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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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性质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1

 2013年州农委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农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州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州法行领[2013]1号),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律七进”依法治州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认真做好全州农业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现将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3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我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为突破口,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手段,从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入手,认真做好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备案登记、农药市场监管、植物检疫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

自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以来,州农委就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普法工作具体负责机构及人员职责,每年都结合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2013年由于领导分工变动和人员调整,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加大宣传、积极开展普法活动

根据州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州法治【2013】1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和《***州农委“深化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治州”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州农通[2013]50号),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12316” 三农服务热线、“三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依法行政宣传周” “3.15”、“6.26国际禁毒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化肥简易识别、杂交水稻种子简易识别、失效农药简易识别、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假劣农资鉴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等质量安全知识。重点加强对《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全州累计发放法律法规资料、购种须知、农药安全使用要点、“明白纸”、“一封信”等宣传资料10.765万份,举办现场咨询培训47场次,现场咨询2.84万人次,悬挂大小标语109幅。展销农资产品2000余公斤,销毁假冒伪劣农资1115.1公斤。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了领导干部和职工普遍学法,执法人员强化学法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中心学习组与各执法部门层层学,个人自学、法律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6月27日请州党校邓连引老师到委里对全体党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党课讲座。2013年11月8日组织全委干部职工进行学法用法考试,全委114人参考,考试成绩都在90分以上。2013年12月组织全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执法证的同志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

(三)狠抓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合农资打假和市场监管要求,坚持常年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共组织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农药市场交叉检查、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督促检查等行动。一是加大肥料市场监管,加强重点农时抽检。为保障我州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组织了全州八县市在重点农时开展肥料市场抽检工作,重点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为检查对象。共计春季抽样36个,送检31个,代表基数136.86吨,合格产品20个,合格率为64.5%,不合格产品11个;秋季抽样17个,送检15个,代表基数25.85吨,合格样品9个,合格率为60%,不合格样品6个。二是加大种子市场管理,确保生产用种安全。采用种子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制度,在种子销售两个关键季节,组织开展备案销售工作,共发放备案登记证1793个,杂交玉米及杂交水稻备案品种各100余个,杂交玉米备种数量1398吨,杂交水稻备种数量941吨。出动种子市场检查车辆1553车(次)、出动市场检查人员2331人(次),查获未审先推品种案件11个,销售假劣种子案件1个,未备案销售种子案件2起,立案查处违法种子案件14个,涉案种子数量328公斤,处罚金额5.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确保流通环节安全。为整顿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禁用农药违法使用、替代农药滥用,强化了农药源头监管、物流环节监管、经营环节监管等管理,开展了农药专项整治及假劣物资专项治理,将辖区内的609家经营门店100%纳入日常监管;对34家物流配送门店进行宣传和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到各物流中心进行明察暗访,形成打击假劣农药的高压态势;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经营知识培训,参训人数达856人(次),要求农药经营备案,并签订不生产、经营违禁和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承诺书,督促经营单位全部建立进销台帐,做到进货有来源,售货有去处,经营门店基本能按要求实行分类经营及仓储管理;推行“黑名单”跟踪监管制度,对售假的经营单位(人)实行“黑名单”通报淘汰制度,有效遏制违法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四是加强检验检测,把好质量安全关。对各县市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和茶叶等农产品进行例行抽样检测,截止11月30日,全州各县市抽取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9103个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速测,合格9068个,农残超标35个,超标率0.38%,合格率99.62%,完成目标任务数9600个样的114.55%;完成蔬菜229个样的定量抽检工作,其中生产环节58个(蔬菜50个,水果2个,茶叶6个),合格率100%;市场环节171个(蔬菜133个、水果22个、食用菌16个),合格率100%。未检出违禁农药。全州2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点(含重点产业区12个)完成农产品检测5170个样,合格5101个,不合格69个,合格率98.67%,完成任务数(6000个样)的86.17%,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平台。全力配合省农委对我州农产品交叉抽检工作,受省农委委派,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我州进行了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在我州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抽取了140个检测样品(其中:蔬菜100个、水果20个、食用菌20个),经检测,合格率100%。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农业执法支队除平时开展日常监管外,还组织种子、植保、土肥等部门对全州农资市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有力地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截止到11月底,全州共出动执法人员5205人次,检查市场2060场次,检查经营门市7225个次,检查企业172个次,受理举报2件,立案查处案件57起,结案41起,移交案件18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份。没收违法所得2437.6元,罚款86534.6元。查获违规种子341公斤,农药316.2公斤,肥料107.875吨。六是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力量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超市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了重要节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9-10月组织执法、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了全州八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文档、记录和资料进行查阅,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检查,查阅生产档案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实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取样;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项目集中精力开展检查,深入到生产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督促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签订在生产过程中不购买、不使用有毒有害违禁、假劣农业投入品承诺书,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与学校营养午餐对接的农产品配送中心进行重点监管,要求配送学校的农产品全部出具农药残留速测报告,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供货协议,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不销售变质、发霉农产品。七是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开展对市场上标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有效的产品证书,是否存在转让、买卖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期使用标志等不规范用标行为;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证“三品”产品的质量。

(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24号)文件要求,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共清理了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制发文件1025份文件,清理出2011年12月28日制定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州第一批拟停止推广的部分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的公示》1份,并根据文件精神上报。2013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认真做好农业系统案卷评查工作。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许可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和《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的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对州农委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共抽查行政许可案件55件;对全州8县市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61件,评选结果为:90以上案卷12件,85-90分16件,80-85分10件,80分以下23件。2013年比2012年优秀卷宗比例提高了4个百分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立案并查处办结案件比2012年增加了19件。通过案件评查,全州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

三是认真开展执法人员考核评议。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要求,州农委组织开展了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严格按照《***州农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要求执法人员对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评,所属科室、法规科和委领导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全委持有执法证人员46人,有45人参加评议,通过评议共有10人评为优秀,35 人评为合格。其中因1人停薪留职出去领办乡镇企业,未参与评议。

四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并下发了《***州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维稳工作的通知》(州农通知[2013]7号),《***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群众来访领导接访工作方案》(州农通[2013]15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重点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在全州农业系统内未出现各类上访事件,实现了“六个零”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法制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行政执法装备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2014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二)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2、加强对新进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2014年举办农业系统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及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2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产生;本质

Abstract:In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represent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form in agricultural sector which is dominated by market economy. As for the emergence and nature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neoclassical economics,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compete for giving a theoretic explanation. Based on a systemic review on theoretical stud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this paper aims at understanding the institutional essence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emergence;nature

一、农业合作社的产生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大学等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它的出现是与从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相伴随的。对于农业合作社为什么会出现,有两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一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共同利益的性质;二是促使农业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因素。

(一)新古典主义的说明

对于农业合作社的产生,新古典经济学从生产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解释。生产成本是指与生产、运输、管理、销售以及其他的支持活动有关的各种支出。从劳动分工的角度来看,生产规模的扩大(通过分工协作)可以带来效率的提高。基于此,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纵向协调,进而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和规模经济效益。农民之间的纵向协调之所以能够带来巨大好处,原因在于它有利于农民实现规模生产、获得技术、增加融资、降低风险和提高质量。

Helmberger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解释了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在于,现有的企业未能为农民的利益服务[1]。因此,合作社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投入品购买的交易符合竞争的要求。成员会把从合作社得到的净收益和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当通过合作社能得到较高的经济回报时,生产者将会转向与合作社做交易。一般而言,当市场缺乏或者低效时,农业合作社有存在的必要,这时它们被视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建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市场结构的不完全性(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市场都存在垄断的情况)使得那些具有垄断力量的群体在两个市场上都可以制定不利于农民的价格。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农民组建合作社可以在垄断市场上迫使投资者所有企业提高(营销合作社)或者较低(购买合作社)价格。Nourse强调指出,力量不均衡与生产效率和规模经济有关。因此,他认为农民只有通过建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复力量的平衡[2]。这里,Nourse所坚持的合作社促进市场竞争的角色是清晰的:当能够成功促进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率时,合作社就有存在的必要。

(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交易成本经济学则从交易效率的角度解释了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原因。首先,由于多数农产品具有容易腐烂的特点,畜群、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可转换性较差,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活的有机体以及专业化生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上的资产专用性比较明显。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均等时,这些资产专用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伙伴所利用。一般情况下,那些处于衰退或者成熟的产业,比如奶产品,蔬菜和水果,由于具备资产专用性的上述特征,其交易成本会增加[3],在这些部门农业合作社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合同等其他替代形式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合作社是农民所有的,它们没有理由不履行与成员之间的协议[4]。其次,农业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民具有更少的交易频度(经济规模)和更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加上有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可以减少交易频率,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5]。第三,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多变的天气,变动的市场价格,无法控制的贸易限制等。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农业合作社在协调基本的经济活动方面是比较有效的,例如,购买合作社能够减少商品数量、运输费用和订单等方面的错误[6]。同时,合作社能较好的处理不确定性[7],还在于它有一个灵活的价格机制——初次支付和依据市场行情的惠顾返还,以及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剂补充。第四,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市场上都面临垄断的风险,合作社可以在协调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在推广服务方面有优势,例如,引进新品种,开展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合作社也能很好的降低交易成本。在这方面,合作社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而言要少的多,原因在于农民跟合作社是休戚相关的,合作社的生存依赖于社员的持续惠顾[3]。总而言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它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降低,因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三)博弈论的方法

考虑到很多学者在研究合作社出现的理由时大多把合作社视为已经存在的组织,Sexton认为,研究合作社的出现有必要关注其形成的“过程性”以及背后的动机[8]。他指出,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而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也就是说,人们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联盟结构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利用存在核心(core)解的N人博弈模型,Sexton分析了单个决策者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购买/采购合作社(purchasing cooperative)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8]。该博弈模型的结果透析了合作社的均衡产出、稳定性、决策、融资方法以及成员政策选择。最后的结论是,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二、农业合作社的本质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主张

1. 纵向一体化里的合作社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个流派看来,合作社不是一个厂商,而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的一个集合体[9],或者说是一个多厂纵向一体化的商行[10]。这个流派很大程度上否认合作社的企业性质,他们把合作社更多地看作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的一种联合行动。Emelianoff在1942年首次把合作社看作是社员农场的延伸。在他看来,厂商是具有很强的逐利性的,它们所获得的利润要反映企业家的回报;而合作社不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因为它坚持按成本交易,此外,成员控制合作社事务暗含的意思是在合作社里企业家是不存在的。

与其他成员控制的组织的区别是,合作社具有纵向协调功能[8]。在农场操作和加工/销售之间,合作社扮演的是一种纵向协调角色。对农民而言,无论是下游还是上游的投资活动都遵循规模效益原则,对融资能力的要求比较高,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纵向协调,从经济上来看,单个农民的纵向协调也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有效完成纵向协调功能。

这个流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推导价格产出均衡的方式揭示合作社的经济本质。在纵向一体化的方法里,Phillips的分析是最值得注意的。从成员企业处于首位地位的假定出发,他推导出了基于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最大值。通过让成员农场的边际成本与合作社工厂的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合作社(产出)的边际收益方式,每个成员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个均衡产出隐含的假设是:(1)单个农场和合作社工厂的联合利润最大化是存在的,(2)当每个成员实现生产均衡时,联合工厂的最优规模也是可以达到的。对一个营销合作社而言,联合工厂的最优规模出现在长期平均净收益最大化的时点上。事实上,Phillips的分析暗含的假设是,农民采取的是Cournot-Nash行为,而不是价格接受者[11]。

2. 合作社作为一个企业

在新古典经济学第二个流派的文献中,合作社被普遍认为存在中心目标,但是这个目标只存在于合作社层面,而在成员农场层面是不存在的。受西蒙和巴纳德的影响,Helmberger和Hoos把合作社视为企业的一个子类[12]。相应的,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一群经理人员主导的“高级协调者”来完成。这种方法背后隐含的假设是,合作社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把成员的偏好聚集成一个清晰的目标。

像纵向一体化的方法一样,确定合作社目标函数的性质是该方法的首要任务。有两篇原创性的论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首先,Enke声称,成员作为投资者和惠顾者与组织存在双重关系,这意味着两种角色下的收益都应该最大化[13]。因此,根据Enke的观点,均衡(产出)应该在合作社的收益和惠顾者的收益总和最大化的时点上。这就是所谓的“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welfare maximizing solution)[14]。尽管Enke的分析是以消费合作社为基础的,但是可以很容易地应用到购买或者农业投入品合作社。然而,“福利最大化解决方案”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才可行:固定的惠顾额;利润分配不是作为鼓励成员需求的价格折扣,而是作为意外获得的横财[5]。

Helmberger和Hoos的方法对合作社目标函数本质的解释更具有稳定性。首先,作者清楚地界定了几个基本假设:(1)通过合同的形式限制农民必须把全部产出交给合作社;(2)每一个农民都是一个存在U型成本曲线的利润最大化者;(3)农民是价格接受者;(4)合作社在其所在的市场上也是价格接受者;(5)合作社愿意销售成员投售的全部产品;(6)合作社的成员人数是固定的;(7)成员企业接受统一的定价。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作者通过边际分析的方法推导出长期和短期的均衡价格,以及合作社在成员资格开放或受限制条件下的均衡产出。这个目标函数导致营销合作社的目标是最大化成员的初级产品的收益。这种情况发生在投入品的成本最小化和产出的利润最大化都实现的情况下。相对于Enke的均衡而言,Helmberger和Hoos的“零盈余解决方案”(zero surplus solution)更具有稳定性,但不具有帕累托效率,因为只有成员资格封闭的合作社的长期均衡才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以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理论(agency theory)认为,组织就是存在于各群体之间的各种合约,经理、所有者、投资者、工人向组织提供各种投入,相应的从组织获得各种回报[15]。经理(人)在不承担经济风险的条件下如何代表股东(委托人)的利益做决策,是组织能否生存并取得成功的关键。依据理论,委托-关系面临的挑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人对自己的绩效和任务知道的比委托人要多。这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委托人建立信息搜集和监督系统。此外,委托人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激励机制,让人能追逐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理论认为,组织的目的就是节约成本。借鉴理论的观点,Vitaliano重点关注了合作社里界定剩余索取权性质以及人之间决策分配的两类合约[16]。在复杂的企业中,剩余风险分担与管理的分离导致决策过程的精致化:决策经营(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由管理者来执行,而决策控制(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由剩余索取者来掌握[17]。在投资者所有企业,决策控制是通过股票市场来体现的,因为股票市场可以提供评价管理者绩效的信号。由于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市场化,剩余索取权的赎回可作为替代以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敦促管理者以业务增长(最大化)为目标,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威胁管理者职位的方式。对社员而言,其他的方法还包括,与合作社的竞争者签订惠顾合同,通过解散、合并以及兼并等方式中止或者修订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上面提及的这些方法,都是直接控制机制,事实上,社员的多数决策控制都是授权给理事会的。很显然,把理事成员限定为惠顾者可以确保理事会能够代表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Vitaliano总结了合作社剩余索取权的三个显著特点:(1)被限定在惠顾群体;(2)是选择性权利,只有当成员保持对合作社惠顾时才发生;(3)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分离,它们不能市场化,并认为这些特点对合作社的绩效和效率有重要的含意。从Vitaliano和其他学者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合作社的所有权缺乏可交易的二级市场而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1)剩余索取权的决策性质:无论是决策管理功能,还是决策控制功能在合作社都是较差的。(2)剩余索取权的公共性质:合作社由其惠顾者集体所有,社员不愿意分担投资,社员的收益也不跟他们的成本相匹配。(3)剩余索取权的短视性:投资的收益只能通过保持成员身份或使用合作社的方式获得,而不考虑其投入资产的产出生命。(4)剩余索取权的交易性:由于剩余索取权的交易、流动和激励机制的缺乏,惠顾者不能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风险偏好。

(三)以博弈论为基础的解释

早期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倾向于忽视合作社内部不同参与者之间存在利益差别。例如,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文献中,成员资格被看作是同质性的(homogeneous)。然而,农民在生产规模、资本集中度、市场需求和就业模式等方面的发展使得成员资格的异质性(heterogeneous)日益突出。这些变化对早期文献中暗含的假设“成员的偏好是一致的”带来挑战。偏好的差异性不仅存在于成员之间,理事会成员、合作社的雇员的目标很可能也不相同,他们之间也需要行为上的沟通。对这些问题,早期的理论仅仅是提到而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借鉴俱乐部理论和博弈论,部分研究者开始把合作社视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亚群体之间的一种“联盟”(coalition)[18]。

一般而言,博弈论方法分析的是当成员(用博弈论的术语是博弈者)具有部分不同的目标,并且有策略行为时的群体选择问题[19]。特别的,合作博弈需要满足以下假设条件:(1)博弈者的利益是异质性的:成员在利益目标上只有部分是重合的[19];(2)博弈者能够从联合行动中获利[8];(3)博弈者拥有与替代选择相关的信息,这样他们可以与竞争性的购买者签订新的合同[15];(4)博弈者可以交流,并形成捆绑性的承诺,例如合同[15]。

作为一种“联盟”组织,博弈者必须讨价还价,并就联合行动的成本和收益分配达成协议。博弈的核是博弈者在成本收益分配上达到均衡,也就是说,没有更好的替代选择。为此,要满足三个条件:(1)每一个博弈者的所得至少不低于其单独行动所得;(2)在参与者联合行动条件下,全部收益等于可获得的最大收益;(3)没有小群体在按自己的利益行事时可以获得更多[8]。

三、总结和评论

本文对合作社的产生及其本质进行了系统的述评。文献回顾表明,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寻求其存在合理性解释,到对其组织制度进行深入剖析的过程。在研究方法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探讨合作社的价格-产出均衡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理论和契约理论等)和博弈论的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开始采用新的方法分析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及其效率。

合作社大量出现在农业领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作为一种具有目的性的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是与“个人主义”的兴起和从农业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相伴随的。不可否认,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早期人们追求社会公正与公平的热情极大地推动了合作事业的发展。然而,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寻求经济上的目标,简言之,农业合作社的出现是为了在农业市场获得抗衡垄断的力量。对此,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农民参加合作社,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分析了合作社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通过纵向一体化,可以降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影响)。由于认识到成员利益并非是同质性的(从合作社内部资源基础出发),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从形成的过程性及其背后的动机角度讨论了合作社的出现(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的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由此可见,合作社是一个具有多重功能的复杂组织,其出现具有多种原因,现实中究竟哪种因素的作用更突出,除了受基本经济目标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采取联合行动的动机(incentives)时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基础。

与合作社的出现存在多种解释相一致,关于合作社的本质同样存在不同理解。在新古典经济学里存在两个不同的流派:以Emelianoff和 Phillips为代表的第一个流派认为,合作社不是一个厂商,而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的一个集合体,或者说是一个多厂纵向一体化的商行;而以Enke和Helmberger & Hoos为代表的第二个流派则把合作社视为一个独立的厂商:存在核心的目标,合作社的决策主要是由一群经理人员来完成。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替代,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认为,合作社是一种合约集;而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流派则把合作社视为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亚群体之间的“联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多年来关于合作社的本质一直存在争论。这带来的启示是:合作社的认定和功能具有多重性,采用多理论的分析方法是合作社研究的题中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 Helmberger,P. G. Future roles f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66(48):1427-35.

[2] Nourse,E. G. The place of the cooperative in our national economy:American cooperation 1942-1945[A].Washington D.C.:American Institute of Cooperation,1945/1995:33-39.

[3] Staatz,J. M. Cooperatives: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n the behavior of farmers[D].Ph.D. dissertation,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1984.

[4] Royer,J. S. & Bhuyan,S. Forward integration by farmer cooperatives:comparative incentives and impacts[J].Journal of Cooperatives,1995(10):33-48.

[5] Ollila,P. & Nilsson,J. The posi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changing food industry of Europe[A].In Nilsson,J. & .van Dijk,G.. (Eds),Strategies and structures in the agro-food industries. Van Gorcum:Assen,1997:131-150.

[6] Shaffer,J. D. Thinking about farmers' cooperatives,contracts,and economic coordination[A]. In Royer,J. (Eds),Cooperative theory:new approaches[C].ACS Service Report No. 18,USDA,Washington D.C.,1987:61-86.

[7] Fulton,M. The future of Canadi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A property rights approach[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77 (5):1144-1152.

[8] Sexton,R. J. Cooperatives and forces shaping agricultural marketing[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6,68(5):1167-1172.

[9] Emelianoff,I. V. Economic theory of cooperation:Economic structure of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M].Michigan:Edwards Brothers,Inc. 1942,reprinted by the Center for Cooperativ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95.  [10]Phillips,R. Economic nature of the cooperative association[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53(35):74-87.

[11]Sexton,R. J. A perspective on Helmberg and Hoos’ theory of cooperatives[J].Journal of Cooperation,1995(10):92-99.

[12]Helmberger,P. G. & Hoos,S. Cooperative enterprise and organization theory[J].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1962(44):275-90.

[13]Enke,S. Consumer cooperatives and economic efficienc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45,35(1):148-155.

[14]LeVay,C.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theory:a review[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3,34(1):1-44.

[15]Staatz,J. M. Farmer cooperative theory:recent developments[A].USDA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Service,ACS Research Report Number 84,Washington,D.C. 1989.

[16]Vitaliano,P. Cooperative enterprise:an alternative conceptual basis for analyzing a complex institution[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3(65):1078-1083.

[17]Fama,E. F. & Jensen,M. C.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2):301-325.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3

【关键词】农村经济;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建立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从事同类或多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加快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地位,为市场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在资金、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技术组织,可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新型组织,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经济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在很多时候还需要充当中介组织。就是这样的一个新型组织,其建立和运营对农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

1.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正是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对农业是非常重视的。在近些年的国家政策,都重点放在农业。只有农业发展好了,其他产业才能发展地更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努力地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为了促进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现在农村都是实行家发展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提高收入有限,农村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瓶颈。只有建立起新型的农业合作社,才能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

适应了当时的发展形势,使中国的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这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式生产与当今已不完全适应了,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能够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以一家一户的家庭式生产,产量实在有限,难以满足农户提高收入的需要。如果要想使农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规模化经营。农民只有把土地交到农村专业合作社手中,让农村专业合作社来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才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确保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

3.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今的农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将很难发展。农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提高农民的经营水平。然而,农民个体的力量是薄弱,只有把农民联合起来,才能抵抗市场的风险。只有建立新型农业合作社,才能把农民联合起来。通过农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业的经营水平。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组织,就是统一把农产品销售出去,为农民获取更多的利润。农民只负责生产,剩下的经营就由生产合作社来做。农业合作社具有议价的功能。有了农业合作社,面对商家的就是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可以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可以跟商家议价,可以获得农民与商家之间可以接受的价格。这样使农民不用去寻找商家而节省交易费用,农民的收入也能提高。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可以为农产品的销售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农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为农民服务的组织,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避免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农业合作社就可以按市场行情,安排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农民在市场经济才处于有利地位。

4.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科技兴农的需要

当今农业要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科技兴农。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才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也可以说是农业发展的第一要素、基本动力。中国把农业科学技术作为农业的第一生产力、放在发展农业的首位,走技术农业之路、知识农业之路,是正确的科学决策,也是一个永恒的决策。党提出‘科教兴国’基本国策之后,科技兴农已成为发展农业的重要战略,农业科学进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时期,大发展的时期。农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坚持科技兴农的政策。

5.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组织,肯定需要一些有管理经验的人来经营。为了经营好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必须引进一些营销人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来共同经营。因此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可以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社,来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现在,大学生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很多大学生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就业的机会。如果农村普遍推广农村专业合作社,将需要更多的人才到农村去,大学生将有广阔的就业机会。而且,农村有广阔的市场,就业前景相当良好。所以,大学生应该深入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政府也应该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去就业,大学生也转变就业的观念。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解决了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能解决部分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型农业合作社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证农民能提高收入,农民就愿意留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

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对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飞跃发展,必须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党和政府应给予农村重大支持,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普及和完善。

【参考文献】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4

一、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结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

二、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二)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三)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我国目前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呼唤农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单个农户竞争的弱质性要求合适的依托和中介形式把农户组织起来,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信息服务等,为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现代化创造条件。这些都决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势必得到发展和成长。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本应是市场经济中运营的经济主体,发挥其经济方面的功能;政府的职责应是努力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中的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经济组织真正优胜劣汰,而政府不适于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市场行为。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下,经济上的弱者必然被淘汰。经济弱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有经济弱者,商品经济特有的市场机制,加强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分化,使强者与弱者的区分普遍化、特殊化,这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员,本不应该受到政府的优待,在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支配下自生自灭。但是,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就有必要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农业经营者同样的甚或更优惠的待遇。世界各国政府都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各国政府还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量的财力资助。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就是隶属于农业部的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联邦德国对新建的生产者联合组织第一年的补贴投资高达总数的69%。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把个体农业经营者组织起来,积极配合政府贯彻和执行农村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普遍成为政府指导、干预农村经济,稳定社会的工具。

政府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成本。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作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务机构,其官员常常出任美国政府各种顾问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人员皆为政府工作人员,向美国农民提供长期贷款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美国商品信贷公司(CCC)有1/4的粮食与棉花仓储长期协议是合作社签订,并授权合作社执行价格支持计划的。这种授权不仅避免了政府大额的管理成本,也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当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级政府的改革。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让其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这不失是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一个好方向。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克服我国当前农户分散经营,连接我国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全国及全球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增产增收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国情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都要求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加大有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日本和台湾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立法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在中央立法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经济组织,政府要给予其产业政策的倾斜,适当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立项优先等,并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就必然通过组织和引导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来实现。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有,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5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现在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性质的合作社。这一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了速度较快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发展仍然较为迟缓。产生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资金较少,出资方式又比较有限,难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农村问题的一个表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被荒废;小农经营成本高,收益较少,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条件。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够完全适应合作社这一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问题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合作社以其财产所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实际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作社。其债务责任的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做出过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从这一点上类似于无限责任制企业。总体而言,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应该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业。但是,合作社的债务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而对债务责任的规定,由于限定在社员出资额和公积金的范围,从这一点上又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相比较而言,是较低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也是较低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务对象是自己的社员,但是也必然要与非社员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交易。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是对内的非营利性;而在对外的经济交往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在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债务责任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作社存在着较大市场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合作社适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旧破产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并没有适用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法律。2006年制定实施的新破产法则规定,企业以外的经济组织在破产清算方面也可适用该法。2007年《农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实际上基本适用我国同年生效的《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破产特别规定在于如下几点:

1、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而从现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在发生破产时,其破产财产中的承包经营权如何清算,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合作社破产的情况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不应该有异于其他破产财产。

目前仅有的处分破产财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可能是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实践中看,各地的具体做法也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抵充债务所用,而要折算成货币清算。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说的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所以,破产合作社的债权人是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但是,从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看,其主要的企业财产构成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类型财产占比极少。在已经因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合作社获取货币折价清偿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所以,农民社员仍然存在着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可能。另一方面,鉴于合作社的债务责任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无法清偿的可能又较大,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而言,这同样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发展。

新破产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和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维护与债务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与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在于保障债务关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持利益平衡,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规定的一个方面。

三、解决作为合作社财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破产问题的设想

合作社法和破产法的学者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破产处分设计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发点都在于债务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比如有学者建议,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出自总额,但在收益时则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分配。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合作社,多数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财产,土地承包权占绝对比重。尽管合作社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但是一个完全没有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一个瓶颈是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普遍的低下,资金的缺乏,都是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但是土地承包权的处分是否一定会导致农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由于我国过去特有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我国农民的主体部分仍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区域划分粗略分析的话,各地区农民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沿海发达地区:这一地区的农村城镇化程度较高,农业在经济结构中占比不大,当地的土地价格高,生产成本也较高。农民多兼营第二和第三产业,有部分农户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区:这一区域工业化程度高,农业收入占农户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经营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意义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农村土地社会保障作用较大,农民对土地的仰赖程度很深。

农业合作社性质范文6

笔者认为,当前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一、重新审视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价值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政治上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因此,它最接近农民,最了解农民的利益和诉求,这就决定了它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政策,实行科学决策、科学施政,提高党和政府执政水平等方面有着天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发展也就是民主管理形式的广泛发展,必将大大促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此外,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将从直接组织和管理经济转变到主要承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上来,而直接组织管理经济的功能将转由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承担。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农业和农户实施的各项支持保护政策大都是委托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的,并且取得了比政府直接实施还要好的效果。如日本和韩国的大米政策性收购就是政府委托农协进行的,政府扶持农业的资金由农协发放并负责收回,政府给予补助。因此,可以预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将大大推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合作经济组织也将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实施农业政策的得力助手。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经济上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结构,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体制性基础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加强了农户之间的协作,延伸和强化了家庭生产经营的能力,促进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力量,参与市场竞争,大大增强了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产业链、服务链和利益链等形式,把农户、企业和市场有效地连结起来,建立起新型的产品营销、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益联结机制,融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的发展,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文化上有利于培养广大农民群众的互助合作精神,增强诚实、守信和关心他人的集体主义观念,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联合,遵循以人为本、成员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每个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农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下创建合作组织,在合作组织制度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利益,通过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每个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集体主义与人文主义价值观的统一就构成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价值取向。广大农民群众在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合作社文化的教育,接受合作社文明的熏陶,必然会增强抵御不良文化的能力,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文明和进步。

二、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依托力量

(一)从国际上看,庞大的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市场化、一体化、全球化进程加快,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已经在农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成为其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美国和欧盟一些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农场主)都参加了一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社采购,1/3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美国在1996年有农业合作社3884个,平均每个社有社员1030人,年营业额2500万美元,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有31%是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有27%是由合作社供应的。合作社还是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70年代初,法国通过农村信贷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占农民借款总额的75%。1994年,美国240家农业合作社银行和协会提供的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25%。此外,合作社还通过共同购买和利用的方式,帮助中小农户用上大中型农机具;通过无偿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农户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等。

在亚洲,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农协总数已达1万多个,入社农民3000万人,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购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别占91.2%、74.1%和60.9%。韩国农协成立于1961年,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乡和全国两级组织体系,现有农协1500个、专业农协40多个,全国9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韩国农民使用的生产资料80%是农协提供的,50%以上的农产品是农协销售的,韩国农协是全国第一大银行。

近年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也很快,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如哥伦比亚合作社供应的牛奶占全国产量的84%,咖啡占65%;印度目前农户人社率已达71%,而这个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还不到30%。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化肥占全国的36.2%,采购的小麦占33.5%,生产的糖占50.5%,饲料占50%;越南到:1998年底有各类合作社17214个,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已占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二)从国内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尽管在全国解放之后,我们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围绕发展农业组建了供销、信用、生产合作社,但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坚持合作制的普遍原则,没有很好地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作用,再加上长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运行,因而逐渐丧失了合作的性质。应该说,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拥有自主产权和生产经营权之后。近年来,随着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发展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有了长足发展,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加入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0%左右。安徽作为大包干的发源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早,目前全省已发展到4588个,加入成员126万,带动农户300多万,两类农户合计占全省总农户30%以上。

从各地的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一是推进了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了特色产品的规模经营。合作组织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局面,通过要素的集中配置和生产经营上的联合,有力地促进了规模化、区域化生产。从安徽实际来看,凡是规模种养搞得好的地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快;凡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快的地方,主导产业的优势就比较明显。安徽省广德县近两年通过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户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初步形成了肉鸡、生猪、水果、蔬菜、苗木花卉、毛竹、茧丝绸、茶叶等主导产业,其收入占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的50%以上。二是促进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组织的建立,通过内部自律、统一服务,能够较好实施质量安全控制,推进标准化生产;能够及时推广新品种,普及新技术,使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据统计,安徽现有合作经济组织中,制定生产标准的占。70%,注册产品商标的占30%,并且还有很多组织申报了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有理由相信,今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将是主要依靠力量。三是促进了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升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四是拓宽了家庭经营空间,增加了农民收人。

合作组织把农户的生产与市场和企业连结起来,有效地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扩大了家庭经营能力,提高了生产水平,促进了收入的增长。据对安徽部分市县调查,凡是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收入普遍高于非组织成员,增收幅度达20%以上。

(三)国内外实践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许多西方国家在处理农村社会、经济问题时十分注重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而且屡试不爽。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正在日益显现。安徽省长丰县近年来鼓励和支持农民组建各类用水协会,由协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户意愿,制定用水计划,然后与农业供水公司签订用水协议,对农户实行统一购水,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农业灌溉上的水难放、渠难管、钱难收的问题,做到了农户称心、企业放心、政府省心。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在农村调研时发现,那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搞得好的地方,大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可以说这与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特有作用是分不开的。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把那些不该管、不便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更多地委托给合作经济组织去办理,这样,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稳定农村社会方面的作用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农村社会和谐、农村生产力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任重道远,既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努力,又要坚持由上而下的推动;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依法规范;既要坚定信心、常抓不懈,又要与时俱进,不断推出新思路、新举措。

1.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浓厚氛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一项群众性的活动,没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没有浓厚的发展氛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艰难中缓慢发展,这势必会延缓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依法成立、依法发展的轨道。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该法,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辨证关系,依法指导、依法促进、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按照法律,促进其加快发展,指导其规范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首先,我们要抓住法律出台的有利时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战略的实施,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其次,对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增强组织活力,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使其向市场主体型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在坚持依法规范发展的同时,要准确把握合作组织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在不违背合作社原则的基本内核前提下,采取更为灵活的办法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