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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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原则

股权激励的原则范文1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还应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董事的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管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成长性,分别确定授予和行权的业绩指标。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1.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2.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3.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以三年(或项目战略期)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转让)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或转让)。

3.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即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为赠与股票价值与按照期权定价方式核定的赠与部分预期收益之和。

(三)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境内、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期权(或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或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权(或解锁),尚未达到可行使(或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权(或解锁)的期权(或股权)不再行使。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权(或解锁)等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股权激励的原则范文2

一、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处理的差异

(一)存在等待期权益结算股权激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完整、有效地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股份支付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表现为股份期权,要经过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实际行权日等过程。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等待期权益结算股权激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见表1。

(二)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处理的差异分析

通过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处理的比较,可知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1)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确认的费用依据原则不同。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费用进行确认,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执行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确认。(2)会计计入费用的累计金额和行权时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金额不同。会计上计入费用的累计金额是所授予的权益工资数量和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这两者的乘积,即包含时间价值和内在价值的期权价值;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实际行权数量乘以期权在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税前扣除,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减去行权价。(3)会计计入费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时间不同。会计上是在等待期内分期计入费用;而企业所得税只有在行权时才能税前扣除。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即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所得税》还规定: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在本质上可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处理。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如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计量,是本文重点要探讨的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涉及的环节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各环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也不相同,具体过程如下:

1.授予日,通常不进行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核心就是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即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当期股权激励费用)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用以下计算公式表示:

①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被授予权益股份的人数-本年末已经离开的人数-预计至行权日将离开的人数-已经行权的人数)×每人授予的权益股份数×该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第N个等待时间/整个等待期间-在等待期内已经确认的股权激励累计费用

②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估计可税前扣除金额(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3.可行权日,一般不做会计处理。

4.实际行权日,尽管在等待期已经确认了股权激励费用,但是此时所有的行权人员均已经行权,产生了实质的股权激励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实质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故应将按照实质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出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已在等待期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累计金额中冲回,冲回的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作抵减税款,剩余的或超出已在等待期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未分配利润中,可用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①实质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实际行权人数×每人授予的权益股份数×(该权益工具行权日公允价格-该权益工具行权日行权价格)

②用作抵减税款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质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案例解析存在等待期的权益结算股权激励

20×5年12月,甲公司披露的股票期权计划如下: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1)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为:①20×6年年末,公司当年可行权条件为销售增长率达到6%。②20×7年年末,公司可行权条件为20×6~20×7年两年平均销售增长率达到5%。③20×8年年末,公司可行权条件为20×6~20×8年三年平均销售增长率达到4%。(2)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6年1月1日。(3)授予对象:分公司销售主管20人。(4)授予数量:共授予激励对象每人10000份股票期权。(5)股票面值:每股1元。(6)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3元。

根据甲公司测算,其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5.4元,在行权日的公允价格为每份6元。20×6年甲公司销售增长率为5%,有2名激励对象离开,但甲公司预计20×7年销售增长率将保持快速增长,20×7年12月31日有望达到可行权条件;另外,甲公司预计20×7年没有激励对象离开公司。20×7年甲公司销售增长率为4%,有2名激励对象离开,但甲公司预计20×8年销售增长率将保持快速增长,20×8年12月31日有望达到可行权条件;另外,甲公司预计20×8年没有激励对象离开公司。20×8年甲公司销售增长率为3%,有2名激励对象离开。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激励对象全部行权。假定甲公司20×6年至20×9年除股权激励事项外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甲公司与权益结算股权激励有关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1.20×6年1月1日,授予日不进行账务处理。

2.等待期:

(1)20×6年12月31日,虽然没能满足销售增长率增长6%的要求,但公司预计下年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激励对象有望能够行权,所以公司将其预计等待期调整为两年。

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20-2-0-0)×10000×5.4×1/2-0=486000(元)

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86000×25%=121500(元)

当期确认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000×25%=250000(元)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8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86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1500

所得税 12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2)20×7年12月31日,虽然两年实现的平均销售增长率5%的目标未能实现,但公司仍然估计能够在第三年取得较理想的业绩,从而实现三年平均增长4%的目标,所以公司将其预计等待期调整为三年。

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20-(2+2)-0-0]×10000×5.4×2/3-486000=90000(元)

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0000×25%=22500(元)

当期确认的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25%=250000(元)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9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

所得税 2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3)20×8年12月31日,三年平均销售增长率达到4%的目标实现,等待期结束。

当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20-(2+2+2)-0-0]×10000×5.4×3/3-(486000+90000)=180000(元)

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80000×25%=45000(元)

当期确认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000×25%=250000(元)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费用 1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

所得税 20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3.20×8年12月31日,行权日,一般不做会计处理。

4.20×9年12月31日,实际行权日

实质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20-(2+2+2)]×10000×(6-3)=420000(元)

用作抵减税款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20000×25%=105000(元)

结转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21500+22500+45000)-105000=84000(元)

当期确认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000-420000)×25%=145000(元)

行权后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20-(2+2+2)]×10000×3=420000(元)

实际行权日确认的股本=[20-(2+2+2)]×10000×1=14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5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4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4000

借:银行存款 42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6000

贷:股本 14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36000

通过上述案例,会计对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为756000元,企业所得税对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为420000元,可见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该差异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金额差异,会计按授予日每股期权公允价值5.4元计算,企业所得税则以行权日的公允价格6元与实际支付价格3元的差额计每股3元计算,差异数额为(5.4-3)×[20-(2+2+2)]×10000=336000(元),另一种是时间差异,会计分别于20×6~20×8确认股权激励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是在20×9年确认实质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根据所得税会计分类,实质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420000元为暂时性差异,以此为基础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5000元用于抵减20×9年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差异336000元为永久性差异,以此为基础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84000元则直接转入所有者权益的未分配利润中。

股权激励的原则范文3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1100)

摘 要:股权激励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带来的委托-问题,而且随着人才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也得到普遍应用。但是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而且该方案的实施也为企业经营活动带来一定影响。本文主要详细分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并从股权激励费用化和相关会计处理方式的角度探讨股权激励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经济后果。

关键词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065-0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权益授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人员,共同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润,从而更大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够从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经营活动执行,与股东一起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实现企业和股东价值最大化。2012年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数量118家,创造了历史新高,占已公布总数的27%左右。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主要是因为股权激励能过通过产权约束,调动管理层与经营层的积极性,缩小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的分歧,并缓解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问题,降低由于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公司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随着股权激励方案的在上市公司的普遍实施,对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相关会计处理中需要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会计进行股权激励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同时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创新型激励机制,也为经济活动带来一定影响。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分析

(一)、股权激励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最终确认。初始确认是指股权激励符合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首次进行相关记录并计入会计报表。如果股权激励的后续计量与初始计量不一致时,就需要后续确认,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当股权激励的接收方已经行权或因为其他客观因素需要将股权的原始确认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就产生股权激励的最终确认。

我国股权激励在初始确认时点的选择方面并不是很符合会计权责发生制及费用配比原则。股票期权实施按时点划分可以分为授予日、授权日、行权日、处置日,不同的时点股票期权的接受放与股票期权的经济关系也不一样。我国《股份支付》准则中并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应该在哪个时点进行股票期权的初始确认,但是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没有在授予日进行确认,而是在等待期的首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股票期权的成本费用。虽然股票期权的接受方在授予日只是与上市公司双方在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方面共同达成一致,股票期权接收方并没有真正拥有任何权利。但是股价等外在因素在授予日开始就不影响交易确认的价格,而且股票期权接收方从授予日开始在实质上便于公司确定交易关系,开始为获得股票期权向公司提供服务,企业也开始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义务。另外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进行初始确认,能够更客观反映该项交易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进行初始确认,开始分摊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更能体现会计实质重于形式与费用配比原则。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问题

股权激励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机制,既具备报酬的性质,又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因此其会计计量比较复杂。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计量方法一般包括最小价值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最小价值法是以股票当前的价格与合同存续期间股利现值及行权价格现值之和的价差作为股票期权的价值。最小价值法充分考虑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但由于缺乏对期权价值波动性的思考,很少被采用。内在价值法则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确定为股票期权的价格,当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价格就越大,反之越小。因此股票期权价格受股票价格影响很大,而且股票市场价格波动大、不稳定,导致股票期权价格具有较大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另外,内在价值法没有考虑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无法体现会计计量的公允性。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若期权存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则股票期权的价格便在期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股权激励合同履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价格;如果期权不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就根据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价格。公允价值法的运用既考虑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又考虑其时间价值,能够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股票期权价格。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数据要求及价格计算比较严格,又是唯一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计量方法,能够科学反映股票期权全部价值,也保证了会计处理的稳定性、相关性、可用性,因此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会计准则中也规定,金融衍生工具及鼓励支付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股权激励经济后果分析

(一)、股权激励费用化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该视股权激励为给经营管理者的报酬支付,必须将其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作为一项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管理费用的增加必定导致公司当期利润的减少,而且股票期权的费用通常比较大,股票期权的费用化大幅度地冲减当期利润,给公司盈利性指标带来负面影响。

在股票期权等待期,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等额增加。管理费用的增加冲减当期利润,而且管理费用是税前列出,使得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减少相应的金额。另外,资本公积的增加必定使得所有者权益发生等额增加。未分配利润归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子科目,未分配利润的减少冲减所有者权益,由于资本公积以同等金额增加,使得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股权等待期间,公司也没有发生与股票期权相关的现金流出,因此整体来说股权激励费用化降低了公司当期利润,但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

股权激励费用化处理降低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加上股票激励费用金额大,因此费用化处理的股权激励对企业利润冲击很大。公司业绩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直接与经营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为了应对股权激励费用化造成的利润下降,经营管理者会想尽办法提高企业利润。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使得经营管理者与膳食公司所有者利益进一步趋同,同时又增加了经营管理者通过会计造假等一系列不合规手段提高企业业绩的经济成本和名誉成本,经营管理者则充分利用其丰富的从业经营,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准确地职业判断提升企业的经营决策质量,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利于企业和经营管理者规避税收

股权激励费用属于税前可列支项目,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比例,影响当期利润,从而达到规避企业税收的目的。

企业为了更好将员工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联系一起,以最大程度激励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度,通常会选择适当的时机,降低激励对象应纳税额,提高员工的税后收入。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形式的收入部分中,其应纳税额受行权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文所示:

股票期权形式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价格)*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从上文公式中看出,股票市价与激励对象为股票期权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时,会选择有利于降低税负的授予日、授权日和行权日,降低股票期权收入带来的应纳税额,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方案,使其发挥最理想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原则范文4

相对于以“工资+奖金+福利”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薪酬激励体系而言,股权激励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清荣认为,中小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比大公司要大得多,由于中小企业以民企和科技企业居多,因此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留住人才的问题。

一家成立9年的教育软件企业(家族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不断壮大,员工由最初的不到十人发展到数百名,公司也自行开发了一套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学生家庭教育软件,并开始发展经销商。2008年,公司销售额过亿,利润也有数千万。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骨干企业辞职单干,并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老板开始考虑如何加强公司的凝聚力,以防止核心员工的流失。

采访中记者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较低,没有主人公意识,主要原因就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不明晰;2、员工薪酬和福利虽在同行处中游,但仍低于大中型企业;3、公司治理有家族企业特征,员工没有安全感。

针对上述问题,邱清荣提出:企业要大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引入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股权激励主要作用有:一是统一股东和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使两者利益趋于一致;二是使经营者更关注于企业的长期利益,避免短视行为;三是稳定管理队伍,降低管理成本,激发骨干的工作激情,创造优秀成绩,鼓励管理团队向共同的目标前进。

股权激励实施要点

多年来,中小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比重非常低,就连高科技企业云集的中关村,近2万家企业也不过5%的比例。这固然与中小企业股份不能流通,自身发展不稳定、股权价格不能得到资本市场检验,缺乏衡量标准有关,但邱清荣认为更重要的在于:中小企业主大多采用缺乏持续性、变动性的静态股权激励,导致股权激励不能成功。他表示:要想成功实施股权激励,须注意以下几点:

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股权激励可选择的模式有很多,最常见的如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等,中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激励模式。

以上述公司来说:对于软件公司,人才就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和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因此,公司老板最大的愿望就是留住核心人才。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应该选择让核心人才成为股东,核心员工有归属感,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和公司一起长期发展,从治理层面上改善公司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方式。这时选择限制性股票(指企业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是比较恰当的。

建立动态股权激励。如果企业实施的是动态股权激励,企业根据员工当年的业绩贡献为其安排相应数量的激励性资本回报。业绩好的就多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而业绩差的就少获得或者不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这样员工每年除工资奖金等劳动回报外,还能获得属于员工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回报。

至新公司在2007年颁布并实施《至新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每年度净利润的30%奖励给公司当年综合评分前十名的员工,并以1元/股的价格转为至新公司的股权。员工李想2007年度综合评分75分,位列第三名,占总评分的20%;至新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500万元,激励额为150万元,李想应得30万元,转为30万股股份。李想2008年度综合评分88分,位列第二名,占总评分的15%,至新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800万元,激励额为240万元,李想应得36万元,该36万元转为36万股股份。在这样的激励下,李想的干劲儿更足了。

股权定价要合理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股权转让都是以净资产来作价的,但本文所提及公司为典型的“轻公司”,人才和智力密集,固定资产虽少但盈利能力强,净资产回报率超过40%。因此,对这类以高科技为主的公司应以盈利能力来衡量股票的价格。比如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同类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以此来确定公司的股价。

规范激励方案。邱清荣告诉记者,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是为了未来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后续的上市。他们在中关村接触的大量高科技企业中,隐名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和虚拟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是常见的两种不规范情况。

“企业存在隐名股东、虚拟持股情况,常常会造成投资人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这样就有可能导向非法集资,企业主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邱清荣认为企业如果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合法规范。

股权激励方案设置合理。仍以上文提及的教育软件公司为例,公司进入成熟期后,公司总经理分别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和财务总监赠与或作价转让股权若干。三人贡献卓著,公司发展愈发顺利,后公司顺利获得风险投资。

邱清荣认为,根据一些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可在战略高度上给与人才足够重视;其次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第三,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并要约完不成任务、严重失职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第四,公司须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最后,大股东也必须保障激励对象能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获得年度分红等股东权利。

如何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

企业必须有一项市场前景广阔的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对知识、技术和人才依赖性很大;企业管理者有做强做大企业的愿望,充分尊重知识和人才,团队意识浓厚;激励对象应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战略高度认同,并自愿与企业主共担风险。

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中小企业如果想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强有力的股权激励工作机构。通常情况下,应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股权激励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由董事会从下列人员中任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人员、人力资源人员、外部专家顾问,董事长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职责包括:起草《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核;根据《管理制度》考核激励对象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拟订、修改《年度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实施《年度股权激励方案》;负责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执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工作情况。

制定科学严谨合法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为了成功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中小企业应当制定科学严谨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全面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各项重要规则的“根本大法”,起着统帅全局的作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股权激励管制度的机构及其职责,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程序,设计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内容必然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广泛的法律法规,稍有不慎即可“触雷”。比如为规避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50人这一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很多公司采用“代持”的方式,这可能造成股权纠纷,且具有该情况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不科学、不可行并带有重大隐患的股权激励制度,这样的股权激励制度往往给企业帮倒忙。在制定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注意合法性问题。

严格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企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动态股权激励制度,还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

第一,精确考核员工的业绩贡献。这是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难点所在,但只有精确、公正、持续考核每名员工的业绩贡献,才能够为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提供科学依据。

股权激励的原则范文5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表现。企业会计准则已对职工职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包括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经常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许多已有股权激励安排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务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台了《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就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8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8号公告基本延用了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概念做了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换言之,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以换取企业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类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相关费用应列为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员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股权激励计划,18号公告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和时点的规定实质上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思路保持一致。

但对于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于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按登记日和解禁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限制性股票并不需要行权且涉及解禁问题,18号公告只对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8号公告并未明确说明。

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股权激励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股权 激励 会计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股权激励制度是将公司的股票作为标准的,给予被激励的对象一定的权利,能够使得自身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持一致,进而能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的结构以及提升管理效率有着非常大的作用。这个激励机制和已经存在的约束有很大的联系,并且和已经存在的人才有很大的保留优势,进而发展成了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有的人将他称之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关性,但是股权激励也可能是造成各个部门的经理进行自我保护和自我激励的行为,对股东利益有很大的损伤,一旦股权激励被滥用的话,就会使得公司的负担加重,造成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企业股权的融资及有利也有弊。

根据国家最新的会计准则,可以将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份早呢工艺以及限制性的股票等等。股票期权指的是将公司授予的一些权力以及激励对象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确定好购买的价格以及流通的股票,这种权力也可以放弃。其次,股份增值权指的是公司在规定的实践内获得一定的数量股票升值,通过升值的幅度来进行确定。第三,限制性的股票指的是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公司内部的一些股票,但是对于股票来说,有很多特殊的限制,只有当特定的对象完成目标以后,激励的对象才能够限制在股票内部进行获利。第四,员工持股计划指的是所激励的对象有着本公司的一些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免费赠给所激励的对象的,又或者是公司给的补贴,也可以是激励的对象自己出资进行购买的,在进行升值的时候能够获得很大的利益,在股票贬值的时候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

(一)股权激励的确认

理论界对于股权激励会计问题处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对于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着不同的作用效果。确认是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确认每一个项目要符合会计的相关的因素,更加认定的说就是能够反映事物之间存在的经济上的联系,鼓励激励的会计确认也包括在内。很多发达的国家将股票激励作为高层管理的一个主要的部分,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的问题也应该遵循实际的经济状况。他作为一种潜在的资源,还不能够满足真实有用的要求,大部分的原则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准则的,也不容易增加企业内部的资产,也会夸大企业的一些利益。利润分配是经理人所持股票的一种实质上的表现,这个观点认为经理人是一种人力资源的经理人,才能够在会计上真正的反应股票期权的经济上的利益,股票期权是一种主要的报酬形式,问题的关键是所持有股票的期权和企业所发放的工资再本质上有很大的程度上的不同。

(二)股权激励的计量

股权激励的计量方式有着内在的价值以及最小的价值或者有事项的方法等等的计量方法,国际上被认可的是内在和公允的价值法。内在的价值法就是指的是股票期权存在期间对于任何一期的期权价格和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因为股票价格也在不断的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逐渐的采用内在价值的方法,对于每一期都需要将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主要的前期期权费用,并且进行重新调整,同时会计的处理也缺乏一定的内在逻辑性,很难去适应复杂的股票。内在的价值法也非常简单学习,很容易去理解。公允价值法的核心指的是采用很多的计量模型去估量股权的激励价值,使用上述的方法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的原因在于授予的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和普通人的期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达到一定的权利不进行实行,对于普通的期权方式能够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限制。

(三)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分为表内以及表外的披露,表内的披露的内容和主要的形式和会计的核算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文主要关注的是表外的信息出现披露的情况。目前我们国家的股票期权出现披露还在起步的阶段。在各个会计报表中,除了能够披露以上的信息以外,对于赠与的期权来说,还应该对他的价格进行披露,还有加权平均剩余的期限也应该进行披露,如果行权的范围进行披露的话,应该对权行进行分裂[6],这种分类能够有助于增加期权的价值。对于继续使用内在价值进行计量的方法,也应该采用形式披露的方式对价值进行披露,不要求进行账务上的调整,形式调整的内容包括报酬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税收的影响。

三、结束语

目前国内对股权激励方面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上的标准也逐渐的相同,主要支持股权激励会计确认的费用,在计量中支持公允的方法,但是公允价值的确认以及激励费用等问题还是存在的,希望其他的学者能够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史蓉,初昌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09年19期

[2]陈林华.以权益工具结算的股权激励会计解析[J].会计师.2010年11期

[3]易佩富.股权激励的方式及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年04期

[4]徐恩景.股份支付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影响[J].商业会计,2009年19期