土地流转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3

关键词 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流转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1土地集约利用相关概念

1.1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是指“通过对一定地块单位土地面积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土地的经济功能和负荷能力,以获得单位土地面积上的最大收益。”国土资源部将集约利用的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节约用地;二是集约用地;三是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2土地流转

在推动土地集约利用的过程中,我国提出了“土地流转”的概念。其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三个方面。

2我国土地集约利用的现状

2.1农村土地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003年,国土资源部开始在全国开展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先后在四川、浙江、江苏、湖北、江西、云南等地实施了“金土地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系列重大工程30多个,截止2015年12月,整治农村土地1.34亿亩,其中新增耕地3000多万亩,新增粮食产能达到了200多亿斤。通过土地整治,农村耕地条件不断优化,土地经济效益明显加强。

2.2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2006年以来,中央已经安排了18450多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包括房屋改造、搬迁在内的新农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完成新农村整体改造村庄1200余个,完成房屋改造7000多万户,修建村级公路和田间道路110多万公里,为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奠定了良好的设施基础。通过中心村建设,我国新增耕地1300多万亩,农村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2.3农村土地市场效益不断增强

2001年底,中央下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在政策层面拉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序幕。截止2014年底,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4.5亿亩,占全国总耕地的32.4%。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各类农业生产专业达到了476万户,成立各种农业生产合作在124万个,每年为农民增加收入近千亿元,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800多万人。

3我国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取得一系列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农村耕地资源总量不断减少,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耕地面积减少了12%。二是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集约利用过程中政策体系不健全、地方政策配套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三是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实施《土地流转法》,关于土地流转的定性,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四是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农村土地集约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极容易造成了失地农民二次返贫。

4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对策

4.1科学规划农村用地空间布局

科学合理的安排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用地,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规划,统一的管理,优化用地的空间布局。一方面要构建城乡一体化格局,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推动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缩短农村与城市地域与生活条件差距,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另一方面编制好科学的农村用地规划。要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规划与其他建设规划的衔接,紧密结合地方的用地需求,严格按照土地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好各种土地集约化的政策倾斜,挖掘土地自身潜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

4.2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

积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对于提高农村耕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引导优化服务,制定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和规定,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完善土地流转模式,通过推广土地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流转、入股等多种土地流转模式,满足不同主体的土地需求和利益;再一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土地流转的规模。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的扶持力度,鼓励土地流转的规模化发展。

4.3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既是土地集约利用的根本要求,也是为减轻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压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商品生产率的有效措施。一方面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动农业生产布局的结构性调整,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要创新经营模式,要结合市场的需求,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生产特点,构建符合当地特色的农业经营模式,避免了区域之间的盲目竞争。再一方面要加强技术推广提高土地生产力,按照规模大、效益好、结构强、品种优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总体思路,广泛推行集约、节能低耗的农业技术,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可持续发展。

4.4完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

加快农村土地集约利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是必须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体系。通过专门的政策引导,在城镇化进程中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稳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向市民的有序转变。另一方面要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政府、村集体、农民各出一点的办法,办理医疗、教育、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确保失地农民变社区化居民后能够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再一方面要完善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化制度,针对农村土地集约化情况下失地农民身份转化问题,实施土地和农民进城落户挂钩的制度,推动农民的身份性质与土地集约化同时进行,确保失地农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保障和身份保障。

参考文献

[1] 邵秀秀.泰安市耕地利用效益特征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4(05).

[2] 徐美银.农民认知视角下的农地制度创新[J].调研世界,2007(11).

[3] 戴伟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0.

[4] 谭文兵.浅析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障碍因素与对策[J].广东土地科学,2010(03).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4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农民因外出务工、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因,流转土地经营权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完善,引发的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存在以流转名义乱占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引导,强化监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严格政策,明确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四)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稳定承包关系。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签订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县政府统一换发补发。颁发经营权证书在乡镇办完成“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乡镇申请、县验收的前提下进行。各乡镇办要加快土地“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等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工作。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为供求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县级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平台,配备信息服务设备,配置信息软件,建立流转数据库,供求信息。各乡镇办要切实抓好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档次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流转服务中心,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流转信息。通过开展信息登记、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村级也要设立流转服务点,设立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上报流转信息。

(三)规范流转行为。承包方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双方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四)实行合同管理。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代耕期不足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去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并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县农业部门统一印制。已经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合同规范、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维持原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办各备案一份。各乡镇办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乡镇办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农业部门备案。

(五)妥善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乡镇办农村土地调解庭和县仲裁庭的调解、仲裁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村级也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

(六)完善档案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为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对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流转范围、预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假借流转行为买卖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要予以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5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既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加以引导,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不能强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要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稳定、分权、放活的原则。在稳定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使用权,创新流转机制。

3.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立足于促进土地相对集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运作

(一)规范土地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或其他组织,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而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交换。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1)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有清晰的流转意愿表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②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④流转方式;⑤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⑧违约责任;⑨约定的其他条款。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印制的流转合同书式样,并指导签订。(2)备案或者报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而来的土地再进行流转,还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请鉴证。流转双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流转合同鉴证,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鉴证,并指导其进行修订。(4)申请登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各县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兴建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在安排有关项目时给予倾斜,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在农村承包耕地、林地进行连片规模经营,用于发展设施蔬菜(设施花卉)基地、标准化养殖基地、果业(或农业科技园区)的,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六、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由村文书兼任,负责村内流转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流转纠纷的查处等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县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经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经机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县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县级应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培训聘任仲裁员,支持其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七、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和发展现代农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指导,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指导、协调、培训、纠纷处理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措施,推动工作。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2-0026-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土地流转的日渐增多,关于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研究越来越丰富。早在2004年,余新民、丁家钟就提出了规范土地流转和维护农民权益的建议 [1] 。徐元明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建设中土地规模经营涉及的土地流转以及农村居民点建设中的农民宅基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情况 [2]。马茹萍认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缺失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缺位、政府与农民争利、农民失去了务农收入和农民失去最低人权保障几个方面 [3]。

对于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由于土地流转与土地流转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造成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流转非市场化,土地价格严重扭曲,不能体现土地的价值,同时政府职能越位,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难以实现等共同导致了农民权益受损。对于如何维护农民权益,概括起来有三种思路,第一种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4],第二种认为应该强化法律的作用[5],第三种认为应该减少行政干预采取市场化的手段[6]。

总体来看,学者们总结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类型以及造成损害的原因,还对如何保护农民权益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对于问题的研究主要还是从理论上加以阐释,不能完全反映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全貌。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选取不同区域的样本进行分析,希冀能较全面的反映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二、调查地域与方法

本文的调查数据来源于江苏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南、苏中、苏北农村的调查与比较》,该项目由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完成。2010年7―8月,项目组选择苏州、南通、宿迁进行了调查,三市分属苏南、苏中、苏北,区位条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富裕程度以及群众对于土地的观念的差别都很大,在江苏有比较突出的代表性。这次调查采取偶遇抽样(方便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共500份,实际有效调查问卷为466份,本文研究以这些比较完整的466份的调查问卷为基础。

三、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本次调查针对土地流转前、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后三个时间段设置了十余个问题,较全面反映了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问题。

1.关于土地流转方式。在受调查者中,大部分农户是在集体的劝说下将土地转给种植大户耕种,占总数的40.7%,其次是政府征用土地,占总数的23.7%,在农户之间私下流转的情况也很常见,占总数的21.3%。总体来说,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或种植大户的人不多,分别为6.2%和8%。

2.关于土地流转后的谋生方式。土地流转后大多数农户选择务工,在当地企业上班或外出打工,占59.38%,但是部分农民失地等于失业,靠补偿金生活,占11.46%;再就是为种植大户做帮工的,占11.46%,也有自己创业开厂、进行个体经营的,占9.58%,部分农民的土地并没有完全流转,仍然在种自己家剩余的田地,占5.63%。

3.关于土地流转的决定方式。对于开展土地流转的决策过程,除了5个人没有回答外,近40%的人不清楚,6.9%的为私下流转,16.7%的人表示经过民主决策,22.1%的人说未经民主决策,还有14.3%的人指出是政府要求村集体这么做的。

4.关于流转目的认知。因为青壮年外出工作或求学,老人无力耕种而致使土地无人耕作的比例最高,达32.7%,其次是迫于集体或者政府的政策被迫流转的,占17.9%,再次就是迫于集体压力而不得不流转的,占14.2%,因流转后土地获得的收益比原先自己种地多的,占11.2%,另外,也有10%的人存在从众行为。

5.关于补偿满意度。大多数农户对于补偿还是比较满意的,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共占66.4%,比较不满意的,占21.2%,非常不满意的,占8.4%,还有4%的人没有评价。

6.关于土地定价。对于土地流转的定价方式,34.4%的农户表示是由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30.3%的被调查者表示由集体定价,集体流转,10.8%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政府定价,而由集体流转。但是也有相当大比例的人不知道土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操作是如何进行的,占总数的23.6%。

7.关于土地流转后收入。关于土地流转后农户收入的变化,大部分农户表示收入差不多,没有太大的波动,占43.8%,增多和明显增多的占37.6%,收入稍微减少的占15.5%,大幅度减少的为3.1%。总的说来,收入增多和没有大波动的占81.4%,总体情况较好。

8.关于补偿金发放。关于补偿金的发放问题,绝大多数是能按时发放的,占77.8%,加上稍微拖延的,达95.2%,经常拖延不能忍受的只是部分现象,占4.8%,只是部分地区的问题。

9.关于土地政策的了解程度。调查农户关于土地政策的了解程度,68.2%的农户表示自己平时不太关注这类信息,集体怎么说就怎么做,27.3%的农户表示自己有所了解,多是通过媒体获知,由集体宣传得到信息的只占3.9%,而特别关注此类信息的人比例非常小,不到0.1%。

10.关于纠纷处理方法。关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方法,66.8%的农户选择通过村委会解决,其次是通过合同进行协商,占13.7%,通过上访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都只占6.5%,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有4.1%,其余的选项人数较少,不足0.1%。

11.关于合同制定。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签订的合同起草问题,24.3%的农户参与了起草,但大部分农户未参加起草,占59%,完全不知情的也有16.6%。

四、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农民缺位现象突出。农民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流转权。然而,由于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多,难以正确评估土地预期价值,导致在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政府和村委会推动。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的程序、流入方等都由政府和村委会选择与决定,农民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无法主导土地流转过程,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导致农民自身的参与性和积极性都不高,合法权益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

2.配套政策不完善。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收入波动较小,大部分农民能够获得与流转之前相当或者更多的收入,这与一些研究中得出的土地流转导致农民收入降低的结论并不完全吻合。其原因不难解释,主要是由于农民的主要收入不再依靠土地取得,土地在农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下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农民对土地失去眷恋,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在现有城乡差距依然很大的状况下,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倘若不能融入城市,就只能回到农村,如果此时土地已经流转出去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能完全跟上,就有可能激化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民对于流转合同的参与度低,大部分农民们有参与合同的制定,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合同完全不知情。而且,很多农民对合同的认知仅停留在“别人让签就签了”上,不能认识到合同对于双方的约束性作用,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难度很大。

五、对策与建议

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土地更多地作为农民福利的主要的保障,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农民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也就失去了保障。要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流转,必须解决土地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2.建立实质性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为提高土地流转运作效率、保护农民利益,应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机构履行土地流转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政策,指导、监督土地流转行为,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土地流转过程,尤其是要重视土地流转中合同签订情况,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能合法进行。

3.发展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流转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运作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评估、谈判、签约、登记等多个环节,要求具有专业知识的中间人去规范操作,农民一般缺乏专业知识,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不能正确估价土地,造成流转价格偏低等现象出现。因此要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咨询、预测、资产评估、土地托管等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并完善相关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高效、公开、公平、快速流转,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保护农民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余新民,丁家钟.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J].江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2]徐元明.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创新――江苏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J].现代经济探讨,2008,(1).

[3]马茹萍,孙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农业经济,2009,(4).

[4]李钢.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J].财经科学,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